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也能够是其它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txt26选择自信,就是选择豁达坦然,就是选择在名利面前岿然不动,就是选择在势力面前昂首挺胸,撑开自信的帆破流向前,展示搏击的风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02•【字号】西政办发〔2007〕73号•【施行日期】2007.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西双版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西双版纳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方案我州农村土地二轮延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总体稳定,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农村二轮土地延包中的一些遗留问题日益暴露出来。
有的承包合同填写不规范;有的承包地块四至界线不清;有的承包经营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不相符;有的至今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有少数地方没有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合同书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有的农户承包土地部份被征用,但经营权证书未作相应变更;有的村集体水塘、渔塘等承包关系不明确,未颁发经营权证;有个别村委会未建立土地承包档案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6〕135号)文件精神,就做好全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4•【文号】农业部令第3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依法确认承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式承包经营的承包,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应在30个工作日,将土地承包案、承包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
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第一条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名称和编号;(二)发证机关及日期;(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
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9•【字号】菏政办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发〔200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现就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经营权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重要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国家赋予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确保经营权证全面发放到户,既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依法行政、构建和谐新农村的客观要求。
自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我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基本稳定。
但仍有部分地方存在没有把经营权证发放到户、填写不规范、经营权证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
各县区、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换发补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任务目标和原则(一)任务目标。
一要落实“五到户”。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二要实现“两个到户”的目标。
即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到一家一户;三是换发补发证书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
实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益。
(二)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原则。
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按政策办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发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发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滁政办电[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发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滁政办电〔2011〕135号)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琅琊区、南谯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换发工作自2010年11月启动以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目前基本结束。
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两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检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程序、证书的填写发放、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纠纷处理情况等。
二、检查方法:采取走访农户、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的方式。
每个乡镇选择2个村,每个村选择10户农民走访,征求农户对换发经营权证工作的意见,检查证书是否发放到户;查阅乡镇的农户承包档案资料手续是否齐全,农户经营权证书与农户的承包合同、存档的资料面积、田块、名称等是否一致;查看村组的会议记录;听取区政府和办事处工作汇报。
三、检查人员和时间安排:12月9日上午到琅琊区检查,下午到南谯区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检查组由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工作人员组成。
具体人员名单如下:组长:吴经龙(市农委副主任)成员:曹英杰(市监察局执法检查一室副主任)王金树(市农委经管科长)刘明芳(市农委经管站长)张李明(市政府法制办科员)附件: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完成情况检查考评表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日照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31•【字号】日政办发[2007]50号•【施行日期】2007.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日政办发[2007]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要步骤,是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强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调查摸底、核定承包面积、登记造册等各项工作,切实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
通过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和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水平的提高。
二、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切实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确保农户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
严格执行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不得借机收回农户承包地打乱重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Bottom line If you have someone else in your heart, make it clear and I will quit.(页眉可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的程序和所需材料①变更的书面请求;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农村的快速发展,使其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实现农民的富裕,土地承包是一项重要的政策。
在土地承包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何变更?需要哪些材料?总结了相关内容,请您了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办理程序1、“换发”。
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的应予换发。
“换发”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承包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申请人持有二轮延包合同书。
(3)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4)将申请书和需要换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报送乡(镇)经管站审核。
经审核后,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5)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后附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农业局经管站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符合规定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字样,发给承包户。
2、“补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二轮延包时,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重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已纳入集体土地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XX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XX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X办发…2014‟X号)、中共XX 县委办公室办[2014]X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建立建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四相符”,实现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从2014年3月起,在全乡范围内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到10月底基本完成任务。
二、工作原则(一)保持稳定。
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
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妥善化解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后遗症,保持农村和谐稳定。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严禁将确权登记实际测量后多出原承包地的面积收归集体,严禁借机将村民小组或村集体土地登记在个人头上,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二)依法规范。
严格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三)民主协商。
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颁证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
(四)分级负责。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行“县指导、乡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琅琊区、南谯区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的通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琅琊区、南谯区农村二轮土地承
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31
•【字号】滁政[2011]169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琅琊区、南谯区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换发工作的通告
(滁政〔2011〕169号)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我市从2010年11月开始,在琅琊区(包括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北办事处)、南谯区(由原琅琊区划入的部分农户)开展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此项工作到目前已基本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做好全面换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的通知》(滁政〔2007〕109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定于自2012年1月1日起,对1999年滁州市政府发放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注销。
琅琊区、南谯区人民政府重新发放的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生效。
特此通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02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点工作总结
2024年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点工作总结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农村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流转和集约经营,____年开始,我国启动了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试点工作。
本文对此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本次试点工作选取了苏北地区作为试点地区,主要涉及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颁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三、工作推进情况和成效在试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积极行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具体情况如下:1. 确权颁证工作在试点地区,政府加强了农村土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认真核实和登记,确保了土地权益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2. 流转交易工作在试点地区,政府鼓励农民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土地规模经营主体或农业企业,推动农村土地的集约化经营。
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措施,简化了流转手续,为流转交易提供了便利。
3. 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在试点地区,政府加强了对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了健全的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系统,提高了登记效率和准确率,确保了承包经营权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而,在试点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以解决和改进。
主要问题如下:1. 制度不健全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尚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跟上,对于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还存在一些缺失。
2. 流转交易难度大尽管政府在流转交易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一些农民仍然面临着流转交易难度大、流转价格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农村土地流转推进缓慢。
3. 承包经营权证管理不规范部分地区在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方面存在管理不规范、登记效率低下、信息不及时更新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改进。
五、改进措施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和建议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民的土地权益和保护措施,提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农业部 第47号令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
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流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办流程
一、申请补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准备相关材料:
(1)身份证明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遗失声明
(3)完备的申请表格
二、提交申请
1.前往当地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递交所有准备好的申请材料
三、材料审核
1.土地管理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如有不完整或错误的信息,要求补充或更正
四、缴纳相关费用
1.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规定缴纳补办费用
2.确认缴费凭证
五、等待办理
1.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补办手续
2.等待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完成
六、领取新证
1.完成办理后,前往土地管理部门领取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2.确认证件信息无误后签字确认
七、注意事项
1.妥善保管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避免再次遗失
2.及时更新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土地权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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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办法
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办法
乡(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切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大事,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切实做好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农业局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145号)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发〔〕1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为切实做好我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我乡领导高度重视,及时成立了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农业的副乡长为副组长,乡农技站、土地所、林业站、财政所、司法所等相关站所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党委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并抽调了“三职”干部、新农村建设驻村人员及部分较熟悉农村政策的干部组成工作组和督导组,进村驻户,指导好补换发证工作。
各有关站所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农技站加强政策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做好综合协调,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工作。
土地所要加强征地管理,严格按程序征地,重点解决征用土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严肃查处征地过程中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积极探索和建立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林业站做好退耕还林、耕地调减认证工作,以确保表、证、实、合同相符。
司法所为调处土地承包纠纷提供法律援助,做好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
确保此次补换发证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二、补换发经营权证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任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为基础,以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妥善调处农村土地纠纷为重点,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法权益,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四统一(记载的地块、地类、面积、四至统一)、“四相符”(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相符)、“五到户”(承包面积、承包位置、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的要求,对过去没有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补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原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极个别未开展好延包工作的,尽快组织开展好延包工作,并给农户发放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对适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地”的,也要按照要求补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确保“一书一证”、“两个100%”落实到户,并逐步建立起权属明晰、管理科学、职责明确、体系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制,实现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基本原则
1.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办事的原则。
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6gt;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文件规定,依法行政,按法规政策办事。
2.稳定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
此次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对二轮延包的完善和规范,
不是重新调整农民的承包地,不得推倒重来,不得重新发包。
必须在稳定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关系的基础上,将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阳光操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对此次补换发经营权证的目的、意义、要求等要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4.民主协商,群众满意的原则。
要依靠广大农民群众,遇到问题要与农民群众充分协商,重大的、复杂的、涉及面广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要通过民主协商方式,解决各种矛盾和困难,做到让绝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
5.“先确权、后发证”的原则。
要坚持“先确定承包地块权属,再补换发经营权证”的原则,保证此项工作依法、有序、平稳进行。
原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在给农户补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凡农户能够出示二轮延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应作为换发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依据。
不能出示二轮延包合同的,要充分尊重事实、坚持在搞清楚二轮延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重新补签承包合同,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稳步推进的原则。
要始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站所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好各类土地承包纠纷,应先易后难,时间服从质量,稳步有序推进补换发证工作。
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不留隐患,不得把矛盾上交。
要保证正常的生产秩序,不能耽误农时,影响生产。
三、工作时间和步骤
此次补换发新证工作时间从4月开始,务必于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
分四个阶段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10日)。
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政策为重点,使广大基层干部认识到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落实中央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法律上确立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
让农民懂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依法维护自己土地财产权利的重要凭证。
(二)全面调查摸底阶段(4月11日—5月11日)。
组织工作组进村入户,会同村组人员入户调查摸底,把农户承包耕地的基本情况(人口、面积)如实调查统计,并将调查统计情况在本村进行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少于5天),公布无异议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汇总造册,作为补换发证的依据,要求不漏一个人、不留一块田、不落一分地。
要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可能引发的矛盾、焦点,调处好纠纷,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补换发证工作方案,确保补换发证工作有组织、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三)补换发证阶段(5月12日—6月12日)。
在开展试点、清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制定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全面铺开补换发证工作,确保承包合同签订和承包经营权证发放有效衔接,实现“两个100%落实到户”的目标。
(四)检查验收阶段(6月13日—6月28日)。
补换发新证工作结束后,各乡镇要认真组织人员进行自查和总结,并及时将工作总结报县农业局。
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人员,按照补换发经营权证的目标要求,对补换发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查找工作中有无差错、遗漏,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做到群众满意,保证农村社会稳定。
四、工作要求
(一)补换发证工作要做到平稳有序,杜绝产生新的矛盾。
要严肃工作纪律,实行乡镇长负总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制度。
补换发经营权证过程中不得向农民附加任何条件,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违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者责任。
(二)经营权证登记要做到“四个相符”。
即权证登记的内容要与实际承包地块相符,与上级划定的基本农田相符,与签订的承包合同面积相符,与村、组调查摸底的底册及登记台帐相符。
(三)经营权证填写达到“四个标准”。
即填写要准确,书写要规范,项目要齐全,整洁、清晰,
保障经营权证的严肃性。
在补换发经营权证过程中,一律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四)经营权证管理要做到“五个有”,即农户有合同和权证,村民小组有登记底册,村委会有登记台帐,乡镇有专门档案,县级有基础总数据库。
(五)注销收回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全乡统一补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各村委会要及时收回农户手中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统一注销,注销名册须报一份到县农业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