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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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A、B级考试,第三学期专业基础英语由应用外语学院和各学院联合考核。

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一学期期末进行报名。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成绩评定规范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成绩评定规范

甘肃民族师范学院成绩评定规范(试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考查的基本方法和手段,也是确定学生取得毕业与学位资格的重要依据。

为规范我院学生成绩考核工作,形成良好的学风考风,特制定本规范。

一、学院统排的考试课程一律由系或教研室安排集体阅卷,系上安排的考试课程学院建议集体阅卷。

考试成绩必须经教研室主任、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才能有效。

二、评卷时必须严格依据预先拟好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评定成绩,不随意变更原定分值,更不得出现人情分。

三、考试科目的期末总评成绩评定,根据课程的性质按下述办法计算总评成绩:(一)课程总评成绩至少应包含两项成绩(期末,平时),最多三项成绩(平时、期中和期末)。

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前预习、课堂(外)讨论、课外阅读、出勤、平时测验等。

(二)课程总评成绩只设两项(期末、平时)的,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30%。

(三)课程总评成绩设有三项(期末、期中、平时)的,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60%,期中考试成绩的比例为2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为20%。

(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成绩构成比例由各教学系自行确定。

(五)缓考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计,参照上述标准按原课程成绩比例核算总评成绩。

并在备注栏注明“缓考”字样。

- 1 - / 8(六)补考不给平时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登记,备注栏内注明“补考”字样;在评优选先中,补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均按60分计。

四、对平时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课累计三次以上的学生,任课教师有权将该生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甚至零分;一学期内缺课(含请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4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按未修处理;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经教师督促仍未补交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按未修处理。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合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办[2006]94号为加强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绩考核的目的、范围.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部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的程度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业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时间.课程考核方式采用学院制定的“ ”形式进行,“ ”是教学过程中的考核次数。

针对每门课程, 不小于 且不大于 。

“ ”中的“ ”是课终考试,另一个“ ”是课堂笔记。

具体课程考核方法由各部(部)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考核方法分为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考查结合三种。

考试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或笔试口试结合的方式。

考查主要是指对学生听课、实验、实习、习题、课堂讨论、课程论文、调查报告和平时测验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必要时也可采取笔试、口试或操作考核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放假前两周进行,考试科目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一般以不超过四门为宜。

在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按教务处规定时间安排考试。

考查一般在学期期末考试前结束。

.课程考核日程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或经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部(部)自行安排。

课程考核日程应于考核前两周向学生公布。

.考核日程一经公布,未经教务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更动。

.考核前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辅导,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泄漏试卷的内容和范围。

第三条 考核的组织安排.考核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教学部 部 共同负责组织与实施。

.依据当年校历安排,原则上课程结束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协调,课中考核各部 部 负责组织实施;期末考试在学期的最后 — 周进行。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实施细则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实施细则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重大校网教〔2018〕43号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重庆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网络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绩管理办法》,结合网络教育课程学习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成绩构成第二条课程考核总成绩包括课程学习过程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结束考试成绩三部分。

第三条成绩构成比例为课程考核总成绩(100%)=学习过程成绩(10%)+平时作业成绩(30%)+课程结束考试成绩(60%)。

课程考核总成绩以百分制记载,总分不超过100分。

(一)学习过程成绩是学生登录网络教室,学习网络课程,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所取得的成绩。

(二)平时作业成绩是学生学习网络课程达到规定要求,完成课程规定作业所取得的成绩。

(三)课程结束考试成绩是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参加课程网上考试或现场考试所取得的成绩。

第三章成绩评定规则第四条学习过程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10%的权重。

(一)学习过程成绩计分规则1.学生学习网络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活动,可获得相应的成绩。

2.纳入学习过程成绩计分的教学活动有视频学习、网页学习和课后练习三种。

3.三种教学活动的学习成绩累计不超过10分。

(二)附加分是鼓励学生在学习网络课程过程中,积极参加课程论坛和语音答疑环节,与老师和同学交流讨论而予以奖励的成绩。

附加分总分最高为5分。

1.参加课程论坛学习,学生的发贴、回贴获得教师点评分,每获得一次点评分,可获得0.5分。

2.参加语音答疑(包括收看录制),每参加一次且时长超过15分钟,可获得1分。

第五条平时作业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30%的权重。

(一)学生取得学习过程成绩5分(不含附加分)后,课程自动发布3套作业,学生完成作业后,即取得平时作业成绩。

作业成绩为百分制。

(二)学生对成绩不满意,每套作业可以重做原题2次,取其最高成绩记载。

第六条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占课程考核总成绩60%的权重。

学生取得学籍,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参加网上考试取得的成绩,或经考试预约并参加现场考试取得成绩。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三十六条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评阅无关的字迹,严禁改动考生原始试卷答案。
第三十七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试卷,评阅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三十八条 试卷评阅完毕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大学试卷分析报告》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试卷分析原则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基本数据状态分析,正态分布曲线情况;
2.试题分析,包括试题的难度、区分度等;
第四十四条 当前学期课程考核全部结束并录入成绩后,课程归属学院教务办公室应收集经任课教师签名确认的所有课程考核成绩表并按照学校档案要求归档。
第四十五条 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课程归属学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经课程归属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由教务办和任课教师共同查阅试卷,并将最终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学生本人。确属阅卷错误或登分错误的,由任课教师按程序申请办理成绩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经校医院证明,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以选修保健体育课。
第七章试卷评阅与试卷分析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教师评阅试卷。统考课程要求三人以上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确实不具备流水阅卷条件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院长审批,可自己评阅。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专业特点、课程性质、教学大纲要求制定本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的考核方式应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在教学计划上给予明确,课程教学大纲应注明该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将该课程考核方式(含成绩评定方式)明确告知选课学生。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试行)

重庆工商职业学院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管理,根据《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所对应的课程考核成绩分为考试课成绩与考查课成绩两种形式。

第三条考试课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学期结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40%)和期末成绩(占总成绩的60%)两部分构成。

学期结评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第四条考查课学期结评成绩按五等制记载,即不及格、及格、中、良、优五个等级,分别对应百分制中的60分以下(不含60),60~70(不含70),70~80(不含80),80~90(不含90),90~100(含100)五个分数段。

学期结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60%)和期末考查成绩(占总成绩的40%)两部分构成。

第五条考试课平时结评成绩由考勤成绩(含考勤和课堂综合表现等)、平时作业成绩、半期测验成绩和课程实训成绩四个部分组成。

原则上考勤成绩占20%、平时作业成绩占40%、半期测验成绩占40%;若有课程实训考核,则平时作业成绩和半期测验成绩各占30%,课程实训成绩占20%。

第六条考查课平时结评成绩由考勤成绩(含考勤和课堂综合表现等)、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实训成绩三个部分组成。

原则上考勤成绩占20%、平时作业成绩占80%;若有课程实训考核,则平时作业成绩占50%,课程实训成绩占30%。

第七条平时作业成绩和课程实训成绩考核总次数原则上按课程学分数确定,学分数即为应考核次数。

第八条平时成绩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平时成绩考核为不及格,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考查),相应该课程学期结评成绩亦为不及格:1.平时结评成绩在60分以下者;2.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

第九条为规范课程教学,保证成绩考核的公平、公正,课程的平时作业、半期考试(查)、课程实训等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应由相关教研室(组)、专业主持教师、课程主讲教师、任课教师共同研究决定,相同的课程应统一要求。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完整版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完整版

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毕节学院学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试行)

毕节学院学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试行)

毕节学院学生综合成绩测评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把素质教育贯彻到学生教育管理的各个环节,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综合成绩测评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综合成绩测评结果,将作为各种评先选优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专科(含高职)、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

第五条学生综合成绩测评,是指一学期学生各科成绩均分和才艺操行成绩按比例量化计分,即综合成绩=学科成绩+才艺操行成绩。

第六条测评时间:每学期第2周前以班为单位组织测评上一学期的综合成绩,毕业班最后一个学期在毕业考试结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班级组织测评结果须报系审核确认。

第七条班级成立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成员应包括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其职责如下:一、汇总成绩收存原始评定依据;二、审查奖励处罚内容是否属实准确;三、按名次填写综合成绩测评表(见附表);四、公示并报系审核。

第八条学科成绩计算办法:一学期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考核成绩(含劳动课、实验课、实习、军训等)进行累加计算出平均分,乘以80%,即为学科成绩。

另外,补考科目只能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缓考科目最高只能按75分计算,缺考科目按零分计。

第九条考查等级与分值之间的对应关系:优秀9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按59分计。

第十条才艺操行成绩计算办法:每一位学生的基准分均为60分。

根据学生在校的才艺操行表现,按规定进行加、减分,所得的分值乘以20%,即为学生的才艺操行成绩,最高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一条凡免修体育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免修体育的学生,成绩按60分计算。

第十二条才艺操行成绩加分办法。

一、学生在文学创作、科学研究及发明创造、社会调查报告、知识技能、学术活动、体育活动、艺术活动、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奖的加分。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细则

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细则一、课程考核的目的系统地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检验教师的教学效果,以达到促进学生学习,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二、课程考核的方法1.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所修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2.学校安排的课程和实践环节,均应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特点可采用不同的形式。

课程考核可分为笔试(闭卷、厌卷)、口试、论文、综合测评等五种形式。

笔试时间一般为 2 小时,特殊情况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核准备案,并尽早通知学生。

3.课程考核原则上应安排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

德育类、体育类、实验类课程的考核,可不在考试周内进行;部分选修课,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安排在考试周前进行。

4.实践环节(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等)的考核,在该环节结束时进行。

5.课程考核按课程管理权限分别由校、院(部)两级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进行。

三、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在课程结束前一周,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考核资格审查。

凡具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本课程正常考核资格。

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记载。

1.在一学期内一门课程旷课累计6 学时以上者;因事假缺课累计达学期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达本学期该门课程教学学时数二分之一者。

2.未按规定时间上交或缺交作业超过该门课程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3.缺做实验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规定数量三分之一者。

4.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情节严重者。

经资格审查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于该课程结束前一周提出,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四、学生成绩、学分的记载1.所修课程的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含考勤、作业、期中考试、实验成绩等)占 20%~40%,期末考试成绩占 80%~60%。

对实验学时较多,且实验学时大于课程总学时 40%的课程,实验成绩占 20%~50%;以论文、口试、综合测评考核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大于 40%但不超过 50%。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衡水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二00六年八月修订)院政发〔2006〕34号为了优化考风、学风,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学生积极主动学习,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有关课程考核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考核的目的及作用第一条考核是教学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学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

通过考核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和加深理解所学知识,督促学生更加注意学习的质量,同时起到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及学生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的双重检查作用。

第二条考核对学生的学习有导向性作用。

教师通过考核内容和手段的改革以及科学的命题,可以引导学生不断改进学习方法,拓宽知识面,提高学习质量,使学生更加注重学习方法和效果。

第三条通过考核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做出鉴定,考核的结果是学生毕业和评定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通过考核,可以获得更多的反馈信息,使教育及其管理部门总结经验,改进教学,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为深化教育改革,特别是对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的改革提供科学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五条考核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统一组织,各系(部、室)具体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1、负责制定考核的有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全院考核工作计划,审核协调各系(部、室)的考核安排;2、对考前动员、命题和审题、考场管理、考试纪律、评卷、补考、成绩登统等进行督促和检查;3、安排院级公共课程的考试时间和地点;4、提出对在考试中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提出因学习成绩造成的学籍异动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处理;5、汇总全院考核结果,评价考核质量。

(二)系(部、室)考核期间成立以主任为组长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组建审题小组,组织考前动员;2、确定考试课程、时间和地点、监考人员名单;3、审查本单位所属学生的考试资格:平时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1/3及以上者,或欠交作业、实验报告等次数达到或超过规定的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考核中有作弊行为或旷考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

(完整版)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完整版)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济南大学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地评价学生成绩,保证学生成绩管理和使用的规范,依据《济南大学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课程考核管理第二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第三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备注“作弊”字样。

第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经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也可采用开卷、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大型作业(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约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成绩(约占20-30%,两课成绩可达50%)。

个别课程不适宜按考试进行的可采用考查方式。

考查可采用笔试或口试形式,随堂进行考核,一般不要求统一印制考卷。

考查课的成绩,可由任课教师根据期终考核成绩与学生完成课内作业情况、平时测验、课堂讨论、实习报告等情况评定。

也可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作业、阶段测验、试验、实习、习题课、课堂讨论以及平时的小测验情况等)评定。

第五条学生修习一门课程,原则上必须参加听课,完成作业,参加考核并成绩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门课程以零分记,该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按零参加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第三章 课程成绩的评定与记载第六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

学生成绩总表以百分制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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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帮助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为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在各学院 (部)院长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组织各专业及教师进行,教务处负责宏观调控、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课程考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

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实践报告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含德育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才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条课程考核原则上按学期进行,具体时间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第二章考核第六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先进行课程注册登记,未进行课程注册登记者,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第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笔试、口试、实际操作、个别质疑、平时测验、课堂提问、调查报告、闭卷、开卷、设计等方式进行,由教研室根据教学大纲确定,所在学院(部)院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考核方式应在方案中进行规定,要求每个专业50%以上的课程采取口试、技能测试等形式,直接考核学生实际应用能力。

第八条课程考核内容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着重考核学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第九条大学英语第二学期参加高等学校应用能力A、B级考试,第三学期专业基础英语由应用外语学院和各学院联合考核。

计算机基础第二学期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第一学期期末进行报名。

第十条形势与政策、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体育活动、国防军事教育、入学教育、政治思想理论课实践等以考勤为主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原则上第1至4学期要安排3门主要课程(含需要考试的课程)转入下学期开学第一周之前的周末考试,其他课程都随堂考试,第5学期所有课程在第16周前考完。

第十二条各学院(部)在制定学生课程考核计划时,可将学生在科研创新、学科竞赛、文艺创作、体育、社会实践活动和职业资格证书等中取得突出成绩者,直接作为学生的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可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中,奖励学分累计不超过10分。

第十三条笔试题量为90分钟,笔试难度以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为宜。

第十四条笔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本课程任课教师将试题库及评分标准交教务处,由学校统一抽题进行考试,学时学分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必须采用同一套试卷。

第十五条各学院 (部)应加强各门课程的试题库、试卷库建设;没有试题库、试卷库的课程每学期末应拟定两套试卷(即A、B卷),同时制定评分标准,由各学院(部)选取一套作为考试卷,另一套为补考卷。

第十六条学生参加期末课程考核(含补考)必须携带校园一卡通或有效身份证;参加国家级考试必须携带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暂无身份证的学生,必须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出的带相片并盖有骑缝章的户籍证明。

第三章成绩记载与评定第十七条课程成绩一般采用100分制记分,当学期成绩出现小数时一律向上进为整数,实践性教学环节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五级制与100分制的关系:≥90分记优秀,80-89分记良好,70-79分记中等,60-69分记及格,<60分记不及格。

第十八条为考核学生学习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按学生考核成绩进行折算,绩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第十九条平均绩点的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平均绩点=∑(所修课程学分×相应绩点)/∑所修课程学分平均绩点取小数点后二位数,每学期累积计算一次,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依据。

任意选修课程只记成绩和学分,不列入平均绩点计算。

平均绩点可作为学生评优评奖以及自修的依据。

第二十条课程成绩原则上按期末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经各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调整两部分成绩的比例)计算。

学期内学生平时成绩(包括考勤、学习态度、作业、实验、课堂提问、平时测验、技能测试等方面)有三分之一未交者或缺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时向学生公布课程的考核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各学院应在考试前一周向教务处提供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课程清单。

第二十一条有国家、省级资格证书考试(水平测试)的课程,学生通过国家、省级资格证书考试或水平测试相应等级,可记入参加考试的当期课程学期成绩(跨学期讲授的可记该课程总评成绩合格)。

具体项目如下: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非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计算机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或经学校认可的同级别IT考试;学生获得其专业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校园网查询个人成绩。

学生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必须在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其余时间一律不受理此类申请,且过后即认为学生已确认本人各课程成绩),向开课学院提出申请,相关学院(部)将在开学2周内,统一会同有关教师进行复查,并及时给予学生明确答复。

第二十三条已提交教务部门的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不得修改。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错判、漏判、错登、漏登,需更正成绩,则须由开课学院(部)填报《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改报告单》,并同时具备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学院(部)院长签字并加盖学院(部)公章,教务处方可据此进行成绩更改。

所有此类修改仅限学生前一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以往各学期的课程考核成绩一律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学生所修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的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一定学分数量时,学生工作处将给予书面警示。

累计学分每学年末清理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毕业成绩单由各学院从教学管理系统中统一打印,经各学院(部)核实盖章后,加盖教务处公章,然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缓考、补考第二十六条学生修读过程中原则上不实行缓考。

若因特殊原因(住院、公事外出、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不迟于考试前一周,填写缓考申请表(学校网站教务处网页下载),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

第二十七条缓考安排在下学期期初随补考进行,其成绩记录为正常考试成绩,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第二十八条课程缓考应严格审核,凡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参与当学期(学年)平均绩点计算,但要参加下一轮的选课学分和平均绩点计算。

第二十九条凡未参加考试且在考前未办理缓考手续者一律作旷考处理。

其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缺考”。

第三十条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并按照《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违学生考试纪和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且只能在受到纪律处分半年后提出重修书面申请,经学院院长审核,根据学生的表现,确定其是否准予重修。

准予重修申请,须报教务处备案,经批准者须履行相应重修手续,方可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一条每学期的补考一律安排在开学第三周左右进行,补考成绩必须在考后两天内交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补考由教务处、各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章课程重修、自修及免修第三十三条首次修读课程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的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重修次数不受限制。

1.重修范围(1)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律实行重修;(2)任意选修课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以另行选修其它课程,以取得规定的学分;(3)对已取得的课程成绩不满意者;(4)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其成绩按正常成绩记。

2.重修成绩的记载(1)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记“重修”字样,可与原成绩比较后,就高记载。

成绩合格者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2)因课程调整等原因需重修的课程学分或学时有变动时,随低年级重修后仍以原学分、学时记录成绩。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课程自修,经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直接参加自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相应学分及绩点:(1)平均绩点在个绩点以上的学生,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部分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2)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自修有冲突的课程。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可申请自学某些课程,经批准后免修有关课程:(1)复学、转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课程考核及格者;(2)非英语专业学生提前通过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英语专业学生提前通过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者,可按学院规定程序分别申请免修大学英语、综合英语课程;非计算机专业学生提前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计算机专业学生提前通过大学生计算机二级考试者,可按学校规定程序分别申请免修计算机基础课程;(3)因获得相关内容的国家级、省级资格证书,学生本人认为自己已掌握该课程知识,可申请免修;(4)因不可抗拒的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须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和认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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