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维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稳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责任1.水利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水文监测、设施维护、事故应急等。
2.责任人员应当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3.建立水利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三、水文监测1.建立完善的水文监测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获取水文数据。
2.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水文变化趋势,为水利工程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定期对水文监测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四、设施维护1.设立水利工程设施台账,对设施进行清点登记,确保准确完整。
2.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加强设施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功能完好。
4.建立水利工程设施维护档案,记录设施维护情况,作为后续运行决策依据。
五、事故应急1.建立水利工程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职责和工作程序。
2.做好水利工程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3.对水利工程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六、经费保障1.水利工程管理管护经费由财政拨款保障,确保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工作的落实。
2.经费使用应按照规定程序,建立健全经费监管制度。
七、监督检查1.建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对象和程序。
2.定期组织对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督促责任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建立监督检查报告制度,向领导汇报监督检查结果并提出整改建议。
八、附则1.本制度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水利工程管理管护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关系着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水利工程设施的长期安全稳定。
只有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管护,才能确保水利工程能够发挥应有的效益,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定依据】本办法根据《水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科学规划、依法管理、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分类】水利工程可分为水库工程、河道工程、水闸工程、泵站工程等。
第五条【责任部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与规划第六条【建设申报】拟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水利部门提出建设申报。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水利部门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拟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八条【规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项目规划方案。
第九条【公示程序】项目规划方案应当在相关区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勘察设计第十条【勘察组织】水利部门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勘察。
第十一条【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设计。
第十二条【设计评审】设计文件应当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对勘察设计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计质量。
第四章施工与验收第十四条【施工准备】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准备,配备必要的施工人员和设备。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并报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监督】水利部门应当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施工完成后,水利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工作,并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报告。
第五章运行与维护第十八条【运行管理】水利工程建成后,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水利部门应当定期对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维护保养】水利工程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二十一条【事故处理】水利工程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报告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的水资源安全、防洪减灾以及农田灌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运行管理1. 配置专业人员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需要专业人员的参与,包括水利工程师、技术人员和运维人员等。
他们应具备相关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工程设备和仪器的操作,并具备应急抢险的能力。
2. 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规定水文、水位、水质的监测和报告要求,明确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各个方面,以确保工程运行的高效和安全。
3. 定期巡视检查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针对水利工程设备、构筑物、水利工程安全设施等进行维护和检修,及时发现和修复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完善的水利信息管理系统,对水利工程运行过程中的数据进行采集、存储和分析,实时监测水文、水位、水质等重要参数,为运行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三、维护管理1. 设备维护定期对水利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润滑、调试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
同时,建立设备维护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设备故障,减少因设备故障引起的事故风险。
2. 结构维护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构筑物进行巡视检查,包括大坝、堤坝、渠道等,及时处理构筑物的裂缝、渗漏、沉降等问题,确保工程结构的安全稳定。
3. 清淤疏浚定期对水利工程的河道、渠道进行清淤疏浚工作,确保水流畅通,并对可能造成洪水堆积和堵塞的障碍物进行清理,减少洪涝灾害的发生。
4. 安全设施维护及时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包括警示标识、护栏、防护网等,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使用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四、应急管理1. 健全应急预案制定水利工程应急预案,包括抢险救援组织、应急物资准备和应急通信措施等,以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水利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授权的社会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公开透明:加强经费管理过程的公开性,确保各方对资金使用情况有充分了解。
(三)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专用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四)勤俭节约:合理控制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二)国内外金融机构贷款;(三)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四)其他合法资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构成包括:(一)工程直接费用:包括设计费、施工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监理费等;(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环境影响评价费、安全评价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作费等;(三)预备费:包括不可预见费、施工组织设计变更费等。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经审批后执行;(二)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三)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加强以下方面:(一)加强预算管理,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预算的准确性和可行性;(二)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各方责任,确保合同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的合规性;(三)加强审计监督,定期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水利工程项目经费使用中,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严禁挪用、挤占和截留经费;(二)严禁超标准、超范围使用经费;(三)严禁虚报冒领、骗取经费;(四)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等。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保障国家水资源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率,防范和遏制工程质量事故,特制订本办法。
二、质量管理体系1.建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流程、质量管理规范等。
2.质量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
3.质量管理流程应包括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运维等各个环节。
4.质量管理规范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质量管理人员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水利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
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四、质量管理流程1.项目立项阶段:应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工程要求和质量目标。
2.设计阶段:应严格按照设计规范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和可行。
3.施工阶段: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质量监督和检查。
4.验收阶段:应根据工程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5.运维阶段:应建立健全的运维管理体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五、质量管理措施1.定期组织质量管理会议,审查和总结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2.开展质量管理培训,提高质量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专业水平。
3.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留存关键质量管理文件和记录。
4.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积极开展质量管理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质量管理监督1.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2.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提高监督效能。
3.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七、质量管理责任1.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质量管理责任,保障工程质量。
2.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水资源和水环境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水利工程的高效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管理和技术方面,探讨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法律法规1. 国家水法国家水法是指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水法的各项规定,包括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保护等。
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过程中,必须制定相应的方案和措施,确保合规操作。
2.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指对水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进行细致规定的法律法规。
水利工程建设涉及水环境的改善和保护,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环保方案,并严格执行,确保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对水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三、项目管理1. 前期准备水利工程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十分重要。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制定详细的前期准备计划,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选型等。
2. 设计编制水利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建设单位应选择合格的设计单位,并监督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
设计文件要详实全面,确保施工过程中不产生设计漏洞和纰漏。
3. 施工管理水利工程施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建设单位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并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工地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4. 质量控制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控制是保证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基础。
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建设过程中的检查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技术方面1. 技术创新水利工程建设要紧跟技术发展,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建设单位应加强技术研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提升水利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
2. 维护管理水利工程的维护管理对于工程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是指为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调控而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
水利工程的施工管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项目准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方面探讨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办法。
二、项目准备阶段的管理项目准备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第一步。
在此阶段,需要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同时,也需要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工程的施工目标和施工策略。
此外,还需要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施工组织设计的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核心环节。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明确施工的时间节点和工期计划。
同时,还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此外,还需要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保证施工进展的顺利进行。
四、施工过程管理的管理施工过程管理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此外,还需要做好与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五、工程验收的管理工程验收是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的最后一步。
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相应的验收手续和文件。
此外,还需要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估和奖惩,以促进工程施工管理的不断提高。
六、结论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是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基础。
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前期调研,明确工程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需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过程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在施工过程管理中,需要加强对施工进度、质量和安全的监控。
在工程验收中,需要对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科学的施工管理办法,能够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工程的顺利完成和使用。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效率,保障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和持续利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行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严格施工、安全运行、节约用水、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需经过认真的规划、设计、审批等程序。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并确保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相关标准。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对于需要进行水利工程建设的单位,应当事先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十条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涉及水利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水利工程管理第十二条对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定期维护,及时处理设施的故障。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利工程利用效率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水利工程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四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第十七条对于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运行管理制度,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运行状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水利工程设施的调度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运行单位应当保证水利工程设施的正常运行,并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合法、合规、科学、高效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相应的水电水利工程施工任务。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包括施工现场布置、临时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治安保卫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勘察和测量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施工过程管理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严格遵循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实行质量责任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投资控制,合理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降低工程成本。
第四章工程验收与保修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标准,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保修制度,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管护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与维护,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小型水库、渠道、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3. 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应遵循“谁受益、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管护措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2. 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水利工程管理员,负责日常巡查、维护和应急处理工作。
3. 各受益单位或个人应配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按时缴纳管理费用,参与工程的日常维护。
三、管理措施1. 定期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解决。
2. 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的详细信息。
3. 实施清淤、疏浚、加固等常规维护工作,确保工程畅通无阻。
4.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资金管理1. 设立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小型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
2. 管理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受益方和社会的监督。
3. 鼓励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管护资金。
五、应急处理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故障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3. 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管理人员和受益群众的应急反应能力。
六、监督考核1.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分明,激励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对管理不当或损坏工程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变更,需经过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及时公布实施。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障工程安全、高效运行,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投资建设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水利工程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工程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实施工程运行计划;(二)维护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安全;(三)监测和记录工程运行数据;(四)开展水资源的合理调配和保护;(五)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六)组织工程的检查、评估和维修。
第三章工程运行与维护第七条水利工程应根据设计规范、运行经验和实际需要,制定科学的运行方案。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工程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
第九条对于影响工程安全和效能的违法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十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合理调配水资源,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十一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和保护,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第十二条水资源的分配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用水许可制度。
第五章安全与应急管理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工程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
水利工程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效率,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中的各类单位和个人,包括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严谨、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水利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水利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水利工程设计管理第六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文件,并进行审查和验收,保证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设计负责人和专业设计团队,确保设计人员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经验,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八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加强对设计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设计过程中出现疏漏和错误,确保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设计文件进行修订和完善,及时更新设计技术和方法,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保证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和工艺,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和负责人,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的安全和环保。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合理配置施工人员和技术设备,加强与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素质,保证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单位,以及与水利工程工作相关的各方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科学、技术、规范、可行的原则,根据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注重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保障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运行。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机构或人员进行专门负责。
第七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各类安全管理工具。
第八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最新技术、设备和管理方法,定期组织培训和学习,提高全体员工的应急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和保留相关的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条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工程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的各个环节,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四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三条水利工程施工、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确保人员从业资格和技能的合格。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项目决策与审批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利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和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项目决策应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六条项目审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第三章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八条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投资控制负责。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明确各参建单位的职责和工作界面。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监督第十条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验和验收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第六章投资控制与财务管理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投资控制和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七章工程验收与后评价第十七条工程完工后,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建立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工程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后评价,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水利工程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全过程,涵盖了水库、闸坝、堤防、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
二、安全生产责任1.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管理权限。
2. 水利工程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对项目安全负总责,并建立健全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3. 参与水利工程的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紧急事故应急能力。
三、风险评估与控制1. 开展水利工程的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2. 加强对施工工艺、施工设备和材料的质量把控,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发生。
3. 定期检查和维护水利工程设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设施老化引发的安全问题。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 制定并执行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安全管理。
2. 定期组织演练各类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中的迅速响应和有效处置。
3. 加强水利工程的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及时获得工程状态信息,防范事故的发生。
五、事故报告与调查1. 发生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 事故调查应全面、客观、公正,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监督检查与执法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得以落实。
2. 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单位,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开曝光。
七、法律责任1. 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水利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
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项目部的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行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项目部组织架构1. 项目部设项目经理1名,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2. 项目部下设工程部、财务部、质量安全部、物资部、综合办公室等部门。
三、项目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1)负责项目的整体规划、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
(2)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
(3)负责项目部的日常管理,确保项目部内部管理规范、高效。
2. 工程部(1)负责工程的施工组织、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2)负责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
(3)负责施工图纸、技术文件的编制和审核。
3. 财务部(1)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成本核算和审计。
(2)负责编制项目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
(3)负责项目合同签订、变更和终止。
4. 质量安全部(1)负责项目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监督。
(2)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体系。
(3)负责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
5. 物资部(1)负责项目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和调配。
(2)负责编制物资采购计划,控制物资成本。
(3)负责物资的供应和保障。
6. 综合办公室(1)负责项目部内部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人事管理。
(2)负责文件的起草、收发、归档和保密。
(3)负责组织项目部会议和活动。
四、项目管理要求1.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水利行业管理规定和工程合同约定。
2.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管理规范、有序。
3. 项目部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4. 项目部应注重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确保工程顺利完成。
5. 项目部应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1. 项目部应定期对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2. 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理单位应定期对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
3. 项目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水利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工法管理办法
1 水利工法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安全的重要手段。
正确的管理,可以使水利工程发挥最大的作用,而不正当的管理则会严重影响
水利工程的运行和使用。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的管理,中国政府出台了《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该法规定水利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管理、运行管理、保障管理、
安全管理等内容,其中,资金管理涉及经费筹措、经费使用等;运行
管理涉及设备安装、操作管理;保障管理包括供水质量、蓄水量、运
行安全等;而安全管理则包括消防安全、运行安全、公众安全等。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的措施。
例如,地方政府和责任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领导、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
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证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劳动安全;各类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核水利工程技术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时,
应当仔细审核,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查询水
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并不断优化水利工程的设计和使用。
落实《水利工法管理办法》,除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发挥主导
作用外,基层干部也至关重要。
他们应当多出探讨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深入基层一线,将实际操作落实到位,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可靠地运行。
以上,就是中国政府出台的《水利工法管理办法》,为今后的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和管理标准,以便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保障项目的安全可靠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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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一)河道、分滞洪区堤防的管理范围从堤脚量起,堤防内5米至20米,堤防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堤脚以外50米至100米。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滩地、两岸堤防及堤防的管理范围;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滏阳河在市区内无堤防段的管理范围为河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至40米。
(二)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或水库周围移民线或土地征购线以下的面积;安全保护范围为校核洪水位线顺山坡向上延伸20米至100米。
大坝管理范围为下游坝脚以外30米至300米,左右岸为开挖线以外30米至30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300米。
泄水建筑物两侧及其他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外缘线以外20米至5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100米至200米。
(三)有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渠边、堤防及护渠地;无堤防渠道的管理范围为水域、渠边及护渠地。
护渠地的范围为,有堤防的从外堤脚向外量起,无堤防的从渠道上口边缘向外量起,干渠2米至5米,支渠1米至2米;有交通要求的渠道,管理范围可适当放宽。
安全保护
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20米至50米。
(四)输水隧洞的管理范围为进出口建筑物和竖井外缘线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和洞顶两侧50米至100米。
(五)闸涵、排灌站、水电站的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缘以外10米至30米;安全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50米至100米。
第七条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的附着物属全民所有的,使用权归工程管理单位;土地属集体所有的,使用时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使用时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第八条集体和个人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塘坝、水池、排灌站、渠道、机井等小型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毁坏。
第九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建审批手续,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施工监督和验收。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
建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
第十条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历史遗留下来的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在险工险段或严重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应限期拆除;其他地段的,应结合工程整治、城镇建
设和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分期分批予以折除。
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建设发展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利用,应当服从河道治理规划。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河流走势,不得填堵和占用旧河段。
第十三条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应予以补偿。
开采矿藏或者兴建地下工程,对水利工程造成损失的,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水库水面的开发和利用,应当服从水库安全管理的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定协议。
第十五条河道、堤防、闸坝、水库、灌区等水利工程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和市以上水利建设规划,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审批、监督、验收程序。
第十六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养护,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洪排涝的需要。
第十七条加强机井管理,逐步完善机井的保护设施。
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机井,应当提取折旧费,用于机井的维修和更新,不得挪用。
新建机井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打井施工单位必须持有“技术资质证”、“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照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许可定位施工。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按照统一调配,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偿供水。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遇水、旱灾害年份,应采取应急工程措施和必要的调控手段,保证城市生活和重点企业的基本用水量,所增加费用,经市政府核定后,由受益单位负担。
第十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洪标准、流域规划和防洪工程状况,制定防御洪水方案,防洪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分别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门备案。
水利工程及其他防洪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和调度运用计划,对各项防洪工程组织汛前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限期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前提下,应利用蓄水工程相机增加蓄水量。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毁坏堤、坝、水电站、渠道、闸涵、机井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二)侵占、毁坏通讯、报汛线路、台站、供用电设施及其他水文和工程监测设施、水利物资、防汛器材设备的;
(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炸鱼、烧窑、采矿、采石、钻探、挖筑鱼塘等危及工程安全的;
(四)擅自在边界河、渠修建挑水、挡水、蓄水工程及有损相邻地区利益工程的;在上游扒口决堤、开闸扩大排水或加大引水,在下游设置阻水或缩小河、渠断面及过水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侵占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土地上附着物的;
(二)在河滩、行洪区、蓄滞洪区、水库库区任意围垦和修建阻水建筑物的;
(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滩造地的;
(四)在堤、坝、渠坡上移动护坡砂石及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在河、渠、水库库区内及堤、坝的顶、坡、戗台设置有碍安全管理的建筑物和障碍物的;
(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
河渠、水库、塘坝及其他水域乱设、扩大排污口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河、渠内修建阻水及有危害的导流、挑流工程和种植阻水作物或林木的;
(二)在堤、坝、渠坡上垦植、放牧、铲草,对工程造成危害的;
(三)在堤顶、坝顶、水闸交通桥梁行驶危害工程安全的超重车辆和未经工程管理单位批准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雨后泥泞行车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根据情节轻重,可并处警告和100元至1000元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一)拦截或抢占水源、破坏供水、用水秩序的;
(二)干预和阻挠工程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闸门及各种设备的。
第二十四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按每立方米20元至60元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向水库、河、渠、排洪沟内倾倒垃圾,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至70元计算处以罚款。
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并由责任者负担全部清理费用。
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
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