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医院重点专科发展经费管理规定为加强医院重点医学专科发展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医院重点医学专科工作的发展,对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及院内给予相应配套经费特作规定如下:一、对国家、省、市级重点专科、特色专科等,医院按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经费标准予以1:1 比例进行配套发放;每年经费不少于当年业务收入的2%。
二、各级下拨或院内配套的重点医学专科专项经费,科教科提供相关文件,由财务科按实收金额统一核实建账。
重点学科发展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各款项报销按医院相关财务手续办理。
三、经费使用范围1.用于购置重点学科所必须的医疗设备、基本教学设备,仪器,材料、图书。
2.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的外协单位及个人的协作费、试验费、生产加工费及劳务费。
3.用于支付主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学科人才培养的进修学习(含国内外)及参加国家及以上级别相关学术会议等。
4.用于重点学科所必须的其它有关费用。
四、经费使用管理1.重点学科发展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科室、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挪作它用。
2.由各重点学科带头人负责落实到本专科的各级及相关配套经费的计划、管理与支配。
3.各项费用的支出,由学科带头人于每年年初拟定经费使用计划报科教科,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执行,科教科同时负责将报批后经费预算转发给各相关职能科室备案。
4.重点学科发展经费由财务科根据经费使用计划书监督使用。
财务科指定专人管理,建立经费专账,并设各重点学科发展经费使用手册,由学科带头人保管,申请使用经费时,交财务科登记发生额和余额。
5.重点学科发展经费支出,统一执行医院现行的支出标准,购买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按医院财务物资管理规定办理出入库手续,如购买专控商品,需事先办理专控商品批准购买手续。
6.对于外派进修学习,要求有针对性的专项学习,学成后能够按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开展所学工作。
一年内仍未开展所学项目则追缴其学习费用的50%,扣罚重点学科配套经费的10%。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评分标准
5
(4)
(1)
查药监部门的院内制剂批文。
查重点病种病历。
制剂品种达标得3分,未达标按比例扣分;
使用率每降低5%扣分。
4.引进吸收中医药治疗优势单病种诊疗方案
从已建成的中医重点专科(专病)引进、吸收中医药治疗优势单病种诊疗方案,专科不少于2个、专病不少于1个,并在临床上不断优化应用,效果明显。
2.特色疗法
①不少于2项,有明显的临床效果。
②重视中医药康复治疗,积极开展中医药非药物疗法。
2
(1)
(1)
实地考核。
①有2项及以上得1分,少1项扣分;
②有开展中医药非药物治疗得1分,未开展不得分。
3.院内中药制剂
①品种数量:
三级医院重点专科不少于3种,重点专病不少于2种。
二级医院重点专科不少于1种,重点专病不少于1种。
3.老专家作用的发挥
充分发挥本专科(专病)老中医专家的业务指导作用,并开展本专科诊疗技术和学术经验的传承工作。
2
查病历记录中查房记录和师承协议。
有查房记录得1分,无扣1分,启动师承工作得1分,未启动扣1分。
③定期对主要病种和重点病种的诊疗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估,及时修订、优化诊疗方案。
6
(2)
(2)
(2)
查经重点专科(专病)领导小组组织专家审定讨论的诊疗方案。
查病历。
查资料。
专科:有本专科(专病)中医药特色的诊疗方案并认真实施得2分,无诊疗方案或未实施扣2分;每少1个扣分;未规范应用诊疗常规扣1分。
重点中医专科达到相应科室标准。二级医院(内科、外科、妇科、针灸科和儿科≥50%,肛肠科≥15%,骨伤科≥30%)以上;三级医院(内科、外科、妇科、针灸科和儿科≥60%,肛肠科≥20%,骨伤科、皮肤科和眼科≥30%;耳鼻喉科和推拿科≥20%)以上。其它未列及的重点专科参照相近科室标准执行。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
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卫生厅公告(第9号)《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7月1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2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卫生厅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工作,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中医医院 (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综合医院申报创建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以临床医疗为主体;以提高中医药(含民族医药,下同)临床疗效为核心,以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为重点,以中医药科学研究为支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临床诊疗方案,提高人才队伍素质,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推动学术技术创新,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条重点中医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以建成功能齐全、人才结构合理、临床诊疗技术和学术水平领先、中医药特色优势显著、科研能力不断增强、科室管理和质量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专科(专病)为目标,真正达到“院有专科、科有专病、病有专药、人有专长”。
第五条全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项目,分为重点专科项目和重点专病项目两类。
重点专科项目应在某一专科或某类疾病的两个以上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重点专病项目应在某一病种的中医学术和临床诊疗技术方面达到省内同类专业先进水平。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0.14•【字号】省委文件•【施行日期】2023.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推动建立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贯彻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深入推进健康云南建设,坚持医疗卫生事业公益性,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资源集成、人才兴医和人民满意,推动医疗卫生发展方式转向更加注重内涵式发展、服务模式转向更加注重系统连续、管理手段转向更加注重科学化治理,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资源配置和服务均衡性逐步提高,重大疾病防控、救治和应急处置能力明显增强,中西医发展更加协调,有序就医和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到2035年,形成与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连续协同、运行高效、富有韧性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显著提升。
二、全面提升能力,争创服务水平新高度(一)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
支持省内医疗机构与省外优质医疗资源合作,推动医疗服务、科研教学、医院管理等同质化发展,按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按设置管理要求建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消化科临床重点专科
8
10 国内先进
滞
大于5cm息肉切除
40
70
95 国内先进
大于2cm粘膜下肿瘤切除
38
56
80 国内先进
消化内镜联合腹腔镜切除胃肠道粘膜下肿瘤、非X线引导下胰胆管结石治疗……
三、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14诊治能力
能独立诊治消化道大出血、消化道狭窄、重症胰腺炎、肝衰竭等本科各 种疑难危重病,以及内镜下处理各种复杂病例
合作项目《IBS心理社会因素分
析及综合干预模式探讨》获国
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
➢ 擅长消化科疑难危重病综合整
治,年主持开展新技术新业务1
项以上,年应邀参加三级医院
间重大会诊10次以上
14
二、医疗技术队伍——8 医师队伍
博士
23%
30%
正高职称 副高职称
硕士
中级职称
30%
17%
初级职称
本科
5人 11人 14人
新技术新业务名称
开展年度 开展例数 新技术新业务先进性
内镜超声检查
EUS-FNA 消化道穿孔修补 食管胃底曲张静脉治疗 功能性胃肠病心理治疗 内镜超声引导下假性囊肿引流 内镜超声引导下腹腔神经阻滞 实时剪切波弹性成像技术评估 肝硬化/肝纤维化
1997 2003 2003 2003 2007 2008 2010 2011
➢年帮扶医院超过10家 ➢近3年举办消化内镜诊治新进展、EUS新进展等培训班超过2次/年
27
三、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 16辐射能力
➢ 何夕昆主任受邀先后于日本第3 届中日消化内镜交流大会、亚 太消化系疾病周大会、第5届世 界内镜大会等国际性学术会议 并做学术报告及手术演示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发展潜力的临床专科,进一步开展深入系统的临床能力建设和创造性的临床应用性研究,推动临床学科发展和成果转化,以提高我国专科医疗能力,促进地域间和学科间医疗技术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估、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鼓励地方财政、项目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专家评估情况和专科建设情况,对于在全国领先的医院授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对于通过建设能够达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水平的授予国家临床重点培育专科称号。
第二章规划与组织第七条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群众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学科发展等实际情况等,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发展规划应当明确阶段内优先支持的领域,年度项目指南应当明确年度内优先支持的专科范围。
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周期为5年。
各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根据发展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专科类别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学科发展情况及学科分类现状确定。
第十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的领导。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
关于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院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着力打造我院的品牌和优势,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参照《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等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省市级重点专科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点专科,是指在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整体实力较为明显,在本专科领域有所突破和创新,在省内同行领域中具有突出优势,经建设后有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我院品牌的专科。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方针:以功能为目的实现相关专业的最优组合;以科技为先导促进临床诊疗水平的提高;以人才为基础增强发展后劲;以信息为保障提高质量和效率;以评估为手段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院各专科积极申报重点专科。
第五条重点专科管理将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申报程序第六条专科设置与条件:1、专科名称以部颁诊疗科目为标准。
2、建设标准:以《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及市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标准作为评估重点专科的条件和依据。
3、在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内,根据专科发展水平和评审得分,择优设置。
4、省级标准中未涵盖的专业,应比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创建。
第七条院级重点专科的确定,采取自愿申报的办法,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讨论,择优定点。
第八条对符合省、市重点专科条件的,按下列程序申报:1、各专科可根据有关标准(《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设置规划》、《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临床技术项目指南》、《湖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查评估。
2、各专科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填表申报,并按规定填写《湖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请书》。
3、医院根据各专科申报情况,院学术委员会进行院内评审。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1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的意见》和《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试行)》要求,为加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救治覆盖能力和学术影响力,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目标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在全省形成布局合理、技术水平较高、服务能力较好、具有合理人才梯队的优势专科点群,扩大覆盖面,缩短服务半径,使人民群众能就近得到较先进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二、重点建设任务省级重点专科所在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建设配套经费,并在发展规划、建设指标、支撑保障条件等方面对重点专科给予倾斜与扶持。
重点专科应围绕专业发展、人才培养、技术推广、学术交流、资源下沉等方面开展建设工作。
(一)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协作组,每个省级重点专科与5个县级医院对应专科成立协作组,签订协作协议,召开1次学术会议、开展1次巡回医疗,采取“一对一”导师制,以师带徒的形式,为每个成员专科培养至少1名骨干医师。
2(二)人才培养,要至少派出1名医师到上级医疗机构学习进修。
(三)科研立项,至少申请1个省级及以上科研立项,至少发表2篇及以上的国际或国家级论文。
三、评估与验收XX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的评估验收工作,从时间上分为年度检查和终末验收。
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考核评估,建立退出机制。
各专科应高度重视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年度评价优秀的专科,将优先安排建设经费,对弄虚作假的,省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建设资格。
四、经费管理委直医院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经费由省卫生健康委给予资助,经费拨付后1年内使用完毕。
建设承担单位应负主体投入责任。
经费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经费使用需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1。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制度
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制度
一、建立医院重点专科建设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二、建立适应于重点专科建设的发展规划(周期计划)。
三、建立适应于重点专科建设的人才培养、科研工作计划。
四、建立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和扶持重点专科建设的政策和激励措施。
五、设置创建重点专科的对象,提供良好的发展内环境,在人才培养,设备更新、医疗用房、科研经费给予大力支持。
六、建立适应于重点专科建设,保障医疗安全的诊疗、护理常规、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开展新业务新技术准入制度。
七、建立适应于重点专科建设的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各级质控组织的工作制度及职责。
八、建立适应于重点专科建设的工作质量管理方案、质量标准及考评细则,督查质量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制,保证工作质量持续改进。
九、领导小组负责落实《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重点专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督导创建工作的考核、评估、上报及评审后的管理工作。
最新《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的办法,并明确医疗机构应支持医师个人和技术团队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登记与校验▪第三章执业▪第四章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13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以及对其监督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站、所)、护理院(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诊疗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优化配置医疗资源,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和扶持政策,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同级财政应当给予保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监督管理和纠纷预防处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审计、质监、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通用)
联系电话
(办): (手机):
申报专科负责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办): (手机):
二、专科基础条件
(一)专科发展规划及扶持政策简介(500字左右):
(专科业务发展方向、具体措施、目标及近3年科室获政府、医院专业立项及资金投入情况等)
专科实际开放床位数
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
m2
(二)相关科室整体实力的说明(500字左右)
获奖时间
(年)
获奖项目单位
(人)排序
近3年论文发表情况
作者(序号)
主要发表论文题目
发表期刊及
年、卷、期、页
期刊
类别
近3年专利发表情况
发明人姓名
专利名称
专利批准年度
专利类别
专利证书号
(四)学生教育
年度
本科
硕士
博士
进修生
近3年承办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情况
继续教育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举办年度
参加人员数量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养情况说明:
(办): (手机):
省级以上学术团体及国家级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护理工作情况(掌握先进护理技术、解决疑难重症护理的能力、年度护理查房次数等):
科研教学情况(近五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指导研究生毕业等)
(十)本专业人才培养情况说明(人才培养规划、培养方向及落实情况):
人员姓名
培训内容
培训时间
主要方向
四、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总体水平
临床技术名称
近3年开展例数
技术先进性
2010年
2011年
2012年10月底
国际先进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厅公告(第1号)《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11月4日云南省卫生厅厅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重点专科评分标准(重症医学科)
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
重症医学科(试行)
一、《重症医学科评价标准与评分细则》总分值为1000分,分为:重症医学科组织管理(180分),病房布局(150分),人员配备(80分),设备设施(150分),医疗质量控制(150分),患者管理(40分),护理质量控制(100分),医院感染管理(100分),制度落实(50分)。
二、申报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4.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5.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6.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指评估时前三年的数据;如无特别注明,除人员队伍为申报时的情况外,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涉及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的人员。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医院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临床重点专科。
三、组织架构1.成立医院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基金使用方案。
2.设立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各临床重点专科设立专科管理委员会,负责专科内部管理工作。
四、专科建设规划1.根据国家卫生健康政策、医院发展战略和专科发展需求,制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
2.规划内容包括专科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等。
3.规划周期一般为五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年度工作计划1.根据临床重点专科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年度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专科发展方向和目标;(2)重点建设项目和实施步骤;(3)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4)科研和学术活动安排;(5)质量控制和管理措施。
3.年度工作计划应报送医院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专项资金管理1.设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科建设和发展。
2.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2)公开透明,接受监督;(3)优先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和人才培养。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医院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委员会报告。
七、人才培养和引进1.加强专科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科整体水平。
2.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包括:(1)临床医师、护士、技师等岗位培训;(2)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3)高层次人才引进。
3.建立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人才成长。
八、科研和学术活动1.鼓励专科开展科研工作,提高专科科研水平。
2.制定科研计划,包括:(1)基础研究;(2)临床研究;(3)转化研究。
3.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专科知名度。
九、质量控制和管理1.建立健全专科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2.制定专科质量控制标准,包括:(1)诊疗规范;(2)医疗文书;(3)医疗设备;(4)药品和耗材。
重点专科建设规章制度
重点专科建设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专科建设,规范管理,确保专科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专科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注重专科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提升专科整体水平。
第三条重点专科建设目标:使该学科学术水平(特别在某一专业方向)逐步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较强的临床、教学和科研能力。
第四条重点专科建设范围涵盖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医学检验、护理等多个专业领域。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重点专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专科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设立重点专科建设办公室,负责专科建设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申报、组织实施、检查评估等。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作为重点专科建设的主体,应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分工、时间节点等。
三、项目建设第八条重点专科建设应结合国家卫生政策、区域卫生需求和医院发展规划,选择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科方向进行建设。
第九条重点专科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人才培养、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学术交流、科室管理等。
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建设方案、预算报告等。
第十一条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申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重点专科建设办公室初审→ 领导小组评审→ 批准建设。
四、资金管理第十二条重点专科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投入、医院自筹、社会捐赠等。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应遵循合理、有效、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培养、技术研发和科室建设等方面。
第十四条重点专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五、人才培养与引进第十五条重点专科建设应重视人才培养,提高专科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六条加强专科人才培训,鼓励医护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项目。
第十七条引进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专科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六、考核与评估第十八条建立重点专科建设考核与评估机制,定期对专科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考核内容包括:学术水平、技术能力、人才培养、科室管理等方面。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外科评分标准
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外科评分标准云南省临床重点专科神经外科评分标准(试行)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5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7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6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病房应当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且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数量达到治疗出院患者总数的2%。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
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序号检查内容标准分评分标准备注一基础条件1501 发展环境(5)医院专科建设发展规划3 专科建设管理的组织完善得3分;规划欠合理性得1分;无规划不得分。
医院有扶持专科建设的政策或措施2 政策.措施齐全,得2分;政策措施不完善或不得力,酌情扣分;无明确的政策或措施不得分,不落实不得分。
2 专科规模(20)床位数10 床位总数50张,得6分;每增加10张床加2分,10分后不再加分。
神经外科专科病床(不含综合ICU中的专科床位)少于40张,单项否决。
每张病床净使用面积≥6平方米10 ≥6平方米得10分;每减少1平方米得扣5分;少于4平方米不得分。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中心”)的管理。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省部共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部共建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分中心”)的管理,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以上各类中心统称“临床中心”)。
第三条省级中心是面向云南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团队培养、新药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根据云南省疾病防治需求,在主要疾病领域、地方病领域和具有优势特色的临床专科布局建设省级中心。
各省级中心结合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建设省级分中心,搭建疾病研究协同创新网络,联合国际、省际、州(市)、县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等,协同开展本疾病领域和相关疾病间的防控研究、疾病诊疗指南(规范)制定、技术培训、适宜技术和研究成果的转移转化及推广、远程医疗、临床指导和国际合作等工作。
第五条省级中心的建设坚持统筹谋划、自愿申请、资源集成、协同创新、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级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成立云南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深入理解与个人观点1. 引言临床重点专科是医院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专科学科的发展和临床服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医疗水平和患者的健康。
而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对于专科学科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全面评估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并探讨其对专科发展的意义以及我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2.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的深度评估2.1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的内容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是指医院针对重点专科所制定的经费管理政策和措施。
其内容涵盖了经费的筹措、分配和使用等环节。
在经费的筹措方面,可以通过医保基金、财政补贴、科研项目资助等途径进行。
而在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方面,则需要根据专科的特点和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运作。
2.2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的意义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专科的发展和壮大。
通过合理配置经费资源,优化专科的设备设施、人员编制和培训等方面的投入,有利于提高专科的临床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增强医院的整体实力。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能够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对经费的科学分配和严格监管,可以避免经费浪费和资源闲置的问题,确保医疗资源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提高医疗资源的供给效率。
再次,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能够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通过统一的经费管理制度,可以避免重点专科之间经费分配的不公平现象,确保每个重点专科都能够得到相应的经费支持,提高医疗服务的均衡性和可及性。
3.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的广度评估3.1 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实际运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经费的筹措存在困难。
由于医疗资源的局限性和财政的限制,临床重点专科经费的筹措一直是一个难题,需要探索更加多元化和可持续的筹资途径。
经费的分配存在不确定性。
在临床重点专科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公平地分配有限的经费资源,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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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2012年03月22日来源:云南省卫生厅【大中小】标签:临床专科医疗监管云南寻医问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建设与管理,促进医疗技术发展,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增强医疗服务能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是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本省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三级医院。
第四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
主要包括二、三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以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确认、管理和考核工作。
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协助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建设与监管工作。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制定专科建设与发展计划,并组织落实。
获评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保持学术、技术和管理水平的省内先进地位,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并带动本院其它专科以及本省本专科的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专家库及评审监察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人担任,委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省级医疗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及医学专家等担任。
委员会负责本省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卫生行政部门医政机构,负责组建评审专家库,具体组织和实施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评审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九条专业技术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业务能力,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三级医院,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条医疗管理专家库成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公道正派,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有较高的积极性;(二)有丰富的管理知识、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医疗管理经验,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三)受聘于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在院级或者医务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医疗卫生监督工作4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委员会终止聘任:(一)经查实违反评审纪律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三)技术专家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四)管理专家调离医疗机构或者医疗卫生监督岗位的;(五)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六)受刑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七)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第十二条评审监察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正、公平。
第三章申报第十三条凡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确认的三级医院,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规定的二、三级临床科目以及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医学科目,对照《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自评达标,可以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
第十四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先进行列;(三)具有独立开展与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诊疗技术发展相适应的实验研究能力;(四)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或者省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五)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比例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六)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七)有独立病区,临床科室病床数≥40张(有关管理规范中有具体要求的,病床数从其规定),病床使用率≥85%,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4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一)违反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擅自开展医疗技术项目的;(二)独立并常规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小于总数的95%;(三)截止申报当年,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未满3年的;或者州(市)级及以上医学会已经受理,正在鉴定过程中的医疗事故争议的;(四)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出现人员伤亡,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七)未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全面参与本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的。
第十六条凡申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申报书》,一式10份;(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材料以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州(市)级三级医院申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组织初评,包括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检查,在通过初评的专科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
省属三级医院直接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审与确认第十九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发展的需要和条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工作。
评审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遵循公正公平、严格严谨、实事求是、择优选拔、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分标准》,并据此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评审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对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省属三级医院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
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公示7天。
对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公布并颁发“云南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证书、牌匾。
第二十七条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专科,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核结论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并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凡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已经确认的,予以撤销。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省卫生厅。
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1个评审周期内的申报资格。
调查处理情况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省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一)专家来自申报医院的;(二)专家与申报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申报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三十条申报医院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专家组成员馈赠礼品、有价证券、代币券(卡)以及发放劳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委员会委员、评审工作人员和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收受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专家违反评审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库成员资格,同时取消其参与省卫生行政部门各类专业评审的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开放式动态管理,每5年一个周期。
周期届满后由办公室重新组织考核,期末考核合格者继续确认为省级临床重点专科;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在评审周期内,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每年应当将本专科本年度的运行情况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办公室备案。
省属三级医院直接上报,各州(市)属三级医院应当经所属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再予以上报。
第三十四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已确认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周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抽查考核。
抽查考核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的上报、质控工作的开展等。
对抽查考核不合格的专科,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连续两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五条医院要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医院整体发展规划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与发展应当在经费、人员、机制上予以保证,重点支持。
第三十六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充分发挥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医学教育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优评先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优评先等方面对省级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临床重点专科管理规定或者办法。
第三十九条中医临床重点专科(专病)的管理按照《云南省重点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连续很多天都是天亮之后才睡觉。
别人问我,你晚上不睡觉都在干嘛。
我马上回答,写稿啊,书稿还没交呢。
但其实,我一个字也没写。
而之所以熬夜,也不过是因为心里有牵挂的人和未完成的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