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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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案例分析

有关保险合同的案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支付保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内容在于:投保人应当依约定支付保险费于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保险实务中,有许多涉及合同纠纷的案子:涉及合同主体的案子,比如投保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等;涉及保险合同内容的案子,比如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死亡,企业不足额投保或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等;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的案子,比如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复效后不可抗辨期以及自杀免责时间的计算,保险的索赔时效等。

可以说,从保险业务人员展业开始,经过保险人承保核保,正式签订保险合同,到出险后的理赔,这中间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合同的效力,涉及到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和保护客户的权益问题。

保险公司在业务处理上出现问题,会导致合同纠纷;投保人、被保险人产生误解或故意欺诈保险公司,也会发生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关键是以合同为依据,正确处理好这些纠纷。

本章的案例,提供了这方面的例证。

请根据下面各案例内容,结合所学的保险学知识做案例分析。

案例一“法定”受益问题多梁某,浙江省丽水市永丰乡人,1999年6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丽水分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总额为76万元的人寿保险,年交保险费30 663元。

2000年1月23日,梁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

其家属于3月23日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

经过调查和仔细取证,保险公司认定这起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随即做出了赔付787 860元保险金的决定。

考虑到丧失主要收入者后会给家庭生活带来很大困难,留给家人心灵极大的创伤,保险公司打算在第一时间内将保险金送到被保险人家属手中。

但是在决定保险金由谁认领时却引出了麻烦,原来梁某生前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而是在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两个字。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例分析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在理想情况下,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纠纷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一起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并探讨其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0万。

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造成了大量财产损失。

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获得保险金额200万的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仅同意支付100万的赔偿金额。

问题分析:1. 赔偿金额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支付200万的赔偿金额,但实际赔付金额只有100万,违反了合同约定。

2. 索赔拖延:保险公司可能故意拖延索赔过程,以便推迟赔偿,这可能会给被保险人带来经济和生产上的困扰。

3. 保险责任范围争议:双方对于仓库火灾造成的损失范围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存在不同解释。

解决方法:1. 法律途径:如果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2. 和解协商: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保险公司可以提高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接受较为合理的赔偿数额。

3. 仲裁申请:根据合同条款,双方可以约定仲裁解决纠纷。

申请仲裁可以解决纠纷迅速,并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

案件结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人的损失,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0万的赔偿金额。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接受,被保险人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争议,以便快速达成一致且公正的解决方案。

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到此结束。

通过分析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法和途径。

合同约定是保险纠纷处理的依据,同时通过法律、协商和仲裁等方式也能解决争议。

希望本文能对保险纠纷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提供一些帮助。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是指因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当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未能达成和解时,有可能会涉及诉讼。

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 证据不足由于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通常涉及理赔、保险责任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

然而,有时申请人或被告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困难。

2. 保险合同解释保险合同是保险纠纷涉诉案件的重要依据,但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常常涉及专业术语和法律术语,有时对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解释存在分歧,这就导致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

3. 法律适用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有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法律适用问题,这就需要对不同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和分析,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4. 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常常需要依法进行严格的诉讼程序,如果诉讼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5. 法官的专业能力在处理保险纠纷涉诉案件时,需要依法指派专业的法官进行审理。

但有时法官对保险条款的理解和解释可能存在偏差,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影响。

二、工作建议针对保险纠纷涉诉案件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建议:1. 增强证据收集在保险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做好证据的保存和备份工作。

律师和法官也应当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和分析,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

2. 注重保险合同的清晰和公平在编写保险合保险公司应当注重保险合同的语言清晰和合理公平,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术语和条款,避免给双方当事人造成理解的困难。

3. 加强跨地区法律适用的比较和分析在处理跨地区保险纠纷案件时,律师和法官应当加强对不同地区法律的比较和分析,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 严格执行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执行诉讼程序,确保诉讼程序的合法合规,避免因诉讼程序上的错误而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受到影响。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保险合同,这可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

有时候,我们买了保险,却发现保险公司不给我们赔偿;有时候,保险公司给了我们赔偿,却让我们觉得不值得。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是什么呢?别着急,我这就给您说说。

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不给我们赔偿的问题。

这种情况,就像是我们买了一把雨伞,结果下雨的时候,雨伞却坏了。

这时候,我们就会觉得特别生气,因为我们花了钱买的雨伞却没有用武之地。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很简单,就是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保险条款。

如果保险条款里面没有写明保险公司应该给我们赔偿的内容,那么我们就可以拒绝给保险公司赔偿。

如果您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给了我们赔偿,却让我们觉得不值得的问题。

这种情况,就像是我们买了一张彩票,结果中了大奖。

虽然中奖了,但是我们却觉得这个奖金并不值得我们去领取。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就是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如果我们觉得某个保险产品的赔偿金额太低了,那么我们就可以放弃购买这个保险产品。

如果您觉得自己已经购买了不合适的保险产品,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更换或者退款。

我们来看看保险公司拖延赔付的问题。

这种情况,就像是我们生病了去医院看病一样。

虽然医生告诉我们需要住院治疗一段时间才能康复,但是医院却一直拖延着给我们治疗。

这时候,我们就会觉得特别焦虑和无助。

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也很简单,就是我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一个有良好信誉度的保险公司。

如果我们发现某个保险公司一直拖延赔付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总之啊!在购买财产保险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二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是要选择一个有良好信誉度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纠纷中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

保险合同纠纷中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

保险合同纠纷中仲裁解决的优势分析目录一、相关概念的概述 (1)二、我国仲裁的法律依据 (1)三、仲裁在保险合同纠纷解决中的优势 (2)1、仲裁审理案件保密,不会影响保险合同争议双方的声誉。

(2)2、采用仲裁方式快捷又经济。

(2)3、仲裁的独立性强,能够体现争议双方的意愿,保证仲裁判决的公平原则。

(3)4、仲裁委员会成员同样具有专业性,能公正地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3)5、仲裁不会将争议双方的矛盾激化,有利于维持它们之间的良好关系。

(3)参考文献 (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险业务也随着飞快地发展,保险合同订立的数量也越来越多,保险合同纠纷也会随之而来,而且也越来越多。

一般认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三种方式。

用协商方式解决解决保险合同纠纷,虽然简便快速容易实行,也能体现自愿协商原则,但是,该方式调解的结果最终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争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实行调解的结果,争议要得到解决还要进行仲裁或诉讼。

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有其自身的劣势,而多数情况下诉讼的结果使得保险人不仅名誉收到损毁,而且影响也其业务, 此外,有些诉讼从起诉到裁决出来,历时较长,既消耗了大量的人力,也消耗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

在保险合同纠纷处于争议处理阶段时,无论是对保险人,还是对被保险人而言,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都是有利的,而中国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也一直倡导在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时采取仲裁的方式。

本文概述了相关概念和我国仲裁的法律依据,阐述仲裁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优势。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纠纷仲裁优势一、相关概念的概述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双方签订的保险契约。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之间根据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其由保险的主体、客体和保险内容构成。

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篇1原告:[原告姓名],[原告身份证号],住址:[原告住址]被告:保险公司名称地址:保险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保险公司法人姓名] 职务:[职务]一、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具体金额]元;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编号为[合同编号],保险单号为[保单号]。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了[具体事件],导致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具体损失情况如下:(描述损失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原因、程度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被告报案并提交了必要的理赔材料,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

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仍未能解决问题。

故原告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证据清单:1. 财产保险合同原件;2. 保险单原件;3. 损失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4.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理赔材料清单及相关文件;5. 原告与被告的协商记录或邮件往来;6. 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

五、其他说明:(此处可添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损失对原告生活的影响等。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六、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代理人信息:原告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姓名],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代理人信息为:[代理人其他相关信息]。

原告特此委托上述代理人代表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代理人有权代为起诉、应诉、调解、申请执行等事宜。

代理人有权代为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代理人有权代为行使原告在诉讼中的一切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6篇篇1原告:[原告姓名],身份证号:[原告身份证号],住址:[原告住址]。

被告:保险公司名称,住所:[保险公司地址]。

原告[原告姓名]因与被告保险公司名称发生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现向法院提起诉讼。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原告的财产,保险金额为[具体金额],保险期间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然而,在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了一起财产保险事故,原告的财产遭受了损失。

原告及时向被告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

然而,被告在收到材料后并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具体请求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 确认被告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2. 判令被告承担因违反保险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金额];4. 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证据清单1. 财产保险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 保险事故报告:证明发生了保险事故;3. 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告了事故情况,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4. 被告的违约行为证据:证明被告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5. 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因保险事故造成的具体损失。

四、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其他事项说明原告在本案中并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起诉理由总结及法律依据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个典型案例

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个典型案例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往往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理赔的细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方面。

下面将列举几个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在某个案例中,甲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火灾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房屋实际价值的80%。

然而,在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却以甲方未如实申报房屋价值为由拒绝理赔。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甲方80%的房屋实际价值。

第二个案例涉及到理赔的细则问题。

甲方在购买汽车保险时,未如实申报车辆使用情况,导致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甲方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发现,甲方存在故意隐瞒车辆使用情况的行为,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正常核定理赔事宜,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个案例涉及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乙方购买了一份旅行意外险,出行途中不慎受伤。

然而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的某一细则为由拒绝理赔。

乙方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充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判定保险公司赔偿乙方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

通过上述典型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理赔的细则、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等问题都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当遇到类似的案件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如实申报与保险事项相关的信息,避免因违约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同时,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愿我们在保险事宜上都能理性对待,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家庭财产险案例

家庭财产险案例
家庭财产险案例
案例
❖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
❖ 额为83000元。 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
式烟花爆竹。 某日,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 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 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 导致大火燃起。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 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 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 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 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仓库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保险公司应否免责? 这涉及保险法上一个重要的原则——弃权与禁止反言原则。弃权和
禁止反言原则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实务,主要目的是矫正保险合同 订立双方的实力不均衡状态,避免保险人滥用权力或保证而拒绝承担保 险责任的情况出现。弃权与禁止反言是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 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放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 能反悔。从保险实践看,弃权与禁止反言主要约束的是保险人。
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 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该合同条款应理解为以21万元投保,是双方 约定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21万元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财产保险【发文字号】浙高法[2009]29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9.09.08【实施日期】2009.09.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6号2009年9月8日)为正确审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投保人提出财产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财产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双方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条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投保人已交付部分保险费但未交足的,应认定合同已生效,保险人按已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但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书面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三条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合同中也未对投保人拖欠保险费的后果作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费缴纳之日起计算,而投保人尚未支付保险费时,保险人以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为由主张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应予支持。

第五条投保人询问内容不限于保险人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但保险人须对存在投保单中设置的询问内容以外的询问事项负举证责任。

第六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事实应为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主要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等事实情况。

保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第七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不属保险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不具有决定性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不予支持。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最新版】目录1.条款简介2.保险责任3.责任免除4.保险期间和续保5.保险赔偿6.争议处理正文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是一款由人保财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旨在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财产保障。

本条款详细规定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赔偿等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的保险解决方案。

一、条款简介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主要为企业提供财产损失、责任赔偿、盗抢险等保险责任。

该保险适用于各种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定制。

二、保险责任1.财产损失:保险期间内,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暴风雪、冰雹、泥石流、地面下沉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赔偿: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疏忽或过失,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盗抢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财产因盗抢导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责任免除1.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力行为等导致的财产损失。

2.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4.保险财产的自然磨损、老化、损坏等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四、保险期间和续保1.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终止日止。

2.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前,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具体续保事宜按双方约定执行。

五、保险赔偿1.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事故证明、财产损失清单等相关材料。

2.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完整材料后,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核定,并及时支付赔偿金。

3.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终止。

六、争议处理如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6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财产保险范畴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361号)
湖南省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阳楼分局:
你局《关于岳阳市某商场所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咨询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产保险所承担的是财产标的因危险事故发生而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由于不可预料的外力作用而产生的,如果仅是基于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因其使用所造成的自然磨损或损坏,则不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

本案中,商场开展的家安保电器延保计划活动,是否构成从事保险业务,应依据上述原则标准,就其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结束——。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财产保险合同可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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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摘要:
一、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概念
二、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适用情况
三、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
四、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五、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注意事项
正文:
一、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概念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为保证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由保险公司对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保险,承担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这种保险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降低诉讼风险,提高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

二、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适用情况
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
1.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但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物或担保人;
2.仲裁裁决涉及到大额财产,需要对财产进行保全以保证裁决的执行;
3.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有争议,担心对方在执行过程中滥用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自身损失。

三、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
1.当事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提供与仲裁财产保全相关的材料;
2.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投保条件;
3.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与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
4.不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告知当事人不予投保。

四、仲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保险公司对被保全财产的价值进行保险,承担保全错误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2.在仲裁程序中,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仲裁财产保全责任,确保裁决的顺利执行;
3.当事人在仲裁财产保全过程中因保全措施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负责协调解决。

保险纠纷的仲裁流程

保险纠纷的仲裁流程

保险纠纷的仲裁流程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保险纠纷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不小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仲裁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介绍保险纠纷的仲裁流程。

一、仲裁申请当一方发生保险纠纷,并决定通过仲裁解决时,首先需要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等;2.涉及的保险合同的详细信息,如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合同编号等;3.纠纷的事实经过和双方的主张;4.申请仲裁的原因和要求。

二、仲裁立案仲裁申请递交后,仲裁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仲裁机构将立案,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立案通知书。

仲裁立案通知书一般会包括以下内容:1.仲裁案号和受理日期;2.仲裁机构的基本信息;3.仲裁员的任命程序和双方当事人的回避权利;4.仲裁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三、仲裁庭的组成在仲裁程序开始前,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仲裁需要,组成一个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

仲裁庭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独立的仲裁裁决。

四、仲裁程序仲裁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阶段:1.调解阶段:仲裁庭会尝试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并安排调解会议。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程序将终止;2.证据交换:在仲裁庭确定无法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将交换证据,并提供证人证言、相关文件等。

仲裁庭有权要求双方补充证据;3.听证会:仲裁庭将召开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证据进行申辩,并提请仲裁庭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4.终审陈述:在仲裁庭结束听证会后,双方当事人有权进行终审陈述,阐明各自的主张和证据;5.裁决阶段:仲裁庭将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等,进行仲裁裁决。

裁决书将由仲裁庭签发,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五、裁决的执行当仲裁庭作出裁决后,裁决书将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裁决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可申请法院执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洋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津02民终65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艳军李静房利甲【审理法官】张艳军李静房利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洋【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李洋【当事人-个人】李洋【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连晓娜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连晓娜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连晓娜【代理律所】天津泽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被告】李洋【本院观点】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者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六个月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李洋于2018年7月3日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自述2018年7月2日出具了介绍信并领取判决书,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2日已经知道李洋被判处刑罚。

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的是

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的是

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的是《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办法》。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等各类保险合同纠纷。

三、仲裁机构。

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具有保险合同纠纷仲裁资格的仲裁机构进行,当事人可协商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四、仲裁程序。

1. 仲裁申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组成专门的仲裁庭进行审理。

3. 仲裁裁决,仲裁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并及时作出仲裁裁决。

4.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或者撤销仲裁裁决。

五、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应当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考虑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和相关行业规范。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是我为您撰写的《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办法》合同范本,希望能够满足您的需求。

如有其他要求或者需要进一步的修改,欢
迎随时与我联系。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在进行劳动仲裁期间,为确保劳动者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合法权益的保护,用于担保劳动仲裁案件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文将从定义、申请程序和保全范围等方面探讨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相关内容。

一、定义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是指劳动者或雇主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根据劳动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的一定金额的财产保证金。

该保证金作为担保责任,用于支付劳动仲裁裁决后的赔偿金额或履行其他法律义务。

二、申请程序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的申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起劳动仲裁:劳动者或雇主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在申请时,申请人需要说明存在财产保全风险,并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

2. 提供担保证据: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自身权益。

这些证据可以是与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等有关的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 裁定财产保全:劳动仲裁机构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实际情况,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的决定。

如果决定批准财产保全,申请人需要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4. 公告保全措施:一旦劳动仲裁机构决定批准财产保全,将会向相应的财产所有人发出公告,并通知其对保全措施的异议期限以及采取可能的救济措施。

三、保全范围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适用的保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资未支付:劳动者因劳动争议而未获得应得的工资报酬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用于保障未支付工资的权益。

2. 社会保险费用未支付:雇主未按时足额缴纳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确保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

3. 合同违约赔偿:雇主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导致劳动者遭受损失时,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来担保合同违约赔偿的实施。

4. 离职补偿金: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因雇主未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离职补偿金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财产保全担保金,确保离职补偿金的支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一方未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履行保险合同不合法、不正当、不合理,致使合同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为例,分析其发生原因,探讨解决办法。

案例描述:甲方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投保了其企业的财物。

在保险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企业遭受了一场火灾,导致大量财物损毁。

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火灾是由甲方的过失造成为由,拒绝了甲方的索赔请求,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首先,我们来分析此次案例中的纠纷原因。

甲方认为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符合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应当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火灾是甲方的过失造成的,即甲方没有采取适当的防火措施,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保险公司必须向甲方承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而在本案中,由于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甲方过失,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甲方过失为由拒绝赔偿。

根据该法律规定,甲方有充分证据证明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

解决此类纠纷,首先可采取的方式是进行协商。

甲方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解决纠纷,通过沟通、协商,找出问题的根源,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协商仍未达成一致,可寻求第三方调解。

第三方调解机构如仲裁委员会、法院等,可以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以达到一种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在案件审理中,甲方可以将证据提交给法院,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相关证据,以证明火灾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而非甲方的过失。

法院将依法审理该案件,并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建议甲方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投保,并制定相应的防灾措施,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总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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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险续保保险合同争议仲裁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依照申请人美国公司与被申
请人中国公司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的编号为000570的财产(全保)保险保单和双方于1998年4月签订的续保通知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7月3日向仲裁委员会
上海分会提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合同项下保费争议仲裁案。

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规定成立以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0年9月24日在上海开庭审理本案。

双方当事人均到庭作了口头陈述和辩论,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咨询。

仲裁庭在详细批阅了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被申请人的书面答辩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的陈述后,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和裁决如下:
一、案情
申请人(保险人)和被申请人(被保险人)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了编号为000570财产(全保)保险保单(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投保位于上海市路号的房产

保险总金额为8500000美元;保险费为8330美元。

合同还约定:被保险人可随时要求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可按短期费率计算本保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亦可选择提早30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负责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

上述保险合同签订以后,被申请人按约于1997年2月26日支付了保险费8330美元。

1998年4月3日,被申请人又签署了申请人寄去的续保通知书并盖章,申请人在1998年4月6日收到经被申请人签字盖章的续保通知书后,当即签字确认,并签发编号为000913的续保
保单(以下称续保合同)。

该续保合同约定:保险总金额为8400000美元;保险费为8 232美元。

关于保单差不多条款约定:请按下列条件续保:(一)依照(原合同)同样的条款和条件;(二)依
照(本.续保通知书)背面附注之更改续保。

申请人业务员在该续保通知书左上角标注:到
98/4/6为止,没有发生损失。

该续保通知书签订1周后,被申请人发觉续保时刻与实际不符,
遂致电申请人提出异议,并询咨询因水、气、电故障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属于理赔范围,申请
人回答称不属于理赔范围。

对此,被申请人于1998年5月4日打电话给申请人,明确表示不
再续保。

双方在签订及履行该续保保单过程中,在续保合同的成立与续保保险费的支付咨询题上
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不能解决,申请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申请人诉称: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填妥的续保通知书后,立即签发了000913号续保保单,并按规定随后交纳了各项税费和安排了再保险。

因此,申请人认为,在双方约定的续保期间内申请人承担
了被申请人被保财产的风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拖延支付保险费,至今未付。

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续保保险费8232美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迟付保险费的利息576.24美元;
3•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7年2月14日签订的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双方已履行完毕,未发生任何争议。

1998年3月24日,即原合同期满后40天,申请人又送来续保通知书,被申请人于1998年4月3日盖章后传真给申请人。

事隔1周被申请人发觉该续保通知书在
时刻上与实际不符:该续保通知书上的起算时间为1998年2月14日,而被申请人盖章时刻
为1998年4月3日。

被申请人遂去电话向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人表示将考虑被申请人的要求。

1998年5月4日,被申请人在未得到任何回复的情况下,再次致电申请人,并询咨询因水、气、电故障引起的财产损失是否属理赔范围。

申请人答复称不属理赔范围,被申请人遂当即向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再续保。

(2)被申请人认为,1998年4月3日的续保通知书是份新的要约。

理由是:① 假如续保通
知书的投保金额和内容与原保险合同相一致,时刻上吻合,则应视为续保。

而被申请人于
1998年4月3日签署的续保通知书内容与金额均已变化,时刻上又不相吻合,因此不能视为续保,只能是一份新的要约。

②作为一份新的要约,申请人应对新的要约作出书面承诺,即给予被申请人新的保单,但事实上被申请人除持有续保通知书外,未得到过任何书面文件,更没有新的保单,故新的保险关系不能成立。

(3)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差不多认可了被申请人的口头取消续保通知书。

理由是:① 依
照保险业务规则,不管是续保依旧新的投保,保险公司应编制保单号,并将保单送达投保人,但申请人没有如此做,这并不是申请人简单地违反保险业务的操作规则,而是讲明申请人对被
申请人取消续保通知书请求的认可。

②申请人称终止投保必须书面提出,但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投保人能够终止投保,并没有强调书面提出。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续保关系全然没有成立。

二、仲裁庭意见
1•仲裁庭查实,1998年4月3日被申请人签署了申请人送去的续保通知书(正本)并盖章,
两天后,即1998年4月6日,申请人收到该经被申请人签字盖章的续保通知书,当即签字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条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
签字,即为合同成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的规定,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续保通知书的各项内容达成协议,意思表示一致,续保通知书即为续保合同,本案续保合同依法有效成立。

2•关于续保期限。

仲裁庭注意到,续保通知书对具体的保险期间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其中关于保险合同差不多条款的约定如下:请按下列条件续保:()照(原合同)同样的条款和条件;()
照(本续保通知书)背面附注之更改续保。

依此约定,双方能够选择按原保险合同条件续保,或者按该续保通知书背面的附注条件续保。

现经查实,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明示选择以其中的
任何一种条件续保,然而,该续保通知书的背面亦没有任何附注的更改条件,据此,仲裁庭认为,
双方关于该续保合同差不多条款的默示约定为按原保单同样的条款和条件续保。

原保单关于
保险期间的约定为:自1997年2月14日始至1998年2月13日午夜止。

因此,双方当事人关于续保期间的约定仍然依照原保单约定的1年期限,即自1998年4月6日始至1999年4
月5日午夜止。

3•被申请人称1998年5月4日曾以电话方式向申请人明确表示取消续保合同,但被申请
人对此未能举证,而且,仲裁庭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关于解
除合同的有关规定,依照该法第32条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协议应当采纳书面形式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即使被申请人用电话方式通知解除合同,但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该续保合同应当生效至续保期满为止。

在该有效期内,申请人依照续保合同承担被申请人被保财产的风险,同时,被申请人也应依照续保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

至于续保保险费的利息损失。

仲裁庭认为,利息损失应自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保险费时起
计,鉴于续保合同虽未明确保险费支付的具体时刻,这并不能免除被申请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义务,因而合同期满之日即应是被申请人支付保险费的最后期限。

鉴于申请人请求利息算至1999年6月30日止,故仲裁庭认为利息损失应自1999年4月6日起计至199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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