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
第三条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申请人必须是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或者其委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公民作为保健食品广告的代办人。
第四条国产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进口保健食品广告的发布申请,应当由产品境外生产企业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该企业委托的代理机构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第五条申请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表》;(二)与发布内容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电子化文件;(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五)申请人和广告代办人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委托关系,应提交相关的委托书原件;(六)保健食品的质量标准、说明书、标签和实际使用的包装;(七)保健食品广告出现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八)其他用以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有关文件;(九)宣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的声明。
提交本条规定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的签章。
第六条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关于对部分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产品组织查处的通知
关于对部分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
功效的产品组织查处的通知
2011-12-02 10:27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严厉打击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第四批《非药品违法宣传药品功效产品名单》(见附件),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已经公布的非药品产品。
对非药品标注药品通用名称以及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涉及药品适用症或者功能主治等内容的行为,依照《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进行处理。
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以及用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按假药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新发现的违法宣传药品功效的非药品产品及其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要及时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
附件:
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名单(第四期)。
食品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标准
食品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一、正面回答认定;1、经营者对产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均可认定为虚假宣传。
二、分析详情:处罚,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虚假宣传的赔偿标准:三倍赔偿标准"三倍赔偿"是实施的新消法中的内容,该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假设购物行为发生以后,就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因三倍不足500元,你能获得500元的赔偿。
十倍赔偿标准"十倍赔偿"是针对食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有毒有害食品直接危害消费者的健康,所以对经营者的惩罚力度更大。
显然,你的行为不受该法调整。
对虚假宣传的赔偿是: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赔偿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并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予以惩处。
如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有过错的,要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健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机体功能、补充营养素、增强抵抗力等保健作用,以食品形式上市的产品。
第三条保健食品应当按照卫生安全、科学、真实、有效的原则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欺骗消费者或者误导公众。
第四条国家建立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查处违法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1.符合卫生安全标准;2.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注册;3.确保产品真实有效,不夸大功效;4.明示食品功能和适用人群;5.禁止添加违禁物质;6.禁止虚假宣传。
第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配备专业人员,建立质量管理系统,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许可证,并按照法律规定销售保健食品。
第三章注册与备案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注册,并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进行注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纳入国家保健食品注册库,并颁发注册证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国家药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按照备案要求进行销售。
第四章标签和宣传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保健功能、适用人群、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三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承诺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四条保健食品广告宣传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等名义,不得随意引用科学研究和病例以证实产品功效。
第五章监督抽检第十五条国家药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对不合格产品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监督抽检工作,提供产品样品和相关资料。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
药品广告法虚假宣传与监管措施随着医药科技的不断发展,药品广告在市场推广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商业利益的驱使,一些药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虚假药品广告不仅误导患者,可能对其健康造成伤害,也损害了药品市场的秩序。
为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药品广告法,并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以打击和规范虚假宣传行为。
一、药品广告法的立法背景和基本原则药品广告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医药市场秩序,于2007年颁布实施。
该法律的立法背景是因为不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规现象,虚假宣传问题愈发凸显。
药品广告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和患者第一,旨在筑牢满足人民健康需求的法律保障。
二、虚假宣传的危害与常见手段虚假宣传给公众造成了诸多危害,如误导患者、浪费医疗资源、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等。
虚假宣传的手段多种多样,包括引用虚假数据、假冒专家推荐、制造疾病恐慌等。
这些手段往往让患者误以为某种药品能治愈所有疾病,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
三、药品广告监管的措施为了规范药品广告,中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建立了药品广告审查制度。
所有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才能发布,审查主要针对广告内容是否真实、科学、合法。
此外,还加强了执法力度,对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和撤销广告发布资质。
同时,建立了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监督,对虚假广告进行举报。
四、药品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尽管我国在药品广告监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广告审查的效率有待提高,审查周期长,不能及时制止虚假广告的传播。
其次,部分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制定更严格的法规和监管措施仍然是必要的。
此外,公众药品知识普及仍有不足,加强健康教育和宣传对于预防虚假广告的传播是必要的。
总结:药品广告法的制定以及相关监管措施的实施,旨在打击和规范虚假宣传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
虚假广告的存在给公众造成了很大的误导和危害,因此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必要的。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管理规定保健品现在宣传的力度是很大的,保健品只是能够对身体起到保健作用,起不到治疗病情的作用,但是很多的保健品广告宣传的功能过大,扭曲了保健品的正常功效。
保健品广告法规出现了,直接管理广告中保健品的宣传和方布。
下面来先了解一下保健品广告法规定吧? 保健品广告管理规定第一条发布食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等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食品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食品广告,包括普通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新资源食品广告和特殊营养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适宜于特定人群,短信防伪平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新资源食品是指以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者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生产的食品。
特殊营养食品是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第五条广告主发布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卫生许可证;(三)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四)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五)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六)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七)保健品广告法规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国家对保健品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保健品的规章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品市场逐渐壮大。
然而,与此同时,市场上也出现了一些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加强对保健品的监管,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以确保保健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国家对保健品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明确。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品是指适宜于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品分为两大类:保健食品和保健药品。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保健药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需要通过口服或者外用等方式摄入的药品。
其次,国家对保健品的生产许可和注册进行了严格规定。
根据《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保健药品注册与审批管理办法》,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且不得使用非法添加剂和有害成分。
生产保健药品的企业则需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提交相关的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结果,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生产。
再次,国家对保健品的宣传和推广进行了严格监管。
根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和《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的广告和标签不得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不得夸大其功效,应当真实、明确、科学地表述。
同时,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应当包含产品成分、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等信息。
此外,国家还对保健品的质量监督和检测进行了加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市场上的保健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查处。
同时,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监督,对购买的保健品有疑问或者发现虚假宣传等问题的,可以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最后,国家对保健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法律制裁。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品,或者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者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1. 引言保健食品是指具有调节生理功能、补充营养成分或者其他类似保健功能,并适用于特定人群的食品。
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制定和执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定义与目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是指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依法对保健食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监管机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拥有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权力,并且可以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4. 保健食品备案与审批根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的生产和经营必须进行备案或审批。
具体流程如下:4.1 保健食品备案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过程。
备案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产品的名称、成分、功能等。
备案成功后,企业或经营者可以合法地生产和销售相应的保健食品。
4.2 保健食品审批对于一些风险较高或者功能较为特殊的保健食品,需要进行审批。
审批流程包括申请、材料评审、实地检查等环节。
只有通过审批的保健食品才能够合法上市销售。
5. 保健食品标签保健食品的标签是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重要信息,必须符合相关法规。
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成分表•功能与适宜人群•规格与型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标准编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质量标志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和质量。
6. 保健食品广告保健食品广告是指促销保健食品产品的广告活动。
根据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符合以下原则:6.1 真实性原则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产品的性质、功效和食用方法,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6.2 合法性原则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信息。
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作何处理
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2008-01-29 04:49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剧院销售一种“风湿药”,并大肆宣传药品疗效,蛊惑群众购买。
经执法人员调查,原来是某保健品公司销售员赵某正在促销一种叫“蛇蝎追风活血灵”的产品,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但负责宣传的讲师却大肆宣传其功能主治,并宣称该产品选用乌蛇、全蝎及多种野生名贵中草药的精髓,采用苗家奇方研制,对风湿病、关节炎、坐骨神经痛、摔伤扭伤等疾病有神奇疗效,误信宣传的群众争相购买。
对赵某的这种行为该如何查处,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由于无被冒充的具体的药品名称和药品标准,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因而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且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也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观点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蛇蝎追风活血灵”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可以判定该产品不在药品定义的范畴,不是药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不过赵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和《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基本知识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基本知识简介保健食品广告是指以宣传、推销保健食品为目的的广告。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保健食品市场逐渐兴起,保健食品广告也越来越多。
然而,保健食品广告往往存在一些不当宣传和虚假宣传的问题,因此需要进行审查,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基本知识,包括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目的、审查的主体、审查的内容以及审查的标准等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目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保健食品的功效和适用范围,避免不当宣传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通过审查,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保健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主要由以下机构负责: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2.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3.专业广告审查机构:由行业协会或政府机构设立,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
以上机构一般会在广告发布前对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内容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真实性审查:审查广告中宣称的保健食品功效和适用范围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科学依据支持。
2.广告虚假宣传审查:审查广告中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不当宣传行为,是否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3.广告合规审查:审查广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涉及未经批准的医疗用途宣传等违规行为。
4.广告语言表述审查:审查广告语言表述是否准确、清楚,是否容易引起误解。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内容综合考虑了广告的科学性、合规性和准确性等因素,以确保广告内容对消费者的影响是正面的。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标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科学性:广告内容应基于科学研究和实验证据,确保广告宣称的保健食品功效和适用范围的真实性。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在食品药品行业中,违规行为的查处与处罚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与安全的重要举措。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必须积极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本文将从案例分析、监管措施与法规制度等方面探讨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
一、案例分析1.1 假冒伪劣食品的查处与处罚在食品行业中,假冒伪劣食品是一个突出的问题。
以2018年为例,某地发生了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奶粉的案件。
涉案企业以次充好,将劣质奶粉冒充知名品牌销售,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迅速展开了调查。
通过跟踪线索,查明了假冒伪劣奶粉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并将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罚款并吊销了其生产许可证,严肃打击了违法行为。
1.2 虚假广告宣传的查处与处罚在食品药品行业中,虚假广告宣传是另一个常见的违规行为。
以某种保健品的广告宣传为例,该广告宣称能够治愈各种疾病,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购买欲望。
然而,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该保健品并没有预期效果。
针对这种虚假广告宣传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严厉的措施。
首先,对涉案企业进行了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
同时,对广告公司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公开道歉,以警示其他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二、监管措施与法规制度2.1 监管措施为了更好地查处与处罚食品药品违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首先,建立了举报平台,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违规行为的监督与举报。
其次,加强了市场巡查力度,对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2 法规制度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违规行为查处与处罚依托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法是食品药品行业的基本法律,明确了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还有一系列配套法规,对食品药品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监管措施与法规制度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在食品药品监管中,查处与处罚违规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7•【文号】食安办〔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7月7日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
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条国家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宣传等活动均应遵循科学、诚信、负责任的原则。
二、审批制度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第五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产品的安全性、功能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评价资料,以及产品标签、说明书等材料。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三、生产经营要求第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八条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经营的保健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未经批准、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保健食品。
四、标签说明书规定第十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产品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准文号、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五、监督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罚则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保健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健品作药品宣传能否按假药处罚
没 有 仿造 药 品的 说 明 , 查 获 的 用 于宣 传 的 影像 资料 和宣 传 但 文 字 材 料 中 , 及销 售 人 员 的 讲解 中都 强 调 这 是 一种 纯 中药 以 制 剂 , 对 人 眼 的疗 效 如 何 , 标 有 功 能 主 治 范 围 。对 这 种 它 并 情 况 该 如何 处 理 , 查 人 员 有 着 不 同 的看 法 。第 一种 意 见认 稽 为: 销售 人 员 对该 保 健 产 品 冒充 药 品 进行 宣 传 与 销 售 , 照 按 《 品管 理法 》 四十 八 条第 二 款 第 二 项 应认 定 为 假 药 , 当 药 第 应 没 收 产 品并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 时还 要 将 查 处 情 况 移交 生 产 厂 同 家 所 在 地 的药 品监 管 部 门 , 确认 这 种 宣 传 是部 分代 理 商 的 以 个 人行 为还 是 生 产 厂 家 的 授权 行 为 , 是 生 产 厂 家 的授 权 行 若 为 。 由生产 厂 家所 在 地 的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对 厂 家 进 行 处 罚 ; 可 第 二 种 意 见认 为 : 保 健 产 品 包装 盒 与说 明 书都 标 明 这是 一 该 种保健品. 没有 仿造 药 品 的 说 明 , 是 销 售 人 员 进 行 宣 传 时 只 冒充 了 药 品 , 这是 一 种 违 法 广 告 行 为 , 移 交 到 工 商 部 门进 应 行 处 罚 。这 种 情 况 该 如 何 处 理 . 请 专 家 给 予 答 复 。 ( 营 还 东 市 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 理 局 河 口区分 局 胡 正伟 ) 答 : 一 种 意见 值 得 商 榷 , 第 以销 售 人 员 对 该 保 健 产 品 冒 充 药 品 进行 宣 传 与 销 售 , 照 《 品 管 理 法 》 四 十八 条第 二 按 药 第 款 第 二项 认 定 为 假 药 法 律 依 据 不 足 。 因 为 该 产 品 的 包 装 盒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处与处罚
食品药品监管中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查处与处罚食品和药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消费品,而食品药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则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保障公众的健康与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依法查处和处罚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本文将介绍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种类、查处的方式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种类1. 生产环节违法行为生产环节违法行为是指在食品药品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涉及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比如,未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生产许可证就擅自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生产食品药品时,掺入劣质原料或使用非法添加剂等。
2. 销售环节违法行为销售环节违法行为指的是销售者在食品药品流通的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
例如,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药品等。
3. 广告宣传违法行为广告宣传违法行为是指食品药品广告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夸大疗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给公众造成了食品药品的错误认识和偏见,对公众的健康权益构成了威胁。
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方式1. 监督抽检监督抽检是指监管部门依法对市场上的食品药品进行抽样检测。
通过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等指标进行检测,发现是否存在不合格产品。
2.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通过对食品药品经营者的企业现场进行检查,查看其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以及产品的合法合规情况。
现场检查有助于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制止措施。
3. 举报投诉公众是食品药品监管的重要参与者,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的方式揭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接到相关举报后,将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查处与处罚措施。
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范围内,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
这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2. 刑事处罚对于涉嫌严重犯罪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监管部门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犯罪被判定后,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如罚金、刑期等。
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作何处理
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2008-01-29 04:49保健品冒充“药品”宣传销售做何处理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县剧院销售一种“风湿药”,并大肆宣传药品疗效,蛊惑群众购买。
经执法人员调查,原来是某保健品公司销售员赵某正在促销一种叫“蛇蝎追风活血灵”的产品,该产品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但负责宣传的讲师却大肆宣传其功能主治,并宣称该产品选用乌蛇、全蝎及多种野生名贵中草药的精髓,采用苗家奇方研制,对风湿病、关节炎、坐骨神经痛、摔伤扭伤等疾病有神奇疗效,误信宣传的群众争相购买。
对赵某的这种行为该如何查处,执法人员产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由于无被冒充的具体的药品名称和药品标准,药品检验机构无法进行质量检验,因而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且无须进行药品质量检验;也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观点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蛇蝎追风活血灵”的批准文号是“×卫健准字(2003)第051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药品的定义,可以判定该产品不在药品定义的范畴,不是药品,药品监管部门不能对其进行处罚。
不过赵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和《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此外,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中也明确规定,对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非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保健食品行业常见违法行为
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依据《食品安 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 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 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 至吊销许可证
4、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传 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除外)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 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 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 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公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 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 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 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 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 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 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 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 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 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 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直至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 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 能,适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能治 疗疾病。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 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8
未经批准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或者产品说明书内容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
1、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违包括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9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或违反规定不标注中文标识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
责令改正,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的,或对患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案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验人员未经资格认证上岗案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十一条、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
保健食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
序号
案由
违反法律
违反法规
处罚的法律依据
处罚的法规依据
处罚内容
备注
1
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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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以药品功效宣传应当怎样查处?作者:真名
在我们的日常监管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投诉举报,有人把保健食品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进行宣传,诱惑消费者购买,或者是在保健食品的标签上直接标示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误导消费者,每当遇到这样的情况,我们在处理时,执法人员都有着不同的分歧和见解,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此条款处理无需检验报告书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定性处理(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也无需进行药品质量检验就可实施处罚;有人认为,应由工商部门进行处理,按违反《广告法》和相关规定进行查处;有人认为,保健食品属卫生部门监督管理,应由卫生部门进行处理。
而目前保健食品的监管又存在多个部门管理,那么我们遇到这样的情况究竟该怎样处理呢?笔者就个人观点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首先我们要明白何为保健食品?它和药品的区别是什么?其次要弄清楚保健食品的审批注册部门和执法监督主体是谁?才有利于我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和处理。
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它与药品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可以标示保健功能,但不能以治疗为目的,不能有任何毒性,可以长期使用;而药品是有明显的治疗目的,并有确定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可以有不良反应,有规定的使用期限。
保健食品在2003年以前属于卫生部门审批注册和执法监督,从2003年开始审批注册权移交给药监部门,但执法监督和查处仍属卫生部门,而卫生部门以前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仍然有效,就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保健食品其批准文号有“卫食健字(2002)第0538号”、“苏卫食证字(2007)第321282—010168”、“国食健字G(2007)0039号”等等,针对目前保健食品的多头管理,批准文号繁多的情况,我认为应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和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不同,进行以下几种情形的处理:
一、属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应由工商部门处理。
凡标示为保健食品,销售者在口头上或媒体上以药品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作用、用途或辅助治疗功能等进行宣传,该行为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广告法》第十九条“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而象这类夸大产品功能和疗效,欺骗消费者购买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还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凡批准文号标示为保健食品,擅自在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或适应症的,或者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的,应该由卫生部门处理。
因为保健食品的执法监督是卫生部门,该违法行为一: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的规定;违法行为二:擅自在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成分,即使有药检报告书,也是属于“非标”检查,不是按照药品标准进行检验,该检查只是对产品成分定性,产品本身标示为保健食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规定,“对于在药品市场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内、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直接或者间接标明具有治疗功效,但标示为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存在安
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依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按照这一规定就应该由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查处。
三、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注册的假冒保健食品,这些产品的主要问题有: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与国家批准文号全部不符,如套用其他产品批号;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产品名称与国家批准文号不符,如擅自改变产品剂型;产品外包装标示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不存在,伪造批准文号等,这种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还是应由卫生部门处理。
因为此种行为假冒的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的执法监督是卫生部门,按照《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和国食药监法(2008)252号文件规定,应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这种情况就好比药监部门对药品有执法监督权,而假冒药品应该由药监部门依法查处一样。
四、未标示批准文号,但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药品的功效、作用、适应症等,应由药监部门处理。
因为此类品种无批准文号,未明确是那类产品,但在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标示了药品的功效、治疗作用或适应症,就显然是在假冒药品,假冒药品就可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