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7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浙人社发[2010]45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5号)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浙人才〔2007〕1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编制年度招聘计划。
省属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制、岗位空缺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认真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表》(附件1,一式4份),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2月15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综合计划处)审核备案。
对拟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取直接考核方式聘用的人员,一并纳入年度公开招聘计划。
二、周密筹划招聘实施工作。
省属事业单位应认真研究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明确招聘工作组织办法和招聘公告内容,在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
招聘公告应包括《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以及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确定办法,体检和考核的标准,递补人员的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设置特定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在实施方案报备时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公开发布相关招聘信息。
招聘公告由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门户网站、浙江人才网、浙江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开发布。
招聘单位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体发布与备案文本一致的招聘信息。
对资格审查结果和面试、体检、考核入围人员以及拟聘用人员,均应按照招聘公告规定以适当方式公布或公示;对拟聘用人员(含直接考核聘用人员)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定的主要报考资格条件或直接考核聘用人员有关情况等信息,以保障应聘人员的知情权、监督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人社厅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人事部门,中国外文局人事部,有关协会、学会: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3月11日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与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或与其他机构共同组织实施的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安全规范和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部考试中心负责拟定考务制度、工作标准、技术规范、考务文件,组织实施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和维护考务信息,承担职业资格证书便捷化服务具体工作,指导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考务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授权发布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等。
第五条省级人事考试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考务制度、资格考试实施方案及考务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本地区资格考试,设置考区、考点,配备并管理监考、巡考队伍,指导考区、考点考务工作,按照权限认定、处理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生成并管理考务信息,承接相关考试阅卷及证书发放工作等。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
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件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
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
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
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
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
否则,按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之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第五条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人事考试考务服务规范
人事考试考务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省各类人事考试考务服务的考试回避,考前考务培训,试卷接收、保管、分发、回收,考试技术保障,考试监管,考试当天考点考务操作要求,考试应急管理,信息公开,媒体采访,服务改进等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省行政区域内人事考试的纸笔考试考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XX省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X人社函(2015)36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人事考试是指由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XX、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直接组织或授权有关机构组织的关于人才评价和选拔的考试。
应试人员符合考试报考条件,通过规定程序报名成功,并参加考试的人员。
人事考试机构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承担人事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机构。
考点承担考试项目组织实施任务的学校或机构。
考场在考点内设置的,具备组织考试所需基础条件的场所。
备用考场在正常考场需求以外,另外设立的承担临时应急任务的考场。
卷卡合一在客观题考试科目中,将应试人员使用的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实现试题题本与答题卡一一配套对应的试卷印制方式。
保密室(试卷库)符合有关保密要求,用于存放考试涉密材料的场所。
省级人事考试标准化考点人事考试机构通过自建或与学校合建等方式,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配备设施,并对场所进行优化改造,实现考场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制度规范化,为人事考试组织实施提供高水平服务保障的场所。
人事考试指挥平台各级人事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自建用于实现人事考试标准化考点资源管理、考试指挥、考试应急管理、召开视频会议等功能的技术平台。
4考试回避4.1参与当次人事考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a)本人报名参加考试的;b)配偶报名参加考试的;c)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报名参加考试的;d)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报名参加考试的:e)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报名参加考试的;f)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报名参加考试的;g)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06.27•【字号】浙人干[1996]95号•【施行日期】199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干〔1996〕95号)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厅。
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
严格实行录用制度,把好公务员队伍的“进口”关,对于提高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从发文之日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都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得再以调配形式补充人员,确保我省的公务员录用制度顺利入轨。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客观公正地选拔优秀人才,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二、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三、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根据职位空缺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四、省政府人事部门是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省范围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2、编制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3、审批市(地)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4、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5、负责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审批工作;6、负责审批各级行政机关特殊职位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方案;7、承办国务院人事部门委托的有关录用工作。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文件
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文件浙考发…2007‟19号关于做好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义乌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建办市函…2007‟181号文件和建设部市场管理司在杭州召开的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协调会议纪要,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和科目。
2007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7日至28日举行,具体时间和科目为: 10月27日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下午:3:00-5:00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0月28日上午: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二、报考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
(一)报考条件。
凡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2、取得非工程类或非工程经济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3、担任一、二级项目经理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上,同时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工程师职称。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已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的考生,符合报考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试部分科目:1、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只须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或工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的,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须参加《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文件
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文件浙考发〔2005〕1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人专〔2003〕50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考中心函〔2004〕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做好200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05年5月28日至29日进行,具体为:5月28日上午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下午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5月29日上午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计算器)下午2:00—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二、报考范围、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人专〔2003〕50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
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
三、获得职业资格的条件是: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可以连续滚动);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报考二科)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及要求。
200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全省报名时间定于2005年1月25至1月27日。
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报考要求认真填写《2005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表》(样表见附件2),表中栏目必须填全,贴好2003年后免冠一寸照片二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所在单位和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属地原则到市县以上人事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杭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到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名(杭州市莫干山路73 号金汇大厦一楼大厅,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
报名时须提供学历、学位、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和所在单位出具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
2022年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统考通知公布:5月29日公共科目笔试
【导语】从浙江⼈事考试获悉,关于提供2022年度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考试服务的通知正式发布,公共科⽬笔试考试安排在5⽉29⽇举⾏,详情如下: 考试时间和科⽬ 公共科⽬笔试 安排在5⽉29⽇举⾏。
具体考试时间和科⽬为: 上午 9:00—10:00《职业能⼒倾向测验》 10:00—12:00《综合应⽤能⼒》 当前,疫情防控进⼊常态化,防控要求不能放松。
今年事业单位招聘两个科⽬考试时间仍连续进⾏,试题合订为⼀个题本。
其中,《职业能⼒倾向测验》为客观题,《综合应⽤能⼒》为主观题,满分均为100分。
结构化⾯试 安排在6⽉25⽇。
具体安排为: 上午8:30统⼀开始,开始时间不得提前或延后。
⾯试共设3道试题,每位考⽣思考和答题时间共15分钟。
⾯试⼯作须在⼀天内完成。
做好考试报名⼯作 委托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事考试院考试服务的单位均应使⽤统⼀的上报名系统。
上报名按省直、市直、县(市、区)分级负责原则,分时段开通报名权限。
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做好上报名资格审查⼯作。
做好考点落实和准考证编排⼯作 报名结束后,各地根据考⽣⼈数及时落实考点。
各市、县(市、区)在5⽉19⽇前,按准考证号码编排规则完成考场编排,按规定格式将考⽣数据库(姓名、⾝份证号、准考证号、报考岗位等)报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事考试院。
做好考务组织实施⼯作 各市、县(市、区)笔试和⾯试⼯作,分别由当地⼈事考试机构或⼈⼒社保部门组织实施,上级⼈事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派巡视⼈员指导考务⼯作。
省直有关单位笔试⼯作由省社会保险和就业服务中⼼⼈事考试院组织实施,⾯试⼯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做好新冠疫情防控⼯作 各地在做好考务⼯作的同时做好疫情防控⼯作,可参照《考点防疫⼯作⽅案》和《考⽣防疫须知》(省⼈事考试“办事指南”栏⽬)组织实施。
做好考试经费保障⼯作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务员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员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18〕21号)规定,考⽣的考试费按每⼈每科50元标准收取。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07•【文号】人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人办发〔2000〕71号)现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00年9月7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依据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各类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本地区资格考试考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人事部资格考试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考务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
第五条在实施资格考试工作中,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要积极与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并按确定的分工,各司其职。
第六条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计算机管理。
考试的信息管理工作统一使用部考试中心《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并按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认真落实《关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监督巡视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人发〔1997〕51号)精神,发挥监督巡视员作用,加强在资格考试组织、运作过程中的监督,保证资格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
第八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准审批的收费标准收缴考试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三章报名第九条各省区市人事考试中心应在规定的报名日期前20天向社会发布《考试公告》。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价格协会•【公布日期】2012.07.09•【字号】浙人社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中组部、人力社保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政策规范,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一)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全覆盖。
事业单位应根据岗位空缺,公开招聘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按规定实施直接考核聘用的,除可适当简化选拔方式外,应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公开相关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二)切实遵循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和公平就业的要求,进一步拓宽公开选拔人才的范围,吸引专业人才到基层事业单位工作。
确需给予政策倾斜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组织人力社保部门的政策依据。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清理与公开招聘制度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不得实行给予特定群体加分、限定内部人员报考等有违制度公平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公开招聘制度各项规定。
要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公开招聘环节争议多发的突出问题。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浙人社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6号浙江省各级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为满足全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的工作。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招考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全国和省组织工作会议以及全国考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更加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经历结构;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建立来自基层和生产一线的党政领导干部培养选拔链;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安全考录;进一步完善考录制度,不断提高考录工作服务水平。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级招录机关上报并经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汇总的需求计划,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机关计划考录9385名公务员(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考省级机关或省属单位:(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的户口所在地为准);(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公布日期】1996.12.31•【字号】浙人才〔1996〕194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才〔1996〕194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人事处(干部处):现将《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对于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工作步伐,积极稳妥地发展人事代理制度,并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深化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为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国人才市场的意见》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是指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指导下,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为综合代管部门,受企事业单位(个人)的委托,为其在人事方面提供社会化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人事政策法规为依据,符合人事管理行为规范。
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法规的保护。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浙人社发〔2011〕7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和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人事考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我省人事考务工作管理水平,现将《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人事考试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管理,确保人事考试安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人事考试,是指公务员录用考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
第三条人事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负责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各级考试机构负责考试考务管理和组织实施。
本规程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考试机构是指经授权负责实施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五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人事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人事考试工作实际,建立人事考试工作考核制度,对本地区的人事考试考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考前管理第八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考试工作计划,制发考务文件,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各环节任务、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九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条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考试的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报名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报名工作规则,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组织工作。
对设有报考条件的考试,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核应试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
第十二条考试报名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为应试人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报名工作结束后,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数据统计和核查工作,并根据报名确认情况和考点考场设置规则,统筹安排考点和考场,及时制发准考证。
第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有关规定设置考点。
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立考点的,须由考试机构提出,经同级考试主管部门报上级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试题应当按照考试大纲或考试主管部门的要求命制,体现科学性与公平性的统一。
除征题环节外,命题必须采取集中统一的形式,并在安全、封闭的场所进行。
相关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命题工作规范、命题人员管理以及试题质量保障和分析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各级考试机构根据报名确认情况,使用规定的考试信息管理系统预订试卷,试卷预订单经核对无误后,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上报。
第十七条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分发等工作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在考前要根据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考务工作的任务、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考试实施前,考试机构须对考试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等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考试实施第二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考试计划和方案实施考试。
按照考试规定和要求,加强考务管理,确保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试规定和纪律,严格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二条应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要安排专人值班,设立考试值班电话,确保通信畅通,及时解决考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肃考风考纪。
必要时可以在考试场所设置、使用防作弊设备,可以使用安全检查设备对应试人员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试实施过程中,如发现试卷失泄密、群体性作弊、数据丢失等突发事件,当地考试机构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考试主管部门和上级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考试不能如期进行的,由考试机构提出调整方案和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考后管理第二十七条考试结束后,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如数回收试卷。
第二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评卷工作规则及时组织试卷评阅,并组织有关人员对评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考试成绩经核实无误后,由考试机构或考试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或披露考试成绩。
第三十条考试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要求查对的,相关考试机构应当按照成绩查对规定,为应试人员提供成绩查对服务。
第三十一条对于经检查发现或举报反映的违反考务工作规程和考场纪律等问题,考试机构应当认真核查,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考试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平、公正的考试,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对于国家或省统一印制的资格考试合格(资格)证书,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证书的管理和制作,并按规定及时发放给持证人本人。
第五章信息管理第三十四条考试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省级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全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
第三十五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制定考试信息使用管理的办法,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证考试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
考试信息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考试信息包括报考、报名、考点考场设置、准考证号编排、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信息等。
第三十七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信息项目、代码和要求,认真采集和处理考试信息,确保各项考试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八条省、市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人事考试信息数据库、考试违纪违规数据库,并保证其安全可靠。
采用网络报名的考试,考试信息系统管理人员应当每天进行数据分析和备份。
第三十九条按要求应当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相关考试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第四十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人事考试的密级规定对考试信息、工作记录、计算机数据盘的保管、传递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考试信息。
第四十一条省、市考试机构必须对考试信息数据进行容灾或不同介质备份,妥善保存。
第六章保密管理第四十二条各级人事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原人事部、国家保密局《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办发〔1989〕8号)、《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补充规定》(人办发〔1992〕1号)和《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确定各类考试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等材料的密级。
第四十三条各级考试机构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试题、试卷、标准(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答卷、考试成绩和应试人员报考信息等资料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应当按照保密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参与试题试卷命制、试卷管理、评卷等涉密人员的保密和警示教育,签订保密责任书,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考试工作人员或与其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参加考试时,考试工作人员对该项考试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由各级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其他考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程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原制定的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2.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3.浙江省人事考试考场规则4.浙江省人事考试命题工作规则5.浙江省人事考试评卷工作规则6.浙江省人事考试工作人员职责规定7.浙江省人事考试中国家秘密和确定密级规定8.浙江省人事考试试卷管理规定9.浙江省人事考试成绩查对规定10.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附件1浙江省人事考试报名工作规则一、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实行考试属地管理、信息公开、方便报考的原则。
二、除特殊情况外,人事考试报名应当采取网络报名、网络交费确认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当在报名开始7天前,向社会公布考试公告或考务文件,内容包括: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报名程序、收费标准、成绩查询等考试信息。
四、考试报名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报名期间,考试机构应当提供电话、网络等咨询服务。
五、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省、市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负责实施;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的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由招录(聘)单位负责实施。
六、负责考试报考条件审查工作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报考条件,认真审查应试人员提供的报考材料。
七、考试机构应当对网络报名的考试数据每天进行备份,妥善保管通过报考条件审查的报考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泄露应试人员个人信息。
八、各级考试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和处理考试信息,对于应下发或上报的考试信息,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及时下发或报送。
九、应试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报考条件审查、交费确认的,视为放弃考试报名。
附件2浙江省人事考试考点考场设置规则一、各级考试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报名情况设置考点。
中央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置在省会城市;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和省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点可设置在设区的市和义乌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等考试,考点的设置由考试主管部门确定。
因特殊情况,需在规定以外城市设置考点的,应当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考点应当设在高考、中考定点学校,大、中专院校或经考试机构认定的场所。
考试机构应当与考点学校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考试的任务和责任。
三、考点应当在显著位置张挂“××考试××考点”横幅,张贴考场规则、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分布图、考风考纪警示标语等。
四、考点设主考1名。
主考由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有关负责人或考点学校负责人担任。
考点要安排必要的引导、保卫、医务等人员。
五、考点设考务办公室,并配备必要的2B铅笔、墨水笔、橡皮等工作用品以及相关防作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