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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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法起源

行政法起源于法国,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行政法起源的立法目的是限制政府权力,使政府的行政行为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政府行使权力时不侵害老百姓权益。

二、行政的分类及我国行政的含义

行政的字面含义是指组织的执行、管理。现代行政分为公共行政和普通行政。公共行政是指公权力主体的行政活动,包括国家行政、公共事业组织行政、基层自治组织行政

等。当前我国在行政法上的行政仍然是指国家行政。

国家行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法治化、公益性、职权职责一致性、积极性。国家行政可分为:负担行政和授益行政、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秩序行政和给付行政、羁束行政和裁量行政。

三、行政法概念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分为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

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程序正当原则、高效便民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五、行政组织概念

行政组织是由各类行政机关和其他享有行政职权的非政府组织共同构成的。

行政机关是由权力机关产生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实施行政管理的非政府组织是指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部分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六、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署署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宗教局)、国务院办事机构(如台办、法制办)、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如商标局、专利局)、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如参事室、顾问室)

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省、市(设区的市)、县、乡(镇)组成。

八、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授权组织、委托组织。

九、行政行为分类

行政行为大的分类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力义务的单方行政行为。

十、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法定形

式的标准划分。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按是否需要相对人的申请来划分的。

3、羁束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按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来分类。

4、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性具体行政行为。是按相对人是否受益来分类的。

十一、可诉性

可诉性是就这行政行为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受理。

十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

力、执行力

十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证据确实充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符合法定程序;主体合法、不超越职权、不滥用职权。

十四、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及可诉性评价(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许可职权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主要形式有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合格证、批准文件。

2、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是于2003年8月27日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行政许可法》共分八章共计83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为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五章行政许可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3、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便民效力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许可与监督相结合原则。

4、行政许可的可诉性评价:行政许可是可诉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2、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平、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

3、《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分为八章共计6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章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第四章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五章为行政处罚的决定、第六章为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为法律责任、第八章为附则。

4、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行政处罚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处罚是可诉性行政行为。

(三)行政命令

1、行政命令概念: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意思表示行为。如责令整改、责令停工、责令停产停业。

2、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2)行政命令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命令是对行政相对人科以义务;(4)行政命令是为行政相对人设立具体行为规则;(5)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可能引起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制裁;(6)行政命令是依法或依职权作出的。

3、行政命令的可诉性评价:行政命令是一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概念: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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