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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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典型刑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8岁,无业。

2019年10月,张某因生活所需,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他经过观察,发现某小区居民赵某家门窗较为简陋,且平时居住人较少,于是决定伺机作案。

2019年11月某日晚,张某趁赵某外出,撬开了赵某家的门锁,盗走了现金人民币5000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及金银首饰若干。

案发后,赵某及时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于201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二、案件审理本案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以下是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证据:1. 赵某的陈述:赵某证实自己在案发当晚外出,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被盗财物价值约8000元。

2. 现场勘查笔录:勘查人员对张某作案现场进行了勘查,并提取了指纹、脚印等痕迹。

3. 物证:被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

4. 证人证言:张某的朋友证实,案发前张某曾向其借过撬锁工具。

5. 张某的供述:张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悔过。

三、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 追缴张某盗窃所得的现金、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及金银首饰,发还赵某。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以下是本案的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财产权,而故意为之。

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后,张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赵某的财产权,造成了赵某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凌晨时分潜入某便利店,持刀抢劫,抢走现金5000元。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调查,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两年前刑满释放。

案件事实:1. 案发时间:2023年3月15日凌晨2点。

2. 案发现场:某市A区某便利店。

3. 犯罪嫌疑人:张某,男,28岁,A区人。

4. 作案工具:一把尖刀。

5. 作案手段:张某潜入便利店,用尖刀威胁店主,抢走现金5000元。

6. 案发后:张某逃离现场,但不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三)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次的;(四)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五)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六)持枪抢劫的;(七)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次,张某采用了暴力手段,即持刀威胁店主;最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5000元。

2. 犯罪形态: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既遂形态。

由于张某成功抢走了现金,其抢劫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3. 从重处罚情节:张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属于累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4.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抢劫罪的刑罚,应当根据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等因素进行确定。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法律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5年6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

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致李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

(2)张某的伤害行为具有故意。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受伤,仍然故意实施伤害行为。

(3)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

根据鉴定结论,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主动投案。

张某在案发后,没有逃避侦查,而是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在投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如实供述。

综上所述,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3.对张某的量刑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分析如下:(1)张某的犯罪情节较重。

张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犯罪情节较重。

(2)张某具有自首情节。

张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_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3月,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李某(男,28岁)与嫌疑人张某(男,27岁)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张某在李某家门口偶遇李某,遂上前理论。

双方言语不和,张某一时冲动,拿起身边的铁棍朝李某头部猛击。

李某倒地后,张某又连续击打李某,致其重伤。

李某的家人发现后,立即报警。

张某被警方当场抓获。

二、案件争议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属于防卫过当?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张某的行为具有故意性。

在本案中,张某在与李某发生纠纷后,故意拿起铁棍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重伤。

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意。

(2)张某的行为具有非法性。

张某在未获得任何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铁棍击打李某,损害了李某的身体健康。

(3)张某的行为具有危害性。

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给李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严重损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防卫过当1. 防卫过当的定义:防卫过当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防卫过当?(1)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并非为了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而是出于个人冲动,故意伤害李某。

(2)张某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防卫行为应当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被告人李某,男,17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被害人张某,男,16岁,系该校初二学生。

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最终作出判决。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张某因在教室里争抢一本书而发生争执。

2. 犯罪过程: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重伤。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法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故意实施,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

(3)客观方面: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利。

(4)客体:本案侵犯的是张某的人身权利。

2. 故意伤害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致人重伤,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在处罚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李某的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体现了我国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业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28岁,某市某区居民。

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0日傍晚,在张某家中将李某打成重伤,李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例分析(一)犯罪主体根据案情,张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资格,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张某28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二)犯罪客体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张某故意伤害李某,导致李某死亡,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张某的行为表现为故意。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四)犯罪客观方面1. 行为方式: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并导致李某死亡。

2. 行为对象:李某,某市某区居民。

3. 行为结果:李某死亡。

4.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张某持械将李某打成重伤,是导致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三、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受伤甚至死亡,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2. 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发生一起重大盗窃案,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经过侦查,警方发现李某曾于一个月前在市中心的某商场实施过盗窃行为,遂将其抓获。

经审讯,李某交代了其盗窃的动机、手段和过程。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1. 盗窃动机:李某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用钱。

他了解到商场内的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失窃率较低,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 盗窃手段:李某事先观察了商场布局,选择了人流较少的时段,利用商场内的试衣间作为掩护,趁顾客试衣时,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开了柜台抽屉,盗走了价值10万元的金银首饰。

3. 盗窃过程:李某在作案过程中,多次更换衣物,以避免被监控摄像头捕捉到。

在逃离现场时,他还故意将作案工具丢弃在附近,以掩盖其罪行。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犯罪形态: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曾因被保安发现而中止了盗窃行为,但随后又继续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其中止行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因被保安发现而被迫停止。

3. 共同犯罪:在本案中,李某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本案中,李某在作案过程中,没有发现其他共犯,因此,其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4. 犯罪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本案中,李某是盗窃行为的实施者,因此,其是本案的犯罪主体。

三、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认定: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且盗窃数额较大,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系邻居,两人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一日,甲与乙在村口相遇,双方情绪激动,甲对乙进行辱骂,乙忍无可忍,遂拿起路边的一根木棍击打甲的头部。

甲倒地后,乙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甲被路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诊断,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构成重伤二级。

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犯罪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乙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2)犯罪主观方面: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符合犯罪主观方面要件。

(3)犯罪客体: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生命权、健康权,符合犯罪客体要件。

(4)犯罪客观方面:乙实施了用木棍击打甲头部的行为,致使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二)乙应受到怎样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乙在实施伤害行为时,具有伤害甲的故意,但并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乙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对于乙的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乙因邻里纠纷与甲发生争执,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用木棍击打甲头部,导致甲头部受到严重伤害。

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相应的刑罚。

本案提醒我们在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告人李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事实2018年5月,李某与王某在同一小区居住。

某日,李某与王某因小区绿化带的问题发生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经鉴定,王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于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自首情节。

因此,对李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对于李某的刑罚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李某的犯罪情节、自首情节以及赔偿情况,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某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思修法律刑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25岁,无业。

2022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经过一周的踩点,张某选定了一处居民小区,该小区内有居民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

2022年6月10日晚上,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该居民小区,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查,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二、案件分析1. 刑法理论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犯罪主体分析张某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在本案中,张某25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精神疾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 犯罪主观方面分析张某在犯罪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他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前,已经明确了自己的犯罪目的,即盗窃他人财物。

在盗窃过程中,张某采取了秘密手段,试图逃避被害人的察觉,进一步证明了他的犯罪故意。

4. 犯罪客体分析张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即犯罪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属于私人财产,其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5. 犯罪客观方面分析张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他在实施盗窃过程中,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而是采取了秘密手段,如翻墙、撬锁等,以逃避被害人的察觉。

三、判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某市某区居民。

2019年5月,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互殴。

在扭打过程中,张某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李某报警后,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应受到怎样的刑罚?三、案例分析(一)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上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并造成他人轻伤以上的后果。

2. 客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3. 主观要件: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1. 客观要件:张某在扭打过程中,用拳头猛击李某头部,导致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2. 客观要件:张某在与李某发生争执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李某身体伤害,仍然实施该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3. 主观要件:张某的行为与李某的头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李某的头部受伤是张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的。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张某应受到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如下:1. 轻伤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 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 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属于轻伤以上的情形。

因此,张某应当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真实法律案例分析刑法(3篇)

第1篇2018年5月,某市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

被害人王某,男,35岁,某市某区某公司员工。

案发当晚,王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抢劫。

在反抗过程中,李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此次作案后逃逸。

二、案件分析1.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财物价值较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多人;(五)抢劫手段特别残忍的。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王某的财物,并致王某死亡,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情形,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抢劫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王某刺伤,并导致王某死亡。

李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累犯。

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4. 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及第六十五条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量刑如下:(1)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法规(3篇)

刑法案例分析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居民李某,男,35岁,因与邻居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一时冲动,持械将王某打成重伤。

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此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事实1. 争执起因:李某与王某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某日,王某在自家院墙外晾晒衣物,李某认为王某晾晒的衣物影响了自家采光,遂与王某发生争执。

2. 犯罪行为: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家中取出菜刀,朝王某头部猛砍数下。

王某倒地后,李某继续用菜刀猛击王某头部,致其重伤。

3. 后果: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三、法律法规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李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犯罪客体:王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王某,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械伤害王某,致其重伤。

3.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犯罪主体:李某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 犯罪客体:李某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伤害王某,仍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 犯罪客观方面:李某持械伤害王某,致其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处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致王某重伤,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某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王某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李某因一时冲动,导致王某不幸身亡,给双方家庭带来了巨大的伤痛。

此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控制情绪,避免因琐事引发悲剧。

案例分析法律刑法(3篇)

案例分析法律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过调查取证,案件事实如下:2020年4月20日,张三因与邻居李四发生纠纷,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造成李四重伤。

案发后,张三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合本案事实,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法律刑法在案件中的应用1. 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案中,张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了李四的人身权利,符合客体要件。

(2)客观要件:张三持刀将李四刺伤,造成李四重伤,其行为具有危害性,符合客观要件。

(3)主体要件:张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

(4)主观要件:张三故意伤害李四,具有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符合主观要件。

2. 量刑情节(1)从重情节:张三持刀行凶,手段残忍,造成李四重伤,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从轻情节: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

3. 法律适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张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张三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法律刑法在案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考虑以及法律适用的过程中。

2. 在认定犯罪构成要件时,法律刑法明确了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为案件定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在考虑量刑情节时,法律刑法充分考虑了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确保刑罚的公正性。

4.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刑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张三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定性,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张某(男,35岁,某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案件事实1.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关系。

一日,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

2. 刺伤李某后,张某逃离现场。

李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重伤二级。

3.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经过调查取证,张某被抓获归案。

三、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四、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1.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本案中,张某持刀将李某刺伤,导致李某重伤二级。

张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1.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中,张某在刺伤李某后逃离现场,并未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侦查工作将其抓获。

因此,张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案例分析总结1. 本案提醒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处理邻里关系,避免因琐事引发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2. 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应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逃避法律制裁只会加重自己的罪责。

3.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判决,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4. 本案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第2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的基本案情如下:被告人王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22年3月,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男,35岁,某公司员工。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8岁,无业。

2023年3月15日,李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重伤。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

二、案件事实1. 案发经过:2023年3月15日18时左右,李某与张某在某市A区某小区门口相遇。

此前,李某因琐事与张某产生矛盾。

当日,双方在小区门口再次相遇,李某情绪激动,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从身上掏出一把水果刀,对张某进行连续刺击。

2.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李某供述称,当日与张某发生争执后,他一时冲动,拿起水果刀刺伤了张某。

李某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被害人的陈述:张某陈述称,当日与李某发生争执后,李某突然拿出水果刀对其进行刺击,导致其受伤。

张某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三、法律问题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3. 李某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四、案例分析1. 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持刀刺伤张某,导致张某重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身体,仍然故意为之。

同时,李某的行为也具有客观危害性,即其行为导致张某受到重伤。

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已满十八周岁,符合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条件。

李某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且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书(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随后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案件发生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在侦查阶段,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二、案件事实1. 案件起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 犯罪过程:某日,王某与张某因土地纠纷再次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王某情绪激动,持刀将张某刺伤。

3. 犯罪后果:张某被刺伤后,经医院诊断为重伤二级,造成严重伤害。

4. 被告人供述: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罪。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被告人王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犯罪客体:张某的人身权利。

-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伤害,即王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犯罪客观方面:王某持刀将张某刺伤,造成张某重伤二级。

2.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案件定性:根据以上法律依据,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鉴于王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表示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五、案例分析1. 故意伤害罪的法律适用: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2. 量刑原则: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某区居民张某因生活所需,心生盗窃之意。

张某了解到邻居王某家中存放有大量金银首饰,价值不菲。

于是,张某开始密谋盗窃王某家的财物。

经过一周的观察,张某掌握了王某家的作息规律,并确定了作案的最佳时机。

2019年6月的一个深夜,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迅速找到了存放金银首饰的保险柜。

在试图打开保险柜的过程中,张某被王某发现。

惊慌失措的张某拿起一把水果刀威胁王某,并逼迫王某交出钥匙。

王某为了保命,被迫交出了钥匙。

张某打开保险柜,将里面的金银首饰全部盗走,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王某立即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迅速锁定了嫌疑人张某。

张某在警方的强大压力下,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二、案件分析(一)犯罪构成1. 犯罪主体:张某,男,25岁,无业人员。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已满十六周岁,符合犯罪主体资格。

2. 犯罪客体:张某盗窃王某的财物,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所有权。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 犯罪主观方面: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且实施了盗窃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4. 犯罪客观方面:张某翻墙进入王某家,并成功盗窃了金银首饰,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二)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刑罚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张某,男,25岁,某市某区人。

2022年6月,张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侦查,张某在2022年5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某公司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以下是本案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犯罪时间:2022年5月15日晚上10点。

2. 犯罪地点:某公司财务室。

3. 犯罪手段:张某利用公司员工李某的身份证,假扮成李某进入公司,趁机窃取了财务室内的5万元现金。

4. 犯罪动机:张某因欠债,急于用钱,遂起盗窃之心。

5. 犯罪后果:张某盗窃的5万元现金已无法追回,某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案例分析1. 犯罪构成: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张某具有盗窃的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窃取了某公司的5万元现金;最后,张某的行为造成了某公司的经济损失。

2.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张某盗窃的金额较大,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考虑到张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自首情节:张某在案发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

思修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思修刑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6年,李某某因与邻居王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二、案例分析(一)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李某某持刀将王某刺伤,导致王某重伤二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考虑到李某某的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二)思修分析1. 道德评价从道德角度来看,李某某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李某某在纠纷中持刀伤人,不仅侵犯了王某的生命健康权,还破坏了邻里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

2. 法治观念本案中,李某某虽然犯下了故意伤害罪,但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的权威和严肃性,也彰显了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同时,李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说明其具有一定的法治观念。

3. 邻里关系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的纠纷源于邻里矛盾。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当本着和谐、友好的原则,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解决。

李某某在纠纷中持刀伤人,不仅加剧了矛盾,还破坏了邻里关系。

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注重邻里关系的维护,避免因琐事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4. 悔罪表现李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现出悔罪的态度。

这表明李某某具有一定的道德觉悟和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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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案例分析案例一钱某从毒品走私犯手中购买海洛因2500克,准备贩卖牟利。

为遮人耳目,钱某从医院太平间偷盗了一具婴几尸体,将海洛因藏匿于婴儿的尸体中携带到某市。

为使海洛因尽快脱手,钱将海洛因掺杂在自己卷制的香烟中,号称“神烟”,包治百病,使不明真相的刘某、潘某等10余人吸食成瘾,不得不高价向钱某购买“神烟”。

钱某被抓获时,大部分海洛因已买出,只剩下400余克。

问:1、钱某触犯了哪些罪名?2、钱某所触犯罪名中的法定最高刑是什么?是哪些犯罪?3、对钱某可否适用法定最高刑,为什么?案例二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后被假罪。

在假释考验期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

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案例三纪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总计约7000余元。

14岁生日那天,纪某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

饭后回家途中,纪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

第二天纪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

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的3人撞倒,二死一伤。

纪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

当日下午,纪某将汽车以两万元的价格卖出,后被抓获。

请对纪某的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邵某欠何某赌债1000元,日久不还。

某日,何某等候在小学门口将邵某刚放学的7岁男孩骗至车上强行拉走,送到邻县一亲戚家。

后何某给邵某寄去一封信,威胁说:邵某必须在三天内送还1000元钱,否则,将其儿子卖掉抵债。

邵某向公安局报案,小孩得解救。

此案对何某定性有两种意见:(1)构成绑架儿童罪,(2)构成绑架勒索罪问:你同意何种意见?为什么?并说明不同意其他意见的理由。

案例五1974年7月,印刷厂工人康某利用工作之便,套色印刷10元面值的人民币101张。

同年8月3日晚,康某在某商店里用伪造的货币购物时,引起售货员的怀疑,当售货员对照灯光查验货币时,康某心虚,拔腿就跑。

售货员呼喊,康某被一恰好路过的公安人员抓获,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在看守羁押期间,康某脱逃,偷渡出境,到国外定居。

1995年12月7日,因其父病故,康某悄悄从国外赶回家中探望,公安机关得知后将其抓获。

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处康某有期徒刑五年,康某不服判决,以追诉时效已过为由提出上诉。

请分析康某的行为是否超过追诉时效并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六伍龙、阵德、龙北三人为做生意于1992年10月各自向吕明借款1万元,并写了借条交吕明为据,此后吕明多次催三人还款,三人因生意不好,无钱偿还。

久之,伍龙产生了不还的念头,遂找陈、龙二人商量并提出:吕明因做生意随身带公文包常装有大量现金,我们一起请他吃饭,乘他酒醉,各取1万元数日后还他钱,以了债务。

陈、龙二人皆同意。

同年12月31日晚,伍约龙、陈二人在市内“又一春”饭馆单间请吕明吃饭。

龙北在行前叫上其表弟李义帮忙,并告知与伍、陈二人商议之事。

当晚,伍、龙二人与吕明如约到“又一春”,李义随龙北来后在饭馆外等候。

陈德因怕事,未到饭馆就悄悄走了。

伍、龙两人频繁向吕明敬酒,趁吕明酒醉迷糊之时,将吕明的公文包打开,正欲分点现金时,忽被送菜的服务员王水撞见。

伍龙慌忙翻窗而去,龙北夺门而走,王水追出饭馆。

李义跟在龙北身后,边跑边用自带的火药枪朝天鸣放。

王水未追赶,返回饭馆,从地上收起一把钱,放入衣袋内,并叫出租车将吕明送回家。

第二天,王发现这一把钱有5千元,但均是假钞。

问:如何认定伍龙、陈德、龙北、李义、王水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案例七被告人谭德,系国营一公司业务员,1992年年底,谭与另一业务员陈明代表公司在广州按合同接受37200打进口“引擎整修剂”时,陈发现溢货现象,即港商多以了货,陈将此事告知谭。

谭经清点后认为出现溢货300打,并要陈勿将此情况告知别人。

几天后,谭将此300打整修剂以每打280元的价格卖给个体经营者王某,并要王将8.4万元货款汇至谭原来工作过的S外贸公司的账上。

S外贸公司的财务人员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指示,从银行提取现金3.1万元交给了谭。

谭则以个体经营者王某的名义,以借款为名填写了借支单。

案以后谭供称,S外贸公司给他的3.1万元,是他为自己原来工作过的单位做了8.4万元“贡献”后所得到的奖金。

后经查证,溢货实为210打。

对本案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谭卖给王某的300打整修剂均属国家财物,谭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谭所侵吞的财物中有210打是港商多发的货物,所有权当属港商,即非国家财产,也非集体财产,故谭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仅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对于私自卖掉的属于N公司的90打应认定为是贪污罪;第三种意见认为谭卖掉溢货210打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法的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谭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

现问:(1)谭德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为什么?(2)谭德的行为是否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为什么?(3)谭德误将属于N公司的90打整修剂当作溢货转卖是何性质?为什么?案例八被告人丁某,女,15岁。

丁某一日骑自行车回家,行至一坡路时,因车速快,撞着同方向行走的李某左脚的左侧。

丁某从自行车上摔下,将李压倒在身下。

丁即将李送往医院。

但李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丁某应否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为什么?案例九王某(男)与周某(女)长期通奸。

王为达到与周结婚的目的,与周共同谋害其丈夫赵某。

王提出由他提供毒药,由周趁吃饭时,把毒药放入赵某碗内,将赵某毒死。

周虽然同意,并已把王提供的毒药准备好,但她有一个3岁女孩,顾虑会把孩子毒死,便没有按约定的办法实施毒杀行为。

后王要继续和周通奸遭到拒绝,周便揭发了王上述罪行。

请依照刑法,分析王某和周某的行为性质并说明理由。

案例十一九九四年二月十三日,某公司采购员余若水住在某市银天大酒店,他为采购钢材四处奔波,然而收获甚微。

同房住着另外两个旅客,一个自称姓方,一个自称姓田。

余若水和他们闲聊时提到自己四处奔波购买而一无所获的情况,方某和田某马上就表示:“我们是××钢铁公司的推销员和财务科长。

”表示愿为朋友尽力。

过一会,方、田又说:“现在银行已停止营业了,我们随身带的现金支票无法取出现金,现在我们俩准备去吃晚饭,你可以借些钱给我们吗?”余若水满口答应说:“没有问题,我带有三万多元现金,放在保管室提包里。

”余认为这两个人挺够朋友,当晚请他们吃饭、喝酒,以兄弟相称。

在喝酒时,方、田合谋频频向余若水敬酒,不久余若水不胜酒力醉倒,方、田二人又以“关心朋友”为名,把余若水扶回房间,让他躺在床上,然后借口给余水喝,将安眠药灌入余若水口中,余若水服药后呼呼大睡,方、田二人从余若水身上搜出提包的“号牌”,到寄存处找服务员取出了余的提包,拿走余所带的现金三万元。

过了四、五个小时,余某慢慢醒来,一看不见了方、田二人,遂马上摸口袋找号牌,发现号牌不见了,到寄存处一问,提包已被人取走,余若水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

后来方、田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方、田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案例十一某县中学教导主任陶某,为制止学生早恋影响学业,遂令校传达室将所有标明“地址内详”字样的来信扣押,由其审查。

当同事提醒其做法不妥时,陶某解释:“我身为师长,自有对学生教导、监护之责,况本校学生皆为十五、六岁少年,尚未具有公民资格,倘有学生异议,我自有道理。

”在陶某任职的3年期间,扣押、拆看学生信件207封。

一次陶某发现校外寄给初三六班女生韩某两封“情书”。

遂在全校大会上对韩点名批评,说韩某“小小年纪不思学业精进,沉溺于儿女私情,不是好货”。

韩某蒙冤,诱发精神病,辍学返乡。

问: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理由是什么?如构成犯罪,其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案例十二山民甲(善捕蛇)捕得毒蛇一条,置家中木桶内,乙至甲家,酒醉后洗手,被桶中蛇咬中毒,经救截去一臂。

请根据刑事法律,说明甲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十三村民甲因家中火药受潮,遂将家存约十五公斤黑色火药于自家院中摊晒。

因事暂出时将院门关闭,将门锁挂于门上。

村民乙寻甲未遇,随手将未熄烟头掷于地上,不想引起火药燃爆,乙见状惊走,甲及邻家十数间房屋悉数焚毁。

请根据刑法规定,回答甲和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犯罪,指出罪名并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出理由;如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案例十四旅店房客甲疑同屋旅客乙为巨富,遂假意逢迎,伺机将乙灌醉,从乙身上翻出空白支票一张。

甲凭此与一商社签订一笔价值十万元的合同。

该商社经查得知,该支票因原单位更换印鉴,现已失效,故未发货。

①根据刑法理论,甲的行为触犯何种罪名,请从犯罪的客观方面说明理由。

②甲辩护人认为,甲从乙处得到的支票已经作废,根据刑法理论属于“目的不能犯”,故不应构成犯罪。

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理由是什么?案例十五某保卫干事平某(按规定配枪),家住城郊。

精神病患者钟某走失,于凌晨一时许误入平宅,将睡在外屋平某的女儿惊醒。

平女大叫“谁?来人哪!”平某闻讯持枪冲出,恰与欲进入里屋的钟某相撞,由于天黑情急,遂向自己脚下开了一枪,不料子弹被反弹后击中钟某。

虽经平某一家急送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死亡。

问:(1)平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如的构成犯罪,试述理由。

(2)设:平某惊醒后,持枪冲出,见一人影径直向自己闯来,遂抬手向来人躯干部位开枪,不料将紧随其后的女儿击毙。

问: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如构成犯罪,罪名应是什么?为什么?案例十六甲乙因事争执互殴,甲用铁条打乙,乙遂抽刀相向,乙妻恐事情闹大,奋力夺下乙手中的刀,又恐丈夫吃亏,顺手拾起一木板递与其夫,乙持木板与甲相抗,不想木板上的铁钉打中甲太阳穴,致甲死亡。

根据刑法理论,从主客观两方面分析乙及其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若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案例十七被告人曾铮,男45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干警。

1995年6月21日被捕。

1990年6月2日,被告人曾铮与本单位部分干警和单位打字员顾××(女),应邀到邹××家喝酒。

喝完酒后,几个人在一起返回单位途中,与曾铮的妻子王彩娥相遇。

王彩娥原来就怀疑曾铮与顾××关系暧昧,看到曾与顾又在一起谈笑风生,更加怀疑曾、顾的关系不正常,便负气回家。

当晚7时许,曾铮与王彩娥在家中为此事争吵不休。

争吵中曾铮说:“你怀疑我不清白,我死了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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