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黄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制度(修改中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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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制度
汇编
2013 年5 月1 日
目录
第一章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职责和制度 (1)
一、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职责 (1)
二、工作人员守则 (1)
三、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2)
四、学习制度 (4)
五、卫生制度 (5)
第二章各科室职责和规章制度 (6)
一、办公室工作职责 (6)
(一)办公室综合管理职责 (6)
(二)财务人员工作职责 (7)
(三)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8)
(四)文书管理制度 (9)
(五)档案管理制度 (10)
(六)巡护管理制度 (11)
(七)报刊收发管理制度 (13)
(八)会议管理制度 (13)
(九)图书管理制度 (14)
二、保护管理科职责 (15)
三、宣教与生态旅游管理科工作职责 (16)
四、科研与监测科工作职责 (17)
第一章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职责和制度
一、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工作职责
第一条贯彻落实《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包头市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决定》和《包头市湿地保护条例》等政策、法规。
第二条制定包头黄河国家湿地公园(下文简称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制度,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编制湿地公园的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以及年度作业设计,并
组织落实工作。
第四条负责湿地公园保护与建设工作。
第五条负责湿地公园内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管理。
第六条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七条负责野生动植物的救护和疫源疫病防控工作
第八条负责湿地公园管理处机关干部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办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要讲学习。认真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重要
思想为指导,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建设业务知识的学习和钻研,增强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条要讲政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决贯彻执行上级政策精神,服从领导,服务大局,恪守工作职责,坚持依法行政。
第三条要讲正气。在工作中做到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始终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要讲作风。遵守各项工作制度,严格按规定秩序办事,不拖拉、不越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对工作精益求精,讲时效、讲质量、讲贡
献。
第五条要讲团结。关心集体,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尊重同志,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反对个人主义和损人利己行为。
第六条要讲文明。衣着整洁,仪表端庄,谦虚谨慎,举止大方;遵守、维护公共秩序,自觉保持优美环境,树立良好形象。
第七条要讲道德。倡导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尊老爱幼,见义勇为的社会公德,履行公民义务,模范遵守法纪,培养良好品德,做一名让党和群众满意的工作人员。
三、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第一条实行上下班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 —12:00,下午14:30—17 :30 为上班时间(如遇国家调整上班时间则相应调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设立指纹考勤机,未按照要求录指纹者视为迟到或矿工,因公外出不能准时录指纹的必须跟考勤人员说明理由并填表,请领导签字。每月考勤完毕,由办公室负责统计,报领导审核。
第三条参加集体活动应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指定集合地点,不到的以缺勤对待。
第四条工作人员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领导批准,各科室可酌情安排补休。
第五条办公室不定期抽查人员在岗情况,每月进行通报。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将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工作人
员请假,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由本人提出申请(因病、工伤、产假、节育需另持医院证明),假期在1 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1 天以上3 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批准;3 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经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一日请假。休病假三日以上需出据医院医生诊断证明。
第八条请假人员准假后到办公室登记、写请假条,上交给考勤人员作为凭证,假期满后到办公室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应说明理由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延长。
第九条长期病休人员应每半年到医院复查一次,根据复查结果,由医院出具继续病休或恢复工作的证明。
工作人员请假按程序规定批准后,才可以离岗,如遇特殊情况,在假期满
后不能按时返回的,必须及时联系,经许可延期的事后补办
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擅自离岗的人员,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十条全年出勤率为100 %的工作人员,年底考评可优先考虑评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全年病假累计超过40 天,事假累计超过15 天的)。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休婚嫁、年休假、探亲假、产假的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探亲假。凡在单位工作满1 年,夫妻分居两地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享有探亲假,探亲假待遇按国务院《探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婚假、产假按2012 年4 月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08 年7 月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执行(婚假3 天,晚
婚增加15 天;产假98 天,晚育并领独生子女证者再增加60 天)。
第十三条年休假。根据2008 年1 月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年休假由科室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提前申请,可以统筹安排,并经分管领导批准,主要领导审签。原则上当年假不允许推至下年合并计算。
四、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工作人员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保证学习时间和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学习,并根据上级安排,落实学习内容和学习材料,制定季度学习和年度学习计划。
第三条学习方法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为主,集中学习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坚持原文学习为主,灵活采用辅导、座谈讨论、撰写心得等多种形式。第四条每周五下午为学习时间,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挤占,干部职工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学习日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的,需经领导同意,事后做到自觉补课。
第五条每阶段学习结束时要组织开展学习心得(论文)交流座谈会,建立学习专栏,组织评比。
第六条集中学习要按照要求做好学习记录,包括学习时间、参加人员、学习内容、讨论发言等。个人自学要做好笔记,年内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不得少于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