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中国保险监督国保险监督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48号)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筹备组)、中国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辽宁保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下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三是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产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相关概念。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对车险全额保费的收费入账信息进行即时确认成功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
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
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9.19修改稿)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目录一、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目标和意义㈠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目标㈡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意义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组织架构及职能㈠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项目领导组及职能㈡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项目工作组及职能㈢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公司项目工作组及职能三、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步骤㈠准备阶段㈡系统改造阶段㈢验收阶段㈣实施阶段㈤复核检查阶段附件一: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实务规程及自律约定附件二: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验收标准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为规范江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根据《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保监发…2009‟91号)文件精神及会员公司提议,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目标和意义㈠目标分阶段逐步实现全省非车险业务的“见费出单”工作。
第一阶段:争取在2010年12月30日前完成部分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工作。
第二阶段: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现第一阶段上线险种以外的其他险种“见费出单”工作。
㈡意义适时推进非车险“见费出单”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的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有利于解决目前非车险市场保费交付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应收保费,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提高风险管控能力。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组织架构及职能㈠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项目领导小组为保证非车险“见费出单”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江西省非车险“见费出单”项目领导组。
组长:刘向东副组长:郭新武童燕冰成员:田春、喻宁、周金豹、刘琳、王卫军、严旭东、欧阳强、熊建华、杨银锁、许保城、胡良和;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领导并统筹部署非车险“见费出单”相关工作,讨论决定非车险“见费出单”准备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准则实施方案
附件1: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性,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降低保险机构经营风险,根据《人民保险法》、《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保监会《进一步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保监发[2006]107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见费出单"定义及具体标准“见费出单”是指保险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实施范围包括批改加保车辆)。
其核心在于保单的生成以保费的全额流入为前提,由系统而非人工确认并控制。
(一)投保人或机构不同保费缴费方式具体操作标准:1、刷卡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刷卡方式支付保费时将保费划入保险指定账户(仅指保险机构保费收入户,下同),保险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商业车险和交强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2、现金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机构或保险柜台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费时,机构或保险柜台应在收取现金保费后,通过代刷卡将等额保费划入保险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3、支票支付: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以支票支付保费的,保险可正常进行投保操作。
保险核心业务系统应对以转账支票缴纳保费的保单的保险起期进行限制,即保险起期不得早于保费收费确认时间。
保险收到支票,应向投保人出具转帐支票收讫收据,收据应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
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业务代码相关联。
支票到达保险指定账户,保险指定专人依据银行保费到账(到保险指定账户)书面(不得以客户进账回单为依据)在财务系统手工确认后,交强险、商业车险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
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
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批改车辆),包括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电销业务、招投标业务、大宗业务等。
险种范围:交强险、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
(三)“见费出单”的实施要求1、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入信息平台,并将车险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必须依照信息平台的指令,确认并生成保险费发票和正式保单。
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相应查询统计功能,确保保单与保费一一对应。
2、“信息平台”与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实现实时对接,以便及时获取保费和车船税款的到账信息。
3、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资金账户或基本账户,使结算银行能将收到的保费和车船税信息及时传递到信息平台。
(四)保费收取方式的操作要求1、划卡收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投保要求在信息平台查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费率(在试行期间,商业险费率由公司自行生成)后,向信息平台预约确认,待平台获取结算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保险公司可从平台取得确认码,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
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附件: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的管理,降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在渝财产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细则的“非车险”是指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外的其他险种;本细则的“见费出单”规定针对非车险,包括批改增加保费的非车险。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机构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有效保单(批单)。
在保费收费信息确认之前,可先生成保单(批单),但保单(批单)是“无效”状态,且系统自动控制不允许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二章分期和补录第五条对于作出分期付款约定的非车险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其余非车险实行全额保费“见费出单”。
第六条对于分期付款的,总分期数不得超过三期,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并且不得低于5万元,最末一期付款时间不得晚于保险止期前3个月。
第七条对于补录业务,即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必须在录入系统时将首期保费或全额保费实收入账并进行收费确认。
补录业务必须在保单起保后的30天内录入系统,结清保费。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一般业务“见费出单”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作出分期付款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付款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缴费成功后,保险机构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五)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第九条补录业务“见费出单”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核保通过后,投保人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三)保险机构(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将保单交付投保人。
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广东省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险公司保费银行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不含加保批改)。
保险机构开办的社会补充保险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保单管理第五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
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
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单证。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第七条销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使用代理销售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完整记录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
第三章保费缴付第八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在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支付全额现金保费后,由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代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业务员、未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现金保费。
(三)投保人签署投保单后,可通过支票、授权保险公司代划账,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和银行柜台缴存现金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置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车险“见费出单”管控制度项目实施说明营销销售知识学习教学理论法律法规授课早会晨会夕会幻灯片投影片培训
①工行免费为我司提供 290台POS机,农行免 费提供111台POS机, 并承当今后有关维护费 用。今后新增POS机, 工商对月刷卡量不低于 250笔的POS机承担费 用,农行无特别要求。
②提供网银查询功能
“见费出单”项目实施的具体过程
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
关于要求业务人员办理工行(农行)贷记卡的问题
本次我司与工行(农行)的合作协议中,要求两家银行免费为 我司提供大量POS机设备,作为交换条件,我司同意组织业 务人员办理两家银行的银行卡。
省公司将根据全省刷卡量情况,与工行(农行)进一步协商刷 卡费用事宜,争取要求两家银行降低本行卡的刷卡费用。
“见费出单”实施后承保流程的改变
投保单录入保存
交费登记
投保单转保单
投保单复核 投保单核保通过
驱动POS机刷卡 与银行交易成功
刷卡成功
支票确认 等待银行到账
交强险平台承 保确认
支票交费成功
打印正式保单
交费成功
业务系统实现自动控制的几个重要环节
“见费出单”项目实施的具体过程
“见费出单”项目实施的具体过程
实施过程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应对
部分客户往年均在保险起期后一、两个月才支付保费, 但这些客户每年都缴清保费,见费出单后如何确保这些 客户不脱保?
• 这些客户每年都能够缴清保费,说明他们对车险保费有 财务预算安排,之所以迟交保费,主要原因一是因为付 款审批流程复杂,耽误了时间;二是因为资金的安排和 调拨需要时间。因此,对于这部分客户,我司应当提前 开展续保工作,告知见费出单管控制度的严肃性,预留 出充足的时间量,供客户完成资金安排、审批和支付流 程。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内保监产险[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内蒙古保监局关于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内保监产险[2010]48号)自治区各财产保险公司、各级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区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精神,规范辖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虚挂应收保费等违规行为,我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0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自治区分公司一把手负总责,抓紧改造系统,完善业务流程,制定有效管理制度,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三、各公司应制定非车险“见费出单”系统内控管理制度,对收费确认权限、应急处理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确保系统安全。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按要求修订中介业务代理合作协议。
各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中介代理机构提供保费周转资金。
五、各保险公司应以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为契机,抓紧时间对存量应收保费进行清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清收时限和责任人。
六、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提前做好对客户的解释宣传工作,取得客户的理解和支持。
各盟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督促和检查当地保险机构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贯彻落实,并做好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宣传解释工作。
七、各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映,严禁以任何借口和方式违反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的监管要求。
否则,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联系人:杨海莹联系电话:4505325传真:4505324电子邮箱:*********************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2、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验收规程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及全区保险业情况通报会议精神,规范我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虚挂应收保费等违规行为,提高财产险公司保费充足率,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精神,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一、总则为规范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非车险业务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家庭财产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
三、“见费出单”制度的定义“见费出单”制度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在收到客户缴费后,即可颁发保单或承保通知书的业务办理方式。
四、办理程序1.客户缴费客户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业务申请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相应保费。
2.保费核对3.出单审核4.出单经出单审核通过后,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在48小时内出具保单或承保通知书,并将保单或承保通知书发送给客户。
5.保单送达6.审核返还若财产保险公司在出单审核过程中发现有相关问题或遗漏,应立即暂停出单程序,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
在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后,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审核,并及时办理出单手续。
五、责任追究1.财产保险公司应按规定时间办理出单手续,如因财产保险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出单程序滞后的,应当向客户提供相应的赔偿或优惠。
具体赔偿或优惠方式由财产保险公司自行决定。
2.如因客户未及时缴纳保费或提供不完整的材料导致出单程序滞后的,财产保险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进行审核。
在客户补充或更正相关材料后,财产保险公司应重新进行出单手续。
3.对于恶意虚假申报、故意误导等行为的客户,财产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办理出单手续,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六、其他规定1.所有出单手续均应记录并归档,方便后续查询核对。
2.如遇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按时办理出单手续的,财产保险公司应事先通知客户,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实施细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所有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财产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
以上是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非车险业务的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客户权益。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0.24•【字号】甘保监发[2008]160号•【施行日期】200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甘肃保监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甘保监发〔2008〕16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工作,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在甘肃省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非寿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也出现了非寿险市场应收保费规模较大,应收保费率偏离正常水平的问题。
应收保费的存在,一方面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另一方面也对非寿险业偿付能力造成危害,严重制约了我省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是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业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是规范市场秩序、化解公司保费资金风险的重要手段。
各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实施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扎实推进机动车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防范化解非寿险业市场风险为重点,以加强和改进应收保费管理为手段,促进甘肃省非寿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2009年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
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解决非车险业务领域应收保费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促进财产保险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车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系统控制,在收取按合同约定的首期或全额保费后,方可出具正式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凭证。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实施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的具体业务范围如下:(一)投保人为个人的业务。
(二)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小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业务。
(三)上述业务的保费批增业务。
第六条对于投保人为非个人、且单张保单签单保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可以采取分期交费方式,但首期保费不得低于总保费的30%或10万元,以高者为准,并实行首期保费“见费出单”制度。
第七条暂不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有:(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共保业务中,由非主承保人承保的业务;(五)统括保单和异地承保业务;(六)再保险业务;(七)由深圳保监局认可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对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通过保险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可在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投保人已交付保费后出具相关保险凭证,但应在30日内结清保费。
对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以上的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实行“见费出单”制度。
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经营须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有关要求。
第三章系统控制第九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其操作流程应至少包括:(一)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二)录入投保信息并提交核保,对于做出分期交费约定的,必须录入分期交费有关信息;(三)核保通过后,出具交费通知书,投保人根据约定交付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四)交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保单(批单);(五)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并交付投保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6.18•【字号】豫保监发[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豫保监发〔2008〕59号)各省级产险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应收保费管理,促进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决定在全省推行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实施“见费出单”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推进车险业务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完善内控建设,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提高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有助于促进保险公司提升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确保“见费出单”工作有序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见附件1)。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见费出单”的重要意义,把实施“见费出单”作为推进品牌建设、加强内控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的重要契机,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落实好、执行好“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二、同时切换,分步实施(一)系统改造。
各公司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大与总公司的沟通力度,尽快开展“见费出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8年7月3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
(二)验收程序。
2008年7月1日起,我局将根据各公司的验收申请,对系统改造、人员培训、代理协议等“见费出单”工作的准备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见附件2)。
验收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是验收申请报告,二是“见费出单”系统改造说明(含流程图),三是与银联公司或银行合作协议复印件,四是合作代理机构清单与合作协议(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五是人工确认收费责任人名单(姓名、部门、职务、联系电话)。
全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全省部分非车险险种“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辽宁省财险市场秩序,有效遏止通过虚挂应收保费进行违规退费问题,全面提高财险公司保费充足率,保证非车险业务领域“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辽宁保监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实施意义(一)有利于解决目前困扰财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提高经营数据真实性。
(二)有利于进一步巩固车险“见费出单”工作成果,防止车险应收保费向非车险领域迁移,保证保险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有利于约束各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督促保险机构和中介机构合规经营,有效抑制市场不正当竞争和违规操作行为,保障保险市场运行的稳定性,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四)有利于降低各财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基本定义一般非车险业务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
撕票式保单(或保卡)业务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方可将保单补录至系统当中。
(备注:撕票式业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险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包括各种手撕式保单以及手工填写式保单.)三、非车险“见费出单"的实施步骤鉴于非车险业务种类广泛性和复杂性,为保证“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尽量避免为保险客户带来不便,防止由于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而对保险公司服务产生影响,根据辽宁保监局《辽宁省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实施非车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将采取“分门别类、限定条件、逐步推进”的方式完成。
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见费出单实施细则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二要确保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率严防市场风险,确保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强化保险公司应收账款保额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保监发【2021】5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特指增加保费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包含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非车险业务,例如存有完全相同或调整,以正式宣布通告的方式证实。
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条款中约定付费方式的产品,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就是用作陕西省境内依法成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同时适用于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合法经营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五条非投资理财类产品单笔保额50万元以上小项目的保单(即为单笔保单保额金额50万元以上,或单一被保险人一次性投保一揽子险种总保费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一下缩写小项目),经省级分公司领导核准同意,与客户签订分期付款交费协议后,可以分期交费,保额发票按实际交费金额分期据实出示。
小项目首期保额严禁高于50%且严禁高于50万元。
工程保险业务可以按工期排序,对于保险期限不少于一年的业务,首期保额不高于50%,且不高于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业务首期保额不高于一年平均值保额且不高于50万元。
首期保额至帐后方若非单。
原则上,分期交费业务最后一期交费日期严禁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
第六条理财类产品无论金额大小,按保费金额“见费出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由于其操作方式的特殊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继续执行“见费藳”。
所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最迟应当在保险期限完结前,归还全额保额。
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关于上海市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进一步规范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是,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确保代收代缴车船税税款安全,做好上海地区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工作内容(一)“见费出单”的定义。
“见费出单”指保险公司在全额收取车险保费和代收车船税后向客户出具保单和开具保费发票的过程。
在车辆投保过程中,“见费出单”必须在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时管理下完成。
(二)“见费出单”的适用范围。
业务范围: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批改车辆),包括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电销业务、招投标业务、大宗业务等。
险种范围:交强险、商业车险(主险及附加险)。
(三)“见费出单”的实施要求1、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应当加入信息平台,并将车险信息上传到信息平台。
保险公司财务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必须依照信息平台的指令,确认并生成保险费发票和正式保单。
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增加相应查询统计功能,确保保单与保费一一对应。
2、“信息平台”与符合“见费出单”要求的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实现实时对接,以便及时获取保费和车船税款的到账信息。
3、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在结算银行开设一般资金账户或基本账户,使结算银行能将收到的保费和车船税信息及时传递到信息平台。
(四)保费收取方式的操作要求1、划卡收费:保险公司可根据客户的投保要求在信息平台查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费率(在试行期间,商业险费率由公司自行生成)后,向信息平台预约确认,待平台获取结算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保险公司可从平台取得确认码,打印保单和保费发票。
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及见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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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0年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
(三)具体规定介绍
4、缴费规定 (1)缴费方式:支票、刷卡,或其他银行票据类支付方式(承兑汇 票除外)。 (2)缴费次数控制:每笔业务只能选择一种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应付保费。 (3)缴费确认方式: ——人工确认方式,保费到达公司收入账户后,由人工进行收费确 认,人工收费确认操作窗口填写支票号或网银流水号或银联POS交易参 考号(适应于刷卡收费,但缴费信息与业务系统不关联的)、自动记录 人工确认收费的系统时间,入账信息与保单信息应具备对应关系。 ——系统收费自动操作,刷卡收费自动生成缴费信息与业务系统相 关联,刷卡信息自动保留在业务核心系统。
----------------------------------------------------------------------------------始于信 达于行
一、非车险行业自律公约(09版)简介
第三章 违约处理 重点介绍: 第十九条 对于在业务承保方面违约的公司,在被确认违约后的10个工作 日内,应对有关违约的保单(包括已做违约处理的和检查中未发现的类似违 约保单)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纳入第三方检查机制,违约情况一律上报江苏保监局,严重违 反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提请江苏保监局进行行政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约的基层公司及违约责任人给予行业内公开通报、谴责。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约情况严重的公司,将提请江苏保监局撤换相关高管人 员并限制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遇到没有在自律公约中明确的新 情况,且对市场产生较大影响的,由协会财产险委员会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
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一)见费出单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
河北保监局关于实施《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冀保监发[2008]87号
河北保监局关于实施《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河北保监局关于实施《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冀保监发[2008]87号)财产保险公司各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实施机动车保险“见费出单”制度是促进车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提升保险创新服务能力和行业形象的客观要求。
经广泛征求各产险公司意见,河北保监局制定了《河北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见费出单”工作,要成立以省分公司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费出单”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细化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
各公司应在10月15日前完成系统改造、中介协议修订、银行合作协议签署、硬件铺设、人员培训以及重点客户沟通解释等工作,达到统一行业思想、各项准备就绪的目的。
三是建立检查督办制度,定期按照预定计划检查进度情况,及时解决各机构、各环节出现的问题。
四是要制定培训计划,从思想认识、对外宣传、业务操作等方面抓紧对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培训。
二、把握重点环节。
要重点抓好系统改造、银行合作、宣传解释三项工作。
一是要准确领会车险“见费出单”的实质要义,抓紧改造业务财务操作流程,准确把握各环节风险点,通过技术改造真正实现系统有效控制下的“见费出单”。
二是要本着“数据安全、兼顾成本、确保时效”的原则,尽快确定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主动配合银行改造系统,确保按时实现公司与银行的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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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
“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保障保险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3号)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承保业务时,只有在收取投保人应缴的全部保费后(分期业务必须先缴纳首期保费),方可向投保人出具正式保单(批单,特指增加保费批单)、发票及相关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包括各财产保险公司所有非车险业务,如有例外或调整,以正式通知的方式确认。
报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在条款中约定付费方式的产品,以报备条款内容为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是用于陕西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所有财产保险公司各级营业性机构,同时适用于省内经纪公司、代理公司等各专、兼业中介代理机构。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非理财类产品单笔保费50万元以上大项目的保单(即单笔保单保费金额50万元以上,或单一被保险人一次性投保一揽子险种总保费金额为50万元以上,一下简称大项目),经省级分公司领导批准同意,与客户签署分期付款交费协议后,可以分期缴费,保费发票按实际缴费金额分期据实出具。
大项目首期保费不得低于50%且不得低于50万元。
工程险业务可按工期计算,对于保险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业务,首期保费不低于50%,且不低于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上的业务首期保费不低于一年平均保费且不低于50万元。
首期保费到帐后方可出单。
原则上,分期缴费业务最后一期缴费日期不得晚于保单到期前三个月。
第六条理财类产品无论金额大小,按保费金额“见费出单”。
第七条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由于其操作的特殊性,可根据实际情况执行“见费出单”。
所有政府补贴保险业务最迟应在保险期限结束前,收回全额保费。
第八条撕票式保单业务(“撕票式保单业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销售时未实现电脑联网出单、保
单原始信息未能实时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需要人工将保单信息补录至业务系统当中的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手撕式保单、手工填写式保单及激活式保单等)实行“见费录单”,保单录入时应已挂对应预收保费,录入7个工作日内做全额收费确认。
对于保险监管部门明确经营标准的险种,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对于同投保人共同约定定期结算的货运险业务,应在预收保费的额度内确认承保。
核保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做全额收费确认。
第十条对大项目共保业务,出单公司全额出单的(包括保险协议),按第五条处理,其他公司不受限制;共保公司分别按份额出单的,单笔保费按总额计算,按第五条处理,各公司首期不低于所对应的的份额。
第十一条保险标的在我省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省内、外公司参与的,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在承保出单时执行“见费出单”
保险标的在省外的统括保单或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是否执行“见费出单”,根据保险标的所在地区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对于由总公司统保分公司出单的业务,应由总公
司提供承保协议或向分公司出具《出单通知》,并在承保协议或《出单通知》中明确缴费期限,各分公司应在缴费期限内及时向总公司提出申请划转全额保费。
第十二条中介业务,在保险公司柜面出单及在中介结构联网出单的中介业务均实行“见费出单”。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必须按期向中介机构结算手续费。
第三章保费结算
第十四条保费结算分为现金和非现金(票据转账、电汇、网上银行划转及其他经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方式)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现金刷卡方式保费结算如下:
(一)客户以银行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的
客户通过保险公司POS机刷卡,保费应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仅指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户,下同)。
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以投保时仅可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业务代码向银联公司(或银行)发送待收费信息,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自动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二)客户以现金方式缴纳保费的
1、保险公司或中介结构应指引帮助客户在就近
银行,将保费存入公司收入户,以银行盖章的现金缴款单客户联为唯一缴费凭证,通过人工确认方式,打印保单、发票等单证。
2、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后,代客户刷卡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指定账户,待获取银联公司(或银行)返回的缴费成功信息后,核心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保险单证。
第十六条非现金方式保费结算如下:
(一)客户以票据转账方式缴纳保费的
由保险公司指定专人依据收到的银行签章的保费到账通知在系统进行人工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批单)、发票等单证。
票据转账结算方式下结算保费,保险公司必须向客户出具票据收讫收据。
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内容包括支票金额、支票号、收票日期、保单生效日期、对应业务单号等内容,并加盖财务章。
待保费到账并向投保人出具保单和保费发票后将收据收回。
(二)客户以电汇、网银、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缴纳保费的统内业务进行人工收费确认,生成并打印保单、发票等单证。
同时,在财务凭证中留存银行对账单等资金结算记录备查。
第十七条禁止各公司以任何方式向投保人、中介代理机构垫付保费。
第四章系统控制
第十八条见费出单操作流程如下:
(1)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或者批改申请书),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投保提示并要求投保人书面确认;
(2)录入投保信息提交核保;
(3)核保通过后不生成有效保单,待投保人交付保险费;
(4)缴费成功后,保险公司进行保费收费确认,生成有效保单(批单);
(5)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打印保单(批单)、发票及相关保险凭证交付投保人。
第十九条核保通过但未作保费收费确认的保单,保险公司的体统应自动控制不能进行打印、批改、接报案等操作。
第二十条经核保通过但未作收费确认的投保单,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保险公司的系统应于核保通过后7个工作日自动注销该投保信息,大项目自动注销最迟不晚于保单起效之时。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把保费收费确认
时间、有效保单(批单)生成时间、单证打印时间精确到分并打印在保单(批单)上。
上述时间可根据保单(批单)印刷号及保单(批单)号实时查询。
第二十二条收到支付票据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出具收讫收据。
收据应包括票据金额、票号、收票日期、保单(批单)生效日期、对应保单(批单)号等内容,并加盖公司印章。
票据收讫收据应在系统内打印,并与保单(批单)号相关联。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的系统应能自动校验并保证保单起保日期和保单生成时间在保费到账时间之后。
第二十四条撕票式保单业务保费收取确认时间晚于起保时间7个工作日的,系统应自动控制无法在系统中进行录入。
第二十五条刷卡结算方式下,银联(或银行)系统与保险公司系统的数据交换必须由系统自动处理,不能人工修改。
第二十六条刷卡结算方式下,保费收费确认由核心业务系统自动判断,确认时间以核心业务系统或财务系统获取银联(或银行)的缴费成功信息为准。
第二十七条票据转账、网银、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下,保险公司可应投保人要求,向投保
人出具《付款通知书》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二十八条以票据、转账、网银、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形式支付保费的,确认时间以保险公司人工确认收到保费的时间为准。
保险公司的系统应确保收费确认操作不能撤销。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人工收费确认操作人员的权限管理,指定专人进行人工收费确认操作。
人工收费确认权限原则上应收至中心支公司(含)以上。
对机构层级较多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由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机构进行人工进行收费确认。
第三十条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要求完成系统控制设置,并认真测试,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检查、验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保险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或抽调各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人员交叉检查。
各保险公司负责对所属机构内部逐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对未按要求执行“见费出单”的,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做出如下违约处理:
1、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小于5000元的,
扣缴5000元的自律保证金;
2、每笔业务出单时应收保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扣缴与该应收保费金额等额的自律保证金,扣缴金额上限为10万元。
第三十三条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省保险行业协会除扣缴相关自律保证金、业内谴责通报外,涉嫌违法违规的还应提请陕西保监局予以监管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