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芜湖市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8•【字号】芜政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7〕11号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征收补偿(一)房屋认定。
1.住宅房屋征收,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有效证照记载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
2.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2)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住宅房屋;(3)2002年8月15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建造,系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
3.住宅房屋征收,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为35平方米。
被征收人按本办法补偿安置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二)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补偿金额。
1.有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及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建设的小区和村民规划点的住宅房屋,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内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基准价格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标准补偿面积以外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9•【字号】芜政秘〔2012〕258号•【施行日期】2012.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陵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陵县人民政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你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南陵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成新率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南陵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成新率及青苗补偿标准2.南陵县青苗补偿标准2012年12月29日附件1南陵县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和成新率1.重置价格2.成新标准3.住宅房楼层增减系数4.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①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建筑面积②非住宅房补偿金额=重置价格×(成新系数 0.02)×建筑面积5.猪、牛、羊棚间室外简易厕所补偿标准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附件2南陵县青苗补偿标准注:其它特种种植、养殖物的补偿费用另行计算。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两部分。
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
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年限和所属区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
2. 货物补偿:根据被拆除住房内的家具、电器等财物的种类、数量和原值计算补偿。
3. 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拆除住房的户口、家庭人口等情况,提供临时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土地补偿
根据被拆除土地的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地段等情况,补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被拆除土地的补偿标准在每亩10到20万元之间。
补偿标准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情况以当地政府颁布的文件为准。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4•【字号】芜政办秘[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征收安置房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秘〔2014〕161号)各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征收安置房的土地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征收后,安置到国有土地上住宅房的土地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安置地土地性质和出让年限分割发放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证。
二、土地使用者为征收协议中确定的被征收人。
三、土地使用者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的5%补交土地收益和建设规费;不补交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集体土地安置,转让须执行市政府相关规定”字样;安置房面积中按基准价格及以上购买的部分,不再补交。
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
四、安置地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按芜湖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政策办理土地登记及转让。
五、《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拆迁安置小区住宅的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办〔2010〕34号)中第二条中“属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户,核发集体土地证”;第六条第2目中规定的安置房转让补交出让金办法,不再执行。
六、本通知施行前已发放土地使用权证的安置房,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2014年9月4日。
根据芜湖市二九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芜市建[...
公 示
根据《芜湖市二○○九年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芜市建[2009]37号)和《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芜政
办[2009]7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疏港路项目保定段拆迁房屋测量结果进行公示。
如对数据有疑问,可在动迁时向街道提
出复核申请;对弄虚作假、违规扩大面积以及违法建筑的,欢迎群众来电来信举报,经查实的我们将严肃处理。
接受举报单位和电话:三山区监察局:3918192
三山区拆迁管理办公室:3918520
公示时间:2009年3月27日至3月31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疏港路保定段拆迁房屋情况公示表。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承租人进行的经济补偿和其他补偿措施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标准。
1.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房屋补偿款,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2)过渡期补贴,对于因房屋征收而需要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过渡期补贴,以帮助其渡过搬迁期间的生活困难;(3)临时安置费,对于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可以给予临时安置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4)其他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给予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和承租人其他形式的补偿,如就业安置、教育补助等。
二、补偿标准的执行。
1.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征收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解释和宣传,确保被征收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得的补偿;2. 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补偿异议,政府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3. 对于符合补偿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补偿款项,确保被征收人的生活不受影响。
三、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
1. 社会公众、媒体等可以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监督,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可以进行舆论监督和曝光,促使政府部门及时解决;2. 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仲裁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成就。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正文:----------------------------------------------------------------------------------------------------------------------------------------------------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场勘察、丈量调查表;(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提供一定数量供被拆迁人安置或购买的安置用房。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是指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政府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这些标准是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下面将详细介绍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明细内容。
一、房屋补偿标准。
1. 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和安置补助。
2. 房屋补偿款是指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和地段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过渡期租金是指在拆迁后,被拆迁人需要租房居住的情况下,政府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的租金补贴,以帮助他们渡过过渡期。
4. 安置补助是指在安置安居过程中,政府给予的一次性补助,以帮助被拆迁人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二、土地补偿标准。
1. 拆迁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征收款、土地补偿款和其他补偿。
2. 土地征收款是指政府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面积、土地等级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确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计算,确保被征收人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3. 土地补偿款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失去了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补偿,以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生活。
4. 其他补偿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实际情况给予的其他补偿,例如农田水利设施、房屋、果树、林木等损失的补偿。
三、补偿标准的执行。
1. 补偿标准的执行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进行,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2. 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健全的补偿标准执行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真实有效。
3. 对于补偿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政府部门需要及时处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安徽省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的制定和执行,是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只有建立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才能确保被拆迁人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实现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目标。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能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管理和执行,为被拆迁人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服务。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1. 引言安徽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安徽省制定了《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同时,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安徽省还制定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政策。
本文将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进行介绍和解读。
2.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1 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所有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2.2 拆迁程序和流程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拆迁单位在进行拆迁工作前,需要经过拆迁方案的制定、公示和审批程序。
同时,拆迁单位还需要与拆迁户进行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需要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2.3 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安徽省制定了一套拆迁补偿标准和方式,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对房屋、土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评估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安置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安徽省拆迁补偿政策3.1 房屋补偿根据安徽省的拆迁补偿政策,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评估,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安置房。
3.2 土地补偿对被拆迁的土地,根据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补偿。
补偿金额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等值的土地使用权。
3.3 其他附属设施补偿对被拆迁的其他附属设施,如围墙、院落、树木等,进行评估,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4. 结论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引。
这有助于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这也为安徽省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对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拆迁补偿政策的简要介绍和解读,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2施行日期2005.12.10文号芜政[2005]8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芜政〔2016〕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2016年6月17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日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顺利实施,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为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提供规划管理依据,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芜湖市城乡规划管理实际,特制定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控规通则)。
1.2 编制依据控规通则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开发区总体规划等为编制依据,衔接各专业规划中的设施配建要求。
1.3 适用范围芜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规划管理和各项工程设计和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控规通则。
1.4 控规体系芜湖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两部分组成。
控规通则是国有土地使用和建设开发的一般性通用管理规定;地块图则是明确各地块的使用性质、控制指标、配套设施等具体规划建设要求的管理规定。
控规通则和地块图则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文件,经依法审批并公示后,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
对于已组织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相关控制指标以地块图则中确定的指标为准,未编制地块图则的地块,按本通则规定合理确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芜政[2004]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7月30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一日关于规范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的意见鉴于国家、省先后取消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市区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和强制收费,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由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凡在市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费用。
具体征收标准及依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现行保留由市财政直接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工程质量监督费5项;现行保留市财政直接征收预缴的专项基金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2项,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退还条件,办理预缴专项资金的退还手续。
三、我市保留的基本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分行业差别征收政策。
1.工业项目(不包括办公用房)。
对符合市政府印发的《芜湖市产业投资和布局导向》(芜政〔2004〕15号)的工业性项目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芜湖拆迁计划
芜湖拆迁计划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芜湖市的拆迁工作也日益频繁。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城市,芜湖市需要不断更新改造城市面貌,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因此,拆迁计划成为了城市更新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就芜湖市的拆迁计划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拆迁范围、政策规定、补偿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芜湖市的拆迁范围主要集中在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以及城市更新规划范围内。
这些地区通常是城市中人口密集、建筑老化、基础设施陈旧的区域,需要进行拆迁改造以提升城市形象和居住环境。
在确定拆迁范围时,政府部门会进行严格的评估和规划,确保拆迁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其次,芜湖市对于拆迁政策也有明确的规定。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会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合法、公平、公正。
同时,政府也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于拆迁补偿进行规范,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拆迁政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最后,对于拆迁后居民的安置也是拆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政府会根据拆迁范围和居民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置规划。
这包括提供新的居住安置、就业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安排,确保拆迁后居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同时,政府也会加强对于拆迁后社区的重建和管理,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社区环境。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拆迁计划是城市更新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城市发展和改善居民生活的重要手段。
在拆迁工作中,政府部门需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城市的拆迁工作才能够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幸福保驾护航。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二○一○年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二、区位价格:(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四、成新系数:(一)住宅房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一、搬迁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号二OO六年四月十六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拆迁安置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市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拆迁地块上住宅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购买拆迁安置房。
非住宅房的拆迁安置适用《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市区拆迁安置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拆迁安置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民政、税务、工商、审计、监察、信访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全市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统一实施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0]8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八日芜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本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施工现场。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由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监督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自按照职责,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五条鼓励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采用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和防护设施,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年二月二十五日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
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
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
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
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
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
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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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芜湖市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五日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有效证件计算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建筑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的,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放弃安置的,按照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实行产权调换面积部分,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之间结构、成新等差价。
其中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7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
1.结构差价。
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
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2.成新差价。
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
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
被拆迁房屋不计楼层差价,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15平方米面积的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超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8层至11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实行产权调换所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定职权内核发的证照给予补偿安置。
无有效证照的住宅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确认后可给予补偿:(1)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房屋;(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的房屋,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
因自然减员导致1人户的,按50平方米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补偿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以外、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4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但系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35平方米以内(应与2002年8月15日前建造住宅合并计算)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统筹安置进安置小区。
安置面积按照家庭人口结合人均标准安置面积及优惠政策确定。
1.被拆迁房屋按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安置。
标准安置面积与被拆迁房屋(混合、砖木结构)同等面积部分,按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方式1、2、3、4、6计算差价和安置面积,其中对房屋结构和成新较低的房屋,在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结构和成新差价合计最高限额按300元/平方米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60%购买;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标准安置面积部分实行货币补偿,人均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超出人均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照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每户可优惠申购20平方米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的80%购买。
3.有条件的被拆迁人,还可享受优惠购买人均10平方米内安置房,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
4.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即人均标准安置面积35平方米×人口数+享受计划生育政策申购面积20平方米+人均优惠购买面积10平方米×人口数)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重置价格购买;就近靠档超过20平方米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5.被拆迁人按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不足20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6.安置房产权。
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应安置面积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上应注明“农村居民拆迁安置房”字样,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以后上市交易,被拆迁人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及相关规费,其办法另行规定。
(三)按市政府1991年2号令标准拆迁,并在依法批准的村民规划点建造的房屋再次拆迁时,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金额的部分,每户可增加20平方米。
这里所指的户,是指该村民规划点中房屋建造时确定的户,即一处宅基地确定为一户。
(四)2002年6月3日将原镜湖区、新芜区及马塘区的部分行政村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前原村民建造且居住的住宅,可按国有土地合法产权房屋予以确认并给予补偿。
2002年6月3日收归国有后,即按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集体土地收归国有后,其地块上住宅房屋已按国有拆迁标准进行补偿的,对原土地所有者(行政村)不再进行土地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一)无有效证照房屋1.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及建造的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只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2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2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2.2002年8月15日后建造及购买的房屋,不予补偿;被拆迁房屋是被拆迁人唯一住房的,人均1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金额,大于人均15平方米以外的部分不予补偿。
(二)经确认有有效证照房屋1.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2.已领取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的50%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补偿金额。
3.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只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4.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计算金额。
5.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区位价格和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计算补偿金额。
6.对违规办证注销登记的被拆迁房屋,在2002年8月15日前购买或建造的,按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50%计算拆迁补偿金额;2002年8月15日后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确认为唯一住房的,每户只可申请购买75平方米以内安置房屋,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户型内不可分割而超过75平方米以外的面积部分按基准价格增加10%购买。
唯一住房由所在区政府确认,分别报市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备案核准。
(四)按上述规定购买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四、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一)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区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计算补偿。
1.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商业、办公等房屋拆迁时,按基准价格计算补偿;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等房屋拆迁时,先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房屋计算补偿,再按区位价格对土地计算补偿。
2.国有出让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及标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芜湖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芜政〔2008〕47号)实施后,已按该管理办法办理出让手续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实际交纳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已使用实际年限折算的出让金,再考虑银行存款利息给予补偿,该补偿金额即为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价格;仍未办理有偿使用的非住宅房屋拆迁时,应按该管理办法交纳土地年租金,交纳时限为2008年7月1日起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之日止,应交土地年租金也可在拆迁补偿款中抵扣。
4.在拆迁期间,正在改制的单位房屋拆迁补偿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改制出让成本予以核实。
(二)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1.集体土地上从事办公、生产、仓储等房屋拆迁时,有有效证照及2002年8月15日以前建造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金额。
2002年8月15日以后建造且经街道(镇)批准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80%计算补偿金额。
2.集体土地上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拆迁时,应按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
对收回下放审批权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持有商业用途证照、从事商业活动的房屋,对单独的商业用房可按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即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按重置价格结合结构、成新和区位价格的50%计算补偿;属商、住一起的,结合家庭人口按住宅房屋标准给予补偿或安置。
五、无证房屋拆迁补偿(一)国有土地上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的无证住宅房屋拆迁时,比照有证房屋的70%计算补偿:2000年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