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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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知识点整理(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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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的研究对象(了解)第一节:法学的概念1.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包括对法的历时性研究、共时性研究;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外部方面;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凡属于与法有关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的研究范围内。

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都是法律现象,都是法学的研究对象。

作为整体的法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第二节: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2.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本质基础的哲学反思,或者说是根据哲学的观点和方法进行的法律分析。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所以,有人形象地说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看书有四点:P6)④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是一门重要的具有综合意义的社会科学。

原因:1.法学要研究社会中的法。

(把法作为社会现象的一部分研究)2.社会学要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把法律作为社会内容的形式)⑤法学与历史学:历史学是研究和阐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具体过程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法学与历史学其中联系(P7到P8有四点)⑥法学与逻辑学: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及其规律和规则的科学。

(p9第二三句)第三节:法学的体系与分科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践需要,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①:从法律部门的划分: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②:从认识论角度:分为理论法学(侧重理论研究)+应用法学(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第四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1.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含义: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整理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导论整理

法理学初阶期末复习资料导论法学与法理学by闫、周、李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至少在公元前三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

【Z】A.公元前254年,柯隆加尼乌斯担任了大神官开始公开场合讲授法律。

B.公元前198年,执政官阿埃利乌斯使法律知识成为世俗学问。

2、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科学。

【理解】中国古代对法学的理解和西方对法学的理解A.中国:以承认法之正当性和遵守为要义,强调惩罚性。

B.西方:以批判和促进变革推动其更新发展为要义。

3、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

4、魏明帝国家设立“律博士”,“律学”一词才正式出现。

秦代开始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注释。

该注释是以儒家原则对法律为主的成文法、讲习和注释。

律学:滥觞于秦朝,发展于两汉,昌盛于魏晋,唐朝达顶峰,之后则衰落。

5、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南北朝时代的《南齐书》【Z】辨析:法学VS律学A.承认现行法的正当行为前提B.二元结构的区别C.自己总结6、汉语中现代意义的“法学”,最早由日本传入我国。

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首次用日文汉字“法学”二字来对应翻译英文、德文等系文中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

随后在维新变法时期该词汇传入我国。

【Z】梁启超《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一文中呼吁“今日非发明法律之学,不足以自存。

”7.法学的三个层次:a.知识之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这是法学最基本的层次。

b.智慧之学:即是关于法律的能力、方法、技巧和思维的学问。

C.精神之学:它应当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的精神。

8、日本近代法律文化的主要奠基人穗积陈重创造了“法理学”一词,是日文汉字。

9、在西方,“法理学”一般称之为“法律哲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10、前苏联过去一直把法理学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要素)【圣才出品】

张光杰《法理学导论》复习笔记及课后习题详解(法律要素)【圣才出品】

第二章法律要素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法律概念1.法律概念释义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地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或术语。

法律概念通常有以下三个特征:(1)法律概念的语言特征。

语言是法律概念的载体。

(2)法律概念的法律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法律意义,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3)法律概念的实践性特征。

法律概念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

2.法律概念的作用(1)法律概念的建构功能。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最基本要素。

(2)法律概念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明确性和确定性。

法律概念一旦被立法者确定下来,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法律概念是法律推理的有力工具。

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推理无法进行,司法活动就不能得到准确的实施。

3.法律概念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将法律概念分为以下几种类别:(1)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从法律概念的渊源来看,法律概念有专业概念、日常概念和技术性概念的区分。

①专业概念这是从法律的理念抽象和实际运作中逐渐产生的仅适用于说明、反映法律现象的专门概念。

②日常概念这是将日常生活中的某些概念移植到法律领域以后反映有关法律现象的概念。

这类概念由日常生活用语转化为法律概念以后,其原有含义往往会发生一些变化。

③技术性概念近现代以来,随着经济和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人类的活动范围大大拓展,由此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和调整这些社会关系的新法律。

在这些法律领域,立法者吸纳了不少有关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概念或术语。

(2)主体概念、客体概念、内容概念和事实概念根据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概念可分为:①主体概念;②客体概念;③内容概念;④事实概念。

二、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释义(1)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完整版)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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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知识点梳理第1,2章导论,法的概念导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我们的理解:一类是可见的外在的法律现象,即为规范——制度型法律现象;另一类是不可见的内在的心理——观念型法律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的学术分科实际上阐明的是法学的不同品质。

首先,法学是理论性的。

其次,法学是实践的。

3. 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以一般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以探求法的一般原理为任务的学问。

现代法理学注重于对法律用语及专门名词的分类和进一步理解。

4. 法理学的性质和任务: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

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

5. 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两人合著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他们揭示了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根源于利益的冲突,法律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发展等客观规律。

他们指出法律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的产物,揭示了法律与阶级、国家的联系。

6.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有三个组成部分,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7.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和法权制度中,必须注意把握以下几点:◆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西方法治文明和中国国情特点三者结合。

◆核心架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三位一体的本原结构,即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

人、国家和社会的辩证统一应该成为我们今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

■体现上述基本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核心内容就是以人为本、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的辩证统一(是指人们在认识事物的时候,既要看到事物共性的一面,又要看到事物对立的一面,即要以坚持全面发展的高度为前提,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以实现两者和谐发展之目的)。

◆理论特色:“五个更加”。

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帮助;更加重视以社会公共利益约束和限制个人以享有和行使权利为名的任性;更加重视以公共社会福利平等再分配来调节在自由的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的强弱分化、贫富差别;更加重视防止阶级分化、阶级矛盾、阶级冲突在我们这个社会重演;更加重视防止官员腐败、国家权力滥用和国家脱离人民监督和控制的倾向。

法理学总复习资料——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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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警官学院法理学总复习材料学好法理学,科科都通过!加强意志品质锻炼,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整稿时间:2012年12月21日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一切涉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使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这一特定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法学产生的历史条件〔两个〕:⑴法律的形成〔成文法的出现〕;⑵职业法学者阶层的形成。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即一切法律标准的总称。

〔或者说是抽象或整体意义上的法律。

在我国是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狭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标准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

*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文件。

*非标准性法律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发布的,只是对个别的人或事有效的而不具有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行为规则的文件。

它实际上是适用法律标准的产物。

*法的基本特征〔四点〕:〔1〕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标准;〔2〕出自国家的社会标准;〔3〕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标准;〔4〕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标准。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认可制定:一般是指成文法,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出各种标准性法律文件。

认可:一般是指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和判例法。

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其需要,把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些行为规则、风俗习惯、道德标准等,赋予它法律效力,确认为法律标准。

案例法还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

*法的本质〔有三层次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2〕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3〕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法的作用:标准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理学导论总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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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总复习总复习----法理学导论第一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具体有:(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上文谈到,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这就意味着:法学思维离不开评价。

二、法学方法从广义上讲,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即从某种目的出发建构法学概念和理论体系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即正确地进行法学研究所应遵循的一套原则、手段、程序和技巧,如哲学的方法,历史考察的方法,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社会学方法等)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法理学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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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重点整理第一编法学导论1、法学体系的概念(区别法律体系)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2、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1,规范:规范性:行为模式——某种情况下,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概括性(一般性):对象是一般人、一般事,非特定人、特定事;反复适用可预测性:人们通过规范,可事前预测自己行为产生怎样的后果以及别人如何评价的特征(二)法是通过对人的外部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三)法是由国家创制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特殊社会规范1,权威性2,统一性(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特殊社会规范(法律是双向调整机制)(五)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是法的专有特征)3、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4、法律的概念(狭义)法律是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概括抽象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5、法的分类按创制的主体、试用的范围不同/国内法﹨国际法按效力、地位、内容/根本法:《宪法》(效力max 地位max)﹨普通法按创制方式、表现形式/成文法:创制条文\不成文法:认可按内容的不同、价值取向的差异/实体法\程序法按维护的利益、调整的手段、主体间的地位/公法: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强行干预不平等\私法:私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6、法的要素概念:构成法律之歌系统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基本元素国内达成共识的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7、法律规范三要素、分类假定、处理、制裁分类:(一)调整方式不同1、授权性规范(可以、有权、自由)2、义务性规范(禁止、应当)3、复合性(二)功能不同1、调整性2、构成性(三)刚性程序1、强行性2、任意性8、法律原则概念、功能概念:可以作为法的其他要素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是法的基础性原理、真理,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原理和出发点功能:(一)立法方面1、法律原则是立法的基本依据和指导思想,是法律的理论基点的基本体现2、法律原则有助于保障法律体系内容的协调有序、连续稳定(二)法律适用1、指导法律概念、法律规则的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进行2、当法律规则存在缺漏、滞后或完全使用法律规则时出现不公正情况时,可以直接运用法律原则判案9、法条和法规的关系规范是内容,条文是规范的形式之一规范是某一种想法、意愿,条文是规范的表达方式10、法的三要素关系区别:1、法律概念是对事实状态进行区别和鉴定,是构成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基础2、法律规范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是法律的主干要素3、法律原则是综合的、稳定的原理和准则联系:1、法律概念是构成原则、规则的基础,是两者为人认知2、法律原则指导法律概念、规则的创设、理解、适用3、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是法的主干部分,概念和原则指导法规的理解、实施11、法的形式与效力(习惯法和判例法)习惯法:赋予社会中已存在的某些习惯,以法律效力而产生的法判例法: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做出概括而产生的法概、法规、法原12、法的溯及力从旧即无溯及力从新新法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新法原则无溯及力,但新法对行为人处罚有利时则用新法从新兼从轻新发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作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从旧法13、部门法与部门法典的关系如:刑法与《刑法》《刑法》单行刑事法律文件内容形式司法解释本法典是本法律部门的集中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刑法法律部门《刑法》法典14、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方式:1、法律汇编不改变内容,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线索整理归类2、法律编纂将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的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重新审查、整理、修改,按一定原则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法律清理有关国家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整理等,并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其结果①明令废止②修订③继续有效15、影响法的实效的因素1、与习惯、习俗相背离2、是否良法、恶法3、社会成员的法律观念4、权利与法的关系16、法律部门的概念、分类标准(民商法律部门)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法律部门概念:按照法律规范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划分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标准: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规范调整的方法3、其他标准我国法律部门及其子部门(我国的法律部门有哪些)(一)、宪法法律部门1、规定国家和社会的根本制度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例:《国家机关组织法》、《立法法》、《国籍法》2、宪法这一法律部门的表现形式(形式渊源)(二)、刑法表现形式:法律(三)、民法民法+商法(四)、行政法法律部门例:《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五)、经济法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六)、环境法(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八)、诉讼法(刑事+民事+行政)(九)、军事法(十)、国际法17、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一)、法律关系的主体1、概念: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及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2、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①个人主体⑴自然人: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⑵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②组织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人③利益共同体⑴政党⑵民族⑶特别行政区④国家⑴国际法律关系⑵国债3、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①权利能力法律上确认的能参加一定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实质上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②行为能力法律承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资格③责任能力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就一定有权利能力(二)、法律关系的客体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客体能为人控制及利用)2、种类:1、物: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①人身权②知识产权3、行为18、法律事实概念、分类概念:法律事实(客观性,真实)是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分类:⒈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或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⒉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行为具有法律性,意志性)法律事件社会事件自然事件19、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相互对立、依存、对应、转化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公)权力与(私)权利成反比;私人主体→权利与义务成等比;权力、义务总量与社会发展成正比3、功能互补权利→激励、诱导、主动义务→约束、抑制、被动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权利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权利本位下的义务是为了保障所有主体同等的权利,因此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本位:指设定权力的目的是使多数人履行较多义务情况下保障少数人的特权20、权利、义务分类1、从存在形态上①应有权利②习惯权利③法定权利④现实权利2、根据重要程度①基本权利义务②普通权利义务3、根据效力范围①绝对权利义务(对世权)②相对权利义务(对人权)21、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区别1、性质/公共性、公益性(权力)\不具有公共性,追求私人利益(权利)2、自由度/公权力不可放弃\私权利可放弃3、影响力不同/(公权力)命令—服从\(私权利)只允许公力救济4、推定规则不同/(公)法不规定有推定无\(私)法不禁止推定有(二)、联系:冲突、依存冲突①权力设定、行使会受限制,剥夺权利②权利存在、设定、行使会制约权力依存:①权力设立是为了保障权利②权利设立不依赖权力权利——人权权力——主权22、法的作用和价值作用概念:指法对人的行为,最终对社会关系、社会生活的影响价值概念:人与法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表征:法的依存、作用和变化,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及程度23、如何正确看待法的作用(一)、法律虚无(二)、法律万能(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范围的局限性2、法的滞后性普遍存在与适应性的局限性3、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受一定的精神、物质条件的限制24、法系的概念(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法系的概念:依据法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不同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成的和历史上的法律所做的一种分类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传统和立法榜样的许多国家法的总称,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特征:①以成文法为主,倾向于法典式立法②不承认判例法③法的分类采用公法、私法观念,法律部门的划分也基本相同英美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传统的许多国家法律的总称,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特征:①以判例法为重要的法律渊源形式②不排序成文法,倾向单行法③在法的分类上主要采用衡平法、普通法的分类方式25、法律移植的概念一国对国外法的借鉴与吸收,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6、法的创制的概念广义:由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是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活动狭义:专指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立、改、废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又称国家立法27、立法程序1、立法提案程序2、审议准备程序立法机关特定法律部门对经提案程序形成的法律草案进行审查,通过将草案公开,并听取广泛意见等方式,对草案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完善3、法案审议程序全体或达到法定人数以上的成员出席的情况下对议案的评价及辩论4、表决通过程序批准5、公布生效程序有权公布的机关或人员,依法定形式和程序,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向社会正式公布28、守法的意义是法实施的最普遍的基本方式29、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概念法律责任:责任=义务;法律责任=违反义务的不利后果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对于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1、法律制裁2、补偿(赔偿)通过国家机关强制力或基于当事人的要求,责任主体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式3、强制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30、法律制裁、概念法律制裁的概念?法律制裁:特指惩罚功能特定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对其实施的人身、精神及财产等方面的惩罚31、规则原则免责条件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责任法定原则①法律责任由法律预先规定,并具有明确性、合理性②依法律明文规定的性质、范围、方式等追究③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④排除有害的既往追溯(二)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量刑)法律责任的性质、轻重应与违法、违法行为的性质、损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三)责任字自负原则法律责任必须只能由违法、违约行为人自己承担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诉讼时效)超过一定时间,即无效2)不诉免责及协议免责(权利人不诉)3)自首立功免责(可以、应当,减轻、从轻、免除)←主要针对刑法4)补救免责5)履行不能免责——只限于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免除或部分免除32、司法原则特征原则(一)职权法定(专属性)→如:审判员拥有审判权(二)严格的程序性(程序正当性)→程序也就是正义跟“人权”相关的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严守程序可能会失去正义,即失去实体正义程序严格遵守,但对程序有一些要求(三)活动的被动性(追求公正的大前提)司法活动必须具有被动性抗辩式庭审——成本高,但有被动性纠问式庭审——成本低,但没有被动性(四)裁决的权威性,终局(极)性司法不是最高权力,但是应当是最后的权力司法应当作为矛盾和纠纷了结的地方→→案结事了(权威性必须以公信力为支撑)特征一,法治原则,依法司法1,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事实(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了的法律事实)≠真实(真实具有客观性、主观性)证据→客观认定事实→主观(依托法官和程序,具有效力)←判决的依据法律要保障法官的职位、权力、权威从而导致法官的职权法定严格的程序—正当程序—程序正义2,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法理学整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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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整理(全)法理学复习一、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规范作用、法律社会作用二、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指引作用(个别指引:针对性、灵活性;规范指引:客观性、经济性、稳定性)2、预测作用;3、评价作用;4、保护作用;5、强制作用;6、教育作用。

三、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1、阶级统治作用(1)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地位;(2)法律通过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经济上的统治地位;(3)法律通过对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调整,维护统治阶级在思想上的统治地位。

2、社会管理作用(1)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存条件;(2)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秩序;(3)促进社会的整体发展;(4)提供一般的社会保障。

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1、积极作用(正面作用);2、消极作用(负面作用)。

二、法律作用的限度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

第三节:法律价值一、法律价值的释义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通常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1、法律目的价值;2、法律评价价值;3、法律本身价值。

二、法律价值的种类(一)自由1、法律应该体现自由;2、通过法律实现自由;3、法律限制自由:(1)法律禁止自我伤害的自由;(2)法律禁止伤害他人和社会的自由。

(二)正义1、正义的分类(1)分配正义和纠正正义;(2)制度正义、形式正义、程序正义2、法律与正义(三)秩序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第一节:法系与法律文明一、文明与法律文明二、法律文明的类型与法系的划分(一)东方法律文明1、中华法系;2、印度法系;3、伊斯兰法系;(二)西方法律文明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法理学导论重点

法理学导论重点

法理学导论重点法理学引论:一,法学: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

法学的性质:从表象的和内在的结合思考。

P3(看5个方面的大标题)二,法学思维1,概念,2,5个特点三,法学方法1,广义,狭义概念注意法律方法(选择)2,主要任务P103,研究的主要问题P11四,法理学1,定义(选择题)2,研究对象或问题:法理学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概念研究的学问。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一章:法本章是重中之重,占30%左右,要着重准备,着重思考一,关于法的概念的争论问题重点;法的概念注意四对争论问题1,客观法与主观法客观法指具体的法律规则并且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规范。

主观法:是涉及法律的权利的法。

2,应然法与实然法3,自然法与实在法(能引发出许多考点,注意自然法的分类及代表人物与实在法的分类,代表人物分开,易出选择)4,“国法”及基外延(2,3,4看课本P25-28)法的概念在马,恩的共产党宣言中有归纳,分解开来就是以下五方面:(1),主体: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2),基础:经济基础决定(3),意志,主要是反映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4),内容:以权利、义务为内容(5),目的:建立有利于掌权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二,法的特征,六方面(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三种模式:1,不为禁止2,可以授权性行为,3,应为(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3),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以暴力做后盾的(4),法的效力普遍性:法的主体,对象是普遍的:法可以反复、重复使用(5),程序性:法是由严格规定的规范,作为法的内容是特定的,是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6),可诉性:必须是可争诉的,可裁判的从概念争执、特征得出了结论:P37中间一段三,法的作用:1,概念P372,法的规范作用:5个方面(了解)3,法的社会作用:5个方面(了解)4,法的作用的局限性:P43四个理由(选择,分析)5,第二章法的内容和形式(有两个重点)一,法的内容:1,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P482,两者的相互关系P54二,两大法系(选择)注意两大法系的区别,用来区别判断性的选择题。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要考点

法学导论重点(个人总结,仅供参考) 一、名词解释:1、法系:2、法的要素:法律的要素就是法律具体内容的逻辑构成因素,即法律文本表现法律内容的具体技术形式和思想工具。

法律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法律技术性规定等。

法律要素之间的联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系是依据逻辑手段建立起来的。

3、法律规范:法律规则是法律的最主要的构成要素,是法律中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的部分。

按照德沃金的观点,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共同构成法律规范。

由于法律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建构社会关系的,所以,在法律中,法律规则承担着规范、保护、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任务。

4、法律效力:即各种法的约束力的通称。

凡具有法的约束力的事物即具有法的效力。

法理学所称法的效力,通常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法的效力,即在适用对象、空间、时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不同于法的实效同于法的实效5、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身3) 法律规范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成,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贯彻 6、法律权利: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权利是以国家法律规定为前提的,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就没有相应的权利。

7、法律事实:8、法律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法律行为是行为,是人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的人体外部状态人体外部状态 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二、法律行为是法律调整的行为9、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性活动。

法理学复习资料1

法理学复习资料1

第一编法学导论---- 了解第一章法学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研究对象: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所谓社会科学,就是研究社会现象、社会历史发展和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社会现象的分类:历史学者冯尔康《清人生活漫步》,叙述中国清朝时期的微观社会生活。

书中有下列社会现象:1、在康熙、雍正、乾隆时期,长江地区米布交易十分盛行;2、民间出现了打牌、礼佛、迎神赛会等娱乐消费方式;3、清人结婚年龄较早;4、清朝政府正式颁布了有关结婚年龄的规范规定,并且予以实施;5、清朝有的寡妇从一而终,有的寡妇改嫁了;关于妇女改嫁,出现了分歧意见。

“法律现象”,就是反映法的存在和运作的现象。

1、法律规则、法律设施、立法、执法、司法、法律职业、法律关系、法律意识、法律文化等是典型的法律现象。

2、法学研究的对象不仅包括静态的法律,还包括动态的法律。

3、爱情关系是伦理学的调整对象,不属于法律现象;但爱情关系发展为婚姻关系,就属于法律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都致力于对人类社会的研究。

由于它们的研究对象存在共性而互相联系,不可能截然区分。

1.法律与哲学:哲学是所有科学的基础学科。

2.法学与政治学(1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法学和政治学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特别在现代社会,民主政治就是法治政治,政治必须采取合法的形式,有规则,有秩序地运行,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3研究对象交叉。

国家、政党、宪政、政府行为、公民权利、民主制度、国际关系都是政治学和法学的的双边问题。

3.法学与经济学(1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在经济关系中存在着市场无法涉入的领域,其主要领域有:第一、市场机制无法克服分配不公平现象。

第二、市场机制不能自动实现宏观经济的协调发展第三、市场机制不能应付社会突发事件。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P3~P14
第一节法的研究对象P3
概念: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和认识成
果的总称。

划分: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一、西方法学的历史
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P6~P7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研究方法:
(1)社会调查方法
(2)历史研究方法
(3)比较研究方法
(4)逻辑分析方法
(5)语义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
法理学的性质:1. 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宏观整体)
2.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3.是法学的方法论;
4.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第三章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四编法的运行
第五编法的价值第六编法与社会。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重点笔记整理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目录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1.2 课后习题详解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章法理学的性质与对象2.1 复习笔记2.2 课后习题详解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3.1 复习笔记3.2 课后习题详解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编法理学基本概念第四章法、法律4.1 复习笔记4.2 课后习题详解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5.1 复习笔记5.2 课后习题详解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章法律体系6.1 复习笔记6.2 课后习题详解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七章法的要素7.1 复习笔记7.2 课后习题详解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八章权利和义务8.1 复习笔记8.2 课后习题详解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九章法律行为9.1 复习笔记9.2 课后习题详解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章法律关系10.1 复习笔记10.2 课后习题详解1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11.1 复习笔记11.2 课后习题详解1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编法的起源与发展第十二章法的历史12.1 复习笔记12.2 课后习题详解1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三章法律演进13.1 复习笔记13.2 课后习题详解1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四章全球化与世界法律发展14.1 复习笔记14.2 课后习题详解1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五章法的制定15.1 复习笔记15.2 课后习题详解1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六章法的实施16.1 复习笔记16.2 课后习题详解1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七章法律程序17.1 复习笔记17.2 课后习题详解17.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八章法律职业18.1 复习笔记18.2 课后习题详解18.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十九章法律方法19.1 复习笔记19.2 课后习题详解19.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五编法的价值第二十章法的价值概述20.1 复习笔记20.2 课后习题详解20.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一章法的基本价值21.1 复习笔记21.2 课后习题详解21.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二章法与人权22.1 复习笔记22.2 课后习题详解22.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六编法治与法治中国第二十三章法治原理23.1 复习笔记23.2 课后习题详解23.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四章法治与经济和科技24.1 复习笔记24.2 课后习题详解24.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五章法治与社会发展25.1 复习笔记25.2 课后习题详解25.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二十六章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26.1 复习笔记26.2 课后习题详解26.3 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试看部分内容法理学导论第一章法学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学的历史★★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表1-1 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表1-2 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表1-3 法学与相邻学科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表1-4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

法理学复习重点第一章法理学导论第二章法的概述(一)法的特征一、国家创制性1.制定法律2.认可法律3.解释法律二、特殊规范性1.法以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2.法以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3.法由独特的逻辑结构以及概念构成三、普遍适用性四、国家强制性五、特殊实践性第三章法的渊源(一)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被认为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源,其他任何法律渊源都不得与宪法相冲突。

我国现行宪法是按照修宪程序完成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而产生的。

二、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实现自身的法定职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四、地方性法规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是一种综合性法规,内容比较广泛;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的事物的规范性文件。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在本自治区域有效。

六、规章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以及部分地方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以便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或者实现自身部门的职责。

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国际惯例是指以国际法院等各种国际裁决机构的判例所体现或确认的国际法规则和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共同遵守的不成文的习惯。

八、其他正式法源1.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和军内有关方面制定的军事规章。

2.一国两制条件下特别行政区的各种法律。

3.经济特区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门授权而创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三、根本法(宪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不同)五、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第四章法的要素(一)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1.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主体可为或可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其他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则。

【精选】最新法理学导论复习-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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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复习----法理学导论临时先弄一个复习的材料,若有新的复习内容,再贴上。

初定考试时间是2008年1月15日。

元旦之后,各班班长要注意一下清泉学堂上有无新东西。

第一章引论第一节法学一、法学的概念所谓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是以特定的概念、原理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的学问。

也可以说,法学是一门实践学问,实践知识,即通过“实践之思”获取的知识。

二、法学的性质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质,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看: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它的理论兴趣不在于寻求“纯粹的知识”或“纯粹的真理”。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笼统地说,法学研究法律现象。

具体有:(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更确切地说,法学要研究那些与法律制度有关联的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一、法学思维概括地说,法学思维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法学家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法学家对法律的批评首先应当是“体系内的”批评。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思维总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

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上文谈到,法学所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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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导论复习整理法理学导论重点复习一、法律的基本特征及其本质基本特征:1.国家创制性2.特殊规范性3.普遍适用性4.国家强制性本质:初级本质:法有国家意志性,即法是国家意志的表现。

二级本质:法有阶级性,即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终极本质:法有物质制约性,即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二、法律消极作用产生的根源一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二是立法者和执法者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三是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如滞后性)。

三、法律与道德的异同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的内容大致相同;2.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不同点: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原始氏族制度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道德则是人类早期文明的表现,它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的。

在原始氏族公社时期,道德是最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

2.形成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道德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自发”地形成的。

3.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表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的社会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广泛得多。

法律只调整那些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则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在实施上具有国家强制性,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后盾。

道德在实施上也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它主要依靠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获得实施。

四、法的产生规律和发展规律法的形成的原因: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是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法的形成一般性规律的表现:1.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2.从习惯法调整到成文法调整;3.从法律、道德与宗教融合到相对独立。

法的发展的规律:1.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推动的规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2.以社会革命为条件的规律;(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的新旧更替)3.不断进步的规律;(唯物史观的人类发展规律即螺旋式上升运动)4.法的继承的规律。

(扬弃原则)五、两大法系基本特征的区别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基本特征区别:(一)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法系:法律渊源主要是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的。

(二)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国家法律被分为公法和私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则属于私法)普通法法系:并无公法与私法之分,而有普通法与衡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分。

这是因为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是在私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是对盘里的简单分类,因此没有系统的结构,而不像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活动得到系统的法学思维的指导,整个法律体系具有严密的结构。

(三)法典化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17、18世纪以来,法典一直是制定法的重心,建立内在和谐一致的、没有内在矛盾的法律体系一直是这些国家立法活动的理想。

因此,民法法系国家的法在传统上实行法典化。

二战后,民法法系国家广泛采取单行法律和法规的方法,不再以法典化作为法律发展的唯一形式,使立法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更能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

普通法法系:普通法法系国家由于其法律创制的特殊性,法律规范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二战后,普通法法系传统上就有一些法典编纂,例如美国的宪法,后来,美国也以法典的形式编纂了统一商法典在内的一系列统一法典。

二战后新独立的第三世界国家,无论原来是属于民法法系还是普通法法系,几乎斗殴进行了新的法典编纂运动。

(四)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一方面,一个法系中所使用的重要概念与术语在另一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

例:民法法系民法中所讲的“债”,普通法法系合同法中所讲的“约因”(consideration)。

另一方面,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两大法系中含义也不相同。

例:民法法系中的civil law。

普通法法系国家英国的侵害(trespass)、财务委托(bailment)、信托(trust)、禁止翻供(estoppel)等。

(五)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由于两大法系在法律渊源上存在差别,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或者在法律推理方面,两大法系也存在这显著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演绎推理;在普通法法系,法官的审判过程包含了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两个步骤“判例法方法论”。

(六)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而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创制法律的权力属于国家立法机构。

普通法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法官并不享有创制法律的权力,只能宣示或发现寓于先例中的法律,但实际上法官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无先例的场合法官可以创造先例,在有先例的场合法官也可通过区别技术对其进行扩大或限制解释,从而发展先例中的规则。

此外,制定法律适用也要受到法官解释的限制。

(七)诉讼程序的差异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采用的是对抗制诉讼,法官的作用相对消极,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六、资产阶级法的特征(一)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最本质特征,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二)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的原则(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并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

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这些制度都有其虚伪性。

)(三)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资产主义法承认一切人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及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

无论就其法律意义还是社会意义而言,都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意义。

)(四)确立资产阶级法治的原则(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与资产阶级民主是不可分离的,是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的重要原则,具有重大的历史进步作用。

)七、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一)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这一点恰能为一“法律至上”为形式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反过来也一样,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也仅能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

(二)“市民社会”的发育西方政治思想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结构。

根据这种理念,“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政治国家”从“市民社会”中产生并受“市民社会”的规制;在两者的关系上,不是国家决定和制约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和制约国家。

法律应当反映市民社会的普遍理性,法律的目的即在于保护市民社会的权利(民权)、限制政治国家的权力(政权)。

这就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三)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与东方社会单一的专制主义政体不同,西方社会自古就存在着多种政体并立的局面。

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对古希腊许多政体进行比较研究后才审慎地得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结论。

可以想见,如果没有多元政体的并存,缺少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也不会较早显现。

更为重要的是,西方特有的民主思想和民主政体在本质上能够容忍这种比较,并能通过公共选择的过程最终使法治优化而出。

这也是法治思想诞生于西方而不是东方的一个原因。

(四)“自然法”观念的建立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

自然法思想在古希腊产生之初就奠定了西方法治的理念基础;经古罗马人的身体力行,自然法思想更成为催生法治的实践力量;在中世纪,是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的结合保存了西方法治的种子;而在人类历经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又是自然法思想使西方法治得以再次复兴。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自然法观念广泛深入的传播,就没有今日西方法治的发达。

(五)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表现为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

法律、职业法律家和法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不同环境及空间,在东西方都存在着巨大差异,而这个差异在历史的某一阶段便构成了法治社会与非法治社会的分野。

八、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效力和地位保障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包括国家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成和活动原则等。

它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非常广泛。

)3.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比一般性法律具有更大的稳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因而其制定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制定程序也必须是特殊的。

)(二)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法律,它特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其地位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比如《刑法》、《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等。

我国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其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能同该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抵触。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它规定和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些具体社会关系或其中某一方面内容的法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

与基本法律相比较,这些法律的调整范围相对狭窄而且具体。

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并且与相应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三)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也是我国一种重要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国务院所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凡是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也属于法的渊源,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是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五)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在我国法的渊源中占有重要地位。

它是指一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适用于该地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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