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闽建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设区市住建局,福州市建设局、园林中心,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福建自贸区福州、厦门、平潭片区管委会,福州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强化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数据信息维护和分级管理,进一步提高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简称“省公开平台”)和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四库一平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数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过程数据采集(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各个环节信息,原则上通过业务系统在业务活动中采集,并通过对接方式归集到省公开平台,由省公开平台统一对外公开展示。
1.项目基本工程信息、招投标信息、合同登记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采集;2.项目施工图审查信息,通过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信息系统采集;3.项目施工许可信息(含单体信息)和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通过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采集;4.项目竣工验收信息,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采集。
(二)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通过各业务系统录入信息时,应当认真核对填写信息,并对录入项目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监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业务系统采集信息的审核确认,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及时采集、工程档案完整准确。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一、引言随着福建省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施工企业的数量也在快速增加。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诸多问题,如施工质量、履约能力等,给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水平,并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福建省建设厅决定开发并实施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
二、系统概述1. 系统目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旨在通过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打造优秀的建筑施工企业榜样,提高企业的诚信和履约能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2. 系统功能(1)信用信息录入与管理: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信用信息录入和管理功能,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业绩评价、合同履约情况等。
(2)数据分析与评估: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分析和评估,为企业提供信用综合评分和排名结果,帮助企业了解自身信用水平。
(3)信用查询与展示:提供信用信息的查询和展示功能,使企业和相关部门可以及时了解企业的信用情况。
(4)信用激励与处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对信用良好的企业进行激励和奖励,对信用不良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5)系统管理与维护:对整个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性。
三、系统设计1. 数据库设计系统的数据库设计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表、信用评估表、信用记录表等。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表用于存储企业的基本信息,信用评估表用于存储企业的信用评估结果,信用记录表用于记录企业的信用变化情况。
2. 界面设计系统的界面设计应简洁、直观,并符合用户的操作习惯。
主要包括登录界面、主页、信用录入界面、数据分析界面、信用查询界面等。
3. 功能设计系统的功能设计应满足用户的需求,包括信用信息录入、数据分析与评估、信用查询与展示、信用激励与处罚、系统管理与维护等功能。
每个功能应有相应的操作界面,并能够实现相应的功能。
四、系统实施与运行1. 系统实施系统实施包括软件部署、用户培训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篇一: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XX〕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建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1•【字号】闽政办[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5]1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一日福建省企业信用信息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信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增强企业信用观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企业:指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基本经济单位。
(二)行政性组织: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接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企业信用信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行为的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企业基本信息数据、企业详细信息数据、企业警示信息数据、企业良好信息数据和企业资质信息数据等构成。
(五)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组建,依本办法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和披露的法人机构。
(六)企业信用信息征信:企业信用服务机构将分散在行政性组织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档案的活动。
(七)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其他电子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向行政性组织征集所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闽建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闽建筑〔202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下称“工程招标项目”)实际,有关通知如下:一、推行诚信承诺函制度(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下同)实行诚信承诺函制度。
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1-6。
1.招标人及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监管平台)报备招标条件材料时,上传诚信承诺函。
未提交诚信承诺函的,行业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管。
2.评标专家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作为评标报告的附件。
3.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诚信承诺函、拟派出项目负责人承诺函,投标人应当予以响应。
4.计价软件开发单位提供用于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计价软件的,应当签署诚信承诺函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投标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对本单位投标行为负责,加强人员业务学习培训,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严禁借用资质给他人投标,不得参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活动。
2.具备自主经营管理能力,配足配齐经营活动所需相应的人员、技术装备。
使用自有办公设备编制、递交、解密投标文件,禁止与其他投标人共用办公设备,禁止使用虚拟机,禁止与他人共享投标文件内容。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相关权限的意见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相关权限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9.06
•【字号】闽建办筑函〔2021〕28号
•【施行日期】2021.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增加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系统相关权限的意见
闽建办筑函〔2021〕28号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纳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管理单位的请示》(龙城〔2021〕159号)悉。
经研究,有关意见如下: 我厅同意你局作为福建省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评价机构,采集你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用信息。
请你局做好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审核把关。
城市管理等住建行业其它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我厅将视情开通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的管理权限。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9月6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地通知
WURD格式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再次征求《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省建筑业协会:省厅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并形成《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 2018 年 7 月 10 日前书面反馈省厅建筑业处(传真: 0591-******** )。
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8年6月日(此件主动公开)专业资料专业资料附件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8 年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序评价项目 分值评价标准评价方式备注 号内容起评 60 分 ——企业参与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起评分为60 分系统自1 动评价。
—— 分1、房建总承包序列 :省内施工企业需在每年1 月份登录评价系统录入上一年度的建筑业2.1.1 企业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总产值,数据须与上报统计部门的年度建筑业总产值数据一致。
省外施工企业的施工产值由房建总承包序列: 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 不得分;评价系统自动获取, 为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 施工产值为 1 亿元得 2 分, 10 亿元得 3 分, 50 亿元得 4 分,管系统 (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子系统) 备案的房100 亿元及以上得 5 分。
根据线性差值法计算企业的分值并保施工 企业按规定建工程在上一年度累计完成的施工产值。
满分 2.1 施工 留两位小数。
2、市政总承包序列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 2如实填报, 系产值 市政总承包序列: 没有施工产值或未填报施工产值的, 不得分; 包企业的施工产值由评价系统自动获取, 为福 产值5 分 统自动评价。
施工产值为0.5 亿元得 2分,5 亿元得 3分,20亿元得 4分, 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 (施工合同备案管 50 亿元及以上得 5 分。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含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及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为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发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网址:),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 1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各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实施评价。
第五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时采集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福建省招标代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招标代理企业信息登记系统”登记企业信息。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8〕6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证书满三年,是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所属单位的,可自愿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考核期为申请年度的前3年。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保障体系、财务经济状况、竞争力、信用记录等内容,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依次表示信用很好、信用良好、信用较好、信- 2 -用一般、信用差。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标准为:A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A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80-90分(不含90分);A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70-80分(不含80分);B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70分(不含70分);C级信用企业:企业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
第九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一)通知:省建筑业协会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发布信用评价通知。
(二)申报:参评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设区市建筑(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详见附件2,申报材料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顺序编目、装订成册。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建立健全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闽政办…2013‟第154号)和《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81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实施单项备案的省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市场行为和成果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内各级住建部- 2 -门或其所委托的招标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并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站”)为评价实施单位。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建部门依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2016版)
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工程实体质量 安全和文明与其质量安全行为的一致性,避免实体质量与行为 出现较大的偏差。同时对责任人增加了同一记分条款在单个季 度内多次检查则其记分值为检查次数的平均值,以便更加公平 公正。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6年版)》112条
VS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 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 版)》103条
三、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有关权重的通知
闽建筑[2016]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四、为什么对记分条款进行调整? 答:省厅在信用评价应用中已将房建和市政项目分别单列,
为了保持一致性,有必要将记分条款也分开。增加最高记分限 值和检查方式方法(样本)栏,目的是保证抽查样本的随机性 和一致性,以便最大限度的保证记分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更好 的方便责任主体和监管部门把握记分原则。
五、记分条款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增加了结构带模养护、砌体施工、渗漏水、幕墙、高
结合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情况,经商省发 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同意,决定对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 用综合评价有关权重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闽建〔2014〕2号)规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占总权重20%、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行为评价占总权重40%,分别调整为40%、15%、45%。用于 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各行 为评价分值权重随之相应调整。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2016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暂⾏办法(2016年版)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暂⾏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评价内容以施⼯过程⼯程实体质量和施⼯安全⽂明为重点,对建筑施⼯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及⼯程项⽬实体质量安全⽂明⾏为进⾏全⾯评价。
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分为房屋建筑⼯程项⽬和市政基础设施⼯程项⽬两部分,包括质量安全⾏为、实体⼯程质量、实体⼯程安全、⽂明施⼯等4类评价内容(房屋建筑⼯程项⽬详见附表1、市政基础设施⼯程项⽬详见附表2)。
被评价的样本应采取随机抽查确定。
⼆、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建筑施⼯企业质量安全⽂明施⼯⾏为的⽇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施⼯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督(巡)查和层级指导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程质量安全⽹“福建省⼯程项⽬建设信息系统”中建⽴“项⽬监管系统”,并与建筑施⼯企业信⽤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监管系统”进⾏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
3.质量安全⽂明施⼯⾏为评价实⾏项⽬算术平均记分值,以⼯程项⽬开竣⼯或完⼯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程项⽬记- 1 -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动归零。
4.项⽬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制定⽇常监督⼯作事项清单和动态监管与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作,除每季度开展⼀次质量安全⽂明施⼯⾏为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外,遇下列情况之⼀的,还应进⾏动态监管与评价记分:(1)按监督⼯作标准规定对项⽬进⾏⽇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与评价记分的;(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监管部门予以监管与评价记分的;(3)依据项⽬监管部门⽂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9页 共14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限依法应当进 展招标投标工程工程〕;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篇 4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立 【发文字号】闽建办[2022]178 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 【发布日期】2022.10.24 【实施日期】2022.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立 系统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 〔闽建办[2022]178 号〕 各设区市建立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公用局、园林局、 执法局〔市容管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 试验区交通与建立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立系统 新闻传播工作的通知》〔建办〔2022〕146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 加强我省住房城乡建立系统新闻传播工作通知如下:
第12页 共14页
龙岩 龙岩大道1号龙岩行政效劳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宁德 宁德市闽东中路12 号建立科技大楼二楼市建立执业培训效 劳中心 1 号窗口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 附件 2 考试有关事宜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根底考试和 专业考试,参与根底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到达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 报名参与专业考试;二级注册构造工程师只设《专业考试》,全国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关专业的《执 业资格证书》。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 试,参与根底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 过全部考试科目。 三、根底考试为闭卷考试,不再统一配发《根底考试手册》, 考生制止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考试为开卷考试,考试时允许 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与考试有关的标准、手册等各种资料。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标准(2015年版)根据《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以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文明的监理工作为内容进行全面评价(详见附表1)。
二、实施部门与评价周期1.对工程监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的日常动态评价,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省、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存在应予以评价情形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开展评价。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信息系统”中建立“项目监管系统”,并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项目监管部门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项目监管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 1 -3.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实行项目算术平均记分值,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评价记分周期。
每一工程项目记分周期期满,其记分值自动归零。
4.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评价标准,把评价工作融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计划地开展监督检查与评价工作,原则上同一项目每季度应予以监督检查即评价一次。
下列几种情况均应按照附表1内容对可评价情形进行评价:(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标准相应内容开展评价工作。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的;(3)实行差异化监管监督检查的;(4)经监管部门批准应进行其它监督检查。
5.按合同约定中止监理服务需停止评价的,由监理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中止评价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附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经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双方签订的中止合同协议,经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批准后,方可中止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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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
评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11.10
•【字号】闽建筑〔2021〕22号
•【施行日期】2021.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
理的通知
闽建筑〔2021〕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省厅先后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3号)、《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闽建筑〔2021〕12号)、《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筑〔2021〕17号)。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和新旧系统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施工产值、合同额填报方式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下称“监管一体化平台”)将于2022年1月启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整合到该平台。
监管一体化平台取消合同信息登记功能,将从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对接获取合同信息,作为施工企业填报在建工程产值的依据。
合同信息登记的规定详见省厅《关于做好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合同信息和竣工结算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1〕14号)。
(二)2022年1月起,施工企业每个季度市政类施工产值和省外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调整为从监管一体化平台填报。
省内施工企业的房建类施工产值,仍于每年一月份通过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填报。
施工企业应当对填报的施工产值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三)因系统衔接的需要,2022年1月合同额指标的每日评价分值,沿用2021年12月31日当天的评价分值。
2022年2月1日起,合同额指标调整为从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施工许可信息中获取合同金额,并按照闽建筑〔2021〕3号文的评价规则计算分值。
各设区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省数据汇聚平台推送施工许可信息。
二、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工作衔接
(四)闽建筑〔2021〕17号文的附表已列明了所有奖励信息评价指标。
不再要求采集的标准、工法、岗位技能竞赛等信用信息,于2022年1月1日起停止采集(以主管部门审核通过时间为准)。
(五)原先由企业自行申报,闽建筑〔2021〕17号文调整为由省厅负责录入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项、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业绩信誉考核A级等信用信息,依据文书为2021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企业应在2022年1月20日前向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逾期不再纳入评价;2022年1月1日(含当日)后印发的,由省厅自2022年2月1日起按规定录入,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六)已生效的奖励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满,并于2022年2月1日起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的满分限值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衔接
(七)2022年第一季度的企业合同履约行为分值,延续使用2021年第四季度分值。
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机构应当在2021年12月20日前完成第四季度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
(八)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21年版)规定的多项指标采取季度综合考核,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将每季度计算一次。
为与企业通常行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的每日评价机制有效衔接,采集的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将延后一个季度使用,即在下一个季度每日信用评价分值计算中使用并展示。
2022年1月1日起,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子系统按照闽建筑〔2021〕12号文的规定,采集2022第一季度企业合同履约行为信息,并作为第二季度的每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分值计算依据,以此类推。
四、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审核
(九)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评价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评价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照评价标准做好奖励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
按照“谁作出、谁采集”原则,及时将不良信息及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不得瞒报、漏报。
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认真核查本辖区内企业自行填报的房建类施工产值数据是否与建筑业总产值数据相符,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予以严肃处理并信用扣分。
(十)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信用评价职责分工,规范抢险救灾活动信息采集程序,在采集前将企业提供的佐证材料通过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采集市级优质工程信息时,严格按照闽建筑〔2021〕17号文规定的项目建设规模进行加分。
一经发现企业骗取相关奖励用于信用加分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信用扣分。
五、加强信用评价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廉政风险防控范围,健全信息采集内部审查机制,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台账,重点做好行政处罚信息采集,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采集的信用信息情况表(附表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逐级上报省厅并同时抄送驻本单位纪检监察组。
(十三)建立交叉检查机制。
每年7月下旬和次年1月下旬,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采集的信用信息实施交叉检查,并于次月上旬向省厅报告检查情况及建议意见。
省厅组织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交叉抽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