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配套工程收费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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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配套工程收费合同范本
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配套工程收费合同本合同
由下述三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区路(道)签订。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E-mail: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E-mail: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E-mail:为规范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配套工程实施的自来水
工程建设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2〕1429号)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就实施新建住宅小区自来水配套工程及交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等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遵守履行。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实施建设小区内供水管网配套工程的项目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性质:项目立项批准文号:住宅建筑面积:公建建筑面积:供水管网配套工程的范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闸(不含闸),到楼前水表井(含井和水表安装),水表费据实收取。
第二条:甲方交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的交费标准,应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津发改价管〔2012〕1429号)文件规定征收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的标准收取。按项目性
质收费标准如下:
1、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30元;
2、经济适用住房每建筑平方米26元;
3、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30元。上述收费标准如遇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的内容和范围
1、甲方持乙方开具的工作联系单在5个工作日内到丙方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交费进件手续。丙方受理后8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交费。甲方接到丙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交齐费用。乙方于收到丙方出具的《关于*****项目交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情况的通知》,且施工现场具备条件之日起150日内完成供水配套工程并保证工程具备使用条件,出具供水配套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供水前甲方须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2、为保证供水系统的水质、水压,甲方应提供楼内供水管道、内部管网和二次供水的有关资料,乙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和查验。
3、小区供水配套工程由乙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4、丙方负责向甲方收取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于乙方完成前期工作且具备施工条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丙方拨付乙方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甲方于土建竣工6个月前向乙方、丙方办理进件手
续。
1、甲方进件时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要件:
(1)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市建设交通委新建项目配套工程实施及申请交付使用备案登记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大配套证明;(4)1:500总平面图、带坐标的地形图;(5)首层给排水平面图、标准层建筑图、内部水系统图,以及二次供水有关资料。
2、甲方进件时应向丙方提供以下要件;(1)供水单位出具的工作联系单;(2)申请表;(3)项目投资计划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6)建筑施工图(使用后退回)及相关电子文件;(7)1:500总平面图一份。
第五条: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一条注明的项目性质、建筑面积:住宅㎡、公建㎡,于年月日前向丙方一次性交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仟佰拾万户仟佰拾元整(小写元。)
第六条:甲方责任
1、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自来水工程建设费;
2、积极配合专业部门完成现场勘查、方案确定;
3、负责提供本合同第四条所述的全部要件;
4、协调自来水工程施工中与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5、确保乙方具备进场和施工条件;
6、如公司及工程项目等发生变更(如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的,应于15日内通知乙、丙两方。
第七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2、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务;
3、按照有关规定的水压、水质标准保证供水。第八条:丙方责任
1、丙方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2、在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齐全部自来水工程建设费后,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及其他各相关单位出具“自来水工程建设费缴齐通知书”;
3、确保工程建设费及时拨付到位;
4、为保证在约定时间满足本项目自来水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做
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1)小区供水配套工程未经验收和未持有配套证明,擅自并网使用,属于偷盗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工程损失费(按发生工程量计算工程费)、水量损失费(按管道流量×用水时间计算)。(2)因现场与其它管线单位协调失误,造成工程返工,不能如期完成,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按工程量向乙方追加工程费和支付全部
工程费总价10%的违约金。(3)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造成工程延误,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费总价10%的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1)无故拖延施工期,工程不能如期完工,应按日支付全部工程费总价3‰的违约金,如因逾期完工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还应承担全部经济责任。(2)因施工质量原因,验收不合格,工程不能如期完成,应付全部工程费总价10%的违约金,并应负责重新施工至验收合格。
3、丙方违约责任因未能及时准确向乙方拨付工程建设费并致使工程延误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丙方应向甲方、乙方支付全部工程费总价10%的违约金。
第十条:约定事项
小区供水配套工程并网通水后,供水企业注册水表和本合同内乙方配套建设的供水设施、管网的资产所有权自动转为乙方所有,并由乙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配套工程可以合理延期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暴雨、洪水、高温天气、火灾、行业或地区性罢工、骚乱、流行性传染病等)。
2、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
3、甲方土建工程尚未完工。
4、甲方未按期缴纳配套费用及大配套工程尚未报竣。
5、其它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因素。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约定,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