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法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环境保护法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在中国,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而在环境保护法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是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能够强化环境责任意识,更能够通过经济手段来强化环境保护行为。
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保护下,人们在环保行动中更加积极,责任人也更加谨慎以避免对环境造成额外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污染排放、非法采矿、盗伐植被等。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任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修复损害、恢复生态功能、支付相关费用等。
赔偿金额的确定应当根据损害程度、损失范围、恢复费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同时,责任人还应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需要解决一系列问题。
首先是责任认定的问题。
在实践中,责任人的界定并不总是明确的。
有时候损害责任的划分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相关利益关系的干扰而产生争议。
因此,建立公正、透明的责任认定机制是重要的保障。
其次是赔偿标准的确定。
赔偿标准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恢复费用和经济能力等因素,既要使责任人感受到经济压力,也要保证赔偿的合理性。
另外,赔偿的实施和监督也是制度的关键环节,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确保赔偿行为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
目前,环境保护法尚需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衔接和协调,以更好地适应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
其次是加强对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赔偿资金用于环境修复和保护,避免被滥用或挪作他用。
此外,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惩治也是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日益重视和完善。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意义、实施现状和建设完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造成自然环境、资源遭受损害时,依法让其行为人对环境、资源的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一项制度。
其核心观点是“污染者付费”,即行为人应当为其环境污染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制度本质上是一个环境责任制度,是一种公民行为人的环境法责任制度,其主要责任主体是污染者或者严重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生态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赔偿,可以有效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减轻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推动企业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意识,规范生产经营活动,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循环利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维护公民的环境权益,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权益不受侵害。
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明确规定了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赔偿的具体程序和标准。
我国各地区和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文件,对不同领域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
我国各级法院也对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一定的审理和判决,维护了公民的环境权益。
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不足。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还有待加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随着人类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损害。
这种破坏不仅给人类带来了环境安全问题,而且对自然界的生态平衡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轻和修复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原则,保证受损害方能够合理获得赔偿,并避免造成资源的过度损耗和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2. 预防为主原则:生态环境的损害与修复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因此,应当在生态环境受损之前,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3. 谁污染谁赔偿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调责任依法追究,即谁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就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 自然资源损害:包括水土流失、林地破坏、湖泊荒漠化等自然资源破坏行为的赔偿。
2. 生态环境破坏: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环境破坏所造成的赔偿。
3. 生物多样性损害:包括野生动植物保护区域内的物种损害等造成的赔偿。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根据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计算。
2. 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考虑到环境损害所带来的间接损失,比如生产减少、就业机会减少等,进行间接经济损失的计算。
3. 修复和恢复成本计算:如果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就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进行环境修复和恢复。
这些成本也需要计算在内。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施机制为了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环境状况变化,为损害赔偿计算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2. 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合理实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迅速增长,人们对环境质量的日益重视,加上全球变暖和各种环境问题,更增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不仅建立了政府在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提出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政府对环境损害问题进行调节,给予损害环境者相应的赔偿,以维护公众权益。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处置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为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的可持续性、促进社会和谐等重要任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赔偿的规定上,一般来说,环境损害赔偿分为实物损害和利益损失两部分。
实物损害是指某种行为给环境带来的实质损失,包括污染、自然境、损害有机生物等;利益损失是指某种行为给环境带来的无形损失,包括减少社会公共利益、民众生活质量降低、景观美化等。
损害者应对赔偿金额负有责任。
在赔偿措施上,目前我国采取的是先治理后赔偿的原。
这意味着,在要求赔偿之前,企业或者涉案人的第一任务是做好环境治理,以恢复原有的环境质量;第二任务是为损害环境所带来的影响进行赔偿,即恢复损害者和受害者的损失。
此外,对于具体的赔偿方式,我们还可以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
现行的法律规定,当发生环境污染损害时,应由实施污染的单位、主体给予赔偿,但若因行政原因发生赔偿,由政府负担赔偿责任;而在保护动物植物时出现损害的,除了由实施损害的主体负责赔偿外,还可以从国家财政部门获得补偿。
讨论完赔偿的规定和方式,我们实际上也需要考虑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执行难度。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会环境复杂、受害者众多,给制定赔偿方案带来了较大的挑战。
因此,在担负起环保责任的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赔偿被害者的表彰和社会福利保障,以帮助他们完成赔偿过程,使得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更加有力。
总的来说,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出台,是为了维护公众权益和保护环境,目的就是确保任何人对环境的损害都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与当地社会的沟通,提高大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管,争取使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更加有力、有效地执行。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中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进行赔偿的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对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各种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生态破坏等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资源合理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通过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进行惩罚和赔偿,可以有效遏制破坏环境的行为,弥补生态环境受损的损失,实现环境保护的长远利益。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促使企业、个人更加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态环境的损害会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使社会各界更加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通过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责任,可以有效提升各方对生态环境的尊重和关注程度,促使企业和个人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弥补生态环境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当生态环境遭受污染和破坏时,往往会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个人财产的损失。
建立赔偿制度可以让受害方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减轻损失,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还可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落实。
通过实施赔偿制度,可以促进法治精神的树立和法治体系的建设,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
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实现。
1.3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现实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解决方案和改进建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现代社会是大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以及社会消费、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的时代。
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伴随着一些环境问题,这些环境问题给我们带来了很多损失,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生态环境损害。
为了更好地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恢复生态环境,必须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的深入发展,以防止一定的生态环境损害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为此,我国特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正式成文,纳入国家立法大篇幅,以确保环境保护。
二、内容解读1、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国家的行政处罚权,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2、主要内容(1)依法行使赔偿权利。
对因损害生态环境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和群众伤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该依法行使赔偿权利,偿付相应的赔偿金。
(2)偿付赔偿费用。
被损害者应得到赔偿,同时政府和企业还需要负担赔偿费用,尤其是造成重大环境损害的,还可能需要赔偿征收的环境保护税收。
(3)责任追究。
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该追究责任,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和情况,依据相关的责任范围进行责任定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实施损害预防、治理和修复措施等。
三、结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是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开展赔偿管理的具体规定,它不仅对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着明确的责任,而且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标准,明确了经济补偿、法律责任追究和环境恢复等内容,更是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支撑。
今后,我国要更加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体制,让中国拥有一个更加健康、更加美丽的自然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1.12•【文号】法释〔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侵权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202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8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应当严格审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条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本解释。
第三条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起诉时明确赔偿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被侵权人在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中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实另行起诉请求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一)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二)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三)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健全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健全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了比较完善的建设和规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下面将从现状和健全两个方面来分析和探讨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建设。
一、现状1、法律空白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了起来,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规定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环境扰民问题的处理和解决方面。
2、多元化的标准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较为多元化,不同的地区和部门针对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执行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一方面给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带来了难度,另一方面也给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阶段性的困难。
3、变相的行政干预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行政部门的介入往往会对环境赔偿工作造成干扰和压力,造成环境赔偿的不公正和不合理。
4、滞后的效应在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往往只有在环境损害的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能开始赔偿工作。
这种滞后的效应往往会对环境恢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二、健全1、加强惩罚措施加强环境扰民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恶意排放和污染行为的投诉和举报要及时查处,同时对环境扰民行为的赔偿要加大力度,以提高其再次侵权的成本和风险。
2、加强行政部门的监管3、统一规范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加强环境损害赔偿标准的规范和统一,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并执行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和相关规定,同时明确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和程序。
4、加强环境培训和宣传加强环境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同时加强环保部门和法律部门的合作和协调,共同推动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和提高中,需要我们不断努力探索,加强各方面的合作和交流,共同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自然界带来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和规范,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成为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范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生态环境损害是指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潜在或实际破坏,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界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
一般来说,通过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可以确定损害的程度和范围。
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公平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在人类活动中,要采取预防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污染者付费原则是指污染者应该承担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的费用。
损害赔偿原则是指当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时,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赔偿。
公平原则是指在损害赔偿中,应该考虑到不同群体的权益,保证赔偿的公平合理。
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制度建设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完善法律法规: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赔偿标准和赔偿程序等内容,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污染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确保环境损害者能够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建立赔偿基金: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用于补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并为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提供资金支持。
4.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确定赔偿的金额和范围,增加赔偿的可行性和公正性。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以中国为例,针对不同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比如,对于大气污染引发的健康损害,相关企业需要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健全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健全近年来,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环境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应的关注和发展。
下面将对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健全进行分析。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对于环境损害的赔偿金额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导致一些环境污染案件的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给受害人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二是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复杂繁琐。
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程序及赔偿计算涉及多个环节和专业知识,要求受害人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和资源,而受害人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财力不足等问题,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环境损害赔偿的执行问题突出。
尽管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监督和处罚机制,导致一些企业对环境损害赔偿的义务不履行,甚至故意规避赔偿责任。
对于提高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健全,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
一方面,加强环境法律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的环境法律人才,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维权能力。
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和法律意识,增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动性。
我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在现状上存在一些问题,但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也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
未来,我们需要在法律标准、程序简化和执行力度等方面加以努力,以确保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解析》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解析引言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各国纷纷加强环境保护立法,以应对不断加剧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本文将探讨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重点解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
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概述在环境保护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
本节将简要介绍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赔偿原则以及重要性。
1.1 生态环境损害的定义生态环境损害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的对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功能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破坏或贬值。
1.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常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原则包括:谁污染谁赔偿、责任主体明确、公众参与等。
1.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生态文明。
2. 相关法律法规解析本节将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规定。
2.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基本的环境保护法律,其中包含了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一些规定。
例如,根据该法,受到生态环境损害影响的个人或组织有权要求污染者承担相应责任并获得赔偿。
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规范和实施,我国还颁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例》。
这部条例对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仲裁与调解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以上两部法律法规,我国还有其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它们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提供了一定的指导。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流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3.1 受损方权益保护申请当个人或组织受到生态环境损害时,他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相关部门提出受损方权益保护申请。
3.2 损害鉴定与评估在接收到受损方申请后,相关部门将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与评估工作,以确定实际的损失范围和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辖区内确定部分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2017年12月17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办发〔2015〕57号),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总结各地区改革试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依法推进,鼓励创新。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
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简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增加,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其中环境损害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本文将介绍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目的和原则,重点阐述其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探讨进一步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一、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旨在通过对环境受损方进行经济赔偿,恢复环境正常状态,并引导企业和个人对环境采取更加负责任的态度。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那些对环境产生严重危害的行为,例如工业污染、恶性排放、水土流失等。
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1. 保护环境:通过强制性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迫使企业和个人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减少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实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资金补偿: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使受损方获得经济赔偿,帮助其恢复受损环境并承担经济损失。
3. 防止违法行为: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和法律责任,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阻止环境破坏行为的发生,促进社会的良好环境秩序。
三、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1. 公平性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根据受损程度和责任程度确定赔偿金额,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赔偿的合理性。
2. 先行赔付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当优先保护环境,并及时进行赔付,确保环境的快速恢复。
3. 防止双重损害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不应承担过度赔偿的风险,避免双重损害的发生。
4. 责任追溯原则:环境损害赔偿应追究责任方的责任,并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相应赔偿。
四、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情况我国自1999年颁布《环境保护法》以来,逐步建立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环境赔偿的对象、范围和计算方法等。
例如,我国的《环境损害赔偿办法》规定,环境损害赔偿应包括直接损失、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效益损失等多个方面。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环境赔偿基金,用于支持环境修复和保护。
然而,目前我国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在原《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
其中一个突出的亮点是明确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自然资源领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 背景介绍生态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热点问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加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各国纷纷建立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
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定义及意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主体,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维护生态环境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工具,是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手段。
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是各国长期法治化的产物,具体表现为:- 早期阶段:大多数国家并未充分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缺乏相关的法律制度。
- 发展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开始立法建立生态环境赔偿制度。
- 成熟阶段:逐步完善和修订已有的生态环境赔偿法律法规,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原则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时,相关法律法规通常会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例如:- 谁污染,谁赔偿:明确环境损害责任主体。
- 预防为主:强调事前预防和控制生态环境损害。
- 综合治理:注重从根源上解决环境问题,而不是一味追求经济利益。
5. 我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作为一个关注环境保护的公民,我深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约束和责任追究,才能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我们也应该鼓励更多的公民和企业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6. 总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各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关键举措。
在制度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法律等多方面因素,不断完善制度规定,提高法律执行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通过深度和广度的探讨,我们不难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体现损害担责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
体现损害担责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一、引言环境法作为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类健康。
在环境法中,损害担责原则是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介绍体现损害担责原则的环境法基本制度。
二、生态补偿制度生态补偿制度是指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人,应当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补偿,以恢复其生态功能。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受损生态环境的补偿责任。
三、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对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行许可制度,只有经过许可的行为人才可以排放污染物。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污染环境的许可责任。
四、源头保护制度源头保护制度是指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保护的源头责任。
五、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保护的影响评价责任。
六、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对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以保障环境质量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责任。
七、污染者付费制度污染者付费制度是指对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由污染者承担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污染治理的费用责任。
八、损害担责制度损害担责制度是指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的核心精神,要求行为人承担对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九、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众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的制度。
该制度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的精神,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的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对环境污染者或者破坏者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机制,其建立旨在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
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和现状入手,探讨了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与标准,以及实践效果和改进方向。
结合对其重要性和未来发展的讨论,提出了政策建议,旨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促进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应当成为环境管理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背景意义、现状、问题、理论基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标准、实践效果、改进方向、重要性、未来发展、政策建议1. 引言1.1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类活动过度开发和污染,导致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和损害。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可以通过经济手段来约束污染源,并激励企业和个人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强化了污染者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环境的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和环境治理的深入推进,通过对污染行为进行赔偿,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社会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加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行动。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意义不仅在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更在于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促进人类福祉。
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也是构建美丽中国的重要保障。
1.2 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建立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和问题值得深入探讨和思考。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一、环境侵权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对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共有7条。
其中第1229条到第1233条是环境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1231条为责任份额的确定,第1232条为惩罚性损害赔偿,第1233条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第1234条和第1235条为生态修复和生态修复损失和费用赔偿的专门规定。
本文主要浅析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尤其是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了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在内的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最常用方式。
上述所涉均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传统做法。
除此之外,《民法典》新增第1232条惩罚性赔偿、第1234条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一)传统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是传统的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方式之一,也是审理环境侵权民事案件中较为常用的责任承担方式。
无论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还是此后颁布的《民法典》,都规定了停止侵害的相关法条。
停止侵害通常是指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来避免侵权行为继续发生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针对的是持续发生的侵权行为。
而在环境侵权中,被侵权人可针对正在发生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并且虽然侵害经常体现为有体物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但是无体物也可构成侵害,例如臭气等进入被侵权人的权利空间。
因此停止侵害包括对有体物和无体物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停止。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
被侵权人在此情形下可以依法要求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不同于停止侵害,停止侵害强调侵权人可以通过消极手段如停止侵权行为来满足被侵权人的要求,排除妨碍则更多地表现在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妨碍。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当前,在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于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次进⾏了规定,那么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具体规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民法典的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有哪些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条【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千⼆百三⼗三条【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态的侵权责任】因第三⼈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态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请求赔偿。
侵权⼈赔偿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第⼀千⼆百三⼗四条【⽣态环境修复责任】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态环境损害,⽣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侵权⼈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或者委托他⼈进⾏修复,所需费⽤由侵权⼈负担。
⼆、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私益诉讼要件惩罚性赔偿的适⽤范围,仅限于被侵权⼈提起的因污染环境和⽣态破坏⽽引起的私益诉讼。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和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使得《民诉法》的公益诉讼条款有了民事实体法上的依据。
但在《民法典》第1235条的公益诉讼赔偿范围中,惩罚性赔偿不在其列。
这也进⼀步说明,惩罚性赔偿不适⽤于公益诉讼。
在环境污染和⽣态破坏责任中引⼊惩罚性赔偿,是《民法典》的⼀⼤亮点。
将“⽤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态环境”理念体现在民事私法中,赋予民法典以更多使命,解决环境保护等公法不能解决的问题,是正确理解民法典中绿⾊条款的关键。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在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态破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中,侵权⼈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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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摘要】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随着社会工业化的发展,环境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而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还未形成。
本文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阐述,并研究了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在对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来制定出对其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一、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述
(一)环境侵权的概念及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产生,而环境的侵权行为就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
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定。
马骧聪教授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客体包括人身财产权、环境权等。
笔者分析认为环境侵权指的是人为的活动使得环境受到污染而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损害的一种法律事实。
环境侵权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相比有着如下特点:第一,环境侵权主体地位的不平等性。
在现实生活所存在的环境侵权案件中,我们能看出案件中的加害者一般都是具有实力的企业,而受害者却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百姓,此种情况下就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不平等性。
第二,环境侵权行为具有间接性。
第三,环境侵权的损害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对人们的生活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在环境侵权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是指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对他人的损害而应当承担的
对其进行金钱等方式补偿受害人的一种民事责任。
从对环境侵权损害的概念进行分析可知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其受到了由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加害人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或是财产等行为。
第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比较广泛,它不仅包括物质金贩赔偿也包括对精神等方面进行赔偿。
(三)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在环境侵权的法律关系中,由于一方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害,这就是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后果。
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在很大程序上处于一种缺失状态,当他们关注此问题时,就希望通过某种方式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在环境侵权的法律上就表现为加害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了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有责任对其排除危害,并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我国在2010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把侵权行为规定为一种特殊的侵权方式,对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
从我国法律对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对受害人的救济是很有限的,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研究具有必要性。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现状。
在我国,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环
境法》等法律中,同时在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这表现出了我国对此的规定比较散乱,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的法律来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加害人承担责任、共同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环境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等方面的内容,该法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环境保护法》中对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表现得比较散乱,其中对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和环境诉讼时效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二)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
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的不够全面。
相关的法律对损害赔偿中所涉及的环境破坏没有做出规定,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环境事故也随之发生,而对此所造成的生态破坏的责任承担缺少有效的法律机制,因此,制定出具体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可对相应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
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比较散乱。
在国外,如日本、德国等都有专门的环境损害赔偿法,而我国对此的规定在许多法律中都有所体现,没有形成一个系统性,正是由于这些缺陷使得我国在面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
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对受害人来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制定完善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是我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需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域外经验的借鉴。
从各国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制度来
看,其在侵权行为规则原则的认定上都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举证责任的方式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结果。
许多国家在对调整的范围、承担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例如,美国的环境侵权法规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侵权法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救济措施、妨害法在侵权行为中的运用、环境权在环境侵权救济中的运用等。
在许多发达国家,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对其实践都具有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上进行。
(二)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我国由于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不能有效解决相关的环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序上对我国的环境侵权赔偿立法有着重大作用,它不仅能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威慑作用。
因此,我国应当将该制度纳入到立法范围中。
目前我国也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是它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对于其他领域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在进一步的探索中。
与此同时,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也不是无条件的,应当对其规定一个使用标准使其具有实用性。
(三)加强环境执法力度。
环境污染救济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其价值的实现都有赖于强有力的执法行为。
加强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执法,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侵权事件的发生,还能促进人民生活的和谐发展。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的现状分析得知,在我国加强对环境执法力度是必要的,其具体有如下几种措施:第一,加大力度调
查环境信访案件。
对于相关部门所接到的信访案件及电话举报的案件,相关人员应给予重视并且马上开始行动起来,收集相关的证据,利用法律措施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第二,加强对现场执法的监察。
制定出科学的计划,以保证监察的效率,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来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的频率,以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
四、结语
法律的一大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当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时,它可能成为社会不公平现象的缔造者。
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了不少损失,当侵权行为发生后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因此,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应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体系。
【参考文献】
[1]马骧聪.环境保护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3.
[2]贾爱玲.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3]宋宗宇.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
[4]齐树洁.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2005.
[5]黄锡生.惩罚性赔偿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5(3):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