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 “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三旧”改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管理,提升城市发展质量和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改造内容(一)拆迁与重建1.在全市范围内,对于老旧建筑、危险房屋、重点拆迁区域,视情况实施拆迁与重建工作。
2.拆迁工作要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尊重考虑他们的需求和利益,提供适当的补偿与安置。
3.重建工作要注重规划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建设符合城市发展方向的新区域。
(二)翻新与改造1.对于老旧建筑、存量房屋,鼓励采取翻新与改造的方式进行更新。
翻新工作要注意保护原有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和风貌。
2.翻新与改造工作要提高建筑的耐久性、节能性和环保性,提升居住品质。
3.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三)产业升级与转型1.对于老旧工业区、厂房、园区等,鼓励进行产业升级与转型。
引导企业调整业态,提高技术水平和附加值。
2.政府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扶持政策,帮助其实施产业升级与转型。
3.产业升级与转型要注重生态环保,避免新污染源的产生。
三、改造流程(一)规划阶段1.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明确改造的范围和内容。
2.制定“三旧”改造路线图,明确改造目标和时间表。
3.鼓励社会公众参与评议,形成多方共识。
(二)拆迁与重建阶段1.成立拆迁工作组,负责拆迁相关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2.制定拆迁计划,明确拆迁的顺序和步骤。
3.在拆迁过程中,注重与居民的沟通,解决居民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三)翻新与改造阶段1.鼓励社区居民自愿参与翻新与改造工作,提供适当的政策和经济支持。
2.严格按照翻新与改造方案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和安全。
3.翻新与改造完成后,进行验收和评估,确保达到预期的效果。
(四)产业升级与转型阶段1.开展产业升级与转型的调研工作,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2.制定产业升级与转型的具体方案,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3.评估产业升级与转型的效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政策措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东府办〔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20〕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8日东莞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为做好我市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督促监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管好用好全市自然资源,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全面、公正、合理、科学评估各镇街(园区)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成效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指导各镇街(园区)合理配置和严格管理自然资源,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构建依法用地及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秩序。
二、考核对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三、考核方式考核工作主要采取书面考核方式。
具体由市政府组织,市年度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指导,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考核数据收集、计分及评定工作。
四、考核内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包括耕地保护考核(权重30%)、节约集约用地考核(权重20%)、土地执法监察考核(权重15%)、“三旧”改造考核(权重15%)、重大项目用地服务考核(权重10%)及土地收储考核(权重10%)等6项考核。
自然资源管理工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总得分(总分100分)=耕地保护考核得分×30%+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得分×20%+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得分×15%+“三旧”改造考核得分×15%+重大项目用地服务考核得分×10%+土地收储考核得分×10%。
(完整版)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东莞市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09]7号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探索转型发展之路,2009年4月16日,我市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提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思路目标、重点方向以及主要措施。
一、深刻认识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30年来东莞走的是一条典型的传统发展道路,尤其是集粗放型增长与外源型主导为一体的产业结构,带来了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难以为继的突出问题。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已成为东莞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最核心任务,今天不主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明天就会被产业结构所调整。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持续加深,东莞产业结构不合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抗经济风险能力较弱等问题凸显,遇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严峻的挑战。
同时,金融危机客观上带来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会,利用时机重新洗牌,就能越洗越强。
因此,我们必须坚定在金融危机条件下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信心,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创造性地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广东团的讲话精神,强化机会意识,抓住国家政策更加有利、国际原材料大幅下跌和企业转型升级主动性更强、空间更大的时机,发挥我市软硬实力较为雄厚的优势,继续坚持“四个忍得住”,下大气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矢志不移地抓转型升级,坚持保增长与调结构相结合,努力稳定加工贸易的增长,着力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既为当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积极努力,又为今后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条件。
全市产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完成之日,就是东莞经济脱胎换骨之时,从而实现建设富强和谐新东莞的目标。
二、全面把握产业结构调整思路和目标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 年)》为指引,以省委省政府“三促进一保持”的决策部署为工作重点,以产业规划统领结构调整,以帮扶重点企业夯实产业基础,以企业转型带动产业链延伸,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强化产业关键缺失项目招商,稳步推进低附加值项目有序转移,优化调整第二产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确保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双转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东府办[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2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6日东莞市“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操作办法为贯彻实施《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东府办〔2012〕114号),鼓励和规范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发展产业类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年度实施计划管理。
“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实行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只有纳入“三旧”改造产业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才能享受东府办〔2012〕114号文的优惠政策。
年度实施计划由各镇(街道)申报,市“三旧”办会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市政府审定和印发实施。
第二条产业准入目录管理。
申请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产业类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产业准入目录。
产业准入目录包括工业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两部分。
(一)工业制造业。
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淘汰类以外的工业制造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
在原有建筑物基础上进行改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按照本办法办理,拆除重建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须符合控规,按市政府关于产业基地的政策办理。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性服务业包括:1.现代物流业:快递、仓储、货代、运输、综合物流。
2.高技术服务业:研发设计、信息服务,软件开发应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互联网增值服务、信息安全服务和数字内容服务、地理信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支撑服务。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
东莞市“三旧”改造单元规划编制指引(试行)(东三旧办〔2009〕1号附件2)为规范和推动我市“三旧”改造工作,使“三旧”改造工作能够在城市规划的指导下有序进行,达到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结构,盘活土地资源,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范与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规划先行,成片改造“三旧”改造要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为核心,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
编制“三旧”改造规划要坚持成片改造的原则,结合改造地块、行政区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界线、市政道路围合或与河流山体等自然边界划定规划范围,从片区的高度整体提出规划要求和实施策略。
2.塑造功能,公共优先“三旧”改造要以优化城市功能为目的,以城市功能区为具体实施单元。
根据改造地区的区位条件、经济基础、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明确功能区的发展定位。
要坚持公共优先的原则,在改造范围内按“拆三留一”的要求优先预留公共用地(注),即按拆迁用地面积计算,预留比例不低于1/3的用地,作为道路、市政、教育、医疗、绿化等公共用途,提升城市公共空间形象,确保拆迁改造的整体效果。
3.成熟一片,改造一片“三旧”改造对拓展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对“三旧”改造范围和改造时间的确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区位条件优、改造动力足、群众基础好的成熟地区优先改造,成熟一片,改造一片,避免一哄而上,全面开花。
4.公众参与,各方共赢在“三旧”改造工作中,要突出公众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人民群众、设计人员和专家学者等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编制“三旧”改造规划方案为平台,凝聚各方共识,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3•【字号】东府办[2009]113号•【施行日期】200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09〕11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及《关于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决定》,完成全省节约集约用地和“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试点市的“先行先试”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快推进“三旧”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三旧”是以往粗放用地方式的历史产物,也是在新增建设用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资源。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三旧”改造作为全省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和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工作来部署,明确各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执行主体,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从2009年起,各市人民政府须每年向省人民政府专题报告“三旧”改造工作情况;对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认真、成效显著的地级市,省人民政府将给予表扬,并在分配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
省即将出台的“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各类历史用地手续工作须在三年内完成。
国家和省赋予我市“三旧”改造“先行先试”的政策探索任务,为我市实事求是解决历史遗留用地问题提供了政策机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
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操作指南东莞市位于中国广东省东部,是中国最大的制造业基地之一,也是中国三旧改造的重点地区之一、三旧指的是老旧厂房、老旧小区和老旧商业街区,这些老旧的建筑物不仅影响了城市形象,也给城市更新和发展带来了障碍。
因此,东莞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三旧”改造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以推动城市更新和经济转型。
一、实施目标东莞市的三旧改造实施目标是实现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升级、环境质量提升和居民生活品质改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城市用地利用率,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2.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3.改善旧工业区的环境质量,提升城市形象。
4.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5.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东莞的历史文化。
二、实施主体三旧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政府、企业和居民。
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企业负责投资和建设;居民负责配合和参与。
三、实施步骤三旧改造的实施步骤包括前期准备、规划设计、项目筛选、项目建设和后期管理。
1.前期准备前期准备包括开展调研、编制规划、政策宣传和资源调配。
政府需要了解改造区域的情况,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建筑、居民需求等,并制定相应的规划和政策。
同时,政府还需要宣传政策和引导企业和居民参与改造工作,调配相应的资源。
2.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是三旧改造的基础,包括规划范围确定、功能定位、用地分布和建筑布局等。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方案,并进行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功能配置,既满足城市发展需求,又符合居民生活需求。
3.项目筛选项目筛选是实施三旧改造的关键环节,需要结合规划设计,根据市场需求和投资条件选择具体的项目。
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或与企业合作方式选择投资方,并对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核,确保项目符合改造目标和要求。
4.项目建设项目建设是三旧改造的实质性工作,需要投资方按照规划设计和项目要求进行建设。
政府可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促进项目的顺利进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7〕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东莞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土地市场变化,完善差别化的“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发挥地价杠杆对“三旧”改造的推进作用,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地价评估原则,以第三方专业评估确定的区片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三旧”改造地价计收体系经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决策等程序后对外发布实施,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支持产业发展原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支持科技创新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2•【字号】东府办〔2016〕53号•【施行日期】2016.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16〕5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5〕54号),进一步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全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积极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进一步科学规划布局,放宽市场准入,完善行业标准,营造良好环境,将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发展作为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实现生产制造与信息技术服务深度融合,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构建以服务经济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产业体系,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综合运用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手段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加强专业化分工,拓展市场空间。
——坚持创新驱动。
依托各类创新载体,整合各类创新资源,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在生产性服务业的应用,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市场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态。
——坚持突出重点。
以提升产业发展整体质量和提高产品附加值为重点,围绕全产业链的整合优化,充分发挥生产性服务业在研发设计、流程优化、市场营销、物流配送、节能降耗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0•【字号】东府办[2012]114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2〕11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日加快推进“三旧”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形成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战略大局的有力支撑,在全面总结3年试点工作并深入分析下一阶段“三旧”改造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先行、产业优先”的原则,特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目标导向,发挥政府职能,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一)政府统筹,企业参与,重点推进旧厂房用地整合改造,建设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高层工业楼宇,为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提供用地空间和优质发展平台。
通过试点先行、逐步铺开的方式,充分发挥市、镇二级政府统筹和引领作用,鼓励企业参与,在本“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期限内,盘活和整合1万亩旧厂房用地,建设一批产业集聚区、都市型工业园和多层、高层工业楼宇。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规范、稳步推进旧城镇、旧村庄改造。
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应坚持“成熟一片,改造一片”、“规划先行,公共优先”、“以人为本,保障权益”的原则,综合考虑权利主体意愿、片区房地产价格、基础设施承载能力、补偿安置诉求、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等因素后稳步推进。
(三)政府直接投建,加大对“三旧”改造范围内道路、市政、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绿化等城市公共设施的投资建设力度。
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东莞市面临着一系列“三旧”问题。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
本文将详细介绍东莞市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方案的目标、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计划,旨在为东莞市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方案目标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目标是实现城市更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全面转型。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1. 加快老旧工业基地的改造和升级,提高产业结构和科技水平。
2. 推动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
3. 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开发效益。
4. 实施生态环保工程,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态意识。
二、主要内容1.老旧工业基地的改造升级推进老旧工业基地的改造升级是东莞市三旧改造的重点工作之一。
针对老旧工业基地面临的问题,方案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和资源回收利用。
(3)提高产业集聚效应,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2.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推进旧城区的更新改造是提高城市形象和居民生活品质的重要途径。
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主要措施:(1)提升城市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水平,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2)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和传承,提振城市文化自信。
(3)改善旧城区的道路交通和停车管理,提高出行便利性。
3.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高效利用土地资源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关键措施:(1)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开发效益。
(2)推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鼓励公共设施共享和城市绿地建设。
(3)加强土地开发规划和管理,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4.生态环保工程的实施实施生态环保工程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态意识的重要举措。
方案提出了以下几项具体措施:(1)加强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环境质量。
(2)加大固体废弃物处理及资源回收利用力度。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东府〔202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30日东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下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持之以恒落实“1+1+6”工作思路,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和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全力推进制造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实验区建设,坚持新发展理念、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衔接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建设“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战略突出位置,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分类管控,严格准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东府〔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东府办[2011]162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1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东莞市鼓励产业转移补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意见》(东委发〔2011〕16号)及《东莞市全力推进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若干措施》(东委发〔2011〕24号)的精神,鼓励我市镇村基层组织及企业积极推进产业转移工作,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业转移园,是指我市参与共建的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东莞(惠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莞韶、莞惠转移园”)。
第三条本办法对村(居)委会及企业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章补助对象及标准第四条转移企业(项目)属地村(居)委会补助标准。
(一)企业项目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对由我市整体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的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按照该企业转移前三年在我市缴纳各项税款的市镇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该企业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企业将属于转出年度《东莞市拟转出产业目录》的项目,由我市转移到莞韶、莞惠转移园,总部仍保留在我市的,按照企业在莞韶、莞惠转移园的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厂房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如属搬迁仪器设备的,按照购置原值扣减已计提折旧额后的余值计算,下同)的2%,给予企业项目原属地村(居)委会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东府办[2013]144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3〕1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东莞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建设,做好产业转型升级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定义产业转型升级基地,是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以现代工业产业为主要建设内容的产业项目。
产业转型升级基地以发展工业设计、研究开发、营销管理、技术服务和现代生产制造为主体,主要发展符合我市资源禀赋特征以及我市产业体系高级化方向,有利于带动我市产业体系转型升级,促进新兴产业发展集聚,以技术密集型、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工业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
二、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原则(一)按照“政府主导、总量控制、准入控制、规划管控”的原则,稳妥开展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工作。
经审核认定为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项目,可在发改、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
(二)产业转型升级基地建设应按“政府主导”的原则统筹安排以及按“总量控制”的原则稳步推进,适当控制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总量,并通过探索实践后,总结经验成效,进一步规范完善认定管理工作。
(三)对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实行准入控制。
申请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基地的企业,应具有建设项目所需的企业资质、具有一定的资本实力、具有为入驻的中小企业提供转型升级专业服务的能力。
2024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东莞“三旧”改造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名称及定义1.2 乙方名称及定义1.3 丙方名称及定义第二条:改造项目范围与内容2.1 改造项目地点2.2 改造项目范围2.3 改造项目内容第三条:改造实施步骤与时间3.1 项目前期准备3.2 项目立项审批3.3 项目规划设计3.4 项目施工建设3.5 项目验收与交付第四条:改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4.1 改造总投资估算4.2 各方投资比例4.3 资金筹措方式第五条:改造项目权益分配5.1 土地使用权变更5.2 改造项目收益分配5.3 改造项目风险承担第六条:合作方式与责任分工6.1 合作方式6.2 甲方责任与义务6.3 乙方责任与义务6.4 丙方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合同履行主体7.2 合同履行期限7.3 合同履行监督第八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8.1 违约行为及责任8.2 争议解决方式第九条:合同的变更与终止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终止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10.3 违约保密责任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修改与解除11.1 合同生效条件11.2 合同修改条件11.3 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法律法规与政策遵循12.1 遵守法律法规12.2 遵循政策规定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甲方其他义务13.2 乙方其他义务13.3 丙方其他义务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附件一: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14.2 附件二:投资估算明细表14.3 附件三:权益分配协议14.4 附件四:合作方责任分工表14.5 附件五:保密协议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4 改造项目:指位于东莞市镇(街道)的“三旧”改造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旧厂房、旧村庄和旧城镇的改造。
1.5 “三旧”改造: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和旧城镇改造的简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土地保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土地保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情况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东府办[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土地保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情况报告》的通知(东府办〔2008〕7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土地保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情况报告》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增强土地保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情况报告(市国土资源局)全市部署产业调整升级工作任务以来,市国土资源局党组高度重视,迅速行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胆解放思想,深入调查研究,制定了国土部门服务保障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并将于近期向市委、市政府提交政策性文件。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既是国土部门的工作责任,也是国土事业发展的重要机遇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深刻认识到,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是当前全市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任务,服务好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是当前国土工作的首要任务。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质上是土地的进一步节约集约利用,是土地产出和土地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与国土管理的工作责任和发展目标一致。
因此,服务保障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既是国土部门奋发作为的大平台,也是全市进一步提升国土管理水平的大机遇。
国土部门一定从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紧抓机遇,积极配合,主动作为,把解放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成果,把国土部门的执行力、战斗力,全力体现到保障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工作中。
二、国土管理服务保障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过去,全市实行市、镇、村、组“四个轮子”一齐转的“分散”发展模式,在取得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较大的资源和代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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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尊重历史、解放思想,节约集约、盘活资产,规划先行、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实施“三旧”改造,应有利于城市整体的空间转型;应合理确定总体开发强度,预留道路交通、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空间,预留城市绿地和开放空间。
第三条“三旧”改造的形式包括:(一)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二)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三)超占土地完善手续;(四)单宗建筑拆建改造;(五)成片拆迁改造。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涉及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应当是在2008年5月28日(《东莞市在建违法建筑处理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实际建成,且经建设部门检查符合建筑安全质量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的;(二)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其他不纳入“三旧”改造范畴的情形。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审定以下事项:(一)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二)建设项目实际建成时间(申请人举证,镇街城建办初核);(三)企业注册登记时间以及经营范围(申请人举证,工商部门初核);(四)其他需要审定的事项。
第二章转型企业明晰土地权属第六条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转型企业,不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可按本章规定取得原已实际使用的已批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转型企业包括:(一)“三来一补”企业转为在莞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等转为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三)整合原有土地资产,组建企业集团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含拟上市公司);(四)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企业;(五)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其他情形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转型前已实际使用已批集体建设用地,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将原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再办理供地手续。
1、不改变原工业用途,于2006年8月3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6年8月3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2、不改变原经营性用途,于2002年7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经公示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2002年7月1日之后建成的,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工业用途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登记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依法准予转让的,由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十条原挂靠镇(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实际使用者,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按《关于对镇街下属房地产企业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东府办函[2007]222号)办理;原挂靠镇(街)和村(居)所办的其他公有制经济实体,解除挂靠关系明晰土地权属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因撤销、解散、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企业登记,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的,按清算结果处理。
企业破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企业转型且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第三章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已实际建成;(二)根据城镇规划调整或经依法批准改作经营性用途的;或者虽未经批准擅自改为经营性用途,但已接受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十四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已批建设用地,其土地用途可改为商业、旅游、娱乐、加油站等经营性用途,不纳入公开交易范围,不需补缴地价,但不得用作开发商品住宅项目。
第十五条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未经批准的项目用地申请经营性用途前,应当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以下相关审批手续:(一)建设项目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可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建设项目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建成的,按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第十六条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建筑物作价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进入土地市场公开交易;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未经审批的项目用地,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后申请公开交易。
按《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取得的已批集体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
第十七条因实施“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需对宅基地进行改造的,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国有出让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原出让合同对改变土地用途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途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办理出让手续,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改为经营性用途并转让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市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属于企业转制范围的,按企业转制规定办理。
第四章超占土地完善手续第二十条建设项目超出原批准范围占用土地,经发改部门认定符合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由国土部门实地勘察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后按本章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一)已实际建成,且原批准土地与超占土地属于同一项目宗地,不可分割。
(二)超占土地与原批准用地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一致,土地用途一致,实际土地使用者一致。
第二十一条超占土地未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一)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于1999年1月1日之前(不含本数)实际建成的,按1987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
(二)超占土地上的建筑物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实际建成的,按1999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办理农地转用手续。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征地手续,公示后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办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第二十二条超占土地已办理农地转用或征地手续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三条超占土地原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视实际情况按转让或变更办理用地手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章单宗建筑拆建改造第二十四条单宗已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批准面积自行拆建改造原建筑物,经规划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素,经建设部门检验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按以下规定报市国土部门办理用地手续,不再调整土地出让金、建设配套设施费:(一)国有建设用地,属于出让的,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属于划拨的,重新核发划拨决定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自用的,报市国土部门备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变更或重新签订流转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未建的已批经营性用地,申请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要素的,应依法报经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六章成片拆迁改造第二十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域生态控制线规划,划定“三旧”成片拆迁改造区域,编制“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征求公众意见,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向社会公示。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三旧”成片拆迁改造专项规划,编制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报市城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向社会公示。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编制建议。
第二十七条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的编制技术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制定。
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必须明确改造后的土地用途及规划要素,必须包含拆迁改造范围内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和登记结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当地国土、房管部门对具体拆迁改造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开展权属调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实施拆迁改造的机构或土地收储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单位,均可根据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和本章规定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经批准的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方案,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单位。
具体拆迁程序如下:(一)拆迁单位编制拆迁补偿方案,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向社会公示。
(二)拆迁单位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补偿方案与被拆迁人协商房屋拆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征收集体土地等有关补偿事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承担拆迁补偿。
(三)拆迁单位备齐拆迁补偿资料,送国土、房管部门汇总,依法办理收地、征地手续,依法开展拆迁。
第三十条拆迁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完成拆迁后,可按以下规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办理划拨手续。
(二)项目用地应当有偿使用的,视具体情况以协议出让或公开交易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拆迁资格与拆迁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捆绑同步招投标的,视同公开交易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拆迁单位前期投入的拆迁补偿成本可以折抵地价款。
具体根据拆迁改造项目方案确定的总容积率、建筑密度和测定的楼面地价,计算应收总地价款;再根据总容积率分段折抵拆迁补偿成本:1、容积率2.0(含)以下部分,全额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