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浅析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9
文献标 志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1 内侵 权 损 害赔 偿 的 立 法 现 状 及 其 不 足
益的行为。我国《 侵 权责任法》 第 三条规定 : “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侵权人 与受害人之 间存在婚姻 关系 , 即在婚 内侵权 的情 况下 , 作 为受 害者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 要求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 国 目前 的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争议。
任 的存在 , 因此 , 婚 内损害赔偿 制度 在我 国确立 具有 很大 的必
他人同居的 ; ( j )实施家庭暴力 的 ; ( 四 )虐 待 、遗弃家庭成员
男女双方在结婚后就合为一体 , 夫妻的人格相互吸收 , 夫妻双方 的权利义务不平等 , 当然不存在婚内侵权损 害赔偿 。 随着经济社 会不断发展 , 社会 文明程度有 了很大的提高 , 妇 女在社会 中的独 立地位 愈发 突显 出来 ,夫 妻一体 主义逐 渐为夫妻别体 主义所取
浅析我 国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薛倩倩
( 南 京大 学 法学 院 , 江苏 南京 2 1 0 0 9 3 )
摘 要: 对于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问题 , 我 国 目前 的 司法 实践 中仍 存在 争议 。 本文 分析 了我 国的 立法现 状及 其 不足 , 指 出 了我 国确 立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制 度 的必要性 , 最后 探讨 了婚 内侵权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 实现 方式 。
法律的制裁 ,侵 害人无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就可以获得~种不法 的满足 , 就会鼓励侵害人更加藐视受 害者 的权利 , 使侵权行为一
浅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浅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p一、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及表现形式离婚损害赔偿是一项过错惩罚与损害赔偿相结合的救济制度,它通过惩罚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方式,以保障无过错一方离婚后得以弥补因对方过错造成的损害。
(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内涵”关于离婚损害赔偿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概念,主要是从弥补损失和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意义说,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配偶一方以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侵害对方的身体, 或者损害对方人格尊严, 导致对方的身体机能发生不良改变的后果, 或者造成对方精神上受到摧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表现形式现行《婚姻法》一共规定了四种离婚损害赔偿情形, 体现在《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结合实践情况, 法律规定的种类太少, 没有涵盖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许多危害婚姻家庭权益的行为。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2001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婚姻法修正案中的亮点,在众多期待的目光中出台,但它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并不是很好,大部分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受到冷落,有以下几个原因:(一)举证困难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受到冷落的直接原因离婚属于民事纠纷, 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 即谁主张, 谁举证。
但是当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等行为给对方造成的伤害并不一定是有形的可视的,纵然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这种伤害仍然存在,也难以证明是家庭暴力所致。
婚外同居的证据要做出很多努力,也不一定能够取证[1]。
最重要的是,一方的取证行为很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我们取得的证据,只有以不侵犯他人权益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才能被法院认定。
但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一方为了取得另一方同居重婚的证据,通常要借助私拍等手段,也因此容易造成对另一方隐私权的侵犯。
论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
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的, 人民法 院不予
受 理 。 这完 全 排 除 了婚 姻 当事 人 不 离婚 而 请 求 损 ” 害赔 偿 的 可能性 。对 此 , 有许 多学 者指 出 , 在现 实生 活中 , 如果 一方 出现 了有 配偶 者 与他人 同居 、 实施 家 庭 暴力 、 待遗 弃 家庭 成 员 等 不法 行 为 , “ 害 方 虐 但 受 囿于传 统伦 理 观念 抑 或 考 虑 子 女抚 养 问题 等 , 不 并 愿 放弃 现存 婚姻 , 过 错 方 如 果 希 望 得 到赔 偿 必 须 无 以离婚 为代 价 , 面对 如此 高 昂 的成 本 , 在很 多情 况下 权 利人 不得 不放 弃 赔 偿 要 求 , 不 利 于 保 护无 过 错 这
能 用婚 内侵 权 责任 制度修 改 离婚 损 害赔偿 责任 中的 离婚 要 件 。婚 内侵权 责任 制 度与 离婚损 害赔偿 制度是 并 行 的 两个不 同的制 度 , 着不 同的功 能 、 有 构成要 件 , 两者在 一定 程度 上存 在 着竞合 关 系。
关键 词 : 离婚损 害赔偿 ; 内侵权 ; 系 婚 关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l 2 0 ) 5— 1 5— 4 D 2. A 10 6 5 (0 9 0 0 6 0
一
,
出请求 赔偿 。这 种 限制 显然 不合 理 。离不 离婚 和要
不 要求 赔偿 是 两个 独立 的权 利 , 当事人 有权 选择 , 不
庭暴 力 的 ; 四 ) 待 、 弃 家庭 成 员 的。此 条 规 定 ( 虐 遗
只 是 明确 了离婚损 害赔 偿 的要 件之 一是 离婚 即解 除 婚 姻关 系 , 具有 合 法 婚 姻关 系 的 当事 人 之 间 对 过 但
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确立
理 。 这 在实践 中彻 底否 定 了婚 内侵 权者 承担 民事赔 偿责 任 的可 的 民事 责任 不 去追究 。 是我 国《 姻法》 ” 但 婚 在第 l 7条规定 了夫妻 能性 。 对于 受害人 来 说 , 出离 婚和要 求赔 偿是两 个独 立 的权 婚姻共 同财 产制 的同时 , 第 1 条 又规 定了夫 妻个人财 产 , 但 提 在 8 另外
妻 间可 以通过 协商 解 决, 在不 能协 商解 决时 , 为法律 没有 提供 道歉 等人 身性责 任 , 时侵权 责任 的实现就 与当事 人的财 产状 况 因 这
待 、 弃 家庭成 员 等婚 内侵权 行为 的时 候, 遗 正是 这些侵 权行 为严 财 产赔偿 受 害人 的财产 损 失与精 神损 害 , 完全 行得 通 。另外 , 婚 重 伤害 夫妻感 情 、 导致 家庭不 和睦 。对这 些婚 姻冲 突 , 时候夫 有 内侵 权 民事责任 的责任 承担 方式不 仅包括 赔偿损 失, 还会有 赔礼
案 件, 于 当事人 基于 婚姻 法第 四十六 条提 出的损 害赔 偿请 求 , 对
有学 者认 为 , 国多 数夫妻 实行 共 同财产制 , 内赔 偿没有 我 婚
不 予支持 ” 第 3 规定 “ 婚姻 关系存 续期 间, 。 款 在 当事人 不起诉 离 实 际意义 , 审判 实践 中也难 以操 作 。长期 以来 的司法 实践 中, 对
L g l ytm n o i y e aS se A dS ce t
论我 国婚 内侵权 民事责任制 度 的确立
姚 秋 英
婚内侵权问题研究
、
研 究婚 内侵 权 问题 的意 义
比例 日渐增 大 。因此 , 维护 被侵 害方 的合 法权 益 , 减少婚 内侵 权
婚 内侵 权 问题 在 实践 中并不 少见 , 因此研 究婚 内侵权 问题 不 行 为 的发 生 , 为 受侵害 方寻 求有 效 的法律 救 济 , 是 我们 目前所 要 仅 具有 实 践 中的指 导意 义 , 还具 有其 他各 方 面 的意义 。
私 自处理 共 同财 产导 致对 财 产权 的侵 犯 等 。 以不 作 为方 式形 成 等违 背夫 妻忠 实义 务 的行为 。 虽 然我 国宪法 早 已规定 了“ 男女 平 的婚 内侵权 , 有 怠 于履 行抚 养义 务给 对 方造 成损 害等 。 。 因此 , 研 等” 的基本 原则 , 我 国婚姻 法也 规定 了夫妻 间的忠 实义务 , 但封 建 究婚 内侵权 有助 于确认 责任 人与 正确 认定婚 内侵 权行 为 , 是认 定 社会“ 夫为妻纲” 的古训在一些人心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中的 侵 权 人承 担法 律责 任 的前提 。 受害 者认 为 家丑不 可外 扬 , 不 愿意 声 张 , 使这 类侵 权 行为 存在 较 大 的 隐蔽 性 。同时 , 农 村部 分妇 女 “ 嫁鸡 随鸡 , 嫁 狗随狗 ” 的陈 旧 思想观 念 依然 存在 , 为 了子 女和 家庭 的完 整 , 固 守着 从 一而 终 。
救 济。 关键 词 婚 内侵权 婚姻关系 法律 关 系
作者简介: 李惠霞,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 0 1 2 级 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9 文 献标 识码 : A
一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2 6 9 . 0 2
论夫妻侵权责任在我国的法律适用
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 , 应尽量避免 法律 的参 与 , 损害赔 偿
制度在婚姻内适 用 , 不仅无 助于感情 的维护 , 更多 时候是 对
我 国婚姻法规定 , 夫妻有 相互 忠实 的义务 , 夫妻有 各 自 使用 自己姓名的权 利 ,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 、 工作 学习和
社会活动 的 自由, 夫妻双 方有平 等 的婚 姻住 所决 定权 , 夫妻
收 稿 日期 :0 l 0 2 1 一 3一l 0
感情的进一步伤 害 , 至有 可 能是夫妻 亲密 关 系的彻 底破 甚 坏。 生 活中夫妻发生侵权行 为 , 往往并不 导致离婚或不会
作者简介 : 顾其银 (9 6一) 男 , 16 , 国家林业局 警官 ̄i 中心副教授 , ) l l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 马克思主义理论 与思想政
一
、
夫妻侵权责任 的界定
双方有实行计划 生育 的义务 , 妻有相 互扶 养 的权 利和 义 夫 务, 夫妻之间有 日常家 事代 理权 。此外 , 还包 括一 切伦理 道 德上的义务。我国《 婚姻法 》 定 , 规 夫妻离 婚 时可 以有 条件 地请 求侵害方 承担侵权责任 , 当事人不请求离婚则不 能向 但 法院单 独提起侵权诉 讼 , 即必须 以离婚 为前提条 件。《 婚姻 法》 4 第 6条规定 : 有下列情形导致 离婚的 , 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 : 一 ) 婚 的; 二 ) 配偶 者 与 他人 同居 的; ( 重 ( 有
Ju 《 f ii r n e 哲学社会科学版) ora o Qqh i ri ( h& S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S n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t P i o c) l a U v (y s i
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及其民事责任
先看这样 一个 案例 : 丈夫将 妻 子打 伤 , 子不 起 诉离 妻 婚, 只是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 , 请求丈夫 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 , 向其支付医疗费 、 工费等共计 10 0元 整。审理此 误 0
案的法官最后判决 支持妻 子的诉讼 请求 , 丈夫个人 财产 从 中划拨 1 0 0元归人 妻子名下 。 0 这是一个典 型的有关婚 内侵权 的案 子 , 中 的妻子在 案 自己的权利受 到侵 害时 , 得用法 律的 手段来维 权 。在 当 懂
维普资讯
第2 5卷第 3期
20 0 6年 6月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 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hn zo ntueo A rnui l nut ngm n( oi cec dt n or l f eghuIsit f eoat a Id syMaae e tSc Si eE io ) n Z t c r l a n i
( ) 为 的方 式 既 包 括 作 为 。提 高妇女地 位 、 实现 妇女解 放受 到更加 广泛 的关
注。男女平等成 为确 定 当代 夫妻关 系 的主题 , 多数 国家 大
的婚姻法将其作为一项 基本原 则确 定下来 。与此相 适应 , 法律 赋予已婚妇女与其夫同样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法律对 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 的保护 , 何一方 都不 能任 意侵 任
律奉行 “ 子妇无私货 、 无私 畜 、 无私 器” 的原 则 , 妻子也就
无独立 的财 产权 。既 然法律 只赋予 丈夫 权利 , 妻子一般 而
都不享有 任何权利 , 因此 , 也就无所谓 丈夫 侵犯妻子权利 的 说法 , 但妻子若是侵犯丈夫的权利 , 则会受 到丈 夫的惩戒 。 到了资本 主义社会 ,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的发展 , 自
浅谈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伴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开放,近些年来婚 内侵 权行为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我国婚姻法及相关 司法 解释仍不完善,不 以离婚为前提的损害请求不能得 到支持,这是 法律 的苍 白,对受害人而言是很不公
平的。 ( )我 国相 关立 法规 定及 其缺 陷 一
、
学界 对婚 内损害 赔偿 大致 存在 两种 观 点
( )否 定 说 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相 当一部分学者认为 ,私人领域的情感 问题 , 不到万不得 已的时候 ,应避 免法律 的干预,以防出 现加速婚姻关系破裂的反面效果。如 ,一方与第三 方发 生通奸,婚 内丈夫强迫妻子同居从情感 自由主 义上讲并不构成侵权,被侵 权方不能诉求停止侵权 和损害赔偿 ,主张只要发生在伦理道德范围内可以 解决的问题就不要上升到法律领域 ,夫妻之 间只 能 依 靠道德理念来维护 自己的权利,保持婚姻家庭 的 稳定 。假想 一下,把本应在道德管辖领域 范围 内的 问题 因道德 防线的退守和法律管制的扩充 ,提升到 了法律层 面上 ,是否会促使 更多 的人 宁愿选 择在 “ 城外”生活,或者以寻求规避法律的方式来生活, 而不愿守在 “ 围城 中央”,这样不会适得其反么 ? 且在夫妻共有财产制度 的背景下,婚 内损害赔偿显 然不就是 “ 口袋进,右 口袋 出” ,搞 “ 左 空头支 票”的噱头么?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得婚 内民 事赔偿不具有实质的意义。
( )肯定 说 二
1 我 国 宪 法》 、 民法 通则 、 婚 姻 法》 . 和 妇女权益保护法 都 已明确保护配偶之间作为 自然人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受到侵权损害时都可以 要求损害赔偿 ,可是, 当 内 权行为未达到犯罪 婚 侵 程度 时,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依据现行 婚姻 法 规定 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若不要 求离婚,受害方的赔偿请求就不能得到相应的支持, 此时就会 陷入要么继续忍受对方的过错 ,要么离婚 的两难境地。那么能否通过构建婚 内损害赔偿 的民 事责任制度, 以达到既能保全婚姻 的完整又能惩罚 侵权人的违法行为 ,以此明确 义务的严 肃性. 2在诉讼 时效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意味着不 . 离婚 ,配偶 之 间就不 能提 起损 害赔偿 ,而 民法 通则 第十三条第一款 ( )项规定: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损害 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但 由于婚姻关系的特 殊性 ,夫 、妻因一方的暴力或者与第三方同居等侵 权行为,当时并未 引起离婚 的, 日后离婚时前述 的 侵权行为有可能已经超过 了诉讼时效,此时所提 出 的赔偿 因超过 时效而败诉。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因受欺骗抚养非亲生 . 子女、配偶一方有卖淫嫖娼的行为等等损害夫或妻一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探析[摘要]夫妻间的婚内侵权发生在家庭内部,一直以来没有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侵害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为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介绍和评析,对学术界关于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态度进行评析,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论证,从而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非常法定财产制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权利义务,实施了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行为,导致配偶遭受损害,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目前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损害,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不予受理,这就导致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损害得不到赔偿,无过错方得不到救济,很可能造成婚姻家庭关系更加不和谐。
因此,为了使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及评析(一)我国相关立法现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评析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夫妻之间,存在侵权损害赔偿的可能性,但是须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侵犯了配偶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起诉到法院,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即便是在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一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如果法院不判决离婚,则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得不到支持。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有 配 偶 者 与 他 人 同居 的 ; 三 )实 施 家 庭 暴 力 的 ; (
( ) 待 、 弃 家庭 成员 的 。” 上 面 的立法 中可 以 四 虐 遗 从
姻 家 庭 法学 会 于新 婚 姻法 颁 布后 对 北 京 、厦 门 、 哈 尔滨 三 地所 做 的“ 婚姻 法 执行 情 况 的调 研 ” 对 显示 , 从 20 年 4月 到 20 01 02年 1 三地 发 生 的 离婚 案 2月 件 中 ,在离 婚 时 提 出损 害赔 偿 的案件 数 量 较 少 , 获 得赔 偿 的数量 更 少 。调 查显 示 , 法定 的离 婚 损 害赔 偿理 由很 少 , 在离 婚 的司法 实 践 中 当事 人 举 证方 面 是 非常 困难 的 ,造 成 了主 张损 害 赔偿 很 难 成 立 , 所 以也 得不 到法 律 的支持 更得 不 到赔偿 。在 我 国离婚
・
社 会科学论坛 ・
对我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王 利 军
( 太原大学外语师范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 1 ) 30 2 摘 要 : 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 条确定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 制度存在着损 害赔偿情形较少 、 围过 窄 , 害赔偿 我 范 损
请求权的享有 和行使仅 以离婚为原 因和前提 , 害赔偿 的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配偶 、 损 不涉及 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 人等几方 面的缺 陷 , 应做出相应的立法修 改 ; 同时提出建立婚 内损 害赔偿制度 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离婚损 害赔偿 的性 质与适 用 一
我 国 台湾 学 者 在 离 婚 方 面 把 离 婚 的原 因 分 为 两种 情 况 , 种 是 离 婚 损 害 的原 因 , 有 一 种 是 离 一 还 因损 害 的原 因 。离 因损 害 的原 因是 指婚 姻 一方 的侵 权 行 为 是造 成 夫 妻离 婚 的原 因 , 另 一 方 才可 以请 而 求损 害 赔偿 。如 夫妻 中 的一 方 侵 害对 方 身 体 、 命 生 及人 格 方 面 的权 利 , 夫 妻 一 方 与 他 人 重 婚 、 奸 或 通 等 侵 害 另 一 方 的权 利 造 成 离 婚 的 都 属 于 离 因损 害
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 、 , ,
文章编 号
二 我国婚 内俊权损 害赔 偿的构建
刁
为
粗
一
刁
婚 内侵权损害赔 偿是 指在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 夫妻 一 方基于对方
的侵 权行为而 要求 对 方赔偿 的制 度 通 过婚 内侵权损害赔偿 制度 可
基 于 我国婚 内 侵权 损害 赔偿 制度不足 可 从以下方面 去完善 一 〕 确夫 妻配偶 身份关系 确 定配 偶 权及 由 配 偶 权 派 生 出 身份 明 权 的范 围 现 行法律有 关 婚 内侵 权行为 法 律责任 体 系欠缺的 根本原因 在于 没有明确夫妻间的配偶权 特别是《 姻法 》 婚 没有明确夫 妻的特 定身份
。
为基本上 要 靠夫妻 间协商解 决 有些 被侵权方因 为俱怕失去 家庭 子 女只 好气吞 声 放 弃赔偿请求 这就 使得侵 权行为难以及 时制止 而 长 期 持 续存 在 最 终导致婚姻家庭 的破裂和解 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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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行 实 夫妻 暂时 分居 制度
,
第三 在 处理 婚内损害赔偿的归责问题上 如 果依 照《 婚姻 法 》 第 条之规定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 无 过错
, 。 , , ,
,
二 婚 内俊权损 害赔偿 的 不 足
离 婚损害赔偿 制度对婚姻关 系 中发生 的侵权 行 为的 调整起到一 定积极的作用 同时也存 在着 明显 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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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对 请求事 由 的范 围规定过 窄 离婚 损害 赔 偿 的法 定 事 由有 四种 情 形 重 婚 有配偶者 与他人同 居 实施 家庭暴 力 虐待 遗 弃家庭 成 员 这 样就忽 略 了一 些新 型的 性质 严 重 的侵权 行 为 如侵 犯 大 妻 的 同居 权 生育权 财产 权等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
婚内侵权制度研究【摘要】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幸福美满的婚姻关系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履行自己的婚姻家庭义务,构建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妇女在夫妻关系中追求地位平等、人格独立的呼声渐高,保障自己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意思日益凸显。
但是,近年来,有关婚内侵权频频发生,本文主要对我国的现有婚内侵权制度作个简单的描述,以及有关婚内侵权提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婚内;侵权;制度;建议一、婚内侵权的概念根据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
婚内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身份权或者是建立在这基础之上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侵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二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二、目前我国的婚内侵权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事由,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在出现侵权的情况下,法院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剥夺了夫或妻一方的起诉的权利,不予受理,实际上就是因为夫妻关系的存续而阻却了侵权之诉,无疑这种不承认夫妻各自所具有的独立的人格,还停留在夫妻一体主义上的思想,他剥夺了当事人合法的诉权,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判的权利。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问题新探
释是 国家最 高司法机关在适用 法律法规 的过程 中对 如何 具体应用法 律 、 法规 的问题所 做 的解 释 , 应坚持
合 法性原则 、 合理 性原 则 和法 制 统一 原则 。 1 若 l( 4嗍 以前 者理解 , 该条 司法解 释就违反 了以下三 个原则 :
因过错侵 害配偶他 方人身 、 财产 , 成损 害应 当承担 或过失 , 造 或过错 程度大小 如何 , 般情 况下 对 于确定 一 民事责任 的行为 。婚 内侵权 具有 以下法律 特征 : 其 民事 责任并 无 实 际 意义 。 因此 , 认 为 故 意造 成 若 就应 该 全部 赔 偿 甚 至多赔 1侵权行 为 的主体为配偶 一方 。行 为人 与受 害 损害或 对错误 认识 不 好 , 、 反 就 这 人 之 间有特 定 的身 份关 系 , 两者 是 合 法缔 结 婚 姻 关 偿 , 之 , 可 以 少 赔 或 不 赔 , 都 是 错 误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偿 制度 提 出 了几 点 可行 建议 。 关 键 词 :婚 内侵 权 ;损 害 ;赔 偿
中图分类号 :D 2 .9 9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39 (09 0 — 07 6 07 6820 )4 0 1 —0
一
、
婚 内侵权 的定义和 特征
2侵权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过错 。过错可 以是 以及 侵犯对 方 名誉 权 、 私权 等 。侵 害 财产 权是 指 、 隐
故意或 过失 , 学者 认 为 在夫 妻 婚 内财 产 侵 权 的 主 侵 犯配偶 他方 的财 产 权 , 括 侵 害夫 妻个 人 特 有财 有 包 观方面 应 当 为故 意 , 失 不 构 成 侵权 行 为 。 ’ 过 … 笔 产权 、 夫妻共 有财产权 等 。主要表 现形 式有 隐藏 、 转
婚内侵权纠纷的类型化分析
[ 关键词】 类型化
婚 内侵权纠纷
离婚损害赔偿
绪
论
《 中庸》 云: “ 君子之道, 造端乎夫妇。 ” 夫妇为人伦之肇始 , 亦为私法之基础。亲子、 姻亲、 家长 、 家 属等关系 , 悉直接或间接由夫妻关 系而发生 ; 一部亲属法亦由夫妻之关 系而展开。 [ 1 ]婚姻关系作为 男女两性的结合 , 因具有身份性等特殊性质, 因而 由法律 、 道德 、 伦理等规范 同时调整。在各 国历史 上, 婚姻都更多地 由道德规范来调整 , 在我国封建社会 中则体现为礼、 律并用 , 以礼为主 , 始有“ 法不入
来, 民法人身 权制 度 的发展 , 呈 现 出两种 相反 的趋 势 , 即一 方面是 人格 权 的 日益扩 张 , 另 一 方面 则是 身 份权 的消亡 o [ ]遗憾 的是 , 作为 公 民个 人 权 利 最强 有 力 的保 护 者— —法 律 , 在 我 国却 因为 有关 婚 内 侵权 责任制度 的不 完备 , 司法 过程 中往往 又做 出不予 受理 等模糊 化处 理 , 致使 众 多受 害人 因为 得不 到
魏挺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 资源保护法学专业 2 0 1 2级硕 士研 究生( 1 0 0 0 8 8 ) 。 [ 1 ] 陈荣隆 : “ 论 夫妻 间之侵权行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北三 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 第 2页。 [ 2 ] 贺丹青 : “ 婚 内财产侵权之 民法规制 ” , 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 姻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卷 ) 》 , 中国人民公安大
学 出版 社 2 0 0 8年 版 , 第8 7页 。
[ 3 ] 自古罗马法开始 , 封建制法以及早期 资本主义 时期法律 中婚姻 关 系体现为 夫妻 一体 主义, 即婚后 夫妻 中一 方的人格被吸收 , 其 中绝大 多数 情况是妻 的人格被 夫吸收 , 即妻子 “ 归顺 夫权 ” 。参见 [ 意] 彼 得 罗 ・彭梵得 : 《 罗马法 教科书》 , 黄风译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版社 1 9 9 2年版 , 第l 1 4页。 [ 4 ] 梁慧星 : “ 中国人 身权制度” , 栽《 中国法学》 1 9 8 9 年第5 期, 第9 1 页。 [ 5 ] 参 见陈荣隆: “ 论夫妻 间 之侵权行 为” , 载《 民法基本 问题研 究》 , 台湾 三民书局 1 9 9 2 年版; 贺丹青 : “ 婚 内财 产侵权之民法规 制” , 载夏吟 兰等主编 : 《 婚姻 法学专题研 究( 2 0 0 7年 卷) 》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 出版社 2 0 0 8年 版 ; 张学 军: “ 夫妻之 间适 用侵权行为法 的比较 考察” , 载《 社会 科 学战 线》 2 0 0 8年第 8期 , 第1 6 8页; 姜虹 : “ 夫妻 侵权 责任探 微” , 载《 政法论t -  ̄ r } 2 0 0 3 年第 1 期, 第7 3页。 [ 6 ] 杨 立新 : 《 侵权法论》 , 人 民法院 出版社 2 0 0 5年版 , 第1 3页。
论夫妻间婚内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
论夫妻间婚内侵权的民事法律救济近年来,从离婚率不断攀升、校园暴力问题不断凸显,到离婚当事人殴打律师、北京马彩云法官遭枪击遇害事件,这一切社会问题的背后,都共同指向婚姻家庭纠纷。
一系列的家事问题引起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高度重视,2015年“关于家事案件审判程序有关问题的调研”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司法调研重大课题。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对作为婚内侵权典型代表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作为亮点之一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更能及时有效的保护婚内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
在婚内侵权行为种类日益增多的今天,由于相关民事法律未能对婚内侵权行为作出适时地调整,司法实务中存在法官对相关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认识不一,导致对婚内侵权行为的态度莫衷一是,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但不能有效规制婚内侵权行为,更不能对婚内受害者进行及时的民事救济。
因此在《反家庭暴力法》颁行的时代契机下,讨论婚内侵权的民事保护正当其时,建立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可与《反家庭暴力法》一起更好的保护婚内受害者,真正实现小家睦,大家宁。
文章以此为思路,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从夫妻间婚内侵权问题在我国的现实状况入手,列举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分析相关民事立法的现状,引发读者对于此问题的思考。
第二章:对夫妻间婚内侵权的类型从人身权与财产权两方面着手进行细致的分析,以此增强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可操作性,为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好的理论铺垫。
第三章:分析我国设立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障碍,以及完善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法律救济制度的意义与可行性探讨。
第四章:在分析现有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对婚内遭受侵权的受害者实行有效民事救济的前提下,结合2015年我国家事审判改革的动态,提出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的实体法构建以及程序法完善,并着重论述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为我国夫妻间婚内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化建议。
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
婚姻家庭法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探究摘要:随着国家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也逐渐体系化,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全面。
而在法治建设中,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不仅与社会公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更对社会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稳定作用。
因此,本文从婚姻家庭法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出发,对目前婚姻家庭法中的赔偿制度、对外效力、预期利益赔偿进行分析。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损害赔偿;预期利益赔偿;对外效力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民法法典化的发展,社会公众对《民法典》等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的关注度不断提升。
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由于与社会公众的财产以及人身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因此,本文也从婚姻家庭编的角度出发,对目前我国婚姻关系内部的损害制度问题以及预期利益赔偿等婚姻家庭编的热点话题进行分析研究。
1.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段婚姻中如果出现了侵权或过错行为,例如重婚行为、非法同居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其他侵权行为,受害者可以向过错方索求相应的损害赔偿,该制度就是婚姻家庭编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1]。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以下几方面的重要作用:首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惩罚过错方,起到警戒和惩罚的作用。
通过赔偿财产的方式来惩罚婚姻家庭中的过错一方,并令其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是矫正婚姻家庭中的不法行为以及侵权行为的重要措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通过自身的规定为过错方损害受害方的利益以及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侵权行为作出忏悔、补偿性的经济赔偿和过错赔偿,发挥了它的惩罚作用。
其次,补偿作用。
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过错方对受害方施加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都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例如对受害方加以暴力以及虐待等行为,受害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经济补偿,这是对受害方物质损害的补偿。
而在婚姻家庭中,受害方所遭受的由于过错方非法同居、重婚甚至是虐待等侵权行为带来的精神损失也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过错方能够通过经济补偿来承担对受害方的责任,这也能够对未发生过错的婚姻家庭中的公众起到警戒的作用,这正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效果。
论夫妻侵权
论夫妻侵权【摘要】夫妻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保证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否则,会造成对他方的侵权。
而在我国,夫妻侵权尚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构建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制度,确定不同的侵权救济方式,应是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的题中之义,亦是我国的现实需求。
【关键词】婚内侵权;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婚姻并不仅仅是夫妻双方的关系,还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保护,家庭中弱者权利的保护和公平,并直接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公共道德的维系。
因此,法律应对夫妻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任何一方都不能任意侵犯对方的权利。
一、夫妻侵权及其构成要件夫妻间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夫妻间侵权的构成要件:(一)主观过错夫妻间侵权行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方可构成。
(二)行为违法这里的“违法性”表现为:违反了最广泛的法律对侵权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判例或者司法解释等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侵权人所设定的义务;违反了公序良俗对加害人所要求的义务;违反了特定环境条件下加害人依常识或者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三)损害事实夫妻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夫妻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主要涉及人身和财产。
(四)因果关系夫妻间侵权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二、我国关于夫妻侵权的立法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明确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他人财产、人身权利”,并未将任何有特殊关系身份的人排除在外,当然也未排除夫妻间的人身、财产权利。
在人身侵权方面,《婚姻法》在第5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中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法定的过错原因侵犯他方的合法权益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在夫妻财产侵权方面,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婚内出轨赔偿标准引言近年来,婚内出轨成为了许多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婚内出轨不仅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严重伤害,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
而如何确定婚内出轨的赔偿标准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婚内出轨赔偿标准进行分析和讨论。
1. 婚内出轨的定义婚内出轨指的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有效存在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或长期保持情感纠葛的行为。
婚内出轨通常会对夫妻关系造成严重的伤害,包括精神上的背叛和信任破裂等。
2.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的形成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应当建立在互爱、互敬、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婚内出轨违背了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因此,根据法律的要求,对婚内出轨行为进行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另外,在我国民法典中,也对侵权行为的赔偿作出了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因婚内出轨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受害方可以请求赔偿。
3.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的因素确定婚内出轨赔偿标准需考虑以下因素:3.1 赔偿标准的界定婚内出轨造成的损失可以是经济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
因此,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方的经济损失、精神痛苦等因素,且赔偿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3.2 婚姻关系的状况婚内出轨的赔偿金额可能会受到婚姻关系的状况影响。
例如,如果夫妻关系已经破裂,或出轨行为已经引发离婚程序等情况,赔偿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3.3 出轨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婚内出轨的情节严重程度也会对赔偿标准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出轨行为是一次性的错误,赔偿标准可能相对较低;而如果出轨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有多次行为,赔偿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
4. 婚内出轨赔偿标准的具体应用针对婚内出轨赔偿标准的具体应用,我国法院在判决中往往综合考虑了以上因素,并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决。
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婚内出轨行为而遭受到经济或精神上的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赔偿。
法院将根据双方的财产状况、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出轨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相应的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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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析
【摘要】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紧密关系极易导致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对另一方的侵害。
我国有关的婚姻法律规定请求夫妻间的损害赔偿应以离婚为前提,这对于保护被侵权方利益是极其不利的,应该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实现婚内侵权损害赔偿。
【关键词】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财产制
一、婚内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婚内侵权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以此为基础的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1]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有四种情形之一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也了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婚内损害赔偿都是以离婚为前提的,把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和离婚结合起来,简言之,就是不离婚无赔偿。
这是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被侵权一方要求婚内损害赔偿设置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肯定被侵权方不离婚亦可得到赔偿,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二、确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性
(一)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并没有说明在特定条件下的免责义务。
所以,无论侵权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不管是否与受害人有夫妻关系,只要实施了侵权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赔偿。
我国的法律没有具体关于婚内侵权可以豁免的规定,追究侵害方的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二)法理依据。
从法理上说任何人受到非法侵害都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无救济则无权利”。
如果侵犯婚内权益的行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不到制裁,等于法律对行为人蔑视法律的默认,可能会造成鼓励违法的作用。
相对于法的规范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更为重要。
所以正确的制裁不法行为人是法律对漠视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违背义务和公共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它意味着法律依据社会公认的价值准则和行为准则对某种侵权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体现了法治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三)现实依据。
“人类行为具有一种理性模式,人总是很理性地从事行为,在决定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时,总会权衡该行为的利弊得失。
” [2]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多个支持当事人获得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例,这也昭示了未来我国立法的发展趋势。
对于目前立法未能为司法提供更明确可操作性的情况应该予以改变,引导全体公民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防范侵权
行为发生。
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婚姻关系以夫妻的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护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相诚实之义务,配偶一方行为不诚实而破坏共同生活之圆满幸福者,即为违反婚姻契约之义务而侵害他方之权利”。
[3]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设定的行为模式如不与一定的制裁后果相结合,必将流于纸面,所以应该确定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
侵权责任法上对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没有限制,包括: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在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时,确立怎样的责任体系,如何切实执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可以借鉴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制度,但是又要体现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应形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的,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相结合的责任体系。
在此主要讨论损害赔偿的这种财产责任形式。
损害赔偿是民事责任中最基本、适用范围最广泛的责任形式。
当然也适用于夫妻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
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上损害可以以金钱加以计算,而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则不能通过金钱来衡量。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严重精神损害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对精神损害以金钱加以补救,具有惩罚、抚慰、调整等功能,这些功能是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以及刑事、行政责任无法取代的,
如何实现在法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的损害赔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四、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实现婚内财产损害赔偿
我国的夫妻财产以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使得被侵权方即使得到财产赔偿,也只是从一边口袋拿到另一边口袋,意义并不大。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影响婚内侵权赔偿制度建立的不利因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一)完善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由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来赔偿受害方。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它是指在共同财产制下,只属于配偶一方不是夫妻共有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第18条规定了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
这些法律规定的属于婚姻一方个人的财产由侵权人赔偿给被侵权人后将成为其个人的财产,由其自由支配。
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度,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了灵活处理财产关系的空间,为夫妻之间民事责任中的财产赔偿责任提供了解决的方案。
(二)借鉴国外的立法,实行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相对于普通财产制而言的,它是指由于发生法定事由的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经配偶一方的申请由法院作出宣告,撤销原来的法定或约定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
就我国的国情来看,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社会环境复杂,在发生可以适用非常财产制时,宣告适用非常财产制,其具有灵活性强、适应性强、补救及时的特点,可以作为我们完善司法制度的参考。
(三)扩大《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的适用范围。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两种重大理由,从法律上承认了夫妻共同制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得到分割,这为解决婚内侵权的赔偿问题提供了出路。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夫或妻单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物权法》对共同共有财产关系的调整同样应当适用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中没有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特别规定,这种情况下“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物权法规定就应当适用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婚内分割,这样就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提供了依据。
给当事人分割共同共有财产较大的自主决定权,以解决婚内侵权双方的赔偿问题,由此来完善我国的婚内财产制度。
【参考文献】
[1]范李瑛.夫妻关系的立法与现实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77.
[2]王立峰.论惩罚性损害赔偿[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15)[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34.
[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