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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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必要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公共法律服务的落地载体,其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可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管理规章制度可以明确工作任务和职责,规定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

此外,管理规章制度还能够提供明确的权责关系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公职人员的职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建立管理规章制度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科学规范运行的必然要求。

最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应注重实效。

首先,要加强法律服务所的组织领导。

法律服务所的上级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再动员、再部署,确保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

其次,要加强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使其深入理解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能够熟练掌握和执行制度要求。

再次,要建立个人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

通过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激励其积极履职,增强执行制度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坚决进行处罚,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最后,要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整改,确保制度执行的规范和顺畅。

总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立管理规章制度时,应明确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和任务、服务对象和方式、办案程序和规范,设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在执行管理规章制度时,要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培训和教育,建立个人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并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责是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开展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三品行良好;四身体健康;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一年,但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治县旗,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可以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第七条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曾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五项规定的,也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考试或者申请执业核准: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章执业核准第九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条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应当填写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学历证书和考试合格证明,或者第七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十二条执业核准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准予执业核准或者不准予执业核准的书面决定;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应当在决定中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核准的申请人,由执业核准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业核准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核准的决定:一具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曾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三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民营企业工作或者务农的人员,经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可以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但在教育科研部门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兼职的除外;申请兼职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核准,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兼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不得超过专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人数;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变更执业机构的,持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和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更换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变更执业机构:一本人承办的业务或者工作交接手续尚未办结;二本人与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三本人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违反执业纪律的行为;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业核准机关注销并收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因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二因与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的;三因本人申请注销的;四因其他原因停止执业的;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妥善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借、出租;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或者损坏无法使用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补发或更换手续;第四章人员管理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与在本所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在执业活动和本所管理工作中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保障其应享有的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平时执业中有突出事迹或者显着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给予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或者处理;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二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三无正当理由连续停止执业满三个月的;四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前款规定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注销手续;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请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解处理;第五章执业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二案件由其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辖区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进入二审、审判监督程序的,可以继续接受原当事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地实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适当调整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依法向其调查、收集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坚持非法要求、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严重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拒绝为其代理或者解除委托关系;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中发现本地区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提出法律服务建议;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期间,有权获得执业所需的工作条件,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参与本所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或者侵犯其执业权利的行为,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行业协会依法予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统一收费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第三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司法、仲裁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有关制度,尊重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执业水平;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三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爱岗敬业、坚持原则、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自觉维护执业声誉和社会形象;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勤奋学习,加强职业修养,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技能;第六章检查监督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第四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第四十三条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着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一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二有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五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第五十一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执业核准、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干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行为,提高基层法律服务水平,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负责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公证等法律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运行和服务等方面。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所长、副所长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所长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主要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管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

第七条副所长是所长的协助者,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副负责人,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工作人员是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事法律服务、咨询、公证等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保证公正、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发扬法律服务职业精神,有责任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等。

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援助服务和法律教育服务职责,并加强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

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守保密,确保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泄露。

第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收取公证、办证费用,收费标准明确、规范。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工作流程为:接待当事人、受理申请、清理材料、审核申请、办理服务、移交文书、归档备案。

第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待当事人时,应及时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问题,并对法律服务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文件及时归档备案。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办法律援助费用、公证费用等标准和流程,避免涉及费用收取的纠纷。

第五章服务质量监督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两篇.doc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两篇.doc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两篇第1条基本法律服务体系基本法律服务体系法律服务办公室范围 1 、应聘用为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3 、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非诉讼法律服务代理人。

四、负责回答法律建议和撰写法律文件。

五、在当地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Six 、处理见证是指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投标金额小、履行期限短的协议和合同进行审核和证明,并对协议和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七、主持争议调解。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机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相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办公室主任的职责 1 、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政策、政策、国家法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的法规和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3 、主持交易所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交易所的行政事务。

4 、组织研究所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和重点疑难案例讨论。

五、任命业务部门负责人,解雇辅助人员。

六、负责交易所的财务管理。

Seven 、负责执行交易所各种会议的决议,并与所有法律工作者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以确保各项任务的执行。

责任1 、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切实贯彻党的政策、的方针。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资水平。

3 、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防止错案、处理虚假案件、处理人际关系案件、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做好法制宣传和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的工作任务、部署。

后台工作人员的职责 1 、负责收发文件和信件,登记和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规章制度基层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所”)是为了满足城市和农村居民普遍的法律需求而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

为了确保法律服务所的正常运行和服务效果,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其管理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法律服务所的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其管理提供指导。

一、机构设置1.法律服务所应当依法设立,遵循地方政府规划布局,人口分布和法律需求相结合的原则设置。

3.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设立各类专业部门,如婚姻家庭法律服务部、劳动争议法律服务部等,以提供更加专业和全面的法律服务。

二、人员管理1.法律服务所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培训和评价,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2.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对无故缺勤或职务失职的人员进行惩处。

3.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组织人员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员工的法律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工作机制1.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的机制,以审议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留言箱和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

3.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案件公示制度,将重大、疑难案件公示给社会各界,提供公正和透明的环境。

四、服务质量1.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定期评价员工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励或补充培训。

2.法律服务所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宣传自己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提高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所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3.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服务对象的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涵盖机构设置、人员管理、工作机制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内容,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同时,法律服务所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切实满足社会公众的法律需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范本

基层法律服务所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保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城乡基层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面向城乡基层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设立与审批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三、业务范围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二)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三)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四)主持调解纠纷;(五)解答法律咨询;(六)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七)办理见证、协助办理公证;(八)协助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四、执业管理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五)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证书,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五、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执业。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执业过程中违反本制度,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七、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基层法务室工作制度

基层法务室工作制度

基层法务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法务室的建设,规范法务室的工作,提高法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结合基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层法务室是基层单位依法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解纠纷、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基层法务室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服务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基层法务室工作应紧密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基层单位法治化水平。

第五条基层法务室应配备具有一定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的法务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法务工作水平。

二、工作职责第六条解答法律咨询(一)法务室应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窗口,接待基层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法律咨询。

(二)法务人员应认真听取咨询内容,给予耐心、细致、准确的解答。

(三)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法务人员应进行调查、研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代理诉讼(一)法务室应根据基层单位的委托,代理民事、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

(二)法务人员应认真审查诉讼材料,制定诉讼方案,确保诉讼权益。

(三)在诉讼过程中,法务人员应积极协助基层单位收集证据,参与庭审,维护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调解纠纷(一)法务室应积极参与基层单位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基层单位化解纠纷。

(二)法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

(三)法务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一)法务室应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基层单位职工的法律素质。

(二)法务人员应根据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法务人员应结合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增强职工的法律意识。

第十条法律事务咨询和服务(一)法务室应为企业提供法律事务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法律风险。

(二)法务人员应为企业提供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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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制度
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五、在本地区公证处的指导下,协助办理公证事项;
六、办理见证即应当事人申请,对一些内容单一、权责明确、标的额小、履行期短的协议和合同给予审查和证明,并监督协议或合同的履行;
七、主持调解纠纷;
八、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九、协助基层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法律服务所主任职责
一、组织全体人员及时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文件决定等;
二、负责本所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提高全体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三、主持本所日常工作,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
四、组织本所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学习、经验交流及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
五、聘任业务部门负责人,聘任与辞退辅助工作人员;
六、负责本所的财务管理工作;
七、负责本所各种会议决议的履行,并与全体法律工作者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法律服务工作者职责
一、严格遵守《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做合格的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办错案、办假案、办人情案,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努力开拓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服务,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坚持依法办案;
六、认真做好法律宣传、咨询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知法、守法意识;
七、努力完成主任安排、部署的工作任务。

内勤人员职责
一、负责本所文件、信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做好上级下达工作;
二、负责函件、委托书、介绍信的统一管理;
三、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对各类案件应统一装订,登记归档;
四、做好统计工作,按月按季做好各类报表报送工作;
五、负责日常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咨询,做好各种会议记录,电话记录;
六、负责办公用品的统一购置,集中管理,负责报刊、杂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有关材料的打印、发放工作;
七、建立健全本所人员档案。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一、法律服务所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管理和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
二、办理法律事项后,应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和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在一月之内进行装卷和归档工作,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案卷,不得私自保管;
三、承办人在立卷归档过程中,严格按照《乡镇法律服务归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各类业务案卷的收集、管理、排列顺序和立卷编目及装订工作;
四、档案管理人员在接受案卷时,认真检查案卷质量,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对不符合立档规定的一律退回,承办人员应重新整理装订;
五、档案管理人员对接受归档的案卷,应当根据业务范围和承办的法律事项,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每单位一卷。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办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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