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和第一号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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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号、第二号议定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号、第二号议定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号、第二号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法国,俄罗斯,英国,美国•【条约领域】战争军事•【公布日期】1996.04.11•【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开罗正文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第一号议定书本议定书各缔约国,相信有必要采取一切步骤以实现一个完全无核武器的世界的最终目标而且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促成这一目标,又相信根据一九六四年《非洲非核化宣言》(AHG/RES.11(I))、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一九九一年CM/RES.1342(LIV)号决议和一九九二年CM/RES.1395(LIV)REV.1号决议、联合国大会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六日第48/86号决议谈判和签署的《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是朝向确保不扩散核武器,推动和平利用核能合作、促进全面彻底裁军以及增强区域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措施,切望以一切适当的方式协助增进《条约》的效力。

兹议定如下:第一条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保证不对下列国家或领土使用或威胁使用核爆炸装置:(a)《条约》各缔约国;或(b)《条约》附件1所限定的由加入为第三号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承担国际责任的非洲无核武器区内的任何领土。

第二条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保证不协助任何构成违反《条约》或本议定书的行为。

第三条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保证以书面通知保存者,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因按照《条约》第二十条对《条约》修正案的生效可能造成的对其在本议定书下的义务的任何修改。

第四条本议定书供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开放签署。

第五条本议定书须经批准。

第六条本议定书具有永久性质并无限期生效,但各缔约国如果断定有关本议定书主题事项的非常事件已损害其最高利益,有权行使其国家主权退出本议定书。

缔约国应提前十二个月将退出通知送交保存者。

通知中应说明它认为已损害其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

第七条本议定书在缔约国向保存者交存批准书之日或《条约》生效之日起对该国生效,实际生效日期以两者中较迟的一天为准。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全文XXXX当地时间9月23日,美国纽约联合国安理会就一项关于《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决议进行了投票。

纽约当地时间23日,联合国安理会投票通过了一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决议草案。

联合国大会于1996年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但该条约未能生效,因为包括美国在内的一系列国家尚未签署或批准该条约。

包括俄罗斯、英国和法国在内的所有欧洲国家都批准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在XXXX,奥巴马宣布了争取XXXX批准该条约的计划。

主要原件《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试爆和任何其他核爆炸,有效推动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和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

该条约由序言、 17条款、 2附件和1项议定书组成。

其主要内容包括:(1)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导致以任何方式鼓励或参与的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类核爆炸。

(2)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在维也纳成立。

所有缔约国都是条约组织的成员。

组织结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

(3)为了确保遵守《条约》,建立了以国际监测系统、协商和澄清、现场视察和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

国际监测系统由全球监测网络组成,如地震、水声、放射性核素。

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缔约国自愿宣布大规模化学爆炸。

协商和澄清是指缔约国澄清和解决因遵约问题而产生的疑问。

现场检查是指对可疑事件进行现场核查,以澄清是否发生了违反合同的核爆炸。

(4)根据《条约》的规定,《条约》将在《条约》所列的所有44个有核能力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180天生效。

这44个国家是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和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和其他“核门槛”国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国家。

(5)该条约将无限期有效。

《条约》生效十年后,将召开一次审查会议,审议如果缔约国提出请求,是否允许为和平目的进行地下核爆炸。

(6)如果一个缔约国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危及其最高利益,它有权通过行使国家主权等方式退出条约。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伊朗核问题文件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伊朗核问题文件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929(2010)号决议2010年6月9日安全理事会第6335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回顾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06/15)和安理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和第1887(2009)号决议,并重申其规定,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承诺和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全面遵守一切义务的必要性,回顾缔约国有权按照该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不受歧视地为和平目的进行核能的研究、生产和利用,回顾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6/14)指出,解决伊朗核问题有助于全球防扩散努力和实现中东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其运载工具的目标,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原子能机构总干事2006年2月27日(GOV/2006/15)、2006年6月8日(GOV/2006/38)、2006年8月31日(GOV/2006/53)、2006年11月14日(GOV/2006/64)、2007年2月22日(GOV/2007/8)、2007年5月23日(GOV/2007/22)、2007年8月30日(GOV/2007/48)、2007年11月15日(GOV/2007/58)、2008年2月22日(GOV/2008/4)、2008年5月26日(GOV/2008/15)、2008年9月15日(GOV/2008/38)、2008年11月19日(GOV/2008/59)、2009年2月19日(GOV/2009/8)、2009年6月5日(GOV/2009/35)、2009年8月28日(GOV/2009/55)、2009年11月16日(GOV/2009/74)、2010年2月18日(GOV/2010/10)和2010年5月31日(GOV/2010/28)的报告证实,伊朗没有按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规定,全面、持续地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和后处理活动及与重水有关的项目,没有依照《附加议定书》恢复与原子能机构的合作,没有就剩余的需要予以澄清以排除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关切事项同原子能机构合作,没有按照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采取其它步骤,也没有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的规定,而这些正是建立信任必不可缺的,痛惜伊朗拒绝采取这些步骤,重申,伊朗积极回应安理会和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向它发出的呼吁是解决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和建立起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的最好办法,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斯兰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一些个体(包括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D 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二列出的个体)在伊朗扩散敏感核活动和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中发挥作用,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违反它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建造一个浓缩设施,且伊朗直到2009年9月才通知原子能机构,这不符合它根据保障监督协定的附属安排承担的义务,又注意到,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决议(GOV/2009/82)敦促伊朗立即停止库姆的建造工程,澄清该设施的用途、设计和建造的时间顺序,并呼吁伊朗按原子能机构的要求,证实它没有决定建造或批准建造其他任何尚未向原子能机构申报的核设施,严重关切地注意到,伊朗已经将铀浓缩到20%,进行浓缩时没有通知原子能机构以便让该机构有足够时间来调整现有的保障监督程序,关切地注意到,伊朗不认为原子能机构有权根据修改后的准则3.1,核查伊朗提供的设计资料,并强调按照伊朗与原子能机构之间的保障监督协定第39条,准则3.1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暂停,而且原子能机构核查它收到的设计资料是一项持续性权利,并不取决于某一设施的建造阶段,也不取决于设施中是否有核材料存在,重申决心加强原子能机构的授权,坚决支持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发挥作用,赞扬原子能机构努力解决与伊朗核计划有关的悬而未决问题,表示深信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所述的暂停以及伊朗全面、可核查地遵守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提出的要求,将有助于通过外交途径谈判解决问题,保证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强调必须做出政治和外交努力,寻求谈判解决,保证伊朗的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在这方面注意到土耳其和巴西做出努力,同伊朗就德黑兰研究反应堆达成一项可作为建立信任措施的协议,但是又强调,在这些努力中,伊朗必须解决与其核计划有关的核心问题,强调指出,中国、法国、德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愿意进一步采取具体措施,探讨根据其2006年6月提案(S/2006/521)和2008年6月提案(INFCIRC/730)谈判解决伊朗核问题的总体战略,并注意到这些国家确认,一旦国际社会恢复对伊朗核计划纯属和平性质的信任,伊朗就会享有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任何无核武器缔约国相同的待遇,欣见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颁布准则以协助各国履行第1737(2006)和第1803(2008)号规定的金融义务,尤其回顾需要对包括伊朗中央银行在内的伊朗银行介入的交易保持警惕,以避免此类交易助长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确认获取种类不同的可靠能源对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注意到伊朗从能源部门获取的收入可能与它为扩散敏感核活动提供资金有关联,并进一步指出,石化工业需要的化工过程设备与某些核燃料循环敏感活动需要的设备非常相同,考虑到各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回顾《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述及的海洋法提出了适用于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呼吁伊朗早日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决心采取适当措施落实安理会各项决定,劝服伊朗遵守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1803(2008)号决议和满足原子能机构的要求,并阻止伊朗研发敏感技术来支持它的核计划和导弹计划,直至安理会认定这些决议的各项目标已经实现,关切伊朗的核计划有扩散的危险,铭记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强调指出,本决议绝无意强迫各国采取超越本决议范围的行动,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四十一条采取行动,1. 申明伊朗至今未满足原子能机构理事会的要求,亦未遵守安理会第1696(2006)、1737(2006)、1747(2007)和第1803(2008)号决议;2. 申明伊朗应不再拖延地采取原子能机构理事会GOV/2006/14号和GOV/2009/82号决议规定的各项步骤,因为这些步骤对于建立对伊朗核计划完全用于和平目的的信任、解决悬而未决的问题和消除由于伊朗违反其暂停所有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在库姆修建一个浓缩设施而引起的严重关切,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还申明安理会的决定,即伊朗应毫不拖延地采取第1737(2006)号决议第2段规定的各项步骤;3. 重申伊朗应在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上,尤其是那些致使人们担心伊朗核计划可能涉及军事层面的事项上,与原子能机构充分合作,包括毫不拖延地允许进出或接触原子能机构要求进出或接触的所有场地、设备、人员和文件,并强调,必须确保原子能机构拥有一切必要资源和授权来完成它在伊朗的工作;4. 请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向安全理事会发送他关于在伊朗适用保障监督措施的所有报告;5. 决定伊朗应立即全面不折不扣地遵守它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包括适用经修订的保障监督协定附属安排的准则3.1,呼吁伊朗严格按照它于2003年12月18日签署的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行事,呼吁伊朗迅速批准该附加议定书,重申根据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第24和第39条,伊朗不得单方面修改伊朗的保障监督协定及其附属安排,包括经修订的准则3.1,并指出,协定中并没有暂停附属安排规定的机制;6. 重申,依照伊朗根据以往各项决议承担的暂停所有与后处理、重水和浓缩相关活动的义务,伊朗不得开建任何新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并应停止任何在建的与铀浓缩、后处理或重水相关的设施;7. 决定伊朗不得获取另一国家任何涉及开采铀、生产或使用INFCIRC/254/Rev.9/Part.1所列核材料和核技术,特别是涉及铀浓缩和后处理活动、所有重水活动或与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有关的技术的商业活动的股权,又决定所有国家应禁止伊朗、伊朗国民以及在伊朗组建的实体或接受伊朗管辖的实体、或代表上述个人或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或上述个人或实体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在本国管辖的领土上进行这种投资;8. 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或由本国国民或受其管辖的个人或使用悬挂其船旗的船只或飞机,向伊朗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或转让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所界定的无论是否原产于本国境内的任何作战坦克、作战装甲车、大口径火炮系统、作战飞机、攻击型直升机、军舰、导弹或导弹系统或相关材料,包括零部件,或安全理事会或第1737(2006)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确定的物项,还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或经由本国领土向伊朗提供与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维修或使用这类武器及相关材料有关的技术培训、金融资源或服务、咨询、其他服务或协助,为此呼吁所有国家对所有其他军火及相关材料的供应、出售、转让、提供、制造和使用,保持警惕和克制;9. 决定伊朗不得进行任何涉及能够运载核武器的弹道导弹的活动,包括用弹道导弹技术进行发射,并决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向伊朗转让与这类活动有关的技术或技术援助;10.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第1737(2006)号决议附件C、D和E、第1747(2007)号决议附件一、第1803(2008)号决议附件一和本决议附件一和二所指认的人、或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10段指认的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除非这种入境或过境是为了从事与根据第1737(2006)号决议第3段向伊朗提供第1737(2006)号决议第3(b)㈠和㈡分段所述物项直接有关的活动,着重指出,本段的规定绝无意要求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并决定本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委员会逐案审查后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之目的,此类旅行是合理的,或者委员会认为给予豁免将会推进本决议的各项目标,包括事关《原子能机构规约》第十五条的情况;11.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本决议附件一所列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以及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协助被指认的个人或实体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个人和实体;12.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二所列伊斯兰革命卫队(又称“伊朗革命卫队”)的个人和实体,代表他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实体,呼吁所有国家对伊朗革命卫队介入的可能有助于伊朗进行扩散敏感核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交易,保持警惕;13. 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INFRCIRC/254/Rev.9/Part.1和INFRCIRC/254/Rev.7/Part.2中的物项清单以及有关国家认定可能有助于浓缩相关、后处理或重水相关活动或研发核武器运载系统的任何其他物项,取代S/2006/814中的物项清单,并决定,为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5、6和7段规定的措施的目的,应该用S/2010/263中的物项清单取代S/2006/815中的物项清单;14. 呼吁所有国家根据本国的授权和立法并遵循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和相关国际民用航空协议,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在其境内,包括在其港口和机场,检查进出伊朗的所有货物,以便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15. 注意到各国可按照国际法、特别是海洋法的规定,经船旗国同意,要求在公海检查船只,并呼吁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货物中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 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为这类检查提供合作,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严格执行;16. 决定授权所有国家、且所有国家都应该以不违反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包括第1540(2004)号决议为其规定的义务和不违反《不扩散条约》缔约国义务的方式,扣押和处置(例如销毁、使其无法使用、储存或转交原产国或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处理)在根据本决议第14或15段进行的检查中发现的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并决定所有国家应就此进行合作;17. 要求任何根据上文第14或15段进行检查的国家,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初步书面报告,其中尤其要解释检查的理由、此种检查的结果和是否获得合作,如果发现有禁止转让的物项,还要求这些国家在晚些时候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后续书面报告,说明检查、扣押和处理的相关详情以及移交的相关详情,包括对有关物项、其原产地和预定目的地的说明(如果初步报告中没有此种信息);18. 决定,所有国家在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伊朗拥有或承租的船只(包括包租船只)载有第1737(2006)号决议第3、4或7段、第1747(2007)号决议第5段、第1803(2008)号决议第8段或本决议第8或9段禁止供应、销售、转让或出口的物项时,应禁止本国国民或从本国领土为这些船只提供加油服务,例如提供燃料或补给,或其他船只服务,除非此种服务是出于人道主义目的所必需的,或是相关货物已接受检查并已视需要接受扣押和处理,并强调本段无意影响合法的经济活动;19. 决定第1737(2006)号决议第12、13、14和15段规定的措施也应适用于附件三所列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的实体和任何代表它们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人或实体、由他们拥有或控制、包括通过非法手段拥有或控制的实体,或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曾帮助它们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的实体;20. 请所有会员国向委员会提供它们掌握的以下情报:伊朗航空公司货运部门或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航运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只为逃避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 号决议或本决议的制裁或违反其规定,向其他公司进行的转让或开展的活动,包括重新命名或重新注册飞机、船只或船舶,并请委员会广泛提供这类情报;21. 呼吁所有国家除了根据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和第1803(2008)号决议以及本决议履行其义务外,防止提供金融服务,其中包括保险或再保险,或向本国领土、经由本国领土或从本国领土,或向本国国民或依照本国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海外分支机构)或本国境内的个人或金融机构,或由这些人或实体,转让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如果有情报提供合理理由认为这类服务、资产或资源可能有助于伊朗的扩散敏感核活动或核武器运载系统的研发,包括冻结本国领土上或今后进入本国领土,或受本国管辖或今后要接受本国管辖的与此类计划或活动有关的任何金融或其他资产或资源,并依照本国授权和立法加强监测,以防止所有此类交易。

1977日内瓦公约

1977日内瓦公约

1977日内瓦公约摘要:1.1977 日内瓦公约背景与重要性2.公约的主要内容3.公约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贡献4.我国对1977 日内瓦公约的态度与实践正文:1977 年6 月8 日,日内瓦四公约的附加议定书被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1978 年12 月10 日生效。

这四个附加议定书分别是:第一附加议定书《关于国际武装冲突中受保护人员的范围及其敌对行动的定义》、第二附加议定书《关于海上武装冲突的规则》、第三附加议定书《关于在战俘待遇方面日内瓦公约的补充规定》以及第四附加议定书《关于战时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保护人员包括有关医务人员及宗教人员的补充规定》。

1977 日内瓦公约在原有基础上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补充与完善。

首先,在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对国际武装冲突中受保护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战斗员、非战斗员以及战俘,并对敌对行动的定义进行了规定。

第二附加议定书则针对海上武装冲突,对交战方在战争中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旨在保护海上平民、船舶和海洋环境免受战争影响。

第三附加议定书对战俘待遇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包括战俘的基本权利、生活条件、劳动、教育、宗教信仰等。

同时,该议定书还强调了对战俘的公正审判和处罚。

第四附加议定书则关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受保护人员,包括医务人员、宗教人员等,并对这些人员在冲突中的待遇和保护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

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与实践。

1977 日内瓦公约通过后,我国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积极推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普及与实施。

我国政府积极批准了1977 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并在国内立法中予以体现。

此外,我国还通过参与国际会议、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认识和重视。

总之,1977 日内瓦公约在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约的制定不仅巩固了原有日内瓦公约的成果,还对国际人道主义法进行了补充与拓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战争军事•【公布日期】2005.05.02•【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情况的国家报告(2005年5月2日至5月27日,纽约)中国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条约》)的各项规定,为实现《条约》的防止核武器扩散、推进核裁军进程、促进和平利用核能三大目标不懈努力。

根据《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执行《条约》情况说明如下:一、防止核武器扩散中国一贯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严格履行《条约》关于防止核武器扩散的义务,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形式扩散核武器。

(一)中国积极履行自己承担的国际义务,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合作,致力于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建设。

早在加入《条约》前,中国在1984年加入“国际原子能机构”时,就承诺履行机构《规约》规定的以防止核扩散为目的的保障监督方面的义务。

为此,中国于1985年宣布将本国民用核设施自愿提交机构的保障监督。

1988年,中国与机构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在中国实施保障的协定》。

目前,中国中央政府已将部分核设施提交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

1998年12月,中国签署关于加强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附加议定书,并于2002年3月正式完成该附加议定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是附加议定书最早生效的核武器国家。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武器国家出口、或从无核武器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

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基础上,向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的进出口、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出口情况。

1996年5月,中国承诺不向其他国家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张宇航,王永仙

非洲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 2019. 09. 20
2020. 04. 04
促进非洲的研究、发展和培训项目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促进核科学和技 2019. 11. 08
2020. 09. 05
促进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的研究、发展和培训
亚洲阿拉伯国家核科学技术研究、发 2017. 09. 19
2020. 07. 28
身缔结的国际协定;三、与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的
受到核事故波及的国家未能尽早采取防范措施而
条约,包括尚未在国际原子能机构主持下缔结的
蒙受了严重的核辐射影响。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
收稿日期:2020-12-11
作者简介:张宇航(1994—) 男,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放射性废物治理工作。 E-mail:zyhcirp@ 163. com
发布了最新版的《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表明国
际原子能机构的目标:机构应谋求加速和扩大原
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机构应
尽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
保存人。 原子能机构法律事务厅代表总干事行
书,并通知各国。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条约内
容主要包括核安全、核安保、核责任、合作与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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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张宇航
类型
核安全
核安保
表 1 国际原子能机构制订的公约
缩写
制订时间
生效时间
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6. 10. 23
1957. 07. 29
第 41 卷第 1 期( 总第 241 期)
2021 年机构制订的公约简述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

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文章属性•【缔约国】金砖国家•【条约领域】政治,外交,经济,医疗卫生•【公布日期】2022.06.23•【条约类别】声明/宣言•【签订地点】正文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北京宣言一、序言1.我们,巴西联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印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非共和国领导人于2022年6月23日至24日举行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

本次会晤主题是“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共创全球发展新时代”。

2.我们忆及在过去16年中,金砖国家秉持互尊互谅、平等相待、团结互助、开放包容、协商一致的精神,互信不断增强,互利合作不断深化,人文交流不断密切,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

我们重申基于共同利益和优先领域,进一步加强金砖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从而进一步巩固金砖战略伙伴关系。

3.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尽管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等挑战,金砖国家在2022年继续共同加强团结,深化经贸财金、政治安全、人文交流、公共卫生、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合作,举办了一系列会议和活动,推动金砖合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

4.我们欢迎在此次领导人会晤期间举行的全球发展高层对话会,这体现了包括金砖外围对话/“金砖+”合作在内的金砖伙伴关系的开放包容性。

我们期待对话会为加强国际团结合作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注入新的动力。

二、加强和改革全球治理5.我们重申对多边主义的承诺,维护国际法,包括作为其不可或缺基石的《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体系中的核心作用,在此体系中各主权国家合作维护和平与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和保护民主、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基于相互尊重、正义、平等的精神加强合作。

6.我们忆及五国外长2021年通过的《金砖国家关于加强和改革多边体系的联合声明》并回顾其中的原则,一致认为加强和改革多边体系包括以下方面:应使全球治理更具包容性、代表性和参与性,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更深入和更有意义地参与全球决策进程和架构,并使全球治理更符合当代现实;应以包容的协商与合作为基础,符合所有人利益,尊重主权独立、平等、彼此正当利益和关切,使多边组织反应更迅速、有效、透明、可信;应使多边组织反应更加迅速,更加有效、透明、民主、客观,坚持聚焦行动和聚焦解决方案,更加可信,并合作构建基于国际法准则和原则、相互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精神以及当代世界现实的国际关系;应利用数字和技术工具等创新包容的解决方案,促进可持续发展,并帮助所有人可负担和公平地获取全球公共产品;应加强各国及国际组织的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新的、传统和非传统挑战,包括来自恐怖主义、洗钱、网络领域、信息流行病和虚假新闻的挑战;应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国际合作作为核心,促进国际和地区和平与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大自然平衡。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文章属性•【缔约国】联合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2008.11.20•【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844(2008)号决议2008年11月20日安全理事会第6019次会议通过,安全理事会,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733(1992)号、第751(1992)号、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519(2003)号、第1676(2006)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第1772(2007)号、第1801(2008)号、第1811(2008)号和第1814(2008)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声明,尤其是2006年7月13日(S/PRST/2006/31)、2006年12月22日(S/PRST/2006/59)、2007年4月30日(S/PRST/2007/13)和2007年6月14日(S/PRST/2007/19)的主席声明,并且也回顾其关于制裁所涉一般性问题的第1730(2006)号决议,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着重指出在索马里全国实现和维持稳定与安全的重要性,再次谴责索马里境内一切暴力行为和煽动暴力行为,并表示关注一切意在阻挡或妨碍和平政治进程的行为,表示严重关注近来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出现增多,注意到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主席2008年10月9日向安全理事会说明情况时所述的海盗行为在资助武装团体从事违反禁运活动方面可能起的作用,强调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规定的,经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和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军火禁运继续对索马里和平与安全作出的贡献,再次要求所有会员国,尤其是该区域各会员国全面遵守这些决议的规定,回顾第1814(2008)号决议第6段中述及安理会打算对企图阻挡或妨碍和平政治进程者、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机构或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者、或以行动破坏索马里或该区域稳定者采取措施,又回顾第1814(2008)号决议第7段中述及安理会打算加强联合国对索马里实施军火禁运的效力,并回顾安理会打算对违反军火禁运者和支持其违反军火禁运者采取措施,还回顾第1814(2008)号决议第6和7段中述及安理会请委员会就针对这些个人或实体采取的具体定向措施提出建议,注意到2008年8月1日委员会副主席给安全理事会主席的信,认定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1.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的个人在本国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制一国拒绝本国国民入境;2. 决定,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不适用于下列情况:(a)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出于人道主义需要,包括为履行宗教义务,此类旅行是合理的;(b)经委员会逐案审查认定,给予豁免反而会有助于实现在索马里促成和平与民族和解以及在该区域建立稳定的目标;3.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毫不拖延地冻结其境内由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团体,或由经委员会指认、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团体或由其所拥有或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任何个人或实体均不向上述个人或实体或以这些个人或实体为受益方,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4. 决定,上文第3段规定的措施不适用于相关会员国认定的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a)为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用于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及水电费,或完全用于支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合理专业服务费和偿付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为惯常置存或保管冻结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所应收取的规费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把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接到此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b)为非常开支所必需,但条件是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将这一认定通知委员会并已获得委员会批准;或(c)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决之标的,如属此种情况,则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于执行留置或裁决,但该项留置或裁决须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根据上文第3段指认的人员或实体,且相关国家或会员国已就此通知委员会;5. 决定,会员国可允许在已依照上文第3段规定冻结的账户中存入这些账户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据这些账户受本决议各项规定制约之前订立的合同、协定或义务所应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种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须受这些规定制约并予以冻结;6. 重申第733(1992)号决议规定的,经第1356(2001)号、第1425(2002)号、第1725(2006)号、第1744(2007)号和第1772(2007)号决议阐明和修订的针对索马里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7. 决定,所有会员国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委员会根据下文第8段所指认个人或实体供应、出售或转让武器和军事装备,并防止直接或间接地向其提供与军事活动有关或与供应、出售、转让、制造、保养或使用武器和军事装备有关的技术协助或训练、包括投资在内各种资金筹供和其他援助、中介服务或其他金融服务;8. 决定,上文第1、第3和第7段以及上文第3和7段的规定分别适用于经委员会指认的下述个人和实体;(a)从事或支持从事威胁索马里和平、安全或稳定的行为,包括威胁2008年8月18日《吉布提协议》或政治进程或以武力威胁过渡联邦政府或非索特派团的行为;(b)在行为上违反上文第6段重申的全面彻底军火禁运;(c)阻碍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或阻碍在索马里境内提供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9. 决定,一旦委员会从被指认个人和实体名单中删除有关个人或实体的名字,则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即不再对其适用;10. 强调委员会同联合国其他制裁委员会以及同秘书长特别代表进行协调的重要性;11. 还决定扩大第751(1992)号决议所述的委员会任务授权,增列下列任务:(a)在第1519(2003)号决议所设监察组支助下监测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以及上文第6段所重申全面彻底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b)向所有会员国、特别是该区域各国索取关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的信息以及委员会认为在这方面有助益的任何进一步信息,(c)审查关于据称违反上文第1、3和7段、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以及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2段所定措施的行为的信息,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行动;(d)应下文第12段所述会员国的请求,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有关个人和实体;(e)审议要求给予上文第2和4段所述豁免的申请,并作出决定;(f)定期审查委员会根据上文第3和8段指认的个人和实体名单,以确保尽可能更新名单,使其尽可能准确,并确认所作列名仍然适宜,此外鼓励各会员国提供其所掌握的任何新信息;(g)至少每隔120天向安全理事会报告其工作以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其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提出加强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的效力的方法;(h)指认可能没有遵守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的情况,确定处理每一情况的适当办法,并请主席在根据上文第11段(g)向安理会提出的定期报告中,汇报委员会就此问题所做工作的进展情况;(i)修订其现行准则,以促进执行本决议所定的措施,并视需要积极审查这些准则;列名12. 鼓励会员国提请委员会在其被指认者名单中列入符合上文第8段所述标准的个人和实体的名字,以及由已被提请列名的个人或实体或由代表已被提请列名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实体的名字;13. 决定,会员国在提请委员会列名时,应提供详细的案件说明,并应提供足够的识别信息,以便会员国对有关个人和实体进行明确识别,还决定,对于每项列名提议,各国应指明案件说明中可予公布的部分,包括供委员会用于编写下文第14段所述摘要或用于通知或告知被列名个人或实体的部分,以及应有关国家请求可予披露的部分;14. 指示委员会在增列一个名字之后,与相关指认国协调,并在监察组协助下,在委员会网站上登载关于列名理由的叙述性简要说明;15. 决定,秘书处应在作出公布后、但在某个名字被列入个人和实体名单后一星期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且在通知中附上相关案件说明中可公布部分的拷贝、关于委员会网站所登载列名理由的任何信息、关于列名后果的说明、委员会审议除名请求的程序以及关于现有豁免的规定;16. 要求收到上文第15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及时将列名一事通知或告知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同时递送上文第15段所述由秘书处提供的信息;17. 鼓励收到上文第15段所述通知的会员国向委员会通报他们为执行上文第1、3和7段所述措施而已采取的步骤;除名18. 欣见已依照第1730(2006)号决议在秘书处内指定一名协调人,为被列名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提供一个可选渠道,直接向协调人提出除名申请;19. 敦促指认国及国籍国和居住国根据第1730(2006)号决议附件所列的程序,及时审查通过协调人收到的除名申请,并表明它们是支持还是反对除名申请,便于委员会进行审查;20. 指示委员会根据其准则,审议关于将已不再符合本决议所订标准的人从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中除名的请求;21. 决定,秘书处应在一个名字从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中删除后一周内,通知有关个人或实体据信所在国家的常驻代表团,如为个人,则通知其国籍国(如已掌握此信息)的常驻代表团,并要求收到此种通知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惯例采取措施,及时将除名一事通知或告知所涉个人或实体;22. 鼓励委员会确保在把有关个人和实体列入委员会的被指认者名单及从中除名,以及在准予人道主义豁免的时候,实行公正而明确的程序;23. 决定,第1811(2008)号决议第3段所规定的监察组任务授权也应包含下述任务:(a)提供关于违反行为的一切信息以协助委员会监测本决议的执行情况,此外也协助委员会监测上文第1、3和7段所定措施以及上文第6段所重申全面彻底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b)在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中提供与委员会指认上文第8段所述个人和实体有关的任何信息(c)协助委员会汇编上文第14段所述的叙述性简要说明;24. 提醒所有会员国有义务严格执行本决议和所有相关决议规定的措施;25. 决定,所有国家均应在本决议通过后120天内向委员会提出报告,说明它们为切实执行上文第1至7段而采取的步骤;26. 决定在12个月内审查上文第1、3和7段所述的各项措施;27.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

《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

《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战争军事•【公布日期】2005.09.01•【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前言2005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0周年。

法西斯主义和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灾难,人类文明惨遭空前浩劫。

世界人民用鲜血和生命赢得了胜利与和平。

2005年也是世界上最具普遍性、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成立60周年。

联合国的成立,体现了各国人民建立一个和平、平等、合作、繁荣新世界的美好理想。

60年来,联合国为缓解冲突、推动裁军、维护和平、促进发展进行了不懈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崇尚“以和为贵”、“协和万邦”。

在近代史上,中国曾饱受外来侵略和压迫之苦,深知和平的珍贵。

当前,中国人民正沿着和平发展的道路,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

中国的发展需要一个持久稳定的和平国际环境,中国的发展必将促进世界的和平与进步。

中国将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继续致力于推动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进程,永远不称霸,永远做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坚定力量。

为全面阐述中国政府在军控、裁军与防扩散领域的政策与主张,系统介绍中国参与国际军控、裁军与防扩散事务的情况,现发表《中国的军控、裁军与防扩散努力》白皮书。

一、国际安全和军控形势当今世界,和平、发展、合作已成为时代潮流。

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国、各地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在安全上的相互依存日益加深。

维护和平、制约战争的因素在增长,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

加强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但是,天下并不太平。

传统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局部战争和暴力冲突时有发生,热点问题此起彼伏。

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犯罪、传染性疾病等非传统安全威胁不断上升。

传统与非传统威胁相互交织,国际安全面临严峻挑战。

浅析无核区制度

浅析无核区制度

◎幸弄I各界前沿理论浅析无核区制度季慧摘要:无核区制度是防止核扩散的有效机制之一,该制度的思想渊源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随即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

维护及建立无核区对于阻止核扩散、促进地区及国际局势的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关键词:无核区;制度;研究一、无核区的概念及特点关于无核区的概念,国际社会己有明确界定:“无核区”是指任何国家集团在自由行使其主权时根据条约或公约而建立的、并被联合国大会承认为无核区的任何地区。

据此界定,可将无核区的特点总结如下:1.彻底性。

无核区制度的规定甚为严格,一旦一国同其他国家达成关于某一地区无核化的条约,那么该缔约国不仅要做到不使用核武器,还应该放弃生产、购买、部署、存储、试验等一系列与核武器有关的行动,除此之外,它还负有禁止其他国家在该区域内从事此类活动之责任,甚至不允许任何携带核武器的飞机、船舰停留或过境,更不允许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地方倾倒放射性废物。

简言之,“无核区”应是无任何核武器之地区。

2.区域性。

不同于其他裁军措施或控制核武器扩散的条约,无核区是特定国家在划定的地理区域内实行无核化的一种制度,是将该地区内数个国家无核化地位给予整体性确定的一种做法。

这种制度突破了以单个国家为对象的旧式核控,以区域为单位,通过分区处理达到控制核扩散的目的。

这种方法不但使无核化的范围极大增加,其控核效力也大为提高。

3.法制性。

国际法明确规定,约定必须遵守,每一个无核区的诞生都是通过相关国家缔结或签署特定的条约或公约而实现的,它对于各缔约国的权利、义务、责任都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无核区制度的法制性不仅对各缔约国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以促使条约内容的有效实施外,还使得条约所体现的权利和义务更为公平、均衡。

4.规范性。

根据联合国对无核区的界定,任何无核区的建立都必须获得联合国大会的承认,每一缔约国还应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监督,也就是说,联合国大会对无核区的设立具有审核功能,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8课非战公约

第8课非战公约

道 威 斯 影响 计 划
德国: 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 法国: 削弱德国的计划受挫
美国: 在经济上迅速渗透进欧洲
对《凡尔赛和约》的重大调整
二、《洛迦诺公约》
1. 德法关系的调整
“通过协商 改善法德关系, 解决与法国关系 的问题”。
——法国外
法国外长白里安

只有改善法德关 系,适当满足法国安 全保障的要求,才能 自身的安全,同时才 能回复大国地位。 ——德国外长 斯特莱斯曼
《 非 战 公 约 》
2.《非战公约》的签订
1928年,15个国家的代表在巴黎 签署《非战公约》
1929.1.17美国总统柯立芝 在《非战公约》上签字
《非战公约》
其他各国都可以加入本公约。该公约于1929 年7月25日生效,截止1933年,加入者共计63个国 家(包括但泽自由市)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 现代史编》
一些大国在签订《非战公约》时提出了保留条件,法国 提出每个国家应保留合法的防御权;英国则提出在对自己有 特殊重大利益关系的地区进行自卫时,不受条约约束;美国 也声明,各国有权决定是否需要诉诸武力而自卫;日本则声 称,对自己有重要意义的“满洲”可以进行战争。 ——世界历史教学参考资料
《非战公约》只有“教育和道德的价值”。 ——美国国务卿凯洛格
1)为了使法国的安全得到美国保障
美国国务卿凯洛格
认为,白里安的建议可
能会使美国卷入法国在
欧洲的纠纷,但若直接
拒绝,又有损于美国的
和平形象,因此最终决 定把这项双边友好条约 变成多边非战公约。 凯洛格 2)美国为了避免卷入欧洲纠纷和提高美国国际地位
1.背景:
1)法国的安全保障
问题
2)美国为了避免卷入 欧洲纠纷和提高美 国国际地位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是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在全世界范围内全面禁止一切核试验,为核试验永久地画上句号。

签署时间:1996年9月24日条约简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包括序言、17条、两个附件及议定书。

条约规定,缔约国将作出有步骤、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核裁军的最终目标。

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

条约还规定,经签署国按照各自宪法程序批准后,条约将从所有44个裁军谈判会议成员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第180天生效,截至2004年9月,44个国家中已有32个批准了该条约。

1996年9月24日,该条约开放供所有国家签署。

中国等16个国家的领导人或外长当天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首批签署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截至2006年10月,已有176个国家签署了该条约,135个国家批准该条约。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召开了首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

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

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要点?§序言“遏制研制核武器和遏制提高核武器质量,结束研制新式先进的核武器,从而停止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和其他一切核爆炸,是在一切方面实现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一项有效措施。

”条约草稿说,因此,这“将是在建立实现核裁军的有系统程序方面的一个重大步骤”。

§范围条约说:“每个缔约国都保证不进行任何核武器爆炸试验或任何其它的核爆炸。

”这一条款不包括被认为完善实用的核武器或研制新一代武器所必需的试验的实验性阶段。

它还不包括被认为是非军事性质如用于科研目的的核爆炸。

这是中国过去争取的但却没有获得的选择权。

条约中再次提到从理论上重新研究着手进行“和平核爆炸”的可能性这一前景,这是中国方面挽回面子的一个措施。

当代国际主要条约

当代国际主要条约
上海公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
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日内瓦公约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联合国宪章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国际法院规约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关于防止劫持飞机的三个国际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
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科托努协定关贸总协定
二十一世纪行动议程
波茨坦公告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儿童权利公约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京都议定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保护文化内容和艺术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
战争遗留爆炸物议定书
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国际公约条约宣言
条约,公约
国际法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盟宪章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止核恐怖行为国际公约
南极条约
特定常规武器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湿地公约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
里斯本条约

香港适用的国际条约及协定

香港适用的国际条约及协定

.hk/gb/.hk/cchoice.htm公约及国际协定序引言《基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但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基本法》多个章节均列明香港特区在处理对外事务方面的规定,有关条文尤见《基本法》第七章"对外事务"。

《基本法》第七章第一百五十一条订明香港特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范畴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其他适当身份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同香港特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及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本网站列明所有已经生效而又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公约。

大部份公约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当日)前已沿用于香港,并于回归后继续适用于香港特区。

有部份公约是在1997年7月1日或之后才适用于香港的。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订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公约,在征询香港特区政府的意见后,才适用于香港特区。

此外,我们的列表亦把只适用于香港特区但却不适用于中国内地的公约加以识别。

政治、外交及国防101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021963年4月24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031969年月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041959年12月1日订于华盛顿的《南极条约》,及订于1991年的议定书1051982年12月10日订于牙买加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061899年7月29日订于海牙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7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081925年6月17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09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0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1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2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签订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及订于1977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131954年5月14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发生武装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第1号议定书1141967年2月14日订于墨西哥城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II 附加议定书》1151968年7月1日在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161971年2月11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171972年4月10日在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开放供签署的《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消毁这类武器的公约》1181976年12月10日订于纽约的《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1191980年10月10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订于当日的第I 号、第II号(于1996年修订)和第III号议定书,订于1995年的第IV 号议定书及订于2003年的第五号议定书;和2001年修订1201986年8月8日在苏瓦开放供签署的《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第II 和第III号议定书》1211993年1月13日在巴黎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消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221996年4月11日订于开罗的《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第1和第2号议定书》(另请查阅1702, 1703, 1704, 1708, 1711, 1718, 1727及1730)小计: 222. 禁毒2011961年3月30日订于纽约的《麻醉品单一公约》,于1972年修订202 1971年2月21日订于维也纳的《精神药物公约》203 1988年12月20日订于维也纳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小计: 33. 国际犯罪#3011910年5月4日订于巴黎的《取缔猥亵出版物流通协定》,于1949年修订#3021923年9月12日订于日内瓦的《取缔猥亵出版物行销国际公约》,于1947年修订303 1948年12月9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防止及惩治危害种族罪公约》304 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305 1970年12月16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306 1971年9月23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于1988年修订307 1973年12月1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308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3091988年3月10日订于罗马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及订于当日的议定书》#3101991年3月1日订于蒙特利尔的《在可塑性炸药上作标记以供侦察的公约》3111994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3121998年1月12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3131999年12月9日订于纽约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3142000年11月15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3152003年10月31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3162004年11月11日订于东京的《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另请查阅1716)小计: 164. 国际私法401 1951年10月31日订于海牙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于2007年修订4021958年6月10日订于纽约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403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遗嘱处分方式的法律冲突公约》#4041961年10月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405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4061970年3月18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4071970年6月1日订于海牙的《承认离婚和分居公约》#4081980年10月25日订于海牙的《国际性诱儿童民事方面公约》#4091985年7月1日订于海牙的《关于信托法律适用和承认公约》4101993年5月29日订于海牙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小计: 105. 海关#501 1923年11月3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简化关务手续的国际公约》和签约议定书#502 1950年11月22日在纽约成功湖开放供签署的《关于教育、科学和文化物品的进口的协定》#503 1952年11月7日订于日内瓦的《简化商业样品和广告材料进口手续国际公约》#504 1954年6月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旅游方面海关便利的公约》及订于当日的附加议定书,于1966年修订#5051954年6月4日订于纽约的《关于私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于1984年、1991年和1998年修订#506 1956年5月1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私用飞机和游船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507 1956年5月18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商用公路车辆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于1982年和1991年修订#508 1960年12月9日订于日内瓦的《关于海关处理用于国际运输的货盘的欧洲公约》#509 1961年6月8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专业设备临时进口的海关公约》5101961年6月8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或类似事项中便利展出或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511 1961年12月6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凭ATA报关单证临时进口货物海关公约》,于1987年修订512 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的《1972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于1981年、1984年、1985年、1988年和1994年修订5131990年6月26日订于伊斯坦布尔的《关于暂准进口的公约》(只包括附约A, B.1,#B.2,#B.6,#B.7 and #C)(另请查阅1001及1714)小计: 136. 海洋污染6011969年11月29日订于布鲁塞尔的《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于1973年、1991年、1996年和2002年修订6021972年12月29日订于伦敦、墨西哥城、莫斯科及华盛顿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于1978年(海上焚烧条款)、1980年、1989年和1993年修订6031996年11月7日订于伦敦的《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604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的《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于1978年补充修正,和1984年、1985年、1987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3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9年和2010年修订,和经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修订的1997年议定书605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的修正《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6061992年11月27日订于伦敦的修正《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于2000年修订6071990年11月30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6082001年3月2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另请查阅1713 )小计: 87. 科技#701 1960年7月29日订于巴黎的《关于核能方面第三方责任公约》,于1964年和1982年修订7021967年1月27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703 1968年4月22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关于援救航天员、送回航天员及送回射入外空之物体之协定》704 1972年3月29日订于伦敦、莫斯科及华盛顿的《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705 1975年1月14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706 1997年9月5日订于维也纳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7072005年2月28日订于华盛顿的《第四代核能系研究和开发国际合作框架协议》7082006年6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1987年亚洲太平洋地区核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和培训地区合作协定的第4次延长协定》(另请查阅1731及1740)小计: 88. 民航801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于1947年、1954年[(a),(b)]、1961年、1962年、1968年、1971年[(a),(b)]、1974年、1977年[(a),(b)]、1980年,1984年、1989年和1990年修订#802 1944年12月7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8031929年10月12日订于华沙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于1955年修订#8041961年9月18日订于瓜达拉哈拉的《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8051999年5月28日订于蒙特利尔的<<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另请查阅304, 305, 306及#310 )小计: 59. 商船901 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9021910年9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海难救助若干法律规则国际公约》#903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自由过境公约和规约》#904 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国际性通航水道制度公约和规约》#905 1921年4月20日订于巴塞罗那的《承认无海岸国家悬挂船旗权利宣言》#906 1923年12月9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海港制度公约和规约》#907 1924年8月2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68年和1979年修订#908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免责条款]#909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则国际公约》#910 1952年5月1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统一扣留海运船舶的若干规则国际公约》[免责条款]9111965年4月9日订于伦敦的《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于1969年、1973年、1977年、1986年、1987年、1990年、1992年、1993年、1996年、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9年修订9121966年4月5日订于伦敦的《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于1988年补充修订(于2003年、2004年、2006年和2008年修订)及2005年修订9131969年6月2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914 1971年10月6日订于伦敦的《特种业务客船协定》,于1973年修订9151972年10月20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于1981年、1987年、1989年、1993年、2001年和2007年修订9161972年12月2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于1981年、1983年和1991年修订9171974年4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班轮公会行为守则公约》918 1974年11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订于1978年(于1981年和1988年修订)及1988年(于2000年、2002年、2004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修订)的补充修正议定书,及于1981年、1983年、1988年、1989年、1990年、1991年、1992年、1994年、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修订9191974年12月13日订于雅典的《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于1976年修订#9201976年11月19日订于伦敦的《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公约》9211978年7月7日订于伦敦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于1991年、1994年、1995年1997年和2006年修订922 1995年7月7日订于伦敦的《船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于1997年、1998年、2004年和2006年修订9231979年4月27日订于汉堡的《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于1998年和2004年修订9241989年4月28日订于伦敦的《国际救助公约》( 另请查阅#1101, 1510, 1511, #1518, #1522, #1527, #1531, #1536, 1713, 1723, 1729及1730 )小计: 2410. 投资、贸易及工业10011928年11月22日订于巴黎的《国际展览会公约》,于1948年、1966年、1972年、1982年和1988年修订( 另请查阅1706, 1707, 1715, 1719, 1721, 1722, 1732, 1733, 1737及#1739 )小计: 1 11. 卫生#1101 1924年12月1日订于布鲁塞尔的《为商船海员提供性病治疗设施的协定》11022003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11032005年5月23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卫生条例》( 另请查阅1709 )小计: 312. 知识产权12011883年3月20日订于巴黎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1900年、1911年、1925年、1934年、1958年、1967年和1979年修订12021886年9月9日订于伯尔尼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908年、1928年、1948年、1967年、1971年和1979年修订1203 1952年9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版权公约》,于1971年修订,及订于1971年的#第I号和#第II号议定书1204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的《专利合作条约》,于1979年和1984年修订12051971年10月29日订于日内瓦的《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206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1207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另请查阅1724及1736)小计: 713. 环境及存护13011946年12月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捕鲸公约》,于1956年修订(附表)13021956年2月27日订于罗马的《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于1967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只限第1(a)条)13031971年2月2日订于拉姆萨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于1982年修订13041973年3月3日订于华盛顿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于1979年修订#13051979年6月23日订于波恩的《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3061985年3月22日订于维也纳的《保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订于1987年的议定书(于1990 和1992年修订)13071989年3月22日订于巴塞尔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3081992年5月9日订于纽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订于1997年的议定书13091998年9月10日订于鹿特丹的<<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13102001年5月22日订于斯德哥尔摩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13111992年6月5日订于里约热内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及订于2000年的议定书(另请查阅1705, 1712及1734)小计: 1114. 邮政1401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万国邮政联盟总规则》1402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万国邮政公约》及《最后议定书》14031999年9月15日订于北京的《邮政付款协定》14041985年12月4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及太平洋邮政联盟总规则》,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另请查阅1720 及1733)小计: 415. 劳工#1501 1919年11月2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失业公约》(第2号公约)#15021919年11月28日在华盛顿通过的《分娩保护公约》(第3号公约)#15031920年7月9日在热那瓦通过的《失业赔偿(船舶失事)公约》(第8号公约)15041921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结社权利(农业)公约》(第11号公约)#15051921年11月1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人赔偿(农业)公约》(第12号公约)1506 1921年11月1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15071921年11月1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青年体格检查(海上)公约》(第16号公约)#15081925年6月1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作赔偿(意外)公约》(第17号公约)15091925年6月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待遇平等(意外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15101926年6月2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协定条款公约》(第22号公约)15111926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遣返公约》(第23号公约)#15121930年6月2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公约)15131932年4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防止意外(码头工人)公约(修订本)》(第32号公约)#15141934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人赔偿(职业病)公约(修订本)》(第42号公约)#15151936年6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招募本地工人公约》(第50号公约)#15161939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雇用契约(本地工人)公约》(第64号公约)#15171939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刑事制裁(本地工人)公约》(第65号公约)#15181946年6月29日在西雅图通过的《海员合格证书公约》(第74号公约)#1519 1947年7月1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工督察公约》(第81号公约)#1520 1948年7月9日在三藩市通过的《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公约)#15211948年7月10日在三藩市通过的《青年夜间工作(工业)公约(修订本)》(第90号公约)#15221949年6月18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住房公约(修订本)》(第92号公约)#15231949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移居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公约)#15241949年7月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98号公约)#1525 1952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有薪假期(农业)公约》(第101号公约)#15261957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15271958年5月1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海员身份证书公约》(第108号公约)#15281960年6月22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辐射防护公约》(第115号公约)15291964年7月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就业政策公约》(第122号公约)#1530196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青年体格检查(井下作业)公约》(第124号公约)#15311970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船员住房(补充规定)公约》(第133号公约)1532 1973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1533197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农业工人组织公约》(第141号公约)#1534 1975年6月23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人力资源开发公约》(第142号公约)1535 1976年6月21日在日内瓦通过的《三方协商(国际劳工标准)公约》(第144号公约)#1536 1976年10月29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147号公约)#1537 1977年6月20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音和震动)公约》(第148号公约)1538 1978年6月26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动行政管理公约》(第150号公约)#15391978年6月2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公务员)劳动关系公约》(第151号公约)#15401985年6月25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劳工统计公约》(第160号公约)15411999年6月17日在日内瓦通过的《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第182号公约)(另请查阅1701)小计: 4116. 人权#1601 1904年5月18日订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协定》,于1949年修订#1602 1910年5月4日订于巴黎的《禁止贩卖白奴国际公约》,于1949年修订#1603 1921年9月30日订于日内瓦的《禁止贩卖妇孺国际公约》#16041926年9月25日订于日内瓦的《禁奴公约》,于1953年修订#1605 1953年3月3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妇女参政权公约》#1606 1954年9月28日订于纽约的《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6071956年9月7日订于日内瓦的《废止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之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1608 1962年12月10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关于婚姻之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之公约》1609 1966年3月7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610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1611 1966年12月16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612 1980年3月1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6131984年12月10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6141989年11月20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于1995年修订16152000年5月25日订于纽约的《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16162006年12月13日订于纽约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小计: 1617. 国际组织1701 1919年6月28日订于凡尔赛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于1922年、1945年、1946年、1953年、1962年和1972年修订17021936年7月30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国际清算银行豁免的议定书》1703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联合国宪章》,于1963年、1965年及1971年修订17041945年6月26日订于旧金山的《国际法院规约》17051945年10月16日订于渥太华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章程》(经修订)17061944年7月2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68年、1976年和1990年修订17071944年7月22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经修订)17081946年2月13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17091946年7月22日订于纽约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于1959年、1967年、1973年、1976年、1986年和1998年修订17101947年10月11日订于华盛顿的《世界气象组织公约》,于1959年、1963年、1967年、1975年、1979年、和1983年修订17111947年11月21日在纽约经联合国大会核可的《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只包括附件I、II(第2次修订)、III、IV、V、VI、VII(第3次修订)、VIII、IX、XI、XII(修订)、XIII 和XIV ]17121948年2月26日订于碧瑶的《建立亚洲- 太平洋渔业委员会协定》,于1976年、1993年和1996年修订17131948年3月6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于1964年、1965年、1974年、1975年、1977年、1979年、1991年和1993年修订17141950年12月15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建立海关合作理事会公约》17151955年5月25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及截至1993年4月28日的修订17161956年6月13日订于维也纳的《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章程与规则》,于1962年、1964年、1977年、1984年和1997年修订17171956年10月26日订于纽约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于1961年、1970年和1984年修订17181959年7月1日订于维也纳的《国际原子能机构特权和豁免协定》17191960年1月26日在华盛顿世界银行理事会通过的《国际开发协会协定》17201964年7月10日订于维也纳的《万国邮政联盟组织法》,于1969年、1974年、1984年、1989年、1994年1999年、和2004年修订17211965年3月18日订于华盛顿的《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17221965年12月4日订于马尼拉的《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7231967年5月3日订于摩纳哥的《国际水道测量组织公约》17241967年7月14日订于斯德哥尔摩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9年修订17251968年3月2日订于曼谷的《台风委员会规约和议事规则》,于1973年修订17261971年8月20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协定》,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17271978年5月19日订于华盛顿的《国际通信卫星组织特权、免除和豁免议定书》17282002年10月23日在新德里最后修订的《亚洲─ 太平洋地区电信组织章程》17291976年9月3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公约》及《国际移动卫星组织业务协定》,于1985年、1989年和1998年修订17301981年12月1日订于伦敦的《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特权和豁免议定书》17311983年9月13日订于马德里的《国际遗传工程和生物技术中心章程》,于2007年修订17321984年5月21日订于日内瓦的《设立国际纺织品及服装局的安排》17331985年10月11日订于汉城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17341985年12月4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太平洋邮政联盟组织法》,于1995年和2000年修订17351988年1月8日订于曼谷的《亚洲- 太平洋水产养殖中心网络协定》,于1992年修订17361992年12月22日订于日内瓦的《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和公约》,于1994年修订17371994年4月15日订于马拉喀什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包括#附件4((b):政府采购协定)17381995年5月1日订于曼谷的《亚洲及太平洋统计研究所章程》,于2005年修订#17391999年11月30日订于西雅图的《就世界贸易组织法则提供意见的咨询中心》17402005年10月28日订于北京的《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17412006年11月21日订于巴黎的《关于成立联合实施国际热核实验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17422006年11月21日订于巴黎的《联合实施国际热核实验堆项目国际热核实验堆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与豁免协定》小计: 42。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战争军事•【公布日期】1996.09.1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纽约正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9月10日)序言本条约各缔约国(下称“各缔约国”),欢迎近年来在核裁军、包括裁减核武库方面以及全面防止核扩散方面缔结的各项国际协定和采取的其他积极措施,着重指出充分并从速执行这些协定和措施的重要性,确信目前的国际形势为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核裁军和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提供了机会,并宣布它们准备采取此种措施的意愿,强调因而需作出有步骤、渐进的持续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裁减核武器,以求实现消除核武器、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最终目标,认识到停止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和一切其他核爆炸可限制核武器的发展和质量改进并可遏止新型先进核武器的发展,从而构成核裁军和全面不扩散的一项有效措施,还认识到停止一切此种核爆炸将因而成为实现核裁军的系统进程中的切实一步,确信实现停止核试验的最有效途径是缔结一项具有普遍性并可进行有效国际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而这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社会在裁军和不扩散领域的最高优先目标之一,注意到1963年《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进行核武器试验条约》各缔约国表示谋求永远不再进行一切核武器试验爆炸的愿望,还注意到有意见认为本条约可促进对环境的保护,申明本条约的宗旨是吸引所有国家加入本条约,本条约的目标是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基本义务1.每一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

2.每一缔约国还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

第二条组织A.一般规定1.各缔约国特此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下称“本组织”),以实现本条约的宗旨和目标,确保其各项规定,包括对条约遵守情况进行国际核查的规定得到执行,并为各缔约国提供一个进行磋商和合作的论坛。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政治•【公布日期】1977.06.0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977年6月8日)目录序文第一部本议定书的范围第一条对事物的适用范围第二条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三条不干涉第二部人道待遇第四条基本保证第五条自由受限制的人第六条刑事追诉第三部伤者、病者和遇船难者第七条保护和照顾第八条搜寻第九条对医务和宗教人员的保护第十条对医疗职责的一般保护第十一条对医疗队和医务运输工具的保护第十二条特殊标志第四部平民居民第十三条对平民居民的保护第十四条对平民居民生存所不可缺少的物体的保护第十五条对含有危险力量的工程和装置的保护第十六条对文物和礼拜场所的保护第十七条对强迫平民迁移的禁止第十八条救济团体和救济行动第五部最后规定第十九条传播第二十条签字第二十一条批准第二十二条加入第二十三条生效第二十四条修正第二十五条退约第二十六条通知第二十七条登记第二十八条作准文本序文缔约各方,回顾到庄严载入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的人道主义原则,构成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情形下对人的尊重的基础,还回顾到关于人权的国际文件提供对人的基本保护,强调有必要保证这类武装冲突的受难者得到更好的保护,回顾到在现行法律所未包括的情形下,人仍受人道原则和公众良心要求的保护,议定如下:第一部本议定书的范围第一条对事物的适用范围一、本议定书发展和补充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而不改变其现有的适用条件,应适用于为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所未包括、而在缔约一方领土内发生的该方武装部队和在负责统率下对该方一部分领土行使控制权,从而使其能进行持久而协调的军事行动并执行本议定书的持不同政见的武装部队或其他有组织的武装集团之间的一切武装冲突。

非洲和平倡议的10个要点

非洲和平倡议的10个要点

非洲和平倡议的10个要点【原创实用版】目录1.导语:非洲和平倡议的重要性2.非洲和平倡议的 10 个要点概述3.第一要点:加强非洲国家间的团结与合作4.第二要点:积极推动地区冲突的解决5.第三要点:提高非洲国家在和平安全领域的能力建设6.第四要点:深化非洲与国际社会的合作7.第五要点:加强非洲大陆反恐能力8.第六要点:促进非洲国家的民主与治理改革9.第七要点:推动非洲经济一体化10.第八要点:保障非洲人民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权利11.第九要点:保护非洲的自然资源与环境12.第十要点:加强非洲女性的权益保障13.结语:非洲和平倡议的实施与展望正文导语:非洲和平倡议的重要性非洲和平倡议旨在为实现非洲大陆的和平、安全与繁荣提供指导和遵循。

近年来,非洲国家在和平安全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这个背景下,非洲和平倡议的 10 个要点应运而生,旨在推动非洲各国共同应对挑战,实现持久和平与发展。

非洲和平倡议的 10 个要点概述本文将详细介绍非洲和平倡议的 10 个要点,包括加强非洲国家间的团结与合作、积极推动地区冲突的解决、提高非洲国家在和平安全领域的能力建设等。

第一要点:加强非洲国家间的团结与合作非洲和平倡议的首要任务是加强非洲国家间的团结与合作,共同应对各种安全威胁。

通过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非洲国家可以在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地区稳定等方面取得更好的效果。

第二要点:积极推动地区冲突的解决非洲和平倡议呼吁非洲国家积极推动地区冲突的解决,通过和平谈判、协商等手段,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和睦相处。

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也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三要点:提高非洲国家在和平安全领域的能力建设非洲和平倡议强调提高非洲国家在和平安全领域的能力建设,包括加强军队、警察等执法力量,提高应对恐怖主义、维护稳定等方面的能力。

此外,还需要加强人才培养、技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第四要点:深化非洲与国际社会的合作非洲和平倡议提倡深化非洲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应对非洲大陆面临的各种挑战。

一、美苏争霸的格局

一、美苏争霸的格局

(4)美国陷入越南战争,耗资巨大,损 失严重。 (5)美国经济实力下降,原因:侵朝和 侵越战争;西欧、日本经济迅速发展;美 元危机。 (6)中苏关系的破裂为其实施提供了可 行性。
(二)勃列日涅夫的 “缓和” 战略
1.战略的提出 勃列日涅夫执政初期,并没有形成一套 新的对外政策,而是继续维持赫鲁晓夫制定 的“和平共处”总路线。 勃列日涅夫声称:“和平共处过去、现 在和将来都是苏联对内对外政策的唯一的、 不可动摇的路线”。
(2)第二阶段(1972.11~1979.6) 中心议题是拟定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 “永久性条约”,以取代1977年10月期满的 临时协定。 1973年6月21日勃列日涅夫访美时,同 尼克松签署《关于进一步限制进攻性战略武 器谈判的基本原则》 ,规定双方进攻性核武 器可以“现代化和更新”。
1974 年11月美国总统 福特与勃列日涅 夫在海参崴举行会议,签署《关于进攻性战 略武器问题的联合声明》。初步商定各自的 进攻性核武器运载工具总额不得超过 2400 件 ,其中分导式多弹头导弹不超过1320枚。
《最后文件》签署墨迹未干,苏联在欧 洲和其他地区采取许多攻势行动,美国极 力保护其既得利益,双方争夺不断加剧,曾 经喧嚣一时的东西方之间的缓和日益沉寂, 欧安会的协议随之黯然失色。
4.中欧裁军谈判 全称“关于在中欧共同减少部队和军备 以及有关措施的谈判”,简称“共同均衡裁 军”。是苏、美两国在“裁军”的名义下, 为加强各自在中欧的军事地位,加紧争夺欧 洲而举行的谈判。
以后,尼克松把这一政策延伸为美国 的全球政策,以及处理与其盟友全面关系 的总方针。
内容:尼克松在1970年的国情咨文中, 提出以“伙伴关系、实力和谈判”为三大支 柱的“新和平战略”。 尼克松指出, “伙伴关系” 其中心点是, 美国将不再承担保卫世界自由国家的全部责 任,后两点则是对共产党国家政策的两个方 面。上述“三大支柱”被称为“尼克松主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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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和第一号议定书、第二号议定书、第三号议定书本条约缔约国,基于一九六四年七月十七日至二十一日在开罗举行的非洲统一组织(以下称非统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第一届常会通过的《非洲非核化宣言》(AHG/Res.11(1)),其中他们庄严宣布愿意通过在联合国主持下达成的国际协定,保证不制造核武器或取得对核武器的控制,又基于分别于一九九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至六月一日在阿布贾和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至二十八日在达喀尔举行的非统组织部长理事会第五十四届和第五十六届常会通过的两项决议(CM/Res.1342(LIV)和CM/Res.1395(LVI)),其中确认,国际形势的发展有利于执行《开罗宣言》以及一九八六年《非统组织关于安全、裁军和发展问题宣言》的有关规定,忆及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联合国大会第3472B(×××)号决议,其中认为无核武器区是防止核武器横向和纵向扩散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深信有必要采取一切步骤,实现建立一个完全没有核武器的世界的最终目标,以及深信各国有义务为此目的作出贡献,又深信非洲无核武器区是加强不扩散制度、推进全面彻底裁军以及增强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大步骤,意识到区域性裁军措施有助于全球裁军努力,相信非洲无核武器区将保护非洲国家的领土免受可能的核攻击,满意地注意到现有的无核区并确认建立其他的无核区特别是在中东建立,将加强《非洲无核区条约》缔约国的安全,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下称《不扩散条约》)的重要性和执行该条约各项条款的必要性,希望利用《不扩散条约》第四条,其内容是承认各缔约国有无分轩轾为和平用途而推进核能之研究、生产和使用以及促进充分交流用于此目的的设备、材料与科学与技术的情报的不可分割的权利,决心为非洲大陆可持续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推进区域性合作,以便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实际应用核能,决心使非洲的环境不受放射性废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的污染,欢迎各国、各政府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为实现这些目标开展合作,决定由本条约建立非洲无核区,兹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用语为了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目的:(A)“非洲无核武器区”指非洲大陆、非统组织岛屿成员国和非洲统一组织各项决议认为属于非洲的所有岛屿;(B)“领土”指陆地领土、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及其领空以及海床及其底土;(C)“核爆炸装置”指任何核武器或能够释放核能的其他爆炸装置,不论它们可用于何种目的。

该词包括未组装和部分组装的此种武器或装置,但不包括运输或运载此种武器或装置的工具,如果它们可与该武器或装置分离而不是其中不可分割的部分;(D)“部署”指埋设、安置、陆上或内陆水域运输、储备、存放、安装和调动;(E)“核设施”指核能反应堆、核研究反应堆、临界装置、转化厂、制造厂、后处理厂、同位素分离厂、独立储存设施以及拥有新的或经过辐照的核材料或大量放射性材料的任何其他设施或地点。

(F)“核材料”指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二十条及其随时修正的条文所规定的任何原材料和特种裂变材料。

第二条条约的适用1、除非另有规定,本条约及其议定书应适用于附件1地图表明的非洲无核武器区内的领土。

2、本条约任何条款不得损害或以任何方式影响任何国家根据国际法在公海自由方面享有的权利或行使此项权利。

第三条放弃核爆炸装置每一缔约国承诺:(A)不以任何方法在任何地点进行核爆炸装置的研究、发展、制造、储存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拥有或控制任何核爆炸装置;(B)不寻求或接受任何研究、发展、制造、储存或取得、或拥有核爆炸装置方面的援助;(C)不采取行动协助或鼓励研究、发展、制造、储存或取得或拥有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四条防止部署核爆炸装置1、每一缔约国保证禁止在其领土上部署任何核爆炸装置。

2、每一缔约国在不损害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的情况下,为行使其主权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外国船舶和飞机在其港口和机场停留,外国飞机从其领空过境,和外国船舶在其领海或群岛水域航行,如上述方式不在无害通过、群岛海道通过或海峡过境通过权利的范围之内。

第五条禁止试验核爆炸装置每一缔约国承诺:(A)不试验任何核爆炸装置;(B)禁止在其领土内试验核爆炸装置;(C)不协助或鼓励任何国家在任何地点试验任何核爆炸装置。

第六条公布,拆除,销毁或改变核爆炸装置和制造它们的设施每一缔约国承诺:(A)公布任何制造核爆炸装置的能力;(B)拆除和销毁它在本条约生效以前制造的任何核爆炸装置;(C)销毁制造核爆炸装置的设施或在可能的情形下将装置改变为和平用途;(D)允许国际原子能机构(以下称为原子能机构)和第十二条所设委员会核查核爆炸装置的拆除和销毁过程以及它们生产设施的销毁或改变过程。

第七条禁止倾弃辐射性废物每一缔约国承诺:(A)有效执行和作为准则适用《禁止向非洲输入有害废料并管制有害废料在非洲境内跨界移动的巴马科条约》中有关辐射性废物的各项措施;(B)不采取任何行动,协助或鼓励在非洲无核武器区内任何地点倾弃辐射性废物和其他辐射性物质。

第八条和平核活动1、本条约不应解释为防止为和平目的利用核科学和技术;2、作为其加强安全,稳定和发展的努力的一部分,各缔约国承诺个别和集体地促进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利用核科学和技术。

为此目的,它们承诺建立和加强双边,次区域和区域各级的合作机制;3、鼓励各缔约国利用原子能机构现有的援助方案,并在这方面加强在有关核科学和技术研究、培训及发展非洲区域合作协定(以下称为非洲合作协定)的范围内的合作。

第九条和平用途的核查每一缔约国承诺:(A)所有为和平利用核能而进行的活动都应严格遵守不扩散措施以保证完全用于和平用途;(B)与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议;以核查遵守本条(A)项的规定;(C)除非接受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的全面保障协议,不向任何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原材料或特种核裂变材料或特别为和平目的处理、使用或生产特种裂变材料的设备或材料。

第十条核材料和设施的实物保护每一缔约国承诺维持最高的安全标准,对核材料,设施和设备进行有效的实物保护,以防止盗窃或未经许可的使用和处理。

为此,每一缔约国,除其他外,承诺实施相当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和原子能机构为此目的拟定的建议和指导准则所规定的实物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禁止对核设施进行武装攻击每一缔约国承诺不采取,或协助,或鼓励任何旨在以常规或其他方法对非洲无核武器区内的核设施进行武装攻击的行动。

第十二条遵守的机制1、为确保遵守它们在本条约下作出的承诺,各缔约国同意建立非洲核能委员会(以下称为委员会)。

2、委员会,除其他外,应负责:(a)核对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的报告和交换资料;(b)安排附件4所规定的磋商以及召开关于大多数缔约国同意的缔约国会议,讨论因执行条约产生的事项;(c)审查按照附件2说明的办法将原子能机构的保障制度应用于和平核活动的情况;(d)实施附件4制定的申诉程序;(e)鼓励进行和平利用核科学和技术的区域和次区域的合作方案;(f)促进为和平利用核科学和技术同区外国家进行国际合作。

3、委员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常会,在附件4的申诉和解决争端程序有需要时得举行非常会议。

第十三条报告和交换资料1、每一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制定的报告格式向委员会提出一份关于它们所有核活动以及其他与条约有关的事项的年度报告;2、每一缔约国应将影响到条约执行的任何重大事件迅速报告委员会;3、委员会应请原子能机构向它提供关于非洲合作协定活动的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缔约国会议1、一旦条约生效,保存者应尽快召开由所有缔约国参加的会议,除其它外,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确定其总部。

必要时和至少每两年按照第十二条第2款第b项进一步召开缔约国会议。

2、条约缔约国会议应通过委员会的预算和缔约国所付的经费分摊比额表。

第十五条解释条约任何因解释条约而引起的争端应通过谈判、交由委员会或由经缔约国同意的另一项包括可能交由仲裁小组或国际法院处理的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保留不得对本条约提出保留。

第十七条期限本条约属永久性质,应无限期有效。

第十八条签字、批准和生效1、本条约应开放由非洲无核武器区内任何国家签字。

本条约应经批准。

2、本条约应于第二十八份批准书交存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3、对于在第二十八份批准书交存后批准本条约的签署国,条约应于其批准书提交保存的日期起开始生效。

第十九条修正1、缔约国对条约提议的任何修正应向委员会提出,它应将该提案分送所有缔约国;2、该修正案应经缔约国三分之二的多数作出决定通过,决定是通过书信转达委员会或通过经多数缔约国同意召开的会议表达;3、已通过的修正案应在保存者收到多数缔约国批准书后对所有缔约国生效。

第二十条退约1、如果任何缔约国决定其有关本条约主题事项的非常事件已经危害到它的最高利益时得行使它的国家主权,有权退出本条约。

2、退约应于缔约国通知保存者十二个月后生效,通知中应说明它认为已经危害到它的最高利益的非常事件。

保存者应将该通知分送所有其他缔约国。

第二十一条保存者的职责1、本条约的阿拉伯文、英文、法文和葡萄牙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由非统组织秘书长保存,他经指定为条约的保存者。

2、本条约的保存者应:(a)收存批准书;(b)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登记本条约及其议定书;(c)将本条约及其议定书经验证的副本分送非洲无核武器区内的所有国家和具有成为条约议定书缔约国资格的所有国家,并应将条约及其议定书的签字和批准情况通知它们。

第二十二条附件的地位附件是本条约的组成部分。

凡提及本条约时都包括各附件。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本国政府正式授权,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订于……附件1 非洲无核武器区地图(略)附件2 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1、按照同国际原子能机构就各缔约国境内、在其管辖下或在任何由其控制的地方所进行的所有核活动中的所有原材料或特种裂变材料所谈判和达成的协定,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各缔约国执行第9条(b)款所提及的保障。

2、上文第一款所指的《协定》,其范围和作用应当是或相当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经INFCIRC/153订正)所要求的协定。

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第一款所称的协定在本条约对该缔约国生效后不迟于十八个月生效。

3、为本条约的目的,上文第一款所指的保障应以核查和平核活动所用的核材料不被转用于核爆炸装置或各种未知用途为目的。

4、各缔约国应在其按照第13条规定提交委员会的年度报告内附上原子能机构最近一次对有关缔约国境内活动情况检查报告全面结论的副本,供委员会参考和审查,并迅速通知委员会对这些结论的任何改变。

除缔约国明确同意以外,报告接收人不应将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全部或部分透露或提交给第三方。

附件3 非洲原子能委员会1、第12条设立的委员会应由条约缔约国选出的十二名成员组成,任期三年,铭记着需要公平地理分配以及包括拥有先进核方案的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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