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第四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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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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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理解
1.国际税收是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现象 2.国际税收是由于对跨国纳税人征税而引起的
一系列税收活动、现象 3.国际税收是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
地区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 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税收分 配关系 (恪守税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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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研究国际税收?
税收问题是一国主权的重要内容,各国为了维护 本国的利益,一般采取全面的税收管辖权(来源 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跨国范围 内,全面的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伴随着经济国际化 的发展就必然带来在税收领域引发如下问题:
一是重复征税。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 叠,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 突。目前世界各国中,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 权的交叉重叠最为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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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竞争的消极功能主要表现在不正当税 收竞争或者说有害税收竞争。
税收收入不足,破坏了国际税收主权原则。 消 弱了国家的财政基础,如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 国里根政府推行的减税改革,一度让美国陷入 财政危机,而发展中国家为税收竞争牺牲的税 收收入,为应该得到的税收收入的三分之二甚 至更高 ,造成税收收入严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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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程共分为九章,第一章是国际税收导论,介 绍了国际税收的含义、国际税收问题的产生以及 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第二章是税收管辖权,本 章介绍了税收管辖权的概念、类型及确立的原则, 同时还介绍了税收居民和所得来源地的判定标准、 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义务及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判 定标准。第三章是国际重复征税,介绍了重复征 税的含义、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和条件和国际重 复征税的影响。第四章介绍了国际重复的免除, 包括国际重复征税免除的方式和方法、国际重复 征税免除的意义及国际规范和国际重复征税减除 方法的经济分析。
国际税收第4章PPT课件
全部免税法 :
甲国对来自乙国的30万元所得不予征税,只对国内所 得70万元按适用税率征税。
甲国应征所得税额=70×35%=24.5(万元)
累进免税法:
甲国根据该公司的总所得100万元,找出其适用税率是 40%,然后用40%的税率乘以国内所得70万元,求得 该公司应缴居住国税额。
第4章 国际重复课税的减除
4.1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思路及原则
4.2 国际重复征税减除的办法
4.3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4.4 税收饶让
1 2021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1 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思路及原则
4.1.1 国际重复课税减除的方法 4.1.2 国际重复课税减除的思路 4.1.3 国际重复课税减除的原则
4.2.1 4.2.2 4.2.3 4.2.4
扣除法 免税法 抵免法 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的比较
8 2021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1 扣除法
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 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
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的方法叫做扣除法。
纳税人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
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比由一国单方面做出让步更加公平有 效,也比由多国共同签订税收公约的协商成本更小,所 以这种方法也是当今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最有效的方式。
4 2021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3)多边方式
多边方式是指两个以上政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通过谈 判、签订协议的方式对税收权利分配达成的一种谅解, 以此来减轻对缔约国发生跨国经济关系时跨国纳税人的 重复纳税问题。
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税收第4章
4.2 国际避税地
各国对避税地的理解:
美国没有避税地的定义,但避税地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 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或地区: (1)不课征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 (2)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条约的有关 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 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 国际避税地
4.2.3 国际避税地的非税特征
国际避税地之所以对跨国投资者具有巨大的吸引 力,除了无税(所得税等直接税)或低税以外,还 由于具有其他一些有利条件,比如,有严格的银 行保密法,银行业发达,政局稳定,通讯和交通 便利,等等。避税地的这些有利条件实际上正是 避税地所具有的一些非税特征。只有具备了这些 特征才能使国际避税地真正成为跨国投资者的避 税“天堂”。
日本对国际避税地的界定是,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 的所得所适用的实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 率50%的国家和地区。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2 国际避税地
各国对避税地的理解(续):
法国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税率 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
在挪威,避税地一般是指低税或不征税以及不与其他国 家在税收情报交换方面进行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如果一 个国家愿意进行税收情报交换,那么即使该国存在税收 优惠或免税,也可以不被视为国际避税地。
国际税收》(第二版) 朱青 编著
4.1 什么是国际避税
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 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
国际税收概述(PPT 240页)
一、管辖权及其原则
(一)管辖权的概念 (二)管辖权的原则
保护性原则、普遍性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
二、税收管辖权
(一)概念 (二)类型 :地域~ 、公民~ 、居民~ (三)不同税收管辖权的同时并用
(一)概念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 域中的表现,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所 行使的管理权力及其范围。即确定由谁 纳税、对什么征税、征多少税、怎样征 税的权力。
发达国家: 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 发展中国家:地域税收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双重征税
一、重复征税及其分类 二、国际重复征税
一、重复征税及其分类
(一)重复征税 (二)分类
税制性~ 、法律性~ 、经济性~
二、国际双重征税
(一)概念 (二)类型 :狭义的~ 、广义的~ (三)产生的原因 (四)危害性
(一)概念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或不同的跨 国纳税人的同一部分征税对象或税源征 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二)类型
1、狭义~ 2、广义~
1、狭义~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对同一 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所进行的双重 征税。
强调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同一性。
2、广义~
不仅指有关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 所进行的双重征税,而且还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笔跨国所得所进行的双重征税。
1、跨国一般经常性所得 2、跨国超额所得 3、跨国资本利得 4、跨国其他所得
(二)财产税角度: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1、跨国一般转让财产价值(又称跨国一般动态 财产价值)
2、跨国一般固定财产价值(又称跨国一般静态 财产价值)
第三章 税收管辖权和国际 双重征税
《国际税收》第四章演示课件(新)
第四章国际避税与反避税本章主要内容避税概念的理解避税的最基本方法---转让定价及针对其的反避税原则和措施避税方法及其反避税措施本章的重点与亮点国际避税是国际税收最重要内容之一国际避税与国际重复征税一样,都是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二者都是伴随着跨国纳税人和跨国所得的出现而发生的一种国际税收现象。
犹如一枚硬币正反两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探讨!但二者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国际重复征税会损害跨国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从而不利于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避税虽可以减轻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却会影响相关国家的税收利益,扭曲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各国政府在采取措施避免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同时,也防范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
相关概念的辩析(交通灯规则)第一节国际避税的概念一、避税的含义要弄清什么是国际避税,自然要先弄清什么是避税。
避税是与偷税相近的一个概念。
虽然有些国家对“偷税”一词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没有哪个国家在税法中对“避税”的概念做出解释。
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别:♦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作假帐、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不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偷税相对严厉、避税相对宽容,但照样制定防范措施在理论上可以区别避税和偷税,而在实践中避税与偷税有时很难区分。
因此,对于避税问题许多国家持较严厉的态度,认为纳税人的避税行为虽不明显违法,但也是不正当的,应当受到谴责。
但也有的国家法律部门或舆论界对于纳税人的避税行为持较宽容的态度,认为纳税人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选择使自己少纳税的经营方式,政府应当承认纳税人避税的合法权利。
国际税收PPT课件
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联合国范本区别于经合发范本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强调来源地征税 原则,注重维护来源国的权益,如对常设机构的处理上,倾向于把常 设机构范围划宽一些,对于常设机构应税所得范围的确定主张采用引 力原则等。联合国范本同时指出,在承认收入来源国优先行使税收管 辖权的前提下,应考虑国家间收入分享问题,即对收入来源国和居住 国利益进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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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三、国际税收要素
➢ 课税权主体
当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税而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 们就构成了国际税收涉及的课税权主体。若不同国家的征税当局依法征 税但不会产生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时,它们也就不是国际税收涉及的 课税权主体。
➢ 课税主体 跨国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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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一、定义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 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二、国际税收协定范本
➢ OECD范本 ➢ 联合国范本 两者的主要区别 :立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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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税收协定
议定书 (protocol) 是指缔约国对条约或协定的解释、补 充、修改或延长有效期以及关于某些技术性问题所议定缔 结的国际法律文件。有时附在条约或协定之后,有的也作 为独立的条约。
第一节 国际税收概念
➢ 课税客体
对物税:流转税和个别财产税(土地税、房产税) 对人税: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遗产税、富裕税或财富税【资料1.2】 ) 对人税属于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尤其是对人税中的所得税是国际税 收的研究重点 跨国所得一般包括:跨国一般经营所得、跨国劳务所得、跨国投资所 得(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跨国资本利得等
国际税法教学课件ppt-国际税法
三、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
国家税收与一国政治权力有关; 国际税收涉及多国政治权力,是多国政治权利的融 合。 国家税收是国家与其管辖下的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征 纳关系; 国际税收涉及的纳税人是跨国纳税人。 国家税收关系由各国制定国内税法确定; 国际税收关系还依据国家间的税收协定进行协调。
四、国际税法
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学科,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税收
经济学概念,属于分配范畴。成为税收学的分支学科,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形成,是新兴的边缘学科。
指一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征税权力而形成的涉外税收 征纳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在“国家税收”基础上发展起来,是超越国界的税收。
相关学科:国家税收、国际法、外国税收、涉外税收、比 较税收、税务学、国际税务、关税学等。
是调整国际税收关系,即调整各国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 使征税权利过程中所形成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以及由此产生 的相关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调整两个关系: 一国的涉外税收征纳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理论问题——国际税法概念分歧: 之一: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为国家间税收协调关系,还是也包括各国
间接税的特点: 1、存在重复征税 (缺点) 2、扭曲商品的价格结构 3、客观上保护落后的小生产 4、易转嫁税负 5、无法跨国征收
简言之:国际税法的产生是三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的结果,即 经济生活的国际化、所得税制的普遍建立、税收管辖权的独立。
十、国际税法在中国
在中国,国际税收是“舶来品”,最早知道该 名词是在1979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科恩博士 (中国通)率国际税收辅导小组来大连“辽财” 讲学。讲课录音出两本论文辑,以后的书籍均在 此基础发挥、总结而成。
国际税收完整教学课件
(locally non-satiation)
二、无差异曲线(P82) ◆含义
★消费者偏好相同的两种商品 不同数量的组合点构成的轨迹
★同一条无差异曲线上,商品 带来的总效用相等
益增加, 100.00
|ed|>1 50.00
价格下降…
单位弹性
|ed|=1
价格下降…
25
50
总收益最大
…使总收益减少
|ed|<1
数量(个/小时)
三、需求收入弹性(P55) 分类
◆需求收入弹性 ◆需求收入弹性
小于0
大于0
低档品(inferior) 正常品(normal)
需求收入弹性 需求收入弹性
小于1
三、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p27) ◆均衡是经济变量关系的常态 ◆均衡条件及均衡变动是分析的重点
四、边际分析
◆微观经济分析中最重要的分析方法
◆边际的概念
◆边际分析的基本思路
生
产
边际利益
一
(MB)
单
位
权衡 MB=MC
产 品
边际成本 (MC)
增加
不增 不减
减少
第三节 经济学的前提条件
一、理性人假设(p18) ◆消费者和生产者的所有选择都
百分比小于价格 12
变动的百分比
10
比较陡峭需 求曲线
0
A
B 0<ed<1
1 1.5
数量
价 格
需求富有弹性
需求量变动
的百分比大于价 12
国际税收_第4章__王颖_
B国(工作地 兼雇主居所 标准属地管 辖权)
A国工作、 B国工作、 B国雇主 A国雇主 支付所 支付所 得 得
图4-15(a) 属地管辖权内涵扩大引起国际重复征税范围的扩大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2007
4.2 对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4.2.1 所得和所得税的概念 1) 所得的概念 “净资产增加说”的所得概念 “源泉说”的所得概念 2) 所得税的概念 所得税是对个人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 所得课征的税收。
B国(住所 居民管辖 权)
图4-9 不同内涵居民管辖权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2007
A国(工作 地属பைடு நூலகம்管 辖权)
A国工作、 B国雇主支 付的工薪
B国(雇主 居住属地 管辖权)
图4-10 不同内涵属地管辖权产生的国际重复征税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2007
4) 对个人劳务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个人劳务所得” - “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 “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 5) 对资本利得的国际重复征税
“资本利得”
4.2.3 所得不同归类导致税收管辖权内涵改变 的国际重复征税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2007
4.3 对财产的国际重复征税 4.3.1 财产和财产税的概念和分类 1) 财产的概念及其分类 “不动产” “动产” 2) 财产税的概念及其分类 财产税是对纳税人持有或转移的财产课 征的税收。
商品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4.4.1 商品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1) 跨越国境流转的商品被有关国家先后征 收国内商品税,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对同一征税物品的重复征税。
本课件为方卫平《国际税收》配套课件 版权所有
XXXX_国际税收PPT资料81页
择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
例如
甲国居民在乙国从事经济活动并在当地取得一笔 所得。甲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征税,乙国依 据地域管辖权也有权征税
甲国和乙国分别按注册地标准和管理机构所在地 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若某法人在甲国注册 而在乙国设立管理机构,则该法人同时成为甲 乙两国的法人居民,甲乙两国均可对其进行征 税
国际税收的三层含义
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不存在超越主权的“国际政治权利”
不能脱离跨国纳税人这个关键因素
纳税人至少在两个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国际税收实际上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家税收是国家和其统治下的成员之间的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除了包含这层关系外,还包含同等的拥有政治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
不同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同种税收管辖权的重叠:主要有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
的重叠、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二、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减除方法主要有两种
有关国家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约束各自的税收 管辖权
例如,注册地标准服从于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权利的独立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际税收四项主要工作
国际税收四项主要工作非居民 Nhomakorabea税收收走出去服务
对走进来纳税人行使地 域管辖权
和
进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 国内协调
对走出去纳税人 行使居民管辖权
和
进行居民税收管辖权 的国内协调
Sichuan Office of SAT
国际税收课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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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设立的代表机构 从事下列业务活动的应属于常设机构,其要 就这些业务活动在我国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
– (1)各类从事贸易的公司、商社、商号等设立的代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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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 税法的地位 。
– 美国的例子:美国财政收入法典第7852(d)节中指 出,国际税收协定中的条款与国内税法中的条款哪 一个都不具有优先地位。根据美国的法律,国际税 收协定与国内税法都是最高法,具有同等的效力, 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则按照“后法优先 于前法”的惯例办理,这样,当美国后颁布的税法 与以前缔结的国际税收协定相冲突时,按“后法优 先于前法”的原则执行就会违反国际税收协定,而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除非协定国同意中止 或部分中止与美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否则美国无权 单方面免除其协定义务。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 894(a)节也承认,法典条款的使用应当考虑到美国 签订的任何税收协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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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设机构
• 对于发展中国家的意义 • 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 场所 • 常设机构的具体形式 • 准备性和辅助性活动的固定场所除外
–《OECD范本》——储存、陈列和交付本企业货物或 商品的设施。《联合国范本》取消了其中的“交付” 货物一项。
• 建筑工地、建筑安装工程问题 • 非独立地位代理人问题
– 人的范围 – 税种的范围
• 协定用语定义
– 一般定义 :国民 、公司、国际运输 、主管当局 – 居民 (按照国内法确定) – 常设机构
• 对各类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规定 • 双重征税的免除 • 特别规定
人大国际税收课件 (4)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l 国际税收协定的优先地位举例:
l 法国《税收法典》第209B条款是所谓的受控外国子公司 条款,它规定,法国母公司应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 利润无论是否汇回,都要在当年计入法国母公司的应税 所得,向法国政府纳税。在受控外国公司没有分配利润 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实际上等于法国政府对外国公司的 利润课税。但根据法国与瑞士签订的税收协定第7(1) 条的规定,瑞士居民公司的利润不得在法国纳税。这样, 法国的国内税法就与国际税收协定有了冲突。2002年6 月法国最高法院作出了一项裁定:当《税收法典》209B 条与税收协定冲突时,税务部门必须按税收协定的要求 办理。为了使209B条能够得以实施,法国税务机关在与 美国、西班牙、日本等国修订税收协定时都加进了实施 209B条款的内容。
8.1 国际税收协定及其范本的产生
8.1.1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
l 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 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 (agreement between state A and state B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capital)。
8.2国际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定涉及的人的范围
l 在经合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中,都把协定 包括的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公司、社团以及 基金会等)限制在缔约国一方或同时成为缔约 国双方的居民。
l 两个协定范本规定:除了协定的个别条款(无差 别待遇条款、税收情报交换和政府职员的退休 金等)外,非缔约国居民不能享受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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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一层间接抵免
• 甲国母公司A拥有设在乙国子公司B50%的股份。A公司在某 纳税年度在本国获利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年度在本国 获利200万元,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支 付毛股息,并缴纳预提所得税。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 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国预提所得税率为10%
⑤ 计算母公司向母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母公司所得额+①)×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④
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 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当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 股息时,还要为母公司向子公司所在国代扣 代缴预提所得税。这就使税收抵免更复杂了 一些。预提所得税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要用 直接抵免法来消除,因而在对母公司实行抵 免时,是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同时进行的
•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40%=12(万元) • 抵免限额=30×30%=9(万元) • 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
=min(12,9)=9(万元) •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
=100×30%-9=21(万元) •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21=33(万元)
第二节 间接抵免法
• 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允 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东道国的所得税中, 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冲 抵母公司应纳税款的方法
• 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母子公司之间公司所得 税的抵免。实行间接抵免的国家一般有股权比 重的限制条件。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 用于自然人
• 间接抵免可分为一层间接抵免与多层间接抵免
一层间接抵免的计算
① 计算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额 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额 =母公司收到的股息额÷(1-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例题-多层间接抵免
公司
甲国A公司 乙国B公司 丙国C公司
所得 (万元)
200 200 100
所在国 税率 40% 30% 20%
拥有下属公 司的股份 50%
50%
• 假设预提所得税忽略不计,计算A、B、C公司 各自向所在居住国缴纳的税款
例题-多层间接抵免
• C公司向丙国缴税=100×20%=20(万元) • B公司承担C公司税额=20×80×50%÷80=10(万元) • B公司来自C公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已 向来源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来冲抵其应 缴纳本国政府所得税一部分税额的方法
• 直接抵免的适用范围:自然人的个人所得 税抵免、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公司所得 税抵免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预提所得 税的抵免
直接抵免法的计算方法
• 居住国应征所得税额=居民境内外全部所得×居 住国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
• 甲国公司在乙国缴税=30×40%=12(万元) • 甲国公司在甲国缴税=100×30%-12
=18(万元) • 该公司共负担税额=12+18=30(万元)
限额抵免法
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得100 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来自乙国 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乙 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
= 80×50%÷(1-20%)=50(万元) • B公司抵免限额=50×30%=15(万元) • B公司向乙国缴税=(200+50)×30%-10=65(万元) • A公司承担B、C公司税额=(65+10)×250×(1-30%)
×50%÷【 250×(1-30%)】=37.5(万元) • A公司来自B、C公司的所得
第四章 国际税收抵免与饶让
抵免法
• 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 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 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 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
• 抵免法可以有效的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由于抵 免法既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又不 要求居住国完全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 税权,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因而受到 了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
= 250×(1-30%)×50%÷(1-30%)=125(万元) • A公司抵免限额=125×40%=50(万元) • A公司向甲国缴税
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
① 计算来源于下属各层公司的所得额 来源于下属各层公司的所得额 = 母公司收到的股息额÷(1-子公司所得税税率) ② 计算应由母公司间接承担的下属各层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下属各层公司所得税税额 =(子公司已纳所得税税额+子公司应承担的孙公司已纳税额
+……)×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③ 计算抵免限额(假设母公司所在国为比例税率) 抵免限额=来源于下属各层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④ 确定允许多层间接抵免的税额 用②和③相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税额 ⑤ 计算母公司向母公司所在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母公司所得额+①)×母公司所在国税率-④
② 计算应由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税额 =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母公司收到的股息÷子公司 税后所得
③ 计算抵免限额(假设母公司所在国为比例税率) 抵免限额=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额×母公司所在国税率
④ 确定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税额 用②和③相比较,取值小者为允许抵免的税额
• 全额抵免法: 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全部已缴外国税额
• 限额抵免法: • 允许抵免的已缴外国税额
=min(已缴外国税额,抵免限额) • 抵免限额=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居住国税率
全额抵免法
例: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取得总所 得100万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元, 来自乙国的所得为30万元。甲国公司所得税 率为3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
• B公司支付给A公司的股息=200×(1-30%)×50%=70 (万元)
• 乙国征收预提所得税=70×10%=7(万元) • A公司承担的B公司所得税=200×30%×70÷140=30(万元) • A公司来自B公司的所得=70÷(1-30%)=100(万元) • 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 • 允许抵免的税额=min(7+30,40)=37(万元) • A公司向甲国缴税=(100+100)×40%-37=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