伪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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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在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时,很多人为了避免法律追究,消灭自己的责任,都会去做一些伪造证据、将证据销毁或是藏匿起来的行为。

这也是属于犯罪行为的,那么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当事人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定什么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1、《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加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认定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1)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而后者为特殊主体,只有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才能构成其罪。

(2)帮助的对象不同。

伪证罪

伪证罪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伪证罪伪证罪伪证罪定义: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伪证罪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一、伪造证据罪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二、伪造证据罪立案标准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个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情节轻微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伪造证据罪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案件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可能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甚至伪造证据,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正。

因此,对民事案件伪证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明确其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案件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民事案件伪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案件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故意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误导法官审理案件。

(2)伪造证据。

当事人自行制作虚假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3)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4)指使他人伪造证据。

当事人通过金钱、物质利益等方式,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民事案件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撤销虚假证据。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并可以判决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

对于因虚假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虚假证据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罚款、拘留。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拘留。

3. 行政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防范民事案件伪证的措施1. 完善证据规则。

明确证据的认定标准,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提高虚假证据的识别能力。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与案件有关重要关系的证据,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对那些伪证行为认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刑法也没有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具体规定,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仅作罚款、拘留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伪证行为也几乎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

伪证问题危害了民事诉讼秩序,影响了公正裁判,已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现实问题。

本人结合一案例,试对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以浅析屈某系一村民,自上世纪80年代租用本生产队所有的门市用于电气焊维修,并与生产队签订无租赁期限的租赁协议,屈某按期缴纳租金,且相关证据显示,该门市由生产队所有,包括该门市在内的房屋租金收益均只在本生产队成员内分配,村委会、生产队均认可该门市为生产队集体财产。

事过30年后,由于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于是村委会个别人打起该门市的主意,串通生产队会计由生产队会计出具了一份该门市为村集体财产的虚假证明,然后以村委会名义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法院依据生产队出具的这份证据认定原告村委会主张成立,判决解除租赁协议,判决后村委会把门市卖与他人并从中获利。

二审、再审均维持原判。

从上述案例来看,村委会个别人明目张胆的伪造证据并导致法院的错误判决,其性质严重,危害很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当属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难以追究。

法院观点认为法院只能对民事诉讼中的作伪证的证人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因为刑法上没有民事伪证的相关罪名,相对刑事诉讼来说,民事诉讼造成的危害性相对较小,不宜直接以伪证罪论。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俗话说“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由此可见,这有理有据是多么的重要。

可是这证据也是讲究真假的。

伪造证据可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哟。

那么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伪造证据罪是刑法哪一条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伪造、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伪造证据罪的概念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伪造证据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伪造证据罪。

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

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

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

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

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

伪造证件罪立案标准第一段:伪造证件罪是指凡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证件,以及冒充他人或者企业、机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虚假文件、证件,给予他人错误的证明或者虚构伪造的文件或者证件都属于伪造证件罪。

伪造证件罪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立案标准也是比较严格的。

第二段:在伪造证件的犯罪行为中,当行为人被指控犯有伪造证件罪时,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行为是否具备下列三个要素来决定是否立案:第一是行为人是否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工作证等证件,或者冒充他人或者企业、机构、部门或者其他组织的虚假文件、证件;第二,行为人是否给予他人错误的证明或者虚构伪造的文件或者证件;第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第三段:立案标准也应当考虑到伪造证件行为的具体情节,当司法机关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构成伪造证件罪时,应当需要考虑到行为人的行为特点和社会影响,以及行为人是否属于犯罪重点对象,例如全国重点犯罪嫌疑人等。

当行为人属于犯罪重点对象时,应当立即立案;当行为人涉嫌犯有伪造证件罪但不属于犯罪重点对象时,应当综合考虑伪造行为的影响程度及其特殊情节,如果影响程度比较大则应当立案。

第四段:立案标准中还应当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性或者重大过失,即构成犯罪的行为是否由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引起的。

伪造证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行为人作出伪造证件行为时,具有故意性就应当立案予以处理,而行为人无故意性或者具有重大过失,且结果无社会危害或者有防范意识,则可以考虑不立案处理。

第五段:对于伪造证件罪的立案标准,从行为的犯罪性质,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性质等多方面考虑,从而找出适当的原则,并以此确定伪造证件罪是否立案处理,以便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第六段:伪造证件罪是涉嫌犯有伪造证件罪的行为,因此在行政及司法机关作出立案处理的决定时,除了要充分考虑行为的犯罪性质、行为特征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外,还要考虑到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伪造证据相关的规定

伪造证据相关的规定

一、《民诉》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2]高检研发第18号2002年10月24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你院《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决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的请示》(鲁检发研字[2001]第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伪证罪考点解析在法律考试中,伪证罪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之一。

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伪证罪进行详细解析,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考点。

首先,伪证罪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掩盖事实真相或者误导法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

只有当这三个要件同时满足,才能构成伪证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

假设小明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他起诉对方司机赔偿医疗费用。

为了增加自己的胜诉机会,小明故意伪造了一份医院的诊断证明书,证明自己的伤情严重。

在法庭上,小明提交了这份虚假证据,并且在诉讼过程中多次引用该证据。

根据伪证罪的构成要件,小明的行为符合主观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和在诉讼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据的要求,因此他将承担伪证罪的法律责任。

除了了解伪证罪的构成要件,还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伪证手段。

例如,伪造文件、篡改证据、故意隐瞒真相等。

在考试中,可能会出现与这些手段相关的案例题,考生需要能够准确地辨别出伪证行为,并分析其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此外,考生还需要了解伪证罪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伪证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如果定罪,将受到刑事处罚。

根据伪证罪的情节轻重,可能会被判处罚金、拘役或者有期徒刑。

此外,伪证行为还可能导致证据的无效,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应对伪证罪考题时,考生应该注重以下几点。

首先,要仔细阅读题目,理解案件的背景和要求。

其次,要准确分析伪证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特别是要注意主观故意的存在与否。

最后,要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判例,给出合理的结论和解释。

总之,伪证罪是法律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通过了解伪证罪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相关的案例和判例,考生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一考点。

希望本文的解析能够帮助高中学生及其父母更好地理解伪证罪,并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伪证在法律上有何定义?

伪证在法律上有何定义?

伪证在法律上有何定义?一、伪证的定义与认定伪证是指在法律程序中,由某一方故意制造或篡改的证据,用以误导事实的真相,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在进行法律审判时,伪证往往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被视作欺骗法庭的犯罪行为。

二、伪证的种类与形式1. 伪造证据:指当事人故意伪造或篡改的证据材料,旨在欺骗法庭。

这些证据可以是伪造的文件、合同、照片、录音等,也包括对证人证言的伪造、篡改或贿赂。

2. 引用伪造:当事人将他人的言论、文件或其他材料引用为证据,但是实际上这些材料并不存在,或是被伪造或篡改过的。

这种伪造方式常见于书面材料的引用,如引用伪造的专家报告、学术论文等。

三、伪证的危害和影响伪证的存在严重破坏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正义性,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权益受损:伪证可能导致无辜人被定罪或有罪人逍遥法外,导致对当事人权益的压制或扭曲。

2. 法治信任危机:伪证的出现会削弱人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冲击社会的法治基石。

3. 司法效率降低:伪证会引发无谓的诉讼纠纷,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还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

四、伪证的法律后果伪证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它可能导致以下几个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伪证犯罪被视为破坏证据罪,犯罪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当事人将面临相应的刑罚。

2. 民事责任:当事人因为伪证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要赔偿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违法证据排除:法庭认定某个证据为伪证后,将排除此类证据的使用,公正审判将不会将伪证用于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伪证是法律程序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对正义和公正造成了严重威胁。

我们每个人应当对伪证的制造和传播保持高度警惕,共同维护公正的社会秩序。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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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 will be more beneficial to treat your competitors as rivals rather than enemie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司法解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

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20号)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机关的核准件等凭证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上述凭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第十三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干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7 法释[2000)37号) 第九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原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原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作为一方当事人,其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故意或过失地提供虚假证据,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作伪证。

作伪证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原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一、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故意作伪证,涉嫌构成伪证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可能被法院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等民事责任。

二、法律程序1. 撤销案件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裁定撤销案件。

撤销案件后,原告将失去诉讼资格,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2. 重新审理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重新审理案件。

重新审理时,法院将根据新的证据重新认定案件事实,可能对原告不利。

3. 撤回起诉如果原告在诉讼中作伪证,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后,原告将失去诉讼资格,不能再就同一案件提起诉讼。

三、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1. 侵犯合法权益原告作伪证可能使其他当事人失去合法权益。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伪证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2. 损害司法公正原告作伪证可能使司法公正受到损害。

其他当事人可能因原告的伪证而遭受不公正的待遇,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 降低司法效率原告作伪证可能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降低司法效率。

法院需要重新审理案件,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影响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伪造证据法律后果条例(3篇)

第1篇第一条总则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伪造证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伪造证据的定义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故意制作、篡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据,以误导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错误裁判、裁决或者决定的行为。

第三条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一、伪造证据的法律责任(一)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伪造证据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训诫、罚款、拘留,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伪造证据的后果(一)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后果:1.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原裁判、裁决或者决定。

2.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对伪造证据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财产保全等措施。

(二)伪造证据的行为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致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 依法赔偿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经济损失。

2. 依法承担因伪造证据行为给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法律上做伪证的后果(3篇)

法律上做伪证的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司法实践中,伪证行为时常发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做伪证的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维护司法公正。

二、做伪证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做伪证是指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做伪证的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

具体处罚如下:(1)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做伪证行为可能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因做伪证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赔偿损失;(2)承担违约责任;(3)承担侵权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

4.道德谴责做伪证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诚信,败坏了社会风气。

做伪证者将受到道德谴责,丧失社会信誉。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案件中,证人甲故意提供虚假证言,为被告人乙开脱罪责。

经查实,甲的行为构成做伪证。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对甲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五、总结做伪证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具有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做伪证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应当遵守法律,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对于做伪证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以警示他人。

第2篇一、引言伪证是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证据、虚假陈述或者虚假证言的行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做伪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提供虚假证明⽂件⾏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在法律定义中所谓证明⽂件指的是资产评估报告、验资证明、验证证明、审计报告等中介证明。

⽽所谓虚假的证明⽂件,是指上述证明⽂件的内容不符合事实、不真实,或杜撰、编造、虚构了事实,或隐瞒了事实真相。

提供虚假证明⽂件的⾏为,⼀般必须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

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提供了虚假证明⽂件也不能以罪论处。

那么在法律上关于提供虚假证明⽂件⾏为有哪些规定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提供虚假证明⽂件⾏为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九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前款规定的⼈员,索取他⼈财物或者⾮法收受他⼈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第⼀款规定的⼈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件有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第⼆百三⼗⼀条单位犯本节第⼆百⼆⼗⼀条⾄第⼆百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百零七条,本罪主体在执⾏刑事罚没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保证他⼈的民事权益,但⾮本罪⽽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九条第三款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条、第⼆⼗⼀条的规定,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百⼀⼗九条第⼀款承担资叩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员的资格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百零⼆条为证券的发⾏、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员的资格证书。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立案标准
民事伪证罪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对于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将就此展开探讨。

首先,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要件,二是证据标准。

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民事伪证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

证据标准则是指在立案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的证据标准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其次,对于构成要件的具体要求,首先是故意制造、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
虚假证言。

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为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司法公正,却仍然故意进行。

其次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最后是危害司法公正,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行,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再次,对于证据标准的要求,检察机关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当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

具体而言,需要充分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证据不足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以便做出准确的立案决定。

总之,民事伪证罪的立案标准是司法机关对于该类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的依据,
其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行使立案权,确保案件的合法、公正审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希望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民事伪证罪案件时,能够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

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犯了什么罪

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犯了什么罪

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犯了什么罪⼀些⼈在报案之后希望公安机关能够秉公处理,还⾃⼰⼀个公道,但是却遇到了公安机关包庇犯罪嫌疑⼈去伪造证据的⾏为。

由于公安机关在伪造证据的关系,案件的受害者并没有获得该有的权益维护。

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公安机关伪造证据犯了什么罪1.情节严重的,涉嫌伪造证据罪。

2.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威胁、贿买等⽅法阻⽌证⼈作证或者指使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作⼈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公安⼈员伪造证据应当如何定性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在主观上都有使⽆罪的⼈受到追诉或者包庇有罪的⼈不受追诉的故意,但在主体及客观⾏为上,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包庇罪等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差异。

1.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作⼈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罪的⼈⽽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为。

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为。

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的,为了私利私情,⽽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2.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1)主体要件不同。

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作⼈员;⽽伪证罪的主体是在侦查、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四种诉讼参与⼈,即证⼈、鉴定⼈、记录⼈和翻译⼈。

(2)客观要件不同。

徇私枉法罪在客观上须有利⽤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徇私、徇情枉法的⾏为;⽽伪证罪除鉴定⼈、翻译⼈、记录⼈具有⼀定的⾝份,并有可能利⽤职务之便作伪证外,证⼈只是具有证⼈的⾝份,了解案件情况的⼈,不要求⾝份条件和具有利⽤职务之便的⾏为。

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段⼴泛,除在制造伪证、隐匿、销毁证明材料上与伪证罪相同外,还可以在起诉、审判过程中曲解或滥⽤法律条⽂,玩弄或违反诉讼程序,使⽆罪的⼈受追诉、使有罪的⼈不受追诉:⽽伪证罪的⾏为⼈只能在侦查、审判过程中作虚假证明、作不符合事实的记录、作违背事实的鉴定、作不符合原意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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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是指刑事案件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活动。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包括四种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证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实情况,以自己的证言作为证据的人。

“鉴定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指派或聘请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和判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

“记录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对案犯的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各个环节的诉讼活动进行记录的人。

这种记录主要由侦查员、书记员担任。

“翻译人”,是指受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请,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担任外国语言文字、本国民族语言文字或者哑语等翻译工作的人。

这四种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定的义务,是否能够如实提供证言、鉴定、记录、翻译,对案件处理的正确与否具有重要的关系,只有四种人才属于本罪的主体,不属于上述四种人的,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具有重要证明作用的事实。

“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规定具有两层含义:
一是明确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所提供的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是故意所为,由于过失行为,如未看清楚,判断错误而提供了不实的证言,因笔误造成记录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二是所提供的证言、鉴定结论、笔录、翻译与案件事实不符。

如将张三的行为说成李四所为,将不是精神病人的人鉴定为精神病人,在记录、翻译时将被告人、证人所讲的事实改变为虚假的等。

“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指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也就是行为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目的是为了陷害他人,从而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使罪行较轻的人受到较重的处罚,或者将真实的罪证隐匿起来,以使犯罪人逃脱刑事追究。

需指出的是,对于证人故意提供假证言包庇罪犯的应按照本法关于包庇罪的规定处罚。

本条对伪证罪规定了两档处罚,对犯本罪的,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主要是指犯罪手段极为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如致使罪恶重大的案犯逃脱法律制裁,使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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