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习知识重点情况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c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违法行为即可作出判断。
3.诚实守信原则即诚实和信用。
(1)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2)信用,a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要保证稳定,当事人可以预期。
不得随意撤销和变更。
b因公共利益需要撤回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考点:本知识点较多考查的是信用,主要结合合法行政行为撤回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害进行补偿。
a政府。
综合性主体,条条管辖垂直领导,只有一个复议机关,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政府。
国务院是免检产品,不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可以当复议机关。
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只能当被告和被申请人,不能当复议机关。
关于行政诉讼的管辖,乡政府当被告,由基层法院管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含县级)当被告,由中级法院管辖。
b部门。
专门性主体,第一类分级领导,条块管辖,双重领导,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既可以1是(1)派出机关中需掌握行政公署和街道办事处。
其中,a省政府或自治区政府派出的行政公署,相当于设区市,可以管县级政府。
行政公署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政府或者自治区政府。
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政府为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该行政公署。
b街道办相当于乡政府,是光杆司令,当不了复议机关。
其当复议被申请人时,复议机关为设立该街道办的区政府或者不设区的市政府。
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1.行政法的概念:调整行政过程中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公法规范的总称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主动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 管理, 决策, 调控等活动。
3法治主义(理解)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
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需依法进行。
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
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运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
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依据宪法立法的原理”及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 依法立法。
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一)法治主义及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及“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
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及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及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 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及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行政法基本原则及依法行政原理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需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需担当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备考中的行政法重点知识点在法考备考中,行政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考点,掌握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行政法的定义、原则、法律体系、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等方面,总结行政法备考的重点知识。
一、行政法的定义行政法是一门以法律规范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学科。
在国家政权机关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维护个人权益,构建了一套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管理体系。
行政法既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对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研究的学科。
二、行政法的原则1. 法律优先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违反法律。
2. 公正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不得滥用职权。
3. 限制原则: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越权行使,不得滥用权力。
4. 适当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对于弱势群体、特殊群体应当给予适当的保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违法行使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行政法的法律体系1. 法律层面:包括宪法、行政法典、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
2. 监督机制: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等。
3. 知识体系:包括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学派、行政法制度等。
四、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和地方机关。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实施行政法规、履行行政职权、管理行政事务等。
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政府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
五、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客体采取的具有设立、变更、终止等法定义务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分为个别行政行为和一般行政行为。
个别行政行为是对特定对象采取的单独行为,一般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对象的普遍性行为。
行政行为的性质包括强制性、单方面、具体化和约束性。
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并受到法律和法规的限制。
六、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服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而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途径。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归纳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2)行政主体的特征: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的分类: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和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的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的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种类,但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
行政主体的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
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
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公考行政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组织及其活动法律规律的学科,是公务员考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为了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考行政法知识点,以下对其进行归纳总结。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有三个方面:任务特征、属于国家特殊权力范畴、具有特殊意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行使,并以合法的方式实施。
2.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追求公平和正义。
3.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情况、作出的决定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等事项向社会公开。
4. 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要注重保护中小企业和个体劳动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根据事前、事中和事后相结合的原则采取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措施。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通过行政法规定的特定程序,对具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强制性:行政行为是以行政机关的强制力为基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2. 直接约束性:行政行为具有直接约束当事人的特点,当事人不得以个人意志为由拒绝执行。
3. 特许性: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法规定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作出的。
4. 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对当事人进行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行政权力与行政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制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来源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越其法定权限。
2. 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程序违法将导致行政行为的非法性。
3. 行政范围制约: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超越行政范围的行政行为将被视为非法。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部分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得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得性、适当性、损害最小)(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一)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概述(1)行政主体得含义与资格(2)行政主体得特征:A、行政主体就是一种组织,而不就是个人B、行政主体就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C、行政主体就是以自己得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得组织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行政主体得分类:A、根据取得得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与授权性行政主体B、根据其组织构成与存在形态可分为行政机关、行政机构与其她社会组织(4)相关概念辨析A、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得主体,包括处于管理者地位同时接受监督得行政主体,也包括处于被管理者地位,但可以启动监督程序得行政相对人。
所以行政主体不等于行政法主体,而只就是行政法主体中得一部分。
B、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就是最重要得行政主体种类,但不就是行政主体得全部。
行政主体得类别中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被授权组织。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得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就是主要得行政组织。
广义上得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得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就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与团体组织。
行政法知识点
1.行政主体与相对人(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独立的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在我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和个人有国家组织、社会组织、公民、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2.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县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措施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
如对某一公民作出一个处罚决定,裁决一个复议案件等。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可分七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9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②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③扣押财物;④冻结存款、汇款;⑤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法》第12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②划拨存款、汇款;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⑤代履行;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考研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
考研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行政法是法律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总称。
考研法律学中的行政法是一个重要的考点,下面将介绍一些行政法的重点知识点。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行政法的客体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研究的是行政机关对社会、个人产生强制效力的行为。
2. 行政法的特征是现实性、专门性和特殊性。
它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制定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性。
二、行政权力及其划分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社会和个人行使的强制性职权。
行政权力的划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行政权力的主体划分。
根据行政权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权力和地方行政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划分。
根据行政权力的性质和功能的不同,可分为管理权和公用事务权。
3. 行政权力的层次划分。
根据行政权力行使的层级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行政权力、地方行政权力以及特殊行政权力。
三、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和个人产生的具体强制性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行政行为的主体。
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依法组织。
2. 行政行为的客体。
行政行为的客体是社会和个人,即行政机关对社会和个人进行管理和服务。
3. 行政行为的内容。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行使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决策。
4. 行政行为的效果。
行政行为的效果是指行政行为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具体的行政措施和法律效果。
四、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社会和个人之间通过行政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以下几个要素:1.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主体,即行政机关。
2. 行政客体。
行政客体是行政机关的对应客体,即社会和个人。
3. 行政权益。
行政权益是行政机关所享有的依法实施管理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法知识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区别:行政处罚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个人或者组织的身体、财产、行为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措施。行政强制并不一定指向违法行为,即使有的行政强制确实针对违法行为,其直接目的不在于惩戒和制裁,而在于调查或者制止违法行为,更多地是阻止违法行为的继续,或者在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两者的区别在于行政处罚针对的主要是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带有惩戒性质。行政强制并不是在任何情形下都带有惩戒性质,当事人通常没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
(2)行政公正原则
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而作出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从以上对行政行为的界定看,公共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若干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即行政行为是由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
③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
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学习重点法律知识——行政法一、引言行政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越来越重要,因此对行政法的学习与掌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重点知识,包括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二、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行政法具有强制性。
行政法对行政机关和公民具有强制约束力,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2. 行政法具有单向性。
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其行政行为对公民和非行政机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 行政法具有处罚性。
行政法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秩序。
4. 行政法具有公共性。
行政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进行的行为。
职权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如下:1. 职权行为具有行政强制力。
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具有强制性,被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
2. 职权行为具有行政性。
职权行为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特点。
3. 职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职权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结果,不能由个人或其他非行政机关代替。
四、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行为或者失职情况,将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停职、降级等处理。
2. 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果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涉嫌犯罪行为,在法律面前将受到刑事追究的责任。
4. 财产责任。
行政法教材重点知识内容整理Word文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方面是国家在地方设立的、代表中央在特定地方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地方居民为了自己的局部利益而依法组织起来的地方行政机关。
公共行政是国家或者授权组织进行的管理活动,而私行政是指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自我管理活动。
1、法定正式称呼: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2、学理用词: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是行政机关作行政相对人)3、口语:政府——老百姓1、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也可以进行立法和司法活动;(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政复议)2、司法机关也进行立法和行政活动;3、立法机关也行政活动。
行政法是调整在公共行政的组织、活动、程序、监督和救济等方面所产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2、行政法的数量多、分散、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交织,难以制定完整、统一的行政法典※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法律解释和司法解释8、国际条约有待研究的有:1、习惯法2、判例法3、一般法律原则内部行政法调整国家内部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职权职责关系,外部行政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针对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即有老百姓参与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因行政职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而形成的权力机关(国家)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互相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行政机关与各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或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客体:1、权力2、物3、智力财富4、行为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是指贯穿于行政法始终、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准则或原理。
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被概括为:行政法治原则;议会主权原则;政府守法原则;越权无效原则。
行政法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资料整理总结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二、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区别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被委托组织和被授权组织的区别被授权组织;依据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受委托组织(-)受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法律地位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分类体系1、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分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2、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3、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五、行政行为的特征1、依申请2、管理性3、外部性4、授益性六、行政救济的分类申诉和控告(一)概念:申诉,在行政法意义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行政法必背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必背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是规范和调整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规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的内容和行政法的性质等。
二、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的法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
其中,宪法是行政法的最高法源,法律是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行政法的补充和细化法源。
三、行政法的对象:行政法的对象主要包括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纠纷等。
其中,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核心对象,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行政组织是行政法的主体对象,包括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和行政机构等;行政纠纷是行政法的产物和处理对象,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四、行政法的内容:行政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等。
其中,行政权力是行政法的核心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监督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重要内容,包括行政决定、行政合同等;行政组织是行政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设置、行政职权等;行政程序是行政法的保障内容,包括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等。
五、行政法的性质:行政法具有公共性、专门性和强制性等性质。
公共性是指行政法适用于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专门性是指行政法有其独特的规范对象和规范方式;强制性是指行政法具有强制性执行的特点。
六、行政法的原则: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效益原则和责任追究原则等。
其中,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合法、正当和合理;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和无歧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效益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行政法的程序保障:行政法的程序保障主要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37677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学考试知识点总结一、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 行政法学的概念行政法学是研究行政法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规范和行政法实践,研究内容包括行政法源、行政法体系、行政法理论等。
2. 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及其机关、组织、公民之间行使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的规范的总称。
它是指导国家机关、组织及公民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的一系列规范。
3. 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是以规定国家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体系。
行政法的基本特征包括:专属性、强制性、相对性、公共性、不完全性等。
二、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 行政法的基本理论行政法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律性、自由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行政监督原则等。
2. 行政法的法律性行政法法律性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
行政法律性的具体体现包括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行政权力的有法律依据性、行政权力的限制性等。
3. 行政法的自由原则行政法的自由原则是指国家对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进行保障和限制时,应当遵循最大自由原则。
4. 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活动应当依法行使,并且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
5. 行政监督原则行政监督原则是指要保证行政机关的合法行使行政权力和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监督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民主监督等。
三、行政法的体系行政法的层次结构包括宪法层次、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行政规章层次、部门规章层次等。
2. 行政法的构成要素行政法的构成要素包括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公民、法人等。
3. 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包括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等。
四、行政法的行政权力1. 行政权力的概念行政权力是指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按照法定程序,以规范的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调整和处理的权力。
2. 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力的性质是指行政权力的基本属性和特点,包括行政权力的公共性、法律性、相对性、专属性等。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001.行政法基本原则(一)1.合法行政,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在没有立法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管理行为。
(1)此考点的关键是“法”。
法律优先,“有法”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法已规定不可违”。
法律保留,“无法”的,不得作为,即“法无规定不可为”。
(2)a合法行政是首要原则,其他原则是其延伸。
b法律保留是行政机关的公权和公民私人的私权之间最大的区别;公权力是“法无授权即禁止”,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c法律具有优先性,行政具有从属性。
d合法行政关注的是“有法”还是“无法”,属于形式上的行政法治。
2.合理行政,即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1)公平公正对待,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同样情况应当同样处理,不同情况应当区别对待。
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案件中的当事人为多数,这是适用本原则的前提。
(2)考虑相关因素,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只能考虑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因素,而不得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考虑无关因素。
此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判断案中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是否滥用职权。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符合目的性,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键考点是适当性和损害最小。
关联考点:如果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明显违反适当性要求,法院将有权启动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和裁判,一般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予以变更。
002.基本原则(二)1.程序正当原则(1)行政公开,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2)公众参与,即行政机关作出重要决定,应当充分听取公民的意见,保障公民的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3)回避,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与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考点:本知识点的题眼在于,命题者通过某一法条的具体规定,考查行政许可、处罚、强制、公开行为中的程序问题。
要求对具体法条的规定牢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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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不得委托
①为制止而强制
②为预防而强制
③为保障而强制
①限制人身自由:盘问、传唤、扣留、检查、隔离、带离现场驱散、禁闭;
②财产: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①强力性
②物理性
③临时性
④单方性
⑤使用权;
①行政机关
②人民法院
为实现前提性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而强制
(三)选任:自下而上选举,选举结果生效时即当选职务。对象: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四)聘任:
1.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实现协议工资制
2.签订书面聘任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3.聘任合同期限1-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1—6个月)
d.行政许可是一种过程性、连续性行政行为
e.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C.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律、法规、省级规章
E.行政许可的实施:授权实施、委托实施、集中实施(一个窗口对外)
D.行政许可的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延续
E.行政许可的监督
a.合法:撤回、变更
b.违法:撤销(应当撤销、可以撤销、不予撤销)
行政法知识点总结
(详细版)
第一部分 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法律优先(法已规定不可违);法律保留(法无规定不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
(二)合理行政原则: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
(三)程序正当原则:行政公开(知情权);公众参与(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公务回避(实体程序回避)
B、常见的被授权组织:企业组织、事业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提示:在某些情况下,被委托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行使行政职能,但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原告)
1.行政利害关系人的类型
(1)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相对一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地方政府规章
1.制定的主体:省级政府、设区的市政府(284个)、自治州政府
2.制定的权限
(1).市级政府规章仅限于城乡建设、环保、历史文化方面事项
(2).管理迫切需要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的,可先制定规章,两年后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C.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2、行政主体的类型:
(1)中央行政机关
A、种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B、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
C、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编制管理
(2)地方行政机关
A、行政区域的层级:四级(省、市、县、乡)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辞退
1.辞退情形:
(1)年度考核连续两次不称职(一次不称职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机关调整、撤并或减编需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义务、不遵守纪律,经教育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工作,又不宜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五)诚实守信原则:诚实(信息全面、真实、准确);保护信赖利益(稳定、撤回补偿、撤销赔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
(一)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
(二)行政规章
(三)部门规章
(1)制定的主体:部位行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被授权的直属事业单位
(2)制定的权限
A.无上位法依据,不得减损私权利增加其义务;不得增加自己权力减少法定职责
B.前项规定同样适用于地方政府规章。
(3)制定的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发生之日。或连续、继续行为终了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调查→调解→简易程序→听证制度
◆行政拘留的执行:
●不执行
A.不执行的对象
a.14周岁至16周岁;
b.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
c.年龄≥70周岁;
d.怀孕或哺育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B.依法作出拘留处罚决定、但不送拘留所执行
A.遵守行政法律规范的义务
B.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C.协助执行公务的义务
第二部分 公务员法
一、公职的取得:
(一)录用——禁止录用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开除公职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委任:自上而下任命;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按规定进行任免;非政府组成人员主要是委任制的公务员
(三)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或涉及本人亲属利害关系的,自行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机关根据申请决定或者自行决定
(四)离职回避: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予以清退,并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不予辞退
(三)退休
1.强制退休:达到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自愿申请:工作满三十年;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满二十年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处分:处分的设定、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效果、处分的适用、处分的解除
第三部分 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
二、回避:
(一)任职回避:
1.四种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
2.三类职务:
(1)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
(2)同一机关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二)地域回避:公务员担任县、乡级机关主要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原籍地任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主体
1.行政主体概述
(1)行政主体的含义和资格
(2)行政主体的特征:
A.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C.行政主体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公共行政活动的组织
D.行政主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3)行政主体的分类:
A.根据取得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职权性行政主体和授权性行政主体
d.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申诫罚);罚款(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营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为罚);行政拘留(15日以下)(自由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驱逐出境等)
E.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规定
F.行政处罚的程序:立案→调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
c.不存在或无法实现:注销
(2)行政处罚
A.行政处罚的概念
B.行政处罚的特征
a.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b.行政处罚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
c.行政处罚是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
C.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交流:
(一)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四、辞职、辞退、退休
(一)辞职
1.主动辞职
2.不得辞职: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E、行政机关与国家机关:所谓国家机关,系指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的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所以,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类型。
F、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从严格的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看,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构中行使行政职权,承担行政事务的机关,是由各行政机构组成的整体;而行政机构则是指构成各行政机关的个体。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编制、预算,能够对外行文,并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整体,与行政机关含义不同。
C、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的概念有时并不一致,行政机关必有其组织,故,行政机关亦可以说是主要的行政组织。广义上的行政组织除了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D、行政机关与公共机构:所谓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机构、政协机关、各级法院机关、各级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行政机关只是公共机构的一部分。
(第二次行为)
①间接强制如代履行、执行罚;
②直接强制如划拨、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①强力性;
②物理性;
③替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