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考察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1975d0d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fd.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长政办发[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9月10日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长沙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57号)等法律法规及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市直机关各单位网站和开发园区网站(以下统称政府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工作,严格遵循“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保密审查严格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方法和程序第四条审查范围是拟在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五条审查项目包括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保密要求。
第六条审查工作要按照《保密法》和保密工作的相关规范进行,不得随意扩大限制公开范围,也不得随意降低审查标准。
第七条政府网站公开的信息按重要程度分为一般信息、重要信息、特级信息。
一般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及其各部门日常工作会议、工作措施和进展情况等;重要信息包括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领导重要活动以及重大事项情况等;特级信息包括涉及全市的重特大事件、突发性群体事件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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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长政办函[2010]184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0〕1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和利用工作,充分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我市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市,区、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是市本级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查阅的场所。
市本级和区、县(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阅场所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本级和区、县(市)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查阅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积极支持档案部门开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利用工作。
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建立健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指定负责接收政府公开信息及资料的部门和责任人。
同时,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利用的内容、方法、服务实例和效果,帮助群众深入了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导群众正确行使知情权。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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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长政办发[2005]25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机关内部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长政办发[2005]2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实现“为民执政、科学执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各级机关行政能力和政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密切干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更好地为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我市各级机关加强内部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目标,以公开透明、依法行政、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决策、运行工作机制,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运作的监督和制约,提高机关行政效能,更好地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
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内部政务工作,都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开,增强机关工作透明度,使机关政务公开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二)真实公正。
尊重和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内容真实可靠,结果公平公正。
(三)注重实效。
坚持从实际出发,保障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采取合适的公开形式,讲求形式和效果的统一。
(四)积极稳妥。
推行机关内部政务公开,既要积极推进,大胆开展,又要规范操作,有序运行。
要善于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公开内容(一)干部任免公开。
机关干部(或工作人员)的招聘指标、招考录用过程要公开,干部提拔任职要将职位、条件公开,并公示拟任人员基本情况。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51fbd8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f4.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长政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长沙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三)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五)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市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管理湖南省坪塘监狱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管理全市劳动教养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工作;管理长桥劳动教养管理所、市星沙劳动教养管理所(市强制隔离戒毒管理所)、市工读学校并承担相应责任。
干部考察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选调和遴选公务员工作考察方案
![干部考察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选调和遴选公务员工作考察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be3c919f83d049649b665842.png)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开选调和遴选公务员工作考察方案根据《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开选调和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同人社字〔2016〕191号)精神,结合市政府办公厅工作实际,就本次选调和遴选公务员组织考察阶段制定方案如下:一、考察对象《2016年市政府办公厅公开选调和遴选公务员考试成绩册》中确定考察的15名人员。
二、考察组人员考察组由选调单位市政府办公厅派出,人员至少为3名。
三、考察时间具体考察时间提前通知本人。
四、考察要求(一)提高认识。
参加考察的人员要充分认识本次选调和遴选公务员考察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政策,严守纪律,严肃认真地开展考察工作,自觉维护市政府办公厅和考察组的权威性,树立良好形象。
(二)坚持原则。
要坚持工作原则,本着对组织、对事业发展负责的态度,真实、全面、准确地对被考察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能力等进行考察,杜绝敷衍了事、走过场、搞形式。
(三)严格保密。
要按照干部考察工作的要求做好保密工作,考察记录、书面材料要妥善保管,涉及选调人员的个人隐私问题要保守秘密,确保考察工作圆满完成。
五、考察内容按照《大同市政府办公厅公开选调和遴选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同人社字〔2016〕191号)精神,从德、能、勤、绩、廉、个人家庭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德”指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纪律、政治鉴别力、政治敏锐性和品德修养等;“能”指在工作单位的工作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应变和创新能力,特别是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勤”指学习、工作、生活态度、敬业进取精神和遵守纪律规定等现实表现情况;“绩”指学习或工作成绩,以及奖惩情况;“廉”指遵纪守法、克己奉公、廉洁自律等状况;“家庭情况”指是否结婚、配偶子女情况等。
同时,对被考察人的报考信息和人事档案进行审查。
六、考察方法及具体要求1、集中组织公文处理能力考察,依据成绩高低择优评定。
2、根据人事档案相关管理规定,对被考察人个人人事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https://img.taocdn.com/s3/m/ba7a56f17f1922791688e88f.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机关
【发文字号】长政法发[2013]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08.05
【实施日期】2013.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长政法发[201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直各部门:
《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地各部门都制定出台了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且已经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逐渐运用了行政裁量权基准,较好地推动了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保障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不适用或者选择适用基准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号)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3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3〕140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4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a5d30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3b.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5]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七日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6a5bbd8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3f.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长政办发[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管理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二)增加管理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的职能。
(三)增加归口管理市信息中心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或办理公文的需要,对市政府部门间出现的分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决定。
(三)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四)督促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对市政府决定事项及市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协助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重要政务活动,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及主要领导同志的印信管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0a3f23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09.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16日长沙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区县(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包括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和准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单位)、区县(市)人民政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市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双重领导的部门(单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市政府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职能处室具体办”的工作机制。
部门(单位)应当指定机构为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六条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在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依法确定该信息是否公开和公开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7d0a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0c.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长政发[2008]46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8〕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制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府法制专家库(以下简称法制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地方立法和政府法律事务(以下简称政府法制事务)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政府法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制专家库专家的资格认定、入选以及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法制专家库,并负责对法制专家库运行实施管理。
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法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入选法制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备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三)在法律、经济、公共管理等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四)熟悉本专业领域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五)热心参与政府法制事务;(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第五条法制专家库由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专家总数不少于20人。
法制专家库专家实行专业分类,包括法律专业和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经济管理、科教文卫管理等专业。
法制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六条法制专家库专家人选采取公开招聘和邀请入库两种方式予以确定。
入选法制专家库的人员需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对符合条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录,由市政府法制办遴选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颁发法制专家库专家聘用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布。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四期)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四期)](https://img.taocdn.com/s3/m/28f5904a76232f60ddccda38376baf1ffc4fe3e6.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四期)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公告(第四期)梳理和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也是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市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近期将我市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陆续予以公告。
本期公布的有长沙市人事局、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等2个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依据。
二○○六年九月四日长沙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长沙市人事局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4、《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六条二、行政执法依据┌────────┬────────┬────────┬────────┬────────┐│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1││││务员法│││├────────┼────────┼────────┼────────┼────────┤│地方性法规│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湖南省人大常委会│2001.11.1││││理条例│││├────────┼────────┼────────┼────────┼────────┤│部门规章│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2001.10.1生效│││││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3.22修订││├────────┼────────┼────────┼────────┤││4│国家公务员录用暂│人事部│1994.6.7││││行规定││││├────────┼────────┼────────┼────────┤││5│国家公务员考核暂│人事部│1996.3.8││││行规定││││├────────┼────────┼────────┼────────┤││6│国家公务员奖励暂│人事部│1995.8.7││││行规定││││├────────┼────────┼────────┼────────┤││7│国家公务员职务任│人事部│1995.3.31││││免暂行规定││││├────────┼────────┼────────┼────────┤││8│国家公务员职务升│人事部│1996.3.2││││降暂行规定││││├────────┼────────┼────────┼────────┤││9│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人事部│1997.3.28││││任职定级暂行规定││││├────────┼────────┼────────┼────────┤││10│国家公务员辞职辞│人事部│1995.7.24││││退暂行规定││││├────────┼────────┼────────┼────────┤││11│国家公务员申诉控│人事部│1995.8.11││││告暂行规定│││├────────┼────────┼────────┼────────┼────────┤│政府规章│12│湖南省行政机关奖│湖南省政府│1996.8.21││││励管理办法││││├────────┼────────┼────────┼────────┤││13│湖南省人事争议仲│湖南省政府│2001.5.1││││裁办法││││├────────┼────────┼────────┼────────┤││1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湖南省政府│2002.10.1││││录用办法││││├────────┼────────┼────────┼────────┤││15│《长沙市人才居住│长沙市政府│2004.7.1││││证制度暂行规定》│││└────────┴────────┴────────┴────────┴────────┘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1项)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二)行政处罚(共9项)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年检、变更等手续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4、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5、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6、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的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7、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8、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9、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三)其他行政行为(共3项)1、公务员拟录用人员名单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条2、批准职位聘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3、宣布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等行为的无效。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1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1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7a3e094531b90d6c85ec3a87c24028915f8528.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2013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长政法发[2013]12号)各行政执法单位:为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各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我办《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规则〉和〈长沙市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规则〉的通知》(长政法发〔2012〕7号)的要求,决定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对象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垂直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二、评查范围各行政执法单位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并已办结的案卷。
三、评查方式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遵循统一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
采取行政执法单位自查、抽调行政执法单位人员集中交叉评查、市政府法制办邀请有关专家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具体安排本次评查活动从10月开始,11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一)自查阶段(10月21日之前完成)各行政执法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本单位开展自查自评,并就案卷评查工作成立专门的评查组,评查组人员主要由各单位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及法制机构的同志组成,不得少于3人。
自查工作结束后,各行政执法单位要进行工作总结,并将评查组人员名单及总结材料报我办(市政府一办公楼514室)。
(二)集中交叉评查阶段(10月22日至11月15日)自查阶段结束后,各行政执法单位须在10月22日-23日将本单位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所有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案卷编号目录(起止号之间必须连号)报送我办。
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37a499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40.png)
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9月19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剑飞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法制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行政机关)开展政府法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政府法制工作应当服务法治政府建设,坚持法制统一、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原则,保障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加大政府法制工作的协调与保障力度。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政府法制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府法制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政府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一)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审查,提出法律意见;(二)规范、监督行政执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三)组织开展政府立法工作;(四)统筹规划、协调、督促、指导推进依法行政;(五)其他政府法律事务。
第二章政府法制工作机制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法制工作责任机制,一般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主管政府法制工作,明确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员,落实政府法制工作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c4961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a2.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1•【字号】长政办函[2006]129号•【施行日期】2006.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6〕1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6〕12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突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是确保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改进政府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措施。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督促检查,推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督办落实;围绕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凡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全市性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负责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领导对政府工作重要批示件的督办落实,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组织督查督办,或转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区、县(市)政府督查督办,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以市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对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和市委、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活动,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体方案、组织督查活动,并负责情况综合、审核督查报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https://img.taocdn.com/s3/m/f3ac97b8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c8.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长政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长政发〔2014〕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长沙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执行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开拓创新,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特设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17d090d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3f.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长政办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以下简称市政府研究室),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市人民政府机关刊物《城市化导报》的编辑出版工作和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增加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相关职责。
(三)增加市人民政府重要政策起草的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起草《政府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全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理论文章,单独或组织有关方面起草、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重要综合性材料。
(二)负责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等全局性重大课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制订可行性论证方案。
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跟踪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动态,为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提供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或专题性信息、动态;负责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研究的对外宣传和交流。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b42ca4ea45177232f60a294.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8.03【实施日期】2015.08.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89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考核事项通知如下:一、2015年对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在区、县(市)政府绩效考核目标体系中设置“依法行政”考核项目,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和我市年度重点工作设置了考核指标,考核分值为2分。
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区、县(市)报送的考核资料和平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年初设置的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二、2015年对市直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省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目标和我市年度重点工作设置考核指标(详见附件),采取百分制打分后,按照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来评定各单位依法行政考核的等次,得分最高的前30%单位为优秀,中间60%单位为良好,后10%单位为合格及以下。
三、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式,依法行政考核不采取年终集中检查方式,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报送的考核资料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年初设置的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对区、县(市)的最终考核分值由市绩效考核办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对市直各部门评定的依法行政考核等次报市绩效考核办,由市绩效考核办根据考评等次核定相应分值计入年度绩效考核成绩。
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考核资料报送,各区、县(市)、市直各部门要对照省、市两级考核指标,于2015年12月1日前将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考核资料报市政府法制办(依法行政指导监督处,联系电话:88665803)。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1aa9655b02768e9951e738c9.png)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13.12.05
【实施日期】2013.12.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公告
为了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根据长沙检察工作的需要,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编委办批准,2013年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拟从全国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遴选工作人员6名。
现将有关遴选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人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品行端正;
2、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
3、具有公务员身份,且为现任检察官或法官;
4、正科级以下职务;
5、历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6、身体健康;
7、无《检察官法》规定的回避事由;
8、未受过党政纪处分,行政、刑事处罚(含正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
9、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人员、与现单位签有服务年限未满的不得报考。
二、各岗位遴选人数及岗位具体要求。
人员考察遴选方案
![人员考察遴选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ca32991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39.png)
人员考察遴选方案1. 背景在组织内部,招聘和选拔人员是很重要的一项工作。
招聘需要考虑人才的需求和工作岗位的要求,而选拔需要考虑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以保证招聘人员能够胜任岗位。
因此,为了保证招聘和遴选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人员考察遴选方案。
2. 人员考察遴选的步骤和方法2.1 确定需求和人才要求在招聘和选拔之前,需要进行人才需求分析,明确需要招聘的人才类型和数量。
同时,还需要明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以便根据不同的职位需求进行人才的遴选和评估。
2.2 确定遴选标准和方法根据工作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制定明确的遴选标准,并制定相应的遴选方法,以保证在评估人员素质和能力时能够客观、全面地进行。
常见的遴选方法包括面试、笔试、考核中心、岗位模拟和能力测试等。
对于高端岗位的人才遴选,还可以进行天使面试和专业评估等方法,以便更好地挖掘人才的能力和潜力。
2.3 制定评估表和评分制度为了更有针对性地对人才进行评估,可以制定相应的评估表和评分制度。
评估表可以包含个人信息、工作经验、专业技能、岗位匹配度、综合素质评估、个性特点等内容,评分制度可以围绕招聘标准建立,设计相应的评分规则,以便更好地评估人才的优劣。
2.4 安排考察时间和地点为了便于考察和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安排确切的考察时间和地点。
考察时间需要在面试前进行时间安排,并发送面试邀请函,通知考生面试时间和地点。
地点需要选择通风、明亮、整洁的面试场地,以提高面试的舒适度。
2.5 实施人员考察在考察时,需要遵循公正、公开、客观、严谨的原则。
在现场安排考官,按照预定的评估表和评分制度,对面试者进行考察和评估。
为了能够全面评估面试者,需要采取不同的评估手段进行考察,同时要记录好考生的各项信息和评分情况,以便后续比较和分析。
2.6 综合评估在完成所有的考察和评估后,需要对面试结果进行综合评估。
通过对考察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挖掘出符合岗位要求的优秀人才,给予他们合适的工作机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号](https://img.taocdn.com/s3/m/706e1f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b9.png)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聘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科学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政府立法和其他政府法制事务中的外脑智囊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聘请杨伟东等27名同志为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聘用期为两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市政府法制专家库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管理。
附件: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名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日附件: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名单序号姓名工作单位1杨伟东国家行政学院2杨翔湘潭大学3聂芳容湖南省水利厅4李先波湖南师范大学5杨峥嵘湖南商学院6屈茂辉湖南大学7徐涤宇湖南大学8陈潭中南大学陈云良中南大学10李爱年湖南师范大学11余卫民中南大学12杨扬湖南金证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13张早平长沙大地经济发展研究中心14赵衡文中南大学15蒋建湘中南大学16金立槟中共长沙市委党校17沈华长沙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院18谭春华长沙规划设计院19唐政秋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20马凌云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21肖斐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22戴志坚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23高向荣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罗士军湖南师范大学25黄祖训长沙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6刘熙长沙新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27韩洁长沙银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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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考察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1.14
【实施日期】2014.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遴选机关工作人员考察工作的通知
按照程序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开遴选的入围人员的体检工作已于2013年12月中下旬全部完成,现将入围人员的体检等情况以及考察工作的安排通知如下:
一、进入考察人员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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