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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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

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序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当他们关注此问题时,就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环境侵权的法律上就表现为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了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有责任对其排除危害,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我国在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把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从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对受害人的救济是很有限的,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具有必要性。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在我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环

境法》等法律中,同时在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这表现出了我国对此的规定比较散乱,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来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规定。《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加害人承担责任、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环境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内容,该法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环境保护法》中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表现得比较散乱,其中对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和环境诉讼时效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不够全面。相关的法律对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环境破坏没有做出规定,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事故也随之发生,而对此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的责任承担缺少有效的法律机制,因此,制定出具体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可对相应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散乱。在国外,如日本、德国等都有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而我国对此的规定在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正是由于这些缺陷使得我国在面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对受害人来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制定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从各国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来

看,其在侵权行为规则原则的认定上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方式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结果。许多国家在对调整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美国的环境侵权法规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侵权法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妨害法在侵权行为中的运用、环境权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等。在许多发达国家,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对其实践都具有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上进行。

(二)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由于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相关的环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序上对我国的环境侵权赔偿立法有着重大作用,它不仅能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我国应当将该制度纳入到立法范围中。目前我国也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它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对于其他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中。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不是无条件的,应当对其规定一个使用标准使其具有实用性。

(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环境污染救济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其价值的实现都有赖于强有力的执法行为。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执法,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还能促进人民生活的和谐发展。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状分析得知,在我国加强对环境执法力度是必要的,其具体有如下几种措施:第一,加大力度调

查环境信访案件。对于相关部门所接到的信访案件及电话举报的案件,相关人员应给予重视并且马上开始行动起来,收集相关的证据,利用法律措施来解决相应的问题。第二,加强对现场执法的监察。制定出科学的计划,以保证监察的效率,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来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的频率,以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

四、结语

法律的一大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当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时,它可能成为社会不公平现象的缔造者。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了不少损失,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此,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应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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