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序相对独立的庭前调解建立之必要性
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完善庭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国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曾被国人视为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调解分庭前调解与审理中调解两种方式。
所谓庭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对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民商事案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所谓审理中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活动。
其中,审理中调解又可称调解主导型民事审判方式,二者都属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它的存在充分契合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但在司法实践中,其往往并未很好地被贯彻执行,逐渐暴露其弊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笔者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深有体会,而且在审理中调解,既有开庭程序笔录,又有调解笔录,程序比较混乱,并使得原本是严肃庄严的庭审活动受到极大的负面影响。
笔者认为,庭前调解制度作为诉讼调解的一部分,是根植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并经过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仅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价值观念和诉讼意识,也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自然秩序,社会秩序和谐的理想。
但我国目前对此仍处在探索阶段,并没有建立系统完整庭前调解制度,如何完善庭前调解就成了日前急待解决的问题。
在这里,笔者就如何完善庭前调解谈谈自己的浅薄拙见。
一、我国庭前调解制度的发展沿革调解制度是我国法院在世界民事诉讼法上的首创。
法院着重以调解方式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发端于我国新民主革命时期。
1979年重建法制之初,“调解为主”依然是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基调,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6条中将“调解为主”的方针改为“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着重调解原则虽然在用语上避开了“调解为主,审判为辅”,但就其实质而言,仍然保持着调解为主和调解优先的基调。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争议发生之后,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一种制度安排。
下面是一些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相关参考内容:一、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目的和意义:1.减轻法院负担:行政案件数量庞大,采用诉前调解可以避免大量纠纷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院资源的有效利用。
2.满足当事人需求:通过调解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协商解决行政纠纷,增强当事人的满意度。
3.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通过诉前调解,可以迫使行政机关审慎行政,避免错误决策和不当行为的发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维护社会稳定:行政案件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若不及时解决会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诉前调解,可以及时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适用范围:1.行政权力争议:包括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的争议。
2.行政契约纠纷:当事人因行政契约的履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
3.环境保护纠纷:涉及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争议,可以通过诉前调解解决。
4.公民权利纠纷:如劳动纠纷、教育纠纷等涉及行政机关的争议。
三、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程序和方法:1.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争议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等内容。
2.调解受理:行政争议解决机构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解工作,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员应当秉持中立、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
4.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调解生效: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生效,具备法律效力。
四、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保障措施:1.调解员培训:对从事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调解技巧和专业素养。
2.调解资源整合:建立行政争议解决机构与其他相关机构的合作机制,整合调解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浅议民事诉讼法中的先行调解制度
综合理论188学法教法研究课程教育研究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修订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此次修订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观念,先行调解制度仅仅只有一个定义性的条文,值得我们加以认真的研究、探讨。
一、先行调解制度的立法背景关于先行调解,从大的背景来看,调解制度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
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大框架内,调解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外的调解,是在矛盾纠纷进入民事诉讼之前,并非由法院来进行调解,双方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
另外一类是诉讼中的调解,也就是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受理了诉讼请求之后法官对于民事案件的调解,调解成立的可以制作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的一种裁判方式,是贯穿民事审判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先行调解制度的优点第一,先行调解可以缓解审判的压力,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和在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和纠纷不断增加,造成法院案件数量激增,在如此的情形下,普通的诉讼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将先行调解可以将案件在较早的阶段得到处理,可以有效的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起到了案件分流、缓解法院审判的压力的作用,并且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第二,符合纠纷解决类型化的要求。
纠纷解决类型化所指的是解决纠纷不能一刀切,要根据不同纠纷的具体特征来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先行调解是较为合适的方法,一方面能够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能达到纠纷解决的基本目的。
第三,具有兼容性的功能。
先行调解是连接诉讼外调解和诉讼中调解的桥梁,结合二者的优点,更加灵活。
在实施主体上有法院的参与,有规范的调解程序,使得先行调解具有诉讼调解的权威性。
三、先行调解制度的不足修订后的民诉法虽然将先行调解制度纳入其中,但是仅仅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之处:第一,没有明确规定先行调解的期限修订后的民诉法在第122条仅仅在原则问题上规定了先行调解的制度,对于期限问题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调解制度的意义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具有“东方经验”的制度,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司法调解冷却期,再到后来的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阶段,我国的调解制度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调解这项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从现行调解制度存在的弊端分析,我国的调解制度中案件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采取调审结合的模式且调解无具体期限的限制,法官集审调权力于一身,会有滥用调解权的隐患,并且缺乏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有效监督。
民事调解制度完善的思考笔者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的:1、重新合理界定调解适用的范围,2、在人民法院内部实行调、审职责分离,3、在法院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并对调解机构的建立和调解人员的培训等方面进行了分析,4、建立对调解制度的监督机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调解的抗诉权等。
本文只是笔者对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完善一些粗浅的看法,权作引玉之用。
全文共6066字。
以下正文: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早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就确立了“调解为主”的方针,后历经了六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我国向来主张“以和为贵”,促使了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解决纠纷的方式而延续至今,相应的调解结案在我国法院诉讼中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和魅力。
它不仅继承了我国“轻法理重人情”,“以和为贵,贵和持中、贵和尚中”的儒家道德思想,而且还与当时利益单一、人口居住固定、权利淡漠的社会特点相适应,为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提高办案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
实践中,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半数以上是以调解方式结案。
因此,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理论上和实务上的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八章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该项制度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传统的法律体现,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该项制度更被看成是消除矛盾,减少讼累,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注意事项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注意事项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通过司法程序实施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它在解决争议的同时,旨在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法治化水平,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
在进行诉前调解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
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的诉前调解机制,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加强调解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养,提高其调解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其次,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界限。
在诉前调解中,要明确争议的范围和界限,避免调解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调解应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力和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再次,注重调解的灵活性和实效性。
在进行诉前调解时,要根据具体的争议案件,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方法,以达到争议解决的最佳效果。
调解应注重当事人的个性特点和利益诉求,避免一刀切、简单机械地处理问题。
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可能的不当行为,以确保调解的实效性。
此外,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诉前调解的关键所在。
在进行诉前调解时,要坚守法治原则,确保人民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得到充分保障。
调解人员应忠诚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明察秋毫,公正处理,切实维护正义和公平。
最后,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
在推行诉前调解制度时,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调解意识,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人民法院应加强与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合作,共同推动诉前调解的广泛实施,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总之,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效性。
在进行诉前调解时,应注意建立有效的调解机制,明确调解的范围和界限,注重灵活性和实效性,保障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以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行政争议的和谐解决。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论文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论文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长期以来在我国审判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虽然,由于近十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而曾被错误认识,致使司法功能曾一度弱化。
但其在解决民事纠纷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始终不可无视。
最近,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提出,民事诉讼调解开场彰显出其所具有的化解社会矛盾的独特魅力,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背景下,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加强和标准调解工作具有深远的意义。
同时,随着法院各项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我们应当对传统的诉讼调解进展重新审视。
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进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推行和庭前准备程序改革的进展,构建庭前调解独立程序的观点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所谓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前,根据当事人自愿、合法的原那么,由负责庭前程序的法官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展调解的诉讼活动行为。
此项工作在司法实践中开场运行并得到推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在庭前程序中的重要功能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思想不重视,效率低。
这与目前庭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法官与审判法官完全别离的“调审别离”的天然缺陷有关。
主观上,庭前调解法官对调解工作的意义认识不够,无视庭前调解,加上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又不完全属于调解法官的审判成果,其积极性无形中受到打击;再者,当事人也知道庭前程序的法官完全不参与案件的审理,加上庭前程序“无非是证据交换”的一种错误认识,对庭前调解没有兴趣。
由于上述主观上的原因直接导致其结果便是庭前调解流于形式、效率低下。
可以说,认为这种独立性的庭前调解可以充分调动当事人调解的积极性,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并提高诉讼效率的愿望是美好的,可实际上却往往事与愿违。
2、庭前调解工作根本完全独立于合议庭工作之外,只有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再由合议庭流于形式的合议一下。
那么对调解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权,是属于了解案件情况的庭前调解法官还是不了解案件情况而掌握裁判权的合议庭呢?答案当然是显而易见的,可这难道不是庭前调解工作所面临的为难?3、客观上有的庭前程序的法官难于准确把握案情,调解往往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根底上进展“模糊调解”,调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
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开始之前,由相关行政机关或调解机构对涉及行政争议的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制度安排。
以下是关于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制度的一些要点:
1.目的和原则:行政案件诉前调解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行政争议的快速解决,降低诉讼成本,改善行政关系,实现双赢结果。
调解的原则包括自愿、公正、公平、保密和及时性。
2.调解机构:行政案件诉前调解可以由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承担,也可以由相关行政机关内设的调解部门负责。
调解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能够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
3.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接受申请、召集当事人、开展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和监督执行。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与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协商,了解双方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调解建议。
4.调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制定调解协议,详细记录双方达成的共识内容。
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5.诉讼程序的中断:当事人在进行行政案件诉前调解期间,可以请求诉讼程序的中断。
一旦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机构应当及时将协议移交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协议内容执行。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它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加快纠纷解决进程民事调解是一种高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相比于诉讼程序,民事调解更为迅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争议。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地进行交流和协商,找出问题根源,并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庭审时间,缩短纠纷解决周期,还可以避免当事人长时间陷入争议中的不良影响。
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民事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保障自身权益。
传统的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由法官决定,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自主权。
而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参与制定解决方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调解更加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能够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减少因判决而引发的不满和抵触情绪。
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民事调解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调解,纠纷双方可以和平解决争端,建立和谐的相互关系。
与此同时,调解也能够降低纠纷的扩大化趋势,避免冲突升级,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发展。
在调解中,调解员会根据双方的需求,沟通协调双方的利益,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这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四、减轻法院负担民事调解对于减轻法院负担也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诉讼案件的增加,法院工作繁重。
而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使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重大案件。
同时,合理使用调解机构和调解员,也可以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五、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民事调解是一种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的方式,既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理性思考,又需要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更需要双方的平等交流和尊重。
通过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培养社会文明素质,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总之,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与意义。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
民事诉讼庭前调解程序规范之建议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庭前调解已经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庭前调解不仅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缩短诉讼期限,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可以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部分法院的庭前调解程序还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给诉讼当事人和调解员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建议进一步规范庭前调解程序。
一、制定调解规范为了规范庭前调解程序,有必要制定相应的调解规范。
这些规范应该明确调解员的角色、职责和权限,并规定调解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征询各方意见、听取事实陈述、分析纠纷性质与程度、寻求调解方案、达成协议书等。
此外,应该制定统一的调解文书格式,使各地法院在实践中能够规范操作,提高调解的效力。
二、调解员评选标准为了保证庭前调解的效果,需要选派合适的调解员。
因此,有必要建立调解员评选机制和标准。
调解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同时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沟通能力。
建议将调解员的资格认证作为评选标准的必备条件,同时还应该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意见,保证调解员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互信关系。
三、严格保密制度庭前调解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愿意披露自己的隐私。
因此,保证调解员与诉讼当事人的隐私是非常重要的。
建议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信息不得泄露,以确保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此外,在调解员任命前,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审查,保证调解员本人不会出现泄露隐私的情况。
四、合理分工合作庭前调解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工作,涉及调解员、法官、律师等多个角色。
因此,在调解中需要建立合理分工合作的机制,让各个角色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提高调解效率。
例如,可以让律师负责倾听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梳理案件证据;法官则可以负责给出合理的法律意见;调解员要尽可能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在协商中协调各方各项权利。
五、加强培训庭前调解的质量取决于调解员的素质。
为了提高庭前调解的质量,有必要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引言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探讨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这些法律确保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人民调解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正、合法和保密。
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参与调解是自主的,没有任何强制性;公正原则是指调解员应当公正客观地进行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必须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下进行;保密原则是指调解员对于调解案件的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外部。
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和任务人民调解工作的目标是通过调解,促使矛盾纠纷的当事人达成和解,实现稳定和谐社会的建设。
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包括处理各类民事纠纷,解决社区矛盾,化解邻里纷争等。
通过调解,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通过及时调解矛盾纠纷,可以防止矛盾升级为冲突,维护社会的稳定。
其次,调解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增强社会公德意识,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再次,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传播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素养,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最后,通过公正、公开的调解程序,使当事人对调解结果满意,增强对法治的信任,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人民调解工作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是相辅相成、密切配合的。
人民调解工作可以缓解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使其能够更专注于处理复杂的案件。
而司法机关则可以对人民调解的结果进行法律审核,保证调解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双方的合作与互补,共同维护了社会稳定和法治。
调解制度的作用
调解制度的作用引言:调解制度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旨在通过独立中立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调解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对于社会建设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会对调解制度的作用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和认识调解制度。
一、促进纠纷快速解决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减少案件提交法院审理的数量,缓解法院工作压力。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制度更加简便灵活,具有时间短、成本低的特点。
通过调解,当事人可以避免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并且可以得到更加协商一致的解决方案,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增进社会和谐稳定调解制度的作用远不止于解决个体纠纷,还有着深远的社会影响。
通过调解,不仅可以促进个体安居乐业,还能够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增进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在处理纠纷时,注重保持当事人的尊严和平等,能够有效地切断矛盾的发展,避免冲突升级,为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提高司法效率调解制度的引入和发展,不仅促进了纠纷的快速解决,也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中,由于案件繁多、审理周期长等原因,司法资源常常被浪费。
而通过调解,可以将一些简单的争议纠纷迅速解决,减轻法院负担,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
司法机关可以将更多的精力专注于处理那些复杂、重大的案件,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作为一种基于平等原则的争议解决机制,调解制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社会的公正与公平。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以公正、中立的态度出现,不偏袒任何一方。
调解的结果往往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使双方达成共识,并且对于社会来说更具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由此可见,调解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矛盾和纠纷也愈发复杂多样化。
而调解制度的作用正是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正式的、由民众自行参与的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快速、廉价并且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解决方案,而且还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它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定义和目标人民调解工作是指通过调解员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解决民间纠纷和矛盾的一种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
其目标是帮助当事人实现和解,恢复彼此之间的关系并维护社会和谐。
二、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纠纷中的重要性1. 提供便捷和经济的解决方案:与传统的诉讼程序相比,人民调解更为简便、快速并且成本较低。
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调解的时间和地点,减少了人们因为等待判决而耗费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通过减少司法资源的占用,人民调解能够更好地分流诉讼案件,提高了司法效率。
2.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民调解侧重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以及强调和睦相处,有助于减少激烈的对立情绪和恶劣的社会氛围。
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 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人民调解工作为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机会。
当调解员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知识和原理时,能够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从而避免或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提高社会的法治水平。
4. 体现民主原则和群众自治:人民调解工作的核心在于通过民主协商和过程中的平等互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调解员的角色是平衡双方利益,促进双赢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民众实际上是自己问题的解决者,体现了民众的自治原则,增强了民众的主体意识。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与挑战1. 发展: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积极的推广和发展。
各地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完善了调解机构,培训了大量的调解员,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广泛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我国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
我国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刍议【摘要】我国目前虽已建立仲裁调解体系,但尚未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使调解方式和调解组织的社会功能再次受到重视,丰富仲裁调解方式,以更完满地解决民商事纠纷已成为必然。
【关键词】仲裁;庭前调解;制度设置一、我国现行仲裁调解制度简介在我国长期司法实践中,诉讼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独特经验引起了世界的广泛关注,被誉为“东方经验”。
我国的仲裁调解制度主要由仲裁员主持。
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意向,仲裁调解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一阶段进行。
如调解不成功的则继续仲裁程序,调解成功则由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
关于调解在仲裁程序中的运用,我国法律和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有明确规定。
通过调解与仲裁的有效衔接,可以做到仲裁与调解这两种争议解决机制的最大优势,但在实践中成效并不明显。
在国内各种仲裁机构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成功调解率普遍很低。
如何更有效地将调解与仲裁结合,更迅速地解决不断增加的案件量,是仲裁委员会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现行的仲裁调解体系中引入“庭前调解”制度,丰富仲裁调解方式,促使民商事纠纷妥善解决。
二、仲裁“庭前调解”的必要性(一)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在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之后仲裁调解程序才能启动,但实践中仲裁员在开庭时才了解案情。
这就导致了某些原本可以在开庭前直接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却被拖到仲裁开庭之后。
“庭前调解”程序不仅体现仲裁方便、迅速的效率优势,而且能够节约仲裁资源。
(二)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在仲裁过程中,最后的胜利最终属于有法有据者,尽管这样的结果体现了仲裁的公平,不过也容易加剧对立情绪。
“庭前调解”制度在友好的气氛下,经过仲裁员的斡旋,促使双方当事人不断协商,在法律上冲突得到彻底解决,也在心理上得以真正化解。
(三)有利于简化仲裁程序环节,降低仲裁成本诉讼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伦理效益是程序效益的主要内容。
浅析构建我国家事调解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析构建我国家事调解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者:郑坤候雨昕杨坤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郑坤,男,北京理工大学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候雨昕,女,北京理工大学2011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杨坤,男,北京理工大学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北京理工大学,北京 100081【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加强,家事案件的数量呈现出井喷式的增长,案件量的急剧加大使得调解程序作为一种有效的替代诉讼解决社会纠纷的机制开始被人们更加重视起来,为了更加有效的解决家事纠纷,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在我国构建家事调解程序是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关键词】家事调解程序;可行性;必要性一、家事调解的概念目前在我国关于家事调解的概念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解读,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学术界在这个概念的解读上也不尽相同,学者们往往结合自身的专业背景加以解读。
其中,从社会学角度对家事调解一词加以解读的代表人物是加拿大的岳云教授,他认为。
“家事调解是指为了促使纠纷当事人之间能够更加合理有效的处理之间的纠纷问题,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所采取的合适的科学的处理方法,继而使得纠纷当事人能够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取得相互均能接受的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
”而不少法学家更多的是从法学角度来考虑对该词的解释,例如美国Aleson.E.Gerencser教授认为家事调解程序将会是一种有助于政府更有效处理当前由持续高涨的离婚率和婚外情以及非婚生子等问题所产生的家事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而在日本家事调停程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家事法院的努力工作下就相互之间的纠纷问题通过相互协商沟通的方式,促成纠纷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理解包容从而实现相互让步,最终就如何解决家事纠纷达成协议的一种程序。
目前我国大陆地区还没有关于家事调解程序的具体条文性规定,对家事调解程序概念的理解上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张晓茹教授的观点,她认为家事调解就是与家事纠纷无关的第三人,参与由家事法院(法庭)主持下的调解会议针对纠纷当事人的矛盾,通过现代化的手段例如借鉴心理学的知识使得纠纷当事人之间在心理上相互理解,进而能够在解决问题时相互让步,最终找寻到能够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
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
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民事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第三方的调解来达成各方的和解。
在现代社会,民事纠纷层出不穷,涉及面广泛,因此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1. 强调调解的灵活性和高效性相比司法诉讼,民事调解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复杂繁琐,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
而通过民事调解,当事人可以灵活选择调解时间和地点,缩短诉讼周期,减少纠纷的扩大和延长。
此外,调解还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解决方案,更符合当事人的实际需要。
2. 强调调解的专业性和中立性民事调解机构通常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组成,他们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各类民事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处理方法。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和引导,帮助当事人理性认识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调解人员的中立性也是保障调解公正的重要因素,他们不偏袒任何一方,只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调解,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强调调解的自愿性和保密性民事调解是一种自愿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调解。
而在司法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面临强制参与的压力。
通过自愿参与调解,当事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精力的浪费。
此外,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性也是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
无论是当事人的个人隐私还是商业秘密,调解机构都要严格保守,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得调解的结果得以有效保密。
4. 强调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治建设民事调解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解决个体纠纷上,更体现在促进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上。
调解作为一种社会化的解决纠纷方式,可以提高社会的调解意识和能力,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同时,民事调解也可以减轻司法压力,缓解法院资源紧张的问题,为司法资源的合理调配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
综上所述,了解民事调解的重要性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论庭前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
◆ 学 术前 沿
论庭前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完善
谷春辉
摘 要 基层法院从 事庭前调解的法官经常会遭遇这样的尴尬 , 从协调当事人参与调解到当面调解, 最终调解破裂, 进入
基层 法 院 庭 前调 解 当面调 解
庭 审程 序后 , 却 轻 而 易举 的达 成调 解协 议 。本 文试 解答这 种尴尬 局 面 的成 因 , 为 充分发挥 庭前调 解作 用开放抓 药 。
其 减压 作用 , 只有 在现 有框 架 内进 行改 革 , 通过 具 体制度 的完善 中处 于尴尬 地位 。 消 除弊端 , 才 能使 调解制度 与其 它程序 更好 地协 调 、 衔接, 发 挥其
应有明确规 定
’
、
庭 前调解 制 度 的合理 性分 析
路, 奠 定 了基 础 。
调解 的案件 可根 据案 情复 杂程度 来确 定 , 案件 事 实清楚 、 权利 义 务关 系明确 、 证据 比较 单一 , 交庭 前调解 组调 解 。 。 但 哪些 案件属 于“ 事 实清 楚 、 权利 义务 明确 ” 并 无可操 作性 规定 , 全 凭法 官 内心 确信 , 在 实际操 作 中既有无 限扩 大 的趋势 , 也有人 为缩小 的嫌疑 。 对庭前 调解适 用与 否的“ 纯感 性” 认识 , 在没 有既定 规则可 循 的情 况下 , 必然 导致法 院对庭 前 调解 的漠视 。 ( 二) 法官配 置难
经程 序 。
在“ 大 立案 ” 背 景下 , 庭前 调解 逐步 在立 案庭 独立 出来 , 成为 立案 、 排期 、 送达 与庭 审 的“ 隔离 带” 。 东营 法院先 后 出台 《 关于 民 商事案 件庭 前调 解工 作 的实施意 见》 等 多项规 定 , 规 定适用 庭前
民事庭前调解有什么意义
民事庭前调解有什么意义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调审分离,并建立规范的调审分离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在我国法院,一下把调解从审判中完全剥离出来,是不现实、也不符合中国国情的。
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合意,审判法官直接进行调解,从办案效率和节省司法资源上来说仍是可行的。
但是,在庭前程序中,把调解从审判中分离出来,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判庭前调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着现实的积极意义。
具体表现在:1、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并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对法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有利于该专职法官钻研调解业务,总结调解经验,有利于对该专职法官进行调解知识系统培训,有利于该专职法官提高调解技能、增强调解素质,更进一步讲,有利于人民法院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2、有利于调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
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建立专职审前法官调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调解者与判决者双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调解、强制调解或调解不成延迟裁判的现象,排除当事人对法官的调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
3、有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在人民法院设立民事审前调解庭,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提高案件庭前调解率,可以使当事人节省取证费用、委托律师费用,节省诉讼成本,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投入到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同时使人民法院启动较少的程序高效审结案件,有利于人民法院节省司法资源。
4、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
由于审前调解法官从审判法官中分离出来,可以确确实实地给当事人对调解法官中立性、公正性的信任,增强当事人对庭前调解成功的信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选择庭前调解程序,着眼于未来,寻求重建相互之间的关系,以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 ,有利于减轻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达到“案结事了”目的。
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
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司法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调解旨在通过调解员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并最终解决争议。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司法调解在争议解决中具有以下重要性。
1.1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法律纠纷发生时,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法庭诉讼,缓解法院的压力。
司法调解能够帮助争议双方在向法院提交案件之前就进行谈判和协商,从而缓解矛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节约资源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便捷、快速和经济高效。
通过调解,争议双方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避免陷入耗时漫长的诉讼程序。
另外,司法调解也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1.3 增加公正性和灵活性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时更加注重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仅是个中立第三人,更是一个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的中介。
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达成双赢的结果,相比于法庭判决,司法调解更具灵活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调解的作用2.1 解决小额争议司法调解特别适用于解决小额争议,如个人债务、邻里纠纷等。
对于这些小额争议,采用传统的法律程序来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还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而通过司法调解解决,可以更加快速、简便地解决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2.2 保护当事人利益在传统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可能面临强权者的欺压,造成利益损失。
而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平和公正。
调解员可以提供中立的视角,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3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矛盾的扩大和争端的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调解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司法调解,社会成员更加注重与人和解、相互沟通的能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2.4 增加司法公信力司法调解是法律制度中强调自愿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补充。
简易程序案件庭前调解指南
简易程序案件庭前调解指南引言:在司法领域,简易程序案件是指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简单的案件。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庭前调解成为一种常见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文将介绍简易程序案件庭前调解的指南,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庭前调解过程。
一、庭前调解的意义庭前调解是指在案件开庭前,由专门的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达到解决争议的目的。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庭前调解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 节约时间和成本:庭前调解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和金钱;2. 维护关系:庭前调解强调双方的沟通和合作,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3. 保护隐私:庭前调解的过程相对私密,不会暴露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二、庭前调解的适用范围庭前调解适用于以下类型的简易程序案件:1. 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2. 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纠纷、财产分割等;3. 劳动争议:如工资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
三、庭前调解的流程1. 调解申请: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庭前调解。
法院将安排专门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2. 调解准备:调解员将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意见和诉求。
双方需要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并提供给调解员;3. 调解会议:调解员将安排调解会议,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将共同出席。
在会议中,调解员会引导双方进行对话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4. 调解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将起草调解协议书。
双方需签署协议书,并提交给法院审批;5. 协议履行:一旦调解协议书获得法院的审批,双方需要按照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四、庭前调解的技巧1. 积极沟通:当事人需要积极主动地与对方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同时,也要倾听对方的观点,尊重对方的权益;2. 灵活协商:当事人在庭前调解中应该灵活运用协商技巧,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让步和妥协来达成一致;3. 合理分析:当事人需要对案件进行合理的分析,明确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争议焦点。
庭前调解的概念
庭前调解的概念庭前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主要通过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来解决纠纷。
它是一种弥补传统诉讼机制缺陷的有效途径,具有高效、经济、灵活的特点。
庭前调解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本文将详细探讨庭前调解的概念、原理、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作用。
庭前调解的概念:庭前调解是指在案件进入正式审理阶段之前,由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争议解决的一种方式。
它是一种非讼解决争议的方法,通过和解的方式减少或消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避免争议进一步升级,从而达到保持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庭前调解的原理:庭前调解的原理主要包括自愿原则、公正原则、中立原则和保密原则。
首先,自愿原则是指庭前调解的参与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的,没有被强制性约束。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参与调解,并且在任何时间都可以选择退出调解过程。
其次,公正原则是指庭前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调解员要确保当事人在庭前调解中能够平等地发表意见,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且在调解结果上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合理合法。
再次,中立原则是指调解员在庭前调解中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
调解员不应偏袒任何一方,不应对案件有任何个人利益,只专注于解决争议,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
最后,保密原则是指庭前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
调解员和当事人都有责任保守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确保调解过程的保密性和争议的解决不被外界知晓。
庭前调解的程序:庭前调解的程序主要包括双方申请、调解员审核、调解准备和调解会谈四个阶段。
首先,双方申请: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参与庭前调解,也可以由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介绍参与庭前调解。
双方提出调解申请后,调解员会审核相关材料,确定是否适合进行庭前调解。
其次,调解员审核:调解员会审核当事人的申请材料,了解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愿,确定是否适合进行庭前调解。
如果符合条件,调解员会通知相关当事人并约定调解会谈的时间和地点。
再次,调解准备:在调解会谈前,调解员会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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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相对独立的庭前调解建立之必要性
庭前调解是指案件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依照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由庭前调解
人员召集、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解决纠纷得诉讼活动行为.从那个概念能够
看出,只要是在开庭前进行调解都能够算庭前调解,过去庭前调解差不多上均是案件主审
人员在承办,是依附在审判程序之中,并没有从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缺乏程序正
当性,结果往往以牺牲公正代价.应当讲过去得庭前调解依然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
办案速度,但
一、将庭前调解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出来是重构法院调解制度改革得必定选择
当前,各国得法院庭前调解制度大体可分为以下3种模式:第一种庭前调解模式,是
调审结合式,法院得庭前调解和开庭审判得人员身份竟合,而且能够动态转换、交互运行
,
以德国、中国为代表;第二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分立式,
把法院庭前调解置于诉讼
程序之前,作为独立得调解程序,以日本、台湾为代表;第三种庭前调解模式,是调审分
离式,把法院得庭前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得相对
独立得另一种诉讼方式,以美国为代表.
从上述三种庭前调解模式来看,第二种模式,将法院庭前调解作为一个完全独立得程序,
实现调审绝对分离,如此一来,她尽管能非常大程度实现程序得正当性,但在我国目前现有
得司法资源条件下,是无法实现,;另外,作为主审案件得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也是能够
在接收案件后到开庭前行使庭前调解权,假如完全把庭前调解权界定在一个独立程序中,
那作为案件得主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就无法行使庭前调解权,结果将违背了调解必须贯穿
民商事诉讼全过程中.www因此,在我国现时期要把庭前调解完全从审判程序独立出来,显而易见是行不通得,也没有必要.那在我国法院调解制度中是否接着保持第一种得以调审合
一得庭前调解制度呢?笔者认为,接着保留这种调审合一得庭前调解制度是无法建立调解
程序得正当性,从操作上讲是没有必要,也不符合法理要求,要紧理由有:
1、现行得调审主体合一得庭前调解使调解人员具有潜在得强制力.
我国民诉法也规定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但这仅是立法者得一种良好愿望,“徒法不足以行”,任何完美得制度都需要人去执行.由于“调审合一”模式得天然缺陷,使得自愿原
则非常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法官得严格遵守.在这种模式下,法律将法官设计成兼具审判者和调解者双重身份得诉讼主体,我国得法院庭前调解主持主体要紧是案件承办审判员和合
议庭,由于调解人确实是案件主审人,势必会造成调解结果和审判结果得竞合.一方面,他
作为调解人,要关心当事人澄清事实,解释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疏导,钝化矛盾,
消解分歧,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另一方面,他又是诉讼得指挥者和纠纷得裁判者,他可
以认定或否定当事人主张得事实,支持或反对当事人提出得诉讼主张.这种身份上得竟合
,
使调解人具有潜在得强制力.
2、调审合一得庭前调解使得调解人(主审员)具有以判压调能力
由于调解人员具有双重身份及地位上得优势,以合意为基础得调解常常变为法官主持引导
下得强制性调解,甚至有得毫无顾忌直言;“假如你不同意得话,我依然会如此判,而且
履行期限更短”.从而常常出现以判压调,主持庭前调解得审判人与主持庭审得审判人员
是一致得,调解人本身确实是该案得主审人,这就使有得审判员在调解不成时,会以审判权
为后盾,告知当事人假如不服从调解意见,不同意调解方案,他将获得对其更加不利得判
决,从而使案件当事人违心同意调解.这种庭前调解方式并直截了当给当事人形成心理上得压力,导致庭前调解功能得扩张和审判功能得萎缩.假如,我们把庭前调解也视为一个审判
程序,那么调审合一主体也是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得若干规定》中“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得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
得审判”得规定相违背得.
3、现行得考核制度促使主审员(调解员)具有强烈得调解愿望
我国目前法官队伍得现状以及调解得特点更使法官对调解偏爱有加,现行得庭前调解制度要紧是采取调审结合得模式,即调解和审判能够动态转换、交互运行,法官能够随时主动
地决定进入庭前调解程序,也能够随时决定不进行庭前调解.审判实践中,由于调解与判
决相比,调解至少能够给法官自身带来三个方面得益处:(1)、各级法院内部治理都实行
目
标责任制,规定了年终调解率和结案率.假如每个案件都要判决得话那将花费大量得时刻
,
势必妨碍年终目标责任制得完成,快调、快结也就成了按期完成任务量得法宝,调解能够
使法官在相同得时刻内办更多得案件;(2)、近几年为了防止法官滥用职权,对审判权进
行
有效得制约,各地法院大多实施了错案追究制度.在实施错案追究责任制后,调解处理案
件
风险小,以及调解也能够使法官轻易地回避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等困难得咨询题得优越性又再显现出来,调解无疑又成为规避错案追究得一个好方法,法官为了防止上诉被改判(目前依然认定错案得要紧标准),就更适用调解,扩大调解案件得范围;(3 )、
调解比判决收益更大,尽管调解煞费口舌,但调解一旦成功,就能够省却判决书得制作,
怎么说判决是一个演绎推理得过程,需要全面地分析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调解
书则简单得多.主审法官在面对调解得诸多优势和判决时可能产生错判得风险和压力时,
专门是在一些法律依据比较模糊或不完备以及当事人双方证据势均力敌得情形下,为了
规避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会无视调解得“自愿”原则,利用自己得特别身份进
行调解劝讲,尽量讲服当事人同意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甚至有可能进行威胁或诱惑.
只有在调解无望时才不得已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基于法官这种趋利避害得选择,再加上
庭前调解人确实是主审人,在两个条件合一下造成民事审判中庭前调解得扩张和判决得萎缩就成为不可幸免现象.依照对以调审合一得庭前调解制度存在得种种弊端进行分析,
笔者认为,要想根除这些弊端,就必须改变如此得庭前调解制度,重构一种程序相对独
立、调审相对分离得庭前调解制度来代替她.这也是我国庭前调解制度改革得必定选择. 二、建立具有相对独立
程序、能实现调审相对分离原则得庭前调解具有积极得意义
1、从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建立具有新得法律内函得庭前调解是案件流程管
理实现正当程序改革得必定结果.
我国现行得调解制度从时刻段来分,可分为庭前调解、庭审中调解、庭审后调解和执行
和解;从性质来分,可分为民商事调解、行政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
现行得庭前调解应当是专指负责审理案件得主审人员在同意案件后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双
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解决纠纷得诉讼行为,其固有得弊端自不必讲,但随着流程改革
不断深入,排期与案件流转程序更加规范和正当,案件主审人员对案件得操纵时刻也越
来越变得有限,由他们组织得庭前调解也越来越不那么便捷,调解和审判动态转换、交
互运行也已变得无法像原来那么顺畅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假如还固步自封,原有
那种由案件主审人员实现得庭前调解也就变得名存实亡了.为了幸免因案件流程治理程
序正当性改革带来得新咨询题,许多法院在立案庭预备工作过程中介入庭前调解之工作,
使庭前调解获得生存和进展得新空间,而且这种改革又带来更具有法律意义得变革,实
现了调审相对分离这一原则.因此能够讲,案件流程治理深化改革不仅促使庭前调解从
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而且最大程度实现了调审相对分离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
2、建立具有相对独立程序得庭前调解是调审相对分离原则实现得唯一合理方式
调审相对分离不仅是庭前调解改革得必定选择,也是其他调解模式改革得必定选择.所
谓得调审相对分离,是指主持案件调解得调解人员不再是该案因调解不成,需要开庭审
理时得主审人员,改变了以往庭前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身份竞合得状况.但如何实现这
种调解模式,有得人提出在业务庭内设立相对分离得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有得人提出
在业务庭外再设立一个庭前调解机构,从而根除庭前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身份竞合这一
状况.这两种设立纯粹是为了改革而改革,目得是达到了,可操作性和效率性却成了新
得咨询题,专门在基层法院,一个业务庭内设庭前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相对分离是不现实得,有得法院一个业务庭仅仅刚好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如何分离?至于第二种意见,在
业务庭外再设立一个庭前调解机构,在现有得司法资源,无法实现,即使能牵强建立,
效率也会大大被抵冲怠尽,因此讲也是不可取得. 在如此两难得情况下,依照立案庭2003年新界定得职责,在庭前预备工作开展过程中只要介入庭前调解工作这一项特别
得工作内容,庭前调解工作就能得借势得到充分实现,也就能真正以最小得司法资源
实现调审相对分离这一新得调解原则,也就能在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时真正实现自愿、
合法原则.
3、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得又一个价值追求
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得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得调解方式所实现得
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之功能,她还含射着调解程序得正当性,因为有了从审判程序相对
分离出来得庭前调解,也才能为调审相对分离得调解模式查找到了生存得空间和土壤.
因此,我们能够认为调审相对分离和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得庭前调解是具有辨证得法律
关系,她们相互承接,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假如讲庭前调解更具有让人倍感光芒得,
那确实是她最终以最小得司法成本实现了更能体现当事人合意原则得调审相对分离这一终极得目得追求.
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出来得庭前调解不管她面临着怎么样得评价,但随着法院对案件
流程治理改革得深入,随着程序性工作逐渐从审判工作剥离,随着审判治理工作得细化
和效率要求越来越高,她将与调审相对分离之优点一起显现出巨大得优越性和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