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北极航道权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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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航道开发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北极航道开发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北极航道开发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引发的北极冰盖减少,北极航道的开发愈发受到重视。

然而,随着开发的进行,人们也开始关注与之相关的各种国际法律问题,因为这会直接涉及到若干重要的国际关系问题。

本文将就北极航道开发的国际法律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一、北极航道开发对国际法律体系的挑战北极航道开发的加速将直接导致与之相关的国际法律问题的复杂化,因此,要想避免漏洞和风险,我们需要探讨有关的法律问题。

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在人类历史上,国际法是被设计为面向陆地问题和海洋问题的。

然而,由于北极地区和其它地区的不同,我们需要有一组更全面、更适应这些地区的国际法律体系。

从历史上看,第一次有关北极航道的国际协议是1959年签订的古董牙海峡协议。

该协议规定,在古董牙海峡的水域中,通过船只需要事先通知加拿大政府。

这一协议对开发北极航道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并且,这一协议在未来几十年内获得了广泛的接受,直到今天,这仍是最重要的国际协议之一。

二、国际海洋法公约和北极航道的关系国际法领域中戴维斯海峡事件和加拿大在北极水域的领土主权争议,引起了一些人对国际法和加拿大领土主权问题的质疑。

目前的国际海洋法公约特别采用了一种叫做“公海航行自由”的模式,该模式应该能够适用于北极水域。

基于这种模式,如果一艘船在公海航行时遇到相当于加拿大领土内水的水域,那么它就需要经过这个国家的批准。

虽然该术语的性质可能引发争议,但是船只和航空器的自由航行原则在国际法中被广泛认可,并且肯定适用于法律海域。

地理南极洲条约则扩展了这个船只通行的权利。

北极国家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将它应用到北极区域。

这个问题涉及到公海航行自由原则,加拿大领土争议和国际海域管理等诸多问题。

三、北极航道和国际环境法北极冰盖减少和船舶交通的增加将直接导致环境破坏的问题,因此,开发北极航道时同时需要考虑到生态与环境问题。

国际海洋法的精神本质上是环境保护。

维持北极海洋成功开发的前提应该是保护北极的生态环境。

中国北极正当权益应受尊重

中国北极正当权益应受尊重

28新视点·专家视点学界对“北极(Arctic )”的不同界定关涉北极国家及域外国家的利益。

2018年《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将北极的地理位置、面积和范围表述为:“地理上的北极通常指北极圈(约北纬66度34分)以北的陆海兼备的区域,总面积约2100万平方公里。

在国际法语境下,北极包括欧洲、亚洲、北美洲毗邻北冰洋的北方大陆和相关岛屿,以及北冰洋中的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

北极的大陆和岛屿面积约800万平方公里,有关大陆和岛屿的领土主权分别属于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瑞典、美国八个北极国家。

绝大多数北极地区为冰封的海洋。

”北冰洋为美、加、丹、挪、俄五国所环绕。

随着气候变化和北极地区海冰的消融,新航道的浮现、丰富的资源等因素正在改变着北极乃至全球的地缘政治、经济关系版图,同时该地区也吸引了许多域外国家的关注和对北极事务的参与、博弈。

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北极的重要战略地位日益凸显,美、俄、加等国对北极的主权声索和博弈,有不断加强之势,军事化趋势明显。

近年来,气候变化导致北极环境正在呈现的变化已超出人们预期的速度,国际社会对北极的关注度日益提升。

随着中国利益所涉地理范围、存在形式和实现方式等方面的显著变化,中国在北极存在着国家战略利益的事实日益清晰。

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的北极政策》秉持的理念北冰洋对于理解全球性气候变化过程来说至关重要。

北极气候变化涉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北极大陆架划界争议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军事化问题,仅依赖域内国家的努力并不够,需加强地区、全球合作。

北极环境具有特殊的敏感性、脆弱性特征,该地区的环境变化具有全球性影响,再加上北极国家间、域外国家间以及其相互间的矛盾,使得应对北极环境变化、维护北极和平秩序及可持续发展的努力面临许多复杂因素的阻碍。

中国中国北极正当权益应受尊重冯寿波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基于大国国际法下义务及道义担当,超越零和博弈与冷战思维,秉持体现合作、平等、共赢、互利价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着眼于中国北极利益的维护,积极参与、应对北极事务,对北极国际法制的演变过程逐步施加中国影响。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摘要】北极是全球气候变化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各国对北极地区的治理与开发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围绕现有国际法框架对北极地区的划分、航道开放政策、资源开发冲突、环境保护和国际合作机制展开分析。

在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并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北极问题不仅涉及地区国家利益,也关乎全球环境和安全,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和合作框架,以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北极问题、国际法、地区划分、航道开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社会责任、和平发展、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北极地区是全球变暖效应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其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北极地区的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其中国际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涉及到地区划分、航道开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协调来解决。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是一个复杂而又令人关注的议题。

在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中,需要权衡各国的利益和责任,寻求可持续发展和和平共处的路径。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也需要引起国际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共同应对挑战并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可以为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支持。

只有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协调,才能解决北极地区面临的诸多挑战和问题,实现地区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2. 正文2.1 现有国际法框架下的北极地区划分在国际法框架下,北极地区的划分主要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条约的约束。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北极地区被划分为五个国家的领土:俄罗斯、加拿大、丹麦(通过格陵兰岛控制)、挪威和美国。

这些国家划分的边界主要基于陆地和海洋之间的自然地理特征,如岛屿、大陆架等。

北极航道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北极航道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北极航道治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北极航道的开通,意味着连接东北亚与北美、欧洲的海上航程将大大缩短。

中国作为北极的利益攸关方,北极航道的开通对中国有着特殊且重要的意义。

但北极航道实现大规模通航,除了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外,还受到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环境条件、复杂的地缘政治和特殊的航行技术规范等诸多问题的制约。

不同于南极有《南极条约》体系的规范,北极治理面临法律制度碎片化的局面。

北极航道治理在法律层面面临的挑战可从以下方面予以归纳:一是西北航道和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悬而未决;二是北极航道相关的国际法、区域协定和沿岸国国内法等不同法律规范间存在冲突、有待协调;三是北极航道法律规则的完善和未来的法律秩序构建何去何从。

围绕上述问题,笔者对涉及北极航道的硬法和软法做了全面的梳理、分析和研究,结合不同国家的利益关切,对解决问题的可行途径从协商和司法两方面做了探讨,旨在探寻构建公平、合理的北极航道法律秩序的有效途径,为中国以适当角色有效介入北极航道治理、参与北极航道法律秩序的构建提出中肯建议。

结合北极形势发展和各国实际利益需求,本文从现有国际法框架和北极治理机制切入,探寻保障北极航道实现公平合理利用的现实可行的路径。

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正文由六个章节组成。

第一章对当前形势下北极航道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做了分析。

本章通过对“治理”、“北极治理”等概念的渐进式分析,将“北极航道治理”定义为以北极航道沿岸国和使用国的共同利益为价值导向,通过多元行为体的平等对话、协商和合作,共同探寻解决北极航运这一跨区域问题的规则、机制和方法。

这一过程的基础是协调而非控制,体现为持续的互动。

北极航道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北极航道部分航段的法律地位争议问题以及国际法、区域协定与沿岸国国内法等不同层面法律制度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第二章对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做了分析研究。

在北极航道治理面临的法律秩序构建中,西北航道和北方海航道的法律地位争议是一个棘手的且在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

中国实现在北极地区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

中国实现在北极地区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

中国实现在北极地区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作者:袁爱想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北极地区冰川面积减少,海平面上升,北极航线和北极海底资源开发成为可能,北极地区的战略位置日益重要。

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有重要的国家利益。

然而在目前北极地区缺少重要国际公约规制北极治理的情况下,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我国参与北极治理,实现中国在北极的国家利益寻找法律依据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从空间资源利益、物质资源利益、环境资源利益、科学考察利益四个方面分析了公约提供的法律保障。

同时,本文指出公约自形成就不是针对北极地区问题的,因而在为中国提供实现北极地区国家利益方面有着先天的缺陷。

最后指出,应当充分利用北极理事会这一平台,积极参与北极治理。

关键词北极国家利益法律保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北极地区概况北极地区由临近北冰洋的边缘陆地和北冰洋组成。

陆地部分分别是北冰洋沿岸各国的领土,各国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领土行使主权。

北冰洋部分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北极地区的边缘陆地分属于北冰洋沿岸八国。

虽然历史上曾有争议,目前大部分领土划分问题已经解决。

只有少数仍待解决的棘手问题,比如,加拿大和丹麦之间关于汉斯岛主权归属之争、美国和加拿大关于西北航道法律地位之争、美国和加拿大关于波弗特海划界之争、加拿大和丹麦在北冰洋地区的海洋边界之争、冰岛和丹麦法罗群岛之间的海洋边界之争等。

①在这些确定的领土范围内,各国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权利。

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北冰洋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依据一般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北冰洋沿岸国家可以据此主张以下主权或管辖权:(1)一国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和本国陆地之间的水域是本国的内水;(2)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向外划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3)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向外划定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4)一国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构成本国的大陆架。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航道逐渐开放并成为新的国际航运通道。

北极航道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巨大的经济价值,成为世界各国竞相探索和开发的焦点。

然而,与此同时,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国际法领域关注的重点。

本文将围绕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有国际法的规定及存在的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北极航道的概述北极航道主要包括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具有天然的地理优势和重要的经济价值。

北极航道的开放将缩短航运距离,降低运输成本,为国际航运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此外,北极地区还蕴藏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矿产等,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三、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现状目前,关于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国际法尚无明确规定。

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域的划分和使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北极地区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使得其法律地位变得复杂。

一方面,北极地区涉及多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和管辖权问题;另一方面,北极航道的利用和开发也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开发、航行安全等众多问题。

四、国际法关于北极航道的规定及挑战1. 国际法规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为北极航道的使用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然而,由于北极地区的特殊性,这些规定在具体应用时仍存在诸多争议和挑战。

2. 挑战分析(1)领土主权争议:北极地区涉及多个国家的领土主权和管辖权问题,导致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变得复杂。

(2)环保法律问题:北极地区是世界上最脆弱的生态系统之一,其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也成为制约北极航道开发的重要因素。

(3)国际合作机制不足:目前,国际社会在北极航道利用和开发方面的合作机制尚不完善,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协调。

五、解决对策针对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对策:1. 加强国际立法:完善相关国际法规定,明确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和使用规则,为北极航道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我国北极航道权益的法律问题

我国北极航道权益的法律问题

我国北极航道权益的法律问题在全球变暖和北极冰融的大背景下,北极地区正日趋成为新一轮海洋开发争夺的焦点。

作为近北极国家,北极航道的航运价值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

未来有效行使在北极航道的相关权利,维护和拓展我国北极的利益,有必要加强对北极航道相关法律问题的前瞻性对策研究,为中国参与航道开发利用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撑与保障。

一、北极航道的战略意义北极航道是指穿过北冰洋,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海上航道,主要包括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

西北航道是指由格陵兰岛经加拿大北部北极群岛到阿拉斯加北岸的航道,是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间最短的航道。

东北航道为沿欧亚大陆北岸、主要为俄罗斯西伯利亚岸外的海上航道。

作为沟通亚洲、欧洲、北美洲一条新的海洋交通大动脉,北极黄金水道的开通对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经济价值。

北极航道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最短捷径。

从航运距离看,通航北极将大大拉近我国与欧洲、北美洲市场的距离,从亚洲到欧洲的远洋海运航程减少了8211公里;从北美到亚洲,要比通过巴拿马运河缩短6500公里。

随着气候持续变暖,北极航道通航时间还将延长,也将会有更多新的航道投入使用,成为新的世界经济走廊,有效缓解长期以来国际航运业对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过分依赖的局面。

航运距离缩短带来的最直接经济效应就是航运成本的降低,较之传统航线运输成本可降低大约四成,进而会对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中的其他构成要素,如海外商品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产生直接、密切和积极的影响。

同时,北极地区除北极域内国家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之外,广阔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有着丰富的油气和矿产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海域蕴藏的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各国均享有开发利用的权利。

北极航道的开通,使我国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可能,确保航道通行权对于我国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北极域内国家在更广阔领域开展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浅析北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浅析北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军事演习来加强它对北极的主权控制,其中有一部
分便是派军队到该岛巡查,并且以本国有居民长时 间居住在此来证明此岛为本国领土。加拿大指出在
的法理依据。1985年9月10日,加拿大国家外事
秘书处在众议院中公布了一份关于对西北航道及北 极群岛行使主权的报告,宣称加拿大可以将西北航 道视为内水来管理,并指出,如将直线基线画在北 极群岛周围便可有效地将该水域划人加拿大领土范 围之内。
其享有管辖权,其根据是“英挪渔业案”中划定 领海基线的标准直线基线的办法。同时加拿大提出
本国已于1970年通过《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
(Arctic Wate瑁PoUution
Prevention
Act,AWPPA),
该决议是关于对航行中经过北极的船舶进行反污染 管理的法律,这大大增强了加拿大对北极海域主张
合作,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法律,日渐形成针对解决北极问题的法律
体系。 关键词 北极;法律问题;国际法;国际合作
北极地区通常指北极圈(66033’N)以北区 域,包括北冰洋水域、边缘陆地海岸带及岛屿、北 极苔原和最外侧的泰加林带。该地区包括欧洲、亚 洲和北美洲的北方大陆,总面积2 100万平方千 米。其中陆地和岛屿面积约800万平方千米。分别 属于美国、俄罗斯、加拿大、丹麦、冰岛、挪威、
未明确,这些都冲击着美国主张的新生航道中的无 害通过权。在加拿大方面,由于担心国际法院不一
500千米,’因此这条航线被称为“黄金水道”。
相比而言,西北航道的权属冲突要比北冰洋航
线激烈得多。加拿大主张该航道为本国的内水,对
万方数据
第3期
赵颖:浅析北极所面临的法律挑战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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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会认可AwPPA这一决议的合法性,也不会让加 拿大管理这片有争议的水域,考虑到主张北极主权 的相关事宜,加拿大撤销了其对国际法院强制性司 法权的承认。通过这些行为,加拿大可以在证明其 对北极水域有效控制的过渡期间自由选择其领土主 张的合理性检验以及何时将AwPPA的正当性交由 国际法院来定夺。

《2024年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航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北极航道作为连接亚欧的全新航运通道,不仅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战略意义,更牵涉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地位问题。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以期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二、北极航道的概况及价值北极航道主要指从北冰洋穿过的航线,包括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

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地区的冰层逐渐消融,使得这些航道在部分或全部时间可供船只通行。

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价值:北极航道将极大地缩短亚欧之间的航运距离,降低运输成本,为沿线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 战略价值:北极航道是连接亚欧的重要通道,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

控制了这一通道,就意味着在政治、军事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力。

三、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现状及问题目前,关于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存在诸多争议和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法规定模糊:目前国际法对于北极地区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和管辖权划分。

2. 国家主权争议:北极地区涉及多个国家的主权争议,如领海、专属经济区等问题。

这些争议影响了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确定。

3. 国际合作机制缺失: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来协调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

四、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的途径为了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国际法规定:国际社会应加强对于北极地区的法律规范和管辖权划分,明确相关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北极地区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规则、协调利益、保护环境。

3. 建立专门机构:可考虑建立专门的国际机构来负责协调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五、具体措施及建议针对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提出以下具体措施及建议:1. 加强国际谈判与协商:各国应通过国际谈判与协商,明确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划分,以维护各国权益。

关于中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的思考

关于中国北极安全法律保障问题的思考
中图分 类号 : D 8 1 5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0 — 1 7 5 1 ( 2 0 1 5 ) 0 1 — 0 0 3 9 — 0 5
随着 北 极 冰 层 因地 球 变 暖 快 速 融 化 , 冰 雪 消 融 齿相 依 的密 切 关 系 。他 同时 建 议 , 中 国派 出 的 留学 使 得新 的航 道 出现 , 这 正 在 从 根 本 上 改 变 该 地 区 的 生 , 要 有 人 学 习 极 地 专 业 。 三 是 国 家 已 从 政 治 层 面
全 法律 保 障问题 进行 评估 。

括“ 将 来进 行南 北 极海 洋 考 察 工 作” 。这是 中华 及 嬗 变
共 和 国政府 最早 的关 于北 极地 区 的政治 决策 。
( 二) 中 国北极 安全 观确 立阶段 【 1 9 7 8 —1 9 9 8 )
北 极 安全 法律保 障 问题 上 , 要 尽 快 出 台《中国北 极 科 考 管理 条 例 》 , 加强对《 联 合 国海 洋 法 公
约》 和《 斯 匹次 卑 尔根群 岛条 约 》 的研 究 , 明晰 中国在 北极 科考 优 先发展 的领 域 。
关键 词 : 中 国; 北极 安全 ; 法律 保 障 ; 法规体 系
一是在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北极沿岸八国的部分国家中存在着严重的分歧二是在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现在仍没有一个国家提出的划界案被联合国大陆架划界委员会批准和接受这就告诉我们目前在北极沿岸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外的区域是公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也是国际海底区域而国际海底区域是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富美国始终以世界海洋超级强国的心态和做法在北极地区行使着自己的海洋权益美国担心公约会限制美在北极的通行权迄今为止美参议院未批准该公约美国在加入公约之前主张依据其在北极地区主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合法主张行使其在北极地区的权利然而美国未加入公约这一主张始终处在两难的境地公约和条约同时存在条约是北极地的区域性条约只对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具有效力区新旧条约的同时存在使挪威和有关国家的权利都受到影响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受到限制国际法和国内法同时存在公约在北极地区具有普遍的适用就制定了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如早在1968苏联就颁布了关于大陆架的法令1984年颁布了关于建立专属经济区的法令1985年颁布了北冰洋黑海的领海基线1995年以后俄罗斯更新了关于领海毗连区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相关立法三北极地区争议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新北极政策为我国拓展在北极的国本来公约在北极地区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美国到现在也没有加入公约这样美国在面对北极地区的有关划界等相关问题上处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美国与加拿大关于波弗特海的划界争端就是一个典型的事加拿大主张将1825年沙俄与英国条约规定的西141线延长至北极点作为美国与加拿大在北冰洋上的海洋边界美国则主张适用公约中有关等距离线划界美国一提出此主张立刻遭到加拿大的反对加拿大认为美国没有加入公约公约对美国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美国对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的主张我们应该认真对待并要仔细分析研究美国政府认为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西北航道和北方航道的全部范围作为一个北极沿岸国家都主张北极航道过境通行制度对于我们一个非北极沿岸国家来讲更应该对美国的这一主张进行认真研究和对待以拓展我国在北极的海洋利益空间北极地区沿岸八国一致共同对外和各自又有不同的主张这就为我国提供了进入北极的活动空间北极地区沿岸八国其中特别是俄罗斯美国丹麦和挪威五国共同发表伊鲁丽塞特宣言表示五国对北极绝大部分的主张和管辖权归属持相同态度如果说北极沿岸国家的争议也只是在主权和管辖权上有些小范围的争议并表示他们有能力来解决自己内部的争议问题但是挪威瑞典冰岛和芬兰五个北欧北极国家又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立场和观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与人类探索活动日益深入,北极地区日益显现其战略意义和开发价值。

作为新的贸易航道,北极航道逐渐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然而,由于历史、地理、政治等多重因素影响,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仍然悬而未决。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相关问题,为国际社会提供理论参考与建议。

二、北极航道的概述北极航道主要指从北冰洋穿过的航线,包括东北航道(Nord Ost)、西北航道(Nort West Passage)以及因地质学角度称之的北部水道等。

因其显著的贸易潜力和地缘政治价值,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关注并尝试利用这些航道。

三、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复杂性(一)国际法框架下的北极航道目前,关于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国际上主要依据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然而,由于北极地区的特殊性,该公约在北极地区的具体应用存在诸多争议和模糊之处。

(二)历史因素与国家主权争端历史上的地图和文献往往涉及到对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声索。

这些历史因素使得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更加复杂。

此外,一些国家在北极地区进行资源勘探和开发活动,也加剧了国家间的主权争端。

(三)国际合作与法律空白尽管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加强北极地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但关于北极航道的具体法律地位和权益分配仍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

这需要各国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来逐步解决。

四、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的建议(一)加强国际合作与对话各国应通过多边或双边机制加强在北极地区的合作与对话,共同探讨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的途径。

(二)完善国际法框架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完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国际法框架,明确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分配。

同时,各国也应尊重其他国家的合理关切和利益诉求。

(三)推动制定区域性协议在现有国际法框架的基础上,各国可以推动制定区域性协议,明确北极航道的使用、管理、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各国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五、结论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是一个涉及多国利益和国际法的复杂问题。

北极争议与中国权益

北极争议与中国权益

北极争议与中国权益近年来,随着北极冰盖的不断消融,多个国家开始在北极地区进行资源开发和利益争夺。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全球最大货物贸易出口规模的经济体,在北极利益分配中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对象。

北极争议的起因在于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以及海洋运输、渔业、旅游等多个利益领域。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国家拥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350海里的大陆架权益。

但是,在北极地区,由于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冰盖的浸蚀、地形变化等,北极各国主张自己的权益范围超出了联合国公约规定的范围。

另外,由于北极地区国家众多,各国之间对北极主权的定义意见相差甚远,因此,北极争议一直存在。

由于北极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性,北极板块的冰盖持续融化,导致沿海地区海平面上升,对全球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构成了极大挑战。

中国也正是深受这种影响之一。

因此,中国在北极争议中不仅要维护自身的利益,也要加入到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中。

中国在北极利益分配中的地位一直备受关注。

尽管中国目前还不是北极理事会的成员国,但随着中国对北极地区的经济利益和环保问题的关注,中国也逐渐成为一个北极利益争夺中的重要角色。

中国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旨在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

北极地区位于“一带一路”沿线和北极海上丝绸之路的终点,因此,中国在北极地区的商业、物流和科学研究等方面都具备很大的潜力。

中国在北极利益分配中面临的挑战也非常明显。

中国在未成为北极理事会的成员国之前,无法参与北极政策制定和利益分配。

中国在北极开展商业活动也受到一定限制,比如北极航线的开放性、气候恶劣等因素都会对中国的北极商业活动带来困难。

另外,由于中国的环保法规相对较弱,中国在北极地区开展环保相关工作时,也面临诸多挑战。

在应对北极争议和维护中国利益方面,中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中国可以通过积极参与北极对话和气候变化政策制定等机制,来推进和维护自身利益,同时加入全球减缓气候变化的行动中。

“一带一路”视野下北极西北航道的航行自由问题

“一带一路”视野下北极西北航道的航行自由问题

近期,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西北航道的通航条件日益成熟。

北极西北航道是指“东端始于北大西洋戴维斯海峡的巴芬岛,向西横穿加拿大的北极群岛,之后经美国阿拉斯加州北岸的波弗特海和丹麦的格陵兰岛进入北极海,最后贯通太平洋”的航线。

如取道西北航道,将比现在经巴拿马运河的太平洋航线缩短三分之一的航程,大为缩西北航道的试航工作,“雪龙”号科
考船于2017年8月30日进入戴维斯海
峡,途经巴芬湾、兰开斯特海峡、皮
尔海峡、维多利亚海峡和阿蒙森湾,
沿途克服航道曲折、浮冰密集、冰山
散布、海雾频现、冰区夜航等诸多困
难,历时8天,航行2293海里,于北京
时间9月6日进入波弗特海,完成中国
船舶首次成功试航北极西北航道,为
西北航道主要位于加拿大控
制的水域内,加拿大对西北航道有
“内水性”的海洋主张(Maritime
Claims),并将西北航道视为国内航
道,这一主张曾遭到美国和欧盟的公
开质疑。

为了实现其“内水性”的主
张,加拿大借环境保护为由对西北航
道水域实行严格的管理,特别是在
2010年加拿大施行《加拿大北方船舶。

北冰洋航运权益博弈:中国的定位与应对

北冰洋航运权益博弈:中国的定位与应对

北冰洋航运权益博弈:中国的定位与应对■ 肖 洋/文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盖的加速融化使开通北冰洋航道呈现出加速升温态势,北冰洋的融化预期和随之而来的巨大战略潜力,吸引了各国的目光。

加拿大、俄罗斯、美国、挪威等国已制定出各自的北极战略,其中开拓与管控北冰洋航线是各国关注的重点。

北冰洋航运权益之争成为当今北极问题的核心,一场“蓝色圈地”运动暗流涌动。

北极是全人类的北极,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不应放弃在北冰洋航运权益分配问题上的话语权,而应提升对北极事务的参与能力,并对如何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参与和协调机制平台进行战略思考。

在现有北极航运权益博弈格局中,如何保证中国在北极的利益诉求能被国际社会接受与理解,是关乎中国远洋航运安全的战略性问题。

北冰洋航道的战略价值北冰洋航运权益的物质基础是北冰洋航道。

评估北冰洋航道的战略价值,是近年来国际地缘政治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

北冰洋航道分为两条线路。

一是西起摩尔曼斯克,东到符拉迪沃斯托克,途经巴伦支海、喀拉海、拉普捷夫海、新西伯利亚海的东北航线,这是连接东亚与西欧最短的海上航线。

该航线开通于20世纪30年代,目前全线通航期近3个月。

二是西起白令海峡的普罗维杰尼亚,向东沿美国阿拉斯加北部离岸海域,穿过加拿大北极群岛,直到戴维斯海峡的西北航线。

北冰洋航道的战略价值主要表现在缩短航运里程、开发北极资源、调整国际海运格局等层面。

北冰洋航道极大缩短了洲际航程,成为新的“大西洋—太平洋轴心航线”,使中国在现有东、西向两条主干远洋航线上再增加两条更为便捷的到达西欧和北美的航线。

如从上海经苏伊士运河到伦敦的总航程约10413 海里,而走东北航线航程仅为8046 海里,航程缩短约2000 海里,若船速为24节(1小时24海里),则整个航程时间将足足缩短2000/( 24× 24) = 3.5天。

再如,从上海经巴拿马运河到格陵兰的努克港,总航程约为13098海里,若采用北冰洋的西北航线航程仅为6058海里,距离缩短了7000多海里,整个航程时间将足足缩短7000 /(24 × 24) = 12天。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范文

《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航道逐渐成为国际航运和贸易的新兴通道。

北极航道包括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具有显著的地理和战略优势。

然而,由于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复杂且尚未完全明确,导致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和法律保护面临诸多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北极航道的地理与战略优势北极航道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为全球航运提供了新的选择。

首先,北极航道缩短了亚欧之间的航程,降低了运输成本。

其次,北极航道对于资源开发和国际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北极地区还拥有丰富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战略上,北极航道对于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北极航道法律地位的现状目前,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存在以下问题:1. 国际法框架下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国际法对于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导致各国在开发利用北极航道时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2. 各国立法存在差异。

各国在北极地区的立法存在差异,导致在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3. 缺乏有效的国际合作机制。

目前,国际社会在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的途径为解决北极航道法律地位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完善国际法框架。

国际社会应加强对于北极地区法律地位的研究,制定相应的国际法规和规则,明确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

2. 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加强在北极航道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开发计划、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

3. 推动各国立法协调。

各国应加强在北极地区立法方面的协调和沟通,避免矛盾和冲突,确保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符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

4. 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国际社会应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北极航道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符合环保、安全等要求。

北极航道航行自由争端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北极航道航行自由争端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第6期2019年12月政(4论幺Zheng Fa Lun CongNo.6Dec.10,2019【文章编号】1002—6274 (2019) 06—088—13北极航道航行自由争端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杨显滨(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〇444)【内容摘要】随着冰雪消融,北极航道通航区域逐步扩大,沿海国和其他国家就航行自由展开角逐,至今仍无定论。

加拿大、俄罗斯辩称北极航道是其内水,实施排他性管辖,否认他国船只的无害通过权和过境通行权。

美国则打着 “航行自由”旗号,肆意游弋于北极航道,挑战俄加两国的管辖权。

我国是近北极国家,是北极事务的重要利益攸关方,应积极参与北极航道治理,将北极航道定性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证成北极航道军事演习具有非法属性及军事测量自由是相对性自由,对海峡沿岸国和使用国的权利义务越位进行矫正,合理限定“冰封区域条款”在北极航道的适用,积极参与北极航道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打造“冰上丝绸之路”。

【关键词】北极航道航行自由军事活动法律与规章“冰封区域条款”【中图分类号】D F935 【文献标识码】A一、北极航道的法律地位争锋与定性北极航道分为中央航道、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

中央航道也被称为北冰洋中心区航道、极点航道,从 加拿大丘吉尔港出发,横跨北冰洋高纬度水域,抵达 俄罗斯摩尔曼斯克港。

东北航道紧邻俄罗斯,亦被其 称为北方海航道,起点为东北亚各港口,经白令海峡,依次穿越俄罗斯和挪威的北部海域,最终抵达欧洲各 港口。

西北航道贯穿加拿大北部群岛水域,将太平洋 与大西洋相连,起于北美东海岸各港口,途经戴维斯 海峡、加拿大北极群岛、美国阿拉斯加北部波弗特海, 终于东北亚各港口。

[1]中央航道地处北冰洋高纬度 地区,属于公海范畴,且通航条件尚未成熟,各国并无 太多异议,故本文不予探讨。

对于东北航道和西北航 道,环北极八国®和相关北极域外国均有不同的利益 诉求,立场迥异,时至今日仍未对东北航道和西北航 道的法律地位达成共识。

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保护,保障航道安全畅通,促进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内河、湖泊、水库、港湾、海峡等水域及其沿岸,为船舶航行所必需的水域、航道设施和辅助设施。

第三条航道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保护、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航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航道保护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保护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航道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航道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防洪、水资源、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规划相协调。

第九条航道规划分为国家航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和市(地级市)航道规划。

国家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和市(地级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地级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航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航道布局和等级;(二)航道设施建设规模和标准;(三)航道保护范围和措施;(四)航道资源保护和利用措施;(五)航道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科学设计、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十二条航道设施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航道设施建设包括:(一)航道整治;(二)航道疏浚;(三)航道护岸;(四)航道桥梁、涵洞、码头、栈桥等航道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航道设施建设应当优先考虑船舶航行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四条航道设施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航道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航道管理机构备案。

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3篇)

保护航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航道保护,保障航道畅通,促进水路运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法》等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为船舶航行而开辟的通航水域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航道保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与开发相结合,确保航道安全、畅通、高效;(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兼顾防洪、治河、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依法管理,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实行航道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航道保护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航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航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航道的义务,有权对破坏航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航道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第八条航道规划分为国家级航道规划和地方级航道规划。

国家级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级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航道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二)注重环境保护,保护生态;(三)保障航道安全,提高航道通行能力;(四)节约资源,保护耕地。

第十条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航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航道建设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航道环境和周边生态环境。

第三章航道养护与管理第十三条航道养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三)科学养护,提高效益;(四)加强监督,确保质量。

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完善趋势

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完善趋势

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及完善趋势摘要:随着全球变暖的趋势大大加强,北极航道通航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北极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但北极并不像南极一样拥有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作为管理的依据。

现阶段调整北极地区的法律规范大多还只是软法性质或局部领域的多边条约。

文章拟对北极地区及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进行梳理,并从中找出北极地区法律缺失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北极航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法律体系;国际公约北极地区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和占据着重要的军事、交通战略地位。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层加速融化,北极航线黄金水道的地位越发突显,北极航道一旦贯通,将成为沟通亚洲、欧洲、北美洲的一条新的海洋交通大动脉。

根据美国宇航局的记录,过去30年来,北极地区的气温每10年上升℃,北极地区生物生长期每10年延长数天,北极圈内永久冻土也已开始解冻。

科学家估计北冰洋上的冰正以每年3%的速度融化,也就是说在50到100年之间,北冰洋可能将会完全没有冰山的屏蔽,航运、渔业和石油天然气开发将畅通无阻。

从伦敦到东京的航线经东北通道比绕道苏伊士运河缩短8000公里,从纽约到东京的航线经西北通道比绕道巴拿马运河缩短4200公里。

目前亚洲到欧洲的远洋航线大约为13000英里,如果北极航线实现全面开放,则亚洲到欧洲远洋海运航程至少可以缩短到7900英里,整整少走了5100英里。

由此可见,北极航线对于东亚、欧洲、北美的各主要贸易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可想而知。

一、北极地区专门性法律规范的缺失及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尽管北极航道的价值巨大,但至今仍没有一个规定人们在北极地区所有活动的专门性国际条约,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北极地区的如同“南极条约体系”那样的法律制度。

目前,北极航道有限的国际制度安排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全球层面的制度安排,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它并不是专门为北极地区而设计的,但是由于其普遍性,北极理所当然也在公约约束的范围之内。

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完善趋势

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完善趋势

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法律体系以及完善趋势随着全球变暖的趋势大大加强,北极航道通航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北极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重要的战略地位。

但北极并不像南极一样拥有专门性的国际公约作为管理的依据。

现阶段调整北极地区的法律规范大多还只是软法性质或局部领域的多边条约。

文章拟对北极地区及北极航道所涉及的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国际公约进行梳理,并从中找出北极地区法律缺失的解决之道。

[关键词]北极航道;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法律体系;国际公约北极地区蕴含着丰富的资源和占据着重要的军事、交通战略地位。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北极冰层加速融化,北极航线黄金水道的地位越发突显,北极航道一旦贯通,将成为沟通亚洲、欧洲、北美洲的一条新的海洋交通大动脉。

根据美国宇航局的记录,过去30年来,北极地区的气温每10年上升℃,北极地区生物生长期每10年延长数天,北极圈内永久冻土也已开始解冻。

科学家估计北冰洋上的冰正以每年3%的速度融化,也就是说在50到100年之间,北冰洋可能将会完全没有冰山的屏蔽,航运、渔业和石油天然气开发将畅通无阻。

从伦敦到东京的航线经东北通道比绕道苏伊士运河缩短8000公里,从纽约到东京的航线经西北通道比绕道巴拿马运河缩短4200公里。

目前亚洲到欧洲的远洋航线大约为13000英里,如果北极航线实现全面开放,则亚洲到欧洲远洋海运航程至少可以缩短到7900英里,整整少走了5100英里。

由此可见,北极航线对于东亚、欧洲、北美的各主要贸易国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蕴藏的巨大经济利益可想而知。

一、北极地区专门性法律规范的缺失及现行法律规范体系尽管北极航道的价值巨大,但至今仍没有一个规定人们在北极地区所有活动的专门性国际条约,也没有专门适用于北极地区的如同“南极条约体系”那样的法律制度。

目前,北极航道有限的国际制度安排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全球层面的制度安排,即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

它并不是专门为北极地区而设计的,但是由于其普遍性,北极理所当然也在公约约束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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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北极航道权益的法律问题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我国北极航道权益的法律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在全球变暖和北极冰融的大背景下,北极地区正日趋成为新一轮海洋开发争夺的焦点。

作为近北极国家,北极航道的航运价值对我国具有特殊意义。

未来有效行使在北极航道的相关权利,维护和拓展我国北极的利益,有必要加强对北极航道相关法律问题的前瞻性对策研究,为中国参与航道开发利用提供有力的法理支撑与保障。

一、北极航道的战略意义北极航道是指穿过北冰洋,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海上航道,主要包括西北航道和东北航道。

西北航道是指由格陵兰岛经加拿大北部北极群岛到阿拉斯加北岸的航道,是大西洋和太平洋之间最短的航道。

东北航道为沿欧亚大陆北岸、主要为俄罗斯西伯利亚岸外的海上航道。

作为沟通亚洲、欧洲、北美洲一条新的海洋交通大动脉,北极黄金水道的开通对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经济价值。

北极航道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最短捷径。

从航运距离看,通航北极将大大拉近我国与欧洲、北美洲市场的距离,从亚洲到欧洲的远洋海运航程减少了8211公里;从北美到亚洲,要比通过巴拿马运河缩短6500公里。

随着气候持续变暖,北极航道通航时间还将延长,也将会有更多新的航道投入使用,成为新的世界经济走廊,有效缓解长期以来国际航运业对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过分依赖的局面。

航运距离缩短带来的最直接经济效应就是航运成本的降低,较之传统航线运输成本可降低大约四成,进而会对中国海外经济利益中的其他构成要素,如海外商品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等产生直接、密切和积极的影响。

同时,北极地区除北极域内国家享有主权和管辖权的海域之外,广阔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有着丰富的油气和矿产资源,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国际海域蕴藏的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各国均享有开发利用的权利。

北极航道的开通,使我国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可能,确保航道通行权对于我国参与北极资源的开发利用、与北极域内国家在更广阔领域开展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军事价值。

通航北极为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战略布局、争取北冰洋战略主动权赢得先机,具有十分显著的军事效益。

冰雪覆盖的北冰洋使水面舰艇望而却步,但却无法阻碍战略核潜艇的冰下潜航,特殊的自然状况和四通八达的地缘优势使北冰洋成为实施战略威慑的理想地域。

以北极航道为依托,特别是发挥核潜艇能够进行冰下隐蔽长航的优势,在北极地区遂行多样化非战争军事行动,可以有效提升军队在远离本土和极恶劣气候条件下的侦察预警、快速反应、联合行动等作战能力,满足在北极地区战略待机、兵力投送、补给体整、装备保养等军事需求。

二、北极航道利用的法律困境受特殊地理区位和北极复杂地缘政治环境影响,目前,北极航道的国际立法尚不完备,特别是航道沿岸国长期以来对航道通行的人为设限,我国参与北极航道开发利用面临诸多法律冲突与障碍。

北极地区的国际海洋法规缺位。

不同于南极地区以《南极条约》为核心建立起了南极条约体系,以规范各国在南极地区的活动,北极地区至今没有形成一整套专门适用于北极、调整各国在北极地区活动的法律体系。

仅在2008年北极沿岸五国伊鲁利萨特会议上,与会国(美国、俄罗斯、加拿大、挪威、丹麦)发表共同宣言,表示接受在现有海洋法体系下通过国际条约等途径解决北极法律问题,其中,强调了《公约》在北极的适用。

因此《公约》是目前为各国所普遍接受的适用于北极地区主要国际法规范。

然而,作为各方利益妥协平衡所达成的一揽子法律文件《公约》在包括北极地区法律适用的很多海洋问题上仅止于原则性规定,甚至由于利益的难以调和而出现法律上的空白和缺位,为有关国家在适用中任意解释留下了可操作空间。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适用存在法律冲突。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以下简称《斯约》)是迄今为止北极地区唯一的国际性政府间条约,对各国在北极地区的活动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斯约》规定,缔约国在承认挪威对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拥有充分和完全主权的前提下,享有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地域及其领水内的捕鱼、狩猎权,开展海洋、工业、矿业、商业活动的权利和在一定条件下开展科学调查活动的权利。

我国是《斯约》缔约国之一,在该海域享有包括航行权在内的相关权利。

然而,由于《斯约》签订于1920年,在漫长的一个世纪里,国际海洋法有了重大发展,特别是《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确立,对各国海上航行产生了深刻影响。

对于《斯约》是否适用于其周边专属经济区海域,不仅未在《公约》中加以明确,至今在国际上仍未就此达成共识,必然带来法律适用中的不确定性,客观上增加了我国在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海域航行的复杂程度。

航道沿岸国国内法限制。

通行北极航道必然离不开与航道沿岸国之间的法律协调,然而,在涉及具体通行规则时,沿岸国均在其国内立法中设置了较之一般国际法规范更为严苛的细则,使我国通行航道面临来自航道沿岸国的国内法限制。

目前,东北航道的大量法律争议主要集中在北方海航道利用上,航道沿岸国俄罗斯,其军事文化传统在航道利用上的突出表现就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强硬执法实现对航道的垄断性管控。

俄罗斯以历史性权利和直线基线为依据,将其北极海峡水域划归内水,以此限制其他国家在海峡内的正常通行。

1991年俄罗斯《北方海航道海路航行规章》第1(2)条将北方海航道界定为:位于俄罗斯内海、领海或者毗连俄罗斯北方沿海的专属经济区内的基本海运线。

1998年《俄罗斯海洋内水、领海和毗连区法》强调在维利基茨基海峡、绍卡利斯基海峡、拉普捷夫海峡和桑尼科夫海峡船舶对外国船舶实施强制性领航服务和破冰服务。

除上述法规之外,在俄罗斯立法中不乏与《公约》精神相左的其他通行规则。

这些做法是未来我国通行北方海航道绕不开的法律障碍。

西北航道最大的症结同样在于对该航道性质的认定,进而确定途经该航道的外国船舶是否享有过境通行权或无害通过权。

航道沿岸国加拿大以扇形原则历史性权利和直线基线等为依据,主张北极群岛水域为其内水,对其拥有主权。

未来我国通行西北航道,他国若以环保名义对国际通行标准作任意扩大化解释从而妨碍船舶正常通行权,也是我国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

三、中国参与航道利用的法律支撑在当前北极复杂而敏感的形势下,我国通行北极航道有待从国际法与国内法两个层面做好准备与应对。

积极参与北极国际立法。

当前,北极国际法律规范从其法律拘束力上可大致分为硬法与软法,前者以国际组织的创建性和决议性条约为主要内容,后者以国际组织的宣言、决定、政策性条款等形式存在,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领域。

保障北极航道通行权,离不开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尽可能地尝试发挥更大影响,积极参与到国际组织有关北极事务的各类制度、规则和标准等的决策探讨中,特别是有待于对目前在北极地区最广泛适用的《公约》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创设和补充新的规则,尽快填补北极地区法律规制上的空白。

我国作为《公约》缔约国,对包括北极适用法在内的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既是作为《公约》缔约国的权利,更是作为负责任大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借力国际组织增强话语权。

在北极事务全球治理的视角下,各类国际组织在连接和沟通有关利益国(方)政策与行动、引导和支撑北极法律秩序、加强和推进北极国际合作、协调和促使北极争端和平解决等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不论是从北极航道通行的现实考虑,还是从维护我国北极权益的长远需求来看,都需要以各类国际组织为交流合作媒介与组织管理平台,通过多形式、多领域的国家实践,阐释我国在北极相关问题上的立场态度,有效扩大我国在北极事务中的接触度,发挥我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实质性影响。

我国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北极理事会正式观察员国身份,借助理事会成员代表的典型性、广泛性特点,营造有利于我国的国际舆论氛围,扭转我国因地理不利国劣势而被拒之于北极事务门外的不利局面。

另一方面,应以北极理事会为媒介,增强在北极议题上的话语权,在涉及国家利益和全球共同关注的北极议题上,积极运用正式观察员国所享有的权利向世界发出中国声音,提升中国影响力。

加强与航道沿岸国法律协调。

了解掌握北极航道沿海国航道运行规则,特别是就航道通行细则与当事国达成协议,是避免触发国际争端的最有效途径,实践中主要涉及与俄罗斯和加拿大两国的法律协调。

对于东北航道的利用,我国首先应充分考虑俄罗斯国内法中有利于国际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港口合作为例,俄罗斯2005年颁布的关于《在俄联邦建立经济特区》及2007年10月通过的经济特区补充条款决议案,即是今后与俄罗斯探讨港口国际合作问题应予参考借鉴的国内立法,特别是补充条款赋予港口经济特区与其他类型经济特区相同的优惠政策,使北方海航道港口国际合作具备法律可行性,是我国就有关航道通行、驻泊等具体问题同俄罗斯商讨确定合作细节的法律基础。

其次是以国际通行规则为依据主张北方海航道的合法通行权。

我国应以《公约》相关规定和有关国家实践为依据,对俄罗斯国内立法中的弹性条款、模糊解释和对他国航行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坚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其就实施细则达成双边协定。

西北航道利用的法律协调,可参照美加《北极合作协议》模式,与加拿大协商西北航道航运机制。

虽然该协议对西北航道的一些关键问题未能加以明确,如航道法律属性、船舶通过制度、潜艇通行规则等。

然而,美加双方以搁置主权争议达到弥合分歧、寻求合作、实现双赢效果的协议制定方式,为今后我国解决西北航道通行问题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国内立法。

建立完备的国内法律保障体系是我国实现包括北极航行权等在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

立足我国国内立法现状,借鉴北极域内国家相关做法,有待从三个方面加以认真筹划。

一是在国家层面出台北极战略规划。

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建立在国家层面上、能够全面指导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北极战略指导规划。

现有《中国极地考察十二五发展规划》就其功能定位上仍仅限于科学考察领域,无法广泛适用于我国极地事务的其他领域。

从维护国家北极长远发展需求出发,我国有必要在系统评估国家北极相关利益的基础上,将北极战略规划以及北极权益维护与拓展纳入到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之中,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北极政策。

二是在法律法规层面增设相应法条与专门条例。

我国参与北极航道利用将涉及外交、贸易、海事、环保等诸多领域。

然而,目前我国尚没有出台专门规范极地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关北极活动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一般法的原则性规定或国际条约中的一般条款,甚至存在法律空白,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明确有效的法律指引,有待就北极航道利用可能涉及的船舶权利义务、司法管辖、海难救助等具体问题加以规范。

三是在军事立法层面补充有关条款。

针对潜艇在北冰洋航行的特有优势以及未来我国以航道开通为契机从事极地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军事需求,在军事法体系中对有关北极军事活动相关细则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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