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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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企业合并财务报表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原准则三十一条,修订后的准则五十四条,企业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和合并程序都有较大变化。

重新规定了母公司的合并范围,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并对“控制”概念重新加以界定,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增加了特殊交易的会计处理,对企业发生因追加投资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方实施控制、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臵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臵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等情况的会计处理做了详细的规定。

并规定首次采用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的规定对被投资方进行重新评估,确定其是否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因首次采用本准则导致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比较期间已丧失控制权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条如何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3条如何理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3条如何理解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的23条规定,为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以下将详细解读这23条规定,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1.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以企业集团为整体,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一致性原则,确保同一企业集团在不同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具有可比性。

3.合并财务报表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二、合并范围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包括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

5.对于不满足控制定义的子公司,如参股公司、联营企业等,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6.母公司应对子公司进行实质性控制,包括对子公司的经营政策、财务决策等方面具有决定权。

三、合并程序7.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采用购买法或权益结合法进行合并。

8.购买法下,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发行股份的公允价值、或有对价的公允价值等。

9.权益结合法下,合并双方的净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后合并。

四、合并抵销10.合并财务报表应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内部交易和债权债务。

11.内部交易包括内部销售、内部投资、内部借款等,其收入、成本、利润等应予以抵销。

12.抵销分录应确保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五、特殊事项处理13.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等特殊事项,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适当处理。

1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披露特殊事项的性质、原因、金额以及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六、合并财务报表的列报15.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16.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首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报表根据一定的规定进行合并编制的报表。

该准则要求,合并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地反映出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和财务状况。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当基于实体理论,即将母公司与其所控制的子公司视为一个整体,通过合并核算的方式反映出整个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

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子公司的经济实质、财务状况和交易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处理。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准则规定了如何处理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和内部交易。

对于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应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认,即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对于内部交易,准则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消除,以避免重复计算和重复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合并范围和合并日期、合并方法、合并过程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项目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合并范围应当包括母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及与母公司存在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合并日期应当是最早的合并当天,合并方法则可以选择购买方法或股权法。

最后,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分别列示出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贡献和共同投资者的权益,同时,应当披露合并提供的信息和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

此外,若合并财务报表中存在非控制权益,应当在报表中披露相应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编制方法和基本原则、处理交易和内部交易的要求、合并范围和日期、披露要求等内容,为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助于提升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2014)第一章总则一、合并财务报表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二条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 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与个别财务报表相比, 合并财务报表具有下列特点:1.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但所对应的会计主体是由母公司及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所构成的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简称为“合并集团”)。

3.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合并财务报表主体的立场上,以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考虑了特殊交易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编制的,旨在反映合并财务报表主体作为一个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关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豁免规定本准则第四条规定,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 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 则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除上述情况外, 本准则不允许有其他情况的豁免。

本准则主要规范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确定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 以及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不涉及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和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

外币报表的折算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9 号——外币折算》(以下简称“外币折算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现金流量表准则”)规范;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由《企业会计准则第41 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规范。

第二章合并范围本准则第七条规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 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控制, 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 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74d94e90-7156-11ec-b330-7cb59b590d7d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和rsqb;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根据控制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3)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权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综合考虑被投资单位各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公司治理结构、潜在投票权等因素。

(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含特殊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例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殊目的主体的合并(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具体业务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实体,为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服务,以支持其主营业务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2决策权,包括在特殊目的主体成立后才开始存在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采用预先设定经营计划方式授权。

如企业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通过公司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有权获得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利益。

例如,获得从特殊目的主体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通过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得清算中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 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解释为了易于本准则的应用领域和操作方式,现就以下问题做出表述:(1)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2)对特定目的主体的分拆;(3)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格式;一、以掌控为基础确认分拆财务报表的分拆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考虑被投资单位各个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因素。

(一)应列入分拆财务报表分拆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母公司应将其掌控的所有子公司(不含特定目的主体等),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定的子公司,均应当列入分拆财务报表的分拆范围。

(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如原采用比例合并法核算的合营企业,应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对特定目的主体的分拆(一)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在推论母公司若想掌控特定目的主体时,应综合考量以下因素。

1.母公司根据其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向企业提供融资、商品或劳务以支持其主要经营活动。

2.母公司实质上具备掌控或赢得掌控特定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2决策权,包含在特定目的主体设立后才已经开始存有的某些决策权力,通常使用预先预设经营计划方式许可。

例如企业具有单方面中止特定目的主体的权力、更改特定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更改特定目的主体章程的立法权等。

3.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母公司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如以未来净现金流量、利润、净资产等方式,获取从特殊目的主体中分配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以及在清算中获取大部分剩余权益的权力。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准则33号,简称ASBE 33,是指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应遵循的会计原则和报告要求。

ASBE 33适用于有多个子公司或控股企业的母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关系下的企业。

目的是为了提供一个准确、完整、可比较和可理解的合并财务报告,反映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ASBE 33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包括以下步骤:
1.确定母公司的控制能力,即确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

2.计算合并范围内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

在计算的过程
中,需要处理投资溢价、合并前后的内部交易等情况。

3.调整合并财务报表,包括调整关联交易、消除合并范围内的内部交易、调
整合并日起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项目。

4.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并提供相关附注和财务分析。

ASBE 33明确了关于关联方交易、合并确认、合并日选择、合并报表表述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提供了明确的准则。

总之,ASBE 33为企业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并促进了合并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遵循ASBE 33的要求,企业可以更好地展示其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的信任。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一、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

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

(二)母公司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也应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应当考虑如下主要因素: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

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三)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原采用比例合并法的合营企业,应当改用权益法核算。

二、合并报表格式合并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中各项目,涵盖了母公司和从事各类经济业务的子公司的情况,包括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

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格式如下:合并资产负债表会合01表编制单位: 年月日单位: 元合并利润表会合02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注:(1)合并利润表收入、费用项目按照各类企业利润表的相同口径填列。

(2)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当期,还应单独列示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

合并现金流量表会合03表编制单位:年月单位:元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合:04表三、合并报表附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七)或有事项(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九)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十)风险管理以上(一)至(十)项,应当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规定,如果一家企业控制其他企业,则控制方应该对被控制企业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去除掉所有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每一家关联企业所持有的其他关联企业的股份。

合并财务报表应该包括全体控制方持有的所有被控制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财务状况,以及在合并周期中发生的所有交易和事件的影响。

控制方应该对财务报表进行披露并提供必要的解释和分析。

在进行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确认被控制企业:应该确认哪些企业被控制,即控制方能够对该企业进行重大经营决策。

2、处理差异:合并财务报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去除掉不实际的差异或恢复实际的差异。

3、处理间接持有股份:如果控制方通过其他被控制企业间接持有股份,则应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体现出来。

4、处理少数股权:如果被控制企业中存在少数股权,则应该将其单独体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以充分反映控制方对该企业的控制程度。

5、披露: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括必要的披露,在注释部分提
供详细解释和分析。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合并财务报表应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且应该由具有合适职业资格且经过培训并且熟悉企业会计准则的人员进行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ASBE)第33号是中国公司会计准则的一部分,规定了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要求。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将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合并到一起,以提供更全面、准确的财务信息。

以下是该准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背景和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

凡是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其子公司都需要遵守该准则。

合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采用母公司主导的方法。

根据该准则,母公司应当对其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即能够对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合并时,母公司需要将其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纳入自己的财务报表中。

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包括母公司及其可控制下的子公司,以及在控制关系形成前后具有主动权和被动权的实体。

但是,准则也明确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如合并周期过短、子公司破产等。

合并报表的编制要求
合并报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并且需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和利润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需要进行相关的披露,以提供充分的信息给利益相关者。

审计要求
合并财务报表需要接受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审计工作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并按照国际审计准则进行。

审计报告是合并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基本内容。

通过遵守该准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展示整体财务状况,增强透明度,提供有关合并实体的全面信息。

国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国会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2 050
减:营业成本 1 250
管理费用 330
加:投资收益 64
减:所得税
150
净利润
384
其中: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其中:少数股 东损益
子公司 600 350 121 0 49 80
抵销借
64 64
抵销贷
合并数 2 650 1 600
451 0
199 400 384
16
16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万元)
0
1 160
少数股东损益
40
40
(一)报告期内增加子公司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只能将该子公司合并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
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合并日——合并当期期末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 增设项目: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该项目反映: 企业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购买出价中以 现金支付的部分,减去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 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594)
少数股东权益 = 少数股东权益 =2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所有者权益合计=1820
合并财务报表之间主要勾稽关系
合并利润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净利润项目下: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 “未分配利润”栏目:
归属于母公司 = 本年净利润= 384 所有者的净利润
2.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 采用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3.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 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1
四、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的基础工作
1.及时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 2.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 响金额; 3.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4.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 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5.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6.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 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下同)的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且不存在为其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则不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该母公司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其对所有子公司的投资,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六条关于在子公司权益的披露,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七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二)按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投资收益 应享有(分担)子公司当期 或:借:投资收益 实现净损益的份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预计负债 当期收到子公司分派的利 借:投资收益 润或现金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子公司除净损益以外所有 者权益的其他变动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或做相反分录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
1、统一母、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
2、编制合并工作底稿
3、编制调整分录和抵销分录
4、计算合并财务报表各项目的合并金额
5、填列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工作底稿

项 目 阳春新 钢铁 阳春南 山铁路 合计 金额 调整、抵销分录
单位:元
借方 贷方
合并金额
(资产负债表项目)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抵销上期内部购入存 货多提的存货跌价准 备 抵销本期已对外售出 ④ 抵销 存货 的存货多结转的存货 跌价准备 跌价准备 (2) 后续 期间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借:存货——存货跌价准备 抵销内部购入存货本 贷:资产减值损失 期多计提(或多转回) 如果是要抵销本期多转回的存货跌 的存货跌价准备 价准备,则做相反分录 ⑤确认/转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回 合并 报表 贷:未分配利润——年初 层 面因 上述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抵 销分 录产 贷:所得税费用 生 的递 延所 如是转回,则编制相反分录 得税影响
3、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增加了“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4、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少数股东权益”项目 之 前增加了“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
三、合并利润表
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合并财务报表逐渐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参考,成为重要的财务报告。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第33号”)是会计学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成果,被称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

它提高了企业的信息透明度,避免了企业信息真假之分,从而维护了企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第33号和会计核算1、第33号的概念及特征第33号指的是国际会计准则(IAS)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该准则规定了企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遵循的原则,要求企业做好合并财务报表的准备,明确了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形式和内容,以确保其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合并财务状况。

2、第33号与会计核算第33号体现了财务会计核算和合并财务报表之间的紧密联系。

企业应建立会计核算科目有效算账,在具体经营活动中做好会计核算,以便于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编制。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的上市企业来说,它们必须要求其所有子公司的会计核算都具有可比性,合规并且是可信的,使得今年的编制不会因为去年的会计核算错误而影响本年度的准确性。

三、第33号的实施与合并财务报表1、实施第33号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遵循第33号的规定,即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与控制下的企业的财务报表整合成一个整体,做成一份合并财务报表。

2、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原则一般由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和附注组成:第一部分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本及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单独权益报表;第二部分包括财务报表公布时累计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主要事项;附注介绍了企业、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报表政策以及报表作出的其他重要陈述。

四、结语第33号规定了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基本要求,对企业合并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信性提出了重大要求,因此第33号的实施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加强会计核算、深化会计报表的信息透明度,努力控制财务风险,以达到财务报表具有可信性的目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除仅将为其投资活 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外,企业自转变日起对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参照本准则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视同在转变日处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权的 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时,应将原未纳入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于转变日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原未纳入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在转变日的公允价值视同为购买的交易 对价。按照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
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
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
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
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
(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的潜在表决权,如可转换
②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体。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
(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①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 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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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请判断下列两种情形是否属于投资性主体:
① 一个基金在募集说明书中可能说明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资本 增值、一般情况下的投资期限为3-5年、制定了比较清晰的投资退 出战略等等,这些描述与一个投资性主体的经营目的是一致的; 反之,一个基金的经营目的如果是与被投资方合作开发、生产或 者销售某种产品,则说明其不是一个投资性主体。
案例:贷款方限制借款方从事损害贷款方权利的活动的权利,这些活动将对 借款方信用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从而损害贷款方权利,以及贷款方在借款方发 生违约行为时扣押其资产的权利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1.母公司的定义 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 的企业(或主体,下同) 的企业(或主体,下同)。从母公司的定义 可以看出,母公司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子公司, 即必须满足控制的要求,能够决定另一个 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有据以从另一 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 公司可以只控制一个子公司,也可以同时 控制多个子公司。
2.子公司的定义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从 子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子公司也要求同 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作为子公司必须被母公司控制, 并且只能由一个母公司控制,不可能也不 允许被两个或多个母公司同时控制。被两 个或多个公司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是合 营企业,而不是子公司。
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 如图1所示,假定P公司能够控制S公 司,S公司是P公司的子公司。如图2 司,S公司是P公司的子公司。如图2所示, 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 假定P公司能够同时控制S1公司、S2公司、 S3公司和S4公司,S1公司、S2公司、S3 S3公司和S4公司,S1公司、S2公司、S3 公司和S4公司均为P 公司和S4公司均为P公司的子公司。 二是子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 二是子公司可以是企业,如《公司法》 所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也可以是主体,如非企业形式的、但形成 会计主体的其他组织,如基金以及信托项 目等特殊目的主体等。
(三)控制标准的具体应用 1.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被投 资单位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母公 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通常包括如 下三种情况: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权。 (1)母公司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权。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权。 (2)母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权。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 (3)母公司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拥有被投资单位 半数以上表决权。 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表决权是母公司对 其拥有控制权的最明显的标志,但是如果有证据 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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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或主体,下同)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被其他企业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二)合并利润表;(三)合并现金流量表;(四)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五)附注。

企业集团中期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至少应当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条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下列企业集团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二)股票或债券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的企业;(三)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企业;(四)需要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企业除上述以外的企业集团是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由企业管理层自行确定,如果企业管理层为管理目的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也可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第五条外币财务报表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二章合并范围第六条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本准则所称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第七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

一旦相关事实和情况变化导致对控制定义所涉及的相关要素发生变化的,投资方应当进行重新评估。

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包括:(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第八条投资方享有现时权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不论其是否实际行使该权利,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方能够分别单方面主导被投资方不同相关活动的,能够主导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最重大影响的活动的一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第十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方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持有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目前可执行的权利。

判断一项权利是否为实质性权利,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权利持有人行使该项权利是否存在财务、价格、条款、机制、信息、运营、法律法规等方面的障碍;当权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权需要多方同意时,是否存在实际可行的机制使得这些权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况下能够一致行权;权利持有人能否从行权中获利等。

某些情况下,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有可能会阻止投资方对被投资方的控制。

这种实质性权利既包括提出议案以供决策的主动性权利,也包括对已提出议案作出决策的被动性权利。

第十一条仅享有保护性权利的投资方不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保护性权利,是指仅为了保护权利持有人利益却没有赋予持有人对相关活动决策权的一项权利。

保护性权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资方发生根本性改变或某些例外情况发生时才能够行使,它既没有赋予其持有人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

第十二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通常表明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除外。

第十三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行使的,通常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除外。

第十四条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综合考虑下列事实和情况后,判断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视为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相对于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表决权份额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资方持有表决权的分散程度;(二)投资方和其他投资方持有的被投资方具有实质性权利的潜在表决权,如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三)其他合同安排产生的权利;(四)被投资方以往的表决权行使情况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第十五条某些情况下,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而不取决于表决权的行使,投资方在评价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和设计;(二)投资方能否任命或批准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三)投资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决定或否决被投资方的重大交易;(四)投资方能否掌控被投资方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成员的任命程序,或者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手中获得代理权;(五)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或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中的多数成员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在评价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时,应当适当考虑这种特殊关系的影响。

特殊关系通常包括:被投资方的关键管理人员是投资方的现任或前任职工、被投资方的经营依赖于投资方、被投资方活动的重大部分有投资方参与其中或者是以投资方的名义进行、投资方自被投资方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收益远超过其持有的表决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比例等。

第十六条投资方自被投资方取得的回报可能会随着被投资方业绩而变动的,视为享有可变回报。

投资方应当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而非回报的法律形式对回报的可变性进行评价。

例如,投资方持有债券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息由于被投资方信用风险的存在具有可变性,投资方管理被投资方资产收取的固定管理费由于被投资方经营风险的存在也具有可变性。

第十七条投资方在判断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时,应当确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的身份行使决策权,以及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为行使决策权。

代理人仅代表主要责任人行使决策权,不控制被投资方。

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决策权委托给代理人的,应当将该决策权视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八条在确定决策者是否为代理人时,应当综合考虑该决策者与被投资方以及其他投资方之间的关系。

(一)存在单独一方拥有实质性权利可以无条件罢免决策者的,该决策者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况下,应当综合考虑决策者对被投资方的决策权范围、其他方享有的实质性权利、决策者的薪酬水平、决策者因持有被投资方中的其他权益所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等相关因素进行判断。

决策者,是指享有决策权的投资方。

第十九条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但极个别情况下,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部分。

(一)被投资方某部分中的资产作为偿还该部分中负债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二)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中的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这些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条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第三章合并程序第二十一条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依据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与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现金流等项目。

(二)抵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三)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的影响。

内部交易表明相关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四)站在企业集团角度对特殊交易事项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第二十三条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上述做法不切实可行的,母公司应当根据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或事项的影响,对子公司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必要调整后予以合并。

前提是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差不超过3个月,并且该差异在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二)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三)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四)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一节合并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五条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为企业集团的库存股,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减:库存股”项目列示,子公司相互之间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比照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的抵销方法,采用交互分配法将长期股权投资与其对应的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相互抵销。

(二)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权与债务项目应当相互抵销,同时抵销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和债券投资的减值准备。

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相互抵销后,产生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项目。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货、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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