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0.04.21•【文号】水规计[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发展规划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0]143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我部制定了《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规范水利规划体系构成,明确水利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规划,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组织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规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的水利规划管理,包括规划的立项、编制、衔接、审批、公布、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
第四条制定水利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兴利除害、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保护生态与环境的原则,近期与远期相结合,局部与整体相结合,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构建全面、系统的水利规划体系。
环境规划的内容
第三章环境规划的内容第一节环境规划的目标和指标体系一、环境规划的目标(一)环境规划目标的概念环境规划的目标是环境规划的核心内容,是对规划对象(如国家、城市和工业区等)未来某一阶段环境质量状况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所作的规定。
(二)环境规划目标的基本要求1、具有普通发展规划目标的共性环境规划目标必须有时间限定和空间约束,可以计量并能反映客观实际。
2、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协调环境规划目标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综合平衡,保障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保证目标的可实施性可实施性主要指技术经济条件的可达性以及目标本身的时空可分解性,便于管理、监督、检查和实行。
4、保证目标的先进性目标应能满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环境的要求,保障人们正常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质量;同时应考虑技术进步因素,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环境规划目标的类型1、按管理层次划分(1)宏观目标:总体上的规定(2)详细目标:具体的规定2、按规划内容划分(1)环境质量目标:依据不同的地域或者功能区而不同,其由一系列表征环境质量的指标体系来实现。
(2)环境污染总量控制目标:主要由工业或者行业污染控制目标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构成。
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实质上是以功能区环境容量为基础的目标,即把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功能区环境容量的限度内,多余的部份即作为削减目标或者削减量,削减目标是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的主要组成部份和具体体现。
3、按规划目的划分(1)环境污染控制目标:在规划期内要把区域内的主要污染物的总量、浓度控制在一定的标准范围内,包括各项质量指标和污染管理指标。
(2)生态保护目标:包括森林资源、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的规划目标,同时还有防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以及建立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规划目标。
(3)环境管理目标:包括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目标,同时还包括实施环境规划,执行各项环境法规以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管理目标。
4、按规划时间划分(1)短期:即年度计划,目标要准确、具体、定量、可操作;(2)中期: 5〜10 年,包含具体的定量或者定性目标;(3)长期: 10 年以上,主要是战略意义的宏观要求。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的科学性,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编、调整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概念和定位】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或地区根据区域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和一定时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对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总量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
第四条【规划的地位和效力】矿产资源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加强和改善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条【规划体系】矿产资源规划按照行政层级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地)级和县级;按照规划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省级规划以国家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
市(地)级和县级规划以国家级、省级规划为依据,对国家级和省级规划确定的目标与任务、布局方案、规划内容进行分解、落实、细化,对依法管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进行具体安排。
总体规划是对全国或者某一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区土地复垦等在时间、空间和结构上做出的总体安排和部署。
专项规划是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特定领域以及对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重要矿产地、重点区域编制的规划。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文:----------------------------------------------------------------------------------------------------------------------------------------------------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经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将该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到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监督实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行合同工、临时工和季节工等环境卫生用工制度的改革。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先进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察管理人员应当对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佩戴执法标志。
各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察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监察管理人员的素质。
第七条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八条城市的道路、排水、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讯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集贸市场、公共场所等,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讲究建筑艺术,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规划原理课后习题和答案与解析(第四版)1_12章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课后习题解答第一章1.城市由哪些基本要素构成?产业构成、人口数量、职能。
(当然,还有一些非基本要素:市政和公共设施、人造和自然景观、建筑数量等)2.工业前城市与工业城市各自的特征是什么?工业前城市:①城市规模小②依赖风力和水力天然能源③以马车为主要交通工具工业城市:①城市圈层式向外扩张②出现城市仓储用地③出现商务贸易活动区④火车、轮船成为城市对外运输的主要工具,汽车成为城市运输的主要工具⑤城市类型增加3.中国城市化面临的主要挑战是什么?依你的推测,2030年中国城市化的水平将达到多少?①城市化进程分为三个阶段: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我国正处于加速发展阶段。
②中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和环境条件存在巨大差异,以统一的标准衡量中国城镇化发展,并以此制定政策,不能满足需求。
③城镇化是一种现象,不是人类社会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及区域的永续和谐发展是重点。
60%以上,官方预测为70%(8月27日发布的《2013中国人类发展报告》预测,到2030年,中国将新增3.1亿城市居民,城镇化水平将达到70%。
届时,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将超过10亿。
),进入城市化的稳定阶段。
4.城市化有哪些基本规律?城市化发展与全球气候变化有哪些关系?①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断上升。
②产业结构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三产业转变。
③农业人口剩余推动城市化发展。
①城市用地增加,农业用地、森林、湿地等非城市用地减少。
②城市化耗费大量煤、石油等非天然能源,造成环境污染。
③城市化同时促进科技发展,产生电池、塑料、建筑垃圾等人造污染物。
第二章1.中国古代的城市格局反映了哪些重要的城市规划思想?①整体观念和长远发展(《管子》提出功能分区)、(《商君书》提出从城乡关系、区域经济、交通布局考虑)②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和谐【道家】(战国时代,吴国国都阖闾城建设,伍子胥提出“相土尝水,象天法地”)、(秦统一中国,规划时,也提出“象天法地”,强调方位)、(三国时期,吴国国都选址金陵,“以石头山、长江险要为界,依托玄武湖防御”)③严格有序的城市等级制度:中轴对称,道路分等级等【儒家】(周礼考工记,周王城建造,按封建等级)、(曹邺魏城、隋唐长安城、元大都皆是依据周王城而建)2.你认为哪些古代经典城市的规划案例,对未来的城市发展仍然有重要意义?①曹魏邺城,采用功能分区布局。
环境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
传统机械按键结构层图:
按键
PCBA
开关键
传统机械按键设计要点:
1.合理的选择按键的类型,尽量选择 平头类的按键,以防按键下陷。
2.开关按键和塑胶按键设计间隙建议 留0.05~0.1mm,以防按键死键。 3.要考虑成型工艺,合理计算累积公 差,以防按键手感不良。
第二节 环境规划的成果(2)
1 环境规划文本
规划委员会
由市长或市长代理、市 (县)大律师、各界代 表及当地居民代表组成
规划方案在规划部门受
理后要送此委员会讨论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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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黄宁
第一节 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6)
2 专门的环境规划编制程序
➢ 环保局委托 独立机构编写 (专家会审) 公众听证会
环保局审批
➢ 环保局编制 专家、部门会审 公众听证会
▪ 为送交政府部门审批的正式文件,经上一级政 府批准后成为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 当地政府进行城市/区域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的 依据。
▪ 不是“环境规划报告书”的缩写本,而是环境 规划的结论性内容,要求简洁明了、条理清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主要内容
规划年限和范围、环境功能区划、环境规划各阶 段的规划目标和执行标准、污染物总量控制目 标及其容量分配、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的主 要措施及其指标等。
与结果等。
▪ 要求论点、论据充分,结论科学、合理,是环 境规划文本的技术支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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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生物工程学院 黄宁
第二节 环境规划的成果(4)
3 环境规划图集
▪ 要求清晰、正确、规范
以城市环境规划的图集为例,包括:
(基础现状类:)
第三章_环境规划的基本内容
①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②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③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的原则; ④坚持污染防治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城市建设紧密结合, 实行环境综合整治的原则; ⑤坚持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原则;
⑥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⑦坚持强化环境管理的原则。
6.人体健康与环境质量关系的确定 计算各种疾病率(死亡率)与环境质量系数之间 的相关性,确定人体健康与环境污染的相关性。 7 建立环境污染计算模式 以监测数据为基础,综合室内模拟实验,确定模 式中的参数,建立符合评价区情况的计算模式。 8.环境预测研究 将未来工业设计数据、工业治理设计参数带人模 式。研究随工业发展和“三废”治理,环境污染 的未来变化趋势。
二、环境规划工作程序
(一)规划的编制
1、接受任务与组织规划编制
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同级政府下达编制规划的任 务,提出主要要求、时间进度,下一级环境保护部门代表 同级政府组织规划编制组,编制工作计划和规划大纲。也 可以由政府下达编制规划的任务,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 规划编制组。规划编制组一般分为领导组、协调组和技术 组,人员由通晓规划对象的专家以及有关规划、计划管理 部门的人员组成;由对规划地域或领域具有决策权和协调 能力的部门领导人担任指导。工作程序见图6—1。
②召开专家和管理干部座谈会, 请他们撰 写有关资料或通过信函调查采集信息; ⑤设立规划研究课题, 委托科研单位进行关 键问题的研究或关键数 据的测试、核算等。
③吸收与环境规划有关部门的干部和 专家参与环境规划编制;
(二)环境评价的内容
1、自然环境评价
自然环境包括地质、气候、水文、植被、 地形地貌、土壤、特殊价值地区及生态环境 (特别是生态敏感区或生态脆弱区)等。在自 然环境现状调查基础上,完成区域自然环境 质量评价。自然环境评价主要为环境区划和 评估环境的承载能力服务。
环境管理部管理制度
环境管理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管理部的管理,规范部门工作流程,维护部门形象,提高部门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环境管理部的全体工作人员,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部门职责、工作流程、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环境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环境保护工作规划、政策、制度和标准,组织编制环境规划、环评报告等。
2. 依法管理环境资源,督促各相关单位依法保护环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3. 负责环境监测、环境改善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4. 组织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和环境科普工作,培养环保工作队伍。
第五条环境管理部领导分工:1. 部长:负责全面指导和领导环境管理部的工作。
2. 副部长:协助部长负责部门日常管理工作。
3. 科长、主任:负责下属单位的具体工作,并与其他部门协作。
第六条环境管理部的工作机构:1. 行政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部门各项工作,做好文件管理、会议安排等工作。
2. 环境保护科:负责环保工作的制定和落实,管理环境监测等。
3. 环境治理科:负责环境改善工作的开展,推动环保工程的实施。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七条环境管理部工作流程包括:1. 立项阶段:制定工作计划、制定实施方案、编制预算。
2. 实施阶段:组织实施、检查和监督、协调推进。
3. 结题阶段:总结经验、评估成果、撰写报告。
第八条工作流程的具体内容:1. 制定工作计划: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
2. 制定实施方案:对工作计划中的重点任务进行具体化、细化,制定实施方案。
3. 编制预算:根据实施方案,编制相应的预算,明确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4. 组织实施:按照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各项工作。
5. 检查和监督: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6. 协调推进: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2010.3.25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3)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4)第一节实施总则 (4)第二节街区控制规划管理 (6)第三节地块控制规划管理 (8)第五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变更 (10)第六章其它 (15)第七章附则 (15)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为“控规”)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杭州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与《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相配套,适用于杭州市区行政管辖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杭州市域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3条(控规概念)本规定所称控规,是指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为依据,以规划管理单元为编制范围,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配套设施、道路和工程管线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规划。
第4条(成果组成)控规由法定文件、管理文件、附件三部分组成。
其中:法定文件由法定文本和法定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管理文件依据法定文件而编制,由执行细则和执行图则组成,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公众参与报告和相关分析图,是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6条(成果审批)控规成果中,法定文件由杭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及省规划部门备案,作为社会监督的依据;管理文件由城规委审议通过,市政府批准后,作为规划管理的操作依据。
第7条(合法性)控规经批准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非经本规定要求程序进行的“控规”编制、审查和调整,均视为无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和控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doc
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07-12-14执行日期:2008-3-1生效日期:1900-1-1(2007年12月14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保障城市规划、镇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使用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法实施,对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九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定,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杭人大〔1997〕13号【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04【实施日期】1997.09.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1月16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的街道辖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一)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公园、风景点、绿地和西湖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三)建筑业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四)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五)公安、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对占用、挖掘道路和停车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六)交通、市政公用、林水等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业务的范围内河(航)道的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管理;(七)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业务范围内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的事项实施管理。
负有市容环境卫生协同管理职责的业务主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职责,限期改正。
环评法规第三章建设项目等环境影响评价精要
核准制项目流程
备案制项目流程图
•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 环评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 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 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 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 知建设单位。
– 环评法第十六条规定: •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 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 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 E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 釆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 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简本的链接;
–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2008年 国家海洋局 (隶属于国土资源部) 第四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海洋
•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准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地质遗迹、地下水资源、地下空洞、断陷地带及其他自然和人工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促进地质科学研究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当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制度。
第六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方向;(二)地质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和;(三)地质灾害防治和监测预警的重点区域和目标;(四)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费保障;(五)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第七条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
第三章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第八条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包括:(一)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二)保护地质遗迹和重要地质景观;(三)合理利用和开辟地下水资源;(四)加强对地下空洞的管理和控制;(五)加强对断陷地带的保护;(六)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七)强化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八)推广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第九条地质灾害的防治应当采取综合防治、预警应对和灾后恢复的措施,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系。
第十条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应当采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早期预警系统,提高地质灾害应对的能力。
第十一条对地质遗迹和重要地质景观应当予以保护,禁止破坏、捕捞和盗挖等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开辟,应当遵循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过度开采,保护地下水埋藏条件。
第四章地质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
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全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已经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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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称综合性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实行信息共享。
第五条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支出管理,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对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有权向规划审批机关、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评价第七条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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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环境规划的审批
环境规划编制完成后形成送审稿送交环 境规划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 对环境规划成果进行评审,并送政府相 关部门审查。交公众讨论或在一定范围 内公示。编制组根据专家、政府部门和 公众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报批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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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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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的征求意见稿一般是用来征求各行 政部门的意见和函审用的。环境规划的送审 稿一般是用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 评审的。在环境规划编制中也可视具体情况 将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合一。
7)组织分工 领导小组和编制组成员名单
8)进度安排 确定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
9)经费预算 列表说明各项工作所需费用以及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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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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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规划大纲的评审和审批
环境规划大纲编制完成后送环境规划领导小组, 由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然后由当地或上一级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的环境规划大纲 将作为环境规划编制工作的依据。
4. 环境规划的编制
编制组根据批复的环境规划大纲开展环境规划的 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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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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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大纲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成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避免 或减少规划编制的失误
环境规划大纲经专家评审和环保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后,成为环境规划的编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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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2)规划区概况 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概况,相关规划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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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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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 通过分析现有资料,找出规划区的主要环 境问题及其原因
4)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环境功能区划分
2020/5/23环境科学系 源自 佩95)专题设置
各类环境规划专题设置要求不尽相同,应 各有侧重,详见表1。
第三章__环境规划的编制、审 批和实施
一、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
1. 环境规划任务的下达
接到上一级环保部门下达编制环境规划的 任务后,当地的政府、环保部门及其相关 政府部门组成环境规划领导小组,由领导 小组委托合适的单位承担环境规划的编制 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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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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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进行现状补充监测的部分应详细列 出监测计划。预测部分要求列出模式和参 数的选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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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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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环境规划专题设置要求
专题
全辖区
地级市 县级市
县
大气环境专题
○
○
○
○
水环境专题
○
○
○
○
噪声环境专题
○
○
○
○
固体废弃物专题
○
○
○
○
生态环境专题
○
○
△
△
绿化专题
△
○
○
○
由于环境规划种类较多,环境规划报告书没 有一个固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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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城市环境规划报告书,一般包括以下几章: 1. 总论 2. 发展规划概述 3. 基础调查与评价 4. 环境容量研究 5. 发展预测与评价 6. 环境功能区划 7. 各专题环境规划 8. 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 9. 公众参与 10. 实施环境规划的支持与保证 11.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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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规划成果
环境规划报告书 环境规划文本 环境规划图集 环境规划基础资料集 环境规划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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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规划报告书是环境规划的主要技术 性文件。它包括各种调查和研究的主要内 容和结论、环境功能区划的论证结果、污 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及其容量分配论证结果、 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的方案及其技术和 经济论证结果等,要求论点、论据充分, 结论科学、合理,是环境规划文本的技术 支撑文件。
环境规划的报批稿是经过评审后的修订本, 是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正式文本。
福建省城市环境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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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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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科学系 施 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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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的重点是环境规划文本和环境规划报 告书,主要考虑环境规划的科学性、合理 性和可操作性。
上级政府批准的是环境规划文本,经批准 后成为当地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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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调查、环境容量以及发展预测和评价 是后续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核心。
环境综合整治/防治措施是为了落实和实 现各阶段环境规划目标的具体方案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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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的核心内容
环境功能区划就是确定各个区块的社会和环 境功能,即确定各个区块要用来做什么。它 是区域发展战略目标的体现,是环境管理的 基础,是环境标准执行的依据。环境功能区 划一旦批准就成为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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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编制环境规划大纲
编制组经实地踏勘,收集相关法规、资料 后,编制环境规划大纲。
实例:厦门市曾厝安村环境规划大纲 厦门市东孚镇生态环境规划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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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大纲的主要内容
1)总论
包括规划目的、原则、编制依据、引用标准、 规划范围和年限、技术路线、规划重点等。
资源保护专题
○
△
△
△
自然保护区专题
○
○
○
△
人文资源保护专题
○
○
△
△
城市布局和产业结构
○
○
○
○
乡镇企业专题
○
△
△
△
规划实施保证
○
○
○
○
注:○为必做项目,△为选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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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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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成果形式 包括环境规划文本和环境规划报告书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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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境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规划 的规划年限和范围、环境功能区划、各 阶段的规划目标和执行标准、污染物总 量控制目标及其容量分配、环境综合整 治/防治的主要措施及其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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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文本经上一级政府批准后成 为法规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当 地政府进行城市/区域建设和环境管理 的依据。
环境规划文本不是“环境规划报告书” 的缩写本,而是环境规划的结论性内 容,要求简洁明了、条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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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规划图集要求清晰、正确、规范。 以城市环境规划为例,图集包括: (1)城市地理区位图 (2)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图 (3)城市总体规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