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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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生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在学研究生管理,保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依据
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疾控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疾控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办学,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中国疾控中心的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具有
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中国疾控中心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中心及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
(三)国家统招非定向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医疗费用按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中国疾控中心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中心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对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国疾控中心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及证明,按新生入学有关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交纳各项费用后,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须书面向研究生管理部门请假,获准后
方可延迟报到。请假时须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请假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
个月。未经请假逾期两周、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自开学之日计算)或请假期满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除因不可抗力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中国疾控中心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格检查。资格复查和体检合格者方予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复查或体检不合格者,由中心酌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被录取者、在报考和录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实清楚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所在二级培养单位提出,经中国疾病控中心研究生主
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等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参照退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考勤与请假
第九条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社会实践、实习、实验等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研究生应按规定的时间离、返校。
第十条研究生管理部门要根据课程设置和研究生数量等情况,制定教学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缺课及旷课处理办法按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与学业(课题研究)有关的各类出国(出境)活动,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附外方邀请函(及中文翻译件),经导师和所在二级培养单位领导同意后,报中国疾控中心研究
生主管部门审核,经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出国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期归国后,应向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并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一个月未返回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研究生因私出境,只能利用假期。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病请假应出具医院证明,请病假连续一周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一周以上须由中国疾控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连续三天以内须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连续三天以上须由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部门负责人或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研究生每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应报中心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每学期请病、事假累
计超过本学期学习总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须按休学处理。
请假期满,请假研究生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
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课论处,一天按4学时计算: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出国、出境);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自开学之日两周内不注册者;
(四)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第十三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或科研活动连续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