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准(信用与风控)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C15046-《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介绍
一、单项选择题1. 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
A. 5%B. 10%C. 20%D. 50%您的答案: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二、多项选择题2.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约定制定违约处置方案,包括处置标的证券的()。
A. 种类B. 方式C. 数量D. 时间您的答案:D,C,A,B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3. 违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关于“合法原则”规定的行为是()。
A. 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业务B. 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C. 内幕交易D. 操纵市场E. 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您的答案:D,A,E,B,C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4. 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
A. 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B. 定期对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C.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D. 及时根据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您的答案:B,D,C,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5. 特殊融入方一般包括()。
A. 上市公司董事B. 上市公司监事C.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D.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您的答案:D,C,B,A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三、判断题6. 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应当与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合并计算单一标的证券占总股本的比例。
()您的答案:正确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7.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其中资管计划资金也包括在内。
()您的答案:错误题目分数:10此题得分:10.0批注:8. 证券公司应当对同一标的证券质押率进行差异化管理。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行,维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安全性和风险可控性,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该业务的监管,并进行了一系列规则修改和指引发布。
本文将对最新修正版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规则变化及结算风控指引进行分析和总结。
一、规则变化:1.投资者准入门槛的优化:为提高投资者的专业素养和风险识别能力,对投资者的准入门槛进行了优化。
新增投资者准入门槛包括:投资者的净资产要求、注册资金要求、专业投资者要求等。
通过提高门槛,可以筛选出更加专业的投资者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提高市场的风险防范水平。
2.资金端风险防范措施的强化:为避免资金端风险,规定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中的融出方需提供一定比例的担保品。
担保品的具体要求包括质押品种类、评估标准、质押率等。
同时,对于不同品种的质押品,设置了不同的限额和风险系数。
3.投资端风险管理的加强:为了加强投资端的风险管理控制,增设了资金使用的限制。
在投资组合中,对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设置了上限和下限。
投资者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4.交易报备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完善:新规定明确了交易报备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交易的报备时间、报备的内容、信息披露的频率和范围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为监管部门提供有效的监测和监管手段,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完善、准确的信息。
二、结算风控指引:为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流程和风险控制,修订的结算风控指引明确了以下内容:1.清算参与人的资格要求:清算参与人必须满足一定的注册条件和业务能力,在结算风险控制方面承担一定的责任。
清算参与人的资格要求包括资本金要求、信用评级要求和风险管理能力要求等。
2.质押登记与结算的流程:结算风控指引规定了质押登记和结算的具体流程。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附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证券公司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合法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四条【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风险管理体系与内部管理第五条【风险管理体系】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各层级的具体职责、程序及制衡机制及与风险管理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情况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对相关风险计量模型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和评价,并及时报告公司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压力测试】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开展和市场变化情况,对业务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压力测试。
第七条【净资本管理】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的,融出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20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
第三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八条【准入标准】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融入方准入条件,包括融入方资产状况、负债状况、信用记录、诉讼情况等。
第九条【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分工、程序和内容等。
证券公司负责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当实施必要的调查验证方法并获取相关调查证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制度,并根据需要,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单一规模控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单一融入方累计最大融资余额等风险控制目标。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防控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物权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融入方准入管理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入方尽职调查制度,明确资质审查标准和信用评估指标,对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资金用途、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和有效评估。
第六条证券公司对参与尽职调查人员和方式应当集中统一管理,应当成立尽职调查小组,调查小组至少安排两名人员,并指定调查小组负责人。
尽职调查时应当以实地调查方式为主,辅助以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标准格式的尽职调查报告,明确报告格式与内容,以及其他辅助文件资料。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如实反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项目的整体风险状况,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公司应当对尽职调查获取的各项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近三年融入方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融入资金用途、还款来源;质押股票的担保能力;质押股票的质押率、利率确定依据和考虑因素;存在的风险因素和应对控制措施等。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各部分分析内容的结论,并给出明确的整体结论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对融入方进行信用评估,评定融入方的信用等级,并在交易存续期内定期或者不定期评估,持续关注融入方主体信用变化。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
关于发布《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6‟89号)各结算参与机构: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回购资格准入标准,提高折扣系数取值标准的科学化和精细化水平,我公司对《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优化债券类产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包括:(1)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标准整体下调;(2)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依据不再包括担保因素,而是仅根据主体和债项评级;(3)对应不同主体和债项评级组合,将信用债券折扣系数取值分档由四档扩大为六档;(4)不再区分上市时和上市后折扣系数;(5)明确规定可交换债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同可转债一致。
2、梳理调整相关条款的顺序和结构,分别集中规定各类回购质押品资格条件、不同质押品折扣系数取值标准以及质押品资格与折扣系数动态调整相关事项。
3、鉴于市场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删除原信用债券开展回购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资格条件。
4、完善根据风险状况对质押品回购资格或折扣系数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包括:(1)折扣系数取值为第一档至第五档的信用债券,若评级展望被调整至负面且仍符合回购资格的,折扣系数取值下调0.05;(2)增设一条规定发生违约情形的,我公司有权对相关问题债券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3)增设一条规定信用债券信息披露存在缺陷的,我公司有权对其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4)增设一条规定针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检查发现评级机构具体评级业务开展中存在违规情况的,我公司有权对相关问题债券折扣系数进行下调或取消其回购资格;(5)新增规定我公司有权按照内部信用评估结果对相关质押券折扣系数进行调整或取消其回购资格。
5、根据原《指引》发布后债券市场发展变化及相关通知规定补充部分条款,包括:(1)新增第四条,规定信用债券主体评级按照“孰低原则”确定;(2)在可开展回购业务的信用债种类中增加可交换公司债券。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实施细则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完善对证券交易所市场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明确回购质押品的资格准入标准和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数取值标准,建立根据质押品的风险状况对折扣系数取值进行灵活调整的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关于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的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通知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开展纳入多边净额结算的质押式回购业务所涉质押品,包括符合资格条件的信用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和基金类产品。
第三条对于满足本公司多边净额结算标准的信用债券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质押品开展相应市场的质押式回购业务:(一)信用债券发行人(以下称为“主体”)是中央政府直属机构或国有独资中央直属企业;(二)信用债券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1 —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三)信用债券主体或相关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且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主体及债项评级;(四)经本公司认可的资信评估机构评定的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为AA(含)级以上;(五)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债券。
第四条对于符合第三条的资格准入标准的信用债券,本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市时及上市交易后的折扣系数取值,具体取值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基金类产品可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基本原则为:产品类型可包括符合准入资格条件的指数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具有固定收益性质的子类基金份额、场内货币市场基金等。
对于债券型基金,可先准入指数债券型基金;对于其他类型债券型基金,风险大的(主要投资于评级在AA级以下债券的主动型债券基金)暂不予准入。
本公司遵循谨慎性原则,对于风险相对较小、价值较稳定、流动性较好的产品可先行准入,对于风险相对较大、波动性较大、流动性较低的产品,在做好风险监测的情况下逐步推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一、业务定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二、简要概述股票质押回购:通过交易所平台实现股票质押融资,到期回购。
融资方:符合公司规定条件的客户。
出资方:公司用自有资金或理财产品出资。
特点:场内自动质押三、业务优势放款速度快(质押效率大大提高)高端客户专享(融资规模与经济效益)操作方式灵活(像股票买卖一样)抵押范围扩大(沪深交易所的股票)资金提供方角度安全性高,违约处置灵活,保证资金安全四、交易要素标的证券: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基金和债券。
除公司规定的部分不得作为标的券的证券外。
交易期限:非固定期限,可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和延期购回,但购回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解除限售日应早于回购到期日。
质押率:用于将标的'证券市值上按一定比例折扣后确定初始交易金额,即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价值的比率。
质押率由公司按照相应制度规定来确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其质押率在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质押率基础上适度下调。
购回利率:指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向我司支付的年化资金利息率。
利率请详询营业部。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知识问答一、业务模式是怎么样的?二、需满足什么条件的客户方能参与此项业务?1、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2、账户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用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资产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3、账户内总资产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4、信誉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5、具备较丰富的证券投资经验和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6、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情形;7、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是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交易参与方之一的质押人向另一方的回购人质押证券,并购买回购方同等数量的证券,约定在一定期限后以约定价格将证券再次卖回给质押人的一份风险揭示文件。
该风险揭示书的目的是向交易参与方揭示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存在的风险,以帮助交易参与方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具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系统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系统性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法律法规风险、技术风险等。
例如,市场环境变化导致证券价格波动,可能导致质押人无法在约定价格回购证券。
2. 信用风险:质押人和回购人存在信用交叉风险,质押人可能无法偿还回购款项或在约定期限内购回证券。
回购人可能无法按时收回款项或证券。
3. 法律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受到法律法规约束,可能受到法律风险的影响。
例如,政策变化、法律法规调整等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
4. 流动性风险: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流动性可能受到市场因素的影响,存在随时无法进行交易的风险。
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可能导致无法按时获得资金或证券。
需要注意的是,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投资者在进行相关交易前应仔细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了解风险并谨慎投资。
投资者还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机构,获取专业建议和风险评估。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概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一种常见的金融衍生业务,它是一种短期融资手段,可以增加资金的灵活运用,并提供风险管理工具。
然而,由于涉及大量的资金和复杂的风险因素,这类交易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需要精心管理风险,以确保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安全。
风险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客户透明度:确保客户对交易内容、合同条款、费用、风险和结算等事项的充分了解,并提供相关的风险警示与风险教育。
2.业务规范性: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风险评估:对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建立风险评估框架和方法。
4.风险控制:建立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包括止损机制、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合规审核机制等。
风险管理措施证券公司在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风险管理:1.严格的风险准入条件:设置严格的风险准入标准,包括净资产要求、信用评级要求、业务资质要求等,以确保参与交易的方具备足够的实力和信用。
2.定期风险评估和监测: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测机制,定期评估交易风险的变化,并利用风险指标、模型和工具对风险进行监测和测算。
3.建立风险管理框架: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包括风险分类、风险度量和计量方法、风险清算和风险管理工具等,以强化风险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风险预警和控制:建立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情况,包括设定风险预警线、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建立风险通报制度等。
风险管理意义有效的风险管理对于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能够降低交易风险,保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减少潜在的损失。
2.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够提高公司的经营稳定性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质押式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适当的投资者审慎选择、理性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规范和促进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监管机构相关规定、业务规则,特制定《xx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本细则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公司对融入方客户的资产规模、财务状况、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信息进行调查收集,选择适合的客户作为融入方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通过对其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的基础上办理该项业务;通过严格的资格初审、征信、信用评级、授信等程序,审慎的授予客户适当的授信额度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通过持续性管理来控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培育合格的投资者。
本细则所称客户未特殊说明均指融入方客户。
第四条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融入方客户、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时,参与集合资产管理或定向资产管理的客户。
第六条客户适当性管理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客户资料须以书面或影像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融入方资质审查结果。
第二章资格初审第七条客户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申请由推荐人受理,没有获得公司推荐人资格的员工,不得受理客户申请。
第八条申请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客户,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开立证券账户的个人和机构,个人客户的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2、开户资料齐全,账户规范且账户状态正常,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3、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财产实力,原则上客户在公司证券账户中资产达250万元或以上;4、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证券资产来源合法合规,且未设立任何抵押或担保;5、资信记录良好,没有重大违约记录;1)个人客户:当前无逾期贷款,近一年内个人征信记录中未发现欠款超过30天的不良记录;个人信用记录中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的不良记录不超过3条;2)机构客户:当前无逾期贷款记录,法定代表人近一年的个人征信记录中未发现欠款超过30天的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个人信用记录中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的不良记录不超过3条;6、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融入资金的用途须合法、合规;7、监管部门、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8.27
•【文号】上证发〔2021〕7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
号——风险管理》的通知
上证发〔2021〕70号各会员单位:
为引导和规范证券公司合规、审慎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详见附件)。
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1号——风险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标准
(内部资料注意保存)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标准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内部环境 (5)第三章风险评估 (17)第四章信息与沟通 (20)第五章内部监督 (24)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 (27)第七章预算管理 (35)第八章资金活动 (41)第九章投资决策管理 (50)第十章投资实施管理 (55)第十一章项目管理 (60)第十二章采购与付款 (87)第十三章存货管理 (99)第十四章生产管理 (107)第十五章销售与收款 (112)第十六章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管理 (123)第十七章税务管理 (131)第十八章财务报告 (136)第十九章信息系统总体控制 (144)第二十章合同管理 (157)第二十一章金融业务 (160)附件一:五矿股份总部内控主责部门列表 (229)附件二:内部控制标准修改申请单 (231)第一章总则一、目标本标准的目标旨在确立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五矿股份”)适用的、基本的、一致的内部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是公司各职能部门、业务中心及下属各业务单位在日常管理、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所有五矿股份全体员工都有责任遵循内部控制标准。
各级领导应带头执行、树立榜样,为遵循内部控制标准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内部控制标准的原则、定位以及与制度流程的关系(一)建立内部控制标准的原则1.合法合规性原则:满足外部监管机构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2.全面性原则:在内容上覆盖内部控制的五要素(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在实施范围上,涉及五矿股份总部、业务中心及下属业务单位,涵盖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环节。
3.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4.一致性原则:采用基本一致的内部控制标准,保证建设实施的规范性。
5.成本效益原则:控制的成本不应超过可产生的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促进业务发展。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
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质押式回购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它通过资产质押的形式进行融资,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资金运作方式。
然而,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对于质押物的选择应当严格把关。
质押物应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和市场价值,能够在市场上快速变现。
同时,质押物的风险应当可控,不得存在严重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
其次,质押物的所有权应当清晰明确,不存在法律纠纷和财产异议。
此外,质押物的质量和数量应当符合监管要求,不得存在质量不达标或者质押物不足的情况。
在质押方面,质押方的信用状况是影响准入标准的重要因素。
质押方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不得存在严重的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同时,质押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应当稳健,不得存在严重的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情况。
此外,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在准入标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监管合规能力,不得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和内部管理漏洞。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总体而言,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应当以风险可控、市场稳定为核心,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在制定准入标准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确保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健康发展。
同时,市场参与者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规范交易行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准入标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市场稳定,推动质押式回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市场参与者共同努力,共同推动质押式回购准入标准的完善和落实,为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
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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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近年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成为国际上金融市场运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也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了减少风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特制定《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指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自身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符合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能力范围,并依据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规划,结合证券公司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配置风险和收益。
三、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股票质押式回购风险管理机制,采取实时控制、报告披露、信息披露、客户分类管理、构建股票质押式回购结构性产品等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风险。
四、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监控机制,每日监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状况,并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或披露,以确保风险可控。
五、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报告披露机制,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客户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报告有关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状况。
六、证券公司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干扰证券结算和结算失败准备金的管理。
七、证券公司应当构建股票质押式回购结构性产品,并合理管理、减少其带来的风险。
八、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建立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完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记录,以及确保交易活动的及时完成。
九、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稳定运行。
整体而言,《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旨在促进证券公司运用审慎、专业的风险管理机制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良性的投资环境,确保投资者的权利和利益得以充分保护。
虽然《指引》对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有一定的规范,但我们不应忽视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瞬息万变,以及风险与投资的必然关联性。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是一种金融工具,为债券市场提供了融资和投资机会。
在这个市场中,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的准入标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风险控制。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是指投资者将债券或其他金融资产出借给投资机构,以获得现金流动性,而机构则以出借的债券作为质押品,再从市场上接受资金。
在这个过程中,质押券的准入标准起到了筛选债券和控制风险的作用。
首先,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需要确保质押券具有高度流动性。
具体来说,质押券必须是市场上广泛交易的债券,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流通性。
这样可以确保在需要回购时,能够快速、顺利地找到买家或者进行再质押操作。
其次,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要求质押券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相对较低。
投资机构对质押券的信用质量和流通市场的稳定性有一定的要求。
一般来说,投资级债券或具有较高信用评级的债券更容易满足准入标准,因为它们具有较低的违约风险和更广泛的市场参与度。
此外,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需要考虑质押券的市场价格稳定性。
市场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到质押券的价值和债券回购交易的稳定性。
因此,投资机构通常会设定一定的价格浮动范围,质押券的价格波动在这个范围内才能符合准入标准。
最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要求质押券的剩余期限必须在一定范围内。
剩余期限过长或过短都会增加交易的风险。
过长的剩余期限可能导致质押券的价格更加不确定,而过短的剩余期限则可能不满足投资机构的融资需求。
因此,通常会将剩余期限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以便更好地控制风险。
总之,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质押券准入标准在债券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地设定准入标准,可以提高债券市场的运行效率,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和机构参与,同时也能够有效地控制风险。
投资者和机构参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时,应当遵守准入标准,并仔细评估质押券的流动性、信用质量、市场价格稳定性以及剩余期限等因素,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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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准
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开展和日常运作,加强业务的风险管控,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由融资融券部和风险管理部共同协商确定该类业务的最低标准要求,后经公司投资委员会审批通过,以此作为业务拓展过程中的风控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准要求
1、产品设计过程应充分考虑标准要求,严禁有超越最低标准要求的设计条款。
2、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标准或申请豁免,融资融券部应提前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由公司投委会审批。
3、若日常运作中触及下文要求的标准,融资融券部应在当日报送风险管理部,予以说明,并制定相应措施;如果达到平仓线需要对质押股票进行处置,应明确处置方案,以防止业务向不利情形变化。
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最低标准
风险管理部、融资融券部
2017年 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