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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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科刑法2012-365页讲义版本活学活用答案

刘凤科刑法2012-365页讲义版本活学活用答案

刘凤科365刑法--活学活用答案[1]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本题正确答案为D。

[3]本题正确答案为CD。

[4]本题正确答案为BD。

[5]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6]本题正确答案为D。

[7]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8]本题正确答案为D。

[9]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本题要点说明:对于B选项中的案件我国没有管辖权。

对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

而劫持国家航空器的行为不属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的范围,只能按照其他原则判断是否具有管辖权。

该案不属于我国其他原则管辖的范围,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

[10]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11]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12]本题正确答案为A。

[13]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的犯罪发生于中国领空,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D选项的案件发生于公海或者外国,属于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形,我国适用属人原则管辖。

C选项的案件发生在我国航空器内,按照旗国主义原则,我国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14]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本题要点说明:A选项中,共犯行为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B选项中,中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的,适用属任原则管辖。

C选项中,对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绑架行为,适用属地原则管辖。

D选项中,只要是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原则上都有管辖权。

[15]本题正确答案为BC。

本题要点说明:D选项中的规定,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而是从宽处罚情节。

[16]本题正确答案为D。

本题要点说明:本案中尽管发生了死亡结果,但甲只实施了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过失行为。

所以,本案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事实认识错误必须存在故意犯罪的实行行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17]本题正确单位为BC。

本题要点说明:甲不成立犯罪。

乙成立不作为犯罪。

丙对年幼的女儿负有扶养义务而不扶养,将孩子弃置于火车站长椅,成立遗弃罪。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七)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七)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七)【90】下列案件构成贪污罪的是(AB)A.国有公司的出纳甲,没有使用自己所保管的保险柜钥匙与密码,而是在半夜利用铁丝、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打开保险柜后取走现金3万元。

B.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2万元归自己所有。

C.国家工作人员丙出差后报销差旅费时,利用出差时购买的有关单据,多报出差费骗取了公款12000元。

D.国家工作人员丁将自己使用的办公电脑(价值1万元)搬出办公室后加以毁坏。

【91】关于贪污贿赂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在甲单位征用土地的过程中,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乙与被征用土地的农民丙相勾结,由丙多报土地上的庄稼数,乙加盖土地管理局的印章予以证实,进而从甲单位多领补偿款2万元。

乙、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B.国有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行偷看了乙的存折名、账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乙投保,从银行将乙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至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万元。

案发后,保险公司退还乙40万元。

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与贪污罪的牵连犯。

C.赵、顾是某建委正副主任,1998年单位建设办公楼,某工程队为了承包该工程,送给赵2万元、顾5万元。

第二年完工之后,赵知道顾得的钱比自己多,就找到顾,顾只好答应再向工程队要3万元。

但是工程队不答应。

后来顾以追加工程款为名,由工程队签字以表考试大收集明收取了5万元。

顾将其中的3万元交给了赵。

顾构成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赵构成受贿罪。

D.甲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到了乙单位行贿的一支转帐支票(20万元),该转帐支票只能按事先签订的假合同,到丙单位提取现金。

甲收到转帐支票后交给A,并将真相告诉A,由A从丙单位提取现金。

A将10万元据为己有,剩下10万交给甲,甲也没有向A索回10万元(甲与A妻存在不正当关系)。

A与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24)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24)

(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

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这种情形有两种处理结论:(1)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2)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三、目的与动机★★。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适用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适用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60】下列案件,构成诈骗罪的是(ACD)A.甲陪同乙到某商店购物,乙购买了大量商品,但不知凭发票可以参加摸奖。

甲便哄乙说:“发票没用,扔掉吧”。

乙扔掉发票后,甲持该发票摸奖,获得价值3万元的奖品。

B.刘某,以招工为诱饵,将被害人董某骗至某美发厅,让董理发后又以手机没电为由,向董借打手机,并以信号不好不由走出美发厅,然后逃走C.甲在某银行实习。

某日,甲在柜面办理客户储蓄业务时,从客户乙填好的取款单上记录下乙的借记卡卡号及余额,再从该银行电脑中查得该卡的客户号,并于次日上午至该银行在本市的另一分理处,冒用乙的身份在该银行存款单上填写客户号,办理了活期存折,考试大收集然后通过电话银行将乙借记卡内的人民币1.9万元划入活期存折内,再到银行柜台提款占为己有。

D.保险公司职员甲在银行偷看了乙的存折名、账号与密码,然后向保险公司声称乙投保,从银行将乙的存折上划拨40万元至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银行有此协议),并从保险公司提存12万元。

案发生,保险公司退还乙40万元。

【61】关于抢劫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A.甲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

次日,被害人按时交付甲3000元。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B.乙为了抢劫而实施的暴力行为虽然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但实际上没有抑制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心而交付财物。

乙的行为只成立抢劫未遂。

C.丙携带管制刀具尾随他人,乘他人不注意时,使用管制刀具将他人背着的背包带划断,进而取得了他人背包及其中财物的。

丙的行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抢劫罪。

D.丁在抢劫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属于抢劫致人死亡,适用加重法定刑。

【6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A.甲以强奸故意使用暴力,在被害妇女昏迷后发现了财物进而取得该财物的,不管强奸行为是否既遂,均应认定为强奸罪与盗窃罪。

刘凤科 刑法 蓝皮案例

刘凤科 刑法 蓝皮案例

【案例六】1. 甲乙二人共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致使其死亡,两人成立共犯。

但甲有伤害故意,成立故意伤害罪,乙有杀人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

由于二人成立共犯,因此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该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将死亡结果归属于甲乙二人,所以甲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责任。

该案件不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因为二人属于共犯,共犯就是解决违法事实的归属问题,因此就应该把共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归属于共同行为人。

(答出共犯,不同犯罪,罪名不同,对死亡结果都要付刑事责任,原理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2. 丙驾车将孙某撞倒的行为导致了孙某受伤,并且具有导致其伤亡的可能性,因丙无违章行为,因此不成立交通肇事罪,但丙对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因丙能救助而未救助孙某,但逃跑导致孙某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此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二人教唆丙不救被害人,使得丙实施了不救助的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因此甲乙二人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若丙因为违章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则丙存在交通肇事的行为但很难评价为交通肇事罪,其逃跑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刑法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司法解释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该加重情节的成立不要求交通肇事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

因此甲乙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但另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需要符合交通肇事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因本案中,丙的行为很难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成立交通肇事罪,有逃逸情节,但是不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若丙不构成交通肇事,则更不可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因此丙成立交通肇事罪。

根据司法解释甲乙二人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

3. 丙丁先实施了诈骗和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实施的过程中犯意转化,直接对被害人实施了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B)A.甲与⼄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甲⼄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同时向被害⼈开枪,其中⼀发⼦弹导致被害⼈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导致被害⼈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的⾏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腹部猛踢⼀脚,被害⼈极⼒抓捕甲,经过现场的⼄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的腹部猛踢⼀脚,被害⼈因脾脏破裂流⾎过多⽽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两⼈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缩⼩解释⽅法本⾝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解释⽅法得出的解释结论⼀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238条组织他⼈卖*罪中的“他⼈”可以缩⼩解释为⼥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为⼈的原则。

换⾔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为⼈的⾓度解释,从⽽得出有⼒于⾏为⼈的解释结论。

罪刑法定原允许有利于⾏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为⼈的溯及既往等就是这⼀思路的体现。

C.刑法分则的部分条⽂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

D.刑事⽴法与刑事司法不允许在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从⽽增加犯罪可能性,也不允许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从⽽事后能够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例3】对下列案件,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A.美国⼈甲乘坐中国国际列车前往俄罗斯,列车进⼊俄罗斯国境后,该美国⼈在车上杀死了⼀个⽇本⼈。

B.⼀架开往⽇本的法国航空器飞经中国领空时,机上乘客菲律宾⼈⼄劫持该航空器飞往中东某国。

刘凤科刑法考前聚焦有答案解析版

刘凤科刑法考前聚焦有答案解析版

考前聚焦 40 题[考点1:罪刑法定原则]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是通过限制国家刑罚权,更好地保护国民的自由与人权 罪刑法定不仅直接限制国家刑法权,还会限制到所有国家刑法权上,包括制刑权、量刑权、求刑权等,司法人员不能超出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办案B.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但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都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成文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C.事前的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刑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禁止溯及既往的原则,从旧兼从轻,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方法被允许并不意味着结论被允许[考点2:刑法的解释]2.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BCD)A.刑事被告人不能作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正犯而成立犯罪,那么,当其教唆他人为自己毁灭证据时更不成立犯罪,这属于当然解释只能是帮助其他人毁灭、伪造证据B.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行贿罪,那么,因被勒索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也不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一个严重的行为都不认定为行贿,那么一个更轻微的行为也不会被认定为行贿,是一种当然解释,同时是比较类似的条文进行解释的,属于允许的类推解释或有利益行为人的类推解释D.将寻衅滋事罪中的“公共场所”解释为包含“信息网络”、将“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属于扩大解释这是司法解释的结论,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规定的公共场所都包括信息网络,比如强制威胁一个妇女直播给大家看,就不属于在公共场所猥亵D.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仅限于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属于限制解释任何以暴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都可以称为绑架,但此处的绑架仅仅只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行为,当然还包括绑架以后被他人收买的妇女儿童[考点3: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3.关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BD)A.《刑法》第 201 条第四款中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构成要件要素是指没有这个要素就构成犯罪,没有这个就不构成犯罪比如:389第3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这里是处罚的阻却事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这是正确的B.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与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受贿罪在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受贿罪中的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且只需要承诺就可以了;行贿罪中的通说认为是主观目的,但也有一种认为是客观的C.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完全违背他人意志”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属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盗窃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完全违背他人意志D.诬告陷害罪中“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属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的内容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是指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检举失去实,本身就不是犯罪,在这里只是一个注意规定[考点4: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条件]4.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些说法错误?(AB)不作为义务的来源:(1)凡事行为人对危险的来源处于支配、控制地位,则对这个危险有防止的义务;(2)或者行为人对脆弱的法律主体有照顾照看的关系;(3)或者在行为人支配的领域行为人要有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履行义务导致的法益侵犯与作为导致的法益侵犯具有等价性A.甲深夜驾车经过山区偏僻路段,将路边的受伤者乙转移到高速公路服务站门口后离去,但乙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甲事实上使被害人更容易得到救助,没有侵害法益,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B.甲出门前发现其点燃的蜡烛可能倾倒,容易引发火灾,但未采取任何防止措施,后来蜡烛倾倒引发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在火势蔓延之际,路人乙发现后未报警的,甲、乙都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放火罪甲造成了这个危险,故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但乙报警的义务不等于救火的义务,所以乙的行为也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C.甲追赶小偷乙,乙无路可逃而坠入湖中,遂向甲求救,甲置之不理,眼睁睁看着乙被淹死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本身乙坠入湖中的行为甲不负责,但乙可能淹死,甲就有救助的义务了,能救不救的,成立不作为方式的故意杀人罪D.甲男假装熟睡,任由邻居幼女乙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而不予制止的,甲成立不作为方式的猥亵儿童罪甲有义务阻止幼女的这个行为,因为这其实是猥亵儿童的表现,所以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考点5: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有的犯罪可以对其他人发生加重结果,有些犯罪规定只能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定是过失,有的犯罪故意的会成立其他的犯罪5.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些选项正确?(BD)A.甲绑架乙后又故意杀乙,致使乙在逃跑中摔死的,成立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把死亡归于杀人行为,不能归于绑架行为,这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结合犯,成立绑架罪一罪,法定刑处死刑并没收财产B.甲为拐卖儿童丙,将丙的母亲乙打成重伤的,成立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只要是拐卖行为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人、亲属死亡、重伤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这里不仅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还包括他们的亲属 C.甲强奸妇女丙,将前来阻止自己的乙打成重伤的,成立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必须是导致被害妇女重伤、死亡,针对其他人的应当数罪并罚D.甲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乙的财物,由于乙的躲闪,将路人打成重伤的,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致人被害死亡,不仅包括被抢劫人,还包括其他人[考点6: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会影响到一罪/数罪,既遂/未遂,过失/故意,诈骗、敲诈勒索、抢劫对因果关系的进程有特殊要求如果行为人行为导致了一个危险,危险现实化了,就认定为有因果关系;如果有其他因素介入,如果是异常介入因素大到独立导致危害结果,那么原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断6.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正确?(BCD)A.甲冒用他人信用卡到商场刷卡消费,收银员乙识破真相后仍将商品处分给甲的,甲、乙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甲的行为与结果间没有因果关系,被乙的异常因素介入了,中断了因果关系,相当于是乙送给甲的B.甲与素不相识的乙争吵,甲推了乙一掌,乙倒地后因诱发脑血栓而死,甲的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甲能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是否具有故意、过失的责任心理特殊疾病、体质不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这种情形属于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到故意犯罪的判断,故意、过失取决于罪过心理C.甲故意杀害乙,致其昏迷,甲误以为乙死亡,为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水中,导致乙溺水而亡的,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事前故意,没有杀人行为就不会有后者的死亡,只是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与行为人想的不一样而已,该情形不影响犯罪成立D.甲杀害儿童后逃离,儿童的父亲乙发现后能够救助而不救助,导致儿童失血过多而死亡的,甲的作为行为与乙的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甲制造了儿童可能死亡的危险,乙没有阻止结果的发生,两者之间都有因果关系;如果父亲履行了义务,仍没救活,就没因果关系;如果乙把儿童送往医院的途中爆胎了,乙没有其他的作为导致儿童死亡,因为乙接管了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全部归于乙[考点7:单位犯罪]7.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CD)A.某国有公司领导甲等五人经研究决定,私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对该国有公司应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甲等五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只有单位才能成立的犯罪,如果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则可以认为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但只有五个人,可以认定为贪污罪B.甲所经营公司一直亏损,后来甲主要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获取利益的,甲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了犯罪设立的公司、盗用公司名义为个人、公司成立后以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应评价为自然人犯罪;C.监狱长甲要求在押罪犯乙“赞助”了本监狱 100 万元办公费,之后将乙予以释放的,监狱成立单位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想象竞合犯监狱本身成立单位受贿罪,受贿以后私放在押人员的,只能追求其中负责的自然人的责任,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能构成单位罪D.某工厂为了骗保,厂长甲决定放火焚烧厂房,并向保险公司索赔了 50 万元保险金的,该工厂成立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放火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单位实施放火的,只能处罚自然人;但是单位可以成立保险诈骗罪[考点8:正当防卫]8.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些选项正确?(ABCD)A.乙明知甲运输毒品,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警,于是使用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在反抗中将乙打成重伤的,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只要对方的行为能评价为不法侵害,就能构成正当防卫B.甲知道乙在飞机上安装了一小时后爆炸的定时炸弹,为了逼迫乙拆除炸弹而将乙打伤的,属于针对乙的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可以是故意或者过失,也可以是作为或者不作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C.甲被乙追杀,在逃跑过程中捡起一块砖头砸向身后的乙,把乙砸成重伤,并把正好经过的丙砸成重伤的,甲砸伤乙成立正当防卫、砸伤丙成立假想防卫甲一直以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丙没有不法侵害,甲属于实事认识错误,构成假想防卫,有过失的属于过失,没有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D.乙用迷药麻醉他人劫取了财物,经过现场的甲追赶乙,将乙打伤后为他人夺回财物的,甲虽然不成立特殊正当防卫,但成立一般正当防卫财产犯罪人在财产犯罪行为结束后,现场被人发现,随后追赶的整个过程中强力夺回财物的,属于正当防卫[考点9:罪过]故意要求到行为人认识到所有违法事实,并且希望、放任结果的发生9.甲路经某村废弃厂房,听到院内有狗叫,遂翻墙入院,用院子里的砖头将狗(价值300元)砸死后出卖。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刘凤科刑法分则各论35点

一、致人死伤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故意伤害罪:3种结果:轻伤、重伤和死亡;(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行为性质不同,是否客观足以致命且主观明知;动机不明的暴力攻击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的认定:A,一般为故意伤害致死;B使用匕首一类致命凶器打击致命部位不计他人死伤结果的,(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常型;(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导致死亡)行为是否达到故意伤害程度。

推搡、撕扯、拳杵之类肢体冲突·轻微的殴打,尚未达到伤害程度,过失致人死亡。

大人手推小孩跌倒致死案。

例:张某和赵某长期一起赌博。

某日两人在工地发生争执,张某推了赵某一把,赵某倒地后后脑勺正好碰到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张某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单选14)A.构成故意杀人罪B.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构成故意伤害罪D.属于意外事件。

【B】例: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故意伤害罪。

2.关联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16)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16)

特别提示财产性违法犯罪的特例问题: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这期间,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夺回,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3)防卫装置:设立防卫装置后,遇到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装置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作用制止了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成立正当防卫。

但是,设立防卫装置的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应由设立者承担(例如防卫装置导致无辜者伤亡的,设立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防卫不适时: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进行所谓“防卫行为”的情形。

第一,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前加害(事前防卫)与事后加害(事后防卫)。

第二,防卫不适时如果成立犯罪,根据情形,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或者过失犯罪(根据案情,也有可能属于意外事件)。

3.主观条件:防卫意图(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具有防卫意图时,才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1)防卫挑拨:故意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借机加害于不法侵害人的行为。

该情形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2)相互斗殴。

原则上不成立正当防卫。

但一方停止斗殴,求饶或者逃跑,或者一方手段突然升级而导致重大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经典考题】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结论:a.甲成立正当防卫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A(2011年试卷二第7题)A.观点①观点②与a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B.观点①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C.观点②观点③与a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b结论对应D.观点①观点④与a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b结论对应。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b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五)b

【71】下列案件,构成诈骗罪的是(AB)A.甲在超市内撕下低档次数码相机的条形码,贴到⾼档数码相机的包装盒上,拿到收款台后⼀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低档相机的货款。

B.⼄将超市内的两个照相机盒打开,将其中的⼀个照相机盒中的塑料泡沫取出,将两个照相机装⼊⼀个盒内,拿到收款台后⼀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个照相机的货款。

C.丙在超市内的⽅便⾯箱⼦打开后,拿出两袋⽅便⾯,装⼊⼀台照⾯机,拿到收款台⼀声不吭,收银员只收取了⼀箱⽅便⾯的货款。

D.丁在B家作客时,发现B书架上名为《诈骗罪研究》的⼀书中夹有⼀张清代邮票,丁便声称将该书借给⾃⼰看⼏天。

B忘记了该书中夹有清代邮票,便将该书借给丁。

丁把该书拿回家后,将清代邮票取⾛,第三⼤将书还给B。

【72】下列⾏为构成诈骗罪的是(CD)A.⼄⽆偿将名画借给甲观赏,后来,当⼄要求甲返还名画时,甲使⽤欺骗⼿段使⼄免除名画的返还。

B.⾏为⼈在⾼档酒店吃完后,产⽣了不⽀付费⽤的意思,于是声称送⾛朋友后回来付款,但在将朋友送出酒店后乘机逃⾛。

C.甲⽤电1万度,为了少缴电费,在电表上动了⼿脚,使其仅仅显⽰3000度,从⽽少缴电费3000余元。

D.A将房屋出售给B并登记在B的名下,随后A⼜将该房屋出卖给C,C将房价交付给A。

【73】何某经营⼩商店。

刘某以⽆偿帮助何某卖电话卡为名,从何某处拿⾛⾯值100元的17908IP卡100张。

刘某将卡拿回家后,⽤⼑⽚将卡上的密码条割开,记下密码后将封条恢复原状。

刘某将其中80张17908IP卡内的话费8000元转⼊其正在使⽤的IP卡内,考试⼤收集然后将该80张17908IP卡退回给何某,声称只卖了20张卡(将20张卡的销售款交给何某,该20张卡的密码封条刮割痕迹明显,未拿去退还)。

何某将刘某退回的卡陆续售出,买卡⼈发现所购IP卡为空额后赵何某退货。

何某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抓获。

关于刘某的⾏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A.构成侵占罪B.构成盗窃罪C.构成诈骗罪D.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并罚【74】下列⾏为构成诈骗罪的是(AB)A.C作为B的代理⼈,就B的货物买卖与A进⾏洽谈,A欺骗C,使C处分了B的货物,从⽽导致B遭受财产损失。

刘凤科每日一题汇编(更新)

刘凤科每日一题汇编(更新)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甲打算将毒品从乙市运往丙市,但在高速公路检查站被巡逻警方查获的,由于甲运输毒品尚未到达目的地,成立运输毒品罪未遂B甲意图抢劫乙携带的10公斤黄金,但在抢劫过程中遭到乙的保镖阻止,甲未能抢到财物的,按照司法解释,甲的行为属于"抢劫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情形,适用未遂的规定C甲欲承包工程,找到市长乙,乙向甲甲提出须先付其100万元报酬,否则甲不可能承包工程,甲为能获取该工程,只好给了乙100万元,但在工程审批之前市长被双规,随后案发。

甲成立行贿罪未遂D甲发现乙在盗窃丙家财物,为了帮助乙能够顺利盗窃财物,甲在门外望风,后来乙盗窃了丙家价值5万元的财物,但甲在望风过程并未发现任何异常。

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解析】①运输毒品罪,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转移毒品的行为。

为运输而开始搬运毒品,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说未能转移毒品存放地的,属于未遂;运输毒品行为使毒品离开原处或者转移了存放地的,则为既遂。

甲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因其使毒品离开了原处,转移了存放地,应成立运输毒品罪既遂。

A选项说法错误。

②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抢劫数额以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额为依据。

对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明确目标,甶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或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不大的,应同时认定"抢劫数额巨大"和犯罪未遂的情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甲明确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抢劫,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到财物,成立抢劫罪,应当适用加重情节〃抢劫数额巨大财物"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的处罚规定。

B选项说法正确。

③刑法第389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20年瑞达168题刑法-刘凤科答案解析

2020年瑞达168题刑法-刘凤科答案解析

2020 年刘凤科讲刑法之 168 题(友情提示:本讲义与《2020 年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金题》相互补充)1. 关于刑法的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按照文理解释,可以将非法开启装有放射性、毒害性或者传染性物质的容器解释为“投放危险物质”(√,投放包括投掷、放置)B.按照同类解释的规则,应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 解释为与放火罪、爆炸罪、决水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具有等价性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对于概括性词语按照之前做列举的内容进行解释,属于同类解释 规则) 照体系解释,以爆炸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爆炸罪,而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爆炸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并 列关系,成立爆炸罪就绝对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照当然解释,故意从楼上投掷一块砖头将楼下过路的仇人砸死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共安【答案】ABC 【考察角度】刑法总则——刑法概述 【知识点睛】体系解释、当然解释2. 关于走私犯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将各种弹头、弹壳解释为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属于扩大解释(√, 经组装后属于弹药,因此属于对弹药的扩大解释)B. 将未经允许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解释为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限制进出口不等于禁止进出口,这样的解释至少是扩大解释)C. 将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刑事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解释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当然解释(√,法条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 D.将走私贵重金属罪中的走私行为解释为仅限于从境内走私到境外的行为, 属于限制解释(√,走私包含境内到境外、境外到境内,仅解释为从境内走私到 境外的行为,属于限制解释) 【答案】ABCD 【考察角度】刑法总则——刑法概述 【知识点睛】扩大解释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对用语解释后的含义大于字面含义,但该含义仍处在该用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内,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刘凤科168题(答案简析注释版)

刘凤科168题(答案简析注释版)
解释为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属于扩大解释 武器本身就不包括假枪和仿真枪
5.李某被违章车撞死,现场留下了肇事车的油漆,目击者记住了违章车辆牌照。警察找到车主 甲时,车主甲乙经给该车涂上了其他颜色的油 漆,擦掉了车上的血迹,修补了 车上的相关痕迹。甲 拒不承认自己驾驶了该车,也不说明谁驾驶了 该车。但警方能够确定该车就是 撞死李某的违章车。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D
A.甲只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在肇事之后甲实施的毁灭证据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B.甲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因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实施了肇事行为 C.甲只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因为在本案中,无论肇事者是谁,相关证据都足以证明甲实施了 帮助肇事者毁灭证据的行为 D.甲除了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之外,拒不说明谁驾驶其违章车的行为还成立包庇罪
只包含已决犯脱逃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可以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 包括已决与未决
C.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性质更 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它”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D.将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 ”解释为不包括假枪和仿真枪等,属于缩小解释 ;把“弹药”
【综合运用与提高 】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D
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由于行政法律法规属于体现国民意志的规范性法
律性文件,因此可以创设刑罚法则
行政法律法规不可以创设
B.事前的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溯及既往,因此一切事后法都被禁止
C.严格的罪刑法定要求罪刑内容以文字的方式加以记载,对罪刑内容就只能严格按照语言文字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符合假释条件的犯罪人,即使实际执行刑期没有达到最低要求,但如果有特殊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案例一1.事实一:13周岁的赵某抢夺他人财物,但因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

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决定着甲、乙将其打伤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甲、乙追赶并打伤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使被害人财产面临丧失的紧迫危险,甲、乙为追回财物不得已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观点二认为,赵某虽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法益,属于“不法侵害”;而且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即使财产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被人发现并随即追赶的整个过程,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甲、乙追赶并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轻伤不可能过当),不成立犯罪。

我坚持后一种观点,因为赵某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时否负刑事责任与认定其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分违法与有责能合理解决法秩序中更多的问题:赵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要求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

该处理结论就是以认定赵某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注意:这里答前一观点也可以,言之成理即可)2.事实二: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乙追赶赵某,赵某跳入水中遇到生命危险,甲、乙的先前行为引起赵某生命危险,甲、乙具有救助义务;甲、乙在能救助赵某的前提下,不仅不救助赵某,还阻止丙救助赵某,最终致使赵某死亡,故甲、乙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认识到上述事实,而且知道如果不救赵某,赵某将会溺死,但甲、乙仍然不救助,至少放任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乙16周岁当天,乙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能判处其死刑(包括死缓);同理,即使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应对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绝对打印版】刘凤科160题详解汇编

【绝对打印版】刘凤科160题详解汇编

2009 年指南针综合提高阶段讲义-刑法刘凤科第一讲刑法概说【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 )A.甲与乙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

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人,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

丙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伤。

事后证明只有一人的行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其轻伤。

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

甲乙两人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答案:A【错误。

解析:没有共谋,不属共同犯罪,只是同时犯。

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都未遂】B【正确。

解析:有共谋,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共同说”,都既遂】C【错误。

解析:无共谋,属同时犯,查不清,说明二人的行为与该结果无直接因果关系,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而故意伤害(轻伤)的未遂不构成犯罪】D【错误。

解析:二人构成抢劫罪共犯。

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对该行为负全部责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

乙属于承继的共犯,承继的共犯人对先行行为导致的加重结果不负责任。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缩小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小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所以,刑法第238 条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他人”可以缩小解释为女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用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

换言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从而得出有力于行为人的解释结论。

桂林分校学员问题

桂林分校学员问题

★★学员问题1:老师好!刘凤科老师说:杀人后取走财物定侵占,书上说定盗窃,请问以哪个为准?
回答:刑法中关于死者占有问题,解释4点:1.司法解释中,定盗窃罪;2.张明楷老师观点,杀死后,另起犯意取财,定盗窃;若杀死后一段时间因毁灭罪证发现财物取财或者是死者的财物,定侵占;3.我推断刘凤科老师的观点应与其老师观点一致,我查看了刘凤科老师编写的三校名师讲义,事实如此;可能是学员对刘凤科老师的讲解有误解;4.司法考试试题关于死者占有定性的问题考查两次,命题人均利用命题技巧,回避了自己一家之言的定性,2011年案例分析题考查了该问题的二种理论处理。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1)这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原则司法考试不考查,一旦考查也不采纳命题人一家之言,命题人会通过命题技巧来回避争议结论,学员审清题干信息即可做对;(2)2011年刚刚考查的具体的考点,2012年不会重复,没有必要纠结于此,影响整体备考。

★★学员问题2:行政法冲突问题
(1)、房子预售登记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徐金桂老师认为不可以,吴鹏老师是可以
(2)、派出机构
徐金桂种类越权机关是被告、被申请人,幅度越权机构是被告、被申请人。

吴鹏老师认为无论种类还是幅度越权,机构都是被申请人、被告
(3)、精神损害赔偿
徐金桂老师认为在国家赔偿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吴鹏老师认为在国家赔偿中不存在
回答:(1).可以
(2).按徐金桂
(3).存在,。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二)

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二)

【例16】关于违法阻却事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A.甲、⼄、丙三⼈在洞⽳探险中,地基崩溃,洞⼝堵塞,但能与外界进⾏通讯联系。

联系结果表现,挖开洞⼝需要20天,但三⼈所带粮⾷只够⽣活5天。

于是,甲提出,三⼈抽签决定输赢,⼆位赢者杀死输者以其⾁维持⽣命。

⼄、丙表⽰同意。

对应否付诸实⾏,他们征求了救助⼈员的意见,但没有得到答复。

其后通讯中断,待第20天挖掘成功时,甲由于抽签失败⽽被杀,⼄、丙以其⾁维持了⽣命。

⼄、丙的⾏为成⽴紧急避险。

B.王某与本村的刘某因承包村办企业发⽣⽭盾,2002年4⽉l⽇晚王某在刘某屋后⽤汽油点燃⼀堆⽲草企图烧毁刘的房屋(该房还连着其他房屋),不料当时刮起强劲的北风,将着⽕物刮向有⼗⽶之距的王某⾃⼰的住宅及其价值数百万元的粮⾷加⼯⼚和他⼈住宅。

在众⼈⽤⽔扑救⽆效的情况下,王某为保全⾃⼰的财产,遂从附近建筑⼯地开来⼀辆他⼈的⼯程车,王开车接连推倒⾃⼰的四间房屋才阻⽌⽕势,保住了⾃⼰住宅的⼤部分及其加⼯⼚,但将该⼯程车砸毁,损失五⼗余万元。

王某的⾏为不成⽴紧急避险。

C.酒楼⽼板长期经营不善,拖⽋员⼯三个⽉的⼯资,还⽋供货商与物业数⼗万元。

某⽇⽼板突然跑了,员⼯意识到⽼板为了逃债再也不会回来了,⽽且听说物业管理部门将封锁酒楼。

于是,⼗余名员⼯将酒楼所剩烟酒等哄抢⼀空,以抵作⾃⼰的⼯资。

事后查明,他们所抢物资的价值与其应得⼯资⼤体相当。

员⼯⾏为属于⾃救⾏为。

D.甲与其兄丙有仇,便与⼄共谋伤害丙。

甲与⼄前往丙的住处,共同对丙实施暴⾏。

在实施暴⾏的过程中,甲发现⼄有杀害丙的举⽌和意图,便令⼄住⼿,但⼄仍然猛击丙,甲便持⼑将⼄刺死。

甲的⾏为属于正当防卫。

【例17】关于被害⼈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甲欺骗⼄说:“如果你让我向你的头打⼀拳,我给你5万元,但如果打伤了我不负责。

”⼄表⽰同意。

于是甲向⼄的头部猛击⼀拳,导致⼄轻伤。

但事后,甲并没有向⼄交付5万元。

⼄的⽆效,所以甲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4)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4)

4.刑法解释的技巧(方法)。

(1)平义解释:针对法律中的日常用语,按照该用语最平白的字义进行的解释(但对法律术语不能进行平义解释)。

(2)扩大解释(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常见的扩大解释的例子如下: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
抢劫金融机构中的“金融机构”(包括运钞车和自动取款机);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等);
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
特殊自首中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可以解释为包括被行政拘留的行为人);
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

(3)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3)

2013金梦圆司法考试-刘凤科 (3)

2.刑法解释的目标与态度。

(1)刑法解释的目标存在主观解释论(解释刑法追求立法原意或者立法本意)与客观解释论(刑法解释探求刑法规范的客观意思)的对立。

(2)刑法解释的态度应该坚持严格解释与灵活解释的统一。

对刑法的严格解释,意味着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刑法的灵活解释,当然也要求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对刑法坚持严格解释,并不意味着解释刑法必须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3.刑法解释的理由。

(1)文理解释: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对刑法的解释,同时参考语法、标点符号、用语顺序等产生或者决定的含义。

文理解释的说服力是有限的,需要考虑其他解释理由。

(2)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含义。

(3)历史解释:依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罚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的含义。

历史解释并不等于追求立法原意,即并非主观解释论。

(4)比较解释:借鉴外国立法与判例以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但要善于辨析中外刑法的异同。

(5)目的解释: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规范的含义。

无论什么解释方法,其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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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1.事实一:13周岁的赵某抢夺他人财物,但因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

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决定着甲、乙将其打伤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甲、乙追赶并打伤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使被害人财产面临丧失的紧迫危险,甲、乙为追回财物不得已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观点二认为,赵某虽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法益,属于“不法侵害”;而且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即使财产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被人发现并随即追赶的整个过程,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甲、乙追赶并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轻伤不可能过当),不成立犯罪。

我坚持后一种观点,因为赵某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时否负刑事责任与认定其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分违法与有责能合理解决法秩序中更多的问题:赵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要求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

该处理结论就是以认定赵某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注意:这里答前一观点也可以,言之成理即可)2.事实二: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乙追赶赵某,赵某跳入水中遇到生命危险,甲、乙的先前行为引起赵某生命危险,甲、乙具有救助义务;甲、乙在能救助赵某的前提下,不仅不救助赵某,还阻止丙救助赵某,最终致使赵某死亡,故甲、乙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认识到上述事实,而且知道如果不救赵某,赵某将会溺死,但甲、乙仍然不救助,至少放任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乙16周岁当天,乙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能判处其死刑(包括死缓);同理,即使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应对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警察丁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丁陪同家人游玩,并未履行公务,不具有救助被害人或者组织违法犯罪的义务;相应地,路人丙、戊偶然经过现场或者出现在现场,没有救助被害人或者阻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故不成立犯罪;由于丁没有违法行为,戊也不可能成立丁的教唆犯。

3.事实三:甲、乙对警察孙某摔成重伤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为逃避警察抓捕而逃跑的行为属于犯罪后的本能反应,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逃跑本身不成立犯罪;该行为也并未制造不被法律允许的伤害他人的危险,警察孙某不慎摔成重伤,是因为孙某在履行职业职能过程中不慎导致,属于其自陷风险的情形,不能将其归属于甲乙的逃跑行为,故甲、乙逃跑行为与孙某的重伤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案例二1.事实一,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有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采取暴力手段,干涉其子赵某的结婚自由,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引起赵某自杀具有通常性,赵某死亡结果系甲的暴力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二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甲成立暴力干涉婚姻只有罪的结果加重犯。

不能将钱某的死亡归属于甲的暴力行为,这是钱某自陷风险导致其死亡,故甲对钱某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

2.事实二,关于甲的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观点一认为,甲以杀人故意,事先准备硫酸意图烧死前夫,在打算拧开杯盖时(即在已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随后甲将装有硫酸的水杯置于桌上,在前夫拧开杯盖要喝水时,甲有阻止的义务,但甲能阻止的情况下未做任何表示,致使前夫喝下硫酸而烧伤,甲的不作为行为与前夫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且甲主观上认识到前夫可能烧伤,至少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故甲存在间接故意,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考虑到甲将前夫送往医院抢救这一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然后与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

观点二认为,甲以杀人故意着手实行杀人行为,该行为虽未杀死前夫,但引发了前夫喝下硫酸这一正常的介入因素,这依然属于杀人行为延续的表现;甲随后自动采取了足以防止死亡结果发生的中止行为,有效防止了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中止;但其杀人行为导致了前夫重伤的结果,属于“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形,按照《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我坚持观点一。

当甲未能拧开杯盖时,其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终了,该行为与之后被害人喝下硫酸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当将之前的杀人行为与之后引起被害人重伤的事实分别评价,分别认定为皈依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重伤)罪,应当数罪并罚。

(如果坚持观点二,需说明理由,言之成理即可)3.在事实三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注意:要分析甲的行为,一定要先分析正犯乙的行为)(1)乙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导致了李某和孙某的死亡,但主观上存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乙属于对象错误,无论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甲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另一方面,针对孙某的死亡,乙属于方法错误(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数故意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针对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论处;按照具体符合说,甲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李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论处。

(2)甲教唆乙杀人,乙因此实施了杀人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原理,应将乙杀人事实归属于甲。

对于甲的主观故意及其刑事责任应分别判断:一方面,针对孙某的死亡,无论认定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乙在客观上都实施了致使孙某死亡的违法行为,甲主观上具有教唆乙杀害孙某的故意,故甲对孙某的死亡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

另一方面,针对李某的死亡,按照共犯从属性原理,在客观上也应将其归属于甲的教唆行为;但主观上甲存在方法错误,即由于乙的对象错误而导致了其他危害结果的发生,按照法定符合说,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与针对孙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与针对孙某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属于想象竞合;按照具体符合说,根据甲对李某死亡的事实是否存在过失,甲可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意外事件。

4.在事实四中,甲成立故意杀人罪。

(1)根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甲明知可能刺死被害人,仍然不计后果,将刀刺向被害人,放任死亡可能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的杀人行为,甲应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

(2)对于甲杀死被害人事实的处理意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按照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甲杀死被害人时已经没有责任能力,故甲仅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观点二认为,甲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也应承担刑事责任,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我主张观点二,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依然属于甲杀人行为延续而导致的结果,最终实现了故意杀人既遂这一犯罪构成,甲主观上也具有杀人的故意,故甲应当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这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并不矛盾。

案例三1.事实一,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既不成立故意伤害罪,也不成立财产犯罪。

(1)甲被人追杀,其生命正遭受紧迫、现实的危险;为保护自己的生命,甲不得已才将李某推下摩托车并夺走其摩托车,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故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2)相应地,甲将李某推下车的行为不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甲夺走李某摩托车的行为也不成立抢劫罪、抢夺罪等财产犯罪。

2.事实二,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数额8.5万元)、侵占罪(数额1.2万元),应当数罪并罚。

(1)甲因紧急避险取得李某的摩托车,甲与该摩托车之间建立起了事实上的占有关系,摩托车属于“代为保管物”。

如甲事后将其归还,则甲不成立犯罪,但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摩托车送与他人,实施了变占有为所有的侵占行为,数额1.2万元,成立侵占罪;但乙不知真相,取得摩托车的行为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尽管甲占有了摩托车,但对上锁的工具箱内的财物并未占有,即甲对封缄物的内容并不占有,内容物属于被害人李某占有。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李某意志,将工具箱撬开后将现金5000元、存单、居民身份真、信用卡等财物据为己有,成立盗窃罪。

(3)甲盗窃李某信用卡后到银行柜台取款3万元的行为,属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

《刑法》第196条第3款作了拟制规定,即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故甲利用信用卡取钱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数额为3万元。

(4)至于甲持盗窃的金融凭证存单到银行柜台取得现金5万元的行为定性,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

观点一认为,盗窃存折、存单后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故甲利用存单取款5万元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观点二认为,甲侵犯了被害人财产的行为是去银行柜台取钱的行为,而且甲使用他人真实、有效的存单骗取财产,该行为成立诈骗罪,不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前者是司法解释的立场,类推适用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成立盗窃罪”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能否将其类推适用于存单,不乏争议;故从合理性上讲,观点二更可取。

3.事实三,甲、乙在盗窃罪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入户)抢劫既遂,乙成立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甲、乙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乙是正犯,甲是不作为方式的共犯。

(1)甲入户盗窃,被丙发现后,为强行取得财物,将丙捆绑,事实上压制了丙的反抗,并强行取得了财物,甲成立(入户)抢劫罪既遂。

乙在客观上帮助了甲入户抢劫的行为,但乙主观上没有抢劫故意,故乙不成立抢劫罪的帮助犯;乙主观上具有帮助盗窃行为的故意,从法律评价上看,甲实施的抢劫行为完全符合盗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乙的行为在盗窃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乙事后知道甲抢劫的事实,但不能因此改变甲先前行为的性质,因为责任应与行为同时存在。

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成立抢劫罪,乙成立盗窃罪;甲在共犯中起了主要作用,属于主犯,而乙仅起了辅助性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乙趁被害妇女丙不能反抗之际,违背其意志而强行奸淫,其行为成立强奸罪既遂。

甲将丙捆绑的行为在客观上使得乙强奸了丙,但甲在捆绑丙时并无强奸故意,故该行为不成立强奸罪的共犯;但甲将丙捆绑,使得丙失去了反抗的能力,甲对于丙遭遇的法益侵害负有阻止的义务,故甲能阻止不阻止乙强奸丙,其不作为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

甲、乙成立强奸罪既遂的共犯,但二人均对强奸事实的实现起到了主要作用,都属于主犯。

(3)甲捆绑丙,致使丙面临火灾之际无法逃生,其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至少存在条件关系;但是,即使认定甲存在不作为的行为,但甲完全不可能预料到火灾的发生以及丙被烧死的事实,故甲对丙的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属于意外事件。

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为乙的强奸行为本身未制造也未增加丙面临火灾无法逃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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