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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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正文:----------------------------------------------------------------------------------------------------------------------------------------------------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2018年5月10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自2018年5月1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方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深圳市农业补贴项目汇总

深圳市农业补贴项目汇总
(五)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使用银行贷款,从事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给予贴息。贴息金额由实际到位的贷款额和相应的 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贴息的最高期限为12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据实计算。龙 头企业贷款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对每个龙 头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承租本市基本农田的企业在深圳市区域内建设的休闲农业项目,被评定为“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省级休闲农业示范 点”和“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基地规模、产品质量、回运量等指标综合考评前20名“菜篮子”基地的企业给予70万元的奖励。具体资助标准和方式按照 《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农业[2014]204号)确定。
资助金额
本项目资助标准为: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 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费用补贴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 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农产品可追溯平台费用补贴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50%,且每个项目资助额 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项目补贴总额度为项目建设直接投入补贴额度与项目建设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的总和,同时需满足不超过 项目投资审计总额的40%,不超过补贴总额200万元的要求。其中,直接投入资助额度按照评审专家现场评 审获得的不同等级对应不同补贴比例计算补贴额度,其中A级按照4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B级按照 35%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C级按照30%计算直接投入补贴额度。间接投入补贴额度统一按照间接投入总 额的20%计算,补贴额超过10万的按10万元计算,不足10万元按实际金额计算。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引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 ) 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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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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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26•【文号】林改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林改规〔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创建认定工作,我局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命名办法》(办改字〔2016〕127号)和《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选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办规字〔2013〕16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10月26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林草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集聚融合,助力林草产业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国家林草局”)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林草产业集中度高,产业规模大,产业链较完整,产品优质,服务优良,管理规范,地理边界清晰,具有重要区域经济地位,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林草产业园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创建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发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创建与认定第四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评估的方式予以认定。

产业园区经过创建培育后,依据示范园区基本条件进行评估。

评估合格的,由国家林草局认定为示范园区。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2•【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施行日期】2021.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2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支持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以点带面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3月22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提高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以下简称“示范园”)建设中央预算内资金的申报、审核、下达和监管。

第三条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支持。

第四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投资安排公开、公正、透明,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标准第五条为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央预算内投资优先支持位于脱贫县(市、区、旗)的示范园、优先支持能够辐射吸纳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群众就地就近就业的示范园。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合政〔2008〕77号)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产办)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市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产委)批准的企业。

已获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和市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全资投资的农业企业,原则上直接认定,但也须填写《合肥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表》。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由市农产委授牌并颁发证书,享受相关扶持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市农产办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及相关材料,参加省、市农产办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申报标准及考核办法第五条市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

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企业应与我市农户有一定的利益联结关系。

(二)企业规模。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0.1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农业农村局(农委),漯河市畜牧局,厅直属各单位: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贯彻落实有关优化营商环境、公平竞争审查等决策部署,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对2023年7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等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对《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等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起草按程序印发,逾期自动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河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0月10日附件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3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使用瘦肉精抽检证明的通知》(豫牧〔2011〕51号)2、《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统一使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标识及名称的通知》(豫农科教〔2013〕22号)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4〕1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规范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的通知》(豫牧畜〔2014〕26号)5、《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9号)6、《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建设和管理规范的通知》(豫牧〔2018〕82号)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豫农经管〔2019〕13号)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农办〔2019〕47号)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药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豫农文〔2020〕3号)1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通知》(豫农发〔2020〕16号)1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入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试点工作的意见》(豫农文〔2020〕259号)1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213号)1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非洲猪瘟社会第三方实验室检测认定监管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306号)1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文〔2021〕321号1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河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市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农文〔2021〕332号)16、《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17、《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1〕333号)18、《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农文〔2022〕5号)19、《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农文〔2022〕8号)20、《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豫农文〔2022〕364号)21、《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2〕416号)2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3〕217号)2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豫农文〔2023〕252号)附件2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件)1、《河南省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豫农经管〔2014〕16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加强奶畜散户养殖监管的通知》(豫牧畜〔2017〕5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产品生产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农质监〔2017〕44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12号)附件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件)1、《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意见》(豫牧〔2012〕41号)2、《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种畜禽场和奶牛场(小区)主要动物疫病净化工作意见的通知》(豫牧〔2013〕62号3、《河南省农业厅关于禁止百草枯水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豫农种植〔2016〕30号)4、《河南省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豫牧医〔2019〕4号)5、《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告第100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厅公告第100号)。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六条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

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

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O第七条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农业农村部等8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农业生产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在规模、经营指标、联农带农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申报和已经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申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主营业务。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休闲农业、农业服务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o (二)企业规模。

1.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

(1)粮油、蚕桑企业总资产8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L5亿元以上。

(2)畜禽、林业企业总资产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9000万元以上。

(3)水产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

(4)园艺(蔬菜、瓜果、花卉、苗木)企业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

2.休闲农业企业。

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O万元以上,年综合收入3000万元以上、接待游客25万人次以上。

3.农产品电商企业。

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IoOO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B2C)或5亿元(B2B)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以上。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设计

农业产业化项目申报指南设计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农办﹝2016﹞46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将2017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公布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市场经济下农村改革发展要求,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涉农企业等为扶持对象,以贴息、补助等方式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为手段,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发展农业优势产业,着力构建高标准农田和配套产业有机结合、农业产加销紧密衔接、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全面提升农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扶持范围依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农业优势特色产业规划,大力扶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优先扶持以基地建设、新技术和新品种引进与推广、种养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为主要内容的项目。

三、主要政策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项目、农业综合开发扶持特色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一般产业化财政补助项目和试点项目财政资金全部实行“先建后补”的补助方式。

(一)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

1、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2、一般产业化发展财政补助项目申请财政资金额度不高于自筹资金额度。

涉农企业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70万元至4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42万元至14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项目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为14万元至42万元。

(二)产业化发展贴息项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农办规〔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农办规〔2018〕1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为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发挥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作用,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创建第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7〕100号)、《农业部财政部关于批准创建第二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通知》(农计发〔2017〕110号)精神,经研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决定在创建绩效评价基础上,择优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建设“生产+加工+科技”的现代农业产业集群、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要求,加强产业园创建绩效评价,严格标准条件,认定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高度集聚、设施装备先进、生产方式绿色、经济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有力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引领带动各地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加工、物流、研发、示范、服务等相互融合和全产业链开发,推动农民利益共享机制创新,打造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先行区,建设乡村产业振兴主力军。

二、认定条件(一)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全国领先。

产业园主导产业实现“生产+加工+科技”的发展要求,种养规模化、加工集群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开发格局已经形成,农业生态价值、休闲价值、文化价值充分挖掘,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生产、加工、物流、休闲、研发、示范、服务等发展板块布局合理、相对集中、连接紧密。

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试验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试验示范基地的管理,保证科学研究和示范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试验示范效果,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试验示范基地的管理工作。

试验示范基地是为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服务的场所,具有一定的科研条件和示范设施。

第三条试验示范基地的管理应简洁高效、规范有序,保证安全稳定、科学合理。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由试验示范基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试验示范基地设立管理委员会,由基地主任、学术带头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对基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地主任负责基地的全面工作,对基地的管理运行负总责,报告工作给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学术带头人负责科研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对科研成果负责,协助基地主任开展工作。

第八条技术人员负责示范活动的组织和实施,对技术服务负全责,协助学术带头人和基地主任工作。

第九条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维护、安全保卫、人员培训等。

第十条试验示范基地可以设立专家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协助基地管理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第十一条试验示范基地的工作人员有岗位设置,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基地主任为主任,全面管理基地工作;学术带头人为副主任,负责科研活动;技术人员为副主任,负责技术示范活动;管理人员为副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基地设立办公室、实验室、示范点等岗位,明确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试验示范基地实行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负责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人员关系。

第十五条试验示范基地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执行工作,确保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试验示范基地按照程序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活动,确保活动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试验示范基地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试验示范基地建立人员培训制度,确保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九条试验示范基地按照财政管理规定,使用经费,确保科研活动和示范活动的正常开展。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管理制度

安全培训与教育
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 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应急预案
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包括事故预警、应 急响应、现场处置、后期处理等环节,确 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环境保护措施和绿色发展理念
环保设施建设
建设和完善环保设施, 包括废水处理、废气排 放、固体废弃物处理等 设施,确保污染物得到 有效处理。
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以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为平台,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加强示范引领作用
充分发挥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的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突出特色,高效实用
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市场需求,突出示范基地的特色 和优势,选择高效实用的农业技术和品种进行示范和推 广。
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建立健全的示范基地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标准化。同时注重实效,确保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能 够真正发挥出来。
02
基地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
基地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
知识产权保护
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科研 人员积极申请专利,保护科研成果 的合法权益。
科研合作与交流管理
合作项目管理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共同承担重大 科研项目,提升基地的科研水平。
技术交流与人才培养
定期举办技术交流活动,促进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的学术交 流和技术合作。同时,加强人才培养工作,提高基地的科研人才 素质。
决策层
由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领导组成, 负责制定基地的发展战略、监督基 地的运行情况等。
管理层
由基地各个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 责各自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 。
技术层
由具有农业科技背景的专业人员组 成,负责技术研发、试验示范和技 术服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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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号)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注重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成集约要素资源,拓展产业链条,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打造区域优势品牌,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第三条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按照创新、提升、优化、拓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机制创新、增强带动能力,坚持耕地保护、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部省共建、以县为主。

第四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纳入本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制订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示范基地建设任务。

第七条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指导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
(二)制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三)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
(四)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指导;
(五)研究扶持示范基地的政策措施。

农业产业化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对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本省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
(二)对本省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三)对本省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
(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具体条件是:
(一)具有一定发展基础的农产品加工或物流园区。

园区有管委会等专门的管理部门,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运行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龙头企业集群集聚。

园区集聚了家(含)以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家(含)以上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超过家。

东、中、西部地区示范基地内龙头企业总体年销售收入分别达到亿元、亿元、亿元以上。

(三)规划编制科学合理。

示范基地有经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建设规划
或建设方案,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和农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了支持园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四)农业组织化程度高,辐射带动作用明显。

园区及园区内龙头企业能有效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一村一品示范村,带动农户范围广、数量大,利益联结关系比较紧密。

园区内龙头企业原料订单采购比例超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五)产业链条完整,加工转化增值能力较强。

有与园区相配套的高标准原料基地,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程度比较高,仓储、包装、运输等产业配套发展。

农产品加工转化比重大,产品附加值高,园区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原料采购额之比超过∶。

科技创新能力较强。

(六)农产品品牌发展基础较好。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识登记产品数量多,基地内企业产品获得省级以上各类品牌认证,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七)公共服务平台初步建成。

园区主管部门或当地科研、质检等行业主管部门自建或依托龙头企业,建设了技术创新、质量检测、物流信息、品牌推介等公共服务平台不少于个,为园区内各类经营主体提供便捷优惠的公共服务。

(八)促进新型城镇化作用较为明显。

园区所在县(市、区)或乡镇(针对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城镇化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效带动当地形成支柱产业,引导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人口向园区所在城镇集聚,推动了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综合服务功能建设完善,加速了城乡统筹发展步伐。

第十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程序:示范基地由现有园区提出书面申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向农业部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园区概况、经济运行现状、基地建设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情况、公共服务平台打造情况、带动城镇化发展情况,以及具体申报理由;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文件;
(三)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和推荐文件;
(四)园区成立的相关文件或当地政府开具的所申报示范基地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划定区域内集聚发展的证明材料;
(五)示范基地建设规划或建设方案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程序:
(一)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基地材料进行初审;
(二)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从农业产业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三)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步名单,报部领导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农业部发文认定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和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示
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运行一年以上,每年第一季度向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报告运行情况,包括主导产业发展、龙头企业效益、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品牌建设、带动基地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等情况。

第十五条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考评,对于考评优秀的,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或奖励。

加大对优秀示范基地的宣传力度,
提出进一步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每四年对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进行动态监测,对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的园区,取消“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申报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有关材料必须客观真实。

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取消其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对在申报、认定、考评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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