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引言: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证人作为亲眼目睹或者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事实的人,其证言承载着事实真相的重要线索。
本文将围绕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展开讨论,并探讨证人证言的呈现与审查的相关问题。
一、证人证言的地位和作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首先,证人证言可以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证据支持。
与其他间接证据相比,证人证言直接反映了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言行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情况,其证词具备较高的可信性和说服力。
其次,证人证言对于法官的裁量具有重要的影响。
法官通过听取证人的陈述,可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对案件作出公正、准确的判断。
此外,证人证言也可用于协助调解和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信息和证据支持。
二、证人证言的呈现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呈现需要符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请法院传唤证人到庭作证,也可以自行出具证人的书面证词。
在庭审过程中,证人需要接受法庭的询问和询问当事人的律师。
同时,证人证言也需要进行准确的记录,可以通过法院记录员进行实时记录或者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存。
这些呈现方式可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证人证言的审查证人证言在呈现后,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
审查的目的在于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排除虚假证言对案件的干扰。
首先,法庭会对证人进行身份确认,确保证人的身份与案件相关。
其次,法庭会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询,对证人的陈述进行追问和澄清,以便检验证人的可信度。
例如,法庭可能会就证人的言论与其他证据之间的一致性或者矛盾性进行进一步追问。
最后,法庭还会审查证人的行为表现,包括言行举止和回答问题的清晰度和准确性等,综合评估证人的可信度。
结论: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法庭提供直接的、具体的证据支持,对于判断案件事实和协助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证人证言的呈现和审查也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规定,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民事诉讼中,作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其中,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判决案件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并对其有效性进行分析。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和作用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过程中,其它当事人或法院要求某人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陈述的一种证据形式。
证人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过程的人,所陈述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因此证人证言在裁决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二、证人证言的特点1. 直接性:证人证言是直接和现场的证据,与书证或物证不同,证人自己亲身经历了案件的发生过程,所述的事实可以直接呈现给法庭。
2. 口头性:证人证言是口头陈述的形式,需要当庭亲自作证。
这种形式使得证人证言与书证或物证相比较,更加生动直观,更能展现事实的真实性。
3. 可变性:由于证人作证发生在一段时间之后,其对事实的记忆可能会发生变化,或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因此证人证言在可信度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三、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证人证言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证人的可信度、证人证言的一致性、证人的诚实等。
在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
1. 证人的可信度:证人的可信度是评估证人证言有效性的关键因素之一。
法庭通常会评估证人的真实性、诚信度、是否有偏见等方面的因素,判断证人证言是否可信。
2. 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在多个证人之间,如果证言相互矛盾,或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法庭可能会质疑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因此,证人证言的一致性对于证明事实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
3. 证人的关联性:根据证人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评估其证言的有效性。
当证人与案件相关性高,比如亲属、朋友、雇主等,其证言可能具有更高的可信度。
4. 证人作证的时间和方式:法庭通常会考虑证人作证时所说的话与当时事实的一致性。
如果是在案件发生后很长时间才作证,或采用非正式的方式作证,其证言的证明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综上所述,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力。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
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关于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一、前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证人证言的采信与否对案件结果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是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规定之一。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以便参预民事诉讼的各方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相关规则。
二、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以外的、与案件有关的人就案件的事实或者行为作出陈述、证言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常见于犯罪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种司法程序中。
三、证人证言的采信规则1.证人证言的立场证人证言的立场是中立的,与诉讼各方当事人无关。
2.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证人证言的准确性要求实事求是,不得想固然或者胡乱判断。
证人要按照自己所知甚至是所见所闻的情况作出证言。
3.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证言必须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与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关键性着重点的程度有关。
同时,证人证言需要在证据链中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链,从而证明事实或者行为的存在。
4.证人证言的权威性证人证言的权威性取决于证人的身份、能力、社会地位等因素。
普通来说,具有特定专业能力的证人的证言会被赋予更高的权威性。
5.针对证人证言的质询和辩论证人证言所提供的事实或者行为存在的明确性、准确性、权威性等问题,可能在法庭上被各方质询或者辩论。
这些质询或者辩论是为了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证人证言所需要满足的要求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证人证言应该遵守一定的规范或者要求,比如:坚守真实、合法、亲身知道、自由的原则。
7.专门证人证言对于特定的案件,法律可能需要礼聘专门的证人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证明。
这些证人不同于普通证人,他们具有特殊的专业技能和知识,能够提供更为详细、专业和权威的证言。
四、所涉及附件如下:无五、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证人证言: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支持或者否定诉讼双方所涉及的事实,而由法庭以外的第三方作出的陈述和证言。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展开探讨,旨在探究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及其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证言是指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对案件相关事实所作陈述,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的规定,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首先,证人证言是作为直接证据的一种形式,对于案件的判决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问题。
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证人证言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其次,证人证言在诉讼中具有证言自由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在法庭上,证人享有陈述事实的自由权利,应当按照真实情况作证。
证人证言的自由性保障了其真实性和公正性,为法庭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再次,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还受到身份鉴定程序的保障。
身份鉴定程序是指法庭对证人身份的核实过程,以确保证人的真实身份和真实陈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对于证人的身份无法核实的情况,法庭可以采取鉴定程序进行核实,以确保证言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最后,法庭在审理证人证言时,还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证人的证言予以评估,思考证言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信性。
只有在综合分析证言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和可信程度后,证人的证言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二、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证言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功能。
由于涉案事实发生在案件当事人之间,往往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口头陈述、行为过程等,证人的证言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与证言的效力证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出庭和证言是法庭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从证人的基本义务、出庭要求和证言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证人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证人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作证,不能有隐瞒、歪曲或虚假陈述的情况。
证人的基本义务是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二、证人的出庭要求1. 法院传票证人出庭需要法院的传票,通过传票通知证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在收到传票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前往法院出庭。
2. 证人的拒绝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证人有权依法拒绝回答与他人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或者涉及他人商业秘密的问题。
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证人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拒绝回答。
三、证言的效力证言的效力是指证人的陈述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和法律效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证人作证的证言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之一。
1. 直接证据的效力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直接证据的效力通常较强,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 间接证据的效力间接证据是指证人作证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间接证据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增加其可信度和可靠性。
3.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庭在评估证人证言时,会综合考虑证人的证言内容、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因素。
总结: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出庭和证言的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证人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其出庭和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证人有义务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法院的传票要求出庭作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是确保证人陈述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程序之一。
它涉及到法定要求的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追认的法定要求。
一、追认程序的定义与目的追认程序是一种司法程序,用于确认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证人陈述的可信度,为法院提供可靠的证据,减少虚假证言的风险,维护诉讼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法定要求1. 证人自愿作证在证人出庭作证时,法院必须确保证人是自愿作证的,并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威胁、胁迫或其他不正当的行为。
法院在审慎调查证人是否真实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证人本人的意愿进行证言追认。
2. 口头询问与书面追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证言可以采取口头陈述或者书面陈述的方式。
无论哪种方式,法院都需要进行询问和审查。
对于口头陈述的证人证言,法院会在法庭上进行询问和记录,并在询问后立即将其作为证据反映在庭审笔录中。
对于书面陈述的证人证言,一般需要证人本人在其陈述上签字确认,并经过法院的审核、核实和签字盖章等手续,确保证人的陈述是真实有效的。
3. 面对面质证与反质证在证人作证之后,诉讼各方有权进行面对面质证和反质证。
这是为了进一步验证证人的证言内容和可靠性。
法院会以公正的态度进行质证和调查,给予证人和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答辩机会,以充分了解案情和真相。
4. 法官、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中,法官、当事人和证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法官有权询问证人的问题,并对证人提出的证词进行评估和判断。
当事人有权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证和反质证,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人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证言,不得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 录音录像和辨认程序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和准确,法院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保全。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需要进行辨认程序,以确定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效力是怎样规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规定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证⼈证⾔效⼒是怎样规定的1、⼈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2、如果证⼈⽆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以书⾯等⽅式提供的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六⼗⼋条、第九⼗六条⼆、证⼈为出庭作证需要满⾜哪些条件1、证⼈出庭作证时,应当出⽰表明其⾝份的证件。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民法院必须按照⾏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细致、深⼊的审查,尽最⼤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
2、证⼈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的作证能⼒,必要时可以依当事⼈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社会⼼理学研究表明,⼈在潜意识⾥有接受占优势地位者观点的倾向,这种倾向⽆疑会影响证⼈作证的真实性,因为证⼈根据他⼈观点对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进⾏剪裁和取舍之后,该证⾔已不再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
为了保证证⼈证⾔的可信度,免受当事⼈及其诉讼代理⼈的诱导、暗⽰,以及庭审⽓氛的影响,有必要对证⼈进⾏隔离,除了其在庭上作证期间外,其余时间不允许证⼈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时,其他证⼈不得在场,但组织证⼈对质的除外。
询问证⼈不允许其他证⼈在场的理由与上述理由⼤致相同,即为了保证证⾔的可信度,避免证⼈在不正当的引导和压⼒之下改变⾃⼰的证⾔。
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的规定,⼈民法院对证⼈证⾔的效⼒,可以通过对证⼈的智⼒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
Efforts may not be able to succeed, but giving up is definitely a fail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证人只要不对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对案件进行客观的陈述,并且对方在法庭上没有证据证明证言是假的,则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对方有证据证明证言存在问题或证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则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正常的民事诉讼中,能作为证据的有物证、当事人的陈述,影音资料、证人证言,而相对于其他几项相比,证人证言算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因为法律规定,能作为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的人,必须与此其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像原告或被告的亲属,代理人均无法成为证人,那么证人的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一)对证人的要求1.法律规定,如果证人是因生活压力导致精神上出现问题的人,年龄太小,不具备明辨是非的能力的人,不能正确表达或陈述案发当时情况的人,智力有问题的人,这些人无法成为证人提供证言,因为其精神状态或者思想方式对于案发时发生的情况可能会造成分不清是非的情况,其证言不具备真实可靠性。
2.法律规定,证人不限制性别,年龄,社会地位,个人所受文化教育程度,民族等,只要证人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并且知道案件的具体情况,能够清楚明白的向法官和其他人表达出来,那么其证言是有效的。
3.为确定证人提供证言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需要在法庭上当事人会对证人提供证言进行反驳或质询,所有证人需要出庭,不过如若遇到极其特殊的情况。
(二)证言效力的确认对于证人证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会根据证人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和与当事人的质询进行判断。
1.如若在法庭上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对案件情况进行客观陈述,无任何证人主观猜测,并且这些证人与此起案件不会产生利害关系,而且对方无证据证明证人证言无效时,该证人的证言具备法律效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证人对案件进行客观陈述,然而对方有证据证明证人的陈述不正确,则该证人证言不具备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分析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指诉讼参与人员(被告、原告、第三方)出庭作证时就与案件事实相关问题作出的陈述和回答。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进行分析,以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问题。
一、证人证言的作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首先,证人证言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诉讼过程中,证人作为案件的目击者和参与者,能够提供直接的证据,帮助法院真实客观地了解案件的经过和实质。
其次,证人证言能够辅助法院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通过对证人证言的分析和比对,法院可以判断证人的信誉和可靠度,从而减少不实证词对案件审理的干扰。
二、证人证言的录取标准为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民事诉讼中设立了一定的录取标准。
首先,证人证言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只有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证言,才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其次,证人证言应当具备真实性和可信度。
法院会对证人的身份、证言的一致性和可信度等进行审查,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
同时,证人证言应当在法庭上作出,并经过法庭询问和质证,确保证言的可信度和可辨认性。
三、证人证言的分析方法在分析证人证言时,需要采用合理的方法和标准,以保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首先,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内外一致性比较。
即将证人的证言与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查看是否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
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符合,那么可以认为其证言具有较高真实性。
其次,可以考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比如,专业领域的专家证人在提供相关证言时,往往具备更高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最后,还可以考虑证人证言的真实动机和诚实度。
若证人证言符合其个人利益和行为动机,并且始终保持一贯,那么可以认为其证言为可信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虽然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其存在一些问题也不可忽视。
首先,证人证言容易受主观因素影响,可能存在记忆偏差、虚假陈述等情况。
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
解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们是司法程序中的两种主要证据形式,用于确定事实的真伪和裁判的公正性。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证言和鉴定证据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意义和应用。
一、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过程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证人应当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
其次,证人必须真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第三,证人的陈述必须与案件事实相符,不能捏造谎言。
在法庭上,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证人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提供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证据。
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证人的证言,结合其他证据,判断案件事实和争议点的真实性。
因此,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和可信度非常重要。
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举证规定也要求一定的程序。
一般而言,当事人在开庭前应提供证人的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并在庭审时出示证人的身份证件。
同时,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即提问和追问证人,挖掘出更多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细节。
这有助于法庭获取更全面、客观的证人证言。
二、鉴定证据除了证人证言外,鉴定证据也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之一。
鉴定证据是指通过专家鉴定、技术鉴定等手段,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点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鉴定。
其目的是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结论,有助于确定案件的真伪和判决的公正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证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鉴定机构或专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誉。
其次,鉴定结论必须具备科学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第三,当事人有权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和反质证,即提出异议并提供反证据。
在法庭上,鉴定证据通常包括书面报告和专家证言。
书面报告是由鉴定机构或专家根据实地调查、检验和分析后所作出的结论和意见,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专家证言是指鉴定机构或专家在庭审中对鉴定结论进行口头解释和说明,使法官和陪审团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其意义和价值。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种类和效力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效力是案件审理和判决的重要依据。
证据可以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其效力如何,对案件的裁决和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对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种类和它们的效力进行介绍。
一、书证书证是指以书面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合同、凭证、账簿、信件等。
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为书面材料经过签字、盖章等环节,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庭一般会优先考虑书证作为证据,特别是合同等法律文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起着重要作用。
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实物形式出现的证据,包括物品、标本、残留物等。
物证作为直接的物理证据,往往具有较高的说服力。
它不仅可以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还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物证的展示需要通过鉴定和证明,只有在法庭确信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作为有效证据。
三、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视觉或听觉方式获得的证据,包括录像、录音、相片、影像等。
视听资料的出现使得证据的获取更加直观和可信,可以记录下具体的过程和现场情况。
但是,相对于书证和物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较为容易被质疑,因此法庭对其的采纳会更为审慎,需要鉴定和认定其真实性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具有特定信息和知识的人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证明的过程。
证人证言作为对案件真相的直接表述,具有重要的证明价值。
证人的证言在法庭上需要经过严格的质询和辩护,法庭会对其言词进行评估和权衡,并结合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来做出判断。
五、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或者专家评估来确认案件事实的结论。
鉴定意见在判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专业的技术知识和分析能力使得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一般鉴定意见是由经过法律认可的鉴定人或专家团队出具,法庭会对其作出合理的评估和运用。
六、电子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逐渐凸显。
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通过电子设备和网络进行的交流和记录。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对于案件的判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候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或者已故,就需要进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以及追认程序的作用和程序要点。
一、什么是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指的是在证人无法出庭作证或者已故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对既往证言进行追认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意义。
有些时候,证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到庭作证,例如身体原因、赴国外等。
而在证人无法出庭的情况下,证人的证言追认程序成为一种解决方案,以确保案件能够公正、准确地得出裁决结果。
二、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作用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使得无法出庭的证人的证言能够继续发挥作用,确保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客观可信性。
其次,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也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允许他们通过已有的证言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此外,追认程序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选择,即当事人可以选择将证人的证言追认为有效证据,而无需费时费力地寻找替代证言。
三、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的程序要点1. 提交证人证言的材料当事人在申请证人证言的追认程序时,需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通常包括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证言的内容、证言提供的时间和地点等。
当事人还需要提交与证言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法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 法院审查材料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材料后,法院将对材料进行审查。
法院会核实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并将结果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有权对证人证言的追认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或理由。
3. 进行庭审和辩论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将组织庭审和辩论,以进一步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要求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询问和辨析。
对双方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机会,以进一步展示并辩论自己的证据和观点。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
它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关键信息,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并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探讨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一、证人证言的作用1. 提供关键信息证人证言是案件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其作用在于提供关键信息以帮助法庭了解案件的真相。
证人可以提供与案件相关的直接观察、听闻或了解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法庭来说是无法通过其他证据获得的。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目击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关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归属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判决。
2. 证实或否定事实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还可以用于证实或否定某些事实。
当案件中的某些事实存在争议时,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对这些事实的证实或否定。
例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声称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而对方则声称已经履行了。
这时,证人可以提供与履行情况相关的证言,帮助法庭判断事实的真实性。
3. 辅助证据的完整性证人证言可以辅助其他证据的完整性。
在民事诉讼中,往往不仅仅依靠一种证据形式来判断案件的真相,而是综合考虑多种证据。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与其他证据相关的信息,为其他证据的解释和理解提供帮助。
例如,在一起盗窃案件中,监控录像显示了嫌疑人进入被盗店铺的画面,而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嫌疑人离开店铺时携带的物品的描述,帮助法庭判断是否存在盗窃行为。
二、证人证言的优势1. 直接性和真实性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的优势。
证人能够提供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信息,因此其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相较于其他证据形式,如书面文件或物证,证人证言更具有说服力,因为证人可以提供个人的观察和经历,而不是依赖第三方的陈述。
2. 弥补其他证据的不足证人证言可以弥补其他证据的不足。
在一些案件中,其他证据可能存在缺失或不完整的情况。
例如,监控录像可能只能提供部分画面,书面文件可能存在解释不清的地方。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证人证言的相关内容和要求。
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提供真实客观的证据,有助于法庭对案件进行公正审理。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包括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形式、证人的诚信义务、证人的问询和辨认等方面。
一、证人的身份在民事诉讼中,证人通常是指对案件有关事实有知情权或知情责任的自然人。
这些人经过法庭的传唤,出庭作证并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享受与民事诉讼案件有关权益的组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等均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在法庭上的供述对案件的判决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证言的形式证人的证言通常分为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两种形式。
口头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上通过回答问题、表达意见等方式进行陈述的证据形式。
而书面证言是指证人在法庭辩论前书面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形式可以是信件、报告、书面陈述等。
无论是口头证言还是书面证言,都必须在法庭上进行宣读或出示,并经过法庭的认可。
三、证人的诚信义务作为民事诉讼的参与者,证人具有一定的诚信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在作证时必须如实陈述,不得作伪证、指控他人或隐瞒事实真相。
证人的证言必须基于客观真实的事实,不能夸大或歪曲事实,以免产生对案件判断的错误导向。
如果证人弄虚作假,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四、证人的问询和辨认证人在法庭上被提讯时,受到法庭法官和当事人的问询。
法庭法官会向证人提问,旨在澄清案件中的疑点、了解证人的证言内容并确保证人对案件有准确的记忆。
当事人也有权向证人提出问题,以揭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庭还可以进行证人的辨认,以确认证人的身份和其对案件的关联程度。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重要性。
证人的身份、证言的形式、证人的诚信义务以及证人的问询和辨认等方面都需要仔细规定和履行,以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法律上对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
一、证人证言的定义证人证言是指在法庭上,证人根据自己对案件了解的情况作出的陈述。
证人证言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协助法庭进行事实认定和审判。
二、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是指法律给予证人证言以一定的法律效力,即法院有权依据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和裁决。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才能具备法定效力:1. 证人的诚实和言行一致原则证人需对法庭作出真实、准确的陈述。
证人在证言中不得说谎,不得为了达到个人目的而编造或歪曲事实。
证人的陈述还应与其平时言行一致,不得有自相矛盾之处。
2. 证人的能力和资格法律规定,证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并且能够理解案件的重要性,能够回忆和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若证人是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助人员,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其证言应受到特殊的审慎对待。
3. 证人的人格和声誉证人的人格和声誉对法定效力起着重要的影响。
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分子、前科人员等,其证言将会受到怀疑和质疑,仅作为参考证据使用。
相反,正直、廉洁的证人其证言会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倾听。
4. 证人之间的相互确认证人之间的证言可以相互佐证和印证。
如果多个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那么这些证言将具备更高的法定效力,法院会更倾向于相信这些证言所陈述的事实。
五、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值得一提的是,在证人证言的法定效力标准中,还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如果证人证言的取得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骚扰等行为,或者证人证言是在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的情况下作出的,这些证言将被视为非法证据,并在诉讼中予以排除。
要求法院根据以上标准对证人证言进行认定和权威判断,以保障案件审判的公正、公平和客观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重要性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的重要性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和重要性。
证人的陈述可以提供案件相关事实的直接证据,帮助法官和陪审团理解案件真相,对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重要性以及证人证言的作用。
一、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证人证言作为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直接反映了案件发生的事实。
与其他形式的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更能够直观地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
证人作为案件发生地的目击者或相关人员,其陈述有效地补充了其他证据的不足之处,为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更全面的信息。
例如,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可以描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参与者的行为以及其他细节,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直接目击的证据。
这些证言有助于了解事故的责任归属和损害赔偿的确定。
证人证言因其直接性和可信度被法庭普遍认可,并经常被用来支持或反驳其他证据。
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程序来保护证人证言的有效性。
例如,证人必须宣誓就诚实作证,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信息以确保其真实身份。
此外,证人的证言必须经过交叉审问,以验证其陈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法庭还会考虑证人的证言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符,以及证人的立场和动机是否存在偏见。
对于过去不同时间作出的陈述,法庭还会考虑证人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只有在法庭满意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后,其证言才会被视为有效证据,并对案件产生影响。
三、证人证言的辅助作用除了直接提供案件事实的证据外,证人证言还对法庭的决策产生辅助作用。
证人的陈述可以提供对案件的解释、背景和情境的理解。
在某些情况下,证人证言可能会澄清关键细节,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并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帮助,以便做出正确的决策。
在某些特殊案件中,证人证言还可能对受害者的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例如,在性侵案件中,受害者的证言可以对被告的罪行进行直接证明,从而保护其他潜在受害者免受伤害。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在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质证中,证人的证言和证据质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因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需要严谨、客观和科学,以确保案件的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证人证言的重要性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证据之一,可以提供案件事实的真实记录。
证人的话语对于裁判机关的判断具有决定性作用,对案件的结果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证人证言的分类根据证言的关系以及所涉及的事实内容,证人证言可以分为直接证言和间接证言。
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亲身所见、所闻的事实作证。
间接证言是指证人对于自己听别人说的事实作证。
在质证过程中,了解证人证言的分类可以帮助裁判人员正确评估证人证言的证据力。
三、证人证言的质证过程1. 询问证人的基本信息在开庭前,裁判人员应先询问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
这些信息有助于法庭对证人的身份和背景进行初步了解。
2. 宣誓和说明责任在证人作证之前,法庭会要求证人宣誓并明确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宣誓的目的在于提醒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且对证言的可能影响负有法律责任。
这一步骤有助于维护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直接证人,裁判人员会依次询问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相关情况,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准确。
审判人员需要专注听取证人的回答,不要干扰证人陈述,也不要提前下结论。
4. 间接证人证言的质证对于间接证人,裁判人员需要详细询问证人对于听闻的事实的来源以及听闻时的情况等。
同时,裁判人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逻辑分析和推敲,以确保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证据力。
5. 交叉质证在证人完成证言陈述后,对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也有权利进行交叉质证。
交叉质证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证人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可信度,揭示证人证言的可能矛盾或不足之处。
6. 补充质证如果证人在交叉质证过程中的陈述存在不一致或漏洞,法庭可以要求补充质证。
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效力判断
民事诉讼证⼈证⾔的效⼒判断很多民事诉讼案件中,证⼈证⾔也是起到的关键性的作⽤,但是很多⼈并不知道该如何来认定证⼈证⾔的法律效⼒。
那么民事诉讼证⼈证⾔是否有效⼒怎么判断呢?通过哪些⽅⾯来判断?下⾯店铺⼩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来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何认定证⼈证⾔的效⼒证⼈证⾔应当是证⼈⽿闻⽬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争议的事实。
对于证⼈提供的证⾔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
因此,证⼈陈述与案件⽆关的事实,不应作为证⾔的内容;证⼈的分析认识或者法律评价也不能作为证据。
证⼈证⾔应是⾃⼰亲⾃所见所闻,如果是别⼈看到或听到转告的所谓传闻证⾔,也不能作为证⼈证⾔的内容。
⼈民法院在分析证⼈证⾔时,还必须查明证⼈的⾝份以及他和当事⼈之间的关系。
然后,再仔细地从证⼈的主观及客观因素两⽅⾯来分析研究。
对证⼈的主观因素⽅⾯,应考虑他的⽂化⽔平,对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认识能⼒和表达能⼒等。
在其客观因素⽅⾯,则应考虑证⼈当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如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室内或室外、嘈杂还是安静等等。
对证⼈证⾔分析判断时,应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及其他证据,加以全⾯地分析、认真研究,只有这样才能确定证⾔的真伪及其效⼒的⼤⼩。
如何判断证⼈证⾔的真实性要查明证⼈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
⼀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所闻)⽽提供的证⾔,真实性相对⼤⼀些;⽽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则真实性相对较⼩。
证⼈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通过间接途径获取的信息所形成的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六条规定证⼈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只要是证据,那么就需要满⾜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关联性,这样的证据才是具有法律效⼒的,⽽⾄于证明⼒⼤⼩,则还需要作出进⼀步的判断,。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的出庭证言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其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中的证人出庭证言进行探讨。
一、证人出庭证言的法律地位及作用证人出庭证言是指当事人、其代理人提请调查的有关证人在法庭上作出的口头证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七十一条的规定,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的指示作证,不能拒绝作证,也不能隐瞒真相或作假证。
证人作证时的证言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裁判机关认定事实的依据。
证人出庭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人出庭证言可以提供直接的证据,帮助法庭认定事实。
在民事诉讼中,法庭往往需要通过证人的证言来还原事实,进而进行事实认定。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提供甚至是唯一的直接证据,有助于裁判机关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其次,证人出庭证言可以证实或否定当事人的主张。
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进行主张,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或否定这些主张。
证人的证言若与当事人的陈述相悖,将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直接影响。
最后,证人出庭证言可以帮助裁判机关鉴定证据的真伪。
有些证据可能存在争议,证人出庭作证可以对这些存在争议的证据进行解释或鉴定。
法庭可以根据证人的证言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二、证人出庭证言的主要条件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主要条件和程序如下:首先,证人应当接到法院的传票,并按照传票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积极配合法庭的调查,不能故意拖延或逃避出庭作证的责任。
其次,证人应当按照法庭的要求按实作证,不得隐瞒真相或作假证。
证人应当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并在法庭的指导下进行证言陈述。
证人的证言应当真实准确,不能编造虚假的陈述。
最后,法庭在证人作证过程中可以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和追问。
法庭可以要求证人对自己的证言进行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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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一、民事诉讼中证人的资格条件
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的主观因素,证言真实性的程度易受证人主观意识的干扰。
因此,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尽量排除证人作证的主观臆断、猜测或者推断,在作证时也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证人是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当掌握以下几点:
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知道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
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出身、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
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以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
2、生活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待证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证人。
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由于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
如果在生理上或者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还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自然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们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
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
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再作决定。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案件的当事人由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能作为证人。
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和其他密切关系的人虽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上述关系的特殊性,一般而言,这些人作为证人所作的证言在证明力上要小于其他的证人证言。
4、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就无法对其进行质询,不易判断证言的真实性。
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词、视听资料或者通过视听传输技术采取作证。
这里所指的视听资料应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
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
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
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
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
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较传闻证据强。
因此,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自然很有必要。
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五、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
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件的其他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致或者协调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的。
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
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
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真实的。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七、对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经过了公证程序。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均规定:经过公证的文书较其他文书有较高的证明力。
但是,经过公证的证言仍然是证人证言的范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仍然效力较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仍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八、单一证人证言效力的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 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
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这就要求法官对原、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正确运用证据采信规则,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我国法律对证人证言的要求是比较严格的,除特殊情况外,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且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判断也存在一定困难。
一般情况下,如果以单一证据来评断,书证的证明效力要稍高于证人证言。
因为书证能客观真实反映民事行为发生时民事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证人证言又因证人的思维认识的局限性而带有主观性的特点。
三、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确认
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要求法官不但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法官还应具有全面的社会知识及审查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不应因为证人易受认为、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否定其证明力,应依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对其效力予以确认。
1、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但无证据予以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2、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有异议,且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的或提出异议的理由正确,证言有明显不实或不符合常理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3、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无其他证据印证,应综合全案情况确认其证明力。
4、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但其受作证能力的限制,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如无矛盾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5、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对方当事人提出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但无相应证据推翻的,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6、一方当事人提供多份相互矛盾证言,且证言重叠即证言反复,法院又无法查清的,应确认证言无效。
7、一方当事人经法院允许提交了书面证言,庭审中证人又到庭作证,其书面证言与其当庭陈述相互矛盾的,应确认该证言无效。
8、证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庭后又反悔,在第二次庭审中又推翻其证言,如果无相应证据证明的,应对其在第一次庭审中作证的证言为准来确定有无证明力。
9、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言,对方有异议,但当庭无证据反驳,需下次开庭提交的,法院审查后,应限定举证时限,在举证时限届满仍不能提交的,对该证言应确定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