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doc

合集下载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第11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第11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备案程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特作如下通知:一、实行备案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项目和备案程序1、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服务内容、副终端机顶盒价格和增值业务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报省物价局、省广电局(广电网络公司)备案。

2、有线数字电视装机工料费、移机费、过户手续费、停机开通费等其他收费标准,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核定,报省物价局备案。

3、省人事厅组织的专业技术和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冀价行费(2006)号文件规定的原则收取,考试承办单位于考试前10天将全省报名人数和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

4、新增计量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质监局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5、殡葬特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殡葬单位报当地物价、民政部门备案。

6、高校招生艺术、体育和对口升学类专业测试(含艺术、体育单招高校)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由承办学校报省考试院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

7、民办技工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物价部门备案。

8、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与办学审批机关同级的物价部门备案。

9、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培训费和住宿费标准,由学校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0、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由省教育厅审批,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校园内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提高教育质量和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生1. 接受该学校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该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学生应该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尊重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刻苦、自尊自爱、勇于担当,积极参与校内外各项活动,珍视校园环境和公共设施设备。

3. 学生的个人隐私应该得到尊重,不得擅自公开、泄露、传递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教师1. 教师应该具有专业知识、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法律法规,始终保持良好的师德和高尚的师德师风。

2. 教师应该全面认识学生,注重个性化教育,尊重学生的思想和需要,帮助他们全面发展和展现个性。

3. 教师应该重视课程建设和教学研究,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第四章管理1. 学校应该根据当地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校内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管理应该注重法制教育,加强诚信建设,强化纪律约束,确保学校秩序正常、安全稳定。

3. 管理应该注重事业发展,加强教育教学改革和质量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学校整体竞争优势。

第五章财务管理1.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财务公开透明,保障学校财务收支合理性和安全性。

2. 学校应该根据自身经济实际搞好财务预算和财务性决策,注重资产管理和投资分析,在保持财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争取利润最大化。

第六章其他1. 本章程的解释和修改,由学校中层干部会议讨论决定。

对于重要条款,须经校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属同。

2. 本章程自颁发之日起生效,与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章学生管理1. 学生的日常管理应当实行班主任制度,每一位班主任应当认真负责,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密切与家长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学生的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学科成绩、素质评价、品德评价等方面。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标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标准

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宜昌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学校。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培训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确实保障培训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教育质量;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二、设置条件第五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资质。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二)决策机构。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以下统称董事会),其中应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的人担任董事。

(三)专职负责人。

拟任培训机构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教师资格证、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类型相应的学识水平与管理能力。

培训机构负责人由培训机构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教职工。

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

专职教师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至少1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

有1名专职保安人员。

(五)培训场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1998.04.07•【字号】京教社[1998]006号•【施行日期】1998.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教社[1998]006号)各区县教委、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教育处,各民办高校:现将《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领取《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各民办高校应对照本规定,制定出近三年学校发展规划并逐步达到本规定设置标准。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的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提高首都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办高等学校,系指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学制在二年以上的全日制高等教育但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教育机构。

申请举办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置民办高等学校要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现有各类高等教育统筹规划,有利于改善高等教育布局、层次和科类结构。

民办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首届校董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的校董会按照校董会的章程产生。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执行校董会的决议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山东省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文件目录(收费标准一览表)
每生每学年
25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文法财经师范专业
每生每学年
23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教财[1996]101号、
鲁政办发[2000]68号
艺术专业
每生每学年
4500元
教财[1996]101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350元
4、工程硕士学位
每生每学年
16000元
鲁价费发〔2002〕273 号、鲁政办发[2003]63号
实行学分制的按学分折算,学分制的每学分800元,
(七)成人教育(电大、中专)学费
国家“211工程”高校按每生每学年增加200元计收学费
1、高等教育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1) 全脱产学费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医学体育外语专业
每生每学年
38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60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院校7000元
理工农专业
每生每学年
3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每生每学年
不超过800元(公寓)
鲁价费函〔2009〕72号
(四)代收费
1、课本费、作业本费
每生每学期
按成本或定价据实收取
鲁价费发[2011]74号
2、学生装费
每生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则第⼀条为进⼀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历教育管理⽂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开展⾮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学历教育培训⼯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我校各类⾮学历教育培训。

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

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组织实施第四条学校对⾮学历教育培训实⾏统⼀领导,归⼝管理。

教务处是我校⾮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学历教育培训⼯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作,学校⿎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等专科学校⾮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

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

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的费⽤由成教办从相应⾮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付,并计⼊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实施。

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的费⽤从收取的培训费中⽀付,计⼊培训成本。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要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

对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5•【字号】陕价行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陕价行发〔2011〕50号)省教育厅,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切实促进我省民办普通高校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09年及2010年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普通高校学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控制政策。

从2011年秋季开学起,我省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学生最高学费标准为:高职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7000元、8000元和12000元;本科生文法财经类、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12000元和15000元。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计划内全脱产成人班学生学费,按上述同类学生相同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半脱产班按全脱产班学费标准的75%收取。

民办普通高校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其收费仍实行备案制,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报物价部门备案后执行。

二、学校可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备案。

三、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仍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新招录的计划内本科及高职生执行新标准,老生仍执行原标准至毕业。

各学校应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民办普通高校退学退费,凡学制在半年(含半年)以上的仍按省物价局、教育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48号)规定执行;凡学制在半年以下的,按扣除实际课时费及住宿费后退还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编辑整理:
尊敬的读者朋友们:
这里是精品文档编辑中心,本文档内容是由我和我的同事精心编辑整理后发布的,发布之前我们对文中内容进行仔细校对,但是难免会有疏漏的地方,但是任然希望(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的内容能够给您的工作和学习带来便利。

同时也真诚的希望收到您的建议和反馈,这将是我们进步的源泉,前进的动力。

本文可编辑可修改,如果觉得对您有帮助请收藏以便随时查阅,最后祝您生活愉快业绩进步,以下为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的全部内容。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注:1.本表的备案时限以相关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及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准,如两证过期此表亦同时无效。

2。

相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到发改委变更此备案表。

民营学校收费标准

民营学校收费标准

民营学校收费标准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的制定一、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民办学校自主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是由于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与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在办学成本上有很大的差距,而实施学历的教育的民办学校中,由于学历教育的类别不同,如民办中小学与民办大学,它们在办学成本上的差别也很大,就是同一类型的民办中小学或者民办大学,也因其办学条件、设备的差异,办学成本也不尽相同。

所以,本法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权赋于了民办学校,使每一个民办学校有权根据学校的办学成本自行制定收费项目与标准,这是民办学校处主办学权利的体现。

二、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基础上与标准须报有关部门批准,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须报有关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稳定的经费来源是民办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特征,对于确保民办教育机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定运行与健康发展有直接的影响。

为此,从我国民办教育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民办学校向就学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是民办学校的重要经费来源。

但是其收费行为必须规范,以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本法针对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1)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杂费以及住宿等学习期间必要的费用项目与标准,并将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物价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学校按批准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件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成本自主地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和标准,并报审批部门备案后,方可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

民办学校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向交费者开具收据。

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纳入教育机构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规定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一章总则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收费的;(十)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激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激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夹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夹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2.依法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将出资用于 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过户到学校 名下
★虚假出资或用于 出资的财物不符合 法定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 出资或出资未及时 过户,造成严重后 果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7.基本办 学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 条件指标(试行)》(教发
★偏离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
★严重偏离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设置依据
指标观测点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3.思政工 作
★《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 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 定》(教育部令第46号)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 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
★校长不能依法履 职,造成管理混乱 严重影响教育教 学,产生恶劣社会 影响的
13.民主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 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 育促进法》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 定》(教育部令第32号)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 规则》
1.教代会设置、职权、人员构成、议事规 则等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
★党组织负责人、领 导班子成员未能按 规定进入决策机构 和监督机构,党建相 关内容未纳入学校 章程
★未按规定建立党 组织。
★党组织隶属关系 不
建议一般关注情形
建议重点关注情形
领,引导和监督民办高校全面贯彻党的教 育方针。
7.学校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 育工作的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关于 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 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重点从坚 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 导人员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 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 后再提交决策机构作出决定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专修学院和自学辅导机构)...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名单(专修学院和自学辅导机构)...
109
东莞市电子计算中心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0
东莞市岭南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1
东莞市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2
东莞市南方科技培训学院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3
东莞理工学院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4
东莞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5
肇庆市鼎潮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6
肇庆英锋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17
17
广州汇桥金融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18
广州华民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19
广州宾江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20
广州华兴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21
珠海市斗门农业自学考试学校
23
深圳翠微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24
*汕头市科技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25
*汕头市粤汕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26
*汕头桑浦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深圳华联自学考试辅导站
180
*佛山市耀邦文化技术中心自学考试辅导站
181
*佛山市财经学校自学考试辅导站
182
*佛山市光明自学考试辅导站
183
佛山市教师进修学校自学考试辅导站
184
佛山华材职中自学考试辅导站
185
*佛山市达德自学考试辅导站
186
佛山光华自学考试辅导站
187
茂名南桥自学考试辅导站
188
惠东县成人中专学校自学考试辅导站
126
龙门卫生成人中专学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27
惠州卫生进修学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28
阳江市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29
*阳江市广播电视大学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130
*阳江市卫生学校自学考试辅导中心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第四条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条件第五条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二)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四)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500平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

房屋产权清楚,租用期或使用期限不低于3年,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

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

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

(五)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应具有不少于40台的较新型号计算机;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六)举办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0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辅导机构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范本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组织、运营和管理。

第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实施科学管理。

第四条本章程所称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职业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学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第二章学校性质及办学资格第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包括: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定期进行办学资格审查,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八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董事会、校长办公室、教务处、行政部门等组成。

第九条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的规划和决策。

第十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承担校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第十一条教务处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师的选拔和培训、课程的开发和管理等。

第十二条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保障等。

第四章学校招生与培养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招生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并公开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案,确保学生获得良好的学习成果。

培养方案应当包括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教材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师资队伍,优化师资结构,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师招聘和培养计划,吸引优秀教师加入学校,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六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退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办学秩序,加强对教育机构清退学生费用的管理,维护教育机构及学生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民办教育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某某民办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教育机构的退费,是指教育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退还学生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自学考试和非学历培训的学生退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退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有关退费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二章退费办法和手续第五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他合理费用:(一)筹办期招生的;(二)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三)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四)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五)教育机构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六)教育机构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七)因学校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八)由于教育机构违背诺言,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保,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九)教育机构跨学年收费的;()因教育机构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第六条学生登记注册后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机构必须按规定退费:(一)中途死亡的;因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经身体健康检查确实不适宜继续学习的(需持某地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的证明);(二)学生应征服兵役的(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三)因不可抗拒力造成学生家庭特殊困难(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无法继续学习的;(四)举家搬迁或调往外地工作的(凭家长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证明);(五)学生经教育机构及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批准转学的;(六)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等院校录取(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七)学生出国留学或出国定居的(出具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或签证)。

山东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山东各级各类学校的收费标准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2)夜(业)大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理工农医体育外语类
每生每学年
16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文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14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中等专业学校
每生
执行高校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
鲁价费发[2011]47号
2、职业高中
每生
执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
和代收费
鲁价费发[2011]74号

高等学校学费
(一)普通本专科学费
1、医学专业
每生每学年
4000元
鲁政办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6]84号
“211工程”建设高校4700元
每生每学年
4800元
鲁政办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1]219号
3、艺术专业
每生每学年
7000元
鲁政办发[2000]68号、鲁价费发[2001]219号
(三)民办高校学费
1、学历教育
(1)大专以上
每生每学年
由学校报省教育或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
鲁价费发[2005]105号、鲁价费发[2004]55号
文法财经类
每生每学年
9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艺术类
每生每学年
1500元
计价格[2002]838号、鲁价费发〔2003〕85号
(八)“五年一贯制”学生收费
鲁价费发[2001]219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备案表
备案日期备案时限备案编号
学校名称
(加盖公章)
学校地址
(注册地)
法定代表人法人证书编号
办学许可证
副本编号
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培训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计费
收费项目(层次)收费标准
课时单位


注: 1,本表的备案时限以相关民办学校的法人证书及办学许可证的有效
-1-
期为准,如两证过期此表亦同时无效。

2,相关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及时到发改委变更此备案表。


表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