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09)63 号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3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 号北京、天津、大连、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重庆、四川、陕西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局):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政策内容(一)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等20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即自2009 年1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上述20 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行以下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本通知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二)苏州工业园区原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执行至2008 年12 月31 日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标准发布时间:2018-11-23【文件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2.《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文件摘要】《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一、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继续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增值税的科技企业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方法
增值税的科技企业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方法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进程中,科技企业作为促进创新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关注。
为了进一步激励科技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和税务筹划方法。
本文将就这些政策和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一、科技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税政策对于科技创新型中小微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这些条件包括企业为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所有者,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等。
享受免税政策的企业,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免征增值税。
2. 减税政策对于符合科技企业认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其中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等的减免。
根据不同的政策,减免程度有所不同,但都能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科技企业的发展。
3. 优惠税率政策一些科技企业可能不符合免税或者减税的条件,但依然可以享受优惠税率政策。
一般而言,国家税务部门会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给予较低的增值税税率,以支持他们的可持续发展。
二、科技企业税务筹划方法1. 合理选择税负核算方法科技企业在进行会计报表核算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需求,合理选择适用的税负核算方法。
比如,采用财务成本法核算方法,可以将研发成本等费用合理分摊到不同产品,减少税负。
2. 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科技企业在购买生产原材料或者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合理利用进项税抵扣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相应的销项税额,减少企业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度。
3. 积极开展税收优惠与政策申请为了最大化享受税收优惠和政策,科技企业需要积极申请各项税收优惠和政策。
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并及时了解和适用最新的税收政策,以降低企业税负。
4. 加强合规管理科技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需要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规运营。
及时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筹划。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
i、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本级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 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增值税 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革部 门及时将 《技术 先进型服务业 务领域范 围(服务 贸易
2.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报纸。
类 )》增补入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并据
2.列入本通知附件 3的新疆 维吾尔 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
委。
刷业务。
四 、省级科技 、商务 、财政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 门及其丁
二 、自2018年 1月 1日起至 2020年 12月31日,免征图书
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T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 批发 、零售环节增值税。
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
(2018年6月 5日 财税[2018)53号 )
四、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 )项 、第(二)项规定的增值 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 ,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 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 出版物 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 )。承担省级及 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 的发展 ,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 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 ,因进行 重组改制等原 因尚未办
财 政部 、税 务 总局 、商务 部 、科 技 部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关于 将服 务 贸易 创新 发展试 点 地 区技术 先进 型
上述 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服务 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推广 至 全国 实施 的通 知
增值税先征后退范 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份报纸和一份期刊
支持创新发展的35项税收政策
附件支持创新发展的35项税收政策一、提高创新型企业竞争力的税收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政策1.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对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目前我省仅长沙市)范围内,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 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加速折旧。
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5.对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动漫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
对经文化部等部门组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7.对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不征税。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的,在企业所得税计算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_财税【2017】79号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法规文号:财税[2017]79号发文时间:2017-11-02 发文单位:财政部【打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三者的区别
很多人都不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究竟区别在哪?下面由几个方面阐述三者的区别概念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区别高新技术企业指明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持续性的研发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求有科技开发活动,将自主知产并转为产品或者服务,涵盖范围会宽泛很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企业依托自身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业务整体解决方案,关键的是开展外包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向性特征很明显。
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优化,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境内注册并从事技术服务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三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为社会各行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技术服务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依法注册并在本市境内运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一定规模的研发实力;(三)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取得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四)与本市相关行业具备良好的合作关系,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良好;(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服务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四)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包括职称、学历、所学专业等信息;(五)企业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六)与本市相关行业的合作合同和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申请材料递交后,由相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第八条综合评审主要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研发实力、合作关系、服务质量和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九条综合评审通过的,由相关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确认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现场考察合格的企业,由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认定效果第十一条获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企业(一)获得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优先享受政府采购政策;(四)享受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的优惠待遇;(五)优先参与相关展会和交流活动;(六)享受知识产权保护和纠纷解决的支持等。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4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减按20%税率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减按15%税率征收的四类企业1、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①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79号)3、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4、特定地区优惠政策(1)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企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对设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以下简称深圳园区特定封闭区域)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财税〔2020〕31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三者区别
很多人都不知道“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究竟区别在哪?下面由几个方面阐述三者的区别概念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国家为了扶持高端技术性服务业的发展,对从事技术外包、业务外包和知识外包服务的企业进行税收等多项政策支持的企业类型。
区别高新技术企业指明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内的(一、电子信息技术、二、生物与新医药技术、三、航空航天技术、四、新材料技术、五、高技术服务业、六、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七、资源与环境技术、八、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且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并具有持续性的研发活动。
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求有科技开发活动,将自主知产并转为产品或者服务,涵盖范围会宽泛很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主要是企业依托自身平台,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业务整体解决方案,关键的是开展外包服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外向性特征很明显。
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有: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税收减免额上不封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有: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其他企业5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其他企业150%)在税前摊销。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解析财税【2014】59号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认定工作北京即将启动,所得税优惠不容错过!
财税【2014】59号文明确本次技术先进型企业(下文简称技先企业)认定后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主要认定条件:
1.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9号文中第三条特别明确规定,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且一旦认定条件发生变动需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否则发生的税收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时间提醒:
RTF提醒此次税收优惠的执行周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内企业需每年进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企业错过本年的认定时间,将无法享受
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5年2月北京即将开始2014年技先企业的认定工作,四月底前结束申报审批。
认定工作可操作周期不足一月,所以我们特别根据以往实操经验做以下提醒:
1.合同预先备案、取得收入核定证明
企业2014年度的技术服务合同如果还未层进行备案登记,请尽快尝试申请补备案(注意尽可能在商务双系统中都备案,以便认定为技先企业后可以申请技术出口贴息)
2.审计报告中明确标注
准备2014年的审计报告时注意在报告中对外包收入有一个明确的标注;
3.汇算清缴前取得技先企业认定证书
上文提到,经认定后企业需持相关认定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方享受到2014年度CIT15%等税收优惠政策。
重要提醒,。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 推广至全国实施的
1.对 经认 定 的技术 先 进 型服务 企 业 ,减按 15% 术 外 包 服 务 (ITO)、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的税率 征 收企业所 得 税 。
(BPO)和技术 性 知 识 流程外 包 服务 (KPO),而从 上
2.经 认 定 的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企 业 发 生 的职 工 述 境外 单位 取得 的 收入 。
财政部 税务 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关 于将技 术先进型 服务企 业所得税 政 策 推广 至全 国实施 的 通知
财税 [2017)79号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行 )》(详见 附件 )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
(局 )、国家 税 务局 、地方 税 务局 、商务 主 管部 门 、科 业务 ,采用 先进 技术 或具 备较 强 的研发 能力 ;
发展 改革 部 门根据 本 通 知规 定制 定 本 省 (自治 条 规 定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市 )技 术 先进 型 服务 企业 认 定 管
惠 政 策 的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必 须 同 时 符 合 以 理 办 法 ,并 负 责 本 地 区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的认
措施的通知》(国发 [2017]39号 )要求 ,发挥外 资对 行 )》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占企业
优 化 服务 贸 易结 构 的 积极 作 用 ,引 导 外 资 更 多 投 当年 总收 人 的 50%以上 ;
向高 技 术 、高 附加 值 服 务业 ,促 进 企 业技 术 创 新 和
级 商 努 、 政 、税 务干¨发 腮改 革 ,f]联 11,- 发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范围二、认定条件为了确保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质量和水平,上海市设立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主要包括:1.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核心技术,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大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拥有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人员结构合理,技术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不低于60%,具备良好的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在技术服务方面具备较强的能力和口碑,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设施和设备,并具有一定的技术服务案例,并且能够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4.具备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财务管理,持续盈利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企业根据认定条件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附件资料,提交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评审阶段:初审通过后,由市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综合评定企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3.认定阶段:专家组提交评审意见后,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予以公示,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证书。
四、政策支持上海市为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包括:1.资金支持: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资金、科技创新基金等。
2.税收优惠: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优惠等。
3.人才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4.公共服务支持: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上海市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企业孵化器等。
五、监督管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将进行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关责任。
结语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出台,为上海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和政策支持,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推动上海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023年税收优惠政策汇总(鼓励高新技术篇)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0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三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31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7
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四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28
企业所得 税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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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科技发展
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 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 第一条 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2020年第4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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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 税
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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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 第三十条第
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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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 税
鼓励高新 技术
高新技术
《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 通知》 国发〔2007〕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号) 和 财 政 部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延长下 岗失业 人 员再 就 业有 关税 收 政 策审批 删 通知 》惠政 策 。 0 1 本通 知所 述人 员不 得 重 复享 受税 收 优 惠政 策 , 以前 年度 已享 受
1对 经 认 定的技术 先 进 型 服务 企 业 , 按 1 . 减 5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得 祝
惠条件的' 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 关在执行 税收优惠 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并提请 认定机构复核。 4 示范城市 人民政府科技、 务、财政、 . 商 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 局 商务部 科技 部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的通知
馓 科 商务、 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 _ ] 备煮 关于技 术先进 型服 务企业 有关企 业所 得税 政策 问题 辖市、 惮 列市) 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袍 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 税 务机 关 力理 享 受 本 通知 第 一条 规 定的 企业 所 得 税 优惠政 策 事 宜 。 享 受 企 业 所 得 税 优 惠的技 术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条 件 发生 变化 的, 当 应 所得 税政 策 问题 通 知如 下 :
【规・e los 法 Rga n ut J i
可继续享 受至 3 年期满为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 税收管理、 已 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 2 1 1 月3日 0 0年 2 1 未执行到期 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五、 本通知第三条第 ( 五)砜 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及 所 在 省 ( 辖 市 、计 划单 列市 )科 技、商 务 、 政 、税 务和 发展 改 直 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 财税[2010]
本 公告 自 21 0 0年 l 2月 1 日起 施 行 。
特 此公告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查 增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以 前 年 度 亏 损 处 理 问 题 的 公 告 ( 0 0年 1 21 0月 2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 7日 0 0年 第 2 0号 ) 现 就 税 务 机 关 检 查 调 增 的企 业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弥 补 以 前 年 度亏损 问题公告 如下 :
有 关企业 所得税 政策 问题通 知如下 :
一
关 于 金 融 企 业 贷 款 利 息 收 入 确 认 问题 的 公 告 ( 0 0年 1 21 1月 5 日 国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 1 0 0年 第 2 3号 )
四 、 公 告 自发 布 之 日起 3 日后 施 行 。 本 0 特此公 告 。
国 家 税 务 总局
、
制 种 企 业 利 用 自有 土 地 或 承 租 土 地 . 佣 农 户 或 雇 工 雇
进 行 种 子 繁 育 , 经 烘 干 、 粒 、 筛 等 深 加 工后 销售 种 子 。 再 脱 风 二 、制 种 企 业 提 供 亲 本 种 子 委 托 农 户 繁 育 并 从 农 户 手
天 仍 未 收 回 , 会 计 上 已 冲 减 了 当期 利 息 收 入 的 , 予 抵 扣 且 准
当期应 纳税所 得额 。
值 税暂行条 例》 关 规定免 征增值 税 。 有
一
三 、 融企 业 已冲减 了利息 收入 的应收 未收利 息 , 金 以后 年 度 收 回 时 , 计 入 当期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计 算 纳 税 。 应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
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比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规定是不是似曾相似呢?没错,“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之后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正是15%的所得税减免——如此看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不是就等同于“高新技术企业”呢?这两者之间有何区别?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从事高技术服务的高企”,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如何区分?……根据自身的实践和学习,笔者总结了如下几条,与读者共商。
一、业务范围不同根据财税[2009]63号文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是指:一是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 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二是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 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三是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适用内容详见财税[2009]63号文的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该附件相当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 2号)规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也可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高技术服务业包括共性技术、现代物流、集成电路、业务流程外包、技术咨询服务等10个方面,其中的业务流程外包是指:依托行业,利用其自有技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有一定规模的、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服务;面向行业、产业以及政府的特定业务,基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度知识和技术密集型的业务整体解决方案等。
这里的外包,主要指在岸的服务外包,但也没有排除离岸的服务外包。
二、认定条件不同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的条件中,“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 0%”一项是核心条件,决定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离岸的外包服务企业”。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
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规则一、引言深圳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致力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培育和认定成为了深圳市政府的重要举措之一。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是为了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技术创新和服务能力方面的突出表现,帮助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认定标准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一定的研发实力和能力,在技术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
企业应能够开展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相关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企业的服务能力:企业应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技术服务和解决方案。
企业应能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并能够及时响应和解决客户的问题。
3.企业的市场影响力: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能够为客户提供有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企业在市场上的口碑和品牌形象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4.企业的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企业应具备良好的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鼓励员工的创新思维和实践,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和条件。
企业应具备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流程,能够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备良好的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公益活动。
三、认定程序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报阶段:企业根据相关要求,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技术研发情况、服务能力、市场影响力、创新文化和管理体系等方面的信息。
2.初审阶段:由认定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审。
初审主要是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现场评审阶段: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现场评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6 3 号 文 将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认 定 范围由此 前 苏 州工 业 园区 试
行 方 案中的五 大 类 归并 为以下 三 大 类, 并 对 其 中某 些 类 目的具 体 内容
进 行了调整 :
1.信 息 技 术 外 包 服 务 (I T 0 )
2 . 技 术 性 业 务 流 程 外 包 服 务 (B P O )
分 , 准予 在 以后纳税 年度结 转 扣除。
3 .
对经
认
定的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离岸服务
外包
业务收入
免
征
营业税。
从 事离岸服 务外包 业 务 取 得的收入 , 是指技术先进 型 服务企 业
根 据境 外 单位 与其 签 订 的委托 合同, 提 供 本 通 知附 件中所 界 定的信 息
技术外包服 务 技术性 业 务流 程外包 服 务和技术性知识流程 外包 服 、
务 企 业 可 减按 15 % 的税 率 征 收企 业 所 得 税 , 并对 其 离 岸服 务 外包 业
务收入 免征营业 税之后,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等五 部委联合发布
了财 税 [2 0 0 9 ]6 3 号 文 (以下 简 称 “ 6 3 号 文 ” ), 就 技 术 先 进 型 服 务 企 业
产权 、
研 发投入 等指标方面的要求显 得较为宽松,
而 且 从事 国际
(离
岸) 外包服 务业 务的收入 还 可 享受营业 税的免 税优惠 ;对于 符合条
件 的企 业 应 , 尽 早 申报 积 , 极 争 取 享 受 有 关 的优 惠 政 策 节 , 约税 务 成 本 。
2 .
相关企 业 可对 照有关标准,
医疗器械优惠政策收藏
标题:医疗器械优惠政策收藏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医疗器械产业已成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医疗器械产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旨在降低企业成本、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这些优惠政策进行梳理,以供医疗器械企业参考。
二、税收优惠政策1. 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医疗器械,适用13%的税率。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买的医疗器械,适用3%的征收率。
(3)对出口医疗器械,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对从事医疗器械研发、生产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疗器械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产业政策扶持1. 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政府优先采购国产医疗器械。
对国内无法替代、必须进口的医疗器械,实行限价采购。
2. 医疗器械注册绿色通道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创新医疗器械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注册绿色通道。
3. 医疗器械创新基金国家设立医疗器械创新基金,支持医疗器械研发、产业化和推广应用。
四、金融政策支持1. 医疗器械企业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医疗器械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2. 医疗器械企业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3. 医疗器械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器械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拓宽融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