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决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立签到制度。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2022年)(2004年2月1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三章任免程序第四章辞职与撤职第五章表决与公布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保障其依法行使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实现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任免权相统一。
第三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第五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以下简称常务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四条常务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常务会会议必须有常务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六条常务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务会全年议题安排计划和工作需要研究拟订,提请常务会会议通过。
常务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常务会举行会议,常务会办公室应在半个月前发出预备通知,将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常务会组成人员应围绕会议建议议程开展调查研究,为参加会议审议作好准备;会议举行7天前,应将开会日期、地点、会议建议议程通知常务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常务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常务会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驻区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团负责人、街道人大工委负责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有关工作会列席会议。
列席常务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常务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当提前安排好工作,准时出席会议。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天前向常务会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第十条常务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以旁听会议。
公民旁听办法由常务会委托主任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常务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列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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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务任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1.17
•【字号】宁政人〔2023〕1号
•【施行日期】2023.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
龚成林同志任南京市城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贾晨同志任南京新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葛飞同志任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杨英雄同志任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戴康顺同志任南京安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南京新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万震同志任南京新农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南京市文化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王伟同志任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免去其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毛强同志任南京扬子国资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陈亮同志任南京市统计局副局长。
请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1月17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决定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从副省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省长。
”二、第五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务会主任会议从副院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院长。
”三、第六条修改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庭长、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任免。
”四、第八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副检察长中提名,经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代理检察长,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第九条修改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六、第十一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七、第十二条修改为:“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
任后监督提升人大任免和监督质量的有效举措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但长期以来,人大在人事任免权行使中存在“重任命轻监督”,甚至“只任命不监督”现象。
为切实履行人大的人事任免权,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探索开展对人大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大任命干部履职情况报告,把人大的人事任免与审议监督、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对工作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强化了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环节,提升了人大依法任免和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人大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指的是人大常委会选举和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任职以来贯彻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执行人大决定决议、廉政自律等有关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审议并开展满意度测评,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审议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人大开展任命干部履职情况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有利于加强对人大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增强任命干部认真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人大要从实质上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事任免权,离不开监督权的行使。
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都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级“一府两院”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人大对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具有民主理论上和法律上的支持,正所谓“谁任命,谁监督”,人大监督自己任免的干部天经地义。
目前,地方人大在人事任免上主要采取“党委推荐、提请人提名、人大任免”的基本模式,但人大要正确进行审议和表决任免,必须重视完善“任前考察—任后监督”的任免程序和环节,从而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实现,保证按照人民意志而不是单纯服从党委意志去任免干部。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正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1983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第一条为了做好省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
第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议,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经省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院长的人选。
第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顾问和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第七条在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市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经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代理检察长人选,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条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顾问和检察员,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05
•【字号】宁政办发[2010]150号
•【施行日期】201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
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季建业市长
副组长:李琦副市长
徐珠宝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魏克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牟小玉市政府副秘书长
瞿为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
黄澜市发改委主任
谢志成市经信委主任
周金良市住建委主任
黄河市科委主任
侯成新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市督察工作办公室主任
储永宏市财政局局长
朱志宏市人社局局长
许卫宁市城管局局长
夏小方市编办主任
薛宏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薛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上半年工作所提主要建议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上半年工作所提主要建议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3•【字号】宁政办发[2003]101号•【施行日期】2003.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发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上半年工作所提主要建议分解落实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3]101号)市各有关部门:7月29日-31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市政府上半年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满意,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现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所提主要建议”,以及分解落实方案转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办理,并将答复意见(答复要简明扼要)于9月底前反馈给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以便汇总上报。
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所提主要建议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市政府上半年工作所提主要建议一、解放思想,坚决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
我市一些重要经济指标在同类城市中排名靠后,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切实查找工作和思想观念上存在的差距。
对一切影响和妨碍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思想认识和政策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要进一步认真清理行政审批,该取消的一定要取消。
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营造高效率、低成本的发展氛围,为积极推进“两个率先”的进程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环境。
(市计委、法制办落实办理)二、抓住机遇,把沿江开发这篇文章做好。
要发挥南京在沿江开发上的独特优势,把沿江开发作为实现“两个率先”的突破口。
要充分研究论证,制定高起点的规划,并报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沿江开发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重视做好沿江化工带的污染防治工作。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84.11.01
【实施日期】198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县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命工作人员,要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和领导班子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第四条省辖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第六条市辖区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范围以外的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各级人
民政府自行规定。
省辖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任免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发给任命通知书,并向本人发给任命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由各级人事部门具体承办任免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上级新的规定发生抵触时,应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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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7月29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2年6月29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定:一、对《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田水利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将第十条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
(四)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或者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选举制度,是伴随着现代民主概念而出现的。
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在国家的整个民主政治制度中,都居于基础而且首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更是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先进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欢迎阅读!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全国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即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按选举单位提名确定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单位的会议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香港、澳门回归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另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直接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和各项议案,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1)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人事安排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人事安排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2•【字号】•【施行日期】2012.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关于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人事安排的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市委同意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关于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人事安排的意见》,现予转发,请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2012年11月2日关于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人事安排的意见市委: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协换届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经商市政协党组同意,现就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人事安排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着眼于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眼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着眼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扩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进一步加强新一届政协委员会的建设,更好地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为“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服务。
基本原则:党管干部与民主协商相统一;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严格标准,改善政协委员和政协领导班子结构;人选的进步性与代表性相统一;依法办事、依照政协章程办事;程序公开、接受监督。
二、委员名额和构成比例政协南京市第十三届委员会委员名额为526名,常务委员名额为103名(换届时,拟安排政协委员516名,保留10个名额;安排常委98名,保留5个名额,以便届中调整增补)。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在委员总数中不少于60%,在常务委员总数中不少于65%,副主席中党外代表人士不少于50%。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单位】南京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04-25【生效日期】2002-04-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制定、实施《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利于我市政府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富民强市”总体目标。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工作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在行政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发挥人民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积极性。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注重实效;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密切联系实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七)审定行政区划调整意见、重大工程项目安排等;(八)讨论须由市政府作出决定给予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事项;(九)通报和讨论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及有关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国家、省(部)属单位及市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参加。
会议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新闻记者旁听。
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周永岳等5名同志为市政府参事的决定-宁政发[2011]10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周永岳等5名同志为市政府参事的决定
(宁政发[2011]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参事工作条例》,推进政府决定科学化、民主化,市政府决定聘任周永岳、沈固朝、许苏明、江可申为市政府参事,聘期五年;续聘李蕾同志为市政府参事,聘期三年。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聘任周永岳等5名同志为市政府参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5.18
施行期
2011.05.18
文号
宁政发[2011]109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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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47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正文:
----------------------------------------------------------------------------------------------------------------------------------------------------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京市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对市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罗群副市长
副主任:张新年市政府副秘书长
谢志成市经信委主任
成员:田伟市经信委副主任
汤建华市经信委副巡视员
傅阳市住建委副主任
皇海澄市公安局副局长
矫辉宁市国家安全局副局长
钱建宁市财政局副局长
叶斌市规划局副局长
丁和庚市国土局副局长
刘久根市环保局副局长
沈中立市国税局副局长
王国亮雨花台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邢正军栖霞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王磊江宁区委常委、副区长
蒋晓平浦口区副区长
潘明华六合区副区长
邰伦浩溧水县副县长
王正兴高淳县委常委、副县长
陈钢南京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市高新工程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与国防科工办合署办公,田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结束——。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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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3号)
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来,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出缺4名:由解放军驻宁部队选出的市十五届人大代表张永华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秦淮区、雨花台区、建邺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决定接受胡晓军(秦淮区)、徐雪琴(雨花台区)、颜迪明(建邺区)辞去市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
依照代表法规定,张永华、胡晓军、徐雪琴、颜迪明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徐雪琴的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最近,雨花台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补选佘才高为市十五届人大代表。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并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确认佘才高的代表资格有效。
现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520人。
特此公告。
——结束——。
关于批准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批准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
方案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批准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的
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2010年3月修改后选举法关于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规定的要求,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在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时,需要重新分配代表名额。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选举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的三种名额数构成。
省选举实施细则还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组部关于副省级城市不提前进行人大换届选举的要求,南京市人大换届选举仍按期在2013年1月进行。
目前,南京市按照选举法、指导意见和省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城乡同比、三个平等、合理调整、相对稳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省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的该市人大代表名额进行了分配,并已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依法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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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3.10
【实施日期】2004.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2004年3月10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和通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任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三)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四)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政府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列人员: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检察院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