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9•【字号】明政办〔2020〕61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三明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9日三明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职权时,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环节,依法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原则,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本机关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福建三明)、三明市网上公共服务平台(e三明)、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
第四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系统内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指导,明确本系统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对拟公开、撤下、更正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但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并经保密审查后公开。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明政办〔2015〕84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6日三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2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两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65号)要求,为加快建立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信息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我市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切实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登记原则。
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使用统一的登记簿册、证书进行登记,统一规范记载不动产归属和权利内容。
依法处理在登记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在出现争议时,由涉及的单位依法处理,确保不重登、不漏登,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二)便民利民原则。
按照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原则,进一步优化职能,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以“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马上就办”等配套措施,更好地服务群众、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科学高效原则。
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库,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明政办[2016]80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25【实施日期】2016.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6〕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32号)要求,现将《三明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5日三明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方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发〔2015〕36号)提出的“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等要求和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
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告(一)工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的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和公告,并建立动态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制度。
(二)确认和公告范围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均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和公告范围。
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列入确认和公告范围。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1日(此件主动公开)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维护权责清单的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强化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和约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列入党委工作机关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应当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权责事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其他权责事项等类别。
第五条权责清单内容要素包括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行使层级等。
第六条政府部门为本部门权责清单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权责清单的编制、调整、公布工作,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负责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权责清单事项及相关内容;负责在网上办事大厅、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管理、维护、更新本部门权责清单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我市任务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我市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3•【字号】明政办〔2022〕20号•【施行日期】2022.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我市任务清单的通知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闽政办〔2022〕12号)文件精神,现将《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我市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按照省委实施“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行动的部署要求,对号入座、主动认领,第一时间把工作布置下去,把任务分解下去,把压力传导下去,细化到具体责任人、具体时间节点,抓早抓紧、抓细抓实,确保各项工作早推进、早落实、早见效。
二、加强协作配合。
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进一步提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狠抓落实的强大合力。
特别是涉及多部门牵头的工作,要建立协同高效的工作格局,齐抓共管,联动推进。
三、加强调度分析。
要建立日常协调调度机制,按照一月一调度、一季一分析、半年一总结工作要求,牵头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度滞后原因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反馈至市政府督查室。
四、加强督查考核。
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将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同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效能考评,对落实重点任务成效显著的地方和部门予以表扬;对落实措施不力,未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在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扣分,必要时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3日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涉及我市任务清单。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明政办〔2021〕50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29日三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决策质量,防范决策风险,保障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行政决策事项。
市政府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其他行政决策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举办会议、考核督查等内部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二、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是行政决策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的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负首要责任。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强化内部法律审查职责,对拟订的市政府行政决策事项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特别是对涉及行业专业领域的法律政策问题要做好研究论证,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并提出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市司法局负责审查决策草案的作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是否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决策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
四、决策草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前,应及时报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查,应提交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决策草案、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包括决策草案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前期履行决策法定程序情况,以及涉及改革创新内容的专门论证等材料。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6〕10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6〕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5日三明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企业工商登记手续,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坚持“企业自主、简单高效、公开透明、防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三明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已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未开业,是指企业设立登记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截止清算开始之日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形。
本办法中的已开业无债权债务,是指已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存续期间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截止清算开始之日债权债务已处理完毕的情形。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二)设有分支机构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三)股东的股权(合伙人的投资权益)被冻结或者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四)被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限制办理注销或者因被投诉、举报、信访等有关部门尚未处理完毕的;(五)存在股权纠纷、投资纠纷、动产抵押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六)股东(合伙人)、职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政府有关单位对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的;(七)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以及工商登记系统提示股东处于失信状态的;(八)依法由司法机关等相关部门组织清算的;(九)登记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函〔2016〕36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函〔2016〕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30日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28号)要求,结合三明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在已建成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基础上,通过深化整合公共资源交易机构,统一交易规则,共享平台资源,优化平台服务,加强监督管理。
到2017年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市县联动、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络化,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整合市县平台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县级政府不再新设交易平台,梅列区、三元区不设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余县级交易平台深化整合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
在保持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机构名称统一更名为“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XX分中心”,以全市统一的网上信息化平台为支撑,构建市县联动交易机制,着力推进运行机制整合。
(一)交易平台联动。
2016年12月31日前,市县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省市电子化交易平台交易,建成功能完备、市县共用、开放共享的市级网上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终端覆盖所有县级交易分支机构,基本实现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流程在线交易。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13•【字号】明政办〔2021〕44号•【施行日期】202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21〕44号三元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13日三明市市级公有房产专项清查工作方案为做好市本级各类政府投资和财政出资购建的房产全面盘点清查工作,加强对市级公有房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谁拥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清查上报”的原则,逐套逐单元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
通过专项清查,盘活存量公有房产,促进公有房产合理配置,发挥存量房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升国有资产收益水平,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清查基准日期:2021年8月31日。
三、清查范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和三元区政府管理、使用的市级政府出资建设或购买的各类房产建设及使用情况。
四、清查类型(一)已建成、在建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
利用财政资金购买、建设以及通过置换、捐赠取得的已建成、在建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包括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含列入棚改计划的安置房),以及各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商业用房等。
(二)计划开工的保障性住房、安置房。
已规划选址但尚未开工的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安置房(含列入棚改计划的安置房)项目;未规划选址但已有征迁计划的安置房项目。
(三)出让地块配建的房产。
历年来在三元区范围内公开出让地块中配建的各类房产,包括安置房、公共租赁房以及教育、社区用房、停车楼、停车场等。
(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明政办[2008]3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5
【实施日期】2008.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明政办〔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整体推进,组织编制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编制工作,经研究,建立三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毛振洲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黄恒柏市教育局副局长马进平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爱香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文华市财政局副局长
赖德金市人事局副局长
邓灿运市国资委副主任
林镇土市建设局副局长
史建榕市文化局副局长
茅声禄市卫生局副局长
许文盛市人口和计生委副主任岳建民市环保局副局长
朱建明市物价局副局长
谢家荣市国家保密局局长
刘秋群市档案局局长
王其模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洪华堂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周颖市信息中心主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明政[2008]7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明政〔200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三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的决策,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
第四条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大事项;(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点专项计划;(四)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五)产业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六)财政收支预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七)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价格、收费等重大政策;(八)政府投资、政府采购的重大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的重大应急措施;(十)其他涉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06•【字号】明政办〔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根据市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将《2023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按各自职责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和推进措施,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按期完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将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6日2023年市政府工作主要任务分工方案一、着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一)全力抓项目扩投资1.开展重大项目竞赛活动,狠抓项目全生命周期考核管理,通过扩大政府投资和政策激励,有效带动全社会投资,推动更多重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见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2.优化投资结构,突出谋划和推进特色产业项目,坚持招大引强与增资扩产并重,积极与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深度合作,做实矿产资源“两集中一拓展”,推进300个市级增资扩产重点项目建设,努力把产业链、价值链高端环节留在三明。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3.突出谋划和实施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攻坚实施大田至安溪高速、岩前至胡坊高速、沙县至南平高速、闽江干流防洪提升工程(三明段)等重大项目,加大5G 网络、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新基建投资力度,深化推进潮南高速三明段、尤溪吉木至西城高速、永安抽水蓄能电站、三明核电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突出谋划和推进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民生补短板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信局、教育局、文旅局、水利局、体育局、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二)全力活市场旺消费4.优先恢复和扩大消费,持续开展“乐购三明”促消费活动,加快恢复住宿餐饮、商超购物等传统消费,扩大家居家电、汽车等大宗消费,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20〕2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20〕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市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司法局要组织推进各立法项目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计划安排和时间要求,确保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三明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项目(共6件)(一)提请审议项目《三明市市区环城山体保护条例》(牵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司法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水利局、城管局等)工作安排:该《条例》系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新增审议项目,定于2020年10月一审。
市自然资源局要及时组织起草,于2020年5月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审查修改后形成法规草案,7月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配合审议项目《三明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司法局)《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司法局)工作安排:上述两部法规草案已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开展的相关立法调研、协调、论证、修改和审议工作。
(三)参与调研项目《三明市城乡建设风貌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文旅局、司法局)《三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司法局)工作安排:上述3件法规项目被列为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调研项目,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和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委室对上述项目立法必要性、可行性、拟设定的重要制度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立法前期调研工作。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各类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规程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各类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5•【字号】明政办〔2015〕72号•【施行日期】201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各类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规程的通知明政办〔2015〕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各类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5日三明市各类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规程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的十条意见》(闽政〔2011〕7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务服务提高办事效率若干意见的通知》(明政文〔2012〕184号)要求,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服务方式,提升行政服务效率,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各类投资项目全程代办服务规程。
一、全程代办服务范围全程代办是指对落地我市的各类投资项目,其建设期间需要依法依规办理的各种手续和事项,相关责任单位自收到投资者申请开始,指定代办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为申请人无偿提供全程跟踪代办服务。
全程代办服务项目类别包括:(一)国家及省、市、县(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由各级重点办确定,最终列入本级当年重点跟踪安排的项目。
(二)一般生产性建设项目。
入驻市辖区内,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其它生产性项目。
(三)其他项目。
当地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新的引资项目。
二、全程代办服务内容全程代办服务具体包括:项目建设期间的所有行政审批手续及中介服务事项。
(一)证照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一照一码”、刻制公章。
(二)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农用地转用、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备案)、建筑方案审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证。
(三)建设工程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8•【字号】明政办〔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明政办〔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有关单位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三明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按照立法计划要求和序时进度安排,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完成年度立法任务。
为做好立法工作的沟通协调,请立法项目责任单位明确立法联络人,并将联络人和联络方式于4月13日前反馈市政府办公室立法科。
联系人:郭文明,联系电话:8236316。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8日三明市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立法计划一、制定项目《三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组织起草,于2018年8月向市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市法制办审查修改后形成规章草案,10月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二、预备项目1.《三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组织调研、起草,于2018年11月提交规章起草情况报告)2.《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城管局,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组织调研、起草,于2018年11月提交规章起草情况报告)三、调研项目《三明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城乡规划局,进度安排:责任单位组织开展立法前期调研,于2018年11月提交立法调研论证报告)。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30•【字号】明政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三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30日三明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2022年全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大会的重要贺信精神,加快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助推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绿色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和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发展一系列工作部署,坚持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路径,通过示范引领、政策扶持和精准服务,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在创新上下功夫,激发涌现一批在产品、技术、管理、模式等方面创新能力强,聚焦主业、精耕细作、成长性好的优质中小企业。
优质中小企业由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个层次组成。
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新培育创新型中小企业数超过8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超过15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超过20家,达到全省中游以上水平,为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培育体系1.健全培育机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5〕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县(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公共服务事项梳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梳理主体凡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市、县(市、区)直各有关单位(附件1),是本次公共服务事项梳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谁实施、谁梳理”的要求,对本单位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
二、梳理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公共服务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没有依据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合理性原则。
公共服务事项必须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精简原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能减则减、能转则转”的要求,全面精简公共服务事项,积极稳妥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适合由其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最大限度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四)便民高效原则。
经梳理确需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要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要件,压缩办理时限,能事后报备的事项不再事前报备。
三、梳理范围公共服务事项主要包括备案、审核转报、登记、注册、变更、认定、认证、考核、评定、年检等事项。
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事项外,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相关事项需要政府及所属单位确认或出具相关意见的行为,均属于公共服务事项。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明政办〔2015〕11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5〕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三明市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三明市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深化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和省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闽发改办〔2015〕7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有利于增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的透明度,更好地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促进行政机关诚信自律;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对于构建公开透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双公示”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
以各行政部门为主体,归集梳理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101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正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明政办〔2011〕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对于保证政令畅通、实施科学决策,促进三明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函〔2011〕69号)精神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政务信息工作办法》,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决策,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务信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报送信息,为各级领导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信息服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一些单位对信息工作重视不够,甚至长期不报信息;信息数量和质量不稳定,工作发展不平衡;信息挖掘深度还不够,缺乏领导关注的好信息。
当前,我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各地各部门要从服务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大局出发,从服务领导决策的要求出发,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
县(市、区)政府要健全完善信息机构并配齐专职人员,市直部门要进一步明确信息工作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信息员。
同时要为信息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提供参与领导活动、重要会议和重要调研活动的便利,从而为各级政府提供高效、优质、全面的信息服务。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统计【发文字号】明政办[2011]178号【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4【实施日期】2011.11.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1〕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闽政办〔2011〕218号)精神,切实提高基础数据质量和统计调查工作整体效率,扎实推进我市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全省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为切实加强对全市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工作的领导,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改革任务,市政府决定,成立三明市企业一套表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组长:朱昌贤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常务副组长:林俊德市政府副市长陈有极市政府副市长纪熙全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组长:程鹏鹰市经贸委主任曹榕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卢维沙市统计局局长温欣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洪华堂市委宣传部副部长陈永连市委编办副主任谢国强市发改委副主任黄志平市科技局副局长吴擢祥市经贸委副主任林起棉市民政局副局长邓永辉市财政局副局长郑礼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陈梅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林韶华市外经局副局长王江明市统计局副局长李文敢市旅游局副调研员刘泽生市国税局总经济师黄圣道市地税局副局长杨建利市工商局副局长徐东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统计局王江明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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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
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7]15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2.23
【实施日期】2017.0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明政办〔2017〕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三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三明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集。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有效的信息化手段归集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通过公示系统归集于企业名下。
(二)及时准确。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信息公示时限的有关要求,及时将企业信息归集到工商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动态更新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归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更新、比对、校核、修复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三)共享共用。
鼓励支持各级各部门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公示系统,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省各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字福建”基础公共平台和省监管协同平台,建立体系完整、责任明确、高效顺畅、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一)工商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股权出资登记、知识产权出资登记、商标注册、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