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相关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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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商业活动中,代理关系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关系。

而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代理方的行为对被代理方造成损失时,代理方需承担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详细阐述代理中连带责任的定义、特点、具体体现方式以及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概念。

一、代理与连带责任概述代理是指一方(委托人)授权另一方(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则是指当一个债务人无法偿还其债务时,其他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的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即需对被代理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连带责任的特点1、承担方式:连带责任是一种共同责任,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权利。

2、责任范围:连带责任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也就是说,如果代理人的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名誉损失或其他形式的损失,代理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3、赔偿规则:在代理关系中,如果代理人因过失或故意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按照损失的程度进行赔偿。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需对其代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违法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被代理人遭受损失,代理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诚信义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尽到诚信义务,如实告知被代理人相关情况,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代理职责。

如果代理人未尽诚信义务,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义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合同中通常会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代理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假设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购买一批货物。

乙公司在明知所购买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卖方签订了购买合同。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

论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类型体系及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责任形态。

直接产生原因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合同违约、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

这些原因导致了多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主体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通常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其中,被告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而第三人则可能因与案件有关而承担补充责任。

责任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类型主要包括代位求偿权、补充责任以及共同责任等。

其中,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由其他责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共同责任则是指多个责任主体共同承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追偿权行使在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后,原告可以向被告或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追偿权的行使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注意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补充责任承担在承担补充责任时,被告需要在自身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但是,如果被告的补充责任超出其应当承担的范围,则其有权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共同责任分担在共同责任中,多个责任主体需要共同分担同一损害后果的责任。

此时,各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认定。

不真正连带责任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律责任形态,在实际应用中会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承担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强化司法实践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导,促进司法实践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认定和处理上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等不公平现象。

提高公众认知加强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这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论连带责任

论连带责任

论连带责任【摘要】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中一项特殊的责任制度,它基于责任主体之间具有某种牵连关系而产生,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及时充分实现其债权为目的,对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内外的民商事立法中得到普遍重视。

另外,连带责任作为一种加重责任,对责任人较为苛刻,会使责任人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在审判中要求法官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自由裁量,从而加重责任人的负担。

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滥用连带责任的现象,因此很有必要对连带责任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历史;连带责任理论基础;共同侵权一、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古代社会法律规范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制度在历史上产生较早。

在西方《汉莫拉比法典》和《十二铜表法》中就已经有了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

例如,《汉莫拉比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强盗不能捕到,被劫者应于神前发誓,指明其所有失物,则盗劫发生地点或其周围之公社及长老应赔偿其所失之物。

”第一五二条规定:“倘在此妇人于自由民之家后彼等负有债务,则彼等共同对塔木卡①负责。

”《十二铜表法》第十二表补充条例(二)第二条b规定:“隶属的人或奴隶犯罪,引起了损害的诉讼,家主或奴主按照损害,给予赔偿损害的价值或把犯罪者交出……”以上法律文献对连带责任的记载比较零星、散乱,并且没有对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进行区分,而是将其统一于“债”的概念之中。

此时,还不具备完善的连带责任制度。

在我国古代,连带责任的典型表现是连坐制度。

“民不能自治,故为法以禁止。

相坐坐收,所以累其心,使犯重法”(《史记.孝文本纪》)。

由此可见,连坐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惩罚范围的扩大,起到威慑行为人的作用,以减少其犯罪。

“在秦朝,连坐制度涉及亲属关系、邻里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分别实行同居连坐、十五连坐、职官连坐等”。

②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所以,不可能独立形成民法意义上连带责任制度。

(二)近代社会法律规范中的连带责任进入近现代,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进程加快,在民商事立法中,对连带责任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具体,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连带责任的裁判与执行:以保证人责任及共同侵权责任为视角|荐读33

连带责任的裁判与执行:以保证人责任及共同侵权责任为视角|荐读33

连带责任的裁判与执行:以保证人责任及共同侵权责任为视角|荐读33谈专业实务话题说执业感悟共识让法官更懂律师让律师更懂法官李志中国民生银行泰州分行导读:连带责任散见于民法通则、各单行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中。

下文拟依托民法、诉讼法理论,结合裁判实例以及审判经验进行梳理,提出在案件审理以及执行中如何适用连带责任的具体观点,包括裁判主文的样本建议等等。

在大陆法系国家,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为代表,连带责任作为重要的民事责任制度被确立并完善,用以强化对债权人权益保护。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偏向侧重解决诉讼问题,认为在连带责任诉讼中,权利人有权自由选择任一责任人或全体责任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单独或共同偿付,若某个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应偿还的份额比例,则有权向他人追偿。

[1]综观连带责任历史沿革,参考相关学述观点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首先,连带之债系多数人之债,即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义务主体;其次,连带责任的产生系因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再次,连带责任的存在初衷主要是确保权利人利益之高效实现,但亦应从公平角度来兼顾连带债务责任人的权益。

易言之,连带责任是指在多数人之债中,依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存有法律上的牵连关系的多数责任主体中的任意一人或多人对权利人负全部给付之义务;若连带责任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其责任份额,则有权向主债务人或者未承担对应责任份额的责任人追偿。

立法与司法现状一、立法借助于法律查询软件的关键词检索功能,本文搜索到的涉及连带责任的法律,涵盖了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票据法、建筑法、海商法、证券法、信托法等。

另外,司法解释中涉及连带责任的也颇多,主要涵括了劳动争议、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机网络著作权、担保、代理、票据、证券、期货、企业改制、破产等方面。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连带责任的产生除约定外,更多的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官依据实体法律规范作出对当事人课以连带责任的裁判。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6、合伙企业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7、 新入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受托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转委托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谈谈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剖析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对于很多人来讲,还是一个很陌生的法律概念。

民法理论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民法理论中的一种重要的债务形式或者责任形态。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就叫作不真正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学专家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不真正连带责任也称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

从债法的意义上说,不真正连带债务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行为人对一个受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的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受害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的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各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按上述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定义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亦属赔偿权利人的选择权范畴。

即权利人有权根据合同相对原则选择对于权利人的损害负有赔付责任的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履行赔付义务,该债务人履行完赔付义务之后,致使其与权利人的债务消灭,其有权向权利人的另一相关联的债务人即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

我们可以根据案例分析举例说明理解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一、在侵权行为法的产品侵权责任中,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不论受害人向法院起诉生产者还是起诉销售者,只要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损害,就应当由被起诉的被告承担责任,如果起诉的是销售者,而产品缺陷又是生产者造成的,那么,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可以向生产者求偿。

案例二、甲委托乙保管一电视机,乙在保管过程中借给丙,丙在使用时将电视损坏,乙对甲的违约责任与丙对甲的侵权责任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如果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乙赔偿甲的损失之后,乙有权向丙方主张赔偿责任。

案例三、如果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作为侵权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有效规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调研报告

如何有效规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调研报告

如何有效规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调研报告1.引言1.1 概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是指股东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他们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没有明确的区分,当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或承担债务时,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来弥补公司的债务。

这种责任可以对个人财产产生重大影响,可能导致个人财产的丧失甚至破产。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的界限变得模糊,给股东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为了避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股东应该在选择投资企业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法律风险。

其次,股东应该注重企业的法律建设,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股东还可以通过多元化投资、合理配置资产等方式降低风险。

总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是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股东需要加强风险意识,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风险的发生。

只有做好风险管理工作,才能在投资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篇文章将按照以下几个部分来展开讨论如何有效规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第一部分,引言。

首先,会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风险的概念和背景进行简要介绍,包括其定义和风险特征。

同时,也会明确文章的结构和目的,帮助读者了解本文的主题和内容。

第二部分,正文。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如何有效规避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要点。

首先,我们将对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定义和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包括其形成原因和影响因素。

然后,我们会提出一些有效的规避策略和方法,如通过制定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建立合理的合同和协议等方面来降低风险的发生概率。

此外,我们还将讨论一些案例和实践经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规避要点。

第三部分,结论。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回顾文章中提及的关键要点和结论。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民商事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商事案件是指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主要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公司纠纷等。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涉及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复杂。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商事案件为例,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付款时间为货物验收合格后30日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三、案件分析(一)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具备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本案中的买卖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问题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

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则甲公司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确实存在问题,乙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 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至少须 有两人 。第二 .多数债 务人之间 存在特定 的法律关系 .即连带关 系 .此 连带 关系决定 了多数债务人均违反先存 义务时 .任一 债务人则均应对债权人 负
间或者企业 、 事业单位之间联营 . 同经 共 营、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 , 由联营 各方按照
工作 中鲁某 由于脚手 架倒 塌从工作台摔
落地面 ,造成丧失性 能力及大部分劳动 能力 2 0 年 5 0 4 月鲁某经治疗后 出院并经 司法鉴定 为二级伤残 .鲁某在 向王 某多 次索赔无果的情况下于 2 0 年 1 月委托 05 0 律师 向当地基 层人 民法 院提 起诉讼 要 求王某及 A造纸 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共计 2 0余万元 。A公司在诉讼中辩称鲁
连带责任 的规 定却显 得过 于笼统,在适用 连 带责任 时究竞应该
做 哪 些 工 作 ?如 何 做
好 其与 不真正连 带责
任 的 甄 别 以及 如 何 确
定连带责任 中具体责 任 的归属 ;完善连带
责任 中诉讼 时效的规 定等 。请看一一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
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
诊之 日起超过 1 的法定 诉讼时效 期间 年
没 有 向 A造 纸 公 司主 张 赔 偿 ,所 以 A造
纸公司的抗辩是成 立的 ,可 以不承 担赔
偿责任 第 二种 观点认为 ,既然 法律规
定王某及 A 造纸公 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根据 《 民法通则》第8 条的规定 :” 7 负有
连带义务 的每个 债务人 ,都 负有清偿全 部债务 的义 务 ,履行 了义 务的人 ,有权 要求其他 负有连带义 务的人偿付他应当 承担的份额 。 我们可知 即使 A公司在诉
某主张超过了 1 年诉讼 时效 , 所以不承担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关于我国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困惑及立法构想

作者: 王晓凤
作者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山东青岛266003
出版物刊名: 中国市场
页码: 189-190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39期
主题词: 民商法 不真正连带责任 立法构想
摘要: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中对于“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表述没有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只有零散的条文分布在民商法各部分内容中,且内容表述相对模糊.在具体的司法界定与案件审理过程中,常造成同类案件不同审判结果的不公平现象.因此,通过不真正连带责任立法构想的讨论对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进行合理的解释,以促进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完善与进步,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

《民法典》解析:“连带责任”规定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当事人对共同产生的不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承担全部责任,并因此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连带责任可能基于合同产生,也可能基于侵权等产生。

连带责任的意义在于增加责任主体的数量,加强对受损人的保护。

民法典除对连带责任的基本特征(连带责任及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涉他效力)进行规定外,另明确规定了多种连带责任,本词条对此进行了汇总梳理,精炼解读,并附典型案例,欢迎了解。

法典条款第一百七十八条【连带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份额确定与追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民商法连带责任浅析

民商法连带责任浅析

三人 承 担 民事责 任 , 代 理人 则 负连 带责任 。其 二 , 第 三人 与 代理人 恶 意 串通 。 当第 三人 与代 理人 以恶 意 串通 的方 式损 害 被代 理 人 的利 益 时 , 第 三 人 与代 理
我 国立 法 对 连 带 责任 的规 定 较 多 , 但 对 于 连带 责 任 的具 体 认 识 和 理 解 却 并 不 一 致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连 带责 任 即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当事 人 分 别 对 债
如, 一 位合 伙 人被 控告 , 其 他合 伙 人 同样 可 以参 与诉 讼; 又如 , 当其 中一 个合 伙 人死 亡 , 他 所 应 承 担 的责 任 可 以转 移 给活 着 的其 他 债 务 人 。由此 可 见 , 对 于
连 带 责任 的规 定 , 英 美 法 更 为 注 重 的 是 对诉 讼 问题 的处 理和 解决 。
第3 6卷
第 1 期
长江大学学报 ( 社科版 )
J o u r n a l o f Ya n g t z e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1 S c i e n c e s )
Vo i . 3 6 NO . 1
2 0 1 3年 O 1月
活动 , 则代 理 人 与 被 代 理 人 需 共 同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其五 , 委托 转移 。委 托代 理人 寻 找其他 人 负责代 理 , 如 果转 托不 明, 且造 成第 三人 的重 大损 失 , 被代理 人
了连带 责 任 的特 征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依 照 当事 人
免 其人 身利 益 受到他 人 非法 的侵 害 o O 3
二、 民商 法 连 带 责 任 的 类型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探析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探析

带 责任 。在现 实实践 中,没有 明确 的相 关规定 ,法 院会根 据具体 情况做 决定 。 2 . 3 担保 造成 的连 带责任 这种 连 带 责 任 通 常是 在 承担 保 证 时双 方 没 有 制定 明确 的具 体 内容 及 方式 ,一旦债 务人 不履 行 自 己在 法律效 力合 同 中的责任 时 ,担 保人 的连 带责 任就会 相应 出现 。如果 该债 务是 由两个 或两 个 以上 的人 进行 的担保 。并 且对 担保人 的职 责没 有一个 明确 的规 定 ,这 时就要 由所 有 的担 保人 共 同承 担该债 务 的连带 责任 。 2 . 4 代理 产生 的连带 责任 正 规 的代 理行 为是 不用承 担 连带 责任 的 ,只 要在 下述几 种情 况 下才必 须承 担责任 : 2 . 4 1 在 知情 的情 况下进 行违 法代理 代理 人认 识到 所要代 理 的事情 是违 法是 ,但仍 进行 代理 ,在 这种 情况 下 ,双 方都 要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4 . 2 没 有代理 权 限 代理 人不 具备进 行代 理 的权限 或资质 ,或 他 的代 理 权限 已终 止 ,第三 方 明确 了解 这种 情况是 违法 的 。这种情 况 下给被 代理人 的权 益造成 的损 害 由第三方 和代理 人共 同承担 连带 责任 。 2 . 4 . 3 代理 方 与第三 方恶意 串通 当代理 方 与第三 方在 整个代 理过 程 中以不正 当的方式 ,恶意 串通 ,给被 代理 方 的合法权 益造 成 了损害 ,连带 责任 由代理 人和 第 三 方共 同承 担 。 2 . 4 . 4 委托 不 明 委 托代 理人 如果 找其他 负责 人进 行代理 ,被 委托 的第三 方代 理 因 为手 续 、资质 等原 因给 被代理 人造 成损 害的 ,连 带责任 由最 初 的代理 方和 现在 的代理 方共 同承担 。 2 . 5 合资 共营造 成 的连带 责任 合 资 的企 业 中 ,持股 票 最 多 的 掌控 人 与 其合 资 的 人都 有 对 其 资产合 理分 配 的权 利 ,在 经营 中所 面 临的 困境有 共 同承担 的责 任 ,对在 经营 期 间产 生 的债务 要共 同承 担连 带责任 ,目前我 国已 有相 关 的法律 法规对 此规定 。 3民商 法的 连带责 任 尚存 的 问囊 迄今 为止 ,理论 界对 连带 责任 的界定 尚不 明确 ,一 些相 关的 问题 还没 有得到 合理 的解 决 。民商法 中的连带 责任 存在 的问题 也 不胜枚 举 。我们 知道 ,民商法 的连带 责任 是保护 受 害方合 法权 益 的有 力武器 ,在 受害 人权益 受到 损害 时 ,都 有法 律 法规来 判定 由 哪些人 承担 责任 ,由什 么样 的人 承担 连带 责任 ,我们 同样清 楚 , 很多 时候 负有连 带责任 的 主体是 由两个 或 两个 以上组成 的 。那 么 他 们所 承 担 的连 带责 任如 何 非配 ,应 以什 么为依 据 ? 这 是 目前容 易被忽 略的 问题 ,也 是最 需要 亟待 解决 的问题 。

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以区分标准、立法模式和法律效果为视角

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以区分标准、立法模式和法律效果为视角

2012年第03期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No.03,2012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Vol .28(总279期)Total No .279本论文为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路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为2011SJB820014。

收稿日期:2011—09—19作者简介:王晓雯(1981—),女,江苏太仓人。

苏州大学莙政学者,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章正璋(1970—),男,安徽来安人。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东吴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比较法。

论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以区分标准、立法模式和法律效果为视角王晓雯,章正璋(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06)摘要: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构成要件上没有本质区别,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发生原因,连带债务的产生具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明确约定,而不真正连带债务则主要表现为请求权竞合。

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均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的效力,它们的法律效果正日趋统一。

关键词:真正连带;不真正连带;区分标准;法律效果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580(2012)03—0099—03一、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区分标准之检讨所谓连带债务(即真正连带),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依其明示或法律之规定,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责任之多数人债务形态。

[1]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得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其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一部分或全部给付。

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务人也都对债权人免除责任,作出清偿的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还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

而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即不真正连带),是由德国法学家米塔斯和阿依舍雷于19世纪八、九十年代所提出,其理论源头可以追溯至古典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以及19世纪德国普通法时期共同连带与单纯连带的连带责任二分法。

连带责任账务处理 -回复

连带责任账务处理 -回复

连带责任账务处理-回复连带责任账务处理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个人或公司若因与他人或其他实体发生合作或共同经营而产生的债务追偿,可以要求共同负责人承担追偿责任。

本文将从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原则、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的账务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在合同或其他法律行为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主张权利时,可要求共同责任人还清债务的责任。

共同责任人是指与债务人有共同债务的一方或多方。

连带责任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以依法推定。

二、连带责任的原则1.平等原则:共同责任人之间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地位平等,没有主从关系。

2.合理原则:共同责任人应按照各自比例或约定分担连带债务,一方不得过度承担责任。

3.分离原则:债权人可以对每一个共同责任人追求偿还请求,不需要先追求其他共同责任人。

4.主债权人追权原则:债权人追求共同责任人偿还债务时,可对债务人追求偿还,并提起诉讼。

5.互相尽忠原则:共同责任人在承担连带责任时应互相诚信合作,相互尽力履行连带债务。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连带责任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合伙、合资、联营等合同关系。

2.法律推定了连带责任的情况,比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3.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比如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四、连带责任的账务处理连带责任的账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况:债权人与共同责任人协商解决和法院诉讼解决。

1. 债权人与共同责任人协商解决当债务发生时,债权人可以与共同责任人协商解决,并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在协商中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实际情况及经济能力,以达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共同责任人应按照协商结果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2. 法院诉讼解决如果共同责任人之间无法达成协商,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法院根据各方的责任比例、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判决各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比例。

法院诉讼的结果对各方具有强制性,必须按照判决结果履行。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引言概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而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

一、连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1.1 连带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连带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适用于合同法、侵权法等领域。

1.2 连带责任的特点:共同责任、无序性、无份额限制、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分债务人的追偿权。

二、连带责任的产生和效力:2.1 连带责任的产生条件:主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债权人的选择权、债权人的通知、分债务人的共同追偿义务。

2.2 连带责任的效力:债权人的选择权行使、债权人的通知效力、分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

三、按份责任的概念和适用范围:3.1 按份责任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按份责任是指多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适用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领域。

3.2 按份责任的特点:按份承担责任、有序性、有份额限制、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和分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按份责任的产生和效力:4.1 按份责任的产生条件: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各方的出资额度、各方的责任范围。

4.2 按份责任的效力:按份承担责任的约束力、主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分债务人的追偿权行使。

五、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的比较:5.1 相同点:均是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责任。

5.2 不同点: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按份责任是按份承担责任;连带责任无份额限制,按份责任有份额限制;连带责任无序性,按份责任有序性。

结论:我国民法中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各自适用于不同的领域。

连带责任是多人对同一义务承担共同责任,而按份责任是多人对同一义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了解和掌握这两种责任形式的概念、特点、产生条件和效力对于正确理解和适用我国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问题分析摘要:连带责任作为民商法的中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目的是在于补偿救济,以其本质上来讲,即是责任不是直接承担,而是为他人行为而承担,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反而受到了法律保护,如此一来,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一定的混乱和纠纷,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规定的欠缺正在此处。

本文将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概念下手,提出问题、逐步分析并提出相应修正方案。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利益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基本概念及构成要件1、基本概念连带责任是一个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分歧的法律概念,不同的法律相关学者对此作出不同但相近的概念,如:“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大多数概念都解释了连带责任的基本含义,总而言之,连带责任即是指责任中任一主体均须承担清偿责任的一种特殊民事责任。

2、构成要件按照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基本理论,连带责任的确立需要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一、连带责任人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由于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须连带承担债务,则责任人必须两人及两人以上,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等;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债务关系。

这是由于有了连带债务关系才会产生连带责任;三、连带责任的客体须是种类物。

由于连带责任是主要财产责任且是能够被责任人分别承担的,因此客体须是种类物;四、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连带责任的承担需遵循法律规定,或者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而确定连带责任的承担。

其中,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多出现于担保合同中。

二、民商法中典型的连带责任民商法中所确定的不同的连带责任,能够从不同角度和标准来正确的确定民事件。

以下为几个典型的连带责任。

1、在共同行为之下造成的连带责任此类连带责任在民商法的规定中是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但实际执行中会出现不同考虑,如:一、若结果不是行为人主观有意为之,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二、基于造成损害的事实,即既然已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

民商法案例解析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预计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为什么?(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为什么?(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且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须办理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双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4)应由蒋优先行使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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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
zhigong falv tiandi
-185-
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12 期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相关思考
秦 璐
(330013 华东交通大学 江西 南昌)
摘 要:我国建设法治社会至今已经形成了以“依法治国”为法治宗旨的基本国策。

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就是连带责任制。

在本文中介绍了连带责任制的基本概念,主要就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所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式设想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一些相关思考。

关键词:民商法;连带责任制连带责任制这一基本法律是在应对两个或是两个以上责任人之间所发生的事件中应运而生的,在我国民商法中适用频率高、范围广,涉及内容众多,但由于受到其产生的时代的影响导致在概念上缺乏明确界定,因而出现了很多问题,例如时常产生无法很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

因此在我国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制的认定存在着诸多种不同的解释。

一、概念
连带责任的概念自商鞅立法时期的“连坐”起就有了初步的概念,与社会和经济的逐步发展共同进步。

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法律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维护受害者的权益,使犯有错误的一方及与之有直接关系的人如合伙、担保、联营等关系承担所有受害者权益,其目的是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能够立刻获得足够的救济,同时使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债务人无法逃脱应有的制裁。

民商法连带责任制涉及的方面有:
(1)委托代理导致的责任连带。

即在商业活动为扩大商业范围和规模而进行的代理环节中出现了违规现象,使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则要依据法律规定对代理进行惩处。

(2)雇佣关系的责任连带。

在债权人作为被雇佣者对第三方的权益造成侵害时,雇主将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雇员造成的损失,与雇员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3)担保导致的责任连带。

即若债权人在侵害他人权益时曾有人对其名誉财产等方面进行担保,则担保人将和债权人一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再次提醒,在为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首先确保其不会触犯法律、不会做出侵犯他人权益或违规的行为,否则会与其一并被追究责任。

(4)共同责任导致的责任连带。

共同责任人指的是例如夫妻、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员等关系者,在其中一方对第三方权益造成损害时,不论共同责任人双方之间关系是否破裂,另一方都要与之共同偿还相应债务,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法律在责任连带中将受侵害者的权益提到第一位进行保护,并将相应的偿还责任落实到每个侵权责任人身上,以此保证受侵害者能够及时充分的获得赔偿。

二、问题
民商法连带责任制度在实行的过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很多
问题,这也就导致在其执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阻碍受害人获得法律层面上的维护的事件。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的分析。

(1)认定界线不够明确。

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常常只能根据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来对是否为连带责任人作出判断,而连带责任界限的不明确就导致了认定的模糊,不能做出清晰明确的判断。

实际上产生连带责任的原因十分复杂,根据不同的案例有着不同的表现,法律所要执行的规则也有所变化,这也就使得民商法对连带责任的判定会受到其他发路的制约和影响,执法效率也就被相应降低了。

(2)责任归属不够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种显而易见的弊端倾向,即当事人之间连带责任一旦被确定,便不会再对责任人之间的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只要求连带责任双
方一同承担。

这就导致多个债务人之间由于对债务分配方式的不满致使诉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使得法院无法得到具体的责任人界定,或是无法正确的判定双方对错,最终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并不是犯下直接过错的当事人。

(3)因法治规则变化导致赔偿发生本末倒置。

在推行民商法的过程中若不能将实体法的一切内在价值都考虑进去的话就成了只在表面走程序的单纯运作。

三、设想
在我国连带责任制度呈现扩大的趋势下,为了更好的执法,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相应的补偿,为了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我国迫切的需要弥补责任连带的法律漏洞,以此实现法律的完整,保障公民的权益。

(1)根据实际情况完善法律法规。

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协商约定的情况下判定连带责任以息事宁人的现象。

这种现象虽然在某种方面可以说是保护了受害人,但同使却破坏了正常的价值取向,使本不应承担责任的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更让本应受到惩罚的人钻了空子。

因此应当制定更加完整有理的法律,使执法过程有法可依,目标明确。

(2)将连带责任制与其他法律建立联系。

司法、刑法等法律与连带责任制建立关联能够加强法律的整体性,如果有两条法律发生冲突,即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规定不同情况下优先使用哪一条法律,从法律的整体层面对侵权者的行为进行制裁,并用完美的法律制度杜绝其从其他法律的角度为自己开脱的可能,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条件下进行执法,以此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连带责任制是我国民商法中具有我国特色的基本制度之一,通过追责每位责任人的方式实现国家利用法律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

我国现有的连带责任制度尚有不足,为了惩罚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为了公平、公正、公开地维护国家的和平和正义,就必须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社会的实际发展,对法律进行与时俱进的修改补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冤枉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人,也绝不放过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唐战力.关于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2006(10):26-29
[2]张航.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法制博览》,2015(23)
[3]陈志方.浅析民商法的连带责任.《消费导刊》,2011(12):118-118作者简介:秦璐(1997~ ),女,汉族,甘肃庆阳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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