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民事案例分析:从本案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介绍]2005年9月9日24时左右,被告人范某、颜某(已判刑)与余某(在逃)、张某(在逃)等人在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夜狼”酒吧(店主王某)喝酒唱歌,在敬酒过程中,被告人范某和余某用啤酒泼邻桌陈某,并围攻殴打陈某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系因左前胸受暴力打击损伤致心脏震荡死亡。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8日作出(2006)漳刑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颜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判处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45370.67元。
判决生效后两被告人(被害人之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也无经济能力),原告林某等人以被告王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陈某死亡为由诉至漳浦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685元。
[案情分析]本案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如何确定其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法律规定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
对经营者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主要来源于:(1)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经营者对其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实际情况比任何人了解,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及防范措施也比其他人强,因此其相对于受害人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在规范层面适当加重其责任合乎实质平等的民法理念。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及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案情】原告:王某被告:重庆A饮⾷⽂化有限公司、陆某2013年2⽉7⽇中午,原告与好友⼀⾏12⼈前往重庆某⽼⽕锅江北店(字号为江北区陆某餐饮店)⽤餐。
在⽕锅店包房⽤餐期间,原告摔倒受伤,共⽤去医疗费26075.21元,出院诊断为右侧股⾻颈⾻折。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能举⽰充分证据证明系陆某所经营的餐馆地⾯积有⽔渍或油污致其滑⾏摔倒,但其在陆某所经营的“重庆知青⽼⽕锅”店内摔倒受伤属实,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摔倒的主观故意,陆某称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亦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陆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成年⼈,⾬天穿⾼跟鞋,未尽到⾼度的观察、注意、⾃我保护义务,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有⼀定过错,应减轻陆某的赔偿责任。
⽽重庆A饮⾷公司与陆某并⾮同⼀经营主体,此事故的发⽣与重庆A饮⾷公司⽆关,故对原告请求重庆A饮⾷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持。
因此,法院确认由陆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起经营者违反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伤的纠纷案件。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然⼈、法⼈、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遭受⼈⾝损害,赔偿权利⼈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这⼀解释的出台,⽆疑将经营者的合理保障义务提⾼到了⼀个标准,这也是为了更好保护在娱乐场所正常活动⼤众的⼈⾝安全。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个:第⼀,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问题。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源于法律的规定,也可因契约⽽⽣,甚⾄是依据经营的实际情况和社会⽣活的⼀般常识,但最终都表现为⼀种法律上的负担。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法定注意义务)和理性人(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
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如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判断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评价:一、法定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二、特别标准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特别标准。
如果在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领域,存在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危险时,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必须履行最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消除危险,使之不能发生;使未成年人与该危险隔绝,使其无法接触这个危险;采取其他措施,保障不对儿童损害。
三、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要高于侵权行为法上的一般人的注意标准,行为人是否尽到该项注意义务,与其有无尽此注意义务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其向来用于事务的注意程度,均不过问。
四、一般标准一般标准可分为两个方面:1、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一般的被保护人,所承担的义务就是对于隐蔽性危险负有告知义务。
例如:对于进入商场并不想购物只是通过商场过道的人,经营者只对隐蔽危险负有告知义务,并非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2、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对于受邀请者进入经营领域或者社会活动领域的一般保护事项,例如对进入商场、列车、公共交通工具遭受盗贼侵害的危险,负有一般的告知义务和注意义务。
作者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张学增律师。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概述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人们在享受服务的同时,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需求也日益增强。
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管理者,其首要任务便是确保消费者在服务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显得尤为重要。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服务提供过程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对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职责。
这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场所内环境安全、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等。
这些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是衡量一个经营者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当前,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司法裁判标准也日益明确。
现实中仍有一些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重视不足,导致消费者在服务场所发生意外事件,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同时也影响了经营者的声誉和业务发展。
1. 简要介绍服务场所安全保障的重要性。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对于经营者来说至关重要。
这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是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石。
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能够吸引更多的顾客,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和忠诚度,从而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对于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也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不仅是一项基本的商业行为,更是一种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
经营者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安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舒适、便捷的消费环境。
2. 阐述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随之而来的是服务场所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各国纷纷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2021年《民法典》案例解读之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第二,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补充责任有先后顺序。先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没有能力全部承担赔偿 责任时,才由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已经全部承担侵权 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不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本款规定的补充责任有“相应的”这一限定词。相应的补充责任是指对 于第三人没有承担的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并非完全承担,而是在与其 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匹配的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第三人追偿 的问题,《民法典》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作出修改。《民法典》侵权 责任编采纳支持论的立场, 明确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目录
一 二 三 四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特点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构成要件 最新案例解读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 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 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交涉未果,围观顾客渐多,谷某边说边走,另一名店员拉着谷某的衣袖并跟随 他行走。在走到一处冰柜旁时,谷某突然倒地。超市工作人员周某见状第一时 间拨打了110,客观描述了纠纷的原因和过程,还对其突然倒地的事实进行了客 观描述。在派出所接处警民警提醒下,周某又拨打了120。 其间,还有两名路过的顾客对谷某进行胸外按压。之后,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对 谷某进行急救并将其送至南通市中医院进行抢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 因为心肌梗死。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制定过程 中经历了一个变化的过程。在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安全保障 义务主体范围的表述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主体范围主要是经营者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 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 的组织者”。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我们国家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适⽤过错责任原则。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存在过错⼀般是看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那么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的承担以义务违反为要件。
1、责任的性质 此种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即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过错责任,承担责任的条件是⼀定要对损害的发⽣具有过错,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承担,只有在法律法规有规定应由被告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时,被告才负责举证,例如在被告主张存在受害⼈过错、受害⼈同意、以及其他免责事由等情形下。
欧盟有⽐较严格的产品责任体系,在完成产品责任指令之后,⼀些⼈试图起草⼀份关于服务⾏业的责任指令并引⼊严格责任,但是这样的努⼒没有成功,这说明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度发达的欧盟,主流观点也不赞成在服务领域引⼊⽆过错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发⽣受害⼈⼈⾝、财产损害的,经营者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设计,不使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
法律制度平衡当事⼈的利益关系,会影响⼀个⾏业或产业(如第三产业)的兴衰存亡。
因此,我们应当正确地把握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要给予受害⼈必要的充分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权得到补偿;另⼀⽅⾯,⼜必须考虑到⼤量的经常性的巨额赔偿对社会经济所产⽣的可能的消极作⽤。
就我国⽬前⽽⾔,⼀⽅⾯要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要考虑⽬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被告经营者(如企业、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
权衡的结果就是让经营者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不使经营者承担⽆过错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相应责任”

某电商平台交易资金被盗事件
总结词:保障不足
详细描述:某电商平台发生交易 资金被盗事件,平台未提供足够 的安全保障措施,导致用户资金 损失,平台经营者应承担一定责 任。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商务法》的规定,电商平 台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 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电子商 务交易资金安全。平台经营者对 交易资金被盗事件未能尽到应有 的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提高平台信誉度
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提高平台的信誉度,吸引更 多的用户和消费者选择在该平台上 进行交易。
02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相应责 任
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
01
电商平台经营者有义务确保所展示的商品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不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保障消费者隐私权
定义与内容
• 定义: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其在运营过程中, 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平台内用户、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 全,以及平台自身的安全稳定运营。
定义与内容
内容: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方面
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 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 防止平台内用户、消费者信息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交易规则、服务协议、交易安全保障等制度,加强交易风险监测 ,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制止网络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
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性
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 义务,可以保护用户的人身、 财产安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
维护市场秩序
电商平台经营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有效地遏制不法分子利用平 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 市场秩序。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

论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汇报人:2023-12-1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录•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抗辩事由•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完善建议•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案例分析目录01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所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保障义务。
其他组织。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经营者必须履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作为服务场所的提供者,对消费者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这是基本的社会道德要求。
预防和减少损害通过强化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预防和减少因经营场所或活动管理不善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发生。
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经营者应当承担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责任,通过承担补充责任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02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其控制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这种补充责任是基于其能够防止或者减轻安全事件发生的能力,以及其能够控制危险源或者危险区域的能力来认定的。
在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时,应当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行业特点等因素,以合理确定其补充责任的承担程度。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不要求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对实际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
只要他们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且这种违反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认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
如果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超出了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的赔偿能力,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及实证分析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类型化及实证分析【摘要】安全保障义务突破了侵权法与契约法的界限,体现了二者相互间的交融渗透。
安全保障义务既是侵权法的主要义务,也是合同法中的主要义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本文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深入剖析“旅馆对消费者”、“旅游营业者对旅客”、“公共承运人对乘客”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类型化;实证一、旅馆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通常所说的旅馆,从广义上包括:宾馆、饭店、度假村等不同业态的服务场所,而消费者不仅包含实际消费者,还包括有意与旅馆订约的潜在消费者和与旅馆无任何契约的访客。
旅馆对这三种类型的消费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近年来,经常会出现旅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那么旅馆到底应当承担哪些安全保障义务呢?笔者认为,主要是以下两方面:(一)硬件方面首先是旅馆的主体建筑物应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法律规定的要求修建,只有先通过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其次,旅馆要有完备的消防措施。
例如,旅馆应具有畅通疏散通道和疏散通道标示,保证拥有数量充足和性能完好的灭火器具,报警设备安装的位置合理等。
(二)软件方面旅馆还应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数量充足的、负有责任心的营业人员,营业人员还有说明、警示、劝告、协助以及救助的义务。
当旅馆的某些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他们应及时设置警示标语来提醒消费者注意;当营业人员发现消费者的某些行为可能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损害时,他们应及时劝告以免危害真的发生;当营业人员发现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正在遭受损害时,他们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并对消费者采取力所能及的救助。
笔者试举一个旅馆应对消费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典型案例进行阐释。
“房客因旅店玻璃门断裂致残获赔偿案”。
张某经营的旅店,某日他约朋友几人在外小饮,但回来时正赶上下雨。
他没带雨具情急之下,以手遮头挡雨奔至旅店门口,可能是因雨天地面湿滑郝某推门用力过度,玻璃门突然断裂,郝某左腋下肌肉组织割伤,并且筋脉神经被割断,现郝某左臂已截肢。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作者:杨奕萍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杨奕萍,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摘要】当今社会,如何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热点问题。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国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发展的论述,明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和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场所;豁免一、概述(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1.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范围在各个公共场所中,并不是任何遭受侵犯的对象都是经营者交易的对象,在其中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接消费者,已经与经营者签订了合同,经营者出于订立合同中潜在义务,应当对其顾客承担侵害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第二类是潜在消费者,双方还未订立合同,但是可能产生潜在消费动机,针对这一人群,当今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直接认为双方未订立合同,经营者不对相对人承担安保义务,也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相反观点持有者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直接订立合同,但是因为先契约义务的存在,经营者当然的由于缔约过失责任而负担义务。
笔者认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责任,经营者不但需要承担地约过失责任,而且经营者从利益与风险并存原则,其就应当承担责任,并且经营者有义务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保证潜在客户群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我认为其对这类主体负有责任。
第三类是随机消费的顾客,可能只是在公共经营场所休闲娱乐或者甚至是犯罪分子,从经营者营业的附随义务上适用于这一种责任对象,但针对犯罪分子,我仍有异议,若是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角度来讲,根据国家平等保障公民义务来说,国家将保障义务延伸到犯罪分子来说,对消费者的经营活动是不利的。
①2.公共场所的范围在公共场所中,较多出现的是银行、医院、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其也有一定的限制,其主要特点有:一是公共性。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认定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可以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要求,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不得欺诈、虚假宣传,不得有其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来看,可以参考相关行业的安全保障要求。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风险和风险控制要求,经营者应当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例如,餐饮行业可以参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控制措施;旅游行业可以参考旅游景区的安全标准,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等。
再次,从常识和合理预期来看,可以从一般人的视角来判断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可以根据常识和合理预期,判断其中一种行为或情况是否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安全造成伤害或损失,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保护。
例如,商场在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做好人员管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人群踩踏事故的发生;医院在进行手术等高风险操作时,应当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以保证患者的手术安全等。
最后,从经验和案例来看,可以参考过去的安全事故和纠纷案件,总结出常见的安全风险和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对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参考过去的学生跳楼自杀事件,总结出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的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在认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可以从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常识和合理预期以及经验和案例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量。
由于不同行业和不同情况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和特点进行判断和界定,以确保经营者在合理范围内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
最重要的是,在制定和执行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时,经营者应当以消费者的安全为重,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一家企业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
具体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包括以下方面:
1. 保障员工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例如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等。
2. 保障客户安全: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对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标示风险、提醒客户注意事项、加强质量检查等。
3. 保障企业安全:经营者应制定应急预案,防范火灾、盗窃、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确保企业正常经营,保障员工和客户安全。
4. 保障信息安全:经营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企业和客户的信息安全,防范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风险。
总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非常重要的,其应该时刻关注同事和客户的安全,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让企业更加稳健、安全地运营。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对酒店、商场等场所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违反该义务就势必要承担责任。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对该安全保障义务不明确⽽产⽣了许多的争议,那么宾馆、商场、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如何?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怎样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的法定义务。
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之⼈⾝、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的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组织。
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是:(1)消费者;(2)潜在的消费者;(3)实际进⼊该服务场所的任何⼈。
该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的⼈⾝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应当对这种⼈⾝和财产安全履⾏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原则派⽣⽽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免于危险”的义务。
其主要有三种情形:⼀是经营者纯粹的不作为,没有营造好⼀个很安全的消费环境,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
如挖掘⽔沟,应加盖或采取必要措施。
⼆是经营者提供的服务本⾝或硬件设备不安全导致客户受害,负有防范危险发⽣的义务。
如在家举办酒会,应防⽌⽼树砸伤宾客;餐馆楼梯未全部修好,应设告⽰牌或者切断通往楼梯的通道。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具有保证安全的义务,也是判断产品出现安全问题,经营者是否需要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标尺。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两个内容。
经营者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经营者安全保证义务具体来说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呢?其概念及法律依据有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保证安全义务的内容。
▲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法理依据根据《解释》第6条第1款,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免遭侵害的义务。
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邮电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动物园、公园以及银行、证券公司的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都属于经营场所。
对经营场所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经营场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基础是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而来的,它来源于德国法院法官从判例中发展起来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者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原先指维持交通安全而言。
其后扩张于其他社会交往活动,以强调在社会生活上应负防范危害的义务,具体指“在自己与有责任的领域内,从事或持续特定危险的,负有义务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保护第三人免于危险”的义务。
张教授认为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为:第一,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则;第二,危险控制理论;第三,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由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更加具有经济性;第四,从社会学角度看,根据现代公司法社会责任理论,经营者是强势群体,应尽到安全保障这一社会义务;第五,从世界立法思潮来看,让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是符合世界立法思想潮流的,笔者对此持赞同意见。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doc

试论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范围-一、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基础传统的侵权法理念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的积极行为造成他人的侵害,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其并未积极行为,则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但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则突破这种传统,安全保障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存在多种学说:包括获利报偿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信赖理论等。
利益报偿理论来自罗马法谚语“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谁在活动中获得利益,谁就应该承担活动带来的风险。
比如,消费者到宾馆,餐厅地方消费,在此过程中服务提供者获得了利益,所以应该费消费者在此过程中的风险承担责任①。
但这一理论存在两方面的缺陷:首先,它要求服务提供者得到利益,对于消费服务关系,并不能够确定地说,商品提供者获得利益而消费者失去的利益,因为双方通过交换达到目的,其实是一种互赢的关系。
其次,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并没有消费时,服务的提供者仍然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因此这一学说并不能够支撑安全保障义务的存在。
比较这些理论学说,笔者更倾向于信赖理论。
在安全保障义务中,由于双方基于一定的关联关系,因为形成一种特定的信赖,一方当事人相信在双方的交往活动中不会产生危险,自己的人生和财产处于安全状态。
首先,信赖理论可以用来确定行为人在双方的交往中的责任大小及责任范围。
基于信赖理论,我们应当肯定的是,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要求义务人排除一切外在危险,也不是说需要义务人尽到完全的保障义务,只要求义务人考虑的是相对人的合理期待,在可期待的安全责任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即可。
而在营利性活动之外的社会公共活动中,行为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样是因为双方有一定的社会接触,从而产生特别的关系,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信任和认可,相信在自己从事这项活动时,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不会受到侵害,才会投入这样的社会活动中来。
信赖理论不仅解决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和基础,还有利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义务范围。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安全保障义务属于合同性质还是侵权性质,存在分歧。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及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服务场所的⼈的⼈⾝、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宾馆、商场、银⾏、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的⾏为造成他⼈损害的,由第三⼈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得出的,是⼀种法定义务,义务⼈必须履⾏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种积极作为的义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承担义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包括⾃然⼈、法⼈、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千⼀百九⼗⼋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致使他⼈⼈⾝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我们平时都听说商场超市等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应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是什么?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法定义务范围:侵权保护具有侵权行为法性质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10条规定:“铁路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第43条规定“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维护铁路治安秩序。
车站和列车内的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第124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安全保障义务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灭或者损害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的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还对住宿和交易场所(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净身和美容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电影院、录相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和游乐场所(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业活动场所(商场、商店、书店),就诊和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机室,公共交通工具内部空间)等场所接待顾客或者向公众开放的部分之安全保障义务问题做出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
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如何确定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来源如何确定
确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最重要的就是确定行为人是不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什么样的安全保障义务。
因此,首先要确定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来源。
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直接规定。
法律直接规定安全保护义务,是最直接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其他规定保护义务的法律中,也都属于这种性质的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合同约定的主义务。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合同义务中规定,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订立旅客运输合同,旅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合同的主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第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合同附随义务。
按照诚信原则,一方当事人应该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该方当事人也应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例如,餐饮业、旅馆业向顾客提供服务,按照诚信原则的解释,应当保障接受服务的客人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安全保障的需求日益增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群众性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
本文将从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归责范围、归责主体以及归责方式等方面,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规定进行探讨。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即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过错导致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也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例如,当安全保障义务人明知存在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时,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1. 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情况。
如: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安全保障义务人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他人受伤。
2. 财产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的情况。
如:在商场购物时,由于商场安全管理不善,导致他人财物丢失。
3. 其他损害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范围还包括因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精神损害、名誉损害等其他损害的情况。
四、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1. 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主要包括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
如: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
2.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如: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的组织者。
3. 其他相关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主体还包括其他相关人员。
《2024年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与责任研究》范文

《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限度与责任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商业社会中,餐厅的经营者肩负着重要的责任,这包括为顾客提供优质的食品与服务,同时还需要保障顾客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这就涉及到了餐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问题。
本文将就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及其责任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餐饮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二、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餐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理环境安全:餐厅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包括设施设备的维护、清洁卫生等方面。
2. 食品卫生安全:餐厅应确保食品的采购、加工、储存、供应等环节符合卫生标准,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
3. 顾客服务安全:餐厅应提供周到的服务,预防顾客在就餐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三、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虽然餐厅经营者有义务保障顾客的安全,但这种保障并非无限制的。
在实际情况中,餐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考虑以下因素:1. 合理限度原则:餐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不能要求其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成本。
2. 风险评估原则:餐厅经营者应根据经营环境、顾客群体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 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餐厅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确保其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四、餐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当餐厅发生安全事故时,餐厅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来说,餐厅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责任:如因餐厅经营者的过失导致顾客受伤或财产损失,餐厅经营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如餐厅经营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相关部门可对其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3. 刑事责任:如因餐厅经营者的过失导致严重后果,如食物中毒致人死亡等,餐厅经营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五、完善餐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责任的建议为了更好地保障顾客的安全,促进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明确餐厅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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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认定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典型案例:李某在某餐厅与朋友聚餐,当大家有说有笑时,七八个人突然闯进包厢,并相互殴打。
混战中,李某也遭到袭击,一只眼睛被击伤。
经治疗,李某眼损伤严重,法医鉴定为盲目,属重伤。
事发当天,李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随后又把餐厅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受理此案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餐厅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对提供的服务行为直接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才承担责任。
李某被殴打致伤造成的损失应由侵权者承担。
餐厅经营者并非侵权人,对李某身体遭受不明身份人的侵权致伤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赔偿义务,而且餐厅经营者事前不可能预见餐厅发生客人相互打斗闯进包厢事件,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由于此事件发生在自己的餐厅,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而李某认为,餐厅应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给消费者,但由于经营不善,没有保安措施,他人随意进入餐厅打斗,造成其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餐厅应对其赔偿25万元。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调解。
律师观点:这是一起消费者状告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履行保护顾客人身安全义务,致使其受到伤害而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的案件。
在本案中,李某与餐厅形成了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场所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方面,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李某是否能得到25万元全额赔偿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本案责任的认定关键是看保障义务人餐厅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餐厅在事件发生后,采取了合理措施,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如告诉消费者李某等人小心防范或拨打“110”、“120”等补救措施,那么餐厅就不存在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餐厅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那么餐厅也是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也不能得到全额25万元的赔偿。
针对本案例也给经营者提个醒,若想不为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遭遇的外来暴力“买单”,就应该制定意外事件应急措施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尤其是法制培训,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化解这些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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