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税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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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营业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9年5月10日深地税发[1999]195号)各分局: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手续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77号)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中,将证券管理部门收取的证券市场监管费列入了不征收营业税的名单,这是指证券管理部门,不包括从事证券经营业或为证券经营提供服务的单位。

因此,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取得的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应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上交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费。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标 签】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民政局【文 号】深国税发﹝2006﹞176号【发文日期】2006-10-24【实施时间】2006-10-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转发给你们,国家税务总局为统一同地区内的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将深圳市纳入试点工作的范围,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和市残疾人联合会四局一会联席会议的精神,对我市福利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利企业资格的认定 福利企业资格由深圳市民政局进行认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申请福利企业的纳税人(包括200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的老福利企业)须按照财税﹝2006﹞111号、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税﹝2006﹞135号文的有关规定前往市民政局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在2007年1月1日前,除安置的残疾人比例按新政策计算比例外,其他认定条件仍暂按原有政策认定)。

市民政局受理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福利企业颁发有效的资格认定文件。

新认定的福利企业名单将于每月末公布。

二、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 2.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必须达到25%以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6.05.31【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尚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12.29
•【字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施行日期】2011.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公告
(深地税告〔2011〕18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的要求,我局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为本局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转发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不包括本局简单转发的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转发文。

此外,将本局之前已明文废止的文件,按照要求也在本次清理中列入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58件,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5件,确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253件。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的决定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11.06
【实施日期】1999.10.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
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
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0]69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10.11
【实施日期】2000.10.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工会疗养院(所)征免问题的补充通知>等6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1日)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局征管范围进行局部调整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0]699号2000年10月11日)
各分局:
我局新的征管模式运行以来,基本上体现出其优越性,但在税收征管范围划分上,还需完善理顺。

根据各局反映的情况和要求,以及机关处室的意见和局领导的指示,我局的税收征管范围划分需进行局部调整。

现将调整范围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0]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不征企业所得税,结合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营业税【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149号【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3.06.10【实施日期】2003.06.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的公告(2014)【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6月10日深地税发[2003]149号)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以下简称《通知》)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通知》第一条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因此,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符合关于“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行征收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三条规定:“在2005年底以前,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现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电影发行单位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出租电影拷贝取得的收入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1.06
•【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
•【施行日期】1996.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
《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6日深地税发[1996]681号)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局补充,文中第三条所指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不包括被投资企业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降低的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10.18
•【字号】深地税发[2006]597号
•【施行日期】2006.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6]597号)
税务登记分局、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除第七稽查局之外,其他各分局在日常管理中也要充分注意企业在转让定价调整后的利润变化情况,正确贯彻执行此文。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深国税告[2001]3号•【施行日期】2001.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及有关事项的通告(深国税告[2001]3号)根据广东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等5个文件的通知》精神,我局决定于2001年6月下旬实施机构改革,调整部分下属税务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更名的税务机构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盐田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盐田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罗湖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福田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将深圳市国家税蛇口征收分局更名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管理分局。

二、撤销的税务机构撤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分局、第二稽查分局、第三稽查分局、第四稽查分局、税务登记分局。

三、新组建的税务机构组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局。

(以上机构所在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邮编:18048)四、保留的税务机构保留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

五、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安排:(一)特区内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领购、出口退税等涉税事项仍在原地点办理。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分局不再办理特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业务。

特区内纳税人税务登记业务在所属区国家税务局办理;蛇口工业区纳税人税务登记在蛇口管理分局办理;深圳市海洋石油企业、内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税务登记业务仍在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三)特区外宝安区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分局、龙岗区国家税务局及其下属分局的机构和职能未进行调整,特区外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5.31•【字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31日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地方税收减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地方税收减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地方税收减免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税收减免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地方税收减免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六条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核准材料,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者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尚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八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解释的通知(1992年5月23日深税发[1992]197号)各分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深府〔1992〕17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若干政策问题解释如下:一、《暂行规定》第一条对固定资产认定标准和折旧年限所作的调整,仅适用《暂行规定》发布施行后购进或制造的物品。

对1991年12月31日及以前购进或制造的物品,凡已按原有关法规认定为固定资产并已计提折旧的,可不作调整。

二、《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了特区企业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短年限。

但对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以提出证明凭证,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和更新改造而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提折旧。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4.26•【字号】深地税告[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深地税告[2007]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函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576号)及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粤机编办〔2007〕20号),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局、税务所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职责和行政执法权限发生了变更。

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有关规定,上述变更内容已提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并已报市政府同意。

为了便于纳税人办税,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及其直属局、税务所变更后的执法职责、权限和办公地址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深圳市地方税各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省、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费金的征收管理。

依法进行税务检查;依法对违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有权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或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有权通知金融机构扣缴税款或者对扣押、查封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并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28号地税系统统一咨询电话:123662地税系统统一投诉电话:83336333-1604二、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一)深圳市罗湖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罗湖区辖区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办公地址:罗湖区黄贝岭深南东路1076号(二)深圳市福田区地方税务局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福田区除福田保税区(东起皇岗口岸,西止新洲河东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福强路)和福田区皇岗路、广深高速公路交国花路往南抵深圳河一线以东,红岭路以西,北环大道、泥岗路以南,深圳河以北区域以外范围内,地方税纳税人应纳地方税、费的税务登记、征收管理和税务检查工作。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返还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返还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返还问题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06.05
•【字号】深地税发[2000]369号
•【施行日期】2000.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罚款及滞纳金返还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2000]369号2000年6月5日)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必罚款、滞纳金返还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规程》(2000年第二版)退税审批权限的规定,对征管范围内因纳税人的过错造成的误征退税由检查分局负责处理,企业因电子报税操作失误及重复报税多缴的税款、造成的罚款及滞纳金,由主管检查分局调查核实后,按规定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因纳税人的过错导致申报错误的,如在申报当天发现,且主管征收分局尚未办理汇总手续,凭纳税人的书面申请(需单位负责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由主管征收分局负责核实后修改申报电脑资料。

此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深地税发[2003]82号•【施行日期】200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2月18日深地税发[2003]82号)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印发,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2〕710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不得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三条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四条纳税人就非查补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的,应当先进行纳税申报。

第五条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分级管理"的制度。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六条市局和各分局分别成立延期缴纳税款审查小组(以下简称审查小组),负责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查工作:(一)市局审查小组由计财处、征管处、稽查局负责人组成,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

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二)征管分局审查小组由计财科、管理科(所)、征管科负责人组成;检查分局审查小组由信息管理科、检查(稽查)科、审理科负责人组成;稽查局审查小组由审理科、执行科负责人组成。

审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理具体事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
批复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744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9.01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关于征收2003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告》等11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批复
(2003年9月1日深地税发[2003]744号)
第二检查分局:
你分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二发〔2002〕25号)收悉。

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享受税收优惠的问题
企业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
〔1988〕232号)第八条规定享受有关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应当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即企业在“生产性经营收入未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1.06•【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施行日期】1997.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3年11月6日深地税发[2003]938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21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我局200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7月16日深地税发[1997]351号)各分局: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复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195号)称:“据了解,证券回购业务是指交易一方(卖方),在卖出证券给另一方(买方)的同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双方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的交易,实质是证券买卖业务。

因此,广东证券公司河源营业处从事证券回购买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营业税。

对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金融企业之间的证券买卖业务(包括证券回购业务),不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税范围,应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6]5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深地税发[1996]5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正文:
----------------------------------------------------------------------------------------------------------------------------------------------------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510号1996年9月15日)
宝安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宝发[1996]58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退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5号《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人收到退税当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到的不论属于哪一个纳税年度的超税负退税收入,均应并入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退税当年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说;如果退税当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也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处理。

此复。

——结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1995.01.27
•【字号】深税联发[1995]37号
•【施行日期】1995.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的通知
(深税联发[1995]37号1995年1月27日)
各分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深税联发[1994]75号)执行两个月以来,由于改变了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性质,给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带来了较多问题,根据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和各分局反映的意见,经两局领导研究,决定从1995年2月15日起停止执行深税联发[1994]75号文件。

今后填开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一律不准抵扣税款。

水电代销管理服务专用发票的用途、使用范围、供应办法仍按深税发[1994]559号、深税联发[1994]31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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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税收问
题的批复
【标 签】营业税,驰远实业有限公司,税收问题批复
【颁布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1997﹞327号
【发文日期】1997-06-30
【实施时间】1997-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宝安分局:
你局《关于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营业税税收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宝
发﹝1997﹞167号)收悉。

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业务既涉及代理业又涉及运输业应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及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研究,批复如下:
1、对深圳市驰远实业有限公司从事航空货运代理业务向各航空公司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该公司向客户收取的货运总费用(含取送货、包装、装卸、搬运)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计征营业税时,对该公司按照民航总局公布的货运价格,向客户收取的空运费、地运费、深圳机场过站费以及保险费等,可凭其与航空公司或机场公司货运站结算的合法有效凭证扣除其支付给上述单位的空运费、地运费、保险费及深圳机场的过站费,按联运业务征税;若其不能提供与航空公司或机场公司货运站结算的合法有效凭证,则应按货运总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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