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办法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在我国,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本文将详细讨论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以及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管理,确保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因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都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1.备案材料工程监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2)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备案流程(1)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3)监理单位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不备案的后果如果工程监理合同未进行备案,将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2)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验收备案证明;(3)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合同需要进行备案,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活动。
3.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
4.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备案流程1.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后1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如发现合同存在违法违规内容,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进行修改。
3. 建设单位在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报送备案。
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证明》。
三、备案要求1.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保护要求等。
2.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4.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四、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下统称合同)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合同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签订合同的双方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备案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监管权限,对合同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下统称合同备案机关)。
第五条合同备案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合同文本报合同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对合同的签订情况进行查验、存档。
第六条合同内容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三)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的履行期限、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五)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合同签订要求合同签订应当满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留存需要,其数量不得低于3份。
合同应当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必须载明工程监理服务取费的内容。
第八条备案材料建设单位申请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合同正式文本副本一式3份;(二)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复印件;(三)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四)合同签订授权书复印件;(五)其他合同备案所需的材料。
第九条备案程序合同备案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提交合同备案机关;(二)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15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通知书;(三)合同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材料归档,并定期对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
一、准备阶段
在正式进入备案流程之前,合同双方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 完整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
2. 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法定代表人证明;
3. 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明;
4. 其他根据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材料。
二、提交申请
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合同任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合同备案申请。
申请人需填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并附上所有准备好的材料。
三、受理与审核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
这一阶段主要是
检查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确保所有文件齐全且符合规定格式。
四、合同公示
如果材料审核通过,合同将进入公示阶段。
这是为了防止恶意串通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是为了让行业内外监督合同的合法性。
五、备案登记
公示无异议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合同进行正式备案登记,并发放《建设工程合同备
案证明》。
这份证明是民法典律效力的重要依据,也是后续工程验收、结算等环节的必要
文件。
六、信息录入
合同备案信息将被录入到相关的管理系统中,以便于监管部门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
这也
是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
七、后续管理
备案完成后,合同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
有变更或补充协议,也应及时报备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备案查询
为了保障透明度,合同备案信息通常对外公开,公众可以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查询系统,查询相关合同的备案情况。
总结:。
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住建字[2010]85号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规划局,滕州市建工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科室,各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ﻫ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进一步抓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治理,防止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经研究,制订了《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枣庄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工程管理,提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改善生产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及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山东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以及省市有关法规、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枣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各区(市)及枣庄高新区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ﻫ区(市)及枣庄高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ﻫ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实行施工单位总负责、建设单位总协调、监理单位检查指导的全员管理责任体制。
ﻫ第五条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活动,应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依法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全过程均达到文明施工管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21•【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12日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7年5月21日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合同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行为,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是指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由合同双方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验、存档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由合同双方共同办理。
合同双方应当确保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内容真实、完整、有效。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建设合同正本;(二)合同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合同双方授权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工程建设合同备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凭证;(三)合同双方应当将备案凭证妥善保管,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或者取消合同双方的工程建设资格。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同时废止。
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共计12条,主要明确了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的定义、适用范围、备案材料、备案程序、备案后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法保护工程建设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市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市工程造价标准定额管理站负责经开区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围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以下简称:勘察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分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分包合同)。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
5、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以下简称:招标代理合同)。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服务合同)。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禁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复进行合同审查合同备案后,备案机构将备案合同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上述部门或者机构不再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合同备案需要递交的材料2、合同主要条款齐全,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经招标的建设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中标文件相一致。
3、合同订立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备案后方可领取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15日,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容不一致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监制的示文本。
前款所称的实质性容是指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4、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保险的应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保险和承包商履约担保、保险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5、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通过合同约定,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合同必须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1.概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并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
2.监理合同备案的目的监理合同备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监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备案管理要求监理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建设工程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监理。
3.监理合同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监理合同订立后,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监理备案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监理合同文本、监理单位资质证明等文件。
(2)备案审查:备案管理机构对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对合同文本、资质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监理单位联系沟通,明确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
审查通过后,备案管理机构应及时出具备案证书。
(3)备案登记:备案管理机构将备案信息登记入案,形成监理合同备案文件。
备案文件应包括备案注册号、备案日期、备案机构等信息,并及时向监理单位及其他相关方进行通报。
4.备案管理的责任(1)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在备案申请中需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确保监理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监理单位应按照备案要求履行相应责任,如发现备案信息有变更,应及时向备案管理机构进行申报。
(2)备案机构的责任: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对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出具备案证书。
备案机构要加强对备案信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在选择监理单位时要考虑监理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监理合同的合规性。
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
5.备案管理的效益(1)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通过监理合同备案管理,能够确保监理单位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使得监理活动更加规范化、有序化。
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备案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建设工程的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合同备案管理工作。
三、备案机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承担,具体备案机构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办公室)。
四、备案程序1.备案申请(1)甲方(或合同管理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向备案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提供完整的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
(2)备案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合同备案事项,发出备案通知。
2.备案审查(1)备案办公室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主体资格、合同内容合法性、合同价格合理性等方面。
(2)备案办公室根据审核情况做出备案决定,将备案结果通知甲方(或合同管理单位)。
3.备案存档(1)备案办公室将备案决定书和备案合同存档,并向各相关单位通报备案情况。
(2)备案合同存档后,备案办公室负责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档案管理系统,确保备案信息的安全和准确性。
五、备案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遵循合法合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价格合理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客观公正原则备案机构应客观公正审核备案申请材料,不得偏袒或搞好处关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备案事项。
3.保密原则备案机构应严格保密备案申请材料,不得泄露涉密信息,确保备案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4.审慎原则备案机构应审慎处理备案事项,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材料,确保备案决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备案责任1.备案机构责任(1)备案机构应加强备案管理,健全备案制度,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备案机构应认真审核备案申请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申请做出处理,保证备案决定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备案机构应加强备案信息管理,确保备案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有效利用。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备案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一直以来都受到建设行业各方的关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监理合同确实需要进行备案。
首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这一规定明确了监理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其次,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的重要手段。
通过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了解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监理项目、监理人员等信息,有利于对监理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同时,备案也是监理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只有进行了监理合同备案,监理单位才能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监理工作。
再次,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合同备案后,监理单位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如果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依据备案的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也应当看到,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如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健全,监理合同备案的程序和标准不统一,监理合同备案的信息化程度不高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开展和监理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进一步完善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是当前建设行业面临的重要任务。
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明确监理合同备案的程序和标准,提高监理合同备案的效率和质量。
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监理合同备案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理合同备案的信息化程度,实现监理合同备案的信息化、智能化和便捷化。
总之,工程监理合同需要进行备案,这是建设行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是监理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同时,工程监理合同备案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合同住建部备案流程
工程监理合同住建部备案流程双方需签订正式的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监理范围、监理依据、监理期限、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关键条款。
确保合同内容全面、准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准备必要的备案材料。
这些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监理单位资质证明;-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或施工许可证;- 其他根据当地住建部门要求的相关文件。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至当地住建部门的备案窗口。
提交时,应确保所有文件齐全、有效,并按照要求的顺序排列整齐。
之后,住建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人员的资格等。
如果审核通过,住建部门将在合同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备案证明。
如果审核中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住建部门将通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充或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
备案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妥善保管备案证明,并在后续的监理工作中随时准备出示。
同时,监理单位还应定期向住建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程监理合同发生变更,如监理范围、期限或费用等发生变化,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并重新进行备案流程。
工程监理合同的住建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法定程序,它不仅有助于规范监理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也有助于维护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关企业和个人应严格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备案,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质安字〔2018〕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8月1日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2018〕28号)部署,为鼓励和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积累,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他工程等类别。
第四条工法实施分级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级工法的评审和公布,由企业自愿申报,经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根据省级工法评审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可参照组织评审和公布市优秀工法。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技术含量。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构层次;二查分包合同的分包内容,合同 总价;三查分包企业资质证书的注册资本 金、工程承包范围。对于工程承包范围有 层次限定、合同额限定的要认真比对。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 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如:电梯的速度限定、钢结构跨度、重量 等问题,从我们现有的资料中看不出来。 今后还要加以研究。
• 五、收费 • 收费依据。武房价【2011】72号和鄂价工
服【2011】54号,批准的建设工程分包交 易场租费和信息服务费。费率按分档累进 计收(如分包和承包双方有约定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双方各一半)。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 • • • • • • • • • •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费率(‰) 1 100及以下 1 2 100-1000(含1000,下同) 0.8 3 1000-5000 0.6 4 5000-10000 0.4 5 10000以上 0.2 收费计算。例如:分包工作量1100万元 第一档:100万元×1‰=1000元 第二档:900万元×0.8‰=7200元 第三档:100万元×0.6‰=600元 合计:1000+7200+600=8800元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 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承包工程范围: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型 电梯的安装及维修工程。二级企业:可承 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速度为2.5米/秒及以下电梯的安装及维修 工程。等等。
二、分包合同备案工作流程
• 1、收件 • 2、材料审查(材料合格,进行下一步;材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 8、还要研究如何确定建设单位同意总承包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2018年)
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2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施行日期】2018.01.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1日鲁政发〔1995〕106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监理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全省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三)负责全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四)负责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检查处理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管理;(五)检查处理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违法行为;(六)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须实行监理:(一)大中型工业、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民用建筑等工程项目;(二)国家、省和市重点工程项目;(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项目;(四)使用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表格(多场合版)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表格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概述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前,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提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进行审核并登记备案的行为。
根据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必须进行备案,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施工质量。
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流程1.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等。
2.合同审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
3.备案登记:审查合格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备案登记,颁发《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证明》。
4.合同公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合同备案登记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格1.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建设单位填写,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标准等信息。
2.建设工程合同审查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包括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具备施工条件等审查意见。
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登记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包括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等信息。
4.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公示表:建设单位填写,包括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编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等信息。
四、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注意事项1.合同备案应在施工前完成,否则将影响施工许可的办理。
2.合同备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合法,不得弄虚作假。
3.合同备案后,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施工质量。
5.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合法、合规。
五、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是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法、合规的重要环节。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合同备案手续,确保施工质量,为我国建筑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列入工程建设验收规范但未列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检测业务,实施对上述质量检测备案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受省建管局委托,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资格审批的具体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的初审工作,对取得备案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备案证书。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备案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检测业务。
擅自开展检测业务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施工技术资料。
第五条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检测机构申请备案资格,应具备附件一的条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三)股东组成、验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及检验场所证明;(四)与所申请检测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七)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
检测机构提交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检测机构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取得《检测人员管理手册》的检测人员的专业范围应涵盖检测机构申请备案的项目,人员配备应符合开展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枣政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枣政发[2009]5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现将《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枣庄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 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必须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三条市、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综合验收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项目综合验收。
分期开发的项目可分期进行综合验收。
第五条综合验收包括以下内容:(一)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的要求进行建设;(二)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审批确定的规划开发建设;(三)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按照规划建设,并达到使用条件;(四)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八)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否完整;(九)其他事项。
第六条开发企业是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的第一责任单位,依据相关法律及开发合同约定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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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各区(市)建设局、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各监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九日
枣庄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促进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是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签订的合同文本进行的查验、存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工程监理业务后,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文本应当采用示范文本。
第五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的投标文件签订监理合同。
不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监理企业应当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少于三份);
(二)实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提供中标通知书;
(三)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站监理方案;
(四)总监理工程师授权(任命)书;
(五)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和从业能力证书;
外地监理企业应先办理进鲁、进枣备案手续。
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合同文本填写规范、齐全、有效;
(二)监理企业在资质标准规定的范围内承担业务;
(三)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符合《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
(四)监理取费符合《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五)监理合同的其他内容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受理监理合同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手续,并在监理合同上加盖监理合同备案专用章。
备案后的监理合同分别由合同备案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监理企业留存。
第十条备案后监理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包括解除和补充)或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枣庄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