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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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知识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由于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这种关系在现实生活是多变的,因此也就难以对它制定出统一的法典。

同时,由于行政法规范分散在许多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也使行政法的体系变得较为复杂。

第二,行政法规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裁量性。

由于行政法规范数量众多,为了实现管理目标,法律规范往往规定了一些不确定的概括性条文,行政机关根据其判断来灵活地决定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规范。

第三,行政法的主体一方是行政机关,是控制着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享有国家权力,又承担由其职责所决定的义务。其他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是由其自身决定的。

第四,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非常广泛,既有纵向的关系,又有横向的关系;既有实体性的关系又有程序性的关系。

虽然这三者都是行为规范,但刑法和民法是以平等人为规范对象的,而行政法是以不平等的国家机关和相对人之间所结成的法律关系为

调整对象的。三者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所谓行政法的渊源,就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宪法;法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命令、指令、规章;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章;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外国或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或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部分;习惯。政策、判例等也是行政法的辅助渊源。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法作不同的分类,如按照适用范围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按照制定和公布的形式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按照约束对象可以分为公法和私法;按照立法体制可以分为委任立法和授权立法等等。这些分类都是相对的,分类的界限有时也是模糊的。下面主要介绍以下三种分类:

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这是按照适用对象是否为国家行政机关来

划分的。所谓内部行政法,是指调整作为行政管理者的国家行政机关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或者国家机关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有关公务员管理、工作制度、奖惩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所谓外部行政法,是指调整作为管理者的国家行政机关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有关行政区划、户籍管理、工商管理、税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的区分是相对的。有时二者很难截然分开,因为许多行政管理措施既可适用于公民个人或社会组织,也可适用于国家机关内部的人事或工作管理活动。例如,《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办法》属于内部行政法范畴,《国家赔偿法》则属于外部行政法范畴。但是《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既可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和生活待遇问题,也可适用于老弱病残干部的社会救济问题,因此很难把它归之于单纯的内部或外部行政法范畴。内部和外部行政法作为两个次级分类概念在适用上的灵活性也表现在:内部和外部的法律条文常常结合起来使用以解决某一方面的社会问题;某些行为规则既可以作为内部规则也可以作为外部规则;某些法律文件既可以作为内部法也可以作为外部法来加以适用。因此,不能把内部和外部两个概念绝对化。

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这是按照法律的适用范围来划分的。所谓一

般行政法,是指对一般的行政管理活动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谓特别行政法,是指对特别的行政管理领域或特定的行政管理主体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既可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和生活待遇问题,也可适用于老弱病残干部的社会救济问题。因此很难把它归之于单纯的内部或外部行政法范畴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区分也是相对的。一般法和特别法的界限不是绝对的。首先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很难截然分开。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一步说,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指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和对其滥用的限制以及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中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宪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现代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法律。法律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最普遍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在不与宪法、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社会、经济制度方面的法律。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条约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条约一旦被各国所接受,就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行政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问题,即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只强调权力,就会出现集权专制;只强调责任,就会出现无政府主义。因此,权力与责任是互相关联的,“有权必有责”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行政管理关系。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所形成的关系。这

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

间的关系,也应包括为保证行政管理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

法制监督关系。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对行政主体及其活动实施的监督所产生的关系。法制监督关系既包括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纵向的监督关系,也包括非国家机关的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横向的监督关系。救济关系。指对行政行为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救济关系既包括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而产生的行政救济关系;也包括对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争议进行处理而产生的司法救济关系。

内部关系。指行政系统内部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机关之间的关系;机关与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等。内部关系的产生基于隶属、合意等不同的依据,但主要方面仍是权力与责任的关系。

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依合法行政的主体,可分为行政法主体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和依法授权或委托的公务人员必须依照授权或委

托范围、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两个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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