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0日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构建质量型发展新优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供应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产业用地供应与产业导向相适应。
第四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等公开竞价方式,通过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供需平台)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供应。
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出让(租赁)方式供应。
第五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应当符合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方向、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第六条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委托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章用地供应第七条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实施计划确定拟供应的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在供需平台公布。
拟供应土地的安置补偿应当落实到位,并具备动工开发所需的道路、供水、供电及场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第八条企业可以通过供需平台常态化申报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需求。
企业申报的用地需求信息应当通过供需平台在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政府之间共享。
第九条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政府组织遴选,拟定遴选方案。
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五)其他相关事项。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一)在市政府开发启动小区内,出让给工业项目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小区范围内开发费为限,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
(二)在工业区内,出让给成片土地开发的开发经营企业及直接举办大型工业项目的投资者的土地使用权,免收市政配套设施费,其地价款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限。
第六章 人员聘用
1
第十五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照规划在其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基础设施,举办工业项目,配套发展仓储、住宅、商场、娱乐场所等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按管委会的规定负责管理其开发范围内的公共基础设施和所建物业。
第十七条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进行项目招商。
第三十条 工业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可以保税进口。
第三十一条 工业区内税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并依法申请必要的税收优惠。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严格管理和控制工业区工业用水、用电价格。除市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乱涨价、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工业区房地产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规划功能。
工业区房地产权转让须依法登记和纳税。
第二十二条 工业区内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工业区总体规划编制具体规划和可行性报告,报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
《深圳市龙岗大工业区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在工业区内兴办技术先进型工业企业,经市有关主管部门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国家和特区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以及工业用地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工业区块范围界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包括区块线内普通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等各类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主要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土地供应合同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建设用地租赁合同。
第三条区块线的管理对象为划入线内的工业用地。
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线内的用地管理、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严守总量、提质增效、产城融合、刚性管控”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负责全市区块线的统筹管理,负责建立全市区块线的地理信息数据库,并纳入规划“一张图”系统进行动态跟踪与维护。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承担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负责线内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工业用地管理及产业项目监管等工作。
各区产业部门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综合绩效评估、租赁转让、产业退出等产业全过程监管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应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用地规模较小、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 1 -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第四条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算大账”,通过资金安排、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集约节约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发展空间需求。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权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除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移交政府管理。
第二章利益统筹规则第五条利益统筹项目中资金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本办法核算并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用地,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此类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规模;(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三)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项目内上述第(一)项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扣除上述第(二)项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表1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要求:一、总体规模依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文件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的工业区块线总规模不少于270平方公里。
二、划定原则根据我市工业用地的实际情况,工业区块线分为两级进行划定:一级线是为保障城市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底线,应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划入一级线内,部分现状工业基础较好、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布局较为零散但确需予以控制的用地也可划入一级线内;二级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可将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外、现状工业基础较好、集中成片,虽在城市规划中确定为其他用途,但近期仍需保留为工业用途的用地划入二级线内。
原则上一级线的规模不应低于工业区块线总体规模的90%。
三、线内、线外工业用地的管理要求一级线内的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应予以严格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线内规划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在总体用地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其用地布局可结合城市规划需要进行适当优化。
市产业主管部门应有序引导线内工业用地进行产业升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线内已规划为其他用途的用地,仍可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线内非工业用途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40%。
二级线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在规划期限内应予以保护,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线内如确需开展以居住、商业为主导功能的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需按局部调整程序调出工业区块线,并按照已批准的城市规划予以实施。
工业区块线外的工业用地,原则上可按照合法用途继续保留使用,如需释放作为其他城市功能,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同时,应优先解决片区急需的公共配套设施和交通市政配套设施。
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修改版)
设备铭牌及各种标识清晰、有标牌和保养负责人。
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
1、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正常,水塔运行正常且噪音不超标,无严重漏水现象
2、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维修
3、制定中央空调发生故障应急处理方案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二
7、楼宇内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墙体整 洁,无乱张贴;共用部位门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 间、水房等管理完好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8、共用楼梯、天台、通道、卸货平台等处无堆放工业原料、 废料、杂物及违章占用等。天台隔热层无破损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9、房屋装饰装修符合规定,未发生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 改管线和损害他人利益的现象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10、机器设备单位面积重量不超过楼板承重限度.无危及 建筑结构的安全隐患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5
三
共用设备管理
34
(一)综合要求
4
限水、停水按规定时间通知用户。
排水系统通畅,雨水井、污水井无大量沉积物,汛期道路、车库无积水.
污水池盖完好,管道、阀门、法兰、止回阀、阀门连接螺丝等无锈蚀,潜污泵运行正常、控制开关处于自动位置。
水泵、污水泵控制柜(箱)内干燥、无灰尘、线路规范、接线紧固、图纸齐全,柜箱的开关、指示灯完好、颜色显示正常.
1
符合1。0,不符合0
4、建设单位在租售厂房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责权利明确
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1989年11月30日发布,1993年10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需要,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开发区及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通信管线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开发区”是指成片开发的居住区、工业区等;“建筑物”是指民用和工业建筑;“通信”特指电信通信;“通信管线”是指开发区及建筑物内的电话管线、非话管线、分线箱(盒)、交接间和开发区及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内的电话支线管道和人(手)孔。
第三条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由市通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市通信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社会需求,制定通信管线发展规划。
政府规划部门应把通信管线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统一规划、统一安排。
第五条开发区的规划应含通信管线规划,否则规划不予审批。
第六条开发区及建筑物的工程设计文件应包括通信管线设计,否则不予审查报建。
第七条开发区及建筑物如缺少通信管线规划设计的,应予以补充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规划、设计审批和报建手续,否则通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安装电话等通信设施的申请。
第八条开发区及建筑物的通信规划应与通信部门的整体规划要求相一致,其设计必须依据通信技术规范,并参照深大电话公司编制的《深圳市建筑物电话管线设计标准》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05•【字号】深府[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2006年6月5日深府〔2006〕93号)《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试行)一、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的目标要求,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通知》(深府〔2004〕204号)精神,制定本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是工业用地项目前置评估、资格预审和审批工业项目用地规模,以及加强工业项目用地后续管理,评价用地效益的重要依据。
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1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二)土地产出率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三)容积率控制指标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当符合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五)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上述五项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深圳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5,不符合0
13、物业服务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
符合1.0,无计算机扣0.5,未装备智能化设备扣0.5
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基础管理
21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时,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0.2
2、已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包括分户查验单、查验问题清单、物品及资料清册等等)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0.2
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14、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等方面执行有关规定;至少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维修基金收支情况
1
执行有关规定1.0,未执行0;公开1.0未公开0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完善,查阅方便
2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2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1
符合1.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
深圳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基础管理
21
1、按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投入使用
1
符合1.0,主要配套设施不完善时,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0.2
2、已办理承接查验手续(包括分户查验单、查验问题清单、物品及资料清册等等)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合规扣0.2
3、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
4、室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按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破损
1
符合1.0,未按规定设置0;按规定设置,但不整齐或有破损每处扣0.1、有安全隐患每处扣0.5
5、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支架无锈蚀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6、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除建筑设汁有要求外,不得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蓬等
12、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员工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1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发现1人无上岗证书扣0.1,着装及标志符合0.5,不符合0
13、物业服务企业应用计算机、智能化设备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1
符合1.0,无计算机扣0.5,未装备智能化设备扣0.5
16、建立业主及使用人档案、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权属清册、查阅方便
1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17、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并及时处理,有回访制度和记录
2
符合2.0,值班制度不符合扣0.5,未设服务电话扣0.5,发现一处处理不及时扣0.2,没有回访录每次扣0.1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丰富、准确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内的所有工业区块线。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三条工业区块线的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确保工业区块线安全,减少发生意外的可能性。
第四条工业区块线可以选择技术控制、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确保安全。
第三章特殊情况
第五条为确保工业区块线安全,防止火灾、人身伤害等发生,如发生
特殊情况或有必要时,管理者可以单方面对工业区块线采取措施,包括采
取民事行为措施、紧急调整、撤销或限制等。
第六条由于台风、地震、洪水、雪灾、拆迁、搬迁等原因,应当停止
经营的工业区块线,可以由当地政府采取有关措施,改变原定路线,或者
暂停经营,实施适当的管理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深圳市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完整版)深圳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
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 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 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 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
深圳市龙华区旧工业区整治提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拓展龙华区产业发展空间,推进旧工业区整治提升,规范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备案、资助等相关工作。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规划资源规〔2019〕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旧工业区整治提升属于不增加生产经营性建筑面积的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申请纳入旧工业区整治提升项目的工业区及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区占地面积和实际改造的建筑面积均不低于1万平方米。
(二)工业区建成投入运营时间不低于5年,属于自有物业的,剩余使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属于租用物业的,剩余租用年限应在5年以上。
(三)申请单位应为业主或经业主授权的园区改造实际投资方。
存在多个业主的,需取得所有业主的授权;属于租用物业的,需具备较强的产业运营经验及资源整合能力。
(四)申请单位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五)申请单位自备案上年度至申请资助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整治提升内容及资助流程第三条旧工业区整治提升主要为以下内容:(一)以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现状功能等为目的,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
(二)加固厂房、宿舍、办公楼、饭堂等现状建筑物结构,整治提升上述建筑物的室内空间布局、楼地面、墙面、天花板及外立面等。
(三)更新改造工业区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照明系统、通风空调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系统、网络电话系统、综合安防系统、楼宇控制系统、能耗监测系统、门禁系统、停车场出入口管理系统等。
(四)整治提升工业区内部道路、围墙、出入口、绿化、运动休闲设施及其他宣传服务设施。
深圳市物业管理示范工业区标准及评分细则(修改版)
1
执行有关规定1.0,未执行0;公开1。0未公开0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一
15、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齐全,分类成册、管理 完善,查阅方便
2
包括房屋总平面图,地下管网图,房屋数量、种类、用途分类统计成册,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记录,共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图纸资料和台帐。每发现一项不齐全或不完善扣0.2
1
符合1。0,临时用电措施或停电应急措施不符合均扣0。5
3.按规定对应急电源设备进行保养;储备足够的燃料;应急电源设备可随时起用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2
(三)弱电系统
2
1、按工作标准规定时问排除故障,保证各弱电系统正常工作
1
符合1.0,每发现一次不符合扣0。5
2、监控系统等智能化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有记录并按规定 期限保存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6、区内无火灾安全隐患,督促各用户与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消防责任书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安全隐患扣0。5,未签订消防责任书扣0。5
7、集体宿舍消防,用电有严格的管理规定,室内电线、插座安装规范,无安全隐患
1
符合1.0,基本符合0.5,不符合0
(五)电梯系统
5
1、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
1
符合1.0,每发现一处不符合扣0。1
序号
标准内容
规定分值
评分细则
二
7、楼宇内楼梯、走道、扶手、天花板、吊顶等无破损;墙体整 洁,无乱张贴;共用部位门窗、灯具、开关等功能良好;卫生 间、水房等管理完好
深圳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土地整备工作,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重大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实施,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促进城市发展和社区转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土地整备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掌控用地为主要实施对象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以下简称“利益统筹项目”)。
利益统筹项目以街道为界限(大鹏新区以新区为界限),项目范围内至少有一块3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
利益统筹项目应纳入全市土地整备年度计划的利益统筹项目目录,并报市政府批准。
纳入违法建筑空间管控专项行动的未完善征转地手续未建设空地通过土地整备实施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利益统筹项目按照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范围内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通过规划、土地、资金、产权等统筹手段,完成整备范围内土地确权,一揽子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相关权益人- 1 -多方共赢,促进社区转型发展。
第四条在利益统筹项目范围内,政府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算大账”,通过资金安排、土地确权、用地规划等手段,集约节约安排土地,保障城市建设与社区发展空间需求。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与相关权益人“算细账",通过货币、股权和实物安置等手段,确保权益人相关权益,实现整备范围内全面征转清拆。
除留用土地外,其余土地全部移交政府管理。
第二章利益统筹规则第五条利益统筹项目中资金安排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按照所在区域工业基准地价的50%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核算;项目涉及的技术支持费、不可预见费及业务费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是指按本办法核算并确认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的用地,包括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以及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具体规模按以下方式核算:(一)项目范围内已批合法用地是指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已落地确权的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 2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证明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等),此类用地按照等土地面积核算留用土地规模;(二)项目范围外调入合法指标,包括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以及其他土地整备项目留用土地指标,此类用地指标按照相关规定核准后,可在项目范围内安排落实;(三)本项目核定利益共享用地是指项目内上述第(一)项用地范围外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扣除上述第(二)项中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后的剩余土地,按照表1核算的留用土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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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市工业区块线管理,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工业发展空间,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区块线(以下简称区块线)是指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范围清晰并附有明确地理座标的工业区块范围线。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包括区块线内的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产业集聚区和集聚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位于区块线内的普通工业用地(以下简称M1)或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M0)。
本办法所称工改工是指工业用地拆除重建后仍作为工业用途的城市更新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区块线的划定和调整、供地和用地、规划建设、产业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按照“统筹管理、刚性约束、引导集聚、提高效益”的原则,加强土地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和产业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稳定工业用地总规模,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全市区块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并负责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供地用地、规划建设、园区改造升级等相关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区块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和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理、服务和监管工作。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承担各自辖区内区块线的日常维护、管理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及产业项目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区块线分类)区块线分一级线和二级线。
一级线是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确定的工业用地管理线,二级线是稳定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七条(工业用地总规模)全市区块线总规模在中长期内保持不低于270平方公里。
第八条(工业用地比例)全市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区块线总用地面积的60%。
单个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面积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该区块总用地面积的65%;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60%。
第九条(划定程序)区块线按以下程序划定:(一)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研究各区产业定位、确定区块线的划定原则和各区(新区)指标规模;(二)市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市产业部门统筹汇总各区(新区)区块线划定方案,形成全市区块线划定方案;(三)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四)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条(结果公示)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区块线划定情况。
第十一条(局部调整原则)因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要,并遵循“总体规模不减少、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原则,可以对区块线进行局部调整。
区块线一级线的局部调整要并做好总量占补平衡的统筹安排;全市和各区区块线一级线占补平衡调整面积总量控制在5%以内。
第十二条(局部调整程序)区块线的局部调整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一级线调整: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议,经征询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二级线调整:由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局部调整公示)区块线调整方案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调整方案自市政府批准或备案之日起30日内,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在市政府网站及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四条(整体评估和修订)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并结合全市工业发展情况,原则上每隔五年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牵头对全市区块线管理工作进行整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情况对区块线划定方案进行修订。
第三章供地和用地第十五条(工业用地用途一)严格保护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和以工业为主导方向的发展备用地,除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和交通基础设施、绿地、广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等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作为其他非工业用途。
在公共配套条件支撑的情况下,位于已建成或近期规划建设的轨道站点500米范围内且周围居住用房不足的工业用地,因建设配套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需要,可以调整工业用地用途,但调整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10%以内。
鼓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尚未进行开发建设且符合规划的合法工业用地进入市场。
继受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所得收益归该继受单位所有,并免予收取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工业用地地价。
第十六条(工业用地用途二)区块线内工业用地转型为研发总部类用地的,自用比例不得少于60%。
工业用地转型为公共服务设施用途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建筑物出租的,承租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第十七条(工改M0)严格控制区块线内M1改为M0,原特区外各区(新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20%以内,南山区区块线内M1改M0的工业用地面积总量控制在50%以内。
区块线内M1改为M0的,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征求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转让限制)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但应当在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中明确,未明确的不得转让。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一般产业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转让,但转让时应当整体转让。
以出让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依法可以抵押。
以租赁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或抵押。
第十九条(受让方限制)一级线内工业用地的转让或地上工业楼宇分割转让,受让方应当是深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从事制造业生产3年以上并合法纳税的企业,且受让方不得改变建筑物的用途。
其中M1或M0的厂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M0的研发用房分割转让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二十条(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大力推进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使用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与土地供应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中应分别明确约定租赁期和出让期需缴纳的土地价款、分期届满前需达到的土地使用条件及验收评估要求等。
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先行承租土地进行建设,产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并通过验收且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再依法办理出让手续;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可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厂房及配套用地、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等生产办公必需用地可采用出让方式使用土地,出让年限按照深府〔2016〕80号的规定执行;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地、停车场用地及其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单次租赁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一条(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加大区块线内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盘活力度,鼓励对边角地、夹心地等分散低效的工业用地进行整合利用。
第二十二条(工改工)市规划国土部门要研究制定区块线内工业用地的城市更新办法,鼓励区块线内的工业用地原址升级改造。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现有制造业企业通过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工业用地工改工(M1改M1)的,原建项目已竣工投产,并达到相关监管要求,重建项目符合片区产业规划,允许申请拆除重建,不受旧工业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有关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15年的年限限制。
第四章规划建设第二十三条(产城融合一)鼓励单一生产功能的工业园区按照产城融合的思路,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适当安排建设用地用于商品零售、住宿餐饮、商务金融、人才住房等建设,推动相关区域从单一生产功能向城市综合功能转型。
第二十四条(产城融合二)鼓励将区块线内工业用地与区块线外其他相邻用地进行整体规划、统一改造。
在保持工业用地总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可以合理调整该区块的空间位置。
第二十五条(限制住宅建设)紧邻一级线工业用地的其他用地,除规划建设与工业园区配套的宿舍和人才住房、保障性住房外,不得新规划建设居民住宅区。
第二十六条(配套设施建设)鼓励区块线内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集中统一设置,严禁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改建、扩建工业项目的,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工业厂房同步设计、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二十七条(旧工园区整合改造)鼓励各区(新区)选择若干条件相对成熟的旧工业园区,通过依法回收、承租改造、政府回购、股份合作、空间置换等方式,进行连片改造,统一规划建设,为高端制造业、高成长性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提供空间保障。
第二十八条(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市产业主管部门要研究编制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建设用地控制标准、智慧园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建设等规划建设标准指引,引导各区(新区)建设高质量的新型产业园区。
第二十九条(建筑形态)工业用地建筑形态应当与产业类型、业态相匹配,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类建筑布局和形态。
第三十条(M1的建筑形态规范) M1以建设生产厂房为主,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办公、会议、食堂和职工宿舍等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不超过7%。
M1标准厂房原则上首层层高6米、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层高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层高4.5米、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M0的建筑形态规范) M0以建设无污染生产制造的厂房和研发用房为主,不得用于纯商业办公。
厂房与研发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0%;既有厂房又有研发用房的,厂房(含厂房与研发复合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30%。
第三十二条(M0建筑设计规范) M0产业用房原则上首层层高5.0米、地面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层高4.2米、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层高4.2米、楼层荷载不低于500公斤/平方米,单独设置客梯,至少配备1台载重3吨以上的大型货梯。
M0产业用房不得采用总部办公用房的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建设单位在设计、审图和建设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不得在技术上预留违规加建烟道、管井等设施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类住宅化)M1和M0不得建成“类住宅化”,禁止将厂房改为公寓,研发用房和配套设施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式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