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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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四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浏览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人大网2019 年 1 月 7 日 16:37:48(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1 年 12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8 年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实施职业病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预防为主、治理并举、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照法规要求,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职责第五条工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治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八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九条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对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的防控第十条在工作岗位上有职业病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第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措施应当包括职业病危害的评估、职业病防治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并在工作岗位上进行落实。

第十二条员工应按照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要求,参与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法,未按照规定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故意违法规定,严重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因职业病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在于给予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和发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预防和治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科学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地区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者健康权益。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违反职业病防治规定的活动。

第二章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制度,并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和监测。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中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要求,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坚决遏制在建筑施工中出现职业病事故。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情况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源头控制等方式,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减少对劳动者的危害。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和网络,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职业病防治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开展,科学有序,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

第三条国家实施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民利益第一。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对象、范围和控制目标第四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指从事特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由于接触或者作业环境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生物、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六条具有下列病因之一的因素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存在,可引起劳动者患上与其工作有关的疾病的,应当执行本法:(一)国家提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二)在用人单位作业环境中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的整体目标是:(一)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发展;(二)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护意识;(三)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四)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章职业病防治职责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或者配备职业病防治专业人员,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职业病危害防范和监测等工作;(三)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四)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五)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六)做好职业病防治记录。

第十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职责:(一)开展职业病防治专业技术研究和指导;(二)开展职业病检测、诊断和评估;(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职责;(四)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和咨询。

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防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等综合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31【实施日期】2011.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或者变更后的;(三) 劳动者作业场所或者个体劳动者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四) 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需要的。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评价结果应向劳动者及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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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公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于201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此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提高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水平,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预防、控制和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三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加强职业病的预防、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开展职业病监测、预报、病例调查和评价,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促进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

...第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劳动争议等可能会影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情况。

解决办法:1、加强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和意识,促进职工参与;2、加强职业病检测手段和方法的研究,提高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预防能力;3、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建设和队伍培养,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技术力量;4、完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增加惩治职业病违法行为的力度。

[公章]以上所列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正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细则;3、《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方法规定》;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样本;5、《职业病诊断标准》;6、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样本。

以上所列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安全;2、职业健康监督管理;3、工作环境;4、劳动条件;5、劳动保护;6、职业健康监测;7、职业健康预报;8、职业病评价;9、职业病预防宣传教育;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劳动争议。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资源投入不足;2、职业病知识普及不到位;3、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落实不力;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体系不健全;5、职业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技术水平有待提高;6、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本法为了防止和控制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使用劳动者的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和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主管部门负责本法的实施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条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享受预防职业病的健康检查、职业健康咨询和职业危害告知等专业技术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推广、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要求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应的部门、岗位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价和监测,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标准,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告知,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职业病的发生率。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保存劳动者的相关健康监测和工作相关信息,定期报送职业病监测信息。

...附件:1、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方案2、职业病防治督导检查表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职业病: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吸入、接触或其他方式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用人单位:指职工与职工合作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的工作和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3、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指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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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和从业人员在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务派遣企业等各类用工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从事的有偿劳动过程中,由于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等原因导致的职业病发生、诊断、治疗、职业病防治及相关责任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分层负责。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提高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水平,加强与国际合作和交流。

第五条社会公众应当加强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知识的学习,积极参与职业病的防治活动,宣传职业病的危害、预防和处理的方法。

第六条国家鼓励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学术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与培训。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采取必要的技术、工程、管理措施,对可能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予以控制,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防护设施,明确防护责任,组织实施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工作安全和健康。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的危害性、毒性和工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得到必要的防护和救助。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估,制定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标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对职业病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监控和检测。

...附件一:职业病危害目录附件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办法附件三:企事业单位职业病防治规程附件四:工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及防护标准...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职业病:指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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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实施日期】2016.07.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的统一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倒查的制度。

第五条国家制定和实施职业病防治计划,加强宣传教育,推广先进防治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的法制、监管和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社会各方面和劳动者应当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八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与劳动者工作过程中所接触的危害因素有关,经诊断、观察、化验等科学方法可以确认的疾病。

第九条本法所称危害因素,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可能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物质结构性等因素。

第十条本法所称职业病防治机构,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其他法定机构组成的职业病预防系统。

第十一条本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

第二章职业卫生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职业卫生服务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治等服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记录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护和劳动健康监测情况。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劳动者适宜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卫生意识和防护能力。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和控制危害因素。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档案,记录危害因素监测和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三条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劳动者患上的疾病。

第四条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综合管理,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科研、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技术与人员支持。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法准确、全面地评价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十条未建立独立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工作场所,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可以由有关设施、设备、工艺和流程等的部门负责,或者委托有条件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劳动者及其代表组织公告。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结果确定采取的控制措施,制定控制措施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进度。

第三十一条职业病危害损害的评定参照治疗期满后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

...(以下省略正文内容)文档结尾: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 职业病危害因素名录附件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附件三: 职业病诊断标准与分类附件四: 职业病防治知识普及教育材料附件五: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范本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者: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从事高风险行业的人员,如建筑工人、化工工人等。

2.职业病:因工作原因引起的疾病,如尘肺病、职业性中毒等。

3.用人单位:指雇佣劳动者从事生产劳动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加强管理,稳定预防,防治职业病的风险;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应当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科学、民主、公开和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作用,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

第四条国家支持科学研究,推进职业病的防治技术、管理标准、防护设备和检测方法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第二章职业病的预防和控制第五条职业病的预防主要包括:(一) 组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与管理活动,进行职业病危害识别、监测、评价和管理;(二) 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三) 对职业病危害进行控制,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四) 设置职业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职业病防治应当按照就近负责的原则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投入和基本职责承担,支持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职业病的发病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持,开展防治工作。

第三章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第八条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源和工种进行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依据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法进行,并向劳动者和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

第九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一)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后,职业病危害超标的;(二)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建设、升级或者变更后的;(三) 劳动者作业场所或者个体劳动者的居住环境发生变化的;(四) 按照职业病防治计划需要的。

第十条职业病危害评价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评价结果应向劳动者及其代表大会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新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新修改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三、在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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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 • • • • • • • 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 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 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 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 加入WTO带来的挑战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 作业管理制度 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 全操作规程 – 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
定 – 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义务: 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 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 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 时)
–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 第七章 附则(77—79条)
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 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 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 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 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 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 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 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 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 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 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 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 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 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 用人单位 参照执行:其他单位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
职业病防治原理
职业病的特点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
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立法意图
–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
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职业病诊断
– 诊断机构条件

– 诊断人员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策略
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
职业病防治原理(续)

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

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 健康监护制度

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尘肺病 防治条例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 ·· ··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 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 ·· ··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
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

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
– 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 – 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

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
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 要求改善工作条件 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 批评、检举、控告 参与民主管理 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
劳动者
法定职业病

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的疾病。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

法律责任

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 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 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万元 – 刑事责任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 – 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前期预防 生产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
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危害分类 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目录 作业场所管理 作业管理 ……
事故处理 监督程序 处罚办法
健康监护 职业病诊断鉴定 技术服务机构 职业危害评价 职业卫生监测 ……
职业卫生标准 工业企业设计 接触限值 诊断标准 检验方法 放射卫生防护 听力保护规范 ……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 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 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 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主要内容
–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 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 健康监护档案
–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推定诊断原则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 回避原则 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 《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保障方面的规定
用人单位
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
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 职业病报告义务 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 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
劳动者
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未成年工、女工保护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权利:
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用人单位
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
–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 经济补偿 费用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 施监督检查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 执法责任制

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
– 行政处分 降级、撤职、开除……
– 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
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

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
–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
或者予以批准;
–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 –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 –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 诊断资格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 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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