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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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组织 突出重点——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侧记

精心组织 突出重点——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宣传月活动侧记
的 情 况 ,供 各 地 交流 和 借 鉴 。

精 心组织 突 出重点
北京 市 无线 电管 理 宣传 月活动 侧 记
■ 毛 蕾
为 了组 织 开 展 好 2 1 年 全 国 无 线 电 管 理 宣 传 月 活 务会反复讨论 .对活动方案进行 了细化。 0 0
动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按 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无线 电管
鳓 全 国无 线 电管理 宣 传 月 专题

Ra i n g me t bii nh do Ma a e n Pu l t Mo t cy
编者按 :在9 月份开展 的全国无线电管理宣传 月活动中 ,各地无线 电管理机构结合各 自的实
际,精心组织筹划 ,认真安排部署 ,开展 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为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营造了 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本刊特刊发 北京 、河北和浙江无线电管理机构 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
识 。 9 1 日 至 1 日 通 过 在 北 京 地 区 收 听 率 最 高 的 报及 《 月 3 9 北京 市无线 电管理 办法》6 余份 ,要求 区县 将 万
13 9 z 通 台 向 广 大 市 民 做 无 线 电 管 理 法 规 知 识 的 宣 海 报 张 贴 于 主 要 街 道 、设 台 场 所 .; 传 册 及 北 京 市 0 MH 交 宣 传 ,每 天 在 重 要 时 段 播 放 5 ,共 计 播 放 3 次 每 天 收 次 5 听人数达到8万人次 。 5 无 线 电管 理 办 法 》 发 放 至 主 要 设 台 用 户 手 中 。 1个 区 县 6
精 心编 制宣 传月活 动方案 。紧紧 围绕 遵 守无线 无 线 电 》 )的 重 要 宣 传 作 用 为 北 京 市 无 委 会 成 员 和 经

北京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一、对讲机目前分为公众对讲机和专业对讲机,公众对讲机是指信息产业部〔2001〕869号文件规定的对讲机.其技术规范附后。

此外的对讲机均属专业对讲机。

凡购买专业对讲机者均须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二、电台执照申办手续1.不设中继电台的单位可直接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电台资料表(另附),并加盖单位公章;2.持此表及应缴纳的费用来我局办理设台手续;3.拟架设中继电台的须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设台手续,具体程序可登录我局网站查阅或致电63345218,63345219垂询;4.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对讲机须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为每机每年100元。

自申请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一年收取,超过一个季度不足半年者按半年收取,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收取.凡申请时不足半年者须同时提供购机发票.5.频率占用费不跨年度收取。

三、更新及增购设备1.凡取得电台执照的单位,新增设备时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报表》及电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按原执照指定的频率置频;2.持申请表、相应的频率占用费及2-4部所购设备来我局办理执照,更新设备的可在年审时办理,同时办理报废手续;四、报废手续1.用户设备如发生损毁、丢失时,可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申明报废原因,注明报废机型、产品序号等,设备丢失的须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部门章;2.持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及损毁设备办理报废手续;3.对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报废设备核对无误后,开具《无线电发射设备报废证明》;4.所报废的设备使用不足半年者,不再收取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但已收取的不再退还。

超过半年的仍须按规定缴纳.五、过户及更名1.凡需过户或更名者,均须由原用户出具更名或过户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凭更名或过户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新执照,原执照收回作废.3.如在缴费期间办理的用户,应在交费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缴费方既可是原用户,也可以是新用户;六、电台执照的年审及换发1.凡登记在册的用户,须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携带电台执照原件来我局办理执照年审并缴纳频率占用费,两年以上未办理年审的,须携带2-4部在用设备进行测试;2.收费标准:每机每年100元;3.执照有效期当年到期、更名过户以及报废或新增、更新设备时,须换发执照.七、使用要求1.凡经核准登记的对讲机,用户不得自行加装设备或改动电路来改变频率、增大发射功率;2.在机场、飞机上使用时要遵守有关部门的规定;3.禁止与公众电话网、公众移动通信网互联。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保障无线电波秩序,促进业余无线电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和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工作。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四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操作技术能力证明。

第五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

第三章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第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

第八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余无线电操作技能培训和考试,对通过考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操作技术能力证书。

第四章设置、使用要求第九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业余无线电台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等参数进行设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业余无线电台的使用者应当负责电台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章电波秩序维护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业余无线电频段,不得发送、接收与业余无线电活动无关的信号。

第十三条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正常工作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局长陆恭超:全力保障重大活动的无线电用频安全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局长陆恭超:全力保障重大活动的无线电用频安全
国 “ 两 会 ”无线 电安 全保 障 、2 0 1 3年 环北 京 职业 公 路 自行 车 赛 无 线 电安 全 保 障 、十 八 届 三 中全 会 无 线 电 安全 保 障 、俄 罗
关检测协议及方案 5份 ,涉及进口设备 4 8 0 2台 ,抽测 1 1 3 台 。检测业余无线电台 3 5 0部 。去年全年共 为 6 4个单位 、
课 程 。通 过 北 广传 媒 公 交 移 动 电视 和 楼 宇 电视 在 全 市 1 2 0 0 0 辆 公其 汽车 的 2 4 0 0 0块 显 示 屏 、7 2 0 5台楼 宇 电 视 上进 行 无
g N3  ̄ 9 # P . 合下 ,共 完成 近 4 0 0人的业余无线 电 A级考试 、
月 底 ,全 市 共 完 成 5 8 8 1个 台站 的 清 理 ,占 B 库 台站 总 数 的 9 1 % 。在 完 成 台 站 规 范 化 管 理 工 作 的 同 时 ,认 真 加 强 日 常 无 线 电 台 站 管 理 工 作 ,共 办 理 完 成 7 3件 设 置 无 线 电 台 的 行 政 审 批 ,办 理 台 站 年 审 3 1 1家 单位 。办 理 进 口 无 线 电 设 备核 准 1 8件 ,共 计 4 9 0 7 台 设 备 ;办 理 无 线 电 设 备 型 号核 准初 审 7 9件 。 加 强 业 余 无 线 电 台 管 理 工 作 ,在 相 关
通 信 运 营 商 小 微 波 台 站 的管 理 工 作 ,认 真做 好 业 余 无 线 电 审
机 场 线 及 大 秦 铁 路 共 7条 线 路 进 行 了 验 收 测 试 。共 签 署 入
转频工作 。去年全年共完成频率 审批 、延期等 5 1 份 ,外国政 要访华频率指配意见 5 6份 ,制发各种频率协调文 ( 函) 等 文件 3 0份 。先后完成北京市 “ 两会 ”无线电安全保障 、全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公布日期】1994.12.03•【文号】•【施行日期】1994.12.03•【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央军委批准1994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四章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第五章有害干扰处理第六章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购置、进口和销售第七章无线电管制第八章涉外无线电管理第九章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第十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现无线电台站的合理设置、使用,科学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军队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使用辐射电磁波的非无线电设备,以及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民兵和军队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上述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军队的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贯彻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平战结合、以保证战时需要为主的方针。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军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军队无线电管理规定,审议军队无线电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国家无线电频率的划分、分配,负责军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审查军队无线电台站布局,审批无线电台址,核发电台执照;(五)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六)组织军队无线电管理的科学研究,组织拟制有关无线电管理军用技术标准;(七)组织平时大型军事活动和战时的无线电管制;(八)归口办理军队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工作;(九)组织实施军队无线电管理监督和检查;(十)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队与地方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京管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京管发〔2020〕3号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为进一步提高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控及停电计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20年2月21日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 为保证本市供电可靠性和提高供电服务水平,基于国家供电可靠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电网供电恢复时间、供电服务等基本供电指标,特制定《北京电网供电可靠性管制工作细则(试行)》。

一、供电可靠性管制内容1.本细则规定了针对电力公司供电可靠性指标的管制方式、统计方法及奖惩标准。

2.本细则涉及的供电可靠性指标,是经国家能源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和发布的。

3.本细则涉及的供电可靠性指标统计方法,按照国家能源局发布的《供电系统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DL/T836.1-2016,以下简称"DL/T836.1-2016")执行,并符合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发布的《配电可靠性指数IEEE指南》(IEEE 1366-2012,以下简称"IEEE 1366-2012")标准。

4.本细则根据电力公司每一年度系统平均停电时间(SAIDI)指标表现,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和惩罚。

5.系统平均停电时间(SAIDI)计算方法参照DL/T836.1-2016执行,具体如下:统计期间,时间按照年度总小时数计算。

6.在计算系统平均停电时间(SAIDI)时,以下供电中断情况应免于计算在内:1)该中断持续少于3分钟;2)用户提出或用户内部原因引起的供电中断事件;3)该供电中断事件经政府监管机构认定,符合IEEE 1366-2012标准内定义的"重大事件日"要求。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进一步开拓创新确保国庆庆典无线安全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进一步开拓创新确保国庆庆典无线安全

务 。本次 会议审议 并原则通过 了 《 无委 办2 0 年工作情况报 告》和 ( 0 9 市 08 ( 0 2 年市 无委会重点 工作折子工程》 。北京市苟 仲文副市长 、工业和信息化 部无 线 电管理局谢远 生副局长 、全军频管办张洋主任 出席会议 。 会 上 ,苟仲 文 副市长 充分 肯定 了北 京市 无线 电 管理委 员会 办公 室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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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 进一步开拓创新确保国庆庆典无线安全
本 刊讯 ( 记者 程 广)2 1 日 .北京 市无 线 电管 理委 员会 ( 月 1 以下简 称
“ 无 委会 ” )召 开 工 作 会 议 .深 入 总 结 2 0 年 工 作 并 部 署 2 0 年 的重 点任 市 08 09
市 无 委会 、市 无委 办工作 人 员 以及 相 关单位 代表 共5 余 人参 加 了本次 O
会 议。 ■
工作会议现场
( 程广 摄 )

下 简 称 市 无 委 办 ” ) 在 2 0 年 取 得 的 工 作 成 绩 ,并 从 提 高 认 识 和 准 确 把 08 握 无 线 电 在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加 强 研 究 开 拓 创 新 、
进 一步提 高无 线 电管理 水平等 两个 方面 对市 无委会 2 0 年 的工作作 重要 指 09 示 。谢远 生 、张洋 对市 无委办 2 0 年工作 予 以充分 肯定并 对2 0 年工 作提 08 09
电波秩 序 改善 以及宣 传等 工作 的具体 做法 和取 得 的成效 .并 就六 十周 年 国 庆 庆典 等重 大活 动无线 电安全 保障 和着 力提 高无线 电恶 意干扰 的防范 和处 置 能 力 ,以及加 强基 础性 研究 工作 、增强 无线 电管 理前 瞻性 等 方面 的工作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2010年工作会议提出 大力加强频率台站管理 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2010年工作会议提出 大力加强频率台站管理 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年 。北 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要认真 落实北京市委 、市政府
深入开展依法行政 .依法开展无线电管理工作。继续
和市 无委会 的工作要求 ,积极贯彻全 国无线电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有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精神 .
2 会议精神 .全面做好北京地 区的无线 电管理工作 。
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 下转第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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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无线 电协 会 第 二次 理 事 长 办公 会 召开
本 刊讯 中国无线 电协会 第二次理 事长办 公会议 3 月1 日召开 。会议听取并 审议 了 《 9 中国无线 电协会2 0 09
年 度 工 作 汇 报 ( 审 稿 )》 、 《 国 无 线 电 协 会 20 年 送 中 09 度 财 务 工 作 情 况 汇 报 ( 审 稿 )》 、 《 送 中国 无 线 电协 会 2 1 年 工 作 要 点 ( 审 稿 )》 和 《 于 吸 纳 协 会 新 会 员 0O 送 关 的 议 案 ( 审 稿 )》 ,并 就 协 会 有 关 工 作 事 宜 进 行 了 协 送 商 和讨 论 。
安全保障经验 ,建立和完善适应首都特点的无线电管理 工 护 民用 航 空 频 率 和铁 路 专 用 频 率 作 为重 点 .建 立 和 完 善 作长效机制 加强无线电安全管理 ,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
无 线 电管 理 的长 效 机 制 。 在 台站 管 理 方面 .要 分 阶 段 组
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创新服务管理 ,为用户提供更加 织 对 相 关 企 业 、单 位 和 部 门 的 有 关 台站 进 行 检 测 ;做 好 优质便捷 的服务 ,为加快 “ 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 对3 网络干扰的排查 ,建立干扰排查协调机制 .服务3 G G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题注】国务院令第128号【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

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章名】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六)实施军事系统无线电监督和检查;(七)参与组织协调处理军地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二)拟订地方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四)根据审批权限审查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和呼号,核发电台执照;(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监测。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ΟΟ六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申请,依法进行指配。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北京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北京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

无线电对讲机使用管理规定一、对讲机目前分为公众对讲机和专业对讲机,公众对讲机是指信息产业部〔2001〕869号文件规定的对讲机。

其技术规范附后。

此外的对讲机均属专业对讲机。

凡购买专业对讲机者均须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二、电台执照申办手续1.不设中继电台的单位可直接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请表》及电台资料表(另附),并加盖单位公章;2.持此表及应缴纳的费用来我局办理设台手续;3.拟架设中继电台的须按行政许可程序办理设台手续,具体程序可登录我局网站查阅或致电63345218,63345219垂询;4.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对讲机须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为每机每年100元。

自申请之日起,至当年年底超过半年不足一年者,按一年收取,超过一个季度不足半年者按半年收取,不足一个季度按一个季度收取。

凡申请时不足半年者须同时提供购机发票。

5.频率占用费不跨年度收取。

三、更新及增购设备1.凡取得电台执照的单位,新增设备时填写《设置无线电台申报表》及电台资料,加盖单位公章,并按原执照指定的频率置频;2.持申请表、相应的频率占用费及2-4部所购设备来我局办理执照,更新设备的可在年审时办理,同时办理报废手续;四、报废手续1.用户设备如发生损毁、丢失时,可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无线电发射设备申请表》,申明报废原因,注明报废机型、产品序号等,设备丢失的须加以注明,并加盖单位部门章;2.持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及损毁设备办理报废手续;3.对报废申请表、原机执照、报废设备核对无误后,开具《无线电发射设备报废证明》;4.所报废的设备使用不足半年者,不再收取当年的频率占用费,但已收取的不再退还。

超过半年的仍须按规定缴纳。

五、过户及更名1.凡需过户或更名者,均须由原用户出具更名或过户申请,并加盖单位公章。

2.凭更名或过户申请,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新执照,原执照收回作废。

3.如在缴费期间办理的用户,应在交费之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缴费方既可是原用户,也可以是新用户;六、电台执照的年审及换发1.凡登记在册的用户,须在每年的第二季度携带电台执照原件来我局办理执照年审并缴纳频率占用费,两年以上未办理年审的,须携带2-4部在用设备进行测试;2.收费标准:每机每年100元;3.执照有效期当年到期、更名过户以及报废或新增、更新设备时,须换发执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4.05.04•【文号】国发[1994]34号•【施行日期】1994.05.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务院关于调整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提出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理顺全国无线电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务院决定,对现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了加强国家对无线电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无线电管理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相对集中的管理体制,即国家设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全国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区;市)设省(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为省(区、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

省(区、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城市)不再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省(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包括无线电监测站),并报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国家无委办)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邮电部单设。

根据《条例》规定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八项职现,负责承办无线电管理的日常工作。

国家无委办的干部仍按现行办法管理,党的工作邮电部机关党委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以及人员编制计划、物资计划等,按现行渠道管理不变。

三、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无线电管理工作。

其机构的设置和领导干部的任免,要报国家无委办备案。

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执照颁发指南

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执照颁发指南

附件8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执照颁发指南一、总则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按照本指南要求,做好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执照的颁发工作,规范填写执照内容,防止错填、漏填、涂改等现象的发生。

二、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执照颁发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执照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规定样式,各发证机构负责印制、颁发和管理。

无线电管理机构作出设置、使用空间无线电台许可和卫星地球站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无线电台执照。

纸质形式与电子形式的无线电台执照内容应当一致。

(一)执照载明内容及要求执照应当载明执照的编号、无线电台(站)的台址(轨道信息或站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有效期、使用要求等事项。

1.执照编号执照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共18位。

执照编号由作出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的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编号规则为年份+机构属性代码+无线电台(站)形式+无线电台(站)业务类别+流水号。

卫星地球站执照编号规则为年份+机构属性代码+行政区划代码+无线电台(站)形式+无线电台(站)业务类别+流水号。

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按规定换发执照时,执照编号按上述规则重新编制。

(1)年份用4位数字表示,用于标识作出准予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年份。

(2)机构属性代码用1位字母表示,用于区分无线电台执照的发证机构。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字母“G”;-各省(区、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使用字母“S”;(3)无线电台(站)形式用2位字母表示,详见下述代码表。

在“卫星地球站”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权限,分为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卫星测控(导航)站、卫星关口站、卫星国际专线地球站,和由站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有固定台址的卫星地球站,如卫星通信网主站、卫星通信网远端站(固定)等,以及由申请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许可的无固定台址的卫星地球站,如动中通地球站、静中通地球站、卫星移动通信终端地球站等。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6(000)022
【摘要】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页数】5页(P7-1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12月1日正式施行 [J], 程广
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自来水厂地下水源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3.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水产养殖场(户)备案管理办法》、《北京市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制造销售使用渔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
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办〔2021〕1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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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顺政办发[2008]23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顺义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通知(顺政办发〔2008〕23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08〕9号),经区政府同意,成立顺义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本区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协助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区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审批、普查和检查工作。

现将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李友生区政府副区长副主任:李树田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勘文亮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副局长成员:陈广会区国家保密局副局长张志国区610办公室副处级调研员李建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来旺区发展改革委纪工委书记张文生区建委副主任刘晨光区市政管委副主任陈永祥区文化委副主任宋静文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俊忠区财政局副局长苗真强区交通局副局长单友区环保局副调研员程金林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副局长XXX生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副局长章东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王建华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韩瑞军区信息中心副主任李素华区广电中心副主任赵宝玉区电信局副局长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副局长勘文亮兼任。

今后,委员会如需调整区领导以外的成员,由成员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任批准,由委员会自行发文通知,同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北京地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领取通知

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北京地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领取通知

北京市无线电运动协会:北京地区业余无线电台执照领取通知佚名
【期刊名称】《《电子制作》》
【年(卷),期】2013(000)001
【摘要】业余无线电是一种在全世界非常普遍的业余爱好。

喜爱业余无线电的人也被称为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或HAM。

他们必须学习相关知识并通过所在国家的测试才能领取到业余无线电执照,同时领取政府分配给的呼号。

呼号是一个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唯一标识。

想要踏入业余无线电的生活,求助于你身边的业余无线电俱乐部是一个不错的开始:他们可以解答你的问题,并告诉你如何获取证书、开始空中的交谈。

【总页数】1页(P78-7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N924
【相关文献】
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J], ;
2.部无管局、中国无线电协会召开《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宣贯会 [J], 邱雨
3.北京市业余无线电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 [J], 梁珍
4.发挥协会作用,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 [J], 李豫州
5.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北京地区专科医师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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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无线电管理条例》宣传标语

《无线电管理条例》宣传标语(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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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 175 号《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一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部门,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频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市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方案;并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调整的规定,及时做出调整。

第五条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呼号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无线电频率使用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无线电频率、呼号使用申请,依法进行指配。

第六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频率,并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缴纳频率占用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制、使用电台呼号,不得扩大频率的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

第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无线电频率时,应当按照国家要求明确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期限。

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频率使用人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延期申请。

第八条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无线电频率,除因不可抗拒原因外,超过一年不使用或者使用未达到原指配规定要求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已指配的无线电频率使用权,并书面告知频率使用人。

第九条频率使用期限内需要提前终止使用的,频率使用人应当在终止使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因国家调整无线电频率规划、分配方案以及因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对已经指配的无线电频率进行调整或者收回。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出调整或者收回无线电频率决定时,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告知频率使用人。

频率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无线电台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在本市公布的高山、高塔、高楼和机场等重要地区设置的无线电台(站),应当进行电磁兼容分析测试,符合电磁兼容要求。

第十三条持外地无线电台执照进入本市的无线电台,应当持无线电台执照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进入本市使用的有关手续,并按要求使用无线电台。

第十四条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核定的项目和技术参数工作。

需要变更核定项目或者技术参数的,应当事前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停用、报废或者依法被撤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无线电台执照。

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对无线电台及其相关设备予以拆除、封存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规划、市容、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与提供设台场所的产权人签订协议,明确无线电台(站)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

提供设台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场地情况进行备案,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电磁兼容分析测试,并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无线电台(站)提供设台场所。

提供设台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编制无线电监测设施的专项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当将无线电监测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

规划部门在无线电监测设施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审批有可能影响无线电监测效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八条在本市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应当至少提前7日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

环境保护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开展电磁环境测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所需要的工作频率和频段,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研制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经核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核准的频率、频段和发射功率等技术指标进行研制;需要变更技术指标时,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不符合技术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二十一条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辐射。

需要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应当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进口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需要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整机组装件和安装在其他进口设备上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管理规定。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监督检查。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已核准的技术参数。

第二十四条生产、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无线电业务产生有害干扰。

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五条在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本市无线电电磁环境和无线电台(站)的监测,并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

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检测。

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三)对擅自占用无线电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实施技术措施予以制止;(四)对非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特定的时间、区域、频段范围内实行无线电管制,对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使用实行强制性管理。

实行无线电管制期间,管制区域内所有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无线电管理条例》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一)擅自改变无线电台站址、天线高度、发射功率、使用频率等核定项目的;(二)擅自扩大无线电频率使用范围、改变用途的;(三)擅自编制、使用电台呼号的;(四)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并对合法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五)研制、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时,擅自进行实效发射试验的;(六)设置、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对无线电业务造成干扰的;(七)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对合法无线电用户造成有害干扰,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他人设置无线电台(站)提供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未对场地情况进行备案,或者在查处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工作过程中拒不履行配合义务,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无线电电磁环境测试未进行报告或者拒不接受监督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无线电台执照的;(二)停用、撤销无线电台(站),未采取拆除、封存或者销毁措施的;(三)拒不执行国家或者本市调整、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的;(四)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销售不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或者技术标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的,按照国家有关业余无线电台(站)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以及1995年7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8月1日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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