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住建厅:严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岗履职!
为你带来[住建厅:严惩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查看相关资讯,可按Ctrl+D收藏频道!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在岗履职专项整治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暨燃气安全专题会议的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项目总监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关键责任人,这些人不到岗履职、长期不在岗是安全生产管理最大的隐患。
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施工现场履职,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整治主要内容1、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总监到岗履职情况。
施工、监理企业负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履职。
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因故不能到岗必须请假,并事先登录“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登记留痕。
连续请假超过5天或单月累计请假超过1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另行安排相应资格人员顶岗;连续请假超过30天的,施工、监理企业应对相应人员进行变更。
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连续30天未到岗履职的一律认定为长期不在岗。
建设单位负责考核督促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到岗情况,监管人员监督检查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应对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是否在岗进行书面确认(详见附件1),书面确认将作为考核关键责任人在岗情况的重要依据。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施工时关键责任人到场履职情况。
危大工程施工时,安全生产关键责任人应严格按照住建部建办质〔2017〕39号文的规定到场履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履职不到位:(1)未编制专项方案或专项方案未经过专家论证的,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履职不到位;(2)未按照专项方案进行施工,认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履职不到位;(3)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未经验收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认定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履职不到位;(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未在现场监督的,认定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履职不到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闽政办[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0〕9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承担的主要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能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建立健全全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和公积金管理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
(五)加强全省城乡建设规划统筹,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省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全省风景名胜资源管理,促进风景名胜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城建监察和稽查工作;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业务进行指导。
闽建建2017.30号文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的通知发布时间:2017-10-12 文号:闽建建[2017]3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530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建筑施工主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外脚手架1.檐口高度超过24m或层数超过6层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外脚手架不得采用落地式脚手架;当采用型钢悬挑脚手架时,原则上应从2层楼面开始悬挑搭设。
2.型钢悬挑脚手架的悬挑钢梁支承点落在建筑结构悬挑梁(板)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型钢悬挑梁固定端应采用螺栓钢压板或角钢压板连接固定,固定段长度、固定方式及材料要求等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11第6.10.5、第6.10.6条规定。
4.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间隙必须采用硬质材料隔断防护,铺设应牢靠严密。
5.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非作业层脚手板可隔步满铺;架体与建筑物间隙应采用安全平网等有效防护措施封闭。
二、模板支撑脚手架(简称“模板支架”)1.不得采用木支架和门式钢管支架。
文档2.立柱落在土基地面时,底座垫板必须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宽度不小于200mm木垫板或仰铺12号以上的槽钢。
3.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柱基础应设置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混凝土垫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架立杆步距应不大于1.5m。
三、脚手架材料和构配件脚手架(含外脚手架和模板支架,下同)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场时,钢管和扣件等构配件应有模板脚手架一体化企业或总承包企业的标志,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填写《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查验收表》(详见附件1)。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记录。
土方工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土方工程)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图纸和答疑文件,本工程危大工程主要涉及土方开挖工程。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37 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市政管线工程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办安〔2022〕3号)等要求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一、组织措施配置专职安全员。
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安全总监,专职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部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部长、各队队长,负责贯彻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本部门、队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在“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原则的前提下,全员参与安全管理,贯穿于项目部各职能、各层次,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各自安全职责。
二、技术措施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1)土方开挖之前根据土质情况、开挖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开挖方案和支护方案,土层条件复杂的工程应委托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2)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范围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车辆进出道路及监测要求等。
2、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基坑(槽)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
我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土方开挖前的工作内容(1)详尽搜集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闽建【2017】8号
福建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我省实际和推广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省住建厅负责开发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双随机”系统(下称“‘双随机’系统”),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业务平台。
“双随机”系统所需的工程项目库,与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实时对接。
工程项目库信息包括建设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工程项目信息等。
第五条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原则上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开展。
单独开展全省建筑市场行为监督检查时,则由2人以上工作人员从工程项目库随机抽取检查项目。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建筑市场检查次数和抽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不少于2次。
同一年度内省住建厅已经检查的项目一般不作为本年度内市、县级检查对象。
第六条省级检查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专家和执法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100人,专家不少于50人。
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所在单位、职务、所属库级、地区、联系电话(手机)、学历、职称等。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检查人员库。
检查人员库应当定期更新。
第七条入选检查人员库的专家应当由施工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业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住宅产业化前景广阔、困难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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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停工整改 通知书1 份。 6 部分项 目的混凝 土存 在外观 、 质
量 缺 陷, 混凝 土蜂 窝 、 孔洞 等现象 比较 严重。随机抽查 的保
城 市未来发展需重建 “ 微循环”体系
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 副部长仇保兴在2 1年北京规划设计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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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的万科 中粮假 1风景两栋住宅楼被评为 “ 3 住宅产业化 ” 范 示 ]程, 二 并获得2 1年度北京市建筑长城杯工程银质奖。 00 第 16 ) 5 位 之后 , 0 2 1年又 以7 8 1 . %的利润率 , 7 入围官方首次公 开的盈利能力10 ( 列全国第 8位 ) 0强 位 5 。 ( 姜英武 )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国务 院总理温家宝2 日主持 召开 国务院常务 会议 , 4 讨论
通过 《 全国地下水污染 防治规划 ( 0 12 2 年 ) 。 2 1- 0 0 》
会议 指出, 随着我国城市化 、 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 部分地
将传 统集 中式 、 机械 式的处理 方式 向分 散、 有机化 、 生态化
“ 黑名单” 3 内从 严核查其 资质 , ,f 对其 所承接 的项 目要重
点检查 。
槛 前, 其空间格局 、 本框架 在经过 3 年改革开放 的发展建 基 0 设 之后 , 已经基本定 型 , 各类大 型基础设施也 已基 本建成 。
同时, 镇化 初期大 拆大建 的弊端 也已充分暴 露 , 城 市民对社 区环境 改善 的愿望及 提升居住舒 适度的需求也愈 发强烈。 在 这种条件下, 城市的发展思路应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1.20•【字号】闽建建[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建[2009]4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
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晋东政〔2018〕86号
晋东政〔2018〕86号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工作点,各村(社区),各镇直(办),各有关单位,各相关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混凝土企业: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泉州市住建局关于建筑用砂整治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我镇建筑用砂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东石镇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 1 —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18〕14号)、《关于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海砂问题的紧急通知》(闽建建〔2018〕15号)、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省重点项目使用海砂情况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闽重办〔2018〕8号)等文件精神,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强化预拌混凝土企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砂管理,严厉查处违规使用不合格砂(特别是违规使用海砂)行为,保障我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否严格把好建筑用砂进场关,有无积极开展建筑用砂自查自纠工作。
所有砂使用前,预拌混凝土企业有无进行氯离子和贝壳含量检测,是否建立起原材料进厂使用台帐,避免不合格砂进入搅拌站。
(二)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责任主体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定期到预拌混凝土企业抽取生产用砂及抽检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是否加强砌筑及装修用砂管理,加强进— 2 —场检验,杜绝不合格砂及其混凝土拌合物使用在工程上。
三、整治对象东石镇有资质预拌混凝土企业及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四、组织领导成立东石镇建筑用砂整治领导小组。
名单如下:组长:吴志峰(镇党委副书记)副组长:蔡达峰(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金山点点长)陈奕忠(镇政府副镇长、镇区点点长)吴剑斌(镇主任科员)黄家景(镇副主任科员、蓬山点点长)成员:施纯烽(镇规划建设办主任、非公企业党委办主任)蔡伟仁(镇城镇管理中心主任、镇规划建设办副主任)施东旭(镇国土所所长)陈辉荣(镇行政执法中队中队长)王忠良(镇区工作点副点长)侯志强(镇郊工作点副点长)黄荣茂(镇社会事务办主任、金山工作点副点长)颜振林(镇南天工作点副点长)蔡天福(镇蓬山工作点副点长)许清楷(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双潘工作点副点长)吴星辉(镇塔头工作点副点长)— 3 —各村(社区)下村干部各村(社区)书记、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规划建设办,由吴剑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不含装配式,下同)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适用本标准。
装配式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标准所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单位及人员履行质量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随机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体系,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从源头上防止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应用信息技术建立工程“双随机”监管等机制,依托监管“大数据”努力实现监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
第七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监管办法》)规定,每季度对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监管记分评价一次,并按照《动态监管办法》规定形成相关监管记录;(二)对工程(包括工程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记录》(格式详见附件1);(三)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检测、监测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在工程项目施工监督过程中,依法处理与质量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项目经理、企业扣分、计分规则)
第十二条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积值。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龙建安〔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各县(市、区)、经开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2月29日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吸取前阶段省内各地数起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根据《龙岩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通报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岩市安委办〔2023〕72号)要求,决定开展全市住建领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具体方案如下: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发生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根据省住建厅《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关于加强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电〔2023〕29号)、《关于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全面加强市政管网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控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104号)、《关于开展市政管网设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评估的通知》(闽建安函〔2023〕109号)以及市住建局《关于切实加强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龙建安函〔2023〕14号)等系列文件要求,重点整治:(一)业主单位首要责任业主单位应当将市政管网建设工程发包给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将市政管网维护作业项目发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有市政管网维护和有限空间作业经验的企业。
(安23号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榕建安[2011]23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闽建建[20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暂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施工管理,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和减少施工现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的,其在建施工现场应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并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福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的达标水平,我市将对本规定所管辖的在建施工工地按以下不同级别进行评定:(1)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工地)。
市级示范工地是我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福州市先进水平,综合评分应达到80分;(2)标准化达标工地(以下简称达标工地)。
达标工地是指积极推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并达到较好水平的工地,其综合评分应达到70分;(3)标准化不达标工地(以下简称不达标工地)。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表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表受检地区:(56项)序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需要说明的问题符合不符合一、政策执行和制定情况1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
(注:简单转发,未结合实际制订部署方案或实施细则的,应判定为不符合,下同)2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号),提出具体要求3贯彻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提出具体要求4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第一批)》(部公告2021年第214号),提出具体要求5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建办质〔2021〕48号),提出具体要求6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提出具体要求7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刻吸取福建省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0〕30号),提出具体要求8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按要求编制、审核和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9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建质函〔2020〕80号),制定相关细则或制度措施,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持续开展隐患问题集中整治,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直至整改销号10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制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制度、措施1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要求,制定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制度、措施12贯彻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提出具体要求13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的通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质风险控制技术指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基坑、隧道施工坍塌防范导则》,提出具体要求14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开展信息报送15贯彻《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制定落实文件并提出具体要求16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相关内容纳入省级地震应急预案17法规、规范性文件制订情况(2021年以来)地方法规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
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建设工程安全、环保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清单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龙岩厦蓉高速公路扩建工程A6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规章本部分包含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福建省法规、部门(交通部、住建部、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公安部、环保部等)规章、福建政府规章,所列时间为最新版本实施时间。
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席令第51号,2006年6月29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主席令第63号,1996年10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2011年7月1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12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9年5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2014年1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7月1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3年9月1日)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003年11月12日)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7月29日)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年1月1日)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2014年7月29日)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2001年4月2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2008年9月18日)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1年12月1日)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11月29日)三、部门规章(一)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16年第9号,2016年3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5号,2011年3月1日)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2015年1月1日)(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规章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2004年7月5日)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2008年6月1日)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1日)(三)安监总局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2008年2月1日)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修改),2015年7月1日)5、《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2015年2月28日)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年5月1日)7、《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8、《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7月1日)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修正),2015年4月2日)1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2012年6月1日)1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2015年6月26日<修订>)13、《有限空间作业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9号,2014年9月29日)14、《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2014年12月10日)15、《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06月01日)16、《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17、《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012年6月1日)18、《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1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1年12月1日)20、《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2007年9月25日)(四)其他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 2009年5月1日)2、《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07号,2012年7月17日修订)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2012年11月1日)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2011年7月1日)5、《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2009年7月3日)6、《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2007年6月1日)7、《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2002年5月1日)8、《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2008年9月1日)9、《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4号,2011年1月1日)10、《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1号,2013年2月28日)(五)福建省地方法规、规章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闽常[2008]12号,2008年12月1日)2、《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6号,2009年8月1日)五、规范性文件(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1-9)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7-19)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二)交通部规范性文件(三)住建部规范性文件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2005-9-1)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2007-11-5)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2008-6-1)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2008-6-1)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2008-5-13)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10、《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009-10-26)1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2010-5-4)1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011-7-22)15、《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58号,2011-10-8)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1、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号)3、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6、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5、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 号);6、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质[2007]257 号);7、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08]75 号);8、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 号);9、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121 号);1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 号);11、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质[2004]148 号);12、关于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2000]230 号);13、关于做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07]225号);14、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15、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59 号);16、《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17、关于印发《绿色施工导则》的通知(建质[2007]223 号);18、《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质[2004]75 号);19、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 号);2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 号)。
泉港二中(新宅校区)C幢宿舍楼和食堂工程(招标公告)
泉港二中(新宅校区)C幢宿舍楼和食堂工程(招标公告)本招标项目泉港二中(新宅校区)C幢宿舍楼和食堂工程已由泉州市泉港区发展和改革局以泉港发改审(2019)150号文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第二中学,建设资金来源区财政拨款及省市财政拨款,招标人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第二中学,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源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2.1. 工程建设地点:泉港区第二中学(新宅校区)校园内;2.2. 工程建设规模:总投资概算为3156.0413万元;2.3. 招标范围和内容:(1)工程类别:房屋建筑工程;(2)招标类型:施工总承包;(3)招标范围和内容:项目占地面积90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616.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33.66平方米,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为4283.1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为食堂部分(可容纳师生500人用餐),二—六层为师生宿舍(共容纳322位师生住宿)。
具体详见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其中,用于确定企业资质及等级的相关数据:项目占地面积90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616.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33.66平方米,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为4283.1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6层,其中檐口高度22.7米,建筑最大单跨跨度9米;用于确定注册建造师等级的相关数据:项目占地面积90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5616.8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333.66平方米,地上部分建筑面积为4283.19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下一层,地上6层,其中檐口高度22.7米,建筑最大单跨跨度9米,属于中型项目;用于确定类似工程业绩的相关数据:不要求;2.4. 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24412881元;2.5. 工期要求:总工期为256个日历天,定额工期320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2.6. 标段划分(如果有):一个标段;2.7. 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并达到合格标准。
“百日行动”监理实施细则
中豪·东湖一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监理细则编制:审核:福建省建福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3年08月为切实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6月7日全国、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和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等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的指导意见》(闽建[2013]24号)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监理实施细则。
一、整治目标通过全面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规范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和使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本工程检查和整治重点1、企业及项目部对工程质量安全监控及定期自查自纠情况。
2、按照省厅《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3]22号)要求,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外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情况。
3、规范施工现场管理特别是重大危险源防控管理、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施工用电、现场防火等。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审查。
四、组织实施1、动员部署(6月20日前)广泛动员部署,确保“百日行动”落实到施工现场。
2、集中整治(6月20至9月20)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治理种类安全隐患。
要在自查自纠的同时,做到检查率100%、整改率100%。
确保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3、强化源头治理积极推进施工起重机械和模板脚手架租凭、安装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定责”制度。
加大对施工材料的管控力度,杜绝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残次、报废起重机械和严重弯曲变形、锈蚀等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4、加强安全管理要全面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认真履行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要部位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理职责。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闽建电[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的紧急通知(闽建电[2008]57号)各设区市建设局:近期,我国部分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较大事故。
10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富丽碧蔓汀”住宅工程施工电梯坠落,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10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建发大厦工程,施工人员在清理电梯井杂物过程中,不慎坠落至地下二层地面,导致3人死亡。
10月10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刘家村旧村改造住宅楼工程,施工现场的塔吊在吊运砂浆过程中突然倒塌并砸向与其相邻的村办幼儿园,造成5名儿童当场死亡,2名儿童和1名施工人员受伤。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安委会分别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08]28号、闽安委[2008]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0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特别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的管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两支”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体现到降低事故发生、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好转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2.28•【字号】闽建电[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2.2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闽建电[2009]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推进“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闽安委办[2009]1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130号)要求,决定即日起至3月底在全省建设系统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的重点及主要内容本次重点检查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情况,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情况;(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春节后复工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和验收情况。
二、检查的主要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进行。
检查工作方案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省厅将组织对各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对开好全国“两会”和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要在本地政府和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16•【字号】闽安监综合[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6]6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安监综合〔20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建〔201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建函〔2015〕41号)要求的途径报送房屋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同时,积极配合安监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归口统计、联网直报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级住建部门按照规定时限向同级安监部门报送事故信息。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8月1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统计〔2015〕111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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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4.09
•【字号】闽建电[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4.09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立即开展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闽建电[2010]1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房管局、园林局、公用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近期,我国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全面、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检查范围
1、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燃气、供水、城市公交等市政公用行业;
3、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
三、检查内容
(一)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在建工程
1、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特别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及主要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临时设施是否按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落实情况,特别是涉及脚手架、深基坑、高大模板、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论证及执行情况。
4、建筑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置和维护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二)城建系统
1、城市公交(轮渡):主要检查公交企业责任制的落实,场站安全设备设施、公交车辆(渡船)的电路、灭火器具、逃生锤、紧急逃生门窗等的配备和运行安全情况;驾驶员、乘务员的安全行车教育情况;制定防止车辆着火等重大恶性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情况等。
2、燃气行业:重点检查燃气企业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燃气制气厂、混
气厂的燃气设施以及输配管网的运行、维护、安全巡查巡检情况;液化气储配站、供应站安全管理情况;企业对燃气用户特别是工商业用户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情况;液化气钢瓶灌装和使用情况;对企业员工进行安全学习教育与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及其演练情况等。
3、供水行业:重点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原水、制水、配水各个环节的管理情况;水厂氯气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运行、二次加压泵站、供水设施防盗窃、防破坏、防投毒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各类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4、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景区内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对风景名胜区、公园内的车、船、缆车、索道等交通工具及各种游乐设施、游览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交通工具和各种游乐设施严禁投入使用等情况。
(三)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按照全国、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以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意见和省厅实施方案的要求,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情况。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强化层级间特别是设区市对县级的监督指导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情况;执行省厅《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依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并认真分析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对本辖区工程有效实施差异化监管情况。
3、加强重大危险源台帐管理和巡查检查,集中力量,实施重点监管情况;建立健全质量安全隐患分级监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等制度,指导督促企业整改落实事故隐患情况。
4、加大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经营行为情况;建筑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责任企业和人员处罚的工作情况。
5、加强应急体制机制建设,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情况。
6、落实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定编和经费保障,强化监督队伍能力及作风建设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即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
采取企业自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和企业自查情况组织检查、省厅督查的方式进行。
4月份,各基层单位和企业开展全面自查。
4月中旬,配合做好省政府安办对各地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
5月上旬,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单位和企业自查情况组织检查。
5月中旬,省厅组织督查,并做好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督查的准备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黄小晶省长“检查责任制健全与落实,按文件规定全面细致、不留死角。
各级各部门第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的重要批示要求,一把手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把责任落实到基层、企业和现场。
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到基层和现场进行督促和检查,加强对企业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帮助,促进大检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
(二)突出重点,深入检查。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此次检查工作与“安全生产年”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
指导督促企业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同时要突出重点,加强对脚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强化监督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企业和项目,要督促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查处,该停工的停工,该停业的停业,该拆除的拆除;对安全生产条件不能满足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落实隐患整改复查机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情况,做好核验工作,坚决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四)广泛宣传,群防群治。
要采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户外宣传等形式,加大对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充分发动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群防群治,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类事故隐患。
为了解掌握各地大检查工作有关情况,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落实及企业自查情况于4月25日前、大检查工作总结情况于5月15日前报送省厅安办(联系电话:*************,传真:87614739)。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