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1)-(1354)
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保团发[20XX年]13号关于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20XX年平安**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扎实做好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闲散青少年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核心,以全面摸清社会闲散青少年底数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就学、就业和教育管理为重点,大力开展帮助救助和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社会闲散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校园环境和谐稳定。
二、工作思路以青少年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教育为主线,以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织建设,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努力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共青团组织体系建设,组织、引领青少年坚定理想信念,培1/ 12育高尚品格,塑造青少年健康成长人格;强化*****青少年服务平台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活动两个平台建设,形成24小时全天候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信息平台和青少年普遍性利益诉求反映长效机制;全面建成上下联动,内外结合,思想引领,措施跟进的重点青少年帮教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3、工作机制(一)建立团组织为枢纽,各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1、各级团组织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工作职能,建立以党组织为领导,共青团为枢纽,各专项组成员单位联动的重点青少年群体帮教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县级专项组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具体落实。
乡镇(街道)级在县专项组的统一安排下,以团组织为核心,吸收各专项组成员单位的下属及派出机构设立青少年服务工作站,落实县级专项组的安排部署,开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各项活动,反馈、处理、上报村(社区)有关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工作和动态。
村(社区)级团组织紧密依靠乡村两级基层党政组织,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掌握基本动态,开展思想引领和教育活动,解决并上报青少年群体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2013-12-1016:02:32**市开展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市团委为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与青少年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精神,推进“青少年违法犯罪社区预防计划”和“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真正帮助重点青少年群体解决实际困难和突出问题,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团省委的统一部署,我委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集中开摸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组织保障。
二、广泛动员,精心安排,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成立领导小组后,我委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了排查摸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协调会,传达了全省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对排查摸底数据统计进行了专项培训说明,商讨制定了专门的工作推进方案和排查进度表,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致的分解,明确了牵头领导和具体负责的职能处室和相关工作人员。
会后,根据工作推进方案的要求,联合下发了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正式文件。
同时,我委把相关文件、表格及时上传到**青年网及**共青团QQ群,认真指导相关部门统计部门内、系统内、乡镇内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着重推进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摸清各类青少年群体的基础数据,掌握他们的基本信息和动态;二是着力研究各类青少年的群体性特征和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特征,认真分析各类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预防措施和政策建议;三是就重点区域、重点群体中的重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管理、服务制度,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效。
三、全面推进,克服困难、确保排查工作的效果和质量此次专项行动时间紧,任务重,为了保证排查摸底工作按时按质完成,我委与市综治办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密切联系,积极协调,及时督促相关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并要求各单位把在排查摸底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上报,第一时间进行解决,确保圆满完成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重点青少年排查摸底工作
重点青少年排查摸底工作一、排摸范围排查摸底的范围共包括“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五类青少年群体,具体统计标准分别为:(一)闲散青少年:是指6—25周岁不在学、无职业的自然人。
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6—15周岁的自然人只要“不在学”,即没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16—25周岁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不在学”和“无职业”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2.“不在学”或“不在学”、“无职业”的状态一般要持续半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3.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工作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中断学业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病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4.有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且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时间里为实现目标而导致“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在家自学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到工作而在家自学或接受某些非正规培训的青少年。
(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一年以内有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34条规定之情形的6—25周岁自然人。
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曾经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但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不- 1 -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2.曾经在公安部门有案底记录,但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青少年,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06.05.16•【文号】中青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5.16•【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共青团中央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06]30号2006年5月16日)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未成年人成长和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的重视和关怀,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各级团组织和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营地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发挥青少年活动场所在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有关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意见》精神各级团组织和团属青少年活动场所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8号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的必然要求,是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迫切需要,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抓紧制定工作规划,积极推动落实相关政策,切实加强督促检查,把《意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团属媒体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意见》的重要意义、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总结推广一批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的经验做法,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20.04.02•【文号】中青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群团工作正文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青发〔2020〕7号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共青团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共青团服务青少年的能力和水平,落实中央巡视整改意见,经团中央书记处同意,制定了《关于加强新时代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6年9月26日共青团中央印发的《关于建设12355青少年服务台的意见》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央2020年4月2日关于加强新时代12355青少年服务台建设的意见“12355”是共青团开展青少年权益服务的公益短号码。
12355青少年服务台是共青团主办,依托专业力量、协同职能部门,直接面向青少年提供成长咨询和权益服务的工作阵地,是各级团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载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共青团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升共青团服务青少年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代的发展定位(一)总体要求。
围绕“倾听心声、维护权益,专业服务、关爱成长”,落实《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工作部署,提升法律、心理核心服务功能,回应青少年亟待解决的成长烦恼和发展难题;坚持省域统筹、地市为主,争取党政支持、整合社会资源实现事业化发展,打造便捷、可靠、青少年信赖的专业服务平台。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领导下的团属阵地性质。
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将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与共青团履行政治职责紧密结合,在具体服务中体现对青少年的政治引领。
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为进一步完善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镇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对我镇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群体、闲散青少年群体、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等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通知如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创建平安鄱阳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服务、维权,立足于教育和保护,着眼于服务和管理,辅之以改造和挽救,努力构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学校环境、家庭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提高青少年自我预防能力,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四个鄱阳作出积极贡献。
一、分类管理、强化服务,切实做好服务重点青少年群体健康成长各项工作(一)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和管理,对于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要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的工作方法。
1.动态掌握有不良行为青少年基本情况。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摸排掌握,逐步建立起数据库和信息平台。
2.建立教育矫治机制。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对帮教“问题青少年”的专业方法和工作经验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发挥村干部在第一线联系、接触以及有可能影响和改变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优势,增强教育矫治效果。
要研究探索集中矫治的新手段、新方法,特别要对重新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在教育矫治上探索新的经验做法,加强专门场所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培训和业务能力培训。
要结合公安部门牵头开展的教育矫治工作,进一步提高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
各村(居)委会要强化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边界的认识,有针对性地抓好临界预防工作。
一是重视一般在12岁开始出现偷拿财物、逃学等不良行为,13、14岁出现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偏差行为,14至16岁出现违法犯罪的年龄规律,重点关注偷拿财物、逃学等早期典型行为;二是重视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进而受外界不良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这一状态转化规律,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学校联系的弱化。
重点青少年排查摸底工作
一、排摸范围排查摸底的范围共包括“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五类青少年群体,具体统计标准分别为:(一)闲散青少年:是指6—25周岁不在学、无职业的自然人。
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6—15周岁的自然人只要“不在学”,即没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16—25周岁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不在学”和“无职业”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2.“不在学”或“不在学”、“无职业”的状态一般要持续半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3.因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工作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中断学业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病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4.有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且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时间里为实现目标而导致“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在家自学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到工作而在家自学或接受某些非正规培训的青少年。
(二)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是指一年以内有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34条规定之情形的6—25周岁自然人。
具体操作中,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曾经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但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不- 1 -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2.曾经在公安部门有案底记录,但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3.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青少年,在本年度排查摸底周期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能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指:(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意见
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2022 年,全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县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和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体味议的要求,狠抓预防工作基层基础建设,以“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为统揽,切实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服务和管理创新,抓住影响青少年成长和发展的关键环节开展教育引导和预防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为构建和谐佛坪、创建国家级安全县做出新贡献。
一、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一)深入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
县综治办、县法院、文教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团县委等部门要按照“底数清、情况明”的要求,深入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着力加强针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临界预防工作。
要努力摸清各类青少年群体的基础数据,着力研究和把握各类重点青少年的群体性特征和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特征,把握各类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
(二)加强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县法院、县检察院、公安局、文教体育局、县广电局、县关工委等部门要加大对校园网、互联网及其营业场所和手机运营商的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打击互联网、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和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及时清除低俗媚俗、格调低下的网上信息垃圾和相关网站。
加强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信息安全责任,积极推动WAP 网关绿色上网技术标准的使用和推广,加强网上思想教育政治工作,有效配合关闭淫秽色情网站;充分发挥违法违规网站黑名单机制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进行业自律;要坚持不懈地继续抓好“五老”网吧志愿者 (老干部、老党员、老复退军人、老教师、老劳模志愿者)监督员队伍的建设,力争每一个网吧都有“五老”志愿者持证上岗、加强监督,为我县泛博青少年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
重点青少年群体帮扶工作实施方案【精选资料】
乌市92中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工作实施方案我校是头区最大的民汉合校,流动人口子女占三分之一,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工作,加大关爱流动儿童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的工作主题,建立健全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以学校、家庭、社会为主开展关爱行动,加强流动儿童的教育管理,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在开展排查摸底基础上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对16岁以下在校和不在校的学生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管理、服务措施。
着力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在校留守儿童关爱工作长效机制,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牵头单位加大流动儿童结对帮扶力度,逐步实现全覆盖;要加大流动儿童转化工作力度,广泛开展教育、感化、挽救教育,尽力矫正他们的不良行为和扭曲心理,做好跟踪服务。
三、重点工作和目标(一)加强学校教育,提高流动儿童教育管理水平。
1、建立流动学生情况登记制度。
学校要及时掌握在校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流动学生档案,对流动学生基本情况实施动态管理。
2、加强流动学生法制教育和思想引导。
引导流动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自觉性和主动性。
注重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对学生法律和自护意识教育,有效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加强生存教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他人非法侵害和其他意外事件伤害留守学生。
3、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激发教师对流动学生的爱心和感情,提高教师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责任心。
为做好流动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做好农民工子女就学工作。
关于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城区各中小学:
根据市委、市政府及市综治委统一部署,开展全市重点青少年群体专项调查工作。
此项调查按属地进行,相关部门按分工汇总。
教育系统任务是,调查全市留守儿童情况。
请各乡镇中心学校、城区各中小学按照所在乡镇、街道安排,积极配合做好本区域留守儿童的信息采集、登记和汇总工作。
各单位的留守儿童花名册、统计表及汇总表(一式两份纸质表),务必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教科,以便做好全市留守儿童情况汇总工作。
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方案
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等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服务和管理,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按照《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预防办关于印发<广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工作考评标准(修订)>的通知》(桂综办通【201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区综治办、区预防办计划在全市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核心,以全面摸清社会闲散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就学、就业和教育管理为重点,大力开展帮扶救助和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建立信息档案,系统掌握社会闲散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和规律,分析这一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帮助、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效。
三、排查范围重点排查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1. 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即处于失业、失学状态的青少年(无职业只统计16岁〈含〉以上青少年);2. 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3. 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即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时间较长、造成基本生活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受到民政部门救助的青少年;4.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即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在押或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5. 农村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外出打工一年以上,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未成年人。
在汇总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含)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至25周岁(含)三个年龄阶段划分。
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帮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帮教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为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帮助重点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项目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年深入推进我县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帮教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精神,以为指导,以构建和谐为目的,采取县直相关单位对口帮扶相应区域的方式,加强帮教力量配备,不断丰富帮教工作内容和方法,建立重点青少年多方帮教管理系统,定期掌握重点青少年思想动态和行为动态,努力将重点青少年的帮教转化工作落到实处,为重点青少年人群权益保护和违法犯罪预防提供科学决策服务,最大限度减少不安全、不稳定、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稳定。
全面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普查工作,积极建立台账制度,实施动态化管理,努力做到底清人明;切实维护青少年群体合法权益,使青少年就学、职业培训、违法犯罪预防、失足青少年教育挽救工作有序进行,未成年人教育、救助和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落实“治未病”工作理念,使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富有成效。
1、坚持疏导、教育、感化原则;2、坚持灌输与自我教育、监督与正面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非强制性原则;4、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原则;5、坚持方法灵活、迅速及时原则。
1、团委牵头组织,协调教育部门与各基层乡村团组织认真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的登记造册工作;协调民政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登记造册工作;协调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做好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青少年登记造册工作。
2、团委协调教育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多方关注,通过招募校内外志愿者,积极关注他们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身心健康成长;教育部门要制定相关的规定制度,把对他们的教育纳入日常工作中,并在年中岁末对该项工作进行认真考核,确保关爱工作落到实处。
3、民政部门要积极完善流浪乞讨少年儿童保护相关办法,加强对流浪乞讨少年儿童等生活无着落未成年人的救助和对孤儿弃婴的收留抚养、教育管理;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加强对生活困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青年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
xx县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
XX县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在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试点工作基础上,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统筹、县级铺开的要求,将试点探索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行,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实现青少年犯罪重要数据指标逐年下降。
二、工作内容一)实现重点青少年群体信息汇总和动态监测1.将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管理纳入基层综治工作体系,及时汇总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共青团等部门掌握的信息,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管理台账和信息平台。
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青少年,有关单位应依法办理其相关信息。
2.按照县综治办等七家单位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的通知》要求,定期对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排查摸底,动态掌握这些群体的基本情况,增加对流动青少年群体的排查监测。
3.探索建设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事务服务中心、青少年社区工作站、12355青少年服务台、青少年维权岗等基层工作载体,积极发挥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实现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接触联系。
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青少年的教育、帮扶、矫治、管理1.针对青少年不良行为转化的边界抓好临界预防。
全县政法、教育和综治、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重视普通青少年向有不良行为青少年转化的边界,重点关注青少年偷拿财物、逃学、抽烟喝酒、夜不归宿等早期典型行为,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防止青少年与家庭和学校关系紧张、联系断裂,避免青少年受外界不良行为影响产生不正常的社会化倾向;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2.引入专门力量开展教育矫治。
公安部门通过案件侦查阶段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司法部门通过社会调查环节与青少年的接触开展宣传教育;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环节通过当事人和解、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等方式强化法制教育效果;法院在庭审环节通过法庭教育的方式将教育、感化、挽救有机结合,增强效果。
关于未成年学生苗头性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未成年学生苗头性问题排直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两项制度的落地落实,根据县未保办工作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XX省社区发现未成年学生苗头性问题介入干预工作制度(试行)》、《XX省未成年人学生自杀和遭侵害案件一案一倒查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缺补漏、举一反三,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全面摸清街道未成年学生苗头性问题底数,坚持早介入、早干预的原则,因人施策及时化解,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发展为未成年学生极端事件。
二、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各村(社区)、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一体推进落实未成年学生苗头性问题排查整治工作,务求取得实效。
(一)压实工作,迅速行动落实1.各村社区、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XX省社区发现未成年学生苗头性问题介入干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立即开展排查工作。
2.各村社区充分发挥“一中心一张网十联户”机制,依托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联户长等力量,结合“两项制度”要求,迅速开展走访排查,对摸排出的苗头性问题线索中四大类问题(成长环境问题、心理健康问题、遭受不法侵害、社交情况异常)建立台账,实行一线索一档案、动态更新,7月23日前将排查台账上报送至街道社会事务办,后续每季度更新一次,并实时上报。
3.在摸排中发现直接面对出现问题苗头未成年学生的家庭成员和其本人,要及时进行介入干预,以适当方式进行引导、教育,努力解决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发展为未成年学生极端事件。
要坚持早介入、早干预,努力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坚持措施适当,工作方式、工作力度与发现的问题相适应,既不能漠不关心,又不能搞扩大化、激化矛盾。
(二)积极推动,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4.强化家庭保护,积极创建和谐良好的家庭环境。
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的通知各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团委:为更好的落实《辽宁省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实施细则》(辽预青组[2013]3号),进一步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市委决定,2014年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指导,以服务平安辽宁建设、促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为核心,以全面摸清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为重点,为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科学决策服务,预防和减少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摸清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掌握重点青少年群体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分析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重点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有效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管理、服务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效。
三、排摸范围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流浪乞讨青少年、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
在统计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至25周岁三个年龄阶段来划分。
各项目计算时间截止2013年10月31号。
四、主要任务和工作方式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发挥作用,通过逐级协调督导,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摸查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数据,逐级审核、逐级上报。
五、实施时间上报时间2014年1月9日前六、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提高对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及时建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方案
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工作方案关于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闲散等重点青少年群体教育帮助、服务和管理,完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按照《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预防办关于印发<广西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工作考评标准(修订)>的通知》(桂综办通【2010】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区综治办、区预防办计划在全市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为核心,以全面摸清社会闲散等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其就学、就业和教育管理为重点,大力开展帮扶救助和权益保护工作,预防和减少社会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进一步摸清我市重点青少年群体底数,建立信息档案,系统掌握社会闲散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基本状况和规律,分析这一青少年群体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工作措施和政策建议,促进各项教育帮助、服务和管理措施的落实,进一步提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实效。
三、排查范围重点排查6周岁以上(含)25周岁以下(含)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1. 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即处于失业、失学状态的青少年(无职业只统计16岁〈含〉以上青少年);2. 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规定;3. 受救助的流浪乞讨青少年,即离开家庭或监护人、流落社会时间较长、造成基本生活条件失去可靠保障而陷于困境、受到民政部门救助的青少年;4. 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即其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在押或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5. 农村留守儿童,即父母双方外出打工一年以上,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未成年人。
在汇总相关数据时,按照6周岁(含)至14周岁、14周岁(含)至18周岁、18周岁(含)至25周岁(含)三个年龄阶段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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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文件岐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岐预青办发 [2012]30 号★关于在全县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各镇团委、综治维稳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团组织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职能,更好地服务青少年,按照市综治委预防办、市综治办《关于在全市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宝市预青办发[2012]6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综治办决定,在全县建立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目标任务摸清全县重点青少年群体的底数,掌握动态变化情况,为陕西省重点青少年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普及推广做好准备工作。
同时根据排查摸底的情况,确定重点服务管理工作对象。
对年度排查登记的重点服务管理对象进行帮教帮扶,建立帮教帮扶工作制1度,定期开展帮教工作,对重点服务管理对象帮教帮扶能达到90%以上。
二、摸排范围全县 6 周岁以上(含)25 周岁以下(含)的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
1、闲散青少年。
本辖区内 6—25 周岁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
2、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
本辖区内6— 25 周岁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3、流浪乞讨青少年。
本辖区内6— 25 周岁以流浪乞讨为生的流动青少年。
4、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
本辖区内6— 18 周岁父母一方(或双方)服刑在教的未成年人。
5、农村留守儿童。
本辖区内父母在户籍地以外谋生时把其未成年的子女留在户籍地的6— 14 周岁儿童。
三、实施步骤1、成立工作机构。
5 月初成立县、镇、村(社区)三级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县一级工作机构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县委)负责成立。
镇一级工作机构由本镇综治维稳中心主任牵头建立“6+x”工作队伍。
成员包括团干 1 名、综治专干(或综治协管员) 1 名、民警 1 名、司法助理员 1 名、学校教师 1 名、计生专干 1 名和村、社区社会公益志愿者若干名。
村(社区)一级工作机构由村(社区)党支部书记牵头,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机构。
县级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县镇、村(社区)干部2做好排查摸底和服务管理工作,并做好督促、协调、检查工作。
2、开展摸底排查。
各镇综治维稳中心负责指导、督促、协助本镇村(社区)认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
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全盘负责本村(社区)摸底排查工作,以村(社区)团支部书记、综治维稳信息员、村民组长为基本排查队伍,村(社区)其它工作人员协助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认真填写普查登记表。
5 月 15 日前村、社区要将摸底排查的基本情况上报本镇综治维稳中心。
3、汇总上报数据。
5 月 18 日前各镇综治维稳中心根据村(社区)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汇总工作。
核查无误后将本镇汇总数据报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团县委)。
4、开展服务管理。
6 月 10 日前,以镇为基本工作单位对排查出的重点青少年群体进行联系、掌握基本情况,填写服务管理手册(服务管理手册由市综治委预防办统一制做下发)。
四、相关要求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摸底排查和服务管理工作机制是做好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的一项基础性举措,也是今年我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各镇团委、综治维稳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为加强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工作,全面推进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平安岐山”建设奠定基础。
各镇摸底排查和服务管理工作将纳入年度综治考核范围。
2、落实队伍、明确责任。
各镇团委、综治维稳中心要及时下发通知,认真组织本镇排查队伍,扎实开展排查摸底工作。
同时积极利用村(社区)志愿者队伍,就近、就便、有针对性地开3展个案跟踪服务管理工作。
3、认真排查,及时报送。
各镇要做好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填写报表力求真实、准确、无误。
上报的汇总表格要同时加盖镇团委和综治办的公章。
为便于统计汇总,各类报表上报时同时报送电子版报表,统一以Excel 格式上报至团县委邮箱(http://www.qsxgqt@163/com )。
样表可在团市委网站下载()。
对于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要及时专报。
附 1: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2:重点青少年群体普查登记表3:闲散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界定标准岐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岐山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委员会办公室2012 年 5 月 9 日主题词: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服务管理机制通知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团市委岐山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4附表 1-1 :闲散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填报单位:6— 25 总数6— 14 14(含)— 18 18(含)— 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未入学小学没毕业不小学毕业未升学在初中没毕业学初中毕业未升学高中或中专没毕业高中或中专毕业未升学其他合计从未就业无职业就业后自愿失业就业后非自愿失业其他-5 -附表 1-2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不良行为)填报单位:6—25 总数6— 14 14(含)— 18 18(含)— 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户籍在册有不良行为青少年有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重点曾行政处罚群有案体底曾劳动教养记录曾刑事处罚重点人口-外来流动人口情况6-附表 1-3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流浪乞讨)填报单位:重点群体6— 25 总数6— 14 14(含)— 18 18(含)— 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流浪乞讨青少年农村留守儿童7-附表 1-4 :重点青少年群体排查摸底专项行动统计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填报单位:重点群体6— 25 总数6— 14 14(含)— 18 18(含)— 25(含)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男女合计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押青少年犯刑释解教青少年8-附表 2:重点青少年群体状况普查登记表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毕业学校专业家庭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所属街道所在社区家庭成员与本人关系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是否为闲散青少年□是□否是否有不良或严重□是□否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是否外出流浪□是□否是否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否是否为农村留守儿童□是□否目前状况和问题(可附页)意见和建议(可附页)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村(社区)综治维稳工作站存档,一份报送镇综治维稳中心,一份报县预防办(团县委)。
9附3:闲散和不良行为青少年界定标准一、闲散青少年的界定标准:1、 6 — 15 岁的自然人只要“不在学”,即没有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正规学校接受教育,就可以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2、 16— 25 岁的自然人必须同时满足“不在学”和“无职业”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主要为没有就学愿望的青少年,缺乏就业技能的青少年,有社会融入障碍的青少年,主动选择失业的青少年。
“不在学”或“不在学” 、“无职业”的状态一般要持续半年以上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3、因为自身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无法上学、无法工作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比如,因残疾而导致工作能力全部或部分丧失的青少年不能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而应列入其他残疾或生活困难青少年群体予以帮助和服务。
再如,家中有人大病,不得不中断学业或辞去工作在家照顾病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
4、有较为明确的努力方向且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时间里为实现目标而导致“不在学”、“无职业”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闲散青少年,比如,在家自学准备考研的大学毕业生;为找到工作而在家自学或接受某些非正规培训的青少年。
二、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界定标准:1、不良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 条、 15条的规定,不良行为包括:旷课、夜不归宿;携带管制刀具;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偷窃、故意毁坏财物;10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吸烟、酗酒;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2、严重不良行为: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 条的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具体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吸食、注射毒品;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曾经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但截止到排查摸底结束时一年内没有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4、曾经在公安部门有案底记录,但截止到排查摸底结束时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5、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青少年,自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之日起一年内没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不应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青少年。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