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的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计算方法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指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上年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什么?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税法11个税目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或超过12万元。
(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实际取得的所得)在计算“年所得”是否达到12万元时,法定扣除费用分不得扣除和可以扣除两种情况。
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为不减除法定费用的收入总额。
可扣除法定费用的只有两类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及相应税金、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二、哪些收入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内?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不包括在“12万”计算中。
如:按照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除以上法定免税所得外的其他减免税额均计入年所得中。
三、已经如实按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为什么第二年初还要再申报一次?是还要再收一次税吗?这是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误解。
此次申报,本质上可以视为纳税人就上年度所得向税务机关做的一个“声明”,告知税务机关我取得了这些收入,并已经按规定完税,少缴的税可以补缴,多缴的税可以确认并退税、抵税等。
四、在哪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依次按照以下顺序判断申报地点: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两处以上任职、受雇的,选择并固定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无任职、受雇单位,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地税发﹝2007﹞76号【发文日期】2007-03-14【实施时间】2007-03-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征管月”活动。
三月份是省局确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征管月”,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各地要集中力量,全力以赴,抓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转变方式、创新思维,促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再上新台阶。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总结前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针对薄弱环节,改进工作方法,局领导要包分局,分局长、科长要包片,税收管理员要包户到人,抓住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逐户排查、主动上门辅导申报,促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量化目标、分解任务,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按照省局确定的申报目标量化考核,层层分解抓落实,要对每一名税收管理员下达任务指标,将应申报人数落实到户、责任到人、进度到天、考核到岗。
四、加大保密力度,完善保密制度,为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各地要为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设立专门窗口,设立自行申报的“绿色通道”,申报资料实行专人管理,建立自行纳税申报受理、审核、资料管理及查阅、责任追究等一系列制度,具体规定各环节责任人和权限,建立一整套保密工作制度,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五、各地要尽快自行印制《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附件),除在媒体刊登外,要在最短时间内发放给重点行业和单位,在醒目处张贴,并直接发给年所得可能达到或超过12万元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高收入者征管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0﹞120号【发文日期】2010-12-23【实施时间】2010-12-2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现就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破薄弱环节,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 自行纳税申报推行四年来,总体上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部分省市仍存在申报项目单一、申报数据不准确、利用不够、补缴税款少等薄弱环节,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突破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常态化。
一是要继续巩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基础,分析完善工作方案,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
二是要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其他工作措施相结合,掌握工作的主动性。
三是要强化目标管理,完善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加强考核。
二、总结工作经验,坚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要总结以往宣传服务工作经验,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准确申报。
要注重宣传提醒工作的有效性,重点发挥好短信、信函(贺卡)、电子邮件、完税证明、公益广告、电视台倒计时、名人示范效应等宣传方式的作用。
要提升服务措施的针对性,通过政策宣讲会、上门辅导、专题广播电视节目、发放政策讲解资料和完税证明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和完整准确申报能力;通过推广网络申报、“同城通办”、预约申报等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确认模式操作指引
个人所得税12万申报“确认模式”操作指引1、纳税人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在首页点击“个人所得税专区”进入。
点击进入2、在个人所得税专区中点击“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选项,进入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登录界面,录入“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密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验证界面”。
点击“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进入登录界面输入个人证件号码输入个人密码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3、纳税人登录后,预留的手机会收到地税局发送的验证码,把验证码输入后点击“下一步”,进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申报。
如纳税人是首次登录,则要求纳税人完整填写个人基本资料,保存后,再根据获取的验证码进入。
纳税人预留的手机号码点击重新获取验证码输入验证码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点击退出首次登录要求修改个人信息。
填写个人信息,带*为必填项点击“提交”保存个人信息4、选择并点击“个人所得税申报查询功能区”的“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按钮。
点击“年所得12万以上自行申报”5.弹出一个对话框,提醒纳税人“申报表显示的数据为您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含深圳)上一个纳税年度申报的各项个人所得税数据,该申报表所列数据仅供参考,请按实际情况填报”。
请点击“确定”,进入申报环节。
点击6.打开“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认真阅读声明后,点击“我同意”,进入申报界面;如不同意声明内容,点击“不同意”,退出申报界面。
点击“我同意”点击“不同意”7.“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已有数据是上一纳税年度,纳税人在我省范围内(不含深圳)已经申报的各项个人所得税数据。
纳税人应根据本人实际所得进行核对。
8.经核对,如表内数据与本人实际所得相符,可点击“提交”按钮;如与实际所得不符,在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修改后,点击“提交”。
如点击“放弃”,则放弃此申报。
上一纳税年度申报收入汇总数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上一纳税年度申报收入应纳税额9.显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结果通知,点击“关闭”,完成本次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人员纳税申报的通知
关于年所得12万以上人员纳税申报的通知全市全体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属在中国境内负有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纳税人,无论平时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具有下述五种情形之一的(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且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均需按要求对2006年收入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同公历年度)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收入所得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经营权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11项。
若有符合上述申报条件,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公司将为其提供2006年工资性收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查询服务。
符合申报条件的营销员、团险、中介业务员,请向所属的支公司、营业单位查询佣金、手续费等收入及个税代扣情况;薪酬在工资总额列支的员工,请向人力资源部项崇寅查询。
请大家根据2006年的所得自觉履行申报义务,申报可采取网上申报(材料报备)或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方法及流程见《浙江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浙江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说明》。
根据温州市地税局的要求,请大家于3月底前务必完成申报。
温州市财务地税信息网自行申报网址:温州市区各办税服务厅地点、咨询电话如下: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2、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基础信息登记表3、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浙江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业务操作规程》5、《浙江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网上申报操》6、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人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答记者问温州分公司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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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灵活多样的纳税申报方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
为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学习和掌握这个系统,特编写本操作指南。
因现阶段自行申报系统仍需不断完善,对本操作指南的界面截图,使用时请以系统的实际界面为准。
2.系统登录
2.1登录系统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输入地址/12w,登录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登录须输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密码和校验码并通过系统验证。
2)纳税人此前未开通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的,可以点击按钮,并在以下的开户界面录入
个人基本信息(如下图,红色“*”号表示为必填项)。
录入校验码并点击按钮,就完成了开户操作。
纳税人随后可回到登录页面进行登录操作。
3)已开通个人自行申报系统的纳税人忘记了登录密码,可以点击登录页面上的链接,系统
将显示找回密码界面(如下图,红色“*”号为必填项),输入证件类别、证件号码与校验码后点击
按钮。
如果纳税人此前在登记基本信息时,已录入“找回密码的问题、答案”,这时找回密码界面会扩展如下图:
纳税人输入正确的“找回密码答案”并点击按钮后,系统将会提示重设新密码。
纳税人输
入新密码并点击按钮后,登录密码即修改为新密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深地税告[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地税告[2007]3号)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对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该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我局网站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办税大厅等资料发放点免费领取。
三、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四、申报地点(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2017你知道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申报的口径吗?你对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申报的计算方法了解吗?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口径及计算方法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的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一、各项基本项目的填写参考申报表背面的“填表须知”。
二、年所得额:(一)12万的概念: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各项所得(11个应税项目的全部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而不是以某一个应税项目进行判断。
(二)年所得的概念:在计算年所得时,可以剔除的三类免税所得: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三费一金”)。
(三)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计算方法如下: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扣减)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外籍人员适用)的收入额。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投资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关于20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关于20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地区地方税务局:今年是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第六年,我局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函〔2011〕405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阿地税发〔2011〕240号)文件要求,统一部署,强化科学管理,齐抓共管,确保2011年度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截止3月底,共受理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税自行申报506人,较上年增加171人,同比增长51.04%;申报2011年年所得额50326.82万元,增长42049.54万元,同比增长508.01%;应纳税所得额26345.17万元,增收21394.94万元,同比增长432.20%,开具机打完税证明506份;应纳税额5116.18万元,已缴税款5116.18万元,较上年同期增收4128.46万元,增长幅度417.98%。
提前完成了2011年度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任务。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特点及原因分析: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行业主要有:采矿业21人,应纳税额2191.82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2152.11万元;建筑业70人,应纳税额472.64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36.72万元,增长幅度8.42%;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1人次,应纳税额85.42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25.27万元,增长幅度42.0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人次,应纳税额46.95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10.13万元,增长幅度27.51%;批发和零售业102人次,应纳税额185.11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54.41万元,增长幅度40.63%;金融业108人次,应纳税额219.71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94.23万元,增长幅度75.1%;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察业70人次,应纳税额116.41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57.22万元,增长幅度96.67%;住宿和餐饮业2人次,应纳税额8.86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增长5.68万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7人,应纳税额,92.53万元,应纳税额同期减少4.03万元,减少幅度4.17%;制造业1人次,应纳税额4.78万元,去年同期无此项收入。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邮寄申报)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邮寄申报)
事项内容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所需资料
1、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注明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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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8﹞226号【发文日期】2008-03-10【实施时间】2008-03-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8年1月1日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要求,积极主动,提早准备,认真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各项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8年3月2日,全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70.6万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比上年同期有所增加。
但是,一些地区存在对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视不足,工作不够积极主动,申报人数偏少,申报质量不高等问题。
目前,距自行纳税申报期限还有三周时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很重。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把自行纳税申报作为当前中心工作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自行纳税申报,是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是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作用,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收入征管的有效措施,也是税务机关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税收工作宗旨的具体体现。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
要认真分析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状,找出差距和不足,在剩下的申报期限内,抓住薄弱环节,突出工作重点,动员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3.04•【字号】深地税告[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深地税告〔2008〕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
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通过互联网(http:///12w)、邮寄、直接上门或委托他人等申报方式,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08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以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解读
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政策解读一、申报范围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时限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于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以后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均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申报内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及外籍个人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险一金”以后的余额。
(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三)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四)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7]111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7.10.08【实施日期】2007.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完善税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应当看到,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广大纳税人的密切配合等诸多有利条件。
同时,也要认识到,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有待改善,征管基础工作有待夯实。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化解不利因素,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巩固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将去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后续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早做准备。
要在完成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归集、整理和录入的基础上,将有关数据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根据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分析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掌握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选择部分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在2007年1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推进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
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为切实做好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在2015年度取得的税法规定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即2016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可采取网上申报、掌上申报、邮寄申报和上门申报等方式进行申报。
其中,对邮寄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期内持身份证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由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纳税人涉及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四、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
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23日。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均需于次年初自行申报本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期截止至3月31日,未在期限内申报的,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请老师们于限报期内完成自行申报,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已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上传至自行申报系统,申报人只需在实名认证后加以修改和确认即可,具体申报流程详见附件。
附件:互联网+自然人体验“推送式”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操作手册财务处2017年1月17日附件1互联网+自然人体验“推送式”年所得12万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操作手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说明尊敬的纳税人:为方便您顺利完成2016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所掌握的扣缴信息,已为您预填写了12万自行申报表,您只需要审核、确认或修改,进行保存、提交,即可轻松完成12万自行申报。
为了保护您的信息安全,避免网上泄露您的有关涉税信息,请先进行实名认证,只有通过了实名认证,才可以查看填有您收入信息、缴税信息的申报表。
一、实名认证操作步骤1.未开通网上办税厅个人用户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开通。
登录网上办税厅()(图1)点击“个人用户自助开通”按钮(图2)点击“同意”按钮(图3)依次填入各项点击“注册”按钮,跳转到银联页面(图4)根据页面提示填入相应内容,点击“提交验证”按钮(图5)如果验证成功,点击返回“返回商户”按钮,返回网上办税厅注册页面(图6)设置登录密码,点击“注册”按钮,即在完成实名认证的同时开通网上办税厅。
2.以前已开通网上办税厅未实名认证的个人用户登录网上办税厅,会强制实名认证(图7)实名认证过程与未开通网上办税厅个人用户相同,转入图4。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申报具体操作步骤1.登录(图8)通过外网登录青岛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完成实名认证以后,请选择“个人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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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2009)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告[2009]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2.27
【实施日期】200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年所得12万元以上
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9〕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其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目前,我市仍有部分纳税人还未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为了严格依法治税,执行国家税收法规,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时间自2009
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
为避免在申报期结束前出现申报拥挤现象,请纳税人尽早通过互联网(http:///12w)、邮寄、直接上门或委托他人等申报方式,向辖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2009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后,我局将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开展以自行纳税申报情况为重点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未按本通告规定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追缴税款、滞纳金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纳税人有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我局咨询热线123662,或登录我局网站(http://)查询。
附件: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