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中国药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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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大型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促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现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是购置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对内、对外开放,有偿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

第五条实验室管理处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设和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开放共享平台,积极与校外的国家、省市共享平台对接;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其他部门具体工作职责:科技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各院(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和实施。

财务处:负责审核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收费标准;协助院(系)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专用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收费结算票据,开具应税发票。

国有资产处(招投标办公室):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大型仪器设备校内调配。

人事处:负责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各院(系)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各院(系)院长(主任)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一位院(系)负责人分管具体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2017)289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纳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范围,并且账面原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除涉密设备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基础上,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开放共享。

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按照“统筹规划、共享使用、绩效考核”的原则,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从论证源头把关,减少重复购置和分散管理;通过信息技术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对二级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实行目标绩效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设备效益。

第二章管理层级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实体平台(校级和学科公共服务平台、课题组)三级管理。

各级机构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开放共享的各项工作。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通过“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实现开放管理。

第五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根据设备特性和服务覆盖面分为校级平台、学科平台和专业方向平台三种类型:(一)校级平台: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进行整合和集中规划建设,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含托管在二级单位的校级平台),通过共享系统面向校内外开放共享。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中央高校改善基本办学专项资金购置的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校级平台统一管理。

(二)学科平台:将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管理,由二级单位统筹安排物理空间、建设运行经费和人员编制, 组建学科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共享系统实行学科间开放共享。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

大型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细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更好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单价在10 万元及以上、列入教育部分类中的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类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加入共享平台,待维修、特殊寿命、涉密仪器设备可不加入共享平台。

每年分两次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公布已加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明细。

第三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教师通过共享平台预约使用平台内仪器设备,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预约使用。

第四条纳入共享平台的仪器设备由归属管理单位提供本单位使用外的可预约时间段。

(一)归属管理单位使用机时未达到定额机时的,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达到定额机时。

(二)归属管理单位使用机时达到定额机时的,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不少于80 机时。

机时:开机必要的准备时间+测试时间+必须的后处理时间。

仪器仪表和电子设备类定额机时:通用设备1400 小时/年,专用设备800 小时/年。

机械设备类定额机时800 小时/年。

第五条国家相关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不妨碍项目进行条件下,由课题组提供可预约的时间段,每学年须提供共享机时数不少于80 机时。

第六条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应制定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保障和服务,并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第七条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应将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和提示张贴于操作仪器设备时能够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

第八条预约使用人员须与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签署服务协议,内容须包括:用户所在单位、仪器设备归属管理单位、资产编号、使用机时数、样品数、收费标准、耗材或试剂费用、收费总额、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

第九条预约使用人员应按服务约定条款使用仪器设备,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范及安全规范。

第十条仪器设备归属单位应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校内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包含耗材、试剂、日常维护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和管理费等。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科学配置资源,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跨学科、跨单位面向社会开放共享,更好的支撑学科发展、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以及科技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是指单台(套)资产原值40万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大型设备和设施。

学校在满足校内需求基础上,遵循“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按照“教学、科研、服务”和“本单位、校内单位、校外单位”优先级充分利用,实行开放共享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开放机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坚持开放共享责任落实到岗到人,推动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高效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推进方案,监督工作进程和成效。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研究生院、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建设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体系,制定大型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大型设备建设论证、验收等工作。

(三)负责指导公共分析测试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建设,统筹资源的配置与协调,监管公共平台的日常运行与管理。

(四)建设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网络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平台),监督管理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情况,负责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和发布。

(五)对大型设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论证。

(六)负责公共平台服务合同和经费的管理。

(七)对大型设备的使用和开放共享进行考核评价。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专家督导组,负责督查各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工作,检查各单位开放共享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服务成效等情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改进意见。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内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共享水平,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为完善平台功能,规范平台运行机制,明确责权,保障平台可持续运行与发展,保证平台对教学、科研的有效支撑和设备效益的有效发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建账价值4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须纳入平台管理。

单价不足40万元,但属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也应纳入平台管理。

学校鼓励不满足以上条件的设备自愿加入平台。

第三条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并利用信息化平台形成统一门户进行使用和管理,在满足校内需求的基础上,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窗口服务校外科研需求。

第四条进入平台的设备与研究团队享受学校相关激励政策,并接受学校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平台由实体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实体平台”)和开放共享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共享系统”)两部分构成,实体平台分为校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校级平台”)、院系级科研条件平台(以下简称“院级平台”)和研究团队三种类型。

实体平台是开放共享的主体,共享系统是开放共享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第六条按照实体平台的类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建立校、院、研究团队“三级管理”模式,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在共享系统中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的各项工作。

为保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入平台的设备需明确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该仪器在共享系统中的管理和实际运行。

第七条平台设立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平台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大政方针的决策;专家组负责仪器规划布局、仪器采购论证、共享系统的管理模式和考核指标等相关事宜的研讨、决策;平台管理办公室依托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运行工作;科学技术处负责监督工作。

第八条校级平台由学校直接管理,为全校各学科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并通过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提升对外服务能力。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作用,实现资源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仪器设备”是指价格30万元以上,在教学、科研、技术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使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

第三条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学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统一管理,开放共享,服务社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大型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工作由国有资产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由分析测试中心等仪器设备依托单位负责。

第五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全部大型仪器设备均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实行开放预约使用,统一成本核算、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大型仪器共享管理平台实行分级管理。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校级管理,仪器设备依托单位指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单位管理,大型仪器管理员负责平台中预约使用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预约使用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须在共享管理平台实名注册后预约使用。

注册用户为我校在职教工及在籍学生。

教工注册时须同时注册课题组,并填写课题组科研项目等信息。

第八条注册用户须经操作培训合格后方可预约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机时预约或送样预约,并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第九条选择机时预约的用户应在预约时间准时上机测试,否则将被记录为迟到或爽约,并影响后续预约。

如实际使用时间严重少于预约时间,将被记录为早退。

第十条选择送样预约的用户应按时将样品送到接样室。

接样室按用户测试项目要求将样品分包处理后转交相应测试人员。

测试完成后,测试人员应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用户。

第十一条用户测试完成后,应如实对仪器及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将作为仪器及其依托单位和管理员考核的参考依据。

未做评价的用户,须补充评价后方可进行新的预约。

第十二条用户应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与秩序,及时清理所用物品。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我校近年来大型精密贵重科研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数量迅速增加。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避免闲置性浪费,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包括:(一)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价格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三)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都应按本办法参与共享使用,否则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

第四条拟共享使用仪器设备,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单位配合资产管理处,完善共享平台建设,内容包括:(一)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

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三)收费: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对校外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收费原则上要低于校外单位同等实验的收费。

第五条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六条对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科学配置和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服务创新,提高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学校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性需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原则上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三条学校鼓励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并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校统一规划,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六条申请参与开放共享的单位应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范围、形式以及有偿服务收费建议标准等向实验实训教学管理部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同意后,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第七条根据需求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通过培训、引进等有效的措施,建立一支相对稳定且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开放服务水平。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一管理并接受监督。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利用率,促进科研与教学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既要满足校内教学科研需求,又要充分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完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制度和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

第五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采集、宣传推广、使用预约、收费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使用指导、安全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开放共享范围与方式第七条凡是单价在规定金额以上,且具有一定通用性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八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可以采取以下开放共享方式:(一)校内共享:面向校内师生开放,主要用于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

(二)校际共享:与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实现设备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三)社会服务:向社会开放,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遵循“预约使用、登记管理、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用户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预约使用时间,经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安全。

如因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人员应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十三条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开放共享效果进行评估。

对管理不善、使用率低下的设备,学校有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XX〕25号)、XX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X发〔20XX〕18号)等文件精神,提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绩效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单位)和使用人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XX省科技厅和教育厅《关于建立XX 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大型仪器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单价3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的原则。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科技处、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二级教学单位及节能减排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三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领导和部署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审定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总体工作方案和绩效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监督开放共享基金使用,审批收费标准等。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议,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管理和运行,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设备开放共享收费标准,负责开放共享基金使用的具体核算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修和培训,负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比和考核等。

第四条教务处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归口管理部门,各使用部门(单位)确定一位负责人分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并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合理配备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于校内人员利用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时,可根据学校相关科研制度及所承担科研任务的需要,自主聘用科研实验助理,其薪酬经费可按照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列支。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减少重复购置和资金浪费,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地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创造条件开放共享,以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校内使用实行积分制,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项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时的运行费用补贴;校外实行收费制服务于社会。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活动进行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共享考评、规定效益指标、协调工作关系、解决争议问题及整理发布信息、合同签署等。

财务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和资金账目的管理。

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第五条学校建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资源数据库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

共享平台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推介和网上预约等服务。

第六条参与共享平台的条件1.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2.性能良好、运行正常;3.有专人负责管理、使用、维护;4.能够保证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在新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设备名称、图片资料、类别、型号、基本功能、技术指标、应用范围、操作规程、设备所在地点(房间号)、共享时间、服务方式等基本信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共享平台向校内外公布。

第八条对有条件而未及时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使用率低的大型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应找出原因,制定计划,限期整改。

第三章校内共享机制第九条凡承担教学、科研项目的我校教师(学生可通过指导教师)均可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大学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xx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服务,切实推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xxxx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的使用应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需要,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对全校和社会开放共享,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第三条各学院和科研团队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均须参与开放共享使用。

如果设备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不参与共享的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维修费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全校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发挥效益的原则,应积极创造条件让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所有教学、科研单位开放使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落实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相关部门领导与相关学院的分管领导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 1 -第六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的模式。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制度建设、网络共享平台软件建设和维护,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的协调、监管、咨询、收入分配、使用效益考评以及大型仪器设备的调配等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大型仪器设备网络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

各学院(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考评、催缴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八条学校根据国家与学校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制定合理的开放共享办法,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运行、维护、用户培训、使用管理等制度,保障大型仪器设备的良好运行与开放共享。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 中国药科大学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LC-MS及GC-MS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第八条账户申请(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实现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避免或减少重复购置,提高大型科学仪器使用效益的目的,结合国家建设目标和我校教学科研发展的实际,通过整合资源,突出重点,理顺关系,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进行创新,逐步建成定位准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开放高效、队伍稳定、机制灵活、分层管理、保障到位、信息齐全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共享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是按仪器功能和使用范围划分、以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为依托设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资源信息共享和协作共用平台。

信息共享指大型科学仪器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协作共用指通过补贴方式,鼓励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面向全校、面向社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大型科学仪器指“211”、“985”项目购置的,单台价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大型仪器;其它经费购置的,单价在4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万元)的,并经自愿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加入平台的大型仪器。

第四条大型科学仪器加入平台的条件:1、仪器完好,其性能指标能达到原仪器功能或具有特殊功能;2、仪器运行正常、运行故障率不高于5%(故障次数/运行次数);3、自筹经费购置的设备,其共享程度高,能提供50%以上的对外服务机时;4、有熟练的仪器操作人员;5、仪器单台价值达到规定价值;6、同意仪器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五条在同等条件下,国家级、部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享有加入平台的优先权。

第六条平台仪器为达到配置合理、技术指标先进、使用效益高的目的,实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做到有进有出。

对那些达不到上述要求、使用效率低下,或因维护不利发生故障的仪器可淘汰出平台仪器范围;那些原未进入平台仪器范围的,能达到上述要求者,经申请可纳入平台仪器范围。

第七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职能:大型仪器共享平台是为全校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资源条件、技术支持、科研保障的技术服务系统。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调动教学、科研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省教育厅建立“XX省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平台的建设和使用遵循开放共享、提高水平、有偿使用、合理收费、平衡收支的原则,我校相关管理人员应努力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培训学生实际操作能力。

第三条为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服务本单位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对外开放,学校设立测试专项基金,用于机组测试费和维修费的补贴。

校内测试不予补贴;校外测试按照共享收入经费的一定比例补贴给机组,分年度核算下拨。

第二章平台管理第四条为保证平台正常运行,建立学校、学院、机组“三级管理”的运行模式。

第五条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和相关二级学院的院长担任组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管理中心。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管理、落实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相关事宜。

第七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具体负责建设和管理平台,协调解决平台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结算和分配测试费,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参加进修和培训等。

第八条相关二级学院实验室管理科科长负责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总体负责本学院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传达、执行学校相关政策;2.具体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3.对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技术审核、操作等工作进行指导,为设备顺利投入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相应保障;4.检查本单位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核算机组收费金额,分配测试费等。

第九条各机组确定1名机组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1.负责本台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和维护;2.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相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3.审核仪器设备的预约,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操作,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时间,核算收费金额等。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管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仪器设备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工作及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等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其开放共享,提升其使用效益。

第三条依托使用单位拥有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验中心)或科研平台建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逐步形成跨单位、跨领域、多层次的开放共享服务体系。

第四条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使用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水平将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年度考核。

第二章开放共享资源第五条仪器设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均作为开放共享资源:(一)单台(套)原值达到4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二)单台(套)原值虽未达到40万元,但技术先进、精密度高或国内稀缺的,具有潜在开放共享价值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第六条凡作为开放共享资源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全部进入开放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仪器设备基本信息、开放办法、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提高开放共享的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对涉及保密或达到开放共享资源条件但开放共享价值不高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不予开放共享。

第八条开放共享仪器设备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补充符合条件的新资源,及时淘汰技术落后或共享效益低下的旧资源。

第三章开放共享管理第九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根据职权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机制建立、管理办法制定、开放共享平台建设及开放共享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二)财务部门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收费报备或报批、会计核算及经费管理;(三)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信息录入、操作规程制定、收费标准制定等,以及开放共享的人员安排、使用记录及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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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资产效益,依据“中国药科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理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型仪器设备范围:使用国家财政购置的单价在人民币8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理学院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领导协调小组和设备管理人组成。

其工作职责分别为:
(一)领导协调小组: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拟定理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和分配办法;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管理。

(二)设备管理人:认真贯彻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对违章者严加制止并及时通报;负责仪器的信息更新;根据教学、科研任务,合理安排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负责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原始资料、仪器使用及人员培训记录。

第三章共享管理
第四条大型共享仪器在“药学化学基础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共享平台”)上运行,使用者应遵守“大仪共享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大型共享仪器采用“院内共享”、“校内共享”及“校外共享”三种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人应及时响应预约要求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第七条所有大型仪器均由专人管理,及实行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者使用前与仪器管理人联系,由仪器管理人在网上预约并操作仪器。

第四章预约与使用管理
第八条账户申请
(一)本校师生到“大仪共享平台”页面使用一卡通账号注册账户,每人仅限申请一个账户。

待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并激活账户后,可以登录平台进行预约。

外部门人员至“大仪共享平台”页面注册账户后,持相关证件至实验中心激活账户。

(二)账户的持有者不得随意将账户交与他人使用,并保证账户及密码的安全,否则,由此引发的责任由账户申请人负责。

第九条人员培训
使用者必须参加管理人员组织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技术培训,经管理员确认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仪器。

原则上一年培训一次,新购置仪器使用前将组织培训。

本科生使用仪器时必须有老师或研究生在场指导。

第十条预约使用
(一)使用者在实验中心通过人工方法预约使用仪器,由管理员在每周一和周五定时提供预约服务,一般提前一周预约,实验中心将通过屏幕实时公布预约情况。

(二)预约时应注意可预约的时间段,原则上应在预约时间内完成仪器操作,以免影响其他预约人正常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须及时向管理人员提出延时申请。

(三)使用者在上机前必须检查仪器是否完好,若有问题应及时与仪器管理员联系并说明情况;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仪器故障或损坏,需及时上报管理人员;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如上机出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仪器,待上班时间由管理人员处理。

(四)每个实验室配公共U盘和电脑,数据用公共U盘拷贝后,发邮箱传输。

不允许个人U盘直接插仪器电脑。

第十一条制度与处罚
(一)使用者应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尊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导。

(二)使用者负责相应实验室的安全与卫生,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检查水、电、气,并关好门窗。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对该用户予以警告,并停止其一个月的仪器使用资格,此后如再出现此类情况,直接取消该用户的仪器使用资格:发生三次以上预约后未及时上机实验的;恶意长时间预约仪器而不使用的;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实验造成实验室管理混乱的;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或工作态度极为恶劣的;仪器周边卫生不符合要求或整个实验室卫生不符合要求,经三次警示仍无效的。

(四)使用者须爱护仪器,按仪器操作规程规范操作,如不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造成仪器损坏,将按照仪器维修价格的25%至100%赔偿。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大型共享仪器实行有偿服务,以保证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仪器的收费标准依据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材料费、维护和管理成本或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使用收费情况等拟定,收费标准由理学院提出申请,经计财处(或物价部门)审核后执行。

学院将指定专人负责收取。

第十四条所有用户必须在账号里存入不少于200元的共享服务费后方可使用仪器。

账号内金额小于200元后,须立即补齐费用,否则无法继续登录使用仪器。

研究生的账号与导师的账号关联。

第十五条共享服务费由使用者到学校计财处充值到理学院的专设账户内,使用者将学校计财处的充值回执单交实验中心,中心向使用者个人账户内充值。

校外开放共享服务费由计财处根据设备领用人提供的《开放共享服务协议书》,统一收费与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六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专款专用。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理学院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围绕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态度、服务收入等方面对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考核将与仪器管理人的年终绩效挂钩。

本规定自理学院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理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药科大学理学院
2018年5月
理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使用流程
登陆“大仪共享平台”,用一卡通账号申请账户仪器管理员激活账户到学校计财处充值到理学院的专设账户将充值回执单交实验中心预约使用。

附件1 理学院符合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
附件2 理学院仪器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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