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通论

合集下载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成文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4.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十分广泛,但可概括为如下三种:①物。

指一定的物质财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②智力成果。

指一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专利、发明等。

③行为。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目的的有意识的活动,如纳税、征地、交通肇事、打架斗殴等。

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我国采取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有哪些?我国之所以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因为:第一,历史原因。

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二,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民族分裂更是极其有害的,而应该采取单一制。

国内外实践经验一再证明,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和建设,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发展。

3. 简单介绍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行政相对人除在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2)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3)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4)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考第一章法学原理1、法律规则:也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渊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

(2)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特别注意: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三章民法总论1、民法的调整对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重点理解哪些属于平等主体)2、民法的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

3、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分类[125的概念与辨别]:(1)财产权、人生权(2)绝对权、相对权(3)既得权、期待权(4)主权利、从权利(5)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金。

5、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把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为有行为能力的人。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通论重点

法学通论重点

1、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2、法律的基本特征
3、法的要素,esp.法律规则法律概念中国当代法律体系
4、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5、法的规范作用
6、法治xx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7、立法的基本原则司法的基本原则
8、权利v.义务
9、宪法的特征
10、资本主义宪法原则v.我国宪法原则
11、宪法的作用
12、宪法监督几种主要的监督模式
13、国家性质统一战线的构成
14、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
15、平等权
16、政治权利
1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权利
18、刑法的基本原则
19、犯罪的概念
20、犯罪构成要件esp.刑事责任能力
21、犯罪故意v.犯罪过失
22、正当防卫及构成条件
23、紧急避险及构成条件
24、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
25、刑罚概念及种类esp.死刑不执行死刑的情况
26、自首、坦白、xx后果
27、诉讼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辩护人
28、证据的特征
29、刑事强制措施种类
30、民法的基本原则
31、民事法律关系
32、民事主体esp.民事权利能力v.民事行为能力
33、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34、法人成立条件合伙的概念
35、民事法律行为特征、生效条件
36、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
37、物权的基本原则
38、合同概念邀约承诺
39、格式合同
40、合同无效的情形
41、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
42、结婚的条件
43、《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44、xxv.遗嘱继承
45、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

法学通论知识要点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1、法理学2、法、法律渊源、法的作用、法的要素(法律规则、原则、概念)、法律关系。

3、法的效力层次。

4、法的效力范围。

5、当代中国主要部门法。

6、当代中国法的适用原则。

第二章、宪法1、宪法、单一制、联邦制。

2、国家机构的权力。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行政法1、行政主体、行政许可、行政补偿、行政赔偿。

2、行政法的作用。

3、行政许可的设定。

4、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5、行政处罚的种类。

6、行政处罚的设定。

第四章、刑法1、刑法犯罪、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过失犯罪、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累犯。

2、刑法的基本原则。

3、数罪并罚的原则。

4、假释适用类型。

5、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6、犯罪构成的条件。

第五章、民法1、民法、法人、诉讼时效、隐私权、身份权、物权、抵押权、质权、要约、承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物权的基本原则。

4、善意取得。

5、债的产生依据。

6、合同的订立。

7、可撤销合同。

8、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9、诉讼离婚。

10、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六章、商法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第七章、经济法1、垄断2、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3、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4、劳动合同的内容及期限。

5、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八章、诉讼法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2、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3、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

4、证据保全。

5、刑事诉讼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强制措施。

第九章、国际法1、国际公法。

2、国际合法。

3、国际经济法。

4、调整对象。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一、法学概论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指研究法的性质、来源、内容、制定和运用等方面的学科。

2.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性法学和实践性法学两大类。

理论性法学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性质、规律和原则等问题,属于法学的基础理论。

实践性法学主要研究具体的法律制度、法规解释和应用等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属于法学的应用性理论。

二、法的概念和种类1.法的概念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强制力量,并具有普遍性和规范性。

法可以约束和规范公民的行为。

2.法的种类法可以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等。

三、法的形成和效力1.法的形成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设机构审议和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发布后生效。

2.法的效力法律有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之分,相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个人和单位具有拘束力,绝对效力是指法律具有对所有人都具有拘束力。

四、法律适用1.法律适用的原则法律适用应当依法实施,注重实际情况和公平正义,不得随意变更。

2.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可以采取直接适用、类推适用、合理解释等方法。

五、法的解释和适用1.法的解释法的解释可以分为严格解释和广泛解释两种方法,严格解释是按照法律文字解释,广泛解释是按照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解释。

2.法的适用法的适用应当注重法的平等和实际情况,依法对个案进行适用。

六、司法1.司法的概念司法是指国家机关进行依法裁判的过程。

2.司法的原则司法应当公正、合法、独立和公开,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种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2.法律责任的原则法律责任应当依法确定,公正合理,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八、合同法1.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的实质合同是协议的具体表现,是自愿性、平等性和公正性的体现。

九、物权法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通常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法学通论资料

法学通论资料

法学通论第一章1法的本质(简答)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2法律的特征(简答)①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义务为内容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律要素(选择)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4法律渊源: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注.判别性法在中国不属于法律渊源)5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主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6法律体系包含9个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①法律关系主体②法律关系客体③法律关系内容8自然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9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10我国社会主义法适用必须遵循的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②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原则1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①主体②违法行为③主观态度④损害事实⑤因果关系12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1时效免责2不诉及协议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1、法律规则:也称为法律规范,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

2、法律渊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有:)(1)宪法:是其他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宪法的具体化。

(2)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效力仅次于宪法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区的法(7)我国参加、签订或承认的国际条约(特别注意:政策不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第三章1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市民法2.民法是私法3.民法是权利法2民法的基本原则①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③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④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⑤维护社会公益3民事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摘要:一、法学通论概述1.法学通论的概念2.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3.法学通论的作用二、法学体系与法学分支1.法学体系的概念2.法学分支简介2.1 宪法学2.2 民法学2.3 刑法学2.4 行政法学2.5 诉讼法学2.6 国际法学三、法学研究方法1.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2.法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四、法治与法制1.法治的概念2.法制的概念3.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五、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1.法律制定的概念2.法律实施的概念3.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关系六、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1.法律效力的概念2.法律适用的概念3.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的关系正文:法学通论是一门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旨在为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

本篇文章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学通论进行介绍:法学通论的概念、研究对象、作用,法学体系与法学分支,法学研究方法,法治与法制,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以及法律效力与法律适用。

一、法学通论概述法学通论是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进行全面系统阐述的一门学科。

它涉及法学体系的各个方面,旨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

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现象、法律制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方法等。

在我国,法学通论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律史、国际法、比较法等。

二、法学体系与法学分支法学体系是指法学各个分支学科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整体。

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等。

这些学科分别研究不同领域的法律现象,相互补充,共同构成了法学体系。

三、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

这些方法既可以是法学研究的独立方法,也可以是法学研究的辅助方法。

通过运用这些方法,法学研究者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四、法治与法制法治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来进行治理,保障国家权力、社会秩序和个人权利的一种方式。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第一章法学原理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二法律的本质:(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的论断)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体现为国家意志3法的内容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三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1 a法律规则:是国家政权中的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社会主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并设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的特定行为准则。

b 法律规则是法律系统中最基本最主要的构成要素c 法律规则的种类(模式):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是法律中能够作为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来源与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3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不断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四法律渊源:是指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包括法律规范的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法系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做的分类1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2当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是民法法系(古罗马法,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源于英国普通法,被称为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英美法系)五 1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A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第二章宪法一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严格(修改宪法,提案主体:(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2/3通过,修改普通法过半数即可)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A 基本权利:1平等权2.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6特定人的权利B 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基本义务。

法学通论含答案

法学通论含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法的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宪法修改:宪法修改是宪法制定者或者是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特定的主体对宪法规范中不符合宪法制定者利益的内容加以变更的宪法创制活动。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4.缓刑:缓刑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暂缓执行5.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简述法律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规范又称为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某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严密的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由国家强制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法律规范是普遍适用、并能反复适用的。

(4)、法律规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5)、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

2.简述宗教信仰自由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中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宗教信仰的选择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等宗教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第二、我国实行宗教与政权相分离、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

宗教不得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和教育制度。

在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各种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第一节 法学与法
•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 中国古代的律(法)学
• • • • 重结果正义轻形式正义 重考据轻理性论证:如《唐律疏议》 重实用技巧轻学理阐释 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 乌尔比安的定义:法学是对神和人的事务的认识、关 于正义和不正义的科学。 – 法学研究对象 历时性、共时性
• • • • 法律制度 社会现实 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如何对应 当代中国尤为突出 身边的法律现象:如乙肝歧视、人肉搜索、躲猫猫等
– 法律规则、道德规则、社会团体规则等都属于社会规 则。作为社会调整手段之一,法律是人类社会除战争 以外的最强有力的社会调控手段,是和平时期社会控 制的最后保障体系。
• 第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 首先,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创制或认可的;其次,法 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 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最后,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护实施。
第三阶段是强烈地主张人民的主权和民主。自然法取决于人民的公意和 大多数人的决定。这一时期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自然法学发展中 的第三阶段对法国政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而第三阶段的自 然法理论在美国则占优势。
• (五)不同学派的形成
– 哲理法学派 康德、黑格尔 – 历史法学派 萨维尼、梅因 – 分析实证主义学派 凯尔森、奥斯丁 – 社会法学派 庞德、韦伯
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解
放出来的过程。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等人。这些人
的理论的特点就是他们认为,实施自然法的保证应当主要从统治者的智 慧和自制中去寻找。 第二阶段约始于英国的清教改革。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 代表性观点。他们试图用分权的方法来保护个人的自然权利,反对政府 对个人权利的非法侵犯。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

法学通论第三版申凤梅课后题摘要:一、法学通论概述1.法学通论的定义2.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3.法学通论的作用二、法学通论的体系与内容1.法学体系的基本构成2.法学通论的主要内容3.法学通论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三、法学通论的学习方法1.理解基本概念和原理2.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3.培养法学思维能力四、法学通论在法治建设中的意义1.提高公民法治意识2.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3.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正文:法学通论是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的学科,是法学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培养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法学通论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性质、作用,法律的制定、实施、解释、适用等方面。

通过对法学通论的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法律制度,为深入学习其他法学学科奠定基础。

法学通论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学通论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规范,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其次,法学通论可以促进法律适用的公正与效率,确保司法实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最后,法学通论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了理论支持,有助于构建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制度。

在学习法学通论时,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法学思维能力。

理论方面,要深入理解法学通论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掌握法学研究的方法。

实践方面,要关注法治建设的实际情况,分析法律制度的运行机制,提高法律适用的能力。

此外,还要关注法学领域的最新动态,了解法学理论的发展趋势,提高自己的学术素养。

总之,法学通论是法学学习的基础和核心,掌握法学通论对于法治建设和个人的法律素养具有重要意义。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法系一、法系: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各国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及其历史传统对法做的基本分类,一般把具有相同特点和相同历史传统的国家的法律称为同一法系。

1、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和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也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2英美法系: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3、二者的区别(《法理学》第80页——81页)(1)、法律构成不同。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陆法系以制定的成文法为主,判例没有法律效力。

(2)、司法组织不同。

大陆法系司法体系比较明确,有司法部,最高法院,还有检察机关。

英美法系没有司法部,检察机关不进行公诉,基层法官是业余性质的。

(3)、陪审制度不同。

大陆法系陪审团同法官组成合议庭,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在合议庭之外。

(4)、在审判程序上,大陆法系采用问答式。

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

第二章刑法一、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

(二)特征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

(三)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1、犯罪客体要件概念:是指为我国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2、犯罪的客观要件概念: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的诸事实特征。

(1)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行为。

法学通论(第七版)

法学通论(第七版)

读书笔记
此书我阅法理及宪法部分,本书的定位非为学术或部门法教材,而是旨在向刚入门的法学生或读者介绍各个 部门法之下,该法之历史、之不同理论,简要广泛的叙述可极大扩充法学生的基本理论知识。
内容还好吧。
中南财考研+1感觉知识点还挺清楚,标题明确,做思维导图比较方便,内容废话比较少,相对于某老师的法 理学教材,我觉得背起来还是比较容易的。
第一节国际法
第三节国际经济法
作者介绍
这是《法学通论(第七版)》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感谢观看
5
第八节民事责 任
01
第一节民事 诉讼法概述
02
第二节主管 和管辖
03
第三节民事 诉讼参加人
04
第四节民事 诉讼证据
06
第六节民事 审判程序与 民事执行程 序
05
第五节诉讼 保障制度
1
第一节商法总 则
2
第二节公司法
3
第三节证券法 律制度
4
第四节票据法
5
第五节保险法
第六节破产法 律制度
第七节海商法
第二节宏观调控法 律制度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第三节市场规制法 律制度
第二节行政法律关 系主体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三节行政行为
第四节行政程 序
第五节行政复 议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 述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与管辖
第三节行政诉讼参加 人
第四节行政诉讼的证 据
第五节行政诉 讼的程序
第六节行政赔 偿
第二节国际私法
第二节犯罪
第三节刑罚
第四节刑法分则的基 本内容
01
第一节刑事 诉讼法概述
02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党校在职研究生考试知识点(法学通论)

省委党校法学通论考点一、法学基本理论(论述题)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指自然法。

法的基本特征(简答、辨析)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利与义务。

法的核心部分是行为规范,当然也包括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规定。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国家造法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认可、签约、国家惯常行为等。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或社会规范的根本点在于,法主要出自国家。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本质:有代表性的法的本质学说: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民族精神说、社会利益说、社会控制说、正义论。

法的要素:法律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等方面。

法律要素的特点是:个别性和局部性,表现为一个个元素或个体;多样性和差别性;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

(三)两大法系(论述题)3、大陆法系的概念、特点大陆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他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成。

大陆法系的分布地区非常广,欧洲大陆大多数国家、前欧洲国家的殖民地、拉丁美洲等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属于大陆法系。

特点:(1)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

(2)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

(4)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5)一般采用民法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四)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3、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一种。

法学通论

法学通论

一:名词解释:1、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权力义务关系。

是经法律规范调整的一定的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3、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4、法律权利:是权利人或主体依法享有的具有这样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某种资格、能力和自由。

7、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

8、犯罪: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9、犯罪对象:是指危害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具体人。

1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13、刑罚: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

1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7、行政许可: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资格的行政行为。

18.犯罪主体:是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9.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报的心理态度。

20.犯罪故意:故意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21.犯罪过失: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

22.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23.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大一法学通论知识点

大一法学通论知识点

大一法学通论知识点导言在大学法学专业的学习中,法学通论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它为学生提供了法学各分支的原理和基本知识。

本文将介绍大一法学通论课程的主要知识点,涵盖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方面。

一、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学是关于法的科学研究,它研究法律的形成、内容、适用和效力等问题。

法律是规范人类社会行为的规则,它通过国家或其他主体制定和实施。

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的形式、内容、产生和作用等方面。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之一,它指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层级和关系。

法律体系分为主体法和次体法,主体法是最高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和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次体法则是主体法的补充和细化,包括行政法、民法、刑法等各个领域的专门法律。

法律体系保障了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三、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法学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条文。

法律适用有两种方式,即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

直接适用是指法律条文明确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情况,而间接适用是通过适用类似情况的法律条文来解决具体案件。

四、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为了揭示法律条文的真实含义和适用范围而进行的一种活动。

法律解释有多种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目标解释等。

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有不同的适用场景和效果,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释方式。

结论大一法学通论课程提供了法学的基本概念、法律体系、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等方面的知识点。

通过学习这些知识点,学生可以建立起对法学科学体系的初步认识,为进一步学习专业法律课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法学通论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对于学生打下良好的法学思维和方法至关重要。

参考资料:1. 陈培铭. 法学通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8.2. 陈渊婷. 法学通论[M].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3.3. 张继学,舒志远,吴小燕. 法学通论[M]. 法律出版社, 2008.。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

《法学通论》考试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法学基本理论法的概念:广义的法是指所有的法律、法律现象,既包括实在法(现实法、制定法、国家法、实然法),又包括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既可以用在规范的意义方面,作为专门的法学范畴和法律用语,也可以作为团体组织中所有的规矩,如党纪、厂法、帮规,这种用法具有一定的比喻性。

狭义的法区别于法律,特制自然法,即社会中的价值观念,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正义原则和道德公理。

法律的概念: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包括由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惯例、习惯、判断、法理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的基本特征: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力权利、权力与义务;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

法的体系:法律体系也称法律部门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从结构上看,可以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法律部门或部门法:宪法、行政法、军事法、刑法、诉讼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两大法系:法系是按照世界上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源流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系具有国际性、继承性、相似性的特点。

法律体系主要有:大陆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伊斯兰教法系等。

(一)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等,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在罗马法基础上建立起来,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影响下仿照它们而形成、发展起来的西方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特点:法律成文化和法典化;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律的权利,否认判例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分类上,有公法与私法之分;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一般采用民刑诉讼与行政诉讼分开的管辖体制,法院机构的组织、庭审模式都由法律明确规定。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

法学通论重点-吴汉东版

第一章:法理学法的基本特征:(1)法以行为规范为主,内容涉及法律权利、权力与义务。

(2)法主要出自国家,由国家制定或认可:造法主要形式是制定、认可、签约、惯常行为。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4)法具有更广泛的约束力法的要素: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技术性规定。

(1)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指固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说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各种指示(2)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

(3)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2)社会作用:政治作用、社会公共事务功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条件:1、政治基础与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民主政体形式;2、经济条件应该是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机制;3、文化条件应该是社会主义的科学理性文化基础。

依法治国的主体与客体:主体是人民;客体是国家及国家整治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

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有哪些答: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四方面:(1)依法治国是治国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2)依法治国是执政方式上的历史转变。

(3)依法治国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4)依法治国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异同有哪些答:(1)相同点:属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即资本主义类型法。

阶级本质相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服务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

历史任务相同。

(2)不同点:一是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是以成文法(制定法)为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大法官和有名望的法官的判例才确认为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期末作业考核《法学通论》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成文宪法: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4.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 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

2.我国采取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有哪些?答: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1)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只有一部宪法,只有一套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是国家的基本国策;(2)在国家机构方面,只有一套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中央国家机关体系;(3)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方面,无论是普通的省、县、乡行政区划,还是民族自治区域,或者特别行政区域,都是中央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4)在对外关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统一的国家法主体,公民只有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而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1)历史原因。

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表现在:一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二是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三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是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总之,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我国民族状况的必然要求,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3. 简单介绍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答:行政相对人除在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2)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3)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4)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 简述刑罚的种类。

答: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1.试论述民法理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 、“最高行为准则” ,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一般条款说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4、语义说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 ,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 ,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价值理念的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

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

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

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2、解释过程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

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

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制度来看,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

中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3、具有能动性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 、“无色透明” ,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

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

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4、补充性规则的存在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它现行法规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或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对其做出相应解释后,继而做出裁判。

因此法官做出这种判决的实质依据是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而不是已有的法律条文。

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判断标准所作出的审理结果,无疑是不可能依据其他已有法律条文所能达到的。

总之,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审理依据上还是在审理结果上都不同于适用其它现有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审理结果上应优先于现有法,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 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 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